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KD/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October2018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2018年9月10日和11日举行第415次和第416次会议(见CRPD/C/SR.415和416),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初次定期报告(CRPD/C/MKD/1和Corr.1),并在2018年9月18日举行的第4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初次定期报告,编写的报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委员会并感谢缔约国对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MKD/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MKD/Q/1/Add.1)。

3.委员会赞赏在审议报告期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对缔约国派出由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内阁特别顾问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表示赞赏。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

(a)为使其国家机制与《公约》第三十三条保持一致做出的努力;

(b)重申禁止将儿童安置在照料机构中,并承诺终止将3岁以下儿童安置在照料机构中;

(c)采取紧急措施,改善Demir Kapija机构的情况,制定新战略,作为取消照料机构的第一步,以及统一反歧视法的各项政策;

(d)建立国家执行公约的协调机构;

(e)表示反对欧洲委员会《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草案,并在国际上和区域层面重申《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载的原则和残疾人的权利。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与《公约》不一致,继续使用残疾医疗模型;

(b)缔约国法律框架下使用不同的残疾评估标准和定义,不符合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型;

(c)没有明确的计划、时间表或预算,确保与残疾人组织协商,逐步落实残疾人的权利。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确保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与《公约》一致;

(b)从本国的法律、方案、计划和政策中删除有关残疾的贬损性词语,确保尊重所有残疾人的尊严;

(c)确保评估残疾的方法充分结合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特别是应采取以下人权方针:

让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残疾评估标准;

与残疾人一道提出评估残疾采用的信息;

取消多重残疾评估,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有关评估要求的信息,应做到便于用户访问使用;

经常审查评估方法;

(d)确保残疾人组织实实在在地参与制定和评估法律、政策、行动计划、时间表和预算,在作出对他们造成影响的决定之前,应考虑他们的意见。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宪法》第9条没有提及残疾作为歧视的理由;

(b)对公立、私营机构或个人基于残疾的歧视,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处罚。委员会还对歧视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补救感到关切;

(c)没有向公共和私人行为者定期进行不歧视和给予合理便利的培训。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所有立法,将一切形式基于残疾的歧视纳入法律,包括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

(b)制定措施,为因残疾而受到歧视的人提供补救,包括赔偿,对犯罪人给予惩罚;

(c)定期为公共和私人行为者开展关于不得歧视残疾人和给予合理便利的培训,侧重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而不是传统的治疗和慈善方针。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0-2018年残疾人平等权利国家战略”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在支助服务领域,而这一领域恰恰是确保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所必需的。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执行新的“残疾人平等权利国家战略”分配足够的资源,特别是在确保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所必需的支助服务方面。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的是:

(a)现行立法,特别是《防止歧视和免于歧视法》和《男女机会均等法》,没有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具体措施,结果造成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多重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排斥;

(b)国家的性别政策和方案没有包含残疾观点,残疾问题未纳入性别政策的主流;

(c)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

(d)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很难获得主流服务和合理便利。

12.根据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5.1、5.2和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

(a)在现行立法中纳入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具体措施,将她们的权利纳入性别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积极采取扶持行动,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b)实施有效的法律、政策和实际措施,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行为;防止并调查侵犯她们人权的行为,起诉并惩罚责任人;确保受影响的人能够立即获得保护和支持服务,包括在主流服务和收容设施中给予合理安排;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主流服务和合理便利的条件,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参与制定、实施和监督此类服务。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专门立法;

(b)没有将所有情况下对残疾儿童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体罚和性暴力;

(c)“2005-2015实现平等和不歧视国家战略”已经期满,国家有关儿童的各项政策、计划和方案都没有列入残疾儿童的权利,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d)对残疾儿童无处不在的羞辱、歧视和有害的陈腐观念,以及长期实行的隔离和机构安置办法;

(e)没有给予早期援助和提供走向独立生活的服务;

(f)缺少确保残疾儿童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进程的机制,特别是没有相关机制,在与残疾儿童本人和与他们家庭有关的问题上,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包括参与所有保护机制。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专门立法;

(b)将一切场所对残疾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体罚和性暴力,均定为刑事犯罪,采取和实施措施,对犯罪人予以惩罚;

