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塔吉克斯坦

1.2007年1月26日,委员会第771次和第772次会议(见CEDAW/C/SR.771和772)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JK/1-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JK/Q/3号文件,塔吉克斯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TJK/Q/3/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无保留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表示赞赏。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制准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提交逾期且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了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阐释。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有些问题仍未得到解答。

4.委员会对缔约国派出以总统执行办公厅公民权利宪法保障局局长为首的代表团表示赞赏,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国家统计委员会、司法部、卫生部和外交部等部委的代表。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与委员会进行了坦诚、建设性的对话。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批准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执行这些文书可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履行《公约》及以下各项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的政治意愿和承诺:《宪法》,其中包含男女平等原则;《2005年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行使权利平等机会法》(以下称《国家保障法》)框架,其中所载的歧视妇女定义符合《公约》第一条对此的定义,禁止在任何领域歧视妇女,并要求公共当局确保两性平等;相关领域立法,包括《家庭法》(1998年)、《打击贩运人口法》(2004年)和《小额信贷组织法》(2004年)。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的推动执行《公约》的体制安排,包括:设立塔吉克斯坦国际人权义务执行情况政府委员会;指定一位副总理监督与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设立妇女和家庭问题委员会及两性问题司,且在所有地方政府办公室设立地方分办事处,以促进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政策;设立关于社会问题、家庭、保健和环境的议会委员会;在各部委设立两性问题协调中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劳动监察局成立两性问题协调理事会,以监测有些省份内劳动力市场和妇女职业介绍所歧视妇女的情况。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一些法令和方案决定为塔吉克斯坦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妇女人权提供了基础,其中有:1999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妇女的社会作用的总统令;题为“2001-2010年期间确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国策指导方针”的国家方案;题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人权教育国家制度”的方案(2001年)。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制定1998-2005年期间提高妇女地位和增强妇女作用的国家行动计划。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国家统计委员会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它拟订了减少贫穷战略中的两性平等指标。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条款,同时认为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从现在起至提出下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予以优先关注。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方面,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向有关各部和议会分发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落实。

11.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保障法》的宣言性质,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没有提出任何执行条款来确保落实平等保障,也没有执行条款来说明如何处理歧视妇女的案件、如何赔偿损失或有哪些其他有效补救措施来处理违反此法的行为。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妇女免遭歧视行为伤害,在《国家保障法》以及该法和《公约》所涉领域其他有关法律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修订《国家保障法》,以便明确执行条款。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强现有投诉机制,如代表团曾提到的为听取男女权利据说遭受侵犯的投诉而成立的公民权利特别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能通过各级机构间的参与有效监测《国家保障法》的实施。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一夫多妻、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人口等法庭案例很少。委员会还对没有与妇女生活其他方面相关的法庭案例表示关切。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把《公约》和有关国内立法,特别是《国家保障法》列为大学法学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并用作司法理事会法官研究中心的进修单元教材,以便在该国扎实地建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妇女中心不断实施法律扫盲方案和提供法律援助,并在全国各区增设具备法律专门知识的妇女中心,以期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传播《公约》并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是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关于形式和实质平等的含义和范围的认识。

15.委员会欢迎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努力落实政府两性平等政策和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个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在预算、人员配置和协调能力方面资源不足,因此无法充分有效行使广泛职能,包括在国家一级协调各个部门以及协调区域和地方机构的职能。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有足够资源和能力及机会就政府各项两性平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咨询意见;起草、审查和监测法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能力加强后有助于它将两性平等关切事项纳入国家、州、区和地方的所有法律和政策以及各部门的国家计划的主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和加强国家部门中两性平等协调中心的任务,目前是在自愿基础上执行这些任务的。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将塔吉克公务员培训进修研究所制订的题为“国家公务员和两性平等:行动领域”的教育方案向所有公务员开放,以期加强同《公约》和两性平等有关的各种提高公务员认识和能力方案。

