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2/D/43/2018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Nov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43/2018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Z.R.和Q.S.(由丹麦难民理事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的4个子女

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8年2月16日

事由:将带着四个子女的伊朗难民家庭驱逐至意大利

1.两名提交人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他们代表四个子女提交来文,提交来文时这几个子女的年龄介于1至11岁。提交人于2012年10月抵达意大利,并在那里寻求庇护。2013年4月,获得庇护后,他们立即被驱逐出临时庇护所,被迫露宿街头。因此,15天后他们离开意大利前往丹麦。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条例规定了根据何种标准和机制来确定应由哪一成员国负责审查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都柏林三规则》)。根据该条例,提交人及其子女2015年12月被遣送回意大利。他们再次流落街头五个月,没有得到社会服务机构的援助。孩子们无法上学,当时怀有身孕的母亲无法得到医疗护理。因此,他们重又回到丹麦。

3.2017年5月,这名父亲将自己和妻子及年幼的子女反锁在丹麦庇护中心,并威胁要用刀杀死他们,除非当局给予他们在丹麦的居留许可。结果,这名父亲被监禁三个月。2017年7月,他试图自杀。2017年8月,他被诊断患有严重抑郁症,并被关押在丹麦一家精神病院,直至2017年12月。

4.2017年12月,这家人再次被用飞机送回意大利。飞行过程中,提交人被戴上手铐,每个家庭成员被安排坐在飞机不同的排,邻座为警察。抵达后,意大利警方拒绝接收该家庭,因为丹麦当局未通知意大利当局这家人将抵达意大利。因此,全家人又被飞机送回丹麦。在提交来文时,这家人正等待被驱逐回意大利。母亲和子女生活在庇护中心,父亲被关在监狱。子女在上学,并正接受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

5.2018年2月20日,委员会登记了本来文,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理此案之前勿将提交人驱逐回意大利。

6.2018年5月23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2018年2月8日,提交人请求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启动庇护程序;2018年5月23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7(1)节授予提交人居留许可。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本来文。

7.缔约国提出的停止审议请求于2018年5月29日转交提交人的律师,供其发表评论意见。此后,发出了三封提醒函。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评论意见。

8.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提出的停止审议请求,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6条,决定停止审议第43/2018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