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2/D/33/201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3/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E.P.和F.P.(由律师D. Norrung代理)

据称受害人:A.P.和K.P.

所涉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7年9月10日

决定通过日期:2019年9月25日

事由:将儿童驱逐到阿尔巴尼亚,他们声称在那里面临因世仇而受到迫害的风险

程序性问题: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生命权;儿童的最大利益;不推回;受教育权

《公约》条款:第2、第3、第6和第28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7条(d)、(e)和(f)项

1.1来文提交人是E.P.和F.P.,均为阿尔巴尼亚国民,分别生于1967年和1977年。提交人代表他们的儿子A.P.(生于2002年4月14日)和女儿K.P.(生于2005年5月3日)提交来文,其儿女也是阿尔巴尼亚国民。他们声称,缔约国将他们的子女驱逐到阿尔巴尼亚,将侵犯《公约》第2、第3、第6和第28条所述的儿童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对丹麦生效。

1.22017年9月18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要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遣返阿尔巴尼亚。2017年9月21日,缔约国暂停执行针对提交人及其子女的驱逐令。

1.32017年11月1日,缔约国请求将来文可否受理与案情分开审查,并请求取消临时措施。2018年2月6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驳回这两项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6月30日,提交人带着他们的两个子女A.P.和K.P.来到丹麦。2012年7月3日,他们以在阿尔巴尼亚的世仇对他们的生命构成威胁为由申请庇护。2012年7月18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他们的申请且不允许他们行使上诉权,因为申请被认为明显没有根据。

2.2某日,提交人根据《外国人(合并)法》第9b (1)条所述的人道主义理由,以父亲住院为由申请居留证。司法部于2013年6月7日驳回申请,并命令提交人及其子女在2013年6月22日前离开丹麦。2013年6月21日,提交人对丹麦移民局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庇护或获得就其庇护案件提出上诉的权利。2015年底,一家高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尽管他们提出的在司法诉讼期间暂停驱逐的请求被驳回,但提交人仍得以留在了丹麦,因为人权事务委员会批准了暂停驱逐他们的临时措施请求。

2.32016年1月7日,提交人根据《外国人(合并)法》第9c(1)条所述的人道主义理由申请居留,声称驱逐他们将违反儿童的最大利益。除了申请之外,他们还提交了一份心理医生的报告,心理医生对这些儿童进行了检查,并描述了他们与丹麦的联系以及对回国前景的担忧,特别是男童害怕“面临危险和生命威胁”。2016年2月,丹麦移民局决定在审议提交人及其子女的申请期间暂停驱逐他们。

2.4丹麦移民局于2017年7月21日驳回了申请。移民局确定,没有任何特殊原因,包括与家庭团聚和儿童福利或任何其他重要的健康或人道主义情况有关的考虑因素能够证明发放居留证是合理的。移民局指出,在该案件中拒绝准许居留不会构成违反《儿童权利公约》或《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移民局认为,尽管这些儿童在丹麦上学并懂丹麦语,但他们与丹麦的这种联系并不足以构成获得居留证的理由。丹麦移民局指出,两名儿童因返回阿尔巴尼亚的前景而感受到严重压力,这一事实不能导致得出不同结论。移民局指出,A.P.的幼年和成长时期很大一部分是在阿尔巴尼亚度过的,K.P.也是在阿尔巴尼亚开始上学的,移民局确定,他们可以继续在阿尔巴尼亚成长和就学。提及2012年作出的关于认定与世仇相关的主张明显没有根据,丹麦移民局认为这些儿童将能够与父母在阿尔巴尼亚的家庭环境中一起成长。

2.52017年7月27日,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并请求暂停驱逐他们。2017年8月4日,在该委员会尚未完成对上诉的审理时,暂停驱逐的请求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将他们的子女遣返阿尔巴尼亚将违反《公约》与第2条规定的不驱回原则(与第6条有关)。他们声称,鉴于世仇迫使一家人躲藏起来、分开居住并最终逃离阿尔巴尼亚,这两名儿童回国后将面临生命危险,特别是男童。他们声称曾试图就世仇达成和解,但没有成功。

3.2提交人还称,驱逐儿童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因此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提交人提及心理医生对这两名儿童的评估,声称他们对返回阿尔巴尼亚存在明显的主观恐惧。

3.3提交人声称,两名儿童返回阿尔巴尼亚将构成教育方面的严重倒退,违反了《公约》第28条,因为他们已经在丹麦学校系统学习了5年,将不得不适应以另一种语言授课的新学校系统。

3.4最后,提交人声称,他们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事由与本申诉不同,因为前一项申诉涉及以没有根据为由拒绝提交人的庇护申请。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1月1日的意见中回顾了来文的事实,包括程序历史记录。缔约国还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15年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

4.2关于提交人来文可否受理,缔约国声称,移民上诉委员会尚未完成对提交人上诉的审理。缔约国认为,即使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仍可根据《宪法》第63条将此事提交法院。因此,缔约国声称,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应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提交人在2017年12月6日的评论中指出,虽然移民上诉委员会尚未完成对2017年7月27日上诉的审理,但他们提出的暂停驱逐的请求已于2017年8月4日被驳回。他们指出,他们被暂停驱逐只是因为委员会批准了实施临时措施的请求。因此,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与案情的意见

6.1在2018年6月6日的意见中,缔约国重申其对事实的描述及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主张。缔约国称,尽管移民上诉委员会于2018年4月6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提交人仍然可以请求司法复审。

