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一.导言
1.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落实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了这些资料。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
|
A |
已遵守: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令人满意 |
B |
部分遵守:采取的措施部分令人满意,但须增补资料或采取更多行动 |
C |
未遵守: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不令人满意、未落实《意见》或与《意见》无关 |
D |
无回复:未予以合作或未收到答复 |
二.来文
A.K.Y.M.诉丹麦(CRC/C/77/D/3/2016)
意见通过日期: |
2018年1月25日 |
事由: |
将一名单身母亲和她的女儿驱逐回索马里邦特兰,K.Y.M在那里将面临被迫残割女性生殖器的风险 |
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和第19条 |
1.补救办法
2.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提交人和她的女儿驱逐回邦特兰。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3.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4.缔约国在2018年9月5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标准做法是,在联合国条约机构认定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违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重新审理案件。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重新审理本案,因为提交人及其女儿已经离开丹麦,丹麦当局不知道她们的下落。尽管丹麦政府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暂时取消了提交人及其女儿离开丹麦的期限,但难民上诉委员接受了提交人及其女儿已经离开丹麦的事实,因为她们自2017年初以来一直下落不明。
5.关于公布委员会《意见》的要求,缔约国报告说,联合国条约机构就涉及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案件提出的《意见》和决定,以及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的资料,在《意见》和决定通过之后,会尽快上传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关于本案的《意见》和资料已于2018年2月9日公布。
6.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还在年度报告中公布了各委员会关于针对丹麦的案件的《意见》和决定。外交部也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称,鉴于英语在丹麦普及程度高,政府认为无需将委员会的《意见》全文翻译成丹麦语。
3.提交人律师的评论
7.提交人的律师在2019年4月26日的评论中表示,提交人没有将她的新地址或住所告知律师。
8.然而,他指出,丹麦政府没有对儿童权利委员会《意见》中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内容作出答复。他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份新闻稿,称尽管受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批评,难民上诉委员会仍会坚持其做法。在这份新闻稿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解释说,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决定有悖于其惯例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而决定因素必须是能否推定家庭有能力保护儿童不受割礼。
4.委员会的决定
9.委员会注意到,自2017年初以来,没有关于提交人及其女儿下落的信息,提交人也没有与其律师联系,因此委员会承认个人补救办法不可能得到落实。
10.然而,关于一般性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任何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B。
B.N.B.F.诉西班牙(CRC/C/79/D/11/2017)
意见通过日期: |
2018年9月27日 |
事由: |
提交人乘小船抵达西班牙,自称是孤身移民儿童。由于没有证件,对他的左手拍了X光,并使用Greulich-Pyle图谱法确定其年龄。检测结果显示他超过19岁。提交人声称检测不准确也不恰当,而且在年龄鉴定过程中没有为他指定代表。 |
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和第12条以及《任择议定书》第6条 |
1.补救办法
11.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确保对有可能是孤身儿童的人进行年龄鉴定的程序全部符合《公约》规定,并在此类程序中及时为接受鉴定者指派免费的合格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
12.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13.缔约国在2019年5月20日的后续意见中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8年12月18日发布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报告,说明在委员会指出的事项上目前遵循的规则和行政做法,强调了委员会要求在哪些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14.该报告已送交司法部国际法律合作、宗教间关系和人权司,该司采取了以下行动:
