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HR/CO/2-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9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巴林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4月21日和24日举行的第1511次和第1514次会议(见CAT/C/SR.1511和1514)上审议了巴林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BHR/2和CAT/C/BHR/3),并在2017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533次和第153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初次报告接受审议12年后才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迟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关切问题所作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9月20日;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9月27日;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9月22日。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与《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包括通过以下文书:

(a)2011年7月第28号皇家法令,通过该法令设立了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其任务是调查和报告2011年2月和3月在巴林发生的事件和这些事件的后果,并提出适当建议;

(b)2011年11月26日第45号皇家法令,通过该法令设立了全国委员会,以落实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提出的第1715号建议;

(c)2012年10月3日第52号法,修订《刑法》第208和232条,使酷刑的定义符合《公约》的相关条款,并取消了对酷刑的时效限制;

(d)2014年关于惩教和改造设施的第18号法,允许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囚犯或被审前羁押者的代理律师会见其顾客。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正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使《公约》生效,包括通过以下文书:

(a)2008年关于设立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全国委员会的第1号法;

(b)2011年9月20日关于设立受害者赔偿全国基金会的第30号皇家法令;

(c)2012年1月关于警务人员行为守则的第14号部长决定。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立法和体制框架及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

6. 委员会赞扬巴林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对酷刑的定义进行修正,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建立了体制框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公约》义务而言,在经过修正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与实际执行之间仍存在巨大差距(第2、4、10和12-13条)。

7. 缔约国应当在最高级别明确宣布,将不容忍酷刑。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缩小立法和体制框架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为此,除其他外,应宣布和确保迅速调查和起诉实施酷刑者及所有案件中的发号施令者,并发出警告,凡犯有酷刑行为或被发现是同谋或默许实施酷刑行为者将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并将受到刑事起诉和相应惩罚。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及相关的有罪不罚现象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委员会,对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所载建议进行后续跟进并执行其建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有大量持续指控,声称所有拘留场所及其他场所普遍存在被剥夺自由者受到酷刑和虐待,尤其是刑事调查局为了逼供或作为惩罚,在逮捕、审前拘留和监禁期间实施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罪不罚的气氛似乎占了上风,因为酷刑指控很少被定罪,对酷刑导致死亡等情况的责任者判处的刑罚与罪行的严重性不符(第2、4、11-12和14-16条)。

9. 缔约国应当:

(a)采取进一步措施,有效落实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特别是关于调查指控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第1719号建议;

(b)加强措施,防止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c)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酷刑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追究负责实施这类行为者的责任;

(d)为执行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计划。

军事法院和国家安全局

10. 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2017年3月对《宪法》第105条(b)款所作的修正和2017年4月对《军事司法法》所作的修正允许军事法院就涉及威胁国家安全的案件,对平民进行审判,这似乎违背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第1720号建议;

(b)有指控称,在出现国家安全状况期间在军事法院进行的审判不公平,常常基于逼供作出判决;

(c)恢复了国家安全局的执法和逮捕职能(第2、11-13和15-16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废除由军事法院审判平民的法律规定,并废除最近对《军事司法法》的修正;

(b)执行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第1720号建议,由普通法院充分审查国家安全法院下发的没有遵守公平审判基本原则(包括快速和充分接触律师和逼供的供词不予受理等)的所有定罪和判决;

(c)执行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第1718号建议,并确保国家安全局只是一个收集情报的机构,没有执法和逮捕权。

重新适用死刑问题

12. 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严重关切:

(a)缔约国中断了实际上于2010年起暂停适用死刑的做法,行刑队于2017年1月15日处决了Abbas al-Samea、Sami Mushaima和Ali al-Singace;

(b)有报告称,对因2014年杀害三名警察被定罪的三名男子进行的审判是基于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报告没有得到适当主管当局的调查;

(c)Mohammed Ramadhan和Hussain Ali Moosa被判处死刑,据说他们是在遭到酷刑招供后被定罪的(第2、11-13和15-16条)。

13. 缔约国应当:

(a)考虑立即重新暂停使用死刑;

(b)在该背景下考虑对所有被判死刑者予以赦免和缓刑,对他们予以减刑;

(c)确保由适当机构对被告有关刑讯逼供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法院不得基于通过酷刑获取的供词作出任何裁决,这样做违反《公约》第15条以及缔约国的《宪法》和《刑法》;

