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届会议

2007年7月9日至27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捷克共和国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7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464次和第2465次会议(CCPR/C/SR.2464和2465)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CZE/2),并在2007年7月25日举行的第2478次会议(CCPR/C/SR.2480)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中包含具体的法律和事实资料,提到了之前的结论性意见,非常有用。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这促进了与委员会的对话。委员会赞赏一个由《公约》相关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代表团与会,以及他们认真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注意到,捷克共和国于2006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这应该能够确保更好地遵守《公约》第七条。

4.委员会欢迎2002年通过的《宪法》修订案,该案把议会批准的所有国际条约放在了首要地位。

5. 委员会注意到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的进步,包括通过了第91/2004号法案,把“对同一屋檐下的人的残忍行为”定为犯罪,还通过了第135/2006号法案,引入了一个新的保护受害者的制度。

6.委员会欢迎通过警察局羁押所规章,该规章是由警察总长根据第42/2007号令公布的。

C.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和《公约》本身规定的义务作出限制性解释和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缔约国说它很难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包括委员会在很多案件中,根据1991年的第87/91号法案,就向被迫逃离缔约国而加入避难国国籍的个人归还财产和作出赔偿问题提出的意见。委员会忆及,通过加入《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承认了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查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申诉。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委员会的所有《意见》,包括根据1991年第87/91号法案提出的,旨在归还相关个人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们提供赔偿的意见。

8.有指控说捷克机场被作为引渡个人前往他们有可能受到酷刑或虐待的国家的中转站,虽然没有证实,但是委员会对此表示担忧,并注意到缔约国拒绝承认此类事件。(第二、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调查关于捷克机场作为此类引渡飞行中转站的指控,并建立一个监察系统,确保其机场不作此用途。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不断有警察渎职的报告,特别是在逮捕和拘留时对罗姆人和其他脆弱群体行凶,而且缔约国未能按照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机构,受理和调查关于警方过度使用武力和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一切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缺乏这样一个机构可能会造成涉嫌侵犯人权的警察事实上免受惩罚。(第二、七、九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坚决措施,根除一切形式的警察虐待行为,尤其是:

根据政府人权理事会2006年的建议,建立一个调查关于完全独立于内政部的执法人员行为的申诉的机制;

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和刑事诉讼程序,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以及

就过度使用武力的犯罪性质,向警方提供培训。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经本人同意对罗姆人和其他妇女实行绝育,而且不执行2005年监察员报告中的相关建议。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医生在这方面有太大的自由,而且没有对罪犯提起过刑事诉讼。委员会还担心,赔偿机制尚未建立,受害人还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第二、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

执行2005年监察员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就病人享有的获得专业医疗人员和社工服务的人权提供强制性培训;

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和帮助,包括向希望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确保在提议实施绝育的所有案例中,都得到了完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出现非自愿或强迫绝育,包括提供以罗姆语印刷的书面同意书,以及由熟练使用病人所用语言的人解释提议的医疗程序的性质。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较少,且没有明显进步。委员会忆及,普遍意识到妇女的权利还不足以保障男女在《公约》下的权力平等。(第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根据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采取坚定、积极和配套的措施,提高妇女在政府部门中的参与率。

12.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应对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他们的商业性剥削做出的努力,但仍然为这一现象和缺乏协调的反应机制感到担忧。(第三、八、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通过建立一个协调的反应机制,并通过起诉和惩罚犯罪分子,继续加强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他们的商业性剥削。还应当建立针对受害人的预防和恢复方案。

13.委员会表示关注继续使用封闭的束缚床(笼子/网状床)来束缚精神病患者,而且缔约国明确表示将不会完全停止使用网状床。委员会忆及,这种做法被认为是对被关在精神病院和相关机构的病人的一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坚定的措施,在精神病院和相关机构中彻底废除使用封闭的束缚床。委员会应当建立起考虑到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监察制度。缔约国应当确保每一个被关在精神病院和相关机构的病人的尊严和人权得到尊重。

14.委员会对于仅仅因为有“精神疾病的迹象”就被关进精神病院感到担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庭对精神病院接收病人情况的审查没有充分确保对病人意见的尊重,而监护权有时会指定给不与病人见面的律师。(第九条和第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不再对精神病人进行医学上不必要的关押,确保所有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被置于真正代表和捍卫他们愿望和利益的人的监护下,并确保在每一个案例中,对卫生机构接受和关押此类病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外国人法第125章,等待被遣送的未满18岁的外国人最多可被拘留90天。(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减少等待被遣送的未满18岁的外国人的拘留期限,谨记《公约》第24条规定的采取措施无歧视地保护儿童的义务。

16.委员会为缔约国至今尚未通过反歧视法案感到遗憾。虽然采纳了相关方案,但是针对罗姆人的歧视在现实中仍然普遍存在,包括在劳动、就业、医疗和教育等领域。委员会关注罗姆人在获得住房方面受到歧视,以及歧视性驱逐屡禁不止,事实上的“贫民窟”持续存在。(第二、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歧视。委员会尤其应当:

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确保在所有领域和相关政策、方案中有效地保护种族歧视和相关歧视的受害者;

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采用指标和基准,确定是否达到了相关的反歧视目标;

为罗姆人提供额外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合适的工作,促进就业机会;

防止不合理的驱逐,消除住房上对罗姆人社区的隔离;

开展宣传活动,消除对罗姆人的偏见。

17.委员会赞成取消“特殊类学校”,但仍关注有太多的罗姆儿童就读了特殊课程班,这些课程似乎缺乏对罗姆儿童的文化身份和他们面临的具体困难的考虑。有报道说过高比例的罗姆儿童被迫离开家人,在福利院生活,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第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开展对罗姆人教育需求的评估,考虑他们的文化身份,并实施旨在结束学校中对罗姆人的隔离的方案。缔约国应当进一步确保罗姆儿童家庭生活的权利不被剥夺。

18.委员会关注有报道说在缔约国生活的非公民受到歧视,在融入捷克社会方面困难重重,而且经常不被告知他们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建立机制,消除在缔约国生活的非公民实际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时的障碍。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公民和非公民在《公约》下的平等,包括通过以非公民能够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关于他们有权享有的权利和服务的信息。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框架和方案,以提高其国民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考虑颁布一项全面的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内容包括就《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保护的权利,针对公务员、教师、法官、律师和警察进行培训。

20.委员会把捷克共和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时间定为2011年8月1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散发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此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发放到大学、公立图书馆、议会图书馆,以及其他所有相关地点。委员会还要求向国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发放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希望能够向罗姆社区发放罗姆语的报告摘要和结论性意见。

2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说明上文第9、14和16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提其他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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