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草案: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2008年7月11日,委员会第844次和第845次会议审议了坦桑尼亚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ZA/6)(见CEDAW/C/SR.844和8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ZA/Q/6,坦桑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TZA/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但遗憾的是报告并未涉及所有《公约》条款。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口头说明和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部长率领的,由桑给巴尔劳动、青年、就业、妇女和儿童发展事务部长担任代表团副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并在《公约》所涉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代表。委员会赞赏在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公开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该报告的编写过程中组织了多种协商研讨会,并有政府各部委、部门和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的参与。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1月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通过了旨在2025年之前在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文化领域实现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的《2025年国家发展构想》,以及于2000年通过了妇女和两性发展政策。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01年设立人权和善治委员会,该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和传播关于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的信息。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在该委员会内部设立了处理公共教育和妇女权利的性别事务特别股。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与发展伙伴和非政府组织一道进行的多项努力,包括通过致力于在2015年之前向所有女性和男性提供教育的教育部门发展方案(2000-2015年),以及为促进女孩教育的多项其他特别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坦桑尼亚妇女培训基金、基于社区的少女教育(建造旅馆和寄宿学校以及设立教育信托基金)、初级教育和引入按人头补助的中学教育特别方案、坦桑尼亚大陆辅助基础教育和桑给巴尔教育方案,以及高等教育方案。

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宪法》的第14次修订案,其中规定议会中妇女的数量应不少于议员总数的30%,总统有权提名10名议员,其中5名应为妇女。委员会还赞赏由代表团提供了下列信息:缔约国正努力在其即将到来的2010年选举中实现非洲联盟提出的男女比例50/50的目标;此目标在执政党的2005年宣言中得到重申和为此目的已设立一个负责制定两性均等战略的部际委员会。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推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改革,包括于2004年修订的1999年的第4号《土地法》(该法可以给土地作价并允许不经配偶同意将土地抵押)以及第5号《乡村土地法》(该法赋予妇女与男性平等的购买、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修订现行的继承法、1971年的《婚姻法》和《儿童监护人法》的建议。

1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推进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工作中与非政府组织的经常性合作和伙伴关系,包括在2000年采纳一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和旨在推进非政府组织有成效参与的2002年24号《非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委员会鼓励该政府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2.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对《宪法》的第13次修正案扩展了《宪法》第13(5)段中歧视的理由,加入了以性别为基础的歧视;2002年修订的《桑给巴尔宪法》第12条第5部分也提及了性别歧视。但是,委员会关注尽管坦桑尼亚已修改其《宪法》,列入以性别作为歧视理由,但歧视的定义仍不符合《公约》第1条中歧视的定义(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

1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修订“歧视”的现有定义,使其涵盖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从而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

歧视性法令

15.尽管坦桑尼亚早在1985年就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公约》至今仍未纳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国内法,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没有全面纳入国内法的情况下,《公约》将无法成为国家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法院也无法使用《公约》的条文进行审理和执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法律改革委员会工作的框架下实现立法改革的努力,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优先考虑开展全面的法律改革,以取消性别歧视条文,填补立法方面的空白,使本国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使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委员会对于1971年《婚姻法》、《继承法》和《儿童监护法》拟议修正案的通过延误尤感关注。委员会还对歧视妇女、不符合《公约》的其他立法及习惯法在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继续有效表示关切。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完成将《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的进程。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加速其法律审查进程,并有效地与议会共同开展工作,确保所有歧视性法律得到修订或废除,以使其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立法机关成员有关高度注意开展此类改革必要性的认识,以使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符合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订出一个开展此类改革(包括通过1971年《婚姻法》、《继承法》和《儿童监护法》拟议修正案)的明确时间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国际社会寻求技术支持。

[提高认识和培训]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已被翻译成斯瓦希里语,同时也对缔约国整个社会(包括所有各级司法机构)对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法律部门改革方案》,但对于该国律师人数偏低(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律师人数偏低)和缺乏全面法律援助体系仍表关注。对于妇女本人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因而也就没有能力主张这些权利的现状,委员会也表示关注。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相关的国内立法纳入教育和培训法律界成员和司法机构的内容,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各级法官接受有关人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条文的适当培训,并使妇女在获得法院司法救助方面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利用适当的媒介,确保向妇女和社区领袖提供有关《公约》的资料,并向所有有需要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她们能够诉诸司法。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将《任择议定书》也译成斯瓦希里语。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其两性平等国家机构所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和桑给巴尔劳工、青年、就业、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以及在各部委、独立的部门和机构、区域秘书处和地方当局建立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办公室,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于这两个部委的机构能力薄弱(包括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不足的问题)表示关切。这些不足可能会使它们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难以推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方案,有效协调各级国家机构不同机构之间的努力,并确保在政府政策的所有领域将性别观点全面纳入主流。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加强其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机器,尤其是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两性平等和儿童事务部和桑给巴尔劳工、青年、就业、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以确保有强有力的机构化机制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特别吁请缔约国为这些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权力和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协调《公约》的执行,为促进两性平等而有效开展工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就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开展培训等方式,加强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之间在两性平等活动方面的联系。