(a)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开发布《意见》内容;
(b)鉴于《意见》的落实工作由多个公共行政机关负责,因此在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了一个常设协调人网络,以分析落实《意见》所涉及的复杂问题;
(c)2019年1月21日,与专家和部长举行了一次会议,以评估《意见》和落实《意见》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 鉴于非法入境的孤身外国儿童人数增加,研究每个参与部门可能面临的不同问题;(二)审查这些移民的待遇,特别是年龄鉴定程序、指定法律代表和转送儿童保护中心等问题;
(d)2019年2月21日,政府参加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署、欧洲联盟和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举办的研讨会,分享针对孤身移民儿童的正确行政和规范性措施方面的信息。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就年龄鉴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详细介绍了德国、意大利和瑞典的制度,讨论了年龄鉴定程序面临的挑战,并提议交流良好做法。
15.2019年3月5日,西班牙议会解散。因此,在收集有关数据和建立联络网之前,暂缓通过新的决定。
16.缔约国解释说,它已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将在2019年4月和5月举行大选后落实《意见》。作为行动计划的一部分,缔约国打算在自治区政府之间召开一次部门会议,以确保就监管举措或行政措施进行协调。此外,在采取任何规范性或行政做法并评估其规范性影响之前,政府计划与在各自领域拥有广泛领土管辖权的所有自治区协商并考虑其立场。
17.政府还打算与自治区一级采取的措施相协调,在国家一级促进立法措施和条例以及修改行动规程。缔约国也正在计划对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执行这些措施所需的后勤和行政程序进行预算和财政影响分析。
3.提交人的评论
18.提交人在2019年8月7日的评论中指出,委员会《意见》通过后,缔约国的司法或行政方面没有任何变化。他质疑缔约国关于《意见》得到广泛传播的说法,并指出虽然政府网站上一直有联合国网站的链接,但缔约国没有将《意见》明确告知所有相关机构,包括检察院、负责处理保护儿童问题的地区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关、社会教育工作者学校、社会实体、法医,以及缔约国各地的律师协会。
19.他补充道,缔约国的答复只提供了关于会议的信息,而这些会议没有任何具体结果,缔约国也没有改变做法。
4.委员会的决定
20.委员会肯定了缔约国在收到《意见》后作出的积极努力。鉴于问题复杂,收到的诉西班牙的案件众多,委员会决定维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定期通报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供的资料和提交人的相关评论评估缔约国遵守《意见》的情况。
C.C.E.诉比利时(CRC/C/79/D/12/2017)
意见通过日期: |
2018年9月27日 |
事由: |
拒绝向一对比利时――摩洛哥夫妇根据卡法拉制度(寄养安排)收养的摩洛哥儿童发放签证 |
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第10条和第12条 |
1.补救办法
21.缔约国有义务以积极的态度立刻重新考虑C.E.的签证申请,同时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确保听取C.E.的意见。在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时,缔约国应考虑到C.E.与提交人之间在事实上已经建立的家庭关系。
22.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23.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24.缔约国在2019年4月8日的后续意见中指出,已经重新审理了C.E.的签证申请,C.E.也出席了口头聆讯。在那次聆讯中,确定C.E.已经很好地融入摩洛哥,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家庭环境都融入得很好。
25.警方还对提交人在比利时的住所进行了调查。据2018年12月19日的调查报告显示,提交人在他们居住的社区有一个房间,无法确定这家人是否有体面的住所。尽管如此,考虑到经过一段时间,他们已经建立了家庭生活,2019年2月28日通过了一项决定,给予C.E.六个月的比利时临时签证。
26.签证能否延期,取决于C.E.能否在比利时获得令人满意的生活条件和学校教育。
27.关于采取一般性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缔约国指出以下措施:
将迅速审查根据卡法拉制度收养的儿童的签证申请;
将根据《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所规定的条件评估卡法拉制度;
将认真关注有关儿童在比利时的生活条件和他们在原籍国的状况,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将听取儿童的意见,同时考虑到儿童的辨别能力;
将对儿童与其监护人之间建立的家庭生活给予应有的重视;
酌情要求对儿童的生活条件进行后续评估。
28.缔约国补充说,已在移民局网站上广泛公布《意见》,包括法语和荷兰语的概述。
3.提交人的评论
29.2019年5月6日,提交人说,他们对缔约国就委员会《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没有进一步评论。
4.委员会的决定
30.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采取的具体措施和一般性措施都令人满意。
31.因此,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程序,评估结果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