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TUN/Q/6/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 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突尼斯政府对与审议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N/5-6)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突尼斯 * * *

一般性意见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段的答复(CEDAW/C/TUN/Q/6)*

1.鉴于民间社会各阶层在决策制定以及在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各领域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国家规划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突尼斯政府已经在撰写本报告时意识到应充分表达各阶层的意愿。因此,本报告在制定时得到负责处理女权相关问题的国家各部部长的通力协作,此外还得到民间社会代表,特别是非政府组织、议会会员以及大学教师的共同协助。

2.采取的措施是以在编写本报告过程中对相关各方参与的需求为依据的。本报告在编写期间多次召开会议,充分显示了突尼斯在妇女问题方面做出的承诺以及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突尼斯批准的与人权相关的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落实的重视。

3.该措施的第二个阶段是要求各参与者将其活动以及在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过程中关于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提议和建议写入报告中。突尼斯对各项建议表示欢迎,并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同时也在报告中将其反映出来。

4.该措施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公布并与社会各界,特别是与那些不能参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讨论的社会各阶层一齐分享此次活动的结果,以向其宣传下一步活动以及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就继续努力的必要性。

5.为此,应当强调的是,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MAFFEPA)保证了与各社会阶层进行协调。同时,本报告也已提交至人权及基本自由权高等委员会、人权协调总署驻司法与人权部办公室,并最终由其对本报告进行定稿。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2段的答复

6.突尼斯完全赞同联合国在国际文书中颁布的旨在消除种族、肤色、性别、直系亲属或国籍歧视的相关宗旨和原则,诸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7.至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和阿美兹人口问题以及种族或其他少数民族妇女问题,应明确以下几点。

8.尽管突尼斯属于柏柏尔民族,但在突尼斯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突尼斯人民已经完全与外来文明相融合。然而,突尼斯不存在少数民族。此外,也从来没有过对此的任何内部请求。

9.在这个问题上,突尼斯根据国际法承认其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少数民族的承诺,同时突尼斯认为有必要从现实出发,不能不切实际。

10.因此,突尼斯民族的认定应根据地理范围和历史进行评估。从地理上讲,突尼斯附属于非洲大陆。因为非洲这一地名,不论是Africa还是Ifriqiya从词源上说都是指迦太基范围的土地。突尼斯与非洲之间的联系表现了一种民族文化性。但这一现实如今却同阿拉伯文化特点相混同,凸显了突尼斯民族的官方特点。实际上,突尼斯对纯粹意义上的阿拉伯文化还是持包容态度的。它承认祖先们在地中海这片开阔的融合之地前仆后继。这两点现实完全不排斥阿拉伯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之前的遗产。历史是现实存在的,即便是在将来,历史依然存在。因而突尼斯具有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特点,毫无保留的将利比亚-柏柏尔人、布匿人及罗马人的历史纳入其中,其宗教信仰和民族都决定了突尼斯人民的特性。直至今日,突尼斯依然对此持开放态度,期待进一步的不断丰富。

11.在突尼斯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分享着同一种文化,也就是说,人们说着相似的语言,但又不完全相同:因为各种语言结构来源于同一种相同的背景。这些蕴含多种民族性的部落,犹如同一棵大树上或粗或细的树枝,深深地植根于大地。这些部落的民族特点及文化特点都经历着历史的冲击和变迁。其中大部分的人们逐渐成为布匿人、罗马人和阿拉伯人。然而另一小部分人却脱离出这一同化进程。其中就不乏伊斯兰人,他们说着柏柏尔语,这种语言中源自阿拉伯甚至古兰经的词汇量及表达方式极其丰富。

12.此外,柏柏尔世界议会(《阿姆德部库:突尼斯的柏柏尔人》,柏柏尔人研究材料报,1988年4月期)经常引用的研究结果表明,柏柏尔人对在突尼斯研究柏柏尔人有着极大的兴趣;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种语言的边缘性,因为在整个突尼斯人群中,讲柏柏尔语的人不超过1%。另外一位研究《突尼斯柏柏尔人问题》(埃瓦尔报,第19期)的作者得出如下结论:“对于一对阿拉伯人/柏柏尔人夫妇,我认为最好的就是讲阿拉伯语和柏柏尔语。因为我们既是阿拉伯化的柏柏尔人,同时又是柏柏尔化的阿拉伯人。因为两种语言相互融合的太多,很难明确的只说阿拉伯语或者只说柏柏尔语”。

