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耳其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1882和1884次会议(CEDAW/C/SR.1882和CEDAW/C/SR.1884)上审议了土耳其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TUR/8)。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UR/Q/8,土耳其的答复载于CEDAW/C/TUR/RQ/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提交的后续报告(CEDAW/C/TUR/CO/7/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八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家庭和社会服务部长Derya Yanik女士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家庭和社会服务部、司法部、内政部、卫生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土耳其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TUR/C/7)以来,在改善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例如通过和制定了:

(a)第十一个发展计划(2019-2023年),其中包含了关于妇女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规定;

(b)土耳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控制方案(2019-2024年);

(c)《增强妇女权能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2018-2023年);

*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d)《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3年)。

5.委员会欢迎在审议上一次报告后,缔约国于2017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土耳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概况

8.委员会对缔约国在2016年未遂政变后宣布的两年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措施深表关切,政变于2018年7月18日原则上结束。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该国政府的各种镇压性反恐措施对缔约国妇女人权和法治产生了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紧急状态期间采取了若干措施,导致数以千计的妇女被解雇,包括公务员、法官、军事人员和学者。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措施继续对缔约国妇女的人权和法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8段),敦促缔约国恪守其对人权、法治、司法独立和尊重表达自由所作的承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人权,维护宪法秩序,包括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将其作为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所重申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框架,并铭记性别平等是民主与和平秩序的条件之一。

退出《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10.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21年3月23日的声明和委员会2021年7月1日关于缔约国退出《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声明,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于2021年3月20日通知欧洲委员会决定退出《伊斯坦布尔公约》深表遗憾和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退出《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决定并未经过议会辩论,而且据报告也未曾与包括妇女团体和妇女权利维护者在内的民间社会进行更广泛的协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退出《伊斯坦布尔公约》是一项倒退措施,缩小了保护妇女人权的范围,不符合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承担的维护妇女和女童最高人权标准的尽责义务。

11.委员会回顾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载并以《公约》为基础的人权不可分割性和普遍性原则,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退出《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决定,该决定进一步削弱了对妇女和女童的保护,剥夺了她们的既得权利并与上述国际人权法标准和原则背道而驰。

与COVID-19大流行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执行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恢复战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减轻疫情对妇女和女童的负面经济和社会影响。然而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非常普遍,全球教育机构都为应对疫情而经历了空前长期的关闭,妇女更易于陷入贫困,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因为她们面临多种交叉形式歧视,而她们的境况在疫情期间更加恶化。

13.委员会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30年议程》采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将妇女置于COVID-19恢复战略的中心,特别关注失业妇女、生活贫困妇女、少数族裔及少数民族妇女、需人道主义救援的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b)审查其战略,确保所有COVID-19恢复努力(包括紧急措施)均致力于有效防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确保其在开展恢复努力、增强经济权能、提供服务方面平等参与决策,确保所制定的此类战略使妇女和女童与男子和男童平等地受益于经济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从而减轻疫情在社会经济领域造成的影响。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重申在执行《公约》方面的参与和合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公约》的知名度,并注意到,根据《宪法》第90条,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构成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公民可向宪法法院对任何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行为提出质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残疾妇女)往往不知道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或可利用的补救办法来获得这些权利。

1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17段),建议缔约国:

(a)传播并更多宣传《公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b)考虑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创建全面机制,使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为此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4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信息管理;

(c)促进妇女了解《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及妇女在就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获取哪些法定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和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d)就《公约》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其他执法官员、律师提供有系统的能力建设。

宪法和立法框架与歧视性法律

1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载明了不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原则。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对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交叉形式歧视,特别是对库尔德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立法,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有效实施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c)设计一个全面的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残疾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歧视的数据。

妇女诉诸司法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对缔约国的司法机构产生了负面影响,进一步削弱了其独立履行任务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耳其宪法法院和负责确保司法机构自治的机构——法官和检察官理事会的结构变化,将司法机构置于行政部门的密切监督之下。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第2802号法第8和9条明确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候选人甄选程序和条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紧急状态期间以“与恐怖主义有联系”为由解雇了大约20%的在职法官和检察官。未遂政变后被解雇的法官包括妇女法官尽管被判无罪,但缔约国并未恢复其职务;