(c)通过新的促进平等和不歧视国家战略,包括从性别、年龄、社会性别和族裔等各方面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具体措施;

(d)将残疾儿童的权利,包括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纳入国家适用于儿童和青年的各项政策、计划、方案和遵守框架的主流;

(e)采取措施,解决对残疾儿童的羞辱和歧视,以及对残疾儿童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

(f)为残疾儿童提供从早期援助到独立生活的持续支持;

(g)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促进残疾儿童充分参与协商、决策进程和政策制定的综合战略和机制,考虑到儿童能力的不断发展,促进适当选择最符合儿童需要的服务。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关于残疾意识的国家政策和战略,也没有做出足够努力,预防和打击对于残疾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

(b)开展的活动和提高认识运动缺乏缜密安排,侧重于损害而非权利,强化了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慈善的方针。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残疾的人参与下,通过一项提高残疾问题意识的国家政策和战略,防止和打击对残疾人的歧视,消除耻辱和陈规定型观念;

(b)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并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中持续开展关于《公约》的宣传运动。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有关享有行动无障碍权的规定,采取了系统和全面的方针。但委员会感到担心的是:

(a)没有具体、有效措施,包括对不遵守情事的制裁,不执行法律有关出行环境无障碍、享有信息和通信便利,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的规定;

(b)在首都以外的地方,包括在国际机场,建筑物通道、运输和公共机构以及各种服务,仍没有适用国际无障碍通行的各项标准;

(c)政府部门和机构与残疾人组织在实施和评估无障碍通行标准方面很少合作;

(d)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规定对获取信息和通信采取系统和全面的方针,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

18.根据《公约》第九条和关于无障碍通行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11.2和11.17:

(a)审查其立法,规定必须在所有领域适用无障碍标准,特别是建筑物、运输、向公众开放的其他设施和服务,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对拒不执行者予以严厉惩罚;

(b)将无障碍标准作为所有公共服务和建设采购的要求,监督实施;

(c)确保在缔约国境内所有对公众开放的建筑、运输、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系统,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设施和服务,都能无障碍通行;

(d)积极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加快通过关于实施无障碍标准的国家综合行动计划,明确规定时限,制定监督和评估基准。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保护和救援局没有考虑到残疾问题,无障碍通行和对残疾人的扶助,没有设定便捷的紧急号码,无障碍通行设备,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紧急和救援培训课程。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政策和准则,确保减灾管理和人道主义援助能够惠及残疾人;

(b)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紧急电话号码、设备和紧急救援培训课程。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特别是现行监护制度,无视或限制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限制了他们的决定权和选择权。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基于缺陷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歧视性条款,代之以协助作出决定的机制,尊重相关人员的自主、意愿和选择;

(b)为公职人员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了解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权利和协助他们作出决定的安排。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3.委员会关切的是:

(a)法律在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方面缺乏一致性,而且没有对涉及残疾的仇恨犯罪作出规定;

(b)由于司法部门缺乏对残疾问题的了解,没有适当的程序安排,以无障碍格式获取信息和无障碍进入司法机构的通道,造成难以获得司法保护;

(c)现行的免费法律援助法,对免费法律援助设置了繁复的限制。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统一法律要求法院为残疾人提供审判程序便利和程序性安排的规定,并将这些措施扩大到警察和检察机关;有效执行《残疾人权利法》(2016年)第27条规定的程序便利原则;

(b)采取措施,修订刑法,将对残疾人的犯罪作为仇恨犯罪;

(c)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失聪或听力障碍者、失明者和盲聋者能够获得司法保护,并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和通信,如盲文、无障碍电子格式、触觉、易读和手语;

(d)为执法人员开展关于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方针的培训;

(e)确保新的免费法律援助法草案不限制残疾人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5.委员会对法律规定允许剥夺心理社会残疾者的自由,未经本人同意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和施加限制表示关注。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第十四条的指导(2015年),废除允许根据心理社会残疾者的缺陷,非自愿剥夺其自由和非自愿实施治疗的所有法律规定,进一步为心理社会残疾者制定以康复为导向的社区康复服务。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防止及保护免于家庭暴力法》在禁止对残疾人的剥削、虐待和暴力行为方面不够明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没有足够的庇护所,这些庇护所提供的服务也不一定对残疾人开放。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a)审查现行法律和政策,纳入补救和惩治措施,防止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残疾人,特别是患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妇女、女童和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

