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EO/CO/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格鲁吉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25日举行的第2178次和第2179次会议(见CRC/C/SR.2178和2179)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GEO/4),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GEO/Q/4/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多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文书,特别是于2016年批准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了多项立法行动及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2015年6月修订了社会救助制度,使之更加为儿童着想并通过了《少年司法典》,2015年12月修订了《民法典》,取消了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例外情况。

三.阻碍《公约》的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 委员会注意到,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格鲁吉亚及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仍在缔约国有效控制之外,这《公约》在这些地区的执行是一个严重障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扶持这些地区的卫生和教育服务,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地区行动自由、获得优质保健服务、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及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权利受到限制,基于族裔的歧视持续存在。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事关下列亟需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体罚和虐待儿童(第21至第22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3至第24段)、家庭环境(第26至第27段)、残疾儿童(第29至第30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1至第32段)、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第38至第39段)。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纳入《公约》及各项任择议定书的全部规定,除其他外,为此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全面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已执行的三项儿童行动计划进行必要的进度评估,发现可能的欠缺,并制定指标及可衡量的目标,监督2016-2017年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中关于儿童的章节的落实;

(b)为执行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c)为保护儿童权利专门制定综合行动计划,以预防为中心,与面向少数群体的政策措施协调互补。

协调

8. 委员会注意到设立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建议缔约国设立单一的部委间高级别机构,任务分明,职权充分,主要职责是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协调评估《公约》各个方面、相关战略及儿童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缔约国还应确保协调机构获得有效运行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资源配置

9. 参照关于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相关部门和机构设立包括儿童权利观的预算编制程序,具体明确地规定用于儿童的拨款,纳入具体指标和跟踪制度,以便监测和评价为执行《公约》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包括:

(a)确保依《公约》第4条为落实儿童权利和处于劣势或弱势的儿童配置充足预算,保证服务交付预算配置的波动或减少不影响目前儿童享有权利的水平;

(b)为直接影响儿童的所有计划的、颁布的、修订的和实际的支出制定分类预算细目和代码;

(c)设定绩效目标,将儿童相关方案目标与预算拨款和实际支出挂钩,以便监测方案结果及对所有儿童的影响;

(d)加强审计,以改善所有部门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以便为落实儿童权利调动尽可能多的资源。

数据收集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公约》多个领域收集数据,包括于2014开展了全国普查,考虑到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2003)号一般性意见,忆及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大努力,开发《公约》执行情况综合数据采集体系,特别是在地方层面,应覆盖全国各地区。数据应按年龄、性别、残疾、地域、族裔出身、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从而便于分析所有儿童(主要是弱势处境儿童)的情况,特别是虐待儿童、忽视、剥削、性剥削和街头儿童问题;

(b)确保数据采集体系收集的分列数据涵盖《公约》各个领域,包括虐待儿童、忽视、剥削和性剥削儿童及街头儿童问题;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1. 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中心的活动,同时回顾以往建议(见CRC/C/GEO/CO/3,第13段),根据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为该中心在全国充分执行任务配置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b)让该中心进出所有儿童照料机构不受限制,包括宗教组织管理的机构;

(c)强化该中心以为儿童着想的方式有效接收、审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的能力。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目前法律院校为司法人员提供的儿童权利系统说明会及在职继续培训和/或提高认识方案的受众扩大至从事儿童工作及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组织。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 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见CRC/C/GEO/CO/3,第19段),鼓励缔约国在规划、执行、监督及《公约》相关政策、计划与方案之评估及促进儿童权利方面加大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合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

14. 委员会参考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问题的第16(2013)号一般性意见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关切(见A/HRC/34/55/Add.1,第30和第76段),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立法框架(民事、刑事及行政),确保对在本国领土上经营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尤其是旅游业)实行法律问责制;

(b)建立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以强化问责制和透明度;

(c)针对旅游业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防止儿童色情旅游业的宣传活动,向旅行社和旅游业界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道德守则”;

(d)通过防止和消除儿童色情旅游的多边、地区和双边安排,加强缔约国在防止儿童色情旅游方面的国际合作。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4年5月通过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同时忆及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22段),并促请缔约国:

(a)为负责监督执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的机构,特别是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配置必要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并针对歧视儿童的案件采集分列数据,包括歧视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少年司法体系中的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劣势家庭儿童、农村或边远地区儿童及难民或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以便制定综合战略,终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b)确保法律得到妥善贯彻和一致解读适用,确保犯罪者接受充分惩处,歧视的受害者儿童得到有效的适当补偿;

(c)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往建议(见CCPR/C/GEO/CO/4,第7段(f)),消除按性别选择堕胎的做法,包括解决其根本原因及对社会的长期影响,扩展计划生育服务并针对性别选择的害处及男女儿童价值同等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 委员会欢迎《少年司法典》及修订后的《民法典》收入儿童最大利益的定义。但根据关于儿童有权使自身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第14(201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策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包括在事关寻求庇护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手续中,妥善纳入并始终贯彻这项权利。这方面,委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政府全部有关人员确定每个领域儿童之最大利益并将妥善重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尊重儿童意见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2009)号一般性意见设立了为儿童着想的法院,鼓励缔约国强化确保在家庭、学校、社区、机构和涉及儿童的行政程序中妥善儿童意见的方法,除其他外,具体包括:

(a)改善适当法律;

(b)继续培训专业人员;

(c)支持儿童以各种形式真正参与;

(d)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借助媒体等方式为儿童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18. 委员会考虑到格鲁吉亚通过了关于2012年1月批准民事行为登记规定的第18号司法部长令,考虑到官员上门办理身份证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9(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建议缔约国:

(a)为在全国实现有效出生登记设定现实的时间表并消除行政障碍,应特别重视少数群体、难民、无国籍人和高山居民家庭;

(b)根据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28段),继续并强化当前设置体制框架的努力,例如流动登记中心,实现少数群体出生登记率达标;

(c)为执行这些建议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等方面寻求技术援助。

姓名和国籍

19.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批准民事行为登记规定的第18号司法部长令之第19条对代孕出生在格鲁吉亚的儿童出生登记的规定,建议缔约国:

(a)解决执行法令可能出现的障碍,特别是国际代孕安排;

(b)确保代孕出生儿童得以获知其出身;

(c)修订关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法律身份的法律,使之完全符合无国籍人地位相关《公约》的规定;

(d)为无证件和可能无国籍的儿童设立有效高效的识别与接收机制;

(e)加入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和2006年《欧洲委员会避免因国家继承而出现无国籍问题的公约》。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警察局任意拘留及酷刑和虐待儿童,包括从刑事体系、极少情况下从少年任意拘留所接收的儿童。委员会忆及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30段),建议缔约国:

(a)彻底调查所有关于警方,特别是警察酷刑和虐待的指称,确保迅速审理犯罪者并将之绳之以法;

(b)为这类侵犯的受害者儿童提供充分赔偿、康复和恢复方案;

(c)强化民间社会、公设辩护人及人权监督部门开展的独立监测及相互间协调,强化它们在青少年任意拘留所中的行动;

(d)确保现行的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虐待或侵犯申诉受理机制的可用性。

体罚和虐待儿童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努力,包括修订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和2016年出台新的儿童保护接收机制、2016年起试行暴力和行为障碍识别预防方案、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常设方案及2015起实行需要儿童保护的案件之转交程序,但严重关切的注意到:

(a)家中、学校和机构体罚普遍存在;

(b)将体罚入刑的法律和消除这些行为的宣传活动缺失;

(c)幼儿园和与家庭及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以及校园环境下执行儿童保护转移机制的水平有限;

(d)儿童转移机制主要由警察负责执行;

(e)在校为儿童和父母提供的预防暴力的咨询服务有限;

(f)仅七个城市设有心理服务中心,mandaturi (校方资源负责人)覆盖的学校有限;

(g)大众对儿童保护接收程序认识不足,专业人员对儿童保护体系认识不足,儿童保护体系中的卫生与教育专业人员及相关执法人员执行这些程序缺乏指南,执法机构不愿执行程序。

22.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惩罚的权利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2011)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2(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促请缔约国:

(a)出台法律,明文禁止教育机构、特殊照料机构和家中等一切场合一切形式的体罚儿童;

(b)进一步强化消除暴力侵害儿童的方案和政策,包括防止和应对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社区式方案和宣传活动,让儿童、前受害者儿童、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执行工作,以促进积极、非暴力、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纪律;

(c)改善儿童保护接收机制的执行,为此应增加与儿童及家庭打交道的专业人员人数,主要是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方;

(d)支持社会工作者确保儿童接收机制顾及儿童最大利益,并将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作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的最终目标;

(e)将关于预防暴力的咨询服务的范围扩大至儿童和父母,并增加儿童心理服务中心数量;

(f)确保mandaturi积极在校开展工作,将其职权扩展到幼儿园和儿童保育场所,并采用多领域多部门方针,强化其识别、报告和管理校园暴力和虐待案件的能力;

(g)为儿童保护体系涉及的所有专业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幼儿园工作人员、医疗专业人员警察和司法机构成员)执行儿童转移保护程序编写适当指南,并确保他们接受培训,学习这些程序和相应指南,了解发生关乎儿童的家庭暴力疑似案件时举报和采取妥善行动的义务;

(h)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及其他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

性剥削与性侵犯

23.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

(a)缺乏将儿童性剥削定为犯罪及防止这种行为的综合法律,缺乏相应政策和负责执行的协调机构;

(b)关于家中性侵犯、剥削和虐待的范围及形式的数据不足,对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及信息通信技术对儿童性侵犯与剥削现象的影响研究不足;

(c)儿童性侵犯案件的调查和受害者识别方面的挑战,具体包括:规划中的数字化证据研究部门尚未设立,网络犯罪部门活动有限,免费热线地理覆盖不足,热线号码过长;

(d)大众,特别是儿童、父母和专业人员,对性剥削案件移送和报告机制、儿童上网时可能面临的危险及开设的免费儿童热线认识不足;

(e)缺乏监管公共和私营部门并强化其合作以及消除网上侵犯和剥削儿童的国际合作的规定;

(f)忽视、侵犯和剥削(包括性剥削)的受害者儿童康复服务外包且资金不足。

24. 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67段),促请缔约国:

(a)设立包含儿童性剥削和性侵犯的所有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包括网上侵犯与剥削案件及家中发生的案件,并综合评估这些现象的程度、原因和性质,重点是信息通信技术对儿童性侵犯与剥削的影响;

(b)强化儿童性侵犯与剥削案件受害者识别程序,包括大力开展调查和起诉战略,为网络犯罪专设部门配置必要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按计划设立数字化证据研究部门;

(d)培训可能会发现疑似遭受了性剥削或侵犯的儿童的人员,让他们了解保护、报告和移送程序方面适用的国际儿童权利规范与标准,以及如何采用为儿童着想且考虑性别的方针;

(e)将免费热线号码改为三位数字,方便儿童使用,保证全国各地区都能拨打免费热线;

(f)提高父母、儿童、教师、卫生官员和其他儿童事务工作者、尤其是特别易受性剥削的儿童的认识,帮助他们了解报告和移送程序以及如何将儿童网上行为风险降至最低;

(g)为公共和私营部门制定规定,强化消除网上儿童性剥削的执法机构国际合作;

(h)为儿童虐待和忽视受害者援助配置并强化资金和支助,以确保他们获得恢复、咨询和其他形式的康复服务,并确保达到2012年8月制定的儿童保育标准;

(i)继续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向儿童基金会等方面寻求技术援助。

有害习俗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7年1月1日撤销了准许未满18岁儿童结婚的法律规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和方案以强化执法。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育体系改革及儿童非机构化照料的进程,但仍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为社会保护体系配置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不足,特别是支持或取代家庭环境方面;

(b)社会保护体系地理覆盖有限;

(c)儿童需求早期识别与管理方面举措不足;

(d)调和工作与家庭生活以支持就业父母更好地照料子女方面措施不足;

(e)儿童权利中心进入宗教组织及私人运营的儿童保育机构有所限制。

27. 委员会忆及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35段),促请缔约国:

(a)为社会保护体系、教育和家庭政策与方案强化并配置必要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尤其应大幅增加社会工作者人数及其培训和薪酬;

(b)保证所有儿童及其家庭获得社会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建立早期识别需要社会保护体系服务的儿童与家庭的机制与程序;

(d)深入强化对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承担儿童养育责任的援助支持,推行支持父母就业的措施,包括考虑与工商部门合作;

(e)要求儿童保育机构必须登记,规定无照经营这类机构属刑事犯罪,并在所有机构执行儿童保育标准。

收养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收养和寄养的法律草案,除其他外,禁止直接收养,为收养和寄养的父母提供能力建设,遵守《公约》规定的所有收养的保障措施。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9. 委员会欢迎让缔约国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娱乐和文化活动的努力,但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可用的早期识别和干预方案有限,该系统仅凭健康需求确定残疾状况,忽视了婴幼儿的一些发展残疾,缺乏以医疗人员、社会工作者及服务提供方合作为基础的有效接收系统;

(b)农村地区残疾儿童非机构化照料进度缓慢;

(c)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不完整;

(d)相关家庭对现有残疾儿童服务认识水平不高,残疾儿童获得卫生、教育和照料服务有限,特别是孤独症、唐氏综合征和严重残疾儿童及农村地区儿童。

30.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促请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应对残疾问题,制定关于残疾儿童融入的综合政策,并且:

(a)按《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实行残疾状况个体功能评估并采取生物、心理、社会方针提供个体支持,针对评估开展服务提供方培训,保证各类服务和及时医疗干预之间的有效协作并推荐适足的卫生与教育服务,设置弱势儿童早期识别和接收机制;

(b)加快农村地区非机构化进程,确保为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主要是残疾儿童)提供充足的家庭及社区式替代照料方式,强化重新融入服务;

(c)开展关于残疾儿童的分列数据采集;

(d)为残疾儿童及其在卫生与教育体系中的参与设置监督体系;

(e)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进行宣传教育,同诋毁残疾儿童,对残疾儿童持有偏见的现象作斗争,树立这些儿童的正面形象,并强化对现有具体服务的了解。

健康与保健服务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3年启动了普及保健方案,同年制定了一项方案,在劳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内设置了建立了母婴健康协调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孕产妇和新生儿照料区域化政策,并于2015年执行了一项相应试点方案,但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婴儿死亡率和死胎率高,产前和产后保健技术能力低;

(b)有报告称,营养不良、贫血和其他微营养素缺乏症及儿童肥胖症持续普遍存在,初级保健专业人员教育卫生考察有限,导致儿童保育工作不力。

32. 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2013)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2(防止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忆及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45段),促请缔约国:

(a)加大力度,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死胎率,除其他外,应改善产前产后护理,提高全国保健提供者的能力,执行并适用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用于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b)配置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确保初级保健专业人员教育考察的全面覆盖,定期考察,将该方案扩展至孕妇,介绍关于各级分娩护理及相应产前机构的信息;

(c)解决营养不良、贫血和其他微营养素缺乏症及肥胖症问题,除其他外,应开展教育并推行健康喂养;

(d)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33. 委员会注意到早孕率高,学校课程中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缺失,考虑到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2003)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生殖健康政策包括关于青少年健康的专项重点内容,并加快通过该政策;

(b)制定和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少女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c)将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青春期少男和少女在校必修课程,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d)强化措施,提高对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的认识并加以促进,重点是男童和男子。

艾滋病毒/艾滋病

34.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2003)号一般性意见,忆及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52段),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关于为儿童提供艾滋病毒披露咨询的国家指南;

(b)改进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确保早诊断和早治疗;

(c)增加优质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获得性;

(d)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儿基会等组织寻求技术支持。

生活水准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生活贫困的家庭提供了资金和社会支助,但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护制度和措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3,并重申以往建议(见CRC/C/GEO/CO/3,第54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优先提高儿童的生活水准,特别重视住房、用水和卫生设施;

