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TJK/4-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塔吉克斯坦 *

[2011年8月4日]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考虑到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CEDAW/C/TJK/CO/3)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53

二.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条款执行情况进行的审查,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6-2213

第一条.........6-133

第二条..........14-294

第三条.........30-537

第四条........54-5610

第五条.........57-6310

第六条.........64-8312

第七条.........84-9415

第八条......95-9616

第九条.........97-10316

第十条.........104-12717

第十一条.128-15620

第十二条.157-17925

第十三条.180-18527

第十四条.186-20029

第十五条.201-20430

第十六条.205-22131

附件

附件一.2010年之前通过的涉及妇女的立法法规清单34

附件二.表格36

一.导言

1. 本报告介绍了2006至2010年间为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条款采取的措施。它包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且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是在审议塔吉克斯坦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后,在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举行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

2. 本报告是依据《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CEDAW/C/7/Rev.3)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报告导则》(CEDAW/SP/2008/INF/1)起草的,并铭记了上述的结论意见和评论。

3. 本报告介绍了从负责处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相关问题的各部委、部门、政府机构、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镇和区收到的信息。

4. 本报告载有关于《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具体信息(铭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关于塔吉克斯坦为使《公约》生效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数据,以及有关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的进步及在实现真正平等并禁止歧视妇女方面的残留障碍情况。

5. 2010年之前通过的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立法法规清单和性别问题的统计数据附于本报告后。

二.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CEDAW/C/TJK/CO/3)

第一条

6. 《1994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以下称为《宪法》)第17条规定男女平等。在塔吉克斯坦,男女享有全方位的社会经济、政治和个人权利与自由。塔吉克斯坦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7. 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任何法律,都未载有直接或间接限制妇女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或职务状况、居住地、对宗教的态度、信仰、加入志愿协会或其他情形如何。

8. 《宪法》第14条规定,人权和公民权利受到《宪法》、本国法律和塔吉克斯坦所承认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调节和保护。

9. 《宪法》第10条规定,“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本国法律与所承认的国际法律文书不一致时,以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为准。”

10. 下列法律规章也管制男女平等的相关事项:

1997年5月15日通过的《劳工法》(第7、29、83、92、153、159至165、167、168及170-173条)

1998年11月13日通过的《家庭法》(第1、12、13、17、32、90、91、134和137条)

1998年5月21日通过的《刑法》(第52、58、59、61、62、78、109-112、116、117、120、124、130、131、133、134、138-143、155、170、181、238和239条)

《刑事诉讼法》(尤其是第8和24条)

2001年8月6日通过的《刑罚执行法》(第98、101-104、107、111、120、208和209条)

11. 《劳工法》第7条禁止任何基于性别在就业方面做出区分、排斥、优待或拒绝。

12. 《刑法》第143条规定,凡是基于性别、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个人地位、财产或职业状况、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加入政党或志愿协会,直接或间接侵犯或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且这种侵权和限制行为给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者,均负有刑事责任。然而,根据特定工作的特殊要求或出于国家对需要更多社会和法律保护的人的特殊关切,依法做出区分、排斥、优待甚至限制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不构成歧视。

13. 2005年3月1日通过的《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第1条规定,“歧视”一词系指旨在削弱或无视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任何领域的平等权利、基于性别所做的区分、排斥或限制。此项法令意在防止性别歧视并规定国家保障男女机会均等,禁止对男子或妇女歧视。违反性别平等基本原则(在贯彻国家政策或执行其他法律时在性别不平等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男女),被视为必须消除的歧视。

第二条

14. 塔吉克斯坦谴责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并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方面推行有针对性的政策。

15. 塔吉克斯坦作为缔约国,承认《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将《宪章》的标准和条款纳入本国立法,即《宪法》、《劳工法》、《民法》、《刑法》、《家庭法》、《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和其他立法法规中。这些法律没有一个包含直接或间接限制妇女权利和自由的条款,换言之不允许性别歧视。

16. 塔吉克斯坦的法律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从法律角度来看,《宪法》保障平等,等同于全面禁止歧视。没有任何国内法律规章允许歧视妇女。

17. 《宪法》正式规定男女平等原则。根据《宪法》第17条,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语言、信仰、政治信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如何。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

18. 《宪法》根据国际标准制订了保障男女平等的总则。具体法律和国家方案构建了一套确保性别平等的程序机制。

19. 在塔吉克斯坦,人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人格和尊严。不懂法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第42条)。

20. 任何具有歧视性质的不当行为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承担责任。

21. 保障每个人的司法保护权。人人都可以要求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正法院审理自己的案件,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无合法根据的拘留和逮捕。

22. 被拘留者一旦被拘留,就有权使用律师提供的服务(《宪法》第19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

23. 国家保障为受害者提供司法保护和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宪法》第21条)。

24. 立法规定了遏制侵犯人权行为、身体或精神虐待行为的措施。《刑法》规定对下列危害妇女的犯罪行为给予惩罚:

强奸(第138条)

性暴力行为(第139条)

强迫发生性行为(第140条)

同不满16岁者发生性关系和其他性行为(第141条)

淫秽行为(第142条)

侵犯公民的法律平等(第143条)

无理拒招或无理解雇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第155条)

煽动杀人(第109条)

贩运未成年人(第167条)

为不到结婚年龄的女孩包办婚姻(第168条)

贩运人口(第130条1)

25. 题为“2001-2010年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基本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规定,国家机构在遏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应采取以下优先行动:

改进执法机构的工作,加强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预防、登记和审理;

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认识,积极鼓励社会打击此类行为;

采取措施恢复受暴力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并由此消除暴力行为的后遗症。

在现阶段:

为出台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来惩戒对妇女一切形式和一切表现的暴力行为奠定立法基础;

正在设计一种多领域的综合方法以解决这一问题。

26. 1999 年 12 月 3 日 发布的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总统令,旨在拓宽妇女在社会生活和政府部门的参与度、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改善国家基因库以及使妇女在基本道德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该总统令,政府、公共当局和政府部门已任命具备基本技能、专业资历和业务水平的妇女在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各部门、国有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一位妇女从若干名具有经验、素质过硬的女候选人中脱颖而出,填补议会下议院副主席一职的空缺 ( 见表 1 、 2 、 3) 。

27. 2006 年 11 月 1 日 通过的政府决定批准了 “ 2007-2016 年间教育、遴选和安排有能力的妇女和女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方案 ”。

28. 在该方案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各部委和各部门参与以下活动:

制订长期国策,保障培训、遴选和安排有能力的女孩和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和机会

确保男女在晋升和任命担任领导职务时享有同等机会

确保营造一种学习氛围

鼓励女孩继续接受高中教育

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孩提供住宿和奖学金

相关部委和部门就该方案中确定的任务开展具体工作。

29. 根据该方案第 13 点, 2006-2010 年间,“采取措施说服妇女和女孩学习她们很少专门研习的科目,包括计算机和信息科学、冶金、地质学、电气工程及工程学的其他分支、外交和管理”,根据设定的总统配额,在下列学科学习的女孩人数分别为:数学: 101 人;管理学: 91 人;工程学: 27 人;技术学科: 46 人。

第三条

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第21、22、35和36段

30. 塔吉克斯坦正在采取适当步骤,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妇女在所有领域取得并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尤其是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

31. 根据《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题为“ 2001-2010 年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基本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和“ 2007-2016 年间教育、遴选并安排有能力的妇女和女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方案”对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给予特别关注。

32. 政府极其重视性别平等问题, 2010 年 4 月 24 日 在 马吉利西•奥利 ( 国家议会 ) 宣读的关于 2009-2010 年间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基本指导准则的总统咨文便证明了这一点。根据这一咨文, 2010 年 5 月 3 日 通过的政府决定批准了落实其中所载指示的措施方案。

33. 该方案第 65 点呼吁政府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促成有天赋的女孩担任领导职务。作为落实该方案工作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草拟了一份列有 700 多名有潜力担任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的极有才华的女孩和妇女的名单。该名单已呈交政府。

34.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案文已分发到各相关部委、部门、地方当局和志愿协会。

35. 作为对结论意见的务实反应,塔吉克斯坦制订并实施了规定清除妇女权利障碍具体措施的国家方案。 2009 年,一项旨在于 2001-2010 年间促进妇女在塔吉克斯坦的作用的国家战略草案提交政府审议。该战略的主旨是为更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所有领域的天赋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36. 该战略谈及了国家面临的重大任务,并阐述了目标及确定了实现目标的基本方式,办法是在所有生活领域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促进平衡的可持续发展。该战略旨在促进性别平等专家的培训,使其能够在社会各个领域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制订国家政策。

37. 2006 年,内政部起草并颁布了一项方法指南,指导执法机构官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2006 至 2008 年间,为社区治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内政部研究院的学员安排了关于减少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系列课程和研讨会。 2005 至 2006 年,编写了一套国际人权文书和法律汇编并分发给执法机构官员。 2006 至 2009 年,这些官员参加了各类专门讨论法律问题、人权教育、履行防止对妇女家庭暴力的义务、打击贩运妇女和其他相关主题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圆桌会议。为内政部官员和内政部研究院的讲师发放了教具和工作中使用的其他资源。对于上述课题同样开展了博士后研究。尽管付出了全部努力,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要求政府机构和在该领域开展工作的所有组织给予一致关注。内政部研究院还为学生开设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课程。

38. 2010 年 3 月 17 日 发布的内政部第 271 号令要求监察员打击家庭暴力。

39. 有关妇女权利的课程被纳入到塔吉克斯坦国立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中。 2009 年,与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 ( 妇女署 ) 合作讲授该课程,并与妇女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 ( 人口基金 ) 合作印发了俄文和塔吉克文课本。作为这一经核准的教学计划的一部分,讲授了一个名为“妇女的权利”的 36 学时模块。该课程包括学习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国家机制,以及详细研究男女平等的国家立法基础。

40. 各部委、各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代表定期参与以暴力侵害妇女及其预防方式为主题的研讨会和圆桌会议。

41. 2008 和 2009 年,政府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与总统办公室家庭和公务员部开设了名为“妇女领袖”和“新国家妇女管理”的课程。 900 多名来自各部委各部门的年轻专家和地方当局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这些课程。