13.对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和阿美兹人口,以及种族或少数民族妇女并没有数据或相关的统计表。此外,突尼斯是禁止对种族渊源进行相关数据采集的,因为这样的数据采集很有可能滋生不同人种存在的念头,或者传达出人种优越性的错误思想。

14.实际上,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此类危险情况才颁布了2004年7月27日的组织法。该组织法是基于对人员信息数据进行保护,并在第14条中明确禁止处理相关个人种族来源和基因数据。依据本法令第87条,任何违反该法令的人都将受到制裁,入狱两年并处10 000突尼斯第纳尔(相当于7 500美金)罚金。

保留和非歧视性法律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3段的答复

15.关于在批准国际公约和其他文书以及加入这些公约保留意见机制方面,保留意见的最终目的正是为了鼓励各个国家加入国际公约,冲破国家内部有可能阻碍加入公约进程的种种困难。这种做法实际上可以对各会员国进行批准和加入时又能考虑到各国内部的实际情况,避免社会内部各种价值观和信仰与公约中的条款内容发生抵触。

16.至此,作为交换,各会员国着手协调国内社会,以便更好地接受和认同本公约所蕴含的主要原则。

17.正是本着这一目的,突尼斯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重新审视其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意见的立场。

18.事实上,自从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突尼斯就逐渐开始对其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以适应公约内容的原则和各项标准。每年,突尼斯都会通过一系列新法令,以保证国内司法条款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各项条款更加接近。

19.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突尼斯在司法领域及政体领域均做出了一系列努力,还特别为此成立了隶属于人权司法部的人权协调总署,并由该机构负责对条款的建议进行跟踪。此外,突尼斯还对思想解放给予极大重视,并努力为这些变化营造社会氛围。

20.从这点上讲,突尼斯任重而道远;突尼斯社会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某些原则相冲突,因为这些原则与穆斯林宗教箴言甚至古兰经是背道而驰的。这是真正的意识形态上的一种阻隔,然而,所有突尼斯人民和整个社会都在尽力试图通过对古兰经进行更为理性、更为细微的诠释来缓和这一阻隔。

《公约》的法律地位,歧视定义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4段的答复

1.国际条约的至上性

21.突尼斯的所有条款,不论类型如何,其司法体系均在《宪法》第32条中有所表述。实际上,《宪法》条款明确规定:“经共和国元首批准并经议会审核通过的条款,其权利高于其他法令法规”。因而,《宪法》明确了司法体系中各条约的地位。

22.自条款生效之日起,依据一项批准法律及一项批准法令,该国际条约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并成为一种强制性、至上性的法律。

23.包括法官及国家当权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必须遵从《宪法》第32条的规定。

24.为保证该权利的至上性,近年来,突尼斯已经研究出一系列机制用以突显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令法规中的优先性,特别是突显制宪议会的强制性以及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文书的直接适用性。

2.制宪议会的作用(强制性)

25.依据1997年10月27日及2002年6月1日《宪法》的相关要求,制宪议会负责审核各项法律条文与《宪法》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尤其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法规。该审核是处于预防性考虑,旨在保证所审核条文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同时,也是为了核实国内司法诉讼程序是否与已批准的国际条约相一致。至此,制宪议会颁布强制令,并在突尼斯国家官方公报(JORT)中公布。

26.在《属人法》补充条款第02-2006号强制令,以及明确规定祖父母有权看望子孙的第66条之二中,制宪议会规定“突尼斯共和国完全认同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并规定突尼斯首要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及其维系家庭关系的权利,此外,还明确了除父母以外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给予祖父母在子孙的父亲或母亲过世时探望子孙的权利,这就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还加固了各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也正体现出如何在《宪法》范围内对家庭实施保护,也充分表现了突尼斯共和国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各原则的认同”。制宪议会认定本法令符合《宪法》要求。