(b)这些法官和检察官被解职,在现任法官和检察官中造成了惧怕报复的气氛;

(c)据报告,被解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通常被缺乏经验的法官和检察官所取代,新上任的法官和检察官要面对的案件量本来就很大,而由于紧急措施造成的大量额外案件,手头案件量进一步增加;

(d)关于据报在甄选和任命法官方面缺乏客观、择优、预先确定的统一标准;

(e)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第2802号法禁止征聘残疾妇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

(f)缔约国公开反对并拒不执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包括妇女申诉人提交的案件。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恢复所有在反政府的未遂政变后被解职并被判无罪的法官包括女法官的职务,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赔偿;

(b)加快调查和起诉针对女法官和女检察官的一切骚扰、恐吓和报复行为,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并创建此类事件的专门登记册,其中采用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指标、分类数据和公开获取的统计数据;

(c)在注重性别平等的司法方面为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其他执法人员开展能力建设,包括为此有系统地使用司法和治安部门就妇女遭受性别暴力问题编写的培训手册;

(d)在甄选和任命法官方面采用透明、包容和择优的甄选程序,并采取保障措施,防止甄选和任命过程中出现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

(e)修订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第2802号法),并采取法律措施,允许和便利残疾妇女切实参与司法系统,包括作为法官、证人、申诉人和被告。

20.委员会仍然关切妇女诉诸司法的障碍持续存在,包括:

(a)许多妇女和女童不懂法律;

(b)法律援助在经济上和实质上的范围有限,导致挣最低工资的妇女没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证明资格的程序繁琐;诉诸司法的妇女面临语言障碍,特别是库尔德妇女、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和难民妇女;

(c)执法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对妇女权利的了解有限。

2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23段),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和行使权利手段的认识,特别强调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包括法律扫盲课程,并强调妇女诉诸司法的关键作用;

(b)确保向经济能力不足的妇女,包括挣最低工资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及库尔德语和阿拉伯语翻译,例如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建立法律援助所,并扩大项目,资助土耳其律师协会联盟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提供法律援助;

(c)加强司法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性别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并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整个司法系统。

国家人权机构

22.委员会欢迎根据第6701号法设立了人权与平等机构。然而,委员会仍对人权与平等机构的现状、其成员的任命是否公正以及有否为其分配充足人力和财政资源表示关切。

23.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A/HRC/44/14/Add.1,第45.3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人权与平等机构的充分独立性,并加强其调查和报告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能力,并积极参与包括委员会在内的各联合国人权机制。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缔约国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官方声明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作用,从而损害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权、受教育机会和职业生涯,造成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当局和社会中仍然存在重男轻女态度,性别平等原则日益被定义模糊的“性别公正”概念所取代。

2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29段),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基于妇女权利和增强妇女权能的综合战略,旨在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一战略应包括在各级与民间社会合作,教育公众,提高对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26.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目前仍有以女童作为新娘以了结血仇的做法,某些地区仍在支付“彩礼”;

(b)大量童婚现象,尤其是在贫困农村地区,童婚现象得到社会的广泛接受,而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防止童婚并适当惩罚犯罪者。

2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31段),提请注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为解决争端目的而买卖或交换妇女和女童的任何形式定为犯罪,并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确保犯罪人受到适当惩罚;

(b)切实落实禁止童婚规定,加强宣传童婚对女童健康和发展的有害影响。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8.委员会欢迎通过《第四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而进行的重大法律改革,并注意到关于保护家庭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6284/2012号法为防止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提供了一个重要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现行立法的范围及其执行方面仍然存在差距。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21年宪法法院关于第2017/32972号案件的裁决。法院在裁决中认定,国家官员、检察官和法官未能采取必要步骤保护一名在被前夫杀害之前向当局提出多项申诉的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耳其立法并未具体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关于起诉或惩罚犯罪人的规定。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境内持续存在系统和广泛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并重申:

(a)据报告,2010年至2020年,缔约国至少发生了3 175起杀害妇女事件,2021年有300多名妇女被谋杀害,大多数是被其亲密或前亲密伴侣或丈夫或其家庭成员所杀;