文化习俗

21.对于与《公约》背道而驰的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和有关女性和男性在所有生活领域的作用、责任和身份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担心,此类习俗和做法将永久延续对妇女的歧视,它们表现在妇女在许多领域(包括在公共生活和决策过程以及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和不平等地位,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的传统习俗和惯例(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彩礼等)的持续存在。迄今为止,缔约国没有采取持续的和系统的行动,纠正或消除此类定型观念和消极的文化价值观或文化习俗。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国文化视为本国生活和社会架构的动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可变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f)和5(a)条的规定,毫不拖延地制定一项包括立法在内的全面策略,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此类措施中,应包括提高人们对此议题认识的努力,其主要针对对象是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女性和男性(包括传统领袖),并应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展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有力地处置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彩礼等有害的文化和传统习俗、做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有效利用创新手段,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共同合作,促成以正面的和非定型的方式展现妇女的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1年通过的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2001-2015年)以及该国总统于2008年5月发起和批准的一场全国性的“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说不”运动,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于该国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如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深感关切,在一种保持缄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影响下,此类暴力行为似乎在社会上取得了合法化的地位,以至于很多暴力案件的报案率过低,很多报案的案件最后在庭外和解。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为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经费以及缺乏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承认婚内强奸是刑事犯罪,且在声明中指出,对于该国而言,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收容所不是一项可行的选择。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供按年龄分列的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也表示遗憾。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优先关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认识,使人们认识到,根据《公约》,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属歧视,并因此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以及一切形式性虐待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确保对行为人进行起诉、惩罚和改造;以及确保暴力行为受害者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时面临的任何阻碍,并建议向所有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建立法律援助站。委员会建议对司法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医务工作者以及社区发展干事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并促请缔约国再次考虑为此类受害者建立收容所的可能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所实行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并说明此类措施的影响以及按年龄组分列的各种形式的此类暴力行为流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和趋势。

切割女性生殖器

25.委员会欣见坦桑尼亚颁布了禁止切割18岁以下女孩生殖器的《性犯罪特别条款法》(1998年),并通过了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国家行动计划》(2001-2015年)。但委员会对坦桑尼亚一些地区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依然很普遍以及坦桑尼亚报告中估计约18%的坦桑尼亚女性生殖器被切割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执法力度弱以及相关当局对于最近女婴在自家中被切割了生殖器的做法无动于衷。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对18岁以上妇女切割生殖器依然合法,这些妇女通常迫于压力或被强迫切割了生殖器。委员会强调,这一有害做法严重侵犯了女孩和妇女的人权,违背了缔约国根据《公约》中应承担的义务。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现有的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并在必要时通过新法律,为所有妇女消除这一以及其他有害的传统做法。缔约国应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切割女性生殖器,包括切除18岁以上妇女的生殖器,解决最近新生女婴生殖器被切割问题,并加强执行1998年法律的力度,以确保对行为人进行起诉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的支持下,加强针对妇女和男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及其文化上的深层缘由。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方案,使那些靠切割女性生殖器谋生的人能够另谋生计。

贩运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27.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于2006年5月批准了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别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委员会对坦桑尼亚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并对她们进行性剥削的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于女孩因贫穷和养家糊口而遭贩运和性剥削尤其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于缺乏有关贩运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这两方面的数据,而且缔约国并未制定一个解决贩运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遗憾。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贩运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在一些情况下,与正常的农村-城市移徙混在一起。

28.委员会促请切实有效地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而且其中必须包括防范措施、及时起诉并惩罚贩运者以及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向司法人员、包括边境警察在内的执法官员、公职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发展干事提供有关新法律方面的资料和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通过一个综合行动计划,解决贩运问题,并确保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该计划的有效执行,其中包括收集分列的数据。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对贩运问题进行研究并解决贩运问题的根源,以消除女孩和妇女易遭受剥削和落入贩运者手中的脆弱性,努力帮助作为性剥削和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承认女议员人数大幅增加,同时注意到在其他公共生活和专业工作中,包括在政府、外交、司法、公共管理领域,主要在高级别上,没有取得同步进展,提高妇女地位仍面临各种障碍。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促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决策的可持续政策,并将此作为公共生活和专业工作所有领域的一项民主要求。委员会建议委员会充分利用有关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并呼吁缔约国视需要,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进一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推动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特别是在高级决策层。委员会建议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说明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并为女性候选人和当选公职的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提供有关领导和谈判技能方面的培训。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密切监督执行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情况。