42. 各部委、各部门、高等教育机构和地方一级都设立了妇女理事会 ( “ Shuroi zanon ” ) ,这是旨在促进《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执行工作的另一个部际机制。这些理事会以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核准的规章为工作基础,同时采取措施来解释法律、国家方案、联合国公约和其他涉及妇女的标准制订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43. 2010 年,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从法律平等到实际平等”志愿协会联盟和旨在加强妇女的土地和财产权利的妇发基金项目,在四个大镇举行了关于社会经济领域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的社区 听证会 。这些 听证会 的潜在目的是审查在执行《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中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关于平等获得社会经济资源 (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金融资产和信贷 ) 方面的进展,并对实现男女实际平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障碍做出判断。参与者包括人权事务专员、议会两院副主席、各州代表、志愿组织和国际组织、大众媒体、女农场主管和女商人。听证会审议了专家关于改善执行机制,尤其是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建议。会议最终通过了这些建议并将其发送给副总理、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和总统办公室国家立法中心。

44. 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与人权事务专员合作,定期联合视察各镇和各区,就某一主题举行研讨会和圆桌会议。

45. 2007 年,关于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法令草案提交政府审议。因为有待修正,该法令的批准时间被推迟,这也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 2010 年,成立了一个由总统办公室、各部委、各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及工作人员组成的新工作组来修订该法令草案。

46. 在审议期间,由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经管的信息提供和咨询中心增至 75 家。在这些中心里,律师和委员会工作人员向妇女提供免费建议,其中一些妇女是暴力行为受害者。此外,杜尚别市市长 2009 年 8 月 27 日 的决定规定在杜尚别建立国立妇女意识中心,该中心特别开设了接纳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的危机中心,提供教育和信息并进行研究和分析。还计划在该中心设立一家接纳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的收容所。 2006-2009 年间,在执行政策以改善性别平等和妇女地位的过程中取得了明确而稳步的进展,同时也考虑到政治和经济情况以及具体的文化特征。制订了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形式。向女商人提供支助。面向妇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得到扩展。在消费服务业、轻工业和农村地区为妇女创造了就业岗位。为妇女和家庭问题方面的国家政策奠定并巩固了科学、理论、方法和分析基础。贫困人口比率降至 47.2%(1999 年为 83%) 。

47. 国家在建设更民主社会的道路上遇到许多社会经济困境。同男性相比,妇女的处境在更大的程度上受众多因素制约而复杂化,这些因素包括全球金融危机、男性劳动力移徙 ( 导致更多家庭由女性主导 ) 以及青年和妇女的失业率提高。政府对解决上述问题给予特别关注。

48. 根据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政府决定增加 8 名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的编制名额,使现有的工作人员总人数增至 19 人。由一名副总理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进修机构接受到进一步的培训。在最近两年里, 165 名来自该委员会和该领域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由总统办公室公务员部开设的“女性领袖”和“国家管理”课程中积累了知识。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设立了性别平等和国际关系部。

49. 一个建立妇女和家庭问题数据库的长期项目在 2009 年 11 月获得批准。该项目将涵盖 2010-2014 年期间。政府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建立了网站 (www.kumitaizanon.tj) ,使关切者能够广泛地获得该国性别平等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基本信息。

50. 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委员会预算如下:

2007 年 230,630 索莫尼

2008 年 473,320 索莫尼

2009 年 367,350 索莫尼

2010 年 516,390 索莫尼

51. 以本国货币表示的“ 2007-2016 年间教育、遴选和安排有能力的妇女和女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方案”的预算为:

2008 年 110,000 索莫尼

2009 年 58,000 索莫尼

2010 年 60,000 索莫尼

2011 年 62,000 索莫尼

2012 年 64,000 索莫尼

2013 年 66,000 索莫尼

2014 年 68,000 索莫尼

2015 年 70,000 索莫尼

2016 年 72,000 索莫尼

52. 在题为“ 2001-2010 年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基本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框架内,定期执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53. 在政府减贫战略方案中,妇女就业问题将得到特别关注。 2006 年 7 月 4 日 和 2008 年 9 月 4 日 通过的关于在 2006-2010 年间采用总统补助金支助企业内妇女的政府决定,意在扩展妇女的商业活动。在此时期,该补助金总额达到 3,300,000 索莫尼,通过创办小型企业 ( 部分为农产品加工厂 ) 得以创造 5,000 个就业岗位。

第四条

54. 塔吉克斯坦立法不包含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条款。然而,要想实现真正平等,在妇女问题上,政府不仅要有决心,还要有积极的态度。

55. 上文所述的“ 2007-2016 年间教育、遴选和安排有能力的妇女和女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方案”旨在增加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

56. 2006 年 1 月 31 日 通过的关于按照 2006-2010 年间总统配额录取学生进入国内高等教育机构深造的政府决定,是一项现行的特别教育措施,是出于国家对边远山区女孩教育问题特别关注而制订的。有 17,156 名学生,其中 7,211 名女孩被高等院校录取。在国际和国内竞赛中获奖的中学毕业生无须参加竞争性考试即可就读于高等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0段

57. 立法中不包含侵犯妇女权利的条款。然而,因为塔吉克斯坦仍是传统的穆斯林国家,男女社会角色方面的传统态度,是妇女充分享有其权利和自由的阻碍。近年来,宗教对年轻人,包括女孩和妇女的影响有所增大。性别不平等是民众的传统和宗教观念及社会经济问题造成的后果。

58. 尽管《刑法》第 170 条规定在同一个家庭内与两名女性同居即为犯罪,但仍存在一些重婚和一夫多妻案例。女性出于各种原因同意此类婚姻,如内战导致的人口不平衡、劳动力移徙或全球经济危机造成的财务状况恶化。这种婚姻在缔结时只举行名为“ nikokh ”的宗教仪式,无须在国家机构登记,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第二个妻子的权利不受世俗法律的保护。法院谴责此类行为 ( 见表 4 和表 5)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在确定亲子关系、追讨赡养费、确保妻子在其丈夫或公婆家中拥有有保障的住所等方面做出了裁决。

59. 2009 年提交政府的一项建议呼吁法律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 18 岁,在特殊情况下降一岁。这是受到农村地区女孩早婚案例的启发。这种婚姻往往是由贫穷、失业、收入低和宗教观念造成的。增加并扩大性别教育的工作正在进行,目的是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消除基于两性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偏见及习俗。媒体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女性百科全书的工作正在继续进行。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的网站有一个页面,用于介绍国家和社会中最成功的女科学家、政治家、艺术家以及创意人士、作家和诗人代表的事迹。该国周刊和报纸上的许多文章都推动了妇女在家庭和国家中获得权利,旨在提高妇女权利意识的媒体项目极大地促成了妇女地位、消除歧视和拒绝暴力侵害妇女 ( 尤其是家庭暴力 ) 方面的民意形成和传播。

60. 广播和电视节目也定期谈及妇女问题,帮助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此外,为了改变妇女居于从属地位这一被广泛接受的看法以及两性角色的陈规定型观点,国家剧院和音乐机构举办演出并举行有知名文化人士和老工人参与的讨论、会议和研讨会,以提高人们的认识并宣传女性的正面形象及性别平等对于整个社会的意义。塔吉克斯坦剧作家创作了许多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及作用的戏剧。

61. 具有艺术天赋的妇女和女孩参与各种全国艺术和文化年度比赛,旨在寻找不同流派的新人: Andaleb( 《夜莺》 ) 、 Chakomai Gesu( 《辫子颂歌》 ) 、 Zan-Zebi Khaet( 《女人的美丽生活》 ) 和 Parastu( 《燕子》 ) 。优胜者将就职于相关国家机构,在那里,他们的专业技能可得到提高。表现最佳者将得到各种奖品、奖励和奖金。

62. 教育部及其下属机构实施了大量涉及提高认识和改善性别平等教育的性别教育项目。

63. 根据 2009 年 3 月 5 日 发布的总统令, 3 月 8 日 被定为母亲节,这一天用来对母亲在巩固家庭、抚养子女从而巩固社会中的作用表示赞扬和敬意。为了庆祝母亲节,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组织了关于母亲在抚养子女中的作用的竞赛和 Allai Modar( “母亲摇篮曲” ) 比赛,并与女性老战士和老工人举行会议和讨论,向她们赠送礼物并向她们提供财政援助。各地均举办了庆祝活动。

第六条

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3和24段

64. 塔吉克斯坦建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剥削妇女和卖淫现象的法律基础。《刑法》规定对 引诱卖淫 ( 第 238 条 ) 和开设或经营妓院、拉皮条和收取卖淫者所得 ( 第 239 条 ) 、以性剥削或其他剥削为目的招聘人员 ( 第 132 条 ) 和贩运未成年人 ( 第 167 条 )( 表 4) 进行惩罚。《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参与卖淫活动给予行政处罚 ( 第 130 条 )( 见表 5) 。 2004 年 7 月 15 日 通过的第 47 号《贩运人口法》已生效。通过 2007 年 11 月 2 日 第 543 号政府决定发布的“ 2008-2015 年间国家犯罪控制方案”,包括采取措施加紧努力以预防人口贩运。 2005 年 1 月 4 日 发布的第 5 号政府决定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咨询机构,协调政府各部委、各部门、州、市、区当局、机构和组织 ( 不论所有制形式 ) 为履行打击人口贩运国际义务而开展的活动。

65. 2006 年 5 月 6 日 发布的第 213 号政府决定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综合方案 (2006-2010 年 ) ,以确保该领域的政府政策得到正确执行。处理打击贩运和提高公众对人口贩运危险及威胁认识的机构开展了各种侧重于教育、信息和预防的行动,作为这些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训练。

66. 2007 年 10 月 1 日 发布的第 504 号政府决定批准了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支助中心的示范规章。

67. 政府各部委和各部门在 打击人口贩运综合方案 框架内制订了行动计划。

68. 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委员会编制了 人口贩运受害者支助中心的规章和原则 ,并通过 2007 年 3 月 3 日 第 100 号政府决定获得批准,根据这些规章和原则,将在杜尚别和胡占德市下属的各镇开设此类中心。委员会成员包括各部第一副部长、各委员会及州、市和区主席。

69. 人口贩运受害者支助中心提供免费的法律、医疗和心理咨询,开展性病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化验,提供临时住所和食物,以及协助受害者求职、就业和寻找住所。

70. 人口贩运受害者支助中心与名为“ Modar ”的非政府组织一道,于 2008 年 11 月 22 日 至 23 日在杜尚别组织了一次打击人口贩运国际会议。与会者有来自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富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土耳其和瑞典的代表。