(b)配置充足资金,用于消除长期以来的不平等,有效减少差别,除其他外,改善多子女家庭、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家庭及农村和边远地区家庭生活水准极低的情况;

(c)将改善包括清洁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在内的基本服务的获取作为优先目标;

(d)请儿童基金等机构提供技术合作,以便定期监测儿童贫困状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所有负指标。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36. 根据关于教育之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1(确保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获得有益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受教育情况,重点是创造条件,为贫困儿童、族裔少数群体儿童和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儿童及年轻母亲产后提供更多受教育机会;

(b)根据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57段(b)),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并强化优质教师培训,以农村地区为重;

(c)深入发展并促进优质职业教育以提高儿童技能,从而为早离校者提供替代选择;

(d)在儿童早期照料与发展综合整体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执行关于早教与学前教育的法律草案,并配置充足资金以开发扩展儿童早期教育;

(e)出台并执行学前机构的用水、卫生设施、卫生与营养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为其执行设置监督机制和工具,以消除学前机构及学校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现有的区域差距,这种差距持续损害着农村地区儿童的健康。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项)及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37. 考虑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的国家难民立法改革,根据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2005)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国际保护的法律草案,协助寻求庇护儿童利用庇护体系,包括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使本国法律符合关于难民的公约;

(b)为执行“2016至2020年移徙政策与行动计划”配置充足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协助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融入当地和入籍;

(c)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向难民署等方面寻求技术援助。

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2月修订了国内流离失所者法,并通过了国内流离失所者政策与配套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确定援助模式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身份传续时未考虑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具体需求;

(b)有报告称,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在缔约国生活条件不足,所获教育服务有限,国内流离失所家庭融入机会有限。

39. 委员会回顾关于将保护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权利作为最优先事项的以往建议(见CRC/C/GEO/CO/3,第61段),建议缔约国:

(a)在社会保护体系中将为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提供基于需求的援助纳入主流,并制定计划,保证将之纳入职业规划;

(b)寻求长期解决方案,确保关闭集住所时为所有居民提供妥善的替代居所,特别是有子女家庭,加强支持国内流离失所者创收并创造就业的社区式举措;

(c)继续就负责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秘书长代表的建议(见E/CN.4/2006/71/Add.7)开展后续工作。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并促请缔约国恢复劳动监察局,从而强化依法对禁止童工进行监督。

街头儿童

41.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2016年6月22日通过了影响街头儿童的一揽子法律改革,并设立了成熟的街头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体系,促请缔约国:

(a)强化执行保护儿童权利的行动计划,应纳入防止和消除买卖剥削儿童及解决全国街头儿童处境问题的单项具体目标;

(b)纳入有效识别和接收机制,以支持长期照料、恢复和重新融入综合方案、后续工作及家庭和社区支助措施;

(c)开展综合研究,评估国内街头儿童现象的范围、性质和根本原因,以便制定国家预防政策;

(d)考虑设置与邻国协作的机制,确保保护街头儿童;

(e)开展公众宣传,消除附加于街头儿童的耻辱。

买卖、贩运和绑架

42. 委员会根据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RC/C/GEO/CO/3,第69段),建议缔约国:

(a)在下次消除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中纳入综合的儿童权利视角,以便制定深入预防、保护及起诉措施,打击性剥削与劳动剥削、买卖、绑架和贩运儿童现象;

(b)在行动计划中专门考虑弱势和边缘化处境的儿童,包括族裔少数群体儿童、机构安置儿童、流落街头儿童、残疾儿童、受移徙影响的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外国籍儿童及身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童;

(c)确保调查所有性剥削与劳动剥削、买卖、绑架和贩运案,判处并惩罚犯罪者;

(d)确保性剥削、买卖、绑架和贩运受害者儿童得到保护并充分获得恢复及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与方案。

少年司法

43. 委员会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保证为专设少年法院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确保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

(b)深入推行任意拘留的替代措施,确保提供充分的社区务工与调解可能;

(c)向儿童基金会等方面寻求技术援助。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际工作中有足够的专门人员,包括儿童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医生为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支持。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尚未加入的下述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五.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提供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7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限制,会要求缔约国依照上述决议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48.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 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