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东帝汶

1.7月30日委员会第896次和第897次会议审议了东帝汶的初次报告(CEDAW/C/TLS/1)(见CEDAW/C/SR.896和89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LS/Q/1号文件,东帝汶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TLS/Q/1/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依照委员会有关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提交初次报告。这份报告内容详尽,坦诚描述了东帝汶妇女的状况。缔约国还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促进平等国务秘书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人数均衡的男女代表,这些代表来自负责实施《公约》所涵盖各领域措施的部委。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做出口头发言,概述了东帝汶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近来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挑战,并对委员会在坦率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做了澄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讨论。

积极方面

4.委员会充分意识到东帝汶这个新独立的国家面临种种重大挑战,赞扬该国政府在《帝力宣言》中做出明确承诺,表明坚定的政治意志,并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初次报告编写过程中,政府各部门、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技术援助并进行了参与。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履行《公约》的过程中,同非政府组织开展了经常性合作,并且成了伙伴关系。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没有任何保留地加入了《公约》,并于2003年4月加入了《任择议定书》。

7.缔约国适用了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并向委员会首次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和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对此委员会予以祝贺。

8.为祝贺缔约国于2008年设立了促进平等国务秘书,并通过了扩大该国务秘书职权范围的第16/2008 号组织法。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人权和司法监察员办公室。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和2004年期间批准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2.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13.委员会欢迎不断努力解决妇女在冲突后期间的需求,但是关切地看到,特别是在消除冲突后果的努力中以及在建设和平和重建过程中,没有将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对妇女在与过渡进程有关的领域中担任领导职位的人数偏少表示关切。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作为过渡进程各个方面的核心目标,并提高立法机构对此重要目标的认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认真关注冲突后期间妇女的具体需求,并按照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到《公约》第4条第1款、第7条和第8条。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法律地位

1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宪法》第9条,已经批准的国际条约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文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尚不明确。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国际公约在其国内法律框架中的地位,确保包括本公约在内的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立法,并确保这一立法与国际文书相符。

不歧视和平等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16条确认了不歧视原则,但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包括根据《公约》第1条拟订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该条款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尽管《宪法》第6条(j)宣布国家有责任促进和确保“男女之间有效的平等”,但根据《公约》第2条(a),“机会平等”原则并不等同于最完整意义的“平等”概念。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纳入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而这一定义应当基于《公约》第1条包括直接和非直接歧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a)在《宪法》或其他适当法律中列入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颁发和实施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男女平等的综合法律,并使妇女了解她们根据此种法律所应有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歧视妇女问题提出投诉建立明确程序,并对此种歧视予以适当制裁,还有确保权利遭到侵犯的妇女能够获得有效救助。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3年4月加入《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东帝汶,特别是司法和其他执法官员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普遍缺乏了解。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本身并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所应享有的权利,不了解《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投诉程序,因而没有能力主张其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能够提供有关在法庭上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例的信息。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向政府部门、议员、司法和执法官员等所有利益攸关方适当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建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翻译成为当地语言,向广大公众、非政府组织、政党及社区领袖广为传播,使大家了解妇女的人权。

诉诸法律的机会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立法规定妇女有机会诉诸法律,但实际上她们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以及就歧视案件在法庭上提起诉讼的能力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包括不识字、语言障碍、进入法庭的实际困难、传统的司法制度持续存在、诉讼费用、缺乏有关其权利的信息以及缺乏行使其权利方面的援助,等等。

22.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妇女在诉诸法律方面可能遇到的障碍,并确保司法部门熟悉《公约》以及缔约国的各项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普及法律方案,传播有关利用现有的法律救助来反对歧视的各种途径的知识,并监测这些工作所获成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与实施那些实际上能够加强妇女诉诸法律能力的各项措施。

国家机器

23.委员会欢迎在总理内阁之下设立了促进平等国务秘书,并在部和区一级设立了两性平等问题协调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确保这些新设立的政府部门有效运作方面,缺乏足够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委员会欢迎提供了有关当前的2006-2011年战略计划的全面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2010-2015年战略计划,缺乏有关其目标和所涉领域方面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能够提供有关拟订或设想应对政策以通过使用两性平等主流化这一方法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取得更为持久的成果方面的信息。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器,赋予其权威和决策权力,提供其有效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以促进两性平等,促进妇女享有其权利。这应包括各个两性平等和人权机制之间以及同民间社会有效协调和合作的能力,还应包括各设立部门间永久结构,由所有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各个级别派出具有决策权的高级代表参加,以确保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有效运作。委员会还建议设立监测机制,以定期评估缔约国2010-2015年战略计划在实现既定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临时特别措施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制定临时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司法领域没有妇女供职,在公共管理部门,尤其是在决策层,妇女参与也很有限。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用临时特别措施,作为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加速实现妇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特别是在司法和公务员制度中,包括在外交部门。委员会请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根据《公约》各项条款采用临时特别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的信息。