71. 塔吉克斯坦特别重视完善立法并利用领先的国际做法来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将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综合方案 (2011-2013 年 ) 更新打击人口贩运中采用的系统和方法。

72. 该方案下计划的综合措施以国际法原则和标准、对犯罪情况的分析、犯罪情况可能发展预测以及有关打击人口贩运的科研成果和做法为基础,目的是恢复积极参与打击人口贩运的各机构间的协作和行动。该方案旨在防止并降低人口贩运的滋长,主要涉及预防和起诉与贩运有关的活动、保护和援助受害者以及在工作中建立伙伴关系。

73. 2009 年 2 月 10 日,卫生部发布了一道指令,确定了为塔吉克斯坦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援助的规则。该规则界定了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和程序。卫生部还设立了一个理事会,用于协调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

74. 司法部系统地检查了涉及为移徙者在国外谋职的旅游公司和外贸公司及企业。该部发行了一份名为 Zhizn y Zakon ( 《生活与法律》 ) 的报纸,关注与移徙工人权利相关的问题。

75. 在国际移民组织帮助下,司法培训中心理事会为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法官开发了一个学习模块。

76. 检察官办公室和内政部将打击贩运人口的特殊课程纳入其工作人员培训方案中。它们印发了小册子和其他培训材料。为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举办了研讨会和培训班。制订了一项战略列明执法人员与人口贩运受害者之间的关系规则。它们正在采取措施,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建立区域和国际合作,并帮助制订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该问题各方面的数据交换以及以遣返、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形式援助受害者的教育、卫生和法律方案。内政部打击人口贩运司及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对应机构定期检查飞往迪拜和土耳其的航班及国内旅行社,以便查处人口贩运行为。内政部研究院开设了打击人口贩运课程并出版了相关的培训材料。在国际移民组织和美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协助下,国立大学法学院内设立了人权和打击人口贩运培训中心。

77. 内政部、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青年、体育和旅游委员会及麻醉品管制局的工作人员与媒体合作,定期对迪斯科舞厅、影视俱乐部和其他青年休闲中心进行突击检查。第二届塔吉克斯坦全国青年大会于 2009 年召开,主题为“动员社会力量,打击人口贩运”和“青年反对贩运”。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正在开展贩运受害者的社会学研究。科学院人口研究所也组织了类似的研究和讲习班,其成果刊登在题为“塔吉克斯坦的商业性行为”的文摘中。总统办公室战略研究中心于 2008 年开展了关于儿童贩运的社会学研究。

78. 教育部将人权课程:“人口贩运罪”、“我的权利和自由不可侵犯”和宗教史列入课程表。

79. 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建立了 31 家危机中心,这些中心内设求助热线并提供免费律师和心理医生,帮助遭受暴力的妇女和贩运受害者。卫生部也建立了八家类似的中心。委员会和联合王国儿童权利中心签订了一项合作备忘录,旨在保护沦为暴力受害者的少女的权利。根据该项目,在杜尚别和该国其他地区建立了面向沦为暴力和贩运受害者的女孩的支助中心。这些女孩得到了免费的心理辅导及医疗和社会服务。鼓励知识分子、老工人、宗教界人士和妇女理事会成员提高对打击人口贩运的认识。政府和地方当局持续关注人口贩运相关犯罪的预防和侦查。

80. 2008 年,政府和国际移民组织驻塔吉克斯坦代表团签订了一份 2008-2009 年打击人口贩运合作备忘录,并得到顺利执行。在此期间,国际移民组织的支持帮助 11 名贩运受害者 ( 其中 10 人被贩运到俄罗斯联邦、 1 人被贩运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于 2008 年归国; 2009 年头六个月有 9 名受害者被解救回国 (5 人被贩运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 人被贩运到俄罗斯、另有 1 人被贩运到阿富汗 ) 。在国际移民组织帮助下,政府机构在全国各地举办了公共研讨会、圆桌讨论会和会议,与会者有来自宗教组织、志愿协会和商界的代表。委员会成员还就“塔吉克斯坦打击人口贩运联合综合方案 (2006-2010 年 ) ”开展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和实施预防人口贩运的媒体宣传运动。目前正在开展调查,以便监禁参与人口贩运的犯罪团伙。

81. 塔吉克斯坦签订了若干国际协定,以推动国际、区域和双边各级就打击这一现象开展合作:

2007年4月9日在阿布扎比签订的塔吉克斯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刑事案件互助协定

2007年4月9日在阿布扎比签订的塔吉克斯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协定

2007年4月9日在阿布扎比签订的塔吉克斯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国籍和贸易相关问题上的法律援助协定

2006年7月26日在杜尚别签订的塔吉克斯坦和阿富汗被拘留者引渡协定

2006年2月15日在杜尚别签订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国际移民组织驻塔吉克斯坦代表团打击人口贩运合作备忘录

2010年1月4日签订的塔吉克斯坦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协定

82. 这些协定使得被贩运到迪拜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的 60 名来自索格特州的妇女被解救回国。 2008 年,部际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及名为“ Modar ”的非政府组织联合举办了名为“如何避免成为 21 世纪奴隶贩子的受害者:凡事预则立”的圆桌讨论和研讨会,与会者有来自美国、阿富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中国、日本、土耳其、俄罗斯联邦和瑞典等国大使馆的代表。全国各地也组织了类似活动。 2008 年,还在喀布尔和杜尚别召开了关于保护贩运受害者及起诉犯罪者问题的外交新闻发布会。

83. 在报告所述期间,塔吉克斯坦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埃及和俄罗斯联邦的若干城镇设立总领事馆,此举也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委员会正在学习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奥地利、美国和土耳其等国同行的经验。

第七条

84. 根据《宪法》第 27 条,年满 18 岁的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亦即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马吉利西•奥利 ( 议会 ) 的马吉利西•米利 ( 上议院 ) 和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 ( 下议院 ) 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机构和立法机构。

85. 2010 年 2 月举行了议会两院选举。妇女积极参与选举,所有选区和辖区均有女候选人。 5 名妇女当选为下议院议员,另有 12 名妇女成为上议院议员。 1 名妇女被选为上议院副主席, 2 名妇女被选为委员会主席,另有 517 名妇女入选州、市和区一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86.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5.9% 的主席职位和 43% 的副主席职位由妇女担任。

87. 共有 4,793 名女性在中央或地方机关工作,其中有 920 人从事高级管理工作; 4 人担任区领导、 67 人担任区副主席。 1 名女性担任副总理。

88. 妇女的政治代表性在逐渐增大。然而,尽管法律规定了男女拥有平等的政治代表权利,但妇女仍遇到某些困难,因为她们的政治技能、政治联系、经验和教育普遍欠佳 ( 见表 6) 。

89. 题为“ 2001-2010 年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基本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的目标之一,是增加妇女在政府机构高级工作人员中的代表性。当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高级工作人员中的女性至少占 30% 时即为达标 ( 见表 1) 。

90. 该国的 300 名法官中有 50 人为女性 (17%) ,其中有 9 人 (18%) 担任高级职务。

91. 2007 年 3 月 5 日 《公务员法》第 10 条保障男女平等获得公务员职位 ( 见表 7) 。

92. 2007 年至 2010 年 6 月,有 466 家在司法部重新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由妇女领导。其中, 263 家在国家一级开展活动, 15 家在国际一级开展活动,另有 188 家是地方非政府组织。它们主要关注教育方案、教育支助和小企业发展。

93. 政府支持与国内志愿协会联系。 2007 年,政府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与国内 60 家志愿协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其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人权教育方案提高妇女的地位并提升妇女的法律知识水平。

94. 政府通过总统补助金形式向教育和培训方案提供支助。 2006 至 2009 年间, 190 个旨在改善妇女法律知识的项目获得了经费。在名为 Zan va Zamin ( 妇女与土地 ) 的非政府组织帮助下,开展了社会学研究,研究成果是一份报道妇女自我牺牲的小册子。非政府组织“ Khuboni Porsigu ”所属的青年女诗人于 2007 年出版了诗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具有创意的项目。

第八条

95. 2002 年通过的《外交活动法》为塔吉克斯坦外交机构的组织和履行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章。凡受过高等教育、具备外交工作所需能力的塔吉克斯坦公民有可能被录用。该法令未对进入外交部门工作设定基于性别的具体要求或限制。

96. 外交部共有 148 名工作人员,其中 26 名为女性,占总人数的 17.5% 。

外交部中心工作人员中的女性

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中的女性

数量

职位

数量

职位

1

副部长

2

使馆三等秘书

1

副司长

1/1

经济合作组织副司长/翻译

3

科长

8

参赞

1

领事

2

一等秘书

1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二级专家

1

二等秘书

2

使馆一等秘书

5

三等秘书

4

使馆二等秘书

5

专员

1

使馆专员

第九条

97. 根据《宪法》第 15 条,在《宪法》通过之日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者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1995 年 11 月 4 日 通过的第 104 号《 关于国籍的宪法文件 》规定了获得和丧失塔吉克斯坦国籍的程序。

98. 立法规定,其他国家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须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加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根据《关于国籍的宪法文件》第 23 条,年满 18 岁且不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有行为能力者,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种族或民族、性别、文化程度、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信念和其他信念如何,均可申请加入塔吉克斯坦国籍。《国籍法》 没有规定加入国籍的性别障碍 。

99. 在子女国籍问题上,法律赋予男女同等的权利,未在国籍问题上设定任何性别障碍。

100. 1996 年 2 月 1 日 通过的第 230 号《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 3 条规定,除《宪法》、本法令和其他立法规定外,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101. 《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规定,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外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或物质状况、种族或国籍、性别、文化程度、语言、宗教、职业种类和性质或其他情况如何。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外国人可享受权利和自由,前提是享受这种权利和自由时不损害塔吉克斯坦的国家利益或塔吉克斯坦公民或其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根据该法令第 19 条,外国公民可按照依法设定的程序在国内旅游或选择其在国内的居住地。出于国家安全或维护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或保护本国公民及其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考虑,限制外国人的行动和选择居住地是被允许的。根据《难民法》第 4 条,在 2011 年 2 月以前,有关难民的问题由内政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外交部和行政当局处理。现在,政府设立了移民事务部。