(d)制定对下发的死刑判决案件进行强制审查的制度,一审判决死刑后可要求暂停执行;

(e)提请法官注意,如果Mohammed Ramadhan和Hussain Ali Moosa此前的审判使用了逼供取得的证据,则有必要对其案件进行调查和重新审判,确保两人在新的司法程序所有阶段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对他们与律师的所有会晤情况严格保密。

基本法律保障

14. 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有指控称,大多数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捕的一刻起就无法享有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

(b)虽然所有警察局、刑事调查总局和检察官使用的审讯室都安装了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对嫌疑犯和被拘留者的审讯情况,但是,为避免被记录,发生虐待和酷刑的审讯常常在这些设施以外进行(第2、11和16条)。

15. 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剥夺自由一开始就实际上向所有被拘留者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他们的以下权利:

(a)以其所能理解的语言,口头和书面向他们告知对他们的指控,并签署文件确认他们已理解所提供的信息;

(b)在他们到达拘留场所后24小时内要求一名有资质的医生对他们进行体检,允许他们在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接触一名独立医生;

(c)根据《宪法》第20条,允许他们从被捕的一刻起联系律师或法律援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与其律师私下交谈;

(d)在他们被拘捕后立即将此事通知其家庭成员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e)在他们被捕后立即将拘留他们的情况录入一个中央登记册,允许其律师、家人和涉案的其他人查阅登记册;

(f)在他们被逮捕后48小时内将其带见法官;

(g)在所有案件中以及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对他们的审讯仅在为此目的配备的审讯室进行,以便进行录像,通过回顾录像查明和调查酷刑和其他违反国内法的行为;为他们及其律师提供录像,并将录像作为呈堂证据。

严刑逼供

16. 尽管有现行的国家立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许多报告称法院仍然广泛采用逼供的供词作为证据;缺少关于官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罚的案件资料,这一点违反《公约》第15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官普遍接受逼供的供词,事实上,一些人因在酷刑下招认的供词,被判处25年徒刑,法官在法庭上拒绝考虑被告展示的受到酷刑的明显迹象。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2017年1月15日有三人被处决,据报告,对他们判处的刑罚都是基于酷刑下取得的供词(第2和12-16条)。

17. 缔约国应执行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包括第253条,并确保根据《公约》第15条,不在任何司法诉讼程序中使用通过任何形式的胁迫或酷刑取得的证据。缔约国应颁布法律,规定对被告或其律师提请法官注意的证据确凿的酷刑指控进行调查。法官应审查单凭供词定罪的案件,因为许多定罪可能仅仅以通过酷刑和虐待取得的证据为依据,缔约国应向委员会通报审查结果。缔约国应对此类案件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官员因这类逼供行为受到起诉和惩罚。

审前拘留期限

18.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在逮捕嫌疑人后24小时内将嫌疑人直接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布的拘留令仅在嫌疑犯被移交后的七天内有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检察机关可向下级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布长达15天的拘留令,或将拘留令继续延期,总共不超过30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只要每次拘留时间不超过15天,低一级法院可实施或连续实施还押拘留,最长不超过30天。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刑法》关于国家安全罪行的特别章节第一章根据《保护社会免遭恐怖主义行为法》,允许检察机关第一次将嫌疑犯拘留28天,最长可将其拘留6个月(第2、4、11和16条)。

19. 缔约国应当:

(a)确保根据《保护社会免受恐怖主义行为法》等法律,在48小时内将因刑事指控被逮捕者带见法官;

(b)修订法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短审前拘留的期限,应将审前拘留作为例外和最后手段,并限制其期限;

(c)确保审前拘留受到明确监管并一直接受司法监督,以确保基本的法律保障;

(d)考虑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对轻罪以非拘禁措施取代审前拘留;

(e)确保向不当超长审前拘留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赔偿。

单独监禁

20. 虽然国内法自2014年以来根据《改革和改造机构法》规定单独监禁不应超过七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同拘留中心在实际中使用过长的单独监禁作为惩罚措施。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告,对Nabeel Rajab的单独监禁超过了九个月,在此期间,他一直得不到充分的医疗服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过度使用单独监禁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构成酷刑(第2、11-13和16条)。

21. 缔约国应当:

(a)有效执行现行国家法律,确保根据国际标准,仅将单独监禁作为例外措施,尽可能缩短其期限,并将其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b)确保单独监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司法审查,其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保障被拘留者的正当程序权,如上诉权;

(c)为有关单独监禁的决定制定明确和具体的标准,确保严格禁止重新和延长单独监禁的做法;

(d)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确保被单独监禁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在整个单独监禁期间每天得到合格医务人员的监测;

(e)停止对 Nabeel Rajab 的单独监禁,确保向他提供充分的医疗援助和补偿。

拘留条件

22.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为容纳囚犯建造新的建筑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度拥挤仍然是拘留场所的一个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场所的物质和卫生条件恶劣,包括缺乏沐浴设施和厕所,没有足够的食物和优质食品,缺乏医疗保健,缺乏户外活动,家属探视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第2、11-14和16条)。

23. 缔约国应当:

(a)加大努力,使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进一步减少所有拘留场所过于拥挤的现象,包括建造更多设施,翻修现有设施和降低监禁率;

(c)确保为被拘留者提供充分的物质和卫生条件,包括沐浴设施和厕所、保质保量的食物,让每个囚犯有足够的空间,提供医疗服务、户外活动和家属探视;

(d)允许独立监测机构,包括国际机构定期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不事先通知的访问,与被拘留者私下会谈。

监狱骚乱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囚犯的暴力行为导致骚乱和囚犯逃跑,如2015年3月和2017年1月在Jaw监狱和2016年在Dry Dock监狱发生的事件。报告提到,安全部队在Jaw监狱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使用橡皮子弹、催泪弹和霰弹枪,还提及监狱管理人员虐待被拘留者的现象,包括强迫犯人在露天的庭院中度过10天,将100名被拘留者转移到监狱的另一个部分,据报告,他们在那里受到相当于虐待和酷刑的集体惩罚。据报告,一些囚犯因为这些事件被加刑(第2、11-14和16条)。

25. 缔约国应当:

(a)确保安全部队在拘留场所开展安全行动期间不过度使用武力,不为平息骚乱近距离发射催泪弹,因为该做法危及囚犯的生命;

(b)确保在所有情况下保障被拘留者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层不对被拘留者实施集体惩罚;

(c)确保对所有暴力案件进行有效调查,拘留条件不致引发囚犯骚乱;

(d)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有关在拘留场所发生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处罚被定罪者,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

未成年人的待遇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7岁,而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际上被视为成年罪犯,加大了他们面临的酷刑和虐待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76名未成年人在2010年的安全行动期间被关押,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提交一家非政府组织的酷刑案件中,有10个案件的涉案者在被逮捕时是未成年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2015年Jaw监狱骚乱期间对囚犯使用催泪弹时,囚犯中有未成年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2015年被关押的约200名未成年人当中,约有一半被关押在成人设施中,有时是因为过分拥挤所致(第2、11-13和16段)。

27. 缔约国应当:

(a)修订其法律,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至12岁;

(b)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c)确保仅将拘留未成年人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期,确保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使用非拘禁措施。

拘留场所的独立申诉机制

2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被剥夺自由者可以就酷刑或虐待案件,向根据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设立的若干机构提出申诉,如内政部监察员办公室(申诉总秘书处)、内政部内部调查局、内政部改革和改造总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特别调查股、国家人权机构和囚犯及被拘押者权利委员会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并不独立,它们的任务规定不明确且有所重叠;因为申诉最终都要通过内政部,所以这些机构无法发挥效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的活动很少或根本没有效力,当局提供的有关其活动的资料微乎其微。委员会还对现有申诉机制当中的漏洞感到关切:囚犯必须通过监狱长,即监狱主管或副主管提交有关酷刑或虐待的申诉,这样做无法保证将申诉提交给主管当局(第2、4、11-14和16段)。

29. 缔约国应当:

(a)确保所有有权审议被审前拘留者和因被定罪而被关押在所有拘留场所的囚犯的申诉机制的独立性;

(b)确保由独立机制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报告及时进行有效和公正调查,调查人员不得与被控犯罪者有机构或上下级关系;

(c)确保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受到调查的人员立即停职,并在调查期间维持停职状态,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d)为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交申诉提供便利,包括通过向合格和独立的医生获得医疗证据支持其指控,遵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