(b)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官方数据显示,在2016年至2021年发生的8.5%的妇女被害案件中,被害妇女在遇害时持有有效的保护令。2021年,这一比例增至12%;

(c)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报告严重不足,原因是受害者蒙受耻辱、害怕报复、经济上依赖施暴者、法盲、语言障碍和/或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

(d)寻求摆脱暴力关系的妇女得不到充分的援助和补救,这主要反映在缔约国各地收容所数量不足,收容所内妇女的条件不适当,以及经常将受害者送回虐待她们的伴侣身边或强迫她们与子女分开;

(e)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歧视依然存在。仇恨犯罪,包括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实施性别暴力和杀害这些妇女,其行为人普遍逍遥法外。这加剧了这种暴力行为;在关于杀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法庭案件中适用《刑法》关于“不正当挑衅”的第29条作为借口减轻处罚。

2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33段),并根据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与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2相结合,建议该缔约国加强监测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执行情况的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通过必要的立法修正案,明确将家庭暴力和杀害妇女定为刑事犯罪;

(b)严格执行和监测保护令,惩处不遵守保护令的行为,调查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并追究其不登记申诉、不签发和执行保护令的责任;

(c)鼓励举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提高妇女和男子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包括为此开展教育和媒体宣传活动,并请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积极参与,以质疑社会对这种行为的接受程度,消除妇女因举报性别暴力行为而受到的侮辱,并保护妇女免遭报复;

(d)确保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一条全天候多语种热线,扩大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专门、包容性和无障碍庇护所网络,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要,并向无法安全返回家园的妇女提供帮助,使她们能够独立生活;这类帮助可包括社会心理支持、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的专业培训,以及在必要时为确保她们安全而改变身份;

(e)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履行职责,保护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免遭歧视和性别暴力,确保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犯罪人不能享受《刑法典》第29条规定的减轻处罚;

(f)收集全面数据,将其按年龄、性别、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社会人口特征(如残疾)分列,从而为制定和执行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的政策和战略提供更好的依据。

以所谓“荣誉”为名的杀害和强迫自杀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所谓“名誉”为名的犯罪行为包括杀人行为持续存在,缔约国境内强迫妇女自杀或变相谋杀妇女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公众对所谓“名誉犯罪”的犯罪性质和误导性概念的认识方面所作的努力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上次对话中提供的资料,即《刑法》第29条规定了“不正当挑衅”案件中的减轻处罚,但该条不适用于以所谓“名誉”为名的杀人行为。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这并不构成充分的法律保障,因为明确禁止适用第29条的规定只涉及以“习俗”为名的杀害,因此可能并不总是涵盖以所谓“名誉”为名的杀害。

3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35段),即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充分起诉和惩处以所谓“名誉”的名义而犯下的所有罪行,并:

(a)修订《刑法》,明确将以所谓“名誉”为名而犯下的罪行排除在《刑法》第29条的适用范围之外;

(b)确保有效调查妇女和女童自杀、事故和其他暴力死亡事件,特别是利用法医证据,如医学和(或)心理刨析;

(c)确保检察官和法官严格适用《刑法》第84条,根据该条,任何人煽动或鼓励他人自杀,或强化他人已有的自杀决定,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自杀,将被判处2年至5年监禁;

(d)摒弃男子或家庭的荣誉和威望与妇女的行为或推定行为有内在联系的观念,这种观念是基于父权制态度,便于控制妇女和限制其个人自主权,不符合《公约》。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2.委员会重申其关切,据报告,在针对库尔德工人党的反恐行动中,土耳其安全部队杀害了大量库尔德平民,其中包括许多妇女,或对其实施暴力,包括性暴力。缔约国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和欧洲联盟认为库尔德工人党以及缔约国东南部的附属青年派别是一个恐怖主义组织。根据委员收到的资料,自2015年7月结束为期两年半的停火以来,土耳其安全部队与库尔德工人党之间持续不断的冲突已造成5 850多人死亡。2021年,缔约国和伊拉克北部每月平均发生209起事件。委员会回顾,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保护人权,包括在采取反恐措施的时候。委员会仍特别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记录在案的关于库尔德妇女遭受性暴力、骚扰和威胁的指控;