3.公共权力法庭的作用(直接适用)

27.国际条约的引言部分在突尼斯法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传统观念认为国际协议的各项条款只对各缔约国是强制性的,但与该传统观念不同的是,法官认定可在国家司法诉讼程序中直接引用各个领域的国际条约,包括相关人权的国际条约。

28.在2000年6月27日第34179号案件的判决中,突尼斯一审法院对埃及人“休妻”执行认可书进行裁定时,以“休妻是解除婚约的一种传统宗教形式,它是以丈夫单方面的意愿为出发点,完全忽略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休妻违背了突尼斯的公共道德,违反了《宪法》第6条和第1、2、7和第16条,1948年《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以及1979年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1、2和16条”为由回绝了上述要求。

29.在2000年5月18日第7602案件的判决中,突尼斯一审法院对申请取消非穆斯林寡妇的销售证书一案进行裁定时,驳回原告请求,拒绝认定非穆斯林遗产继承者在遗产继承开始时不被视为继承者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因为在此案中,该非穆斯林寡妇通过继承其信仰穆斯林教的突尼斯丈夫获得了一笔遗产。

30.对于判决动机,法院规定“基于宗教信仰而剥夺寡妇的继承权与《属人法》第88条是相违背的,这一条款非歧视性的指出预谋杀人就像阻碍继承一样……”,此外,“宗教基础之上的非歧视原则也是突尼斯司法体系构成的主要原则之一,同时,也表明一种宗教自由,诸如《宪法》第5条,1948年《人权宣言》第2、16和18条,《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以及突尼斯认同的有关《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中所做的相关规定”。

31.在2003年12月2日第53/16189号案件的判决中,拉马诺巴一审法院通过基因测定做出亲子关系判决,并认定“不论父母是何种关系,其儿童都享有该血统,因而《属人法》第68条对亲子关系的规定应按照1991年11月29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2款的内容来理解,该协议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不受其父母法律关系的任何影响,此外,以父母未婚为托辞剥夺儿童血缘关系权利的做法是对儿童的惩处,是对儿童基本权利的损害,再者,儿童间合法亲子关系和自然亲子关系的差别导致的歧视也会对儿童带来损害”。

4.行政法院的作用(直接适用)

32. 行政法院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在通过1996年6月3日第39号组织法令以后,该法令对越权案件的行政上诉制定了两级司法尺度,2001年7月24日第79号法令是在行政法院内部设立最高法院,2002年2月24日第11号法令阐述了针对违背条令越权的行政上诉,并指出上述法令在先前的司法体系中是具有豁免权的。

33.所有上述改革都是为了保证行政法院有效尊重受法院管辖的人权,加强相关人权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明确国际文书中有关人权的相关规定。以下所指决议均是指示性的。

34.在1994年6月1日第2193号案件中的判决报告中依据《人权宣言》第19条以及突尼斯《宪法》第8条,判定政府不能在公务员档案上批注其政治、哲学、宗教观点,只要他没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什么行为影响到应完成任务的顺利进行,就不可因其观点而对其进行审判。

35.在1996年5月21日第3643号案件的判决中行政法院借此强调《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优先于1992年4月2日第92-25号修改1959年11月7日第59-154号关于协会法令的组织法。因此,行政法院进行了一项规定性监控,这一监控可使其确认立法者对于设立协会的限制与《公约》第22条实际上是兼容的。

36.在1999年12月18日第16919号案件的判决报告中,依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的规定,男性和女性在达到适婚年龄时,有权利结婚并组建家庭,因此,行政法院依据总章程第8条决定撤销政府认定该当事人没有得到批准就结婚的决议,准许其与外籍女子结婚。

37.在2005年6月24日第15327号案件的判决中行政法院重申其立场,规定依据突尼斯《宪法》第32条,经共和国主席批准和国会议员通过的条款高于其他法令,且不论其生效时间的早或晚。至此,在认定行政决议合法性的时候,行政法官将会认定其效力高于法令条款。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5段的答复