公民身份

31.委员会注意到坦桑尼亚代表团提供了关于审议白皮书和一份双重国籍法案草案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有的《国籍法》(1995年),妇女只能通过婚姻取得国籍并将国籍传给她们在国外出生的子女,这种歧视妇女的做法仍在持续,而且此类歧视违反了《公约》第9条的规定。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这一进程,并及时修订《公民法》(1995年),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精神。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上文第8段指明的许多教育方案,以及最近小学入学率方面的两性均等,但它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实施这些方案的专门预算拨款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基础设施薄弱和教材短缺;合格教师人数有限;城市与农村或边远地区的教育质量和受教育的机会差异明显;缺少关于识字率的分类资料;与男孩相比,女孩由小学入中学的升学率偏低;女青年与男青年接受公立大学以及职业和技术教育的入学率悬殊。委员会还关切妨碍女童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以及早婚、怀孕、旷课、料理家务和照顾病人和儿童导致的女孩辍学率。委员会特别关注有资料表明,作为早孕受害者的女孩被坦桑尼亚学校开除。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童教育程度低下,仍然是她们充分享有人权的最严重障碍之一。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遵守《公约》第10条,提高社会对教育作为人权和赋予妇女权力基础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一些地区妨碍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获得各级教育,留住在校女生和加强执行再入学政策,使女孩在分娩后得以重返坦桑尼亚学校。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包括通过提供适当和持续培训,并确保建立足够的教育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提供足够教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拨出必要的预算款项实施有关项目和方案,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就业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为实现国际劳工标准本土化,制定《全国雇佣服务法》(1999年),规定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制定适用于所有雇主的《就业和劳资关系法》(2004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公务人员就业的平权行动政策,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有权享有与其工作相应的薪酬。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部门由男性主导,在其中工作的妇女大多数处于低层和中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虽然《公务员条例》(1984年)和《就业和劳资关系法》(2004年)规定了带薪产假,但此类产假每三年才有一次,且私营部门雇主也不受这些法规制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性骚扰仍然是女性劳动者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关切大量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中主要是农业部门,以及小企业、食品加工和手工业等其他活动,她们在这里获得土地的机会有限,缺乏就业安全,缺少社会保障福利。此外,委员会遗憾的是,关于劳动力中妇女状况的数据有限,妨碍了它清楚了解妇女在城乡劳动力大军中的参与、工资差距、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以及妇女在新的经济机遇中受益的能力。

36.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它请缔约国确保就业法规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适用和强制执行。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针对非正式部门建立管制框架,以提供获得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机会。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包括按性别分列数据的详尽资料;对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妇女就业状况和趋势的分析;关于为实现妇女在就业部门,包括新的就业和创业领域机会均等所采取措施及其影响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法律规定及其监测和执行;同工同酬;投诉机制以及关于妇女对这一机制的运用和结果的统计资料。

经济和社会福利

37.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通过的《国家小额供资政策》为实现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两性平等和公平提供了指导,妇女发展基金的存在,以及代表团表示政府正在推动开办妇女银行,它关切的是,向妇女发放的贷款仍然是高利息,而且普遍附加种种不堪重负的条件,妨碍妇女的发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在所有企业家中,妇女估计占43%,但她们主要集中在低增长领域,与男性同行相比收入较低,且面对各种社会文化障碍,以及法律、规章和行政壁垒。

38.按照《公约》第1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尽量降低所发放贷款的利息,以惠及更多妇女,并取消沉重的附加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为消除女企业家所面临的障碍制定具体方案,并发展评估机制,以确定创业教育方案对妇女是否有所帮助。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银行尽快开业。

卫生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一次定期报告审查以来作出一系列努力,改善卫生领域的状况,包括1998年推行医疗服务费用分摊方案,制定《坦桑尼亚加速降低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国家路线图战略计划》(2006-2010年),白丝带倡议,以及免费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的《生殖和儿童保健战略》(2004-2008年),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率,包括贫血造成的死亡,以及婴儿的死亡率始终居高不下,同时妇女的预期寿命减少了。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推出家庭生活教育,但它关切的是,妇女缺乏获得高质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现有的性教育方案不够充分,可能对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它还关切的是,医务工作者的消极态度可能妨碍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对计划生育服务需要未能得到满足和避孕药具的使用率低表示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降低母婴死亡率,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年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妇女认识,并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利用保健设施和得到经培训人员的医疗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保健工作者要有方便客户的态度,从而改善提供优质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和男子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式的了解和使用,使他们可以明智地选择子女数目和间隔。委员会还建议大力推广性教育,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特别关注防止少女怀孕和控制性传染疾病的问题。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的财政和技术支助,以采取措施,增进妇女健康。