(b)许多人被赶出家园,其中包括许多妇女,她们往往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被迫露宿街头,面临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的额外风险;

(c)推迟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

33.根据《公约》第二条,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28和3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37段),即缔约国:

(a)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在内部和外部军事行动框架内与不同派别一起实现和平,并确保妇女及其组织参与所有和平谈判和重建工作;

(b)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土耳其安全和国防部队以及任何其他武装团体实施的所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包括针对库尔德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

(c)为此目的,在国际援助下,建立独立公正的调查机制,对此类侵犯行为进行有效、公正和透明的调查;

(d)立即采取步骤,确保追究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受害者所犯下的责任,并向其提供医疗、心理和其他支持,以及向在缔约国武装冲突和反恐措施中其人权受到侵犯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赔偿和康复服务;

(e)改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保健和住房的机会,迅速确保她们能够返回家园,并确保她们的家园得到修复,达到体面的住房条件。

34.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与妇女组织代表合作,为最后确定和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确定明确的时间框架,并确保该计划考虑到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所有议程,毫不拖延地予以执行。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为此参与国际合作和开展提高认识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仍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但缔约国尚未通过全面的反贩运立法,而且缺乏关于贩运的程度及其根源的统计数据,包括在人道主义背景下的统计数据;

(b)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很有可能沦为以性剥削或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受害者;

(c)贩运人口案件的报案不足和定罪率低;

(d)利用女童卖淫和女童沦为家庭奴役的现象十分普遍;

(e)有报告称,贩运受害者,包括卖淫妇女,因违反移民法等行政罪行而被逮捕、拘留和驱逐出境;

(f)只有两家政府开办的贩运受害者庇护所为,若干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庇护所因缺乏资金而于2016年关闭。

3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同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GA/CO/7,第40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反贩运立法,并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残疾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贩运数据;

(b)加强对执法人员和边境官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以提高他们识别贩运活动受害者并将其介绍给适当服务机构的能力;

(c)确保贩运者和作为同谋的国家人员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案件起诉率和定罪率的资料;

(d)继续打击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和沦为家庭奴役的行为,起诉和惩罚犯罪人,解决和减少对商业性性行为的需求,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其他创收机会;

(e)确保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的妇女受害者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并确保她们能够利用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留证,而不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f)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大幅度增加贩运受害者收容所的数量,并为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适当的医疗、心理社会咨询、财政支持、教育、职业培训和创收机会;

(g)向经营庇护所和提供受害者支持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库尔德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间性者以及残疾妇女,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持续存在结构性障碍,包括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17名部长中只有1名妇女,2018年议会选举只有104名妇女候选人当选,占议会议员的17.4%;

(c)妇女在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很少,包括在缔约国的公务员系统和外事部门;

(d)政治话语中普遍存在针对妇女的仇恨言论和骚扰,这阻碍了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e)缔约国的歧视性法律和条例剥夺了智力或心理残疾妇女的权利。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以确保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大国民议会省和市立法机构、政府、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部门,享有平等代表权,特别是在决策一级;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确保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大国民议会、省市立法机构、政府、公务员系统和外事部门的平等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层级;

(b)提供政治领导力和竞选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使妇女候选人获得竞选资金;

(c)提高政治领导人和公众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可持续发展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必要条件;

(d)为防止妇女政治家、妇女人权维护者、女候选人在政治和公共话语中(包括线上)遭受仇恨言论而加强相关机制,防止对她们实施骚扰和威胁,包括为此加强报告和监督机制,要求所有政党制定政策,宣传性别平等和打击骚扰,并要求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制作的歧视性内容承担责任;

(e)废除排斥有智力残障或心理残疾的妇女和没有永久住址的妇女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歧视性规定。

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女记者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其《宪法》保障意见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平集会自由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314条和《反恐怖法》关于武装组织领导人和成员的第7条被用于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定罪并判处她们长期徒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妇女活动家,包括那些倡导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权利的人,以及女记者,经常遭到逮捕、人身攻击、威胁、恐吓、骚扰和资产冻结。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民间社会组织因据称“违反法律和道德”而遭受暴力、骚扰和法律镇压。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女律师和女记者能够自由开展合法活动,并为她们倡导妇女人权创造有利环境;

