联 合 国

CRC/C/KWT/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9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科威特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9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654和第2655次会议上审议了科威特的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第26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2013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2020年第16号)、《儿童权利法》(2015年第21号)和《少年法》(2015年第11号),于2013年设立了保护儿童高级委员会,并出台了2020-2025年国家发展计划,将促进儿童获得教育、保健、社会和文化服务作为优先事项。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8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2段);体罚(第25段);暴力侵害儿童,包括虐待和忽视(第27段);有害做法(第29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如何影响科威特儿童享有权利的能力。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呼吁缔约国认真考虑撤销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包括为此让宗教和传统领导人参与一项关于该区域良好做法的研究。

立法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了《儿童权利法》,并于2015年通过了《青少年法》,但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加强对现行法律的审查,以确保所有法律,包括伊斯兰教法下的法律以及对这些法律的所有既定解释统一一致并完全符合《公约》;

(b)设立一项程序,用于评估在国家一级通过的所有新法律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最后确定儿童保护办公室制定的儿童问题综合政策和相应的战略计划,确保政策和战略计划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为执行政策和战略计划分配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第10号决定拓宽了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作为负责促进和协调实现儿童权利的政府实体的任务范围,但建议缔约国确保最高委员会有效运作,包括为此处理潜在的工作重叠问题,以在国家和市一级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进行跨部门协调。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教育和卫生分配大量预算,但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以往建议。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欢迎中央统计局与有关部委协调,建立针对儿童的统一的数据收集机制。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统一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方面的数据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分析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其中包括女童、无科威特国际的儿童、无国籍儿童和残疾儿童;

(b)分析儿童权利方面的数据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这些数据,以进一步改进儿童权利的监测、立法、政策和落实;

(c)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伙伴合作,开展多指标类集调查。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2015年第67号法设立人权委员会表示肯定,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措施,以确保该委员会的运作并保障其独立性,包括从资金、任务和人员豁免方面保障独立性,以确保该委员会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确保该委员会设立一个特别机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爱幼的方式有效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事务部努力提高对《儿童权利法》的认识,但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包括宣传运动在内的提高认识方案,以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自身在内的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有关儿童权利的强制培训;

(c)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包括针对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公共外联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关于民间社会机构在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中代表性的资料,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独立和多元的民间社会,并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在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时与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持续合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注意到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在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中占据中心地位,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回顾以往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执行和监测各项规章,以确保包括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在内的工商业部门遵守人权和儿童权利、卫生、劳动和环境领域的国际标准,为此在侵犯人权情况发生时惩治施害者并提供补救;

(b)要求公司就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协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法》第1条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但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促请缔约国修正立法,特别是废除允许童婚的《个人地位法》(1984年第51号)第26条,并在法律中规定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和无国籍儿童约占缔约国儿童总数的一半,但委员会仍然极为关切的是,这一儿童群体在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包括教育和保健方面普遍受到歧视,并受到仇恨言论攻击。委员会感到非常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和实践中持续存在对女童的歧视,特别是,《个人地位法》和《刑法》(1960年第16号)中载有歧视性规定,歧视涉及童婚,保护儿童免遭谋杀、强奸、绑架,以及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缔约国也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防止和消除性别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和10.1,回顾缔约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作出的承诺,重申以往建议,并敦促缔约国落实《宪法》和《儿童权利法》第3条所述的不歧视法律原则,包括为此:

(a)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并消除所有歧视性做法,特别注意不具有科威特国籍和无国籍的女童和儿童的处境,以期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动员社区和广大公众,为此与大众媒体、社交网络以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合作,采取系统性的努力,改变对女童、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和无国籍儿童的歧视态度和做法,目的还包括打击针对移民儿童和无国籍儿童的仇恨言论。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儿童权利法》第3条中承认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欢迎在司法程序中考虑这一原则。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申以往建议。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学生理事会和议会,但感到关切的是决策过程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儿童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学生理事会和议会由科威特社会的多元代表组成,特别是来自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社区的儿童,包括女童、残疾儿童、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和无国籍儿童,并确保儿童理事会和议会会议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b)确保制定程序,以确保儿童在所有环境以及在涉及儿童的所有决定中的参与,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程序、学校、社区和家庭中;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教师、保健提供者、社会工作者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的适当培训。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修订《国籍法》(1959年第15号),以取消歧视性条款,并赋予科威特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而不论父亲的国籍为何。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基于国家主权提出的理由加剧了法律规定中的歧视,母亲为科威特人、父亲不具有科威特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儿童面临这种歧视,无法在与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基本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家庭照料法》(2015年第80号)没有为这种情况规定适当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充分努力确保无国籍儿童特别是在医院外出生的无国籍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将此作为防止无国籍的必要措施;