(b)对庇护所工作人员进行基于人权的方法对待残疾人的培训;

(c)确保暴力受害人庇护所和中心向残疾人开放和提供服务;

(d)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特别是患有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的人,对所有提出的相关指控,以及收容机构发生可疑死亡的事件展开调查。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经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法定监护人可以授权进行医疗干预,包括堕胎和绝育。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尊重残疾人在接受治疗之前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权,包括绝育和堕胎,并由国家提供有效的协助机制,帮助作出决定。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取消机构安置的进程存在缺陷,过度强调将残疾人重新安置在小型集体住家中,而不是独立的生活安排;

(b)缔约国没有为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提供服务和个人援助;

(c)缔约国用于机构的费用仍然多于立足社区的服务;

(d)个人援助试点方案在年龄上带有歧视性。

32.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全面实施脱离机构安置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特别是为实现向独立生活过渡;

(b)分配足够的资源,提供个性化帮助,确保社区服务到位、方便、费用合理和高质量,使残疾人能够行使独立生活的权利并融入社区;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在法律上有权获得足够的个人独立生活预算,应考虑到因残疾引起的额外费用,还可将用于机构的资源转用于基于社区的服务;

(d)采取措施确保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援助,不受年龄限制。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所做的努力,但对矫正和其他助行器具的费用感到关注,这些费用造成残疾人难以承担。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提供的行动和辅助器具,包括辅助技术的费用在残疾人可以承受的水平。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可以获得的公共信息非常有限,包括通过手语翻译,和公共和私营媒体渠道中以盲文、Easy Read或其他触觉形式的替代通信形式等。委员会还对手语尚未实现标准化、作为官方语言得到承认和使用感到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通过关于获取信息权的法案,帮助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想法,消除妨碍行使这项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包括确保网站的所有人和设计者使他们的网站可供残疾人使用,特别是盲人或视障人士;

(b)通过具体的法律和实施措施,实现手语的标准化,作为官方语言得到承认和使用,在学校教授,培养一批合格的手语翻译和触觉语文、盲文和EasyRead技能教师,并确保电视台提供无障碍格式的新闻和节目,特别是为耳聋、聋盲或听力障碍者。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7.委员会关注《家庭法》中有关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歧视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规定,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必须持有“知识水平和理解力”证明。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家庭法》,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和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行使与婚姻、家庭、生养子女和保持关系的权利;

(b)采取措施,促进对司法和社会工作者的适当培训,提供法律保护,确保残疾人在涉及他们的性和生殖权利、组建家庭的权利和对子女的合法监护权方面,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中不受歧视。

教育(第二十四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儿童法》和《初等教育法》仍然允许对残疾学生分开施教,隔离的教育环境仍然存在,特别是对智障学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制定实现全纳教育的最新综合战略,规定期限和结果,并划拨足够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特别是对智障学生。

40.根据关于享有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4.5和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保护儿童法》和《初等教育法》,明确表示鼓励全纳教育,残疾不得作为歧视理由,并将拒绝给予合理便利作为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加以禁止;

(b)立即颁布过渡计划,确保各级残疾人的全纳教育,包括高等教育机构;

(c)为教师和辅助人员提供充分支持、资源和定向培训,促进包容,特别是智障或社会心理残疾学生和残疾女童;

(d)确保教育场所的无障碍通行,包括大学;

(e)明确并立即强制禁止因残疾学生的缺陷而将他们排除在普通学校之外。

健康(第二十五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患者权利保护法》中残疾没有作为不得歧视的理由。委员会还对主流卫生服务普遍缺少无障碍通道感到关切,特别是:

(a)获得免费卫生保健和医疗的年龄限制,以及《健康保险法》中的免除条款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

(b)没有保障残疾人对卫生服务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框架;

(c)有关残疾的专门卫生保健服务不足,价格难以承担;

(d)无法获得维持最佳终身条件所必需的基本医疗产品;

(e)缔约国各地均缺少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缺少为残疾女童和妇女提供的专门服务;