(b)防止歧视妇女人权维护者、女活动家和女记者,切实保护其免遭暴力和恐吓,并调查、起诉、惩罚所有虐待她们的行为,包括公职人员;

(c)对限制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公民空间和资金的规定进行修订,因为这些组织被指控“违反法律和道德”。

国籍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接纳了世界上最大的难民人口,有370万叙利亚人受到临时保护,有超过32万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受到国际保护,其中主要是妇女和女童,保障了她们的出生登记权,并使外国妇女能够将其国籍传递给子女。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为减少无国籍状态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b)有报告称,土耳其公民包括妇女被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名单,并在出国旅行时被吊销护照,以便将其驱逐回土耳其。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按年龄、族裔、残疾状况分列,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

(b)确保在土耳其护照可能被取消或收回的所有情况下,事先通知有关公民取消护照的情况,以便其能够在法院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

(c)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43.委员会欢迎女童的中学入学率从2002年的45%提高到2021年的87%。委员会还欢迎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并为怀孕少女提供在线或现场职业培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对12岁以下的女童和男童实行义务教育;

(b)由于贫困和语言障碍,缔约国东南部地区部分地区文盲率很高;

(c)妇女和女童入学率低于男子和男童;

(d)女童早孕率和辍学率较高,部分原因是童婚;

(e)教育系统中持续存在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学校教科书中强调妇女的传统角色;

(f)缺乏针对社会性别关系的性教育,以及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定型观念对妇女和女童性行为的影响;

(g)在学校环境中对女童和妇女的骚扰、体罚和欺凌,以及关于此类案件的投诉和调查数量以及所处惩罚的资料有限。

4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44段),建议缔约国宣传为女童提供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同时建议缔约国:

(a)将女童和男童的义务教育年龄提高至16岁;

(b)降低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重点是贫困女童、农村女童、库尔德女童、怀孕妇女和女童、年轻母亲、残疾妇女和女童、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采取有时限的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女童的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

(c)继续并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奖学金等奖励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入学率,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领域的学习;

(d)鼓励女童和妇女入学、上学和在学,尤其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层级,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女童和妇女、农村女童和妇女、怀孕女童和妇女及未成年母亲,办法包括提高父母、社区领导人及女童和妇女关于教育对个人发展和职业前景重要性的认识;

(e)消除对妇女和女童在社会中作用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并使教师提高认识,确保他们不在教育环境中强化性别定型观念;

(f)在所有学校课程中,包括在人道主义环境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合年龄和容易获得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培养负责任的性行为,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消除歧视性定型观念,并向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师提供关于妇女和女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系统培训;

(g)制定国家反欺凌政策,提供安全和包容的教育环境,使妇女和女童免受歧视、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在人道主义环境中提供安全的往返学校交通,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教育机构中对女童和妇女实施的所有骚扰和暴力案件。

就业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全球性别差距报告(2021年)》,缔约国在妇女参与经济和平等机会方面,在156个国家中排名第140位。

(a)妇女劳动力参与率较低(2021年为33.3%),原因是妇女在无报酬家务和照料工作中的传统性别角色,以及COVID-19大流行期间的合同暂停;

(b)劳动力市场存在横向和纵向的不平等状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

(c)性别工资差异长期存在;

(d)残疾妇女失业率高;

(e)缺乏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措施,特别是对年轻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性骚扰问题,包括对性骚扰案件的调查数量很少。

46.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为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和有体面工作),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46段),建议缔约国:

(a)解决妇女失业率高的问题,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特别是难民妇女和边缘化群体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并确保非正规就业妇女获得社会保障计划的覆盖;

(b)加强相关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增加妇女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机会,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领域,并优先考虑让妇女从兼职工作过渡到全职工作,辅之以足够的无障碍托儿所;

(c)切实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办法是:㈠定期进行劳工检查;㈡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薪酬问卷调查;㈣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距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d)确保残疾妇女享有就业机会和无障碍交通工具,以促进她们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