(b)允许离婚或丧偶的科威特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的法定规则未能一贯地适用于实践;

(c)未婚移民父母所生的子女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即被草草驱逐出科威特。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9,并回顾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毫无例外地有权在出生时登记并取得国籍,优先处理无国籍儿童在医疗卫生机构外出生的情况;

(b)为审查《国籍法》确定明确时限,以取消歧视性规定,从而确保修订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c)确保在涉及移民子女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在驱逐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d)审查国民议会议长提出的国籍和公民身份法律草案,以便利非取得科威特国籍即无国籍的儿童取得国籍,而不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法律或婚姻状况如何,特别关注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和无国籍儿童,并确保该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法;

(e)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技术援助,以根据国际标准为无国籍人找到解决办法,并遵循一项程序,逐案结束包括儿童在内的无国籍群体的无国籍状态;

(f)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3.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支持和鼓励儿童成立、合法登记、领导和参与自己的社团和倡议,并参与公共集会。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称,《儿童权利法》第6条以及《刑法》第29条不能作为伤害儿童的理由,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父母、教师和其他照料者可能会把这些法律规定曲解为实施体罚的理由。

25.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废除或修正包括《儿童权利法》第6条和《刑法》第29条在内的所有法律规定,以使这些规定不能够被解释为使用体罚的理由;

(b)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庭和儿童保育机构中实施体罚,并实施禁止规定;

(c)强化为父母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的提高认识方案,以在家庭内和社区层面促进人们转变对体罚的观念,并促进使用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方式及有效的课堂管理。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虐待和忽视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儿童权利法》和《反家庭暴力法》(2020年第16号)中规定,法律保护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虐待,对施害者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为儿童设立收容所和求助热线。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缺乏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以应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b)未能系统地开展提高认识工作,以确保儿童了解如何寻求保护和援助;

(c)缔约国缺乏可利用和无障碍的全面专业服务和转介制度,以预防、查明和应对儿童遭受此种虐待的案件,包括缺乏投入运作的收容所;

(d)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对于违反禁止对儿童实施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法律的行为,如何实施惩罚。

27.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最后确定并通过保护儿童高级委员会正在拟订的虐待、忽视和剥削儿童案件处理规程,确保该规程顾及弱势儿童,如女童、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无国籍儿童和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

(b)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以确保和促进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强制报告和多机构干预,并加强对卫生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预防、发现和处理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

(c)使《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庇护所投入运作,确保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对年龄和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并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支助和重返社会方案;

(d)确保儿童了解,并鼓励儿童利用爱幼的申诉机制,以保密方式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行为,还应鼓励儿童利用向儿童提供的援助和保护服务;

(e)确保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得到及时报告和调查,采取爱幼和多部门的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确保向这类暴力的受害儿童提供心理社会和治疗支助以及赔偿,使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并阻止施害者与儿童接触,特别是以专业身份接触儿童。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以往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并未撤销《刑法》第153和第182条,这两条对绑架者或强奸者或以所谓“名誉”为名谋杀女童或妇女的男子实施的处罚与这些罪行的严重性相比严重不足,而且没有适当考虑受害者的生命权以及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童婚在缔约国仍然是一种文化上可接受的习俗,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依然存在,特别是在移民社区。

29.委员会参照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和5.3,敦促缔约国:

(a)尽快废除《刑法》第153和第182条,第153条减轻了对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犯罪者的处罚,而第182条规定,绑架行为人如果在受害者的监护人的同意下与受害者结婚,可以免予起诉和处罚;

(b)使家庭、地方主管机构、宗教和传统领袖、教师、卫生保健工作者和执法人员进一步认识到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c)建设从事儿童工作的教育、卫生和司法专业人员的能力,以查明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受害者,并迅速转介受害者,使受害者接受对年龄和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并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服务,包括医疗援助和心理咨询。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家庭照料法》准许在无法依法确定父子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将儿童从母亲身边带离并将儿童置于临时照料之下,直至儿童的法律地位正常化,应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所有决定都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b)审查立法,确保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由双方分担父母责任,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确保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并建设司法机构评估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