102. 《难民法》给难民下了定义。难民是指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非塔吉克斯坦公民,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民族出身、加入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等因素而有十足理由害怕遭到其原籍国起诉。寻求庇护者是指离开原籍国或前居住地,打算在塔吉克斯坦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103. 该国境内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普遍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复杂问题之一。该问题经常被联合国讨论,联合国仍在寻求更有效的办法来保护和援助这一非常弱势的人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融入当地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获得塔吉克斯坦的临时或永久住所、居留许可证和国籍,希望在塔吉克斯坦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首先必须得到永久居留证,随后他们将获得居留许可证。向能够证明自己所在国国籍的外国人颁发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向无证据证明自己所在国国籍 ( 如国家护照 ) 的人颁发无国籍人士居留许可证。尽管该国的经济社会形势艰难且缺乏解决移民方面诸多相关问题的足够经验,但塔吉克斯坦已在拟订和执行其移民政策、援助难民和制订该领域适当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解决融合问题,政府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道采取措施,以便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政府所做的一切是为了简化获得国籍的程序,减少无国籍人士的数量,以便难民、寻求庇护者、拥有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能够快速融入社会。

第十条

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第14、17、19、27、28和30段

104. 《宪法》第 41 条保障教育领域的人权。国家通过公立学校系统提供免费的普通基础义务教育。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人人都可在国家教育机构接受免费的普通中等教育、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105. 根据《教育法》第 17 条,教育机构以正规学校、函授、远程教育和短期培训班的形式提供教学。

106. 这一教育战略确保人人都能获得基础教育并扩大了中等教育的覆盖面。它把提升各级教育的质量作为优先事项。

107. 此项立法界定了国家教育发展的法律、组织和社会经济基础,确定了教育系统的结构、监管、管理和行政的基本原则以及教育机构的运作领域;此项立法是教育领域其他法律和规章条例的法律框架。

108. 塔吉克斯坦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男女在教育领域享有同等权利。

109. 关于教育的立法以《宪法》为基础,包括 2004 年 5 月 17 日 通过的第 43 号《教育法》、本国的其他法律和规章条例,以及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法律文书。

110. 根据《宪法》第 41 条,每个人都享有教育权,并有义务接受普通基础教育。国家确保公民在国家教育机构接受普通、基础的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法》第 6 条规定,塔吉克斯坦公民,不论其民族出身、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如何,均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111. 《家庭法》第 63 条规定,父母承担养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责任,父母有责任关心子女的健康、身体发育、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情况。

112. 根据总统倡议, 2008 年 8 月 2 日 发布的第 502 号总统令设立了德拉哈斯汗达贡国际奖学金,该奖学金是由名为“国际方案中心”的国家机构授予的。该中心的主要目的是选择有天赋的青年选择一门专业到国外学校继续深造。 2008 至 2010 年间,有 171 名塔吉克斯坦公民获得了该方案下的奖学金并被送往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中国、土耳其、埃及等国的教育机构学习。主要侧重点放在培训技术专家和国际关系专家上。 2011/2012 学年,德拉哈斯汗达贡国际奖学金下设 27 个名额供塔吉克斯坦公民到外国教育机构学习。 2005 至 2010 年间,教育部总共派遣了 2,452 人到外国教育机构留学深造。

113. 2001 年 6 月 12 日 发布的第 272 号政府决定批准了“塔吉克斯坦国家人权教育制度”。

114. 2006 年,塔吉克国立大学法学院成立了人权和比较法系。该课程讲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基本条款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普通中等学校也教授人权科目。

115. 《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第 6 条针对一切所有制形式的教育机构做了以下规定:

男女生在普通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所有形式的职业培训和进修中享有同等条件;

推出专门的性别课程以促进性别平等和性别教育方面的研究;

禁止使用宣传性别歧视的教学大纲和课本;

为来自边远山区和农村地区的女孩就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优惠条件。

116. 教育是塔吉克斯坦社会经济政策的优先事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收入每年都有所增长。在 2011-2013 年中期公共开支方案中,中期的一个优先事项就是将普通学校教师的平均收入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

117. 教师的平均收入在 2006 至 2009 年间增长了一倍多。 2008 年 7 月 20 日 发布的总统令和 2008 年 7 月 2 日 发布的政府决定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教育部门的工资增长 40% 。 2009 年 7 月 20 日 发布的总统令和 2009 年 7 月 2 日 发布的政府决定规定,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教育部门的工资增长 15% ,达到每月 173 索莫尼。塔吉克斯坦起草了定期提高工资的总统令草案。中等专业学校、文法学校和私立教育机构的教师收入为 400 至 1,000 索莫尼。

118. 为了落实 2006 年 4 月 3 日 的政府决定以执行 2006 年 3 月 20 日 的总统令,塔吉克斯坦制订了中等和高等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奖励程序,根据该程序,自 2006 年 4 月 1 日 起,向高等职业培训学校学生颁发奖学金。在报告所述期间, 290 名中小学生、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 ( 其中包括 143 名女生 ) 获得了总统奖学金 ( 金额为 90 至 165.2 索莫尼 ) 。 2009 学年有 23,277 名学生 ( 其中女生占 56%) 获得奖学金。

119. 接受基础教育的主要障碍是:

经济(经费不足、学校网络不足,包括针对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学校);

社会(贫困水平、家庭工作不充分、某些人群对教育不感兴趣);

种族文化,与传统和陈规定型观念有关,尤其是在男女享有同等受教育机会方面。

120. 因此,教育部制订了一项关于父母养育子女责任的法案并提请政府审议。该法案旨在加强家校联系,鼓励父母在其子女的教育和养育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报告所述期间,初级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覆盖面均有所提高 ( 见表 8 1 、 8 2 、 8 3 ) 。

121. 女教师踊跃参与各类学校的年度教师竞赛并获奖。

122. 初等职业教育是塔吉克斯坦职业培训系统的第一步,利用职业培训和教育课程,旨在为不同层次的工作培养有文凭、有证书的合格工人。

123. 根据《教育法》和《初等职业教育法》,初等职业教育系统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包括女孩和妇女普遍获得初级职业教育的权利,并考虑到当前形势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满足国家对适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的需求。

124. 初等职业学校确保女生接受便捷的普通职业教育,此类教育培养了超过 163 种专业工人,并提升了学生的教育和文化水平,从而展示了此类教育不仅具有职业价值,还具有一般教育价值。

125. 目前,该国有 66 所采用初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大纲的国立初等职业学校 ( 职业技术学校和科学职业学校 ) 。总统设置了年度配额,以增加在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就读的农村地区女生数量。

126. 为了鼓励女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为其提供支助,教育部开办了萨瓦尔培训中心, 200 名根据总统配额入学的女生得到了食宿条件,并且能够学习外语和计算机技术。 Charogi Khidoyat( “教育之光” ) 国立护理中心为 100 多名孤儿学生提供食宿条件和补充教育。

127. 旨在 改用塔吉克斯坦普通教育新体系的政策框架 已提交政府审议。如果该框架得到批准和实施,将为小学生创造能够学习更多知识的环境,并使更多的女生接受教育。它建议普通教育为 12 年制,同时提供专业培训,使学生做好走入职场生活的准备。 1991 年 12 月 24 日 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法》规定,不论性别,有特殊身体需求者无须经过竞争性考试即可进入教育机构就读。 2004 年 5 月 17 日 通过的《教育法》允许此类学生接受家庭教育。

第十一条

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第19、20、23、24、28、29、30、33、39和40段

128. 塔吉克斯坦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129. 《塔吉克斯坦宪法》和其他立法对劳动权予以确认,《宪法》第 35 条指出,每个人都享有劳动、选择专业或职业、职业安全和失业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劳动报酬。禁止劳资关系中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同工同酬。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参加劳动。

130. 《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公务员法》和《劳工法》保障在招聘、晋升、职业培训、就业和解雇条件 ( 包括公务员 ) 中须顾及关于男女权利和保障的法律要求。

131. 禁止劳动报酬歧视。雇主必须实行同工同酬。

132. 最低工资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正常情况下完成简单任务的不合格员工得到的最低月薪,最低工资受到法律保护。

133. 塔吉克斯坦定期修正本条所涉权利的相关立法。

134. 已制订并通过了许多国际规范和标准以促进男女工作平等;本国立法也涉及一系列相关问题。

135. 从事 有报酬公职 的女性人数一直在增加。然而,劳动力市场正经历着巨变。在某些情况下,妇女被迫退出初级劳动力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迫使她们接受低价值、低收入的工作 ( 农业、教育、卫生和国营部门 ) 。

136. 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促进了妇女在公共部门就业。市场经济鼓励妇女个人创业。女企业家的出现和增多,归功于经济独立的妇女团体的形成。妇女对新型商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创造力和公共部门感兴趣。女性对其职业发展的兴趣日益浓厚。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独立女性能够在国营和私营部门取得佳绩。对于追求职业生涯发展的女性而言,教育正在其生活战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137. 然而,妇女作为一个群体仍易受贫困和社会排斥。女雇员人数在逐年递减, 2005 至 2008 年间减少了 15%( 见表 9 和表 9 1 ) 。近年来,政府采取重大措施,提高国营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工资薪酬。 2006 至 2009 年间,工资增长了 2.3 倍 ( 见表 10) 。

138. 政府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在视察国内企业和其他组织时,特别关注与劳动保护、妇女和负有家庭责任者的额外保障、禁止劳资关系歧视、集体和个人的劳资协议、促进社会平等、改善妇女工作条件 ( 即涉及性别关系的议题 ) 方面的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特别是,在企业和其他组织中,私营和公共部门雇主在招聘环节或劳动力市场上都不得歧视妇女。

139. 塔吉克斯坦特别重视研究女工集中在低薪部门 ( 卫生、教育和农业 ) 和非正规部门的趋势及采取相应措施。妇女比男性更易同意在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标准得不到尊重的小企业和非正规部门工作,这使得劳动监察局更难以开展检查工作,事故得不到举报。

140. 劳动检查显示,妇女不是很了解遵守劳动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即使在有安全设备的情况下也不使用这些设备,这是因为在制订这些措施时并未考虑到妇女的需要,造成妇女在使用安全设备时感到不适。 2009 年,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处理了 84 起涉及妇女的违反劳动法案件 ( 见表 11) 。

141. 塔吉克斯坦传统上是一个劳动输出国。这主要是因为该国人口出生率较高。此外,就业机会有限、缺乏真正就业、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和劳动者素质制约了工作岗位的发展。向总统汇报的统计局 2010 年 9 月 21 日 至 30 日开展的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显示, 2010 年 9 月 21 日 全国总人口为 7,565,000 人。 2009 年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为 4,310,000 人。