1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十条,塔吉克斯坦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书属于其国内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国内立法中似乎并没有明确规定或提到暂行特别措施,尽管《国家保障法》确实提到作为第三条禁止歧视的例外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执行《保障法》。而且,尽管在一些领域,包括在某些竞争性职位安排方面采取了配额制度,以提高妇女在国家架构中的地位并促进偏远山区女孩接受高等教育,但缔约国没有作为一般政策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实现妇女在《公约》所有领域中的事实上平等。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法律上澄清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和《国家保障法》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有效利用这种措施。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前政治制度崩溃、内战(1992至1997年)和贫穷问题非常严重,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持有的顽固成见再度抬头。这种态度和成见大大妨碍《公约》的执行,是造成下列情况的根源: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利地位,难于行使获得土地权,一夫多妻制持续存在,家庭暴力猖獗,女孩辍学率很高。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综合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改变普遍持有的妇女从属地位和对男女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这种措施应该包括,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规定的义务,为宗教和社区领袖、家长、教师、官员和男女儿童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讨论和宣传脱离陈规定型观念、积极的妇女形象,促进全社会的两性平等价值观念。为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国家保障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根据这项义务,国家机关必须在塔吉克斯坦新闻媒体发布该法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这种报告的内容可包括讨论消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成立了13个危机中心和一个暴力受害者庇护所,制定了关于从社会和法律上提供保护以免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成立了执法当局协调委员会,并加重了对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的惩罚。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普遍存在。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作为工作重点,并按照一般性建议19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颁布现有的关于从社会和法律上提供保护以免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这种法律应该确保把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发出保护令和提供充足的庇护场所;起诉和大力惩罚犯罪者。委员会建议为议员、司法和公共部门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以及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并能够为受害者提供适当支助。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民众认识到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成立了打击人口贩运跨部委员会。但是,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塔吉克斯坦依然是妇女和女孩贩运的来源国和中转国。委员会还对为谋生而被迫卖淫的妇女和女孩遭受剥削表示关切。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切实实施2006-2010年打击人口贩运综合方案,切实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并根据各项协定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进一步遏制人口贩运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措施,缓解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困境,特别是年轻妇女的处境,为卖淫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和社会融入服务,为有意停止卖淫的妇女提供支助。

25.《国家保障法》第8条旨在确保选举名单上男女候选人比例相等,但委员会对政治机构中、特别是国家议会中妇女代表人数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家庭投票”这一做法,即在选举时由一名家庭成员,通常为男子,代替整个家庭投票,农村地区这种情况尤其多。委员会还对担任较高职务的妇女公务员和外交人员数量偏低表示关切。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全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尤其关注妇女在农村地区面临的障碍。委员会敦促该国提高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比例,特别是在国际一级。委员会鼓励该国审查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和23采用临时措施的情况。采用这类提高妇女参政比例的措施应包括制定基准、时间表或配额。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开展由各政党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及有意从政的妇女参与的培训方案,如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实施的培训方案,以增进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委员会还敦促该国从两性平等角度审查整个选举程序是否存在歧视因素,并考虑免去妇女候选人的注册费。委员会还鼓励该国制定法律保障,以避免家庭投票做法,并继续开展教育活动,说明代人投票是不可接受的,并可能使选举结果无效。

27.委员会注意到,已在教育领域做出一些努力,包括增加教员薪水和奖学金方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赤贫及关于妇女作用和责任的社会定型观念等因素,在小学一级女孩不上学比例明显很高,中学女生入学率大幅度下降,高等教育女生入学率低下。委员会还对女孩辍学率高表示关切。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妇女和女孩教育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并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消除男女入学率差距,并按照《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承诺对女孩普及初级教育。委员会敦促该国有效排除阻止女孩上学或升学的各种障碍。委员会建议通过进一步增加薪资、借助媒体和其他公共论坛等渠道来改善教师形象。委员会又建议,针对当前的两性平等、民主和市场机会情况,对教师进行更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知识并改进教育方法。委员会还建议:动员社区,在社区领导和地方当局的帮助下,支持女孩教育;举办研讨会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将重点放在帮助家长理解女孩教育的重要作用上;使女孩教育的费用负担得起,并实施特别措施,让辍学女孩和妇女重新回到学校并进入与她们年龄相符的班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审查所有教科书,消除其中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