(c)加强向单身母亲和未婚父母提供的支助,协助他们照顾子女,包括提供资金支助和职业培训机会。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家庭照料法》,其中规定给予父母身份不明的儿童或具有类似身份的儿童庇护、照料和监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广泛使用将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安置在机构的做法,家庭照料选择的可取得性有限。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回顾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对于所有无法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儿童,优先考虑家庭照料,以期结束对儿童进行机构安置的做法;

(b)确保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护机构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

(c)建立《家庭照料法》第6条规定的家庭照料委员会,以对照料方案、计划和社会照料机构的条件进行监督;

(d)有效执行司法部2016年颁布的法令,以规范儿童照料设施,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寄养和替代照料机构的安置情况,并监测这些机构的照料质量,包括为此提供报告和补救虐待儿童案件的无障碍渠道;

(e)就儿童权利和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特殊需要等问题,向寄养父母、社会事务部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替代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持续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为此权衡各种非拘禁办法,以替代对母亲的羁押,并在母亲等待此种替代办法时,向与母亲一起生活在羁押环境中的儿童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及支助;

(b)向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特别是父母被判处死刑的儿童提供一切必要的心理支助和其他支助;

(c)允许18岁以下的儿童享有探视权,使他们能够与被监禁的父母保持联系。

G.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每月为残疾儿童提供津贴,但感到关切的是,不具有科威特国籍和无国籍的残疾儿童未被列为《残疾人权利法》(2010年第8号)的受益人。委员会提及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以往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使生活在缔约国的所有残疾儿童,包括不具有科威特国籍和无国籍的残疾儿童能够根据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不受歧视地主张和享有权利,并保护他们免遭一切形式的基于残疾的歧视;

(b)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教育战略,扩大全纳教育,使所有残疾儿童不论能力如何,都能受益于优质和包容的教育系统;

(c)加强早期发现和干预系统,包括对有自闭症和发育障碍的儿童的早期发现和干预,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d)确保儿童不因残疾而被安置在机构中,并加强家庭和社区照料;

(e)落实《科威特无障碍法》,为此最后确定适用《科威特无障碍法》的法律和规章,以期确保公共空间、建筑物、服务和信息对残疾儿童无障碍;

(f)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欢迎侧重于婴儿期至4岁儿童福祉的“1,000+天”倡议,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2和3.8,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科威特居住的所有儿童都能有效地利用公共保健系统,为此取消要求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和无国籍儿童支付服务费的规定;

(b)加强措施,以降低非本国国民和无国籍人口中由可预防原因造成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c)加强措施,防治肥胖症和2型糖尿病,提高父母、儿童和公众对健康营养的认识,促进健康的饮食习惯,特别是幼儿和青少年的健康饮食习惯,并就销售对儿童健康有负面影响的不健康食品制定规章;

(d)加强有利于母乳喂养的努力,包括为此采取措施宣传母乳喂养准则,强制执行对使用婴儿配方奶的限制,充分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鼓励弹性工作安排,并通过媒体等途径提高家庭和公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承认强奸和乱伦是堕胎的正当理由,还注意到青少年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委员会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7和5.6,并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立即使堕胎非刑罪化,至少在强奸和乱伦的情况下,以期逐步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确保青春期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确保她们的意见始终得到听取和适当考虑;

(b)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所有青少年为对象,同时确保其中包括关于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教育以及关于防止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

(c)向青少年男女提供更多免费和保密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在无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或陪同的情况下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

精神卫生

3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4,并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精神卫生法》(2019年第14号)符合《公约》,包括使关于儿童患者在精神卫生机构自愿或强制住院治疗的规定符合《公约》,支持儿童获得法律援助,以请求法院审查所有此类住院决定,从而确保儿童不被任意安置在精神卫生机构中;

(b)加强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和方案,包括为青少年照料方案下的预防措施划拨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发展社区精神卫生治疗服务,并确保儿童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等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人数足以及时满足儿童的精神卫生需要。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空气污染严重、地下水质量恶化和废物处理不足对气候和儿童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9和13.5:

(a)履行2015年第2号法令规定的义务,迅速评估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并对儿童哮喘病和呼吸道疾病的患病率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制定资源充足的战略以改善状况;