2006-2009年正式登记失业的妇女人数

指标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登记失业的妇女人数

25,300(54,200)

28,300(54,700)

23,300(53,400)

23,900(53,700)

2006-2009年向失业妇女发放的失业救济金

指标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失业救济金发放情况(人)

1,009

943

620

549

付款共计 ( 索莫尼 )

241,631

415,950

291,939

402,817

2006 年,政府就业机构为 4,020 名失业妇女提供职业培训, 2007 年的数据是 5,141 人, 2008 年和 2009 年分别为 27 人和 5,541 人。

142. 2006 年, 9,824 名失业妇女获得有酬公职, 2007 年的数据为 9,345 人, 2008 年和 2009 年分别为 3,420 人和 3,167 人。 2009 年 4 月 3 日 发布的第 181 号政府决定批准了 设置招聘特殊人群配额 的管理条例。 2006 至 200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为 10,864 名、 11,406 名、 12,246 名和 14,811 名妇女找到工作。

143. 仅在 2009 年,考虑到全球金融危机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政府基于《就业促进法》通过了 8 项决定。就业促进方案在 2009 年得到总额为 7 , 300 , 000 索莫尼 的经费支持。

144. 因为获得劳动力市场和职位空缺方面的信息有限,塔吉克斯坦组织了大型和小型招聘会。

2006-2009年招聘会数量

指标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招聘会总数

-

136

135

630

招聘人数

-

-

3,139

12,509

其中妇女人数

1,578

5,820

145. 目前,每年需创造 10 万至 15 万个新的就业岗位 ( 同时保留及改善现有岗位 ) 。另外,报告的工人需求量占需求总量的 10% 至 15% 。因此,需要特别重视这一问题。

146. 2002 至 2009 年,塔吉克斯坦的人口增长了 13.3% ,潜在的劳动力增长了 24.4% ,但在业人口比例仅增长了 16.7% 。这种人口趋势显示出国内劳动力市场承受着巨大压力,大多数劳动力不合格,没有接受过必要的职业培训。约 80% 的失业者无任何职业技能。每年有约 8 至 10 万学生在离开普通学校时未接受过职业培训,且在无任何资质证明的情况下便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每年仍有 18 000 到 20,000 个岗位招不到员工,这主要是因为失业者缺乏必需的培训。考虑到这一情况,政府于 2008 年建立了国家成年人教育中心。塔吉克斯坦的劳动力市场发生了质变,私营部门和雇主逐渐开始寻找具有职业技能的工人。因此,应该对培训内容及教育过程的组织进行审查,使其更具经济效率,以确保灵活性并在考虑到国家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质量的需求。

147. 自 2007 年以来,根据塔吉克斯坦与德国的政府间协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开始实施一个项目,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利用课程设计方法编制课程。 2005-2010 年间,该合作项目为塔吉克斯坦劳动力市场需求最大的六个专业领域 ( 尤其针对女孩 ) 编制了课程。

148. 国家就业机构为成年人,包括失业者和穷人,尤其是移徙工人提供技术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不论其种族、性别或宗教。社会税收基金用于资助国家为 22 所培训中心和 4 个区域单位的失业者提供技术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过去七年的培训人数及经费使用情况见表 12 。

149. 塔吉克斯坦成人教育协会于 2006 年底建立,整合了多家致力于成人教育 ( 尤其是技术职业培训和再培训 ) 的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并协调了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机构在该领域的联合行动。该协会现有超过 25 家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它的计划包括制作教育软件和培训支持资源,以促进职业科目的教师和职业辅导员掌握卓越的教学方法。在移徙工人问题上,塔吉克斯坦于 2010 年 10 月提交了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150. 对 2002 年 5 月 3 日 《公民养老金法》进行了修正,使其能够在最低养老金和最高养老金间做出区分。自 2006 年起,最高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如下:

(索莫尼)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1

最低

20.0(1)

20.0

60.0

60.0

80.0

2

最高

180.0(9)

180.0

300.0

300.0

400.0

根据现行法规,养老保险缴费以所有类型的薪酬 ( 包括加班费 ) 为基础进行计算。

151. 2009 年上半年开始执行养老金发放和缴费制度。因此,公民在退休时,可从其自 1999 年起缴费的个人账户中领取款项。

152. 实际上,在工时长度方面存在着一些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有案例显示在企业和学校工作的女工被迫加班,却无加班费或立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视察结果显示,雇主没有遵守《劳工法》第 85 、 851 和 86 条关于全年最低基本工资、基本休假和延长休假或额外年休的规定。在视察期间,应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的请求,雇主支付了共计 11,000 索莫尼的损失赔偿。

153. 2009 年,有 1,468 人 (844 名男性和 614 名女性 ) 需要在护养院得到国家的照顾。其中 537 人为儿童, 774 人身患各种残疾。政府向其供应一日三餐热饭、服装和床位。他们得到了符合法定标准的社会服务和保健服务。各护养院共有 1,070 名工作人员。《残疾人社会福利法》第 50 条规定了住在护养院和其他社会护理设施的残疾人权利。护养院免费提供医护和食物。护养院及其他社会护理设施的生活条件使得残疾人能够实现自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并确保尽可能满足其个人需求。

1 54. 生活在社会护养设施且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工作的残疾人被免除国家或雇主从其工资中扣款。法律规定老兵 ( 不论性别 ) 可领取以下补贴:

优先获得在国家保健设施免费治疗(住院和门诊)的权利

每年可在国立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免费门诊体检

退役后免费使用附属联合诊所(包括国家正规联合诊所)

免费接受国家正规培训和再培训系统的入职培训、在职培训或进修课程,在培训期间保留其岗位工资

方便时可享受带薪年假和无薪额外休假

优先领取养老金和各种津贴

在进入老年人或残疾人护养院时被优先接收,在进入养老金领取者的地方社会护理中心和社会服务居家护理部门时被优先接收

在计算服役年数时,涉及作战的时间一年可抵三年

在申请水疗时享受优先待遇(因战争致残老兵无须排队),仍在工作的老兵享受工作相关折扣,不工作的老兵免费,费用由相关养老机构支付

无须参加竞争性考试即可进入国立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在此类机构学习期间,政府设置的奖学金金额更高

如果仍在工作,可享受最多三周的额外无薪休假(因战争致残老兵最多可享受四周)

不论服役年限,对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兵发放全额津贴

优先获得燃料

住宿租金、公用事业收费(天然气和照明除外)和通信费(开户)享受半价优惠

无须排队即可安装固定电话

政府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价格、假牙制作和修补费用(用贵金属制作的假牙除外)及其他符合医嘱的假肢或整形护理费用享受半价优惠

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铁路、航空或城际道路(往返)出行,或应要求一年享受一次半价(往返)出行

免费乘坐各种城市和城郊客运工具(不含出租车)和居住地所属行政区周边村庄的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免费乘坐城郊铁路联运线和城市公交线路

155. 此外,计划在题为“ 2001-2010 年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基本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框架内采取措施,确保妇女有从事体面工作的平等权利。作为该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就业机构将做好如下工作,以保障 2010-2011 年间的妇女就业:

利用现有的空余岗位,帮助安排妇女从事固定工作――24,800人

提供职业指导――7,400人

提供职业培训以改进资质,并为劳动力市场所需的专业提供再培训――13,600人

支持妇女创业和自谋职业倡议――3,500人

发放失业救济金

雇用妇女担任重建和环境美化领域的有偿公职――12,800人

为遭受暴力和贩运侵害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就业

为妇女开展宣传运动和法律培训

鼓励妇女从事各种形式的家庭工作

156. 塔吉克斯坦的社会政策传统上以国家机关和机构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和私人倡议直接参与以及国际捐助方提供支助的原则为基础。在欧洲联盟资助的国际技术援助为社会部门提供部门政策支持方案的支持下,正在开展工作,以便简化针对贫困家庭的社会援助。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第21、22、24、31、32和33段

157. 政府采取一切措施,消除保健领域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男女平等获得医疗服务,尤其是计划生育服务,并确保妇女在妊娠,分娩和产后获得所需服务。

158. 塔吉克斯坦共有 1,982,900 名育龄妇女,占女性总人口的 54% 。该国共有 1,282,800 名儿童和青少年 (14 岁以下 ) ,占总人口的 35.6% 。劳动适龄人口为 4,373,200 人,占总人口的 59.3% ,退休人口为 378,100 人,占总人口的 5.1% 。人口中有 27% 住在城镇, 73% 住在农村地区。塔吉克斯坦的人口出生率目前略有下降。 2008 年的出生率为 27.9 ‰ (2007 年为 28.1 ‰ 、 2006 年为 26.7 ‰ ) , 2009 年为 26.8 ‰ 。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上升, 2008 年为 23.5 ‰ (2007 年为 23.3 ‰ ) 。死亡率下降是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粗死亡率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008 年为 4.5 ‰ 至 5.1 ‰ , 2009 年为 4.3 ‰ 。然而,男性死亡率比女性高约 0.7 ‰ 至 0.9 ‰ 。官方数据显示,死亡率为: 2006 年女性死亡率 3.8 ‰ 、男性 4.6 ‰ ; 2007 年女性 3.8 ‰ 、男性为 4.5 ‰ ; 2008 年女性 3.8 ‰ 、男性为 4.7 ‰ ; 2009 年女性 3.7 ‰ 、男性 4.6 ‰ 。但是,不同年龄段的男女死亡率差别各不相同:在劳动适龄以下 (14 岁以下 ) ,男性的死亡率比女性高 0.8 ‰ 至 1 ‰ ,在劳动适龄人口中,男性的死亡率比女性高 1.6 倍。 2006 至 2009 年间,退休人口中的男性死亡率上升、女性死亡率下降。孕产妇死亡率存在波动,仍处于较高水平。国家医学统计和信息中心近年的数据显示如下: 2002 年每十万活产 45 例; 2007 年每十万活产 28.0 例; 2008 年每十万活产 38.4 例; 2009 年每十万活产 46.7 例。

159. 产后出血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妊娠高血压。

160. 尽管由合格医务人员接生的比例较高, 2006 年为 83.5% 、 2007 年 84.1% 、 2008 年 85% 、 2009 年 85.2% ,但这无法弥补医疗质量及可获性方面的根本问题,尤其对农村人口而言。