29.尽管为消除对在职妇女的歧视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但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表示关切,这种状况的特点是妇女失业率高,多集中在保健、教育和农业等低薪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以及由此造成的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还对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感到关切。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国家保障法》和《劳工法》的有关条款,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均等。此外,还敦促缔约国努力便利妇女诉诸申诉机制和法院,以便处罚和杜绝公私雇主的歧视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新设立的国家劳动监察局提供足够的预算经费和人员,使之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委员会建议通过提供资源并设立相关培训机构,进一步努力培训和再培训妇女,让她们从事可持续的非传统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和《国家保障法》,更多利用临时特别措施,在女孩接受职业(包括非传统职业)培训及晋升妇女担任公共部门高级职务方面采用带时间表的数字目标或配额。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国家预算经济以妇女为主的部门中增加薪金,并优先开展这些工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男女同龄退休的规定,以期为他们提供均等机会,包括消除在实际支付养恤金方面对妇女的任何歧视。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妇女生殖保健做出了各种努力,包括实施《生殖健康国家战略计划(2005-2014)》和其他计划;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新网络,在农村地区培训助产人员;《2006年母乳喂养法》。与此同时,委员会严重关切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充分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高,避孕药具普及率低,以及据报少女缺乏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了解。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机构的援助下,如果需要这一援助的话,继续采取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一般保健特别是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更多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并为此调动资源,监测妇女实际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广泛促进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特别重视防止未成年婚姻中少女早孕,并控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特别是长期趋势和并涵盖妇女寿命周期,说明:妇女的一般保健和生殖保健,包括相对于男子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及其原因,特别是孕产妇死亡率;避孕药具普及率、生育间隔;影响妇女和女孩的疾病,特别是各种癌症;关于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机会的最新资料,包括计划生育和防治癌症的各项服务。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监测和评价保健战略机制的情况。

33.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女孩和妇女获得适当保健、教育和就业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内战造成的寡妇、丈夫外出打工的妇女和其他单身女户主的脆弱处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不了解自身的财产权利和婚姻权利,关于妇女作用和活动的定型观念产生了不良影响,因为这有碍妇女拥有土地、管理农田和销售农产品。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做出特殊努力,保护并保障农村妇女,包括单身女户主拥有土地、管理农田和销售农产品的权利,为她们提供法律、管理和商业培训,简化私营农田登记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社区领导人和宗教领导人、教师、家长和男女儿童开展宣传,改变目前的性别定型观念。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培训,帮助农村妇女参加地方、地区和全国级别的决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信息,说明关于各个年龄组农村妇女在拥有土地、创收活动、保健和教育领域的实际状况,以及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取得的成就。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仅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宗教仪式为基础、而且出于各种理由也不进行民事登记的一夫一妻婚姻妇女人数越来越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法律上禁止,但一夫多妻制仍然存在,第二任妻子和以后的妻子没有任何财产、继承或监护权。委员会并对塔吉克斯坦合法结婚年龄降低到17岁表示关切。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力禁止和防止不登记的结婚,广为宣讲这种婚姻给妇女权利带来的不良影响,便利人们前往登记处,降低登记费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法律行政规章,防止未经核查是否首先进行民政登记而举行宗教结婚仪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同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机构)和Jamoats(行政机构)合作,创造积极的公众舆论,宣传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努力消除造成一夫多妻制现象的根源,针对家长和宗教领袖制定战略,防止出现这种现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刑法,制裁一夫多妻制。委员会承认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法律状况,同时敦促缔约国审查现存的一夫多妻关系中第二任妻子和以后的妻子的脆弱处境,以便确保她们的经济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和《儿童权利公约》,把男女结婚最低法定年龄改回为18岁。

37.塔吉克斯坦根据《公约》原则,依法规范了家庭关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传统的文化行为模式氛围内,强迫婚姻屡见不鲜,其中涉及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性。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塔吉克族移民妇女所处的弱势处境。她们在接纳移民国被迫与人结婚。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强令禁止逼婚,开展双边和次区域合作,打击强迫塔吉克族妇女越境结婚的现象,并安排她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9.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特别易受伤害妇女群体,包括往往受到多种形式歧视的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资料和数据。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包括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易受伤害妇女群体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实际和全面状况的资料。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编写今后的定期报告以及就委员会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邀请各州、地区和地方当局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确保就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问题,包括就委员会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以及编写今后报告的问题与广大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持续而系统的协商。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者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44.委员会还强调,全面和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所有一切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45.委员会要求在塔吉克斯坦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让该国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地位已经采取的步骤,了解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6.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八条,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问题做出答复。鉴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6年11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2010年11月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方式提交这两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