陈旧观念和文化做法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顽固陈旧的男权思想盛行不衰,逼婚早婚、一夫多妻制、彩礼或嫁妆等根深蒂固的不良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持续存在,这些思想和陋习对妇女构成歧视,限制了妇女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严重阻碍妇女享受人权。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文化视为不断变化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且文化受到各种影响,因此不断变化发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立即根据《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实行一项综合战略,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损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做法和陈旧观念,促进妇女充分享受其人权。这种措施应该包括向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宗教和社区领袖、家长、教师、官员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及社区和宗教领导人协同开展这一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有效利用创新手段,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共同合作,促成以正面的和非定型的方式展现妇女的形象,特别是制定外联方案,与农村妇女建立联系。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9年3月颁布了《刑法典》,其中将大多数性犯罪定为刑事犯罪,将这些罪行定为是对妇女人身安全和完整权利的侵犯,并确保刑事诉讼并不依赖受害人是否提出正式控诉。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能够答复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根据新《刑法典》是否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这一问题,还感到遗憾的是,《家庭暴力法》草案的颁发严重推迟。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普遍存在,而且缺乏信息,无法了解这种现象的程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是通过包括调解在内的传统方法予以解决。

3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颁发《家庭暴力法》,向公共部门官员和整个社会广为宣传,并监测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定有关家庭暴力的国家综合行动计划,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包括农村妇女,都能立即诉诸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保护令、法律援助和在所有地区都能利用数量充足、安全和资金到位的收容所。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广大公众认识的措施,使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在社会上和道义上都不能接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对这些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根源进行研究,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委员会建议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应通过正规的刑法系统审理。

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迫使卖淫

31.委员会欢迎2003年颁布了《移民和避难法》和《刑典法》,《刑典法》将贩卖人口和性剥削定为犯罪,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东帝汶,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迫使卖淫现象持续存在,而且确保立法切实实施的政策效率有限。缺乏有关东帝汶境内卖淫情况的信息,对此委员会也感到关切。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加速努力,有效实施和充分执行该国反贩运立法。这方面的工作应特别包括有效起诉并惩处贩运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专门服务于妇女受害者的机构,并采取预防措施,包括解决贩运人口的根源,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便消除妇女容易遭受剥削和贩运的脆弱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东帝汶迅速颁布保护证人的法律,并在下次报告中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有关意图营利迫使卖淫方面的信息。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3.国民议会中妇女的人数增加,对此委员会表示赞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6/2008号法令仍然对妇女采取歧视态度,其中规定每四个国民议会候选人中,应有一人是女性。在公众和政治生活中以及在决策职位中,妇女人数仍然很少,在地方一级尤其如此,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信息表明,参加竞选的妇女担心所在社区进行报复或其他形式的政治恐吓及暴力。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加强努力,通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等方式,增加妇女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担任决策职务以及在私营部门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数。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第6/2008号法令,以增加妇女的规定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执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社区领袖一道开展这些工作,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地担任各级决策职务推动该国发展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创造并确保安全的环境,使妇女候选人不必担心恐吓或报复。

教育

3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做出努力,减少女性文盲,特别是减少年轻女孩文盲,并在初等教育中实现男孩女孩的平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孩在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低,而且女孩辍学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统观念、早孕和早婚等是女孩辍学的原因,而那些因停学措施而离开学校的怀孕少女很难重返学校继续学习。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很多女孩遭到老师的性虐待和骚扰,还有很多女孩在上学的路上遭到性骚扰和暴力侵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体罚构成了对包括女孩在内的儿童的暴力,但在学校和家里却都得到接受。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在实际上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克服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享受受教育权利的传统观念,让女童留在学校,执行让青年妇女在怀孕后返回学校的复学政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童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并建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家长在实施此类措施方面予以合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文盲,特别是消除农村妇女中的文盲,以本地语言和葡萄牙语开展扫盲方案,并由家长参与到这些措施中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提供安全交通上下学,并提供没有歧视、没有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培训学校官员和学生,通过媒体向儿童进行宣传,并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确保对性虐待和骚扰的实施者进行诉讼。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确保依照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并惩罚那些对骚扰或虐待女孩负有责任者,要将此类虐待视为侵犯人权行为,并支持女孩报告此类事件。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创造一种积极的环境,预防此类情况发生,包括鼓励家庭不接受通过女孩同施暴者结婚来解决此类案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严格禁止在任何场合的体罚,途经包括针对家庭、学校系统和其他教育部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健康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生殖健康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东帝汶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非常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缺乏获得足够的产前产后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途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切现有的性教育方案不足,可能不够重视避孕药具的使用、早孕的预防以及包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染病的控制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关切许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家里分娩,而且非法、不安全的堕胎增加了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新通过的《刑典法》,堕胎是应受惩处的罪行,特别是这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从而给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有关妇女精神健康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高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根本原因,设定带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妇女的认识,并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使用保健设施和获得合格人员的医疗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在产后保健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各种方案和政策,使人们能有效地获得价格可承受的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以使男子和妇女能够就子女的数目和生育间隔做出知情的选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广泛开展针对女孩和男孩的性教育方案,其中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行动纲要》审查有关堕胎的立法,以期消除对堕胎妇女施加的惩罚性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数据收集制度,以便加强知识基础,用以有效制定和执行关于妇女健康所有方面的政策,包括监测其影响。