(f)残疾儿童难以获得医疗保健,没有为他们提供的专门服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列为《患者权利保护法》中不得歧视的理由;

(b)取消获得免费医疗保健和治疗的年龄限制,以及《健康保险法》中歧视残疾人的一切免除条款;

(c)通过一项确保残疾人可免费或以平价获得所有必要医疗保健服务的战略,包括对医务人员开展有关残疾人权利和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方针的培训;

(d)通过旨在确保残疾人对接受的治疗享有自由和知情同意权的卫生规程;

(e)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和进入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包括消除医疗中心的行动障碍,和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

(f)确保以适当格式向所有残疾人传播有关性和生殖权利的信息,提供性别和年龄敏感的服务,并为缔约国各地的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

(g)立即通过并实施一项关于改善残疾儿童卫生保健的新行动计划;

(h)促进提供平价残疾专科卫生保健服务。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适当法律,确保残疾人获得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法律和条例没有对适应训练和康复作出具体规定。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必要的立法,规定和确保获得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并确保这种训练和服务以人权为基础,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制定。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5.委员会关切的是:

(a)在就业和工作条件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不平等,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如《公务员法》中的一些条款;

(b)《劳资关系法》没有明确规定雇主必须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c)残疾人和公共及私营机构的雇主并不完全了解公开劳动市场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

(a)审查和评估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现行立法,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采取措施增加职业培训,并通过立法,对招聘、晋升和留用员工中基于残疾的歧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和给予惩罚;

(b)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确保残疾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确保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包容性和可及性,提供合理便利,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保护法》没有规定残疾不得作为歧视的理由。此外,残疾福利受年龄限制,年龄在18至26岁之间的残疾人没有资格享受福利。委员会还对残疾人获得社会福利设置了各种行政和文件要求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在承担额外的残疾费用方面面临挑战。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社会保护法》,在反歧视条款和相关的附则和福利计划中增加残疾的项目,保证残疾人的适足生活水准,包括通过补贴计划,发放津贴,使残疾人能够支付残疾有关的开支;

(b)废除将残疾人领取社会福利的资格限制在特定年龄段的规定,为残疾儿童分配一定的津贴和福利,并确保向亲生和寄养家庭提供平等的物质支持;

(c)注意《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0.2之间的联系,增强所有人的能力,促进经济的包容性,不论残疾与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9.委员会关切的是:

(a)选举法规定“心智能力”是选举权和竞选公职的先决条件,从而剥夺了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者的这些权利;

(b)投票站及周边环境通行困难,特别是对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而言,选举材料和信息也没有方便残疾人阅读的格式,如盲文、触觉、手语和“Easy Read”;

(c)选举人员缺乏培训,在投票站解决残疾人的需要;

(d)缺少对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和参选权提供支持和帮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选举法,消除阻碍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和竞选权的先决条件;

(b)采取措施,确保可以无障碍进入投票站,特别是对于居住在机构中的残疾人,包括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选举材料和信息;

(c)在选举过程的各个阶段为选举人员举办关于残疾人权利的适当培训,使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选举和政治进程;

(d)为心理社会残疾或智障人士行使选举权和参选权提供必要的支持。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支持残疾人参加文化、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参加文化、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连续和可作比较的残疾人统计数据,而现有数据中也缺少人权的各项指标。委员会还对有关残疾人的指标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实际采用的程度感到关注。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目标17.18的执行情况中,适用与残疾有关的各项指标,大幅度增加高质量、及时和可靠的数据,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民身份(包括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地位)、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与本国情况相关的特征分列。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国际合作方案中很少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认真征求他们的意见,有效参与和融入其中。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加入国际合作方案,听取他们的意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2款设立的独立监测框架,没有为之提供足够的资源,进行有效和全面监测,制约了该框架向残疾人组织提供支持,参加监测过程。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监测框架和残疾人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使他们能够监测缔约国各地执行《公约》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关于独立监测框架的准则和参与委员会的工作(CRPD/C/1/Rev.1,附件)。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9.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都很重要,但提请缔约国特别注意第18段(无障碍)和第24段(获得司法保护)中的建议。

60.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和各专业群体的人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6月29日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即作为它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