161. 孕产妇死亡受妇女怀孕前健康状况、堕胎率高 (2007 年为每 1,000 名活产 94.9 例、 2008 年为每 1,000 名活产 90.9 例、 2009 年为每 1,000 名活产 97.4 例 ) 、早孕和生育间隔短 (2007 至 2010 年,无间隔期连续生育的妇女分别占 26.9% 、 16.6% 、 16% 和 16%) 的影响。这可归因于公众认识水平低以及对普通保健和生殖保健采用传统方法。

162. 此外,缺乏资金、交通和合格医务人员,也是妇女获得适当保健的严重障碍。缺少合格的医务人员还造成孕产妇死亡率、围产期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

163. 为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政府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通过了《 2015 年前国家安全孕产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确保安全怀孕和分娩,包括产科急诊和新生儿护理,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164. 为了改善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卫生部就以下主题通过了指令:医疗机构产科专业护理的程序和组织 (2009 年 5 月 14 日 ) ;在保健机构采用有效的围产期护理技术 (2008 年 9 月 26 日 ) ;批准关于产前时期、生理分娩、出血和高血压的国家标准 (2008 年 9 月 26 日 ) 。

165. 妇女的避孕普及率总体上较低,然而该比率每年都有所上升, 2006 年为 14.1% , 2007 年升至 15.6% , 2008 年为 18.5% , 2009 年为 19.6% 。 2006 年妇女避孕用具使用率为 22.1% 、 2007 年 26.6% 、 2008 年 25.9% 、 2009 年 25.5% 。政府和人口基金开展的项目对避孕用具的供应产生了重大影响。

166. 卫生部和国家生殖健康中心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生殖健康信息系统的开发,有助于改善避孕服务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得以掌握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真实情况。

167. 在人口基金的支助下,塔吉克斯坦的生殖健康中心现在能够向公众免费提供宫内避孕器、口服避孕药和阻隔避孕法以及注射避孕针服务。

168. 此外,在一些地区,通过人口基金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支助的避孕宣传运动,农村人口获得避孕服务以及合格咨询和医疗服务的机会有所改善。 2006 至 2010 年 10 月间,共有 24,818 名妇女参加避孕宣传运动,其中的 8,331 人获得了避孕服务。

169. 2006-2010 年间,来自生殖健康中心的 156 名专家参加了 67 次关于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能力建设研讨会,主题包括安全孕产、避孕资源管理、青少年生殖健康、生殖健康与技术支持以及避孕用具的使用。有超过 1,041 名专家参加了其他研讨会,内容涉及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生活技能、避孕资源管理、初级保健专家在提高公众对生殖权利和计划生育的认识中的作用、安全孕产、产妇安全和生殖健康、孕妇、哺乳期妇女和新生儿的良好营养、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新技术、青年友好型服务原则、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

170. 2008 年,妇女事务委员会、内政部、教育部和健康生活方式中心举行了有妇女参加的地方会议,以提升公众对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人口贩运、妇女健康、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相关问题的认识。

171. 2006 年 12 月 22 日,议会通过了促进婴儿母乳喂养的法令。此项法令旨在为母婴健康创造有利环境,并促进婴幼儿的良好营养。

172. 2006 至 2009 年间有 47 家保健机构荣获“爱婴医院”的称号。

173. 截至 2010 年 4 月 1 日,正式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者为 2,009 人,其中 1,595 人 (79.4%) 为男性、 414 人 (20.6) 为女性。在降低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及改变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态度的战略中,关于病毒传播和预防方法的知识共享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卫生部与艾滋病署和人口基金联合开展的研究显示, 2006 年,公众对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认识达到 68.5% , 2009 年达到 83.3% 。

174. 在执行《关于预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和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法令》的过程中,通过了 2006-2010 年国家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方案。正在采取预防措施来降低艾滋病毒 / 艾滋病在人群,包括在育龄妇女中的传播。

175. 传统标准和陈规定型观念阻碍妇女,尤其是女孩获得生殖健康知识。因为人民极为虔诚,所以,让宗教领袖支持国家应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塔吉克斯坦国家伊斯兰协会的课程包括生殖健康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的相关主题。当地向宗教领袖提供培训并鼓励他们倡导安全行为。

176. 卫生部于 2008 年 5 月 24 日 发布了一道指令,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关于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协议。该协议涉及在保健机构开展预防工作,现已被全国的 18 个试点城镇和地区的医生和妇产科医生采用。

177. 政府于 2009 年 10 月 31 日 通过了“ 国家预防、诊断和治疗癌症方案 ”,以改善癌症检出率并提供更好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

178. 该方案旨在降低癌症导致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尤其是宫颈癌和乳腺癌,改善向癌症病人提供的专门护理,包括急救和姑息治疗,并确保更多的公众能获得这些服务。

179. 它特别强调整个医疗系统提供质量更高的预防措施,通过广泛的预防覆盖改善在初级保健机构和医院得到早期诊断的机会,并改善专业护理,包括推出筛查方案。

第十三条

180. 塔吉克斯坦正在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妇女获得家庭救济金的权利、获得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的权利,以及参加休闲活动、体育活动和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塔吉克斯坦的社会政策以社会国家原则为基础,为享有体面生活及个人自由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人类发展及相关进程,如保护民众权利和权益、提供工作机会、接受学校教育和机构进修机会、社会对弱势群体和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群的支助,均是经济发展、减贫和改善居民福祉的决定性因素。

181. 根据 1997 年 12 月 13 日 《国家社会保险法》第 14 条和 2003 年 7 月 21 日 《与社会保险接轨的社会救济金管理条例》,妇女有权获得以下保险金:子女出生时的一次性补助和此后的每月护理津贴。子女出生时按照以下基准系数计算的一次性补助金:第一胎基数的三倍、第二胎基数的两倍、第三胎及以后基数的一倍。

182. 津贴由父母一方的工作或学习单位发放,如果父母无业或不上学,则由居住地的公共社会福利机构发放。如果在婴儿出生后六个月内提出一次性补助申请,则补助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发放。如果妇女因照顾子女而被准假,她将在子女满 18 个月之前得到所在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每月护理津贴。

183. 根据 2007 年 5 月 2 日 发布的关于向有子女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低收入家庭发放津贴的政府决定 ,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向来自此类家庭的普通中等学校在读学生提供支助。各区或各市的地方当局均设有委员会,由主管社会事务的机构副主席担任领导,处理津贴的结构和发放事宜。此外,每所学校均设有在家长和教师大会上成立的委员会,负责处理津贴发放事宜。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村庄和住区行政部门、社区理事会的代表,学校委员会决定哪些学生符合资格要求并提请区或市委员会批准。

184. 如果家里有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子女,且家庭月均收入不到最低工资 (80 索莫尼 ) 的一半,则向其发放低收入家庭补贴。每年有 15% 的普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在读学生获得这笔津贴,津贴按季度发放。

185. 政府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和男女体育运动:

2007年有1,249名女性在体育俱乐部接受训练,2008年有1,256,人,2009年有2,698人;

2007年有25,510名女性加入健康中心,2008年有25,610人,2009年有25,664人;

2007年,有6,247人参加国家体育赛事,其中有292名女性;2008年有8,208人,其中323人为女性;2009年有3,124人,其中390人为女性。

第十四条

186. 塔吉克斯坦正在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妇女参与农村发展并从中受益,同时确保妇女获得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辅导和服务以及农业信贷和贷款等。

187. 经济体制转变和生产结构重组,使得就业市场发生突变,增加了家庭经济的重要性。因此,农业生产的重心从大型集体农场转至小型私人 ( 德罕 ) 农场,包括个人所有农场。

188.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的政府决定批准了农业政策框架。

189. 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其在保障家庭福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2009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的农业部指令设立了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负责处理妇女参与农业各部门发展的问题。

190. 农业部编制并批准了超过 154 项部门方案。

191. 塔吉克斯坦农业科学院、塔吉克斯坦农业大学和农业进修中心以及其他农业培训设施负责培训专家和研究人员。

192. 农业进修培训中心为来自各州各区当局、私人农场、用水单位协会的专家提供再培训课程, 25% 至 35% 的学员为女性。

193. 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在执行题为“ 2001-2010 年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基本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时,建立了一个性别网络,包括来自各部委、部门和涉及农业的志愿协会代表。该委员会定期举办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班,获得任命的相关专家参与其中。例如,该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下辖 75 个信息和咨询中心,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在土地改革和妇女获得土地相关问题上提供建议。这是一种临时措施,旨在提高妇女获得土地资源的机会,并增加由妇女负责的私有农场和合作社数量。向总统汇报的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 2006 年有 60 家私有农场由妇女负责, 2010 年 1 月 1 日 增至 4,175 家,增长了 68.6% 。然而,获得土地的妇女仍不到妇女总人口的 10% 。塔吉克斯坦正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以扩大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

194. 目前塔吉克斯坦有 37,966 家私有农场,为 67,842 名妇女提供工作。该国有 123 家合作社,妇女在此可通过就业或自主活动平等获得经济机会。

195. 为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正竭尽全力,确保男女在使用银行服务和获得信贷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管理银行业务的立法不歧视妇女。全国各地的信贷机构向居民,包括农村居民提供本地信贷服务。所有公民,不论性别,均可平等获得信贷服务。

196. 一项总统令以商业银行向私有农场提供贷款的形式向农业部门分拨支助, 2008 年贷款总额为 1.4 亿索莫尼, 2009 年为 1.8 亿索莫尼。

197. 2006 年,信贷机构共向 54,981 名妇女提供总额为 1.685 亿索莫尼的小额贷款,其中哈特隆州的 13,595 名妇女得到 2,720 万索莫尼,索格特州的 25,911 名妇女得到 6,730 万索莫尼,戈尔诺 - 巴达赫尚自治州的 3,307 名妇女得到 940 万索莫尼,杜尚别市的 4,574 名妇女得到 4,140 万索莫尼,共和国直辖地区的 7,594 名妇女得到 2,300 万索莫尼。

198. 2007 年,信贷机构共向 88,663 名妇女提供总额为 3.326 亿索莫尼的小额贷款,其中哈特隆州的 24,185 名妇女得到 6,910 万索莫尼,索格特州的 39,694 名妇女得到 1.213 亿索莫尼,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的 4,982 名妇女得到 2,430 万索莫尼,杜尚别市的 6,734 名妇女得到 7,160 万索莫尼,共和国直辖地区的 13,068 名妇女得到 4,620 万索莫尼。