就业

39.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劳工法》以及其他与劳工相关的立法,这些法律确保男女平等,包括同工同酬和带薪产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实际上的歧视,这些歧视表现在雇佣程序、工资巨大差别以及职业隔离。委员会对特别在产假福利问题上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法律规定,对有关许多妇女得不到薪金或者休完产假后失去原来职位等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失业率高,就业没有保障,而且集中在活动范围狭窄的非正规部门,特别是农业部门,收入低而且不稳定,又被排斥在社会保障方案之外。

40.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保障执行《公约》第11条的所有规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各项相关公约,特别是关于就业不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和关于同等薪酬的第100号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以确保和监测现有立法的遵守情况,特别是关于产假和其他相关福利的立法。委员会还建议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就业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的状况,特别是在农业部门,以期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各种社会福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针对就业问题和私营部门的做法建立有效的监测和管理机制。

赋予妇女经济权力

4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制定减贫战略,通过推动创收活动和获得小额信贷来促进妇女的自主地位,同时,委员会对妇女、尤其是山区和高原地区的妇女、妇女户主、寡妇和老年妇女中广泛存在的贫困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农村妇女的处境,她们大多数人生活贫困,从事农业工作,生计朝不保夕,诉诸司法以及获得保健、教育、经济机会和社区服务的途径甚少。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国家和地方发展计划及方案中的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减贫和可持续发展计划及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妇女户主的需求,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充分利用信贷基金。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农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教育、洁净用水、用电、土地和创收项目,并能充分享有所有其他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在拥有和继承土地方面消除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并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其制定和实施。

妇女回返者

43.委员会对妇女回返者飘忽不定的生活状况感到关切,这些妇女由于暴力和冲突而流离失所,现在又回到家里。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妇女回返者曾经是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的受害者,而她们又没有立即获得救助的途径。

44.委员会请缔约国推行符合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的国家政策,制定并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计划和方案,推动对妇女回返者的社会融合、能力建设和培训,以此特别关注妇女回返者的各种需求。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曾经遭受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暴力伤害的妇女回返者能够立即获得救助。

家庭关系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各种努力,起草一项国家民事法,欢迎在活动对话期间做出声明,确认该民事法草案已经制定完毕,可以提交议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民事法草案在婚姻以及家庭关系方面存在歧视性条款。委员会感到尤为关切的是,目前适用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女子15岁,男子18岁,对于再婚妇女,在居所选择和离婚后再婚的等待期间方面也存在歧视。对于逼婚,特别是逼迫女孩结婚的做法,委员会也感到关切。在妇女拥有和继承土地以及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委员会也感到关切。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民事法草案解决《公约》第15和16条所涉所有领域内对妇女的所有歧视,特别是继承权和所有权、离婚时的财产权和法律行为能力,并给予民事法草案高度优先,从速通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民事法草案中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逼婚现象,确保女子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将妇女的继承权和所有权等同于男子的继承权和所有权,并确保妇女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平等权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民事法通过后向公众、司法和行政权力部门广为宣传。

数据收集与分析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了统计信息,不过有关《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妇女状况的统计信息并不充分,对此委员会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关于所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取得的成果方面,缺乏信息。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采用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在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为此目的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为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寻求国际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公约》第20条第1款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1.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鼓励东帝汶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文书,即《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53.委员会请东帝汶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宣传《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订和执行旨在执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与缔约国对话,包括由委员会成员进行国家访问,以对上述建议以及缔约国的《公约》义务的执行工作提供进一步指导。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与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合作。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36和38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5月提交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