38.尽管《宪法》并没有对歧视女性做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写出严禁歧视女性的辞藻,但是《宪法》序言明确表述,“突尼斯注重人权,且该权利是公民共有的,与公民的尊严、公正、自由相关”。歧视是对公民尊严、平等、公正、自由的否定,受到突尼斯《宪法》序言的指责。

39.此外,《宪法》并不只是在序言中指责歧视。另外还有两项基本方针对一切形式的歧视予以明令禁止。另外,《宪法》第6条规定“所有的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的这一绝对平等性规定对所有形式歧视的坚决禁止,包括性别歧视。除此之外,《宪法》第8条规定“所有政治党派均应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狂热主义,种族主义和歧视。任一党派在其方针、目标、活动或规划中不能只考虑一种宗教、一种语言、一个民族、一种性别或一个地区”。

40.此外,突尼斯批准的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其他国际文书的效力均高于其他法律。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6段的答复

41.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是一个国家机构,旨在于“推动和保障人权、捍卫人权价值观、宣传人权文化并致力于保障其相关活动的开展”。

42.自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1991年1月7日成立以来,已收到来自不同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民族、地区、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领域原告的申诉和请求。

43.这一权限已在随后的法律文书中予以重申,以便进一步扩大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的职能权限,可参见2008年6月16日法令(第2条第3款)。

44.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平均每年收到1 000份有关政治权、公民权、社会、经济及文化方面的申诉。

45.由女性递送至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的申诉的数目相当庞大:2009年637份诉讼中有113份来自女性,2008年759份申诉中130份来自女性,2007年1 056份申诉中有157份来自女性。尽管如此,女性递送的申诉中,较多的涉及人权问题,涉及妇女歧视的问题较少,但是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授权其提交侵犯人权的事件(依据2008年6月16日法令第2条第1款),并保障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权或保障其他特殊需要。

46.还需要指出的是,依照2008年6月16日法令(第II条)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有权“……与积极参与保护巩固人权、社会经济发展、反对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护弱势群体以及所有其他与此议题相关领域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协会和机构建立关系”。

47.直至今日,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公民关系办公室尚未收到任何针对歧视的诉讼。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程度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7段的答复

48.突尼斯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同一的,不论背景如何,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为此,不论妇女属于何种民族或团体,对于女性权利信息泄露一事都不会区别对待。不论女性属于何种团体,也不论其宗教信仰,所有的突尼斯女性均受到相同的教育。均不会因民族属性问题特殊对待女性,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49.突尼斯国家立法同样重视《公约》中明确的各项权利。国家立法通过官方网站和积极参与妇女权利和其他领域活动的组织采取的创新措施得到推广。

50.除了采取相关策略加强各层面女性权利以外,官方庆典活动每年都会在3月8日庆祝国际妇女节,此外,还会在每年8月13日庆祝突尼斯国家妇女节,这就表现了突尼斯政府将妇女问题作为国家优先事项的意愿。

51.至于将委员会的相关建议翻译成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及本国内的宣传语言,应当指出突尼斯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但同时也是讲法语的国家。此外,这两种语言还是联合国的官方语文,因而无需再进行翻译。

52.为履行推广和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义务,自从2008年起,遵照国家相关法令,突尼斯政府规定国家批准的各项国际公约应当成为突尼斯共和国官方公报宣传的主要内容。同时,突尼斯其他媒体也应当发表相关文章。

53.而且,不同院校中,特别是培养法官和律师的法律院校中“人权”教育模块中应当有一部分课程涉及保护各社会阶层的各项公约,诸如设计反对基于性别、性别的歧视,以及在就业和教育中实施歧视的公约。其中,最关键的就是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54.在废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措施中,在摒弃视妇女从属于男性的传统观念时,应当指出的是,依照2008年6月9日第2008-35号法令,突尼斯于近期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车间厂房都被组织起来探讨歧视妇女事件、妇女权利、妇女在社会中的平等性及社会地位问题等,涉及到很多女性尊严的尊重问题;这些都能推动并激励妇女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性。

55.此外,为了更广泛的宣传女性权利,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于2006年开通了妇女网站(www.femmes.tn),网站内有和女性权利相关的信息和法律文件,另外还有突尼斯针对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8段的答复