艾滋病毒/艾滋病

41.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艾滋病毒感染率略有下降(2005年,年龄在15岁到49岁之间的成人中,估计有6.5%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缔约国通过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多部门战略框架(2003-2007)”,并在坦桑尼亚艾滋病委员会和桑给巴尔艾滋病委员会之下制定了一项国家政策;还颁布了《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2008),以制止和取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污名和歧视。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流行病在缔约国仍然十分猖獗,特别是在育龄期年轻女性当中。委员会还担忧目前的政策和立法没有充分考虑两性特有的弱势情况,没有充分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切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持续存在,女孩和妇女的地位低下,影响了她们谋求安全性行为的能力,并增加了她们受感染的机率。

42.委员会建议继续并持续开展努力,克服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及其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后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关注妇女赋权问题,并且在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列入性别观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对在坦桑尼亚妇女中占绝大多数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的劣势地位表示关切,其特点是贫穷、文盲、在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困难重重以及没有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委员会还关切传统的妇女定型观念在农村社区最为盛行,农村妇女往往被指派做耕种和抚养孩子的工作,没有机会获得有薪就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的1999年第4号《土地法》(于2004年修订)和1999年第5号《村庄土地法》扭转了对妇女土地权的歧视性习惯做法,且2002年第2号《法院法(解决土地纠纷)》规定,土地法院的组成人员中女性不得少于43%,但委员会关切尽管法律规定可拥有土地,但农村妇女往往没有真正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体现在拥有土地的妇女比例很低。委员会还关切修订的土地法没有解决对妇女的歧视性继承权问题。此外,委员会关切妇女对她们的产权了解有限,没有能力主张权利。

4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扩大和加强妇女参与设计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户主的需求,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并增加获得保健、教育、清洁水和环境卫生服务、肥沃土地和创收项目的机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对农村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颁布法律取消歧视性继承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通过普法方案和推广服务,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其土地权和财产权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想要提出歧视索赔的农村妇女扩大法律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资料,全面说明在《公约》规定的各个领域农村妇女的状况,包括妇女与男性相比,拥有土地的比例较低的原因,以及缔约国在提高这一比例方面所做的努力。

妇女弱势群体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努力,但对某些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的脆弱处境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对那些妇女的社会状况,包括贫困以及特别是由于巫术指控而导致的恐吓、孤立、虐待和谋杀报道深表担忧。委员会还对阿尔比诺族人、包括妇女和女童成为活人祭仪对象的报道深表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有关残疾妇女处境的情况。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危急处境,确保她们充分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并全面参与决策过程,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上有适当工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制定特别方案,消除这些妇女群体中的贫困,抵制针对她们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挑战对老年妇女的传统认识,特别是巫术指控,并制止在活人祭仪上杀害阿尔比诺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请求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包括分类数据,说明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状况。

难民妇女

4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接纳来自邻国的难民,并注意到执行1998年《难民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坦桑尼亚难民营中难民妇女的情况,而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委员会对在难民社区中没有充分防止和赔偿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而且对暴力犯罪人明显有罪不罚的报道特别担忧。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资料,全面说明坦桑尼亚难民妇女的处境,特别是为防止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而采用的方法以及可用的赔偿和身心康复机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调查和惩处暴力侵害难民的所有犯罪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这些方面继续与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专员)开展合作。

家庭关系

49.委员会对缔约国存在多重婚姻关系制度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习惯法和1971年《婚姻法》第10条都允许一夫多妻,《婚姻法》第15条明令禁止妇女有一个以上的丈夫,但《婚姻法》的拟议修正案却不对一夫多妻制进行惩罚。委员会指出,《婚姻法》拟议修正案意图规定女孩和男孩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而不是《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女孩15岁,男孩18岁。委员会对拖延通过该修正案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人法法案》允许用出彩礼换取新娘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歧视性习惯做法,包括过继婚和寡妇净化等习俗顽固不化表示关切。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民法、宗教法和习惯法与《公约》第16条相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改革,使其法律框架符合《公约》第15和第16条的规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正规法律条款与习惯法发生冲突时,依循正规法律条款。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消除一夫多妻制。还促请缔约国迅速通过对《婚姻法》的拟议修正案,确保《婚姻法》根据国际普遍接受的标准,把男孩和女孩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

收集数据

51.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到社区发展、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部内设有一个对性别问题保持敏感的监测系统数据库,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提供充分数据说明《公约》所述各领域中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公约》所述各领域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5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设计一个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采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的进展,并为此目的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为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请求国际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农村和都市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54.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履行根据《公约》所应承担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对此负责,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均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根据程序,为落实这些结论意见以及政府根据《公约》提交下一个定期报告的进程中,酌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5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56.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57.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坦桑尼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58.委员会请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落实结论意见]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介绍上文第16、26和50段中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视需要、并酌情为执行上述建议,考虑请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次报告日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