(b)全面实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42号,经2015年第99号法修正)并监测该法的遵守情况,该法就空气质量和国内所有主要气体排放来源的排放水平作出规定并制定了标准;

(c)通过公共环境管理局与卫生部之间的协调,紧急完成目前正在制定的计划,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防止气候进一步恶化,同时确保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需要以及儿童的意见;

(d)确保在能源政策,包括与化石燃料开采和化石燃料补贴有关的能源政策中考虑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e)迅速通过和执行关于用水和废物处理的规章,以期加强资源保护,创造健康的环境,使儿童能够在户外玩耍;

(f)加强教育部与公共环境管理局之间的合作,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提高儿童对环境卫生和气候变化的认识。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贫困儿童教育慈善基金进行投资,为儿童提供从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教学方法和教材质量差,儿童的学习成果不佳;

(b)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和无国籍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行政和资金障碍;

(c)缺乏预防和干预校园欺凌和性骚扰案件的系统性对策;

(d)学校教育因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而受到干扰,导致了学习损失;

(e)在全国范围没有面向婴儿期至6岁儿童的幼儿教育课程;

(f)除了12年级以外,人权教育尚未纳入学校课程,也未纳入教师和其他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1、4.2、4.5、4.6、4.a和4.c, 并回顾以往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加强教育质量和学习成果,包括为此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审查国家课程,同时确保授课和学习材料与国家课程相一致,并加强机制,对公立和私立学校遵守最低教育标准的情况进行监测;

(b)确保执行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第224号和第225号法令以及2016年第116号法令,为不具有科威特国籍的儿童和无国籍儿童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c)评估为处理校内性骚扰、暴力和欺凌事件而制定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以确保这类措施有效地包括预防和早期发现机制,提高对有害影响的认识,增强儿童权能,教师培训和干预规程;

(d)确保从COVID-19疫情导致的挫折中恢复,并加强新的学习方法,为此在学校和家庭提供更好的信通技术基础设施,以创造更多面对面和在线的学习机会;

(e)为发展和扩大公共幼儿保育和教育拨出充足的资金,以期提高学前教育的入学率;

(f)开展人权教育,包括关于《儿童权利法》的教育,并在所有年级提供这种教育。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0.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在包容、参与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儿童自由参与适龄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

(b)让儿童充分参与规划、设计和监测与闲暇、游戏、娱乐、文化生活和艺术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实施。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和贩运

41.委员会获悉,儿童尤其是无国籍儿童和移民儿童继续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往往充当家政工人,工作条件具有剥削性质,一些儿童还遭到贩运。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为家政工人招聘监管局提供充足的资源,使该机构能够有效履行任务,根据《家政工人法》(2015年第68号)特别是该法中禁止招聘21岁以下家政工人的规定,监测招聘过程;

(b)加强针对所有就业场所包括私人家庭的检查机制,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确保将检查结果直接提交给检察官,以防止有罪不罚和对儿童的报复;

(c)建设雇主、工人和执法机构的能力,以查明剥削或贩运的受害儿童,并将这些儿童转介至适当的援助和保护服务机构;

(d)开展面向父母、社区和儿童的提高认识活动,宣传贩运人口的危险性。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欢迎根据《少年法》(2015年第21号)废除针对儿童的死刑,但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以及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促请缔约国使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确保18岁以下的儿童一律不作为成年罪犯受到起诉;

(c)确保自调查之初起并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免费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并准许儿童在被捕后立即接触律师和家人;

(d)继续为司法人员和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有关官员提供系统的强制性专业培训方案;

(e)根据《少年法》第16条,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对所有儿童采取有别于拘留的非拘禁和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察看、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

(f)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定期审查拘留情况,以确保儿童不被任意或非法关押。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为负责识别和移交可能曾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无国籍儿童的人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系统性培训方案,确保向儿童提供保护和援助,使儿童的身心得到全面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特别关注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的儿童。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界定的一切形式买卖儿童行为,包括《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所列的所有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相关法律中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明确包含虽未描绘儿童进行露骨性活动但以性暗示方式表现儿童的制品,并将拥有、有意获取或观看此类制品的行为也定为刑事犯罪;

(c)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打击《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特别注意防止儿童,尤其是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的儿童成为买卖儿童、在卖淫业中对儿童的性利用和儿童色情制品等犯罪的受害者;

(d)确保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补救。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d)《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负责根据人权条约编写报告的部际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履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作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该部际委员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1月19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