(e)修订《劳工法》和《刑法》,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犯罪,确保工作场所性骚扰受害者可诉诸有效、独立、保密的申诉程序,并确保所有申诉均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被起诉并受到充分惩处,受害者得到保护,免遭报复;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健康

47.委员会重申其关切:

(a)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非常有限,少数族裔妇女和农村妇女尤其如此,导致大量早孕和意外怀孕;

(b)免费避孕药具政策和堕胎法律框架受到政府高级代表的攻击,大量公立医院拒绝堕胎,尽管在怀孕十周之前终止妊娠是合法的,这迫使许多妇女求助于昂贵的私人诊所或不安全堕胎办法。

48.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48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的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及农村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现代和紧急避孕药具,充分尊重妇女的性选择和生殖选择、自主权、隐私、保密和知情同意;

(b)维护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现代避孕方法的权利,监督医院,确保它们遵守终止妊娠至第十周的法律义务,确保堕胎至少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的合法性,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使其非刑罪化。

增强经济权能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启动了各种增强经济权能方案,包括《增强妇女权能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2018-2023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照顾残疾家庭成员的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的贫困和匮乏状况,包括粮食无保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一项除其他外以残疾妇女、照顾残疾家庭成员的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为对象的消除贫困战略,扩大她们参与创业活动的机会和获得必要专业技能的机会。

农村妇女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机会,包括启动了“合作社增强妇女权能项目(2022年)”,确保在农村地区建立了862个新的妇女合作社。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担任决策和领导职位的人数不足。

52.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增加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正规就业、无抵押低息贷款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机会,消除她们的贫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决策进程。

库尔德妇女

5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库尔德妇女和女童因其族裔和语言身份而受到交叉形式的歧视,她们在社会中被边缘化,她们享受人权的机会有限。

5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13段),呼吁缔约国解决对库尔德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确保她们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人权。

婚姻和家庭关系

55.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起草并于2020年修订的《防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尚未得到正式批准。委员会还注意到,《第十一个发展计划》、《2022年总统年度计划》以及增强妇女权能国家行动计划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规定了打击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推动制定了打击早婚和强迫婚姻的省级行动计划,但这些行动计划并非总能得到足够的资金和监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民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但允许例外情况,即经父母批准的17岁结婚和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官批准的16岁结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2015年宪法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使未经公证结婚的宗教婚姻合法化,这可能导致一夫多妻和童婚的数量增加,并对妇女构成重大风险,因为未经登记的宗教婚姻剥夺了妇女根据民法享有的经济保护;

(b)尽管欧洲人权法院于2013年作出裁决,责令缔约国允许已婚妇女保留自己的姓氏,但《民法》第187条仍然有效,已婚妇女必须诉诸法院程序方可保留自己姓氏的权利;

(c)《民法》第183条规定,在离婚时,先前将姓氏改为丈夫姓氏的妇女应将其姓氏改回婚前姓氏。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通过防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确定明确的时间表。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UR/CO/7,第54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禁止童婚,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夫多妻和童婚现象,包括未经登记的宗教婚姻,并要求所有婚姻进行民事登记;

(b)修订《民法》第187条,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允许妇女在婚后保留自己的姓氏,如果她们愿意,可以将自己的姓氏传给子女;

(c)修订《民法》第183条,允许先前将自己的姓氏改为丈夫姓氏的妇女在离婚后保留该姓氏,而不是要求她们将姓氏改回婚前姓氏。

57.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司法部宣布打算确定“无限期赡养费”的替代办法,特别是针对离婚时结婚时间有限的夫妇。委员会还注意到,研究结果表明,2019年缔约国法院裁定的平均贫困赡养费为370土耳其里拉,而2019年10月的贫困线为2 058土耳其里拉,而且只有妇女领取赡养费的理由是她们的传统性别角色,性别工资差距和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这使她们在经济上依赖其伴侣。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婚姻存续期限制赡养费支付将迫使家庭暴力的女性幸存者继续留在暴力关系中。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严格执行赡养费义务,包括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加大对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力度。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文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大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执行工作与本国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31(a)、38(a)和4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