(e)在实践中确保所有拘留场所的申诉人都受到保护,不会因提出申诉而受到报复。

监督拘留场所

30. 委员会注意到,最高上诉法院院长、高等刑事法院院长、审判法官、少年法院院长、检察机关和根据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设立的问责机制可以访问拘留场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继续从事违反《公约》的行为(第2、11和16条)。

31. 缔约国应当:

(a)确保一个有效和独立的监测系统定期视察所有拘留场所,无需事先通知,并且能够与被拘留者私下会晤,接收申诉,对所控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

(b)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根据经修订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国家访问职权范围(E/CN.4/1998/45,附录五),尽快允许提出请求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访问;

(c)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在剥夺自由场所预防酷刑的国际和国家机制。

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报复和据称实施的酷刑和虐待

32.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大量关于人权维护者、记者及其亲属因为工作而遭到恐吓、报复、威胁、取消国籍作为报复,以及将他们逮捕和任意监禁等做法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许多这类个人因刑事指控被捕和受审,但未经适当法律程序,也无法受益于基本的法律保障。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许多被剥夺自由的人遭到酷刑或虐待。委员会尤其对Abdulhadi al-Khawaja、Naji Fateel、Nabeel Rajab、Abduljalil al-Singace、Hussain Jawad和Abdulwahab Hussain的处境感到关切,特别关切他们获得医疗服务的问题(第2-3、11-14和16条)。

33. 缔约国应当:

(a)执行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关于与行使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相关的使用武力、逮捕、被拘留者的待遇、拘留和起诉等问题的第1722号建议;

(b)释放据称因工作而遭到拘留和监禁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包括Abdulhadi al-Khawaja、Naji Fateel、Nabeel Rajab、Abduljalil al-Singace、Hussain Jawad和Abdulwahab Hussain;

(c)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受到骚扰、任意逮捕、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进行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对被判有罪者进行适当的起诉和惩处,同时确保他们能够诉诸司法和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d)不以取消国籍作为报复人权维护者、记者、政治活动分子和不赞成当局者等其他批评者的手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将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列为单独的罪行,而且迟迟未通过这方面的法律。委员会尤为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353条规定,如果强奸犯与受害者结婚,即可免受起诉和惩罚;第334条减轻了对所谓荣誉犯罪罪犯的惩罚(第2、12-14和16条)。

35. 缔约国应当:

(a)在《刑法》中界定和纳入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婚内强奸,将这些罪行列为具体的刑事犯罪,规定适当惩罚;

(b)修订《刑法》,废除其第334和353条;

(c)加快通过2007年开始起草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案;

(d)确保警方登记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指控,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暴力指控,起诉和惩处肇事者;

(e)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包括限制令)、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咨询)、补救和康复,并在全国各地设置安全的、由政府提供充足资金的庇护所;

(f)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脆弱性的强制培训。

体罚儿童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家中、替代照料场所和日托场所及刑事机构仍然允许体罚儿童(第2、4和16条)。

37. 缔约国应颁布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场所的体罚。

补偿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

38. 委员会欢迎设立受害者赔偿全国基金会,以及最高司法理事会于2012年2月27日宣布设立特别法院,处理赔偿申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有经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受害者和家属收到了赔偿(第14条)。

39. 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赔偿全国基金会为所有有权得到赔偿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赔偿,包括经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确定的所有受害者。

联合国人权机制的访问

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多次提出访问该国的请求,但缔约国一直推迟其访问,声称因为该国努力执行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并且改革和发展进程影响深远,所以特别报告员来访时机不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代表未能说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时可应巴林议会通过媒体发布的邀请,获准访问该国,以访问巴林的拘留场所和什叶派村庄。高级专员已接受邀请,但巴林政府在与委员会对话时尚未在这方面采取任何行动。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接受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的请求。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访问该国,尤其是访问拘留场所,这一点对巴林遵守《公约》条款至关重要。

后续程序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1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以下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暂停执行死刑、由独立监督机构,包括国际机构定期访问拘留场所,以及联合国人权机制的访问(见以上第13(a)、23(d)和41段)。为此,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所有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3.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AT/C/CR/34/BHR, 第9段),即缔约国应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本国适当语言广泛宣传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6. 请缔约国在2021年5月12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转交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依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