199. 2008 年,信贷机构共向 93,685 名妇女提供总额为 4.415 亿索莫尼的小额贷款,其中哈特隆州的 26,807 名妇女得到 9,260 万索莫尼,索格特州的 39,553 名妇女得到 1.56 亿索莫尼,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的 5,206 名妇女得到 2,900 万索莫尼,杜尚别市的 6,679 名妇女得到 9,980 万索莫尼,共和国直辖地区的 15,440 名妇女得到 6,400 万索莫尼。

200. 2009 年,信 贷机构共向 74,488 名妇女提供总额为 3.958 亿索莫尼的小额贷款,其中哈特隆州的 19,112 名妇女得到 6,810 万索莫尼,索格特州的 35,397 名妇女得到 1.563 亿索莫尼,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的 2 871 名妇女得到 1,870 万索莫尼,杜尚别市的 6,081 名妇女得到 9,550 万索莫尼,共和国直辖地区的 11,027 名妇女得到 5,710 万索莫尼 ( 见表 13) 。

第十五条

201. 塔吉克斯坦承认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受塔吉克斯坦的《宪法》、法律及塔吉克斯坦缔结的国际法律的调节和保护。

202. 《宪法》第 17 条指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政治信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如何。根据《宪法》第 24 条,每个公民都有自由行动、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以及离开和返回塔吉克斯坦的权利。《宪法》第 19 条保障每个人的司法保护权和要求其案件由依照法律建立的称职的、公正的法院审理的权利,保障向受害者提供司法保护和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根据《宪法》第 18 条,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生命权,除非根据法院判决对特别严重犯罪者判处死刑。

203. 2004 年 7 月 15 日 通过的《第 45 号中止死刑法》中止了判决和执行死刑。此前, 2003 年 8 月 1 日 通过的法令对《刑法》 ( 第 59 条 ) 做了修改, 明确排除了对妇女使用死刑判决的可能性 ( 此前曾禁止对孕妇判处死刑 ) 。《刑法》第 481 条专门放宽了家庭法中规定的对妇女的处罚,根据这一条,妇女不得被判处从事社区服务。《刑法》第 54 条规定,孕妇不得被判处半监禁惩罚,第 581 条规定,孕妇也不得被判处终身监禁。此外,根据《刑法》第 78 条,如果被定罪妇女怀孕或有 8 岁以下子女,法院可将其服刑时间推迟到其子女满 8 岁之后,情节特别严重者除外。

204.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通过了三项同时适用于男女的大赦法。

2006-2009年间涉及妇女的大赦结果 ( 单位:人 )

大赦时间

大赦法执行前被定罪者、嫌疑犯和被告人数

受大赦法影响人数

其中,免服剩余刑期人数

其中,被减刑人数

2006年8月18日

448人在惩教所,其中37人在羁押中心

448

惩教所251人,其中羁押中心37人

197

2007年6月20日

413人在惩教所,其中50人在羁押中心

413

惩教所299人,其中羁押中心50人

64

2009年11月3日

288人在惩教所,其中48人在羁押中心

336

惩教所232人,其中羁押中心48人

56

第十六条

205. 塔吉克斯坦正在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婚姻有关的事务中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并保护儿童权益。

206. 根据《宪法》第 33 条,家庭作为社会基础受国家保护,每个人有权建立家庭。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有权自由缔结婚姻。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和解除婚姻时权利平等。法律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并将此视为犯罪。

207. 《家庭法》的条款以男女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平等原则为基础。在塔吉克斯坦,家庭、婚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和儿童均受到国家保护。调节家庭关系的原则是:男女自愿联姻、配偶在家庭中权利平等、经双方同意解决家庭问题、家中优先考虑子女的成长、关心子女的安康和发展、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208. 公民一经在民事登记处登记结婚,便承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男女拥有事实婚姻关系,要想使这种关系被承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到民事登记处登记,否则,这种关系不被法律视为夫妻关系,因此,不承担配偶理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09. 男女在提起离婚诉讼方面权利平等,除非经妻子同意,丈夫无权在妻子怀孕期间或孩子出生后一年半内申请离婚 ( 《家庭法》第 17 条 ) 。本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妻子及其子女在脆弱时期的权益 ( 见表 5) 。

210. 《家庭法》 ( 第 61 条 ) 规定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父亲和母亲对子女承担同等的义务 ( 作父母的权利 ) 。即使解除了婚姻,他们也享有作为父母的平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 第 66 条 ) 。

211.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与教育和其他家庭生活相关问题由夫妻双方根据相互同意和夫妻平等原则共同解决 ( 《家庭法》第 63 和 64 条 ) 。

212. 夫妻在决定计划生育相关问题上权利平等。同样,公民也有权单独决定生育和避孕事宜 ( 《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法》第 12 条 ) 。

213. 根据《公共卫生法》第 33 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生育,国家为妇女创造兼顾劳动和生育的条件,提供法律保护,提供财政和道义支持。根据此项法令第 163 条,孕妇可遵照医嘱减少工作量和服务标准,或调到较轻松的工作岗位以避免接触不良生产要素,但其月平均工资仍维持之前工作的水平。在孕妇找到可令其避免接触不良生产要素的较轻松的替代工作前,她必须离开工作岗位,但在其离岗期间仍保留月平均工资。如果她们的工作禁止母乳喂养者从事或不能提供哺乳作息制度,子女在 18 个月以下的母亲须调到其他工作岗位直到子女满 18 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仍保持之前工作的水平。

214. 根据《民法》和《家庭法》,监护人和保护人由监护和保护机构指定。有行为能力的男女成年公民都可以成为监护人和保护人。下列人员不能被指定为监护人和保护人:被剥夺作父母权利的公民;因未适当履行义务被取消收养资格的前养父母;因未适当履行承担的义务而被中止监护人或保护人义务者;长期嗜酒者或吸毒者,以及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养育子女义务者。

215. 根据《家庭法》第 155 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保护人有权利且有义务抚养未成年人,关心他 / 她的健康、身体、心理、精神和思想发展、学习和职业培训。监护人和保护人有权自己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抚养由其监护 ( 保护 ) 的儿童,有权为被监护人选择接受普通基础教育前的教育设施和学习方法,但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和监护保护机构的建议。监护人 ( 保护人 ) 无偿履行对被监护 ( 保护 ) 儿童的相关义务。

216. 根据《家庭法》第 127 条,成年男女均可成为收养者,但下列人员除外:

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者或行为能力有限者;

配偶之一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

作父母权利被法院剥夺或限制者;

因未适当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被中止监护或保护资格者;

因本人过错被法院取消收养资格的前养父母;

因健康状况不能履行作父母权利者。

217. 政府编制的清单列明了患何种疾病者不得收养儿童或担任儿童监护人 ( 保护人 ) 。

218. 根据法律,配偶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平等。特别是,配偶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职业、专业、活动、居住地和工作场所 ( 《家庭法》第 32 至 34 条 ) 。配偶在拥有、利用和支配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方面权利平等 ( 第 36 条、第 34 条 ) 。此外,《家庭法》还规定配偶双方的财产权是平等的,即使一方由于操持家务、照料子女或其他合法原因没有独立的工资收入 ( 第 34 条 ) 。

219. 为了巩固对这一问题的依法管制,并考虑到世界其他地方的做法,《家庭法》增补了关于婚前协议的一章,对配偶婚后或解除婚约后的财产权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近期已开始执行。

220. 根据《家庭法》第 27 条,婚后改变姓氏的配偶有权在离婚后经另一配偶同意继续使用改后的姓氏,或者在离婚登记时要求民事登记处恢复其婚前的姓氏。

221. 配偶双方有责任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如果配偶一方拒绝提供这种支持,或双方未能就支付扶养费达成协议,下列人员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有支付能力的配偶提供扶养费:

无劳动能力且贫穷的一方配偶;

怀孕和婚生子女未满3岁的妻子(《家庭法》第90条)。

前妻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有支付能力的前夫提供扶养费。

附件

附件一

2009 年之前通过的涉及妇女的立法法规清单

1994年11月6日通过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1997年5月15日通过的《劳工法》

1998年5月21日通过的《刑法》

2009年12月3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

1998年11月13日通过的《家庭法》

2001年8月6日通过的《刑罚执行法》

1999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第5号总统令

1995年11月4日通过的第104号《关于国籍的宪法文件》

1991年12月24日通过的第458号《残疾人社会福利法》

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第911号《公民养老金法》

1996年2月1日通过的第231号《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1997年12月13日通过的第517号《国家社会保险法》

2004年7月15日通过的第45号《中止死刑法》

2004年5月17日通过的第34号《教育法》

2005年3月1日通过的《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

2005年3月1日通过的第89号《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法》

2006年11月21日的第208号《公民上诉法》

2006年12月22日通过的第221号《促进母乳喂养法》

2007年3月5日通过的第233号《公务员法》

2007年3月5日通过的第241号《国家支助农工联合企业法》

2007年5月12日通过的第258号《志愿协会法》

2008年3月20日通过的第372号《人权事务专员法》

1998年9月10日批准“提高妇女地位和作用全国行动计划(1998-2005年)”的第363号政府决定

2006年7月4日批准“关于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妇女和女孩寻求职业指导、提高法律意识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发放总统补助金的程序的政策(2006-2010年)”的第307号政府决定

2001年8月6日批准题为“2001-2010年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基本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的第391号政府决定

2006年11月1日批准“2007-2016年间教育、遴选并安排有能力的妇女和女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方案”的第496号政府决定

2006年1月31日批准“塔吉克斯坦公民国际劳动力移徙方案(2006-2010年)”的第61号政府决定

2007年3月3日批准“建立人口贩运受害者支助和援助中心的规章”的第100号政府决定

2006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综合方案(2006-2010年)”的第213号政府决定

关于“向有子女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低收入家庭发放津贴”的第244号政府决定

2008年12月31日批准“农业政策框架”的第658号政府决定

2009年4月2日批准“关于设置特殊人群招聘配额的规章”的第181号政府决定

2010年5月3日批准“改用塔吉克斯坦新的普通教育体系的政策框架”的第207号政府决定

2007年6月28日批准“2015年之前国家发展发展战略”的马吉利西•奥利的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议会下议院)第704号决定

2009年10月31日批准“国家癌症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案(2010-2015年)”的第587号政府决定

附件 二

表1截至2010年1月1日的议会代表 (%)

领导(男/女)

专家(男/女)

马吉利西•奥利的马吉利西•米利(议会上议院)

64.3

35.7

100/-

71.0/29.0

马吉利西•奥利的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议会下议院)