6.2此外,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未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所述的受理理由提供足以确认事实的证据,因为他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子女返回后将面临风险。缔约国补充说,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尚不能确定有充分理由相信驱逐会构成违反《公约》第2、第3、第6和第28条。

6.3缔约国指出,除了移民上诉委员会已经收到并在2018年4月6日的决定中评估的资料外,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其情况的任何不同的新材料或信息。

6.4缔约国回顾说,委员会认为,应由国内法院负责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除非这一审查明显任意或构成司法不公。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移民上诉委员会考虑到了《公约》第3条所要求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6.5缔约国还指出,国家当局更适合评估案件,不仅是案件的事实,更重要的是提交人的可信度,因为他们有机会当面听取提交人的陈述。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根据《外国人法》第9c (1)条提出的居留申请声称,儿童权利将因被驱逐而受到侵犯,移民上诉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彻底审议并于2018年4月6日予以拒绝。缔约国还注意到,此前,在2012年7月18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以世仇为由提出的庇护申请,认为申请明显没有根据。此外,2015年11月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认为他们的申诉证据不足。此外,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提出决策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或丹麦当局未予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

6.6缔约国指出,正如委员会在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中所指出的那样,缔约国不应当将一名儿童遣返回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着对这名儿童产生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的国家,如《公约》第6条和第37条所设想的那些伤害,无论这种风险是存在于这名儿童将要被遣返的国家或是在这名儿童随后将再被遣返的任何国家。关于违反《公约》第2条和第6条的指称,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所依赖的理由是对世仇的恐惧,这与其在向丹麦移民局和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诉讼程序中提到的理由是相同的,而丹麦移民局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分别认为提交人的主张明显没有根据且证据不足。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儿童如果返回阿尔巴尼亚将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

6.7缔约国指出,《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或其他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缔约国还认为,儿童的父母对维护其子女的最大利益负有主要责任,并指出,根据《公约》第9条,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缔约国称,在本案中,档案中没有任何资料或文件表明A.P.和K.P.及其父母不能一起居住在阿尔巴尼亚,因此没有违反第3条。

6.8缔约国称,儿童与父母一起返回原籍国不会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和第28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重申移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8年4月6日的决定中提出的理由,即儿童的国籍国有确保他们的居留权和持续保护儿童的积极义务。此外,缔约国认为儿童没有在另一个国家获得更好生活条件的单独移民权利。缔约国称,A.P.和K.P.在各种移民程序期间在丹麦上学并没有引起丹麦方面的上述积极义务,从而消除其国籍国的义务。缔约国认为,由于这两名儿童都曾在阿尔巴尼亚上学,在来到丹麦时分别为10岁和7岁,并且讲他们被认为仍然掌握的母语,所以他们将能够在原籍国以母语上学,不会遇到很大困难。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在2019年7月3日的评论中重申了本来文的事实以及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主张。此外,他们声称,虽然丹麦法律和《公约》都不基于在丹麦长期居留而授予居留的一般权利,但本案中的几种情况――世仇、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与丹麦日益紧密的密切联系以及儿童对返回的恐惧――结合在一起,就有理由发放居住许可。

7.2提交人还声称,其子女在丹麦度过了从7岁到15岁的成长时期这一事实应被纳入考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下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e)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在来文最初提交委员会时,移民上诉委员会尚未完成对上诉的审理,提交人没有要求对该委员会随后驳回上诉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

8.3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未决上诉或司法复审请求都不会中止对他们的驱逐,他们能够留在丹麦只是因为委员会批准了临时措施。委员会认为,鉴于提交人即将被驱逐回阿尔巴尼亚,任何不中止对他们执行现有驱逐令的补救办法都不能被视为有效。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e)项,来文可以受理。

8.4委员会注意到,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事项涉及提交人及其子女因世仇而在阿尔巴尼亚面临的据称风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本案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提出的申诉与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已经审查的申诉基本一致。因此,委员会认为,《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七条(d)项禁止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申诉,即如果一家人被驱逐到阿尔巴尼亚,他们在阿尔巴尼亚的世仇将使其子女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其余申诉,即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28条提出的申诉,没有在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中提出。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七条(d)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这些申诉。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驱逐儿童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并将构成教育方面的严重倒退,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28条。

8.6委员会回顾,对接收国是否存在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的评估应以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进行,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决定是否遣返儿童的首要考虑因素,且这种决定应确保儿童在返回后是安全的,能获得妥善的照料并享有权利。应通过单独的程序以明确保证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些程序应成为关于儿童回返的任何行政或司法决定的组成部分。

8.7委员会还回顾,一般应由缔约国的机构审查和评价事实及证据,以确定返回后是否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除非可以认定这种评价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8.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丹麦移民局在其2012年7月18日的决定中彻底审查了提交人基于儿童与丹麦的联系提出的申诉,移民上诉委员会于2018年4月6日确认了这一决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丹麦移民局的调查结果,即A.P.和K.P.能够在阿尔巴尼亚继续成长和以母语接受教育,因为他们在离开阿尔巴尼亚前都曾在那里上学,由世仇引起的相关指称(如A.P.不得不躲藏)均已被人权事务委员会认定为证据不足。

8.9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移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的结论,但他们没有证明国内当局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显然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司法不公。

8.10鉴于上述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在返回阿尔巴尼亚后会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内容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第(f)项宣布不予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d)和(f)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来文提交人并转交缔约国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