65.9

34.1

85.3/14.7

81.3/18.7

表2截至2010年1月1日的政府各部门公务员 (%)

司法部

76.7

23.3

农业部

73.2

26.8

外交部

79.2

20.8

教育部

65.8

34.2

土地复垦和水资源部

56.9

4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2.4

27.6

财政部

54.2

45.8

交通和通信部

71.5

28.5

经济发展和贸易部

59.5

40.5

卫生部

70.4

29.6

文化部

81.2

18.8

能源和工业部

74.6

25.4

国有资产投资和管理国家委员会

63.8

36.2

国家统计委员会

38.6

61.4

政府环境委员会

80.6

19.4

国家财政审计和反腐败委员会

86.5

13.5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委员会

64.0

36.0

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

15.4

84.6

青年、体育和旅游委员会

76.8

23.2

建设和建筑署

71.8

28.2

土地管理、大地测量和地图制作署

76.7

23.3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81.0

19.0

表3截至2010年1月1日按专业团体分列的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分布情况 (%)

高级工作人员

专家

司法部

100

-

75.0

25.0

农业部

100

-

63.3

36.7

外交部

83.3

16.3

71.0

29.0

教育部

75.0

25.0

81.3

18.7

土地复垦和水资源部

83.3

16.3

75.0

25.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6.9

23.1

63.3

36.7

财政部

100

-

72.1

27.9

交通和通信部

85.3

14.7

56.8

43.2

经济发展和贸易部

86.5

13.5

67.7

32.3

卫生部

88.2

11.8

50.0

50.0

文化部

80.0

20.0

78.1

21.9

能源和工业部

84.2

15.8

55.0

45.0

国有资产投资和管理国家委员会

75.0

25.0

66.1

33.9

国家统计委员会

55.2

44.8

77.1

22.9

政府环境委员会

92.9

7.1

31.9

68.1

国家财政审计和反腐败委员会

100

-

97.0

3.0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委员会

51.2

48.8

65.5

34.5

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

-

100

20.0

80.0

青年、体育和旅游委员会

82.6

17.4

73.5

26.5

建设和建筑署

75.0

25.0

71.6

28.4

土地管理、大地测量和地图制作署

88.0

22.0

78.1

21.9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100

-

73.7

26.3

表42006-2009年间和2010年上半年涉及侵害妇女罪的案件

编号

罪行类别

《刑法》条款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年上半年

1

人口贩运

第130条第1款、第167条

8起案件,针对15人

15起案件,针对31人

7起案件,针对14人

8起案件,针对17人

2起案件,针对5人

2

强奸

第138条

53起案件,针对60人

70起案件,针对84人

70起案件,针对78人

53起案件,针对57人

17起案件,针对18人

3

重婚或一夫多妻

第170条

192起案件,针对192人

183起案件,针对183人

162起案件,针对162人

140起案件,针对140人

49起案件,针对49人

4

引诱卖淫、开办或经营妓院、获得卖淫收入并收取卖淫者所得

第238和239条

80起案件,针对83人

89起案件,针对97人

54起案件,针对55人

75起案件,针对77人

37起案件,针对38人

表5通过司法途径申请离婚、支付子女抚养费、确定亲子关系、承认亲子关系及剥夺作父母权利

编号

申请类别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年上半年

1

离婚

3,112

4,452

4,832

5,385

3,109

2

支付子女抚养费

1,621

1,974

1,667

2,044

1,707

3

确定父子关系

526

732

798

1,207

541

4

确认亲子关系

334

433

395

489

259

5

剥夺作父母权利

13

22

9

18

8

表6妇女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情况

编号

塔吉克斯坦政党

党员总数

妇女人数

妇女占总数的百分比

1

农业党

30,000

7,500

25.0

2

民主党

7,000

600

8.6

3

共产党

45,125

18,322

40.6

4

人民民主党

128,458

48,654

37.9

5

社会主义党

17,650

5,980

33.9

6

社会民主党

7,680

3,287

42.8

7

经济改革党

18,730

4,932

26.3

8

伊斯兰复兴党

36,440

17,949

49.3

表7公务员队伍中的妇女

编号

年份

公务员总人数

人数

%

人数

%

1

2006

16,028

12,105

76

3,923

24

2

2007

16,023

12,178

76

3,845

24

3

2008

16,598

12,683

76.4

3,915

23.6

4

2009

16,995

12,850

75.6

4,145

24.4

表8小学普及率 ( 各学年百分比 )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2008/2009年

共计

99.0

99.6

101.1

102.5

女生

96.3

97.4

99.0

100.7

性别系数指数

0.922

0.926

0.927

0.927

表81普通学校的学生 ( 各学年百分比 )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2008/2009年

共计

46.4

46.9

51.3

54.3

女孩

36.2

37.1

43.6

48.1

性别系数指数

0.644

0.657

0.741

0.799

表82初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生 ( 每学年百分比 )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2008/2009年

43.7

42.6

42.1

41.3

56.3

57.4

57.9

58.7

表83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生 ( 学年之初 )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146,200

154,200

156,300

157,800

40,100

43,400

45,300

46,000

表9按经济部门分列的女雇员人数,2006-2009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女雇员

499,300

459,700

430,200

401,900

在:

工业

30,200

27,900

27,100

21,200

建筑业

3,200

3,200

3,700

3,600

农林业

294,600

269,900

234,300

202,300

交通和通信业

7,900

7,600

7,700

6,200

贸易、餐饮、配送、供应和制造业

6,600

6,700

7,100

5,600

其他生产部门

1,800

1,800

1,600

1,800

住房和公用设施、非生产性消费服务业

8,000

8,400

9,100

8,300

保健

42,000

37,200

41,800

44,000

教育

84,300

76,100

74,000

85,500

艺术和文化

6,400

6,500

6,300

5,900

科学和科学服务业

1,800

1,800

1,900

1,700

金融业和国家保险业

2,700

2,900

4,100

4,000

行政部门

9,800

9,700

11,500

11,800

表91就业女性

指标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女雇员

499,300

459,700

430,200

401,900

占雇员总数的%

46.1

43.1

40.8

40.0

表102006-2009年按经济部门分列的人均名义月工资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平均工资

同比增幅(%)

平均工资

同比增幅(%)

平均工资

同比增幅(%)

平均工资

同比增幅(%)

部门共计

116.26

139

163.27

140

231.53

142

284.35

123

工业

226.37

118

293.11

129

420.01

143

481.28

115

农业

42.99

112

52.50

122

80.93

154

80.31

99

林业

40.99

146

50.89

124

84.65

166

149.02

176

运输业

232.32

128

394.01

170

587.21

149

660.72

113

通信业

555.89

192

482.62

87

849.15

176

771.47

91

建筑业

318.96

160

467.87

147

608.9

130

657.56

108

贸易、餐饮业

106.93

135

144.51

135

203.3

141

273.37

134

信息技术

133.42

129

152.31

114

320.46

210

735.08

229

地质、大地测量和水文部门

128.21

130

204.32

159

283.75

139

354.39

125

住房和公用设施、非生产性消费服务业

126.83

126

161.12

127

247.19

153

331.28

134

保健、体育和社会服务业

56.00

137

77.13

138

142.72

185

188.31

132

教育

102.11

135

140.79

138

181.57

129

251.67

139

艺术和文化

84.31

142

105.87

126

157.99

149

213.72

135

科学和科学服务业

132.20

125

166.53

126

244.92

147

320.50

131

贷款、保险和金融业

558.84

159

818.72

147

1,068.10

130

1,229.40

115

行政部门

208.35

145

256.37

123

349.64

136

430.90

123

表11政府劳工、就业和社会福利监察局提供的2006-2009年数据

指标/年份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检查总数

1,081

1,076

1,268

1,254

其中:

涉及劳工问题

1,081

902

930

781

涉及就业问题

-

9

23

67

涉及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金问题

-

165

315

406

已处理的投诉和其他申请

285

477

520

1,047

违反关于劳工、就业和社会福利问题的劳动立法案件共计

7,031

7,332

8,795

6,155

其中:

涉及职业安全问题

7,031

6,970

8,106

3,925

涉及就业问题

-

26

51

278

涉及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金问题

-

336

638

1,952

国家工作条件检查结果

-

-

-

55

应劳动监察人员要求发放的薪金和其他社会补助(单位:千索莫尼)

10,268

10,753

8,196.4

18,006

应劳动监察人员要求发放给职工及其家庭的涉及事故和职业病的补助和补偿(单位:千索莫尼)

-

58

260

359

在查出的全部违法案件中:

应劳动监察人员要求支付的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金(单位:千索莫尼)

-

53.4

123.2

452.3

向官员、法人以及未设法人的经营活动所涉个人征收的行政罚款总额

-

-

-

150

征收的罚款总额(单位:千卢布)

-

-

-

94.2

征收的罚款总额(单位:千卢布)

-

-

-

53.3

检查后受纪律处分的雇员总数

161

148

177

117

检查后送交检察长办公室对违反劳动法的人员提出刑事诉讼的案件总数

51

112

194

64

表12失业人员,2006-2009年

编号

指标/年份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1

失业人数

7,174

8,152

8,080

8,400

2

支付款项总额(单位:索莫尼)

717,328

844,531

852,500

1,900,000

3

每月向每名失业人员支付的款项总额,不含补助金(单位:索莫尼)

33.3

34.5

35.2

35.2

表13发放给妇女的小额贷款,2006-2010年

各州和共和国直辖区

发放的贷款(单位:千索莫尼)

数量(人)

2006年

全国共计

168,565

54,981

其中:

哈特隆州

27,233

13,595

索格特州

67,392

25,911

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

9,425

3,307

杜尚别市

41,475

4,574

共和国直辖地区

23,040

7,594

2007年

全国共计

332,652

88,663

其中:

哈特隆州

69,103

24,185

索格特州

121,340

39,694

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

24,317

4,982

杜尚别市

71,620

6,734

共和国直辖地区

46,272

13,068

2008年

全国共计

441,467

93,685

其中:

哈特隆州

92,637

26,807

索格特州

155,984

39,553

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

28,960

5,206

杜尚别市

99,858

6,679

共和国直辖地区

64,028

15,440

2009年

全国共计

395,819

74,488

其中:

哈特隆州

68,159

19,112

索格特州

156,267

35,397

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

18,731

2,871

杜尚别市

95,536

6,081

共和国直辖地区

57,125

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