56.考虑到各地区的发展,一方面,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进一步推广活动,另外,七个地区性县市均资助了一系列活动用以加强女性权利,同时,综合各种适当的条件保证妇女更好地参与到公众、社会经济及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

57.另外,还有其他政府部门加强了对女性权利相关文化的宣传,诸如,根据2001年12月20日第2001-2902号法令成立的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地区委员会。上述法令第1条规定“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地区委员会是由政府组织成立的,由地区长或其代表人负责,此外驻该地区的国家各部门、各机构组织、各委员会均派出一位成员,并在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上占有一席席位”。

58.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地区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制定个别农村妇女参政计划及其执行、跟进和评估方案,这一做法符合已通过的国家政策,并与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相互配合。除此之外,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地区委员会还可以成立地区技术委员会或当地委员会以审议特殊问题。其成员均选自妇女活动领域具有资质的人员。

59.为此,在2001年8月报告评估部长级委员会审查时决定于2001年10月8日成立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实现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国家政策目标的可行性计划和规划。

60.此外,根据1998年国家内务部和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的联合通报,依据国家元首决议,政府部门各主管应邀任命各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地区委员会成员中的至少两名女性,用以加强妇女在决策制定岗位上的席位。

61.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自成立以来预算增长情况,如下表所示(货币单位:突尼斯第纳尔)

年份

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预算

国家预算

百分比

增长率

2002

3 000 000

11 533 000 000

0. 026 %

2003

28 222 000

11 410 000 000

0. 24 %

8 9. 37 %

2004

33 066 000

12 730 000 000

0. 25 %

1 7. 16 %

2005

39 746 000

12 990 000 000

0. 3 %

2 0. 20 %

2006

41 214 000

13 552 000 000

0. 3 %

3. 69 %

2007

46 990 000

14 360 000 000

0. 32 %

1 4. 1 %

2008

4 9. 83 8. 000

1 5. 24 2. 00 0. 000

0. 3 2 %

6. 06 %

2009

5 5. 57 1. 000

1 7. 10 6. 00 0. 000

0. 32 %

1 1. 5 %

2010

6 0. 61 3. 000

1 8. 23 5. 00 0. 000

0. 33 %

9. 07 %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9段的答复

62.全国妇女、家庭和老年人理事会是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的咨询机构。该理事会成员包括妇女、家庭、老人事务政府机构及组织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及其他国家协会、合作者和相关问题专家。因此,该理事会成为对妇女、家庭问题相关发展方向和报告进行探讨的合适场所,也成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妇女、家庭政策进行协调的机构,同时也成为活动组织、规划制定的场所。

63.因此,国家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依托该机构用以发展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针对妇女及家庭政策的合作关系。2004年3月,国家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理事会(CNFFPA)进一步扩大同社会、社会主体及其他国家人员的合作关系。

64.目前,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理事会共包含三个委员会,一个国家妇女和公共生活委员会,一个公共生活及家庭生活调解委员会,以及国家老人事务委员会。

65.上述咨询性委员会对国家部门在问题研究和建议提出等方面予以支持。

66.除了通过推动和落实妇女协会组织加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及参与公共生活外,有必要指出的是应当鼓励妇女积极加入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同时还要依托非政府组织下的妇女组织,从而持续性的在突尼斯推广相关妇女政策。

67.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划,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与联合国进行沟通,因此,在相关协定公约及合同规划的范围内,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对上述规划予以资助,同时让非政府组织参与进来(提供补助金),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内部的办公室负责处理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68.目前,有25个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参与到上述规划和活动中。突尼斯当今非政府组织总数达到9 500个,其中25%的参加者都是女性,且负责主要岗位的工作。

69.协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最近十年有着较大的发展,从简单的协助逐渐演变为经济行为主体,这期间特别得到收入方面、社会-教育机构的管理方面以及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慷慨支持。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0段的答复

70.在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07-2011年)中,妇女和发展行动规划或者促进两性平等行动规划被作为技术性规划内容。该规划致力于更大程度的推广两性平等和妇女的独立性。规划重申了《北京宣言》以及千年发展目标中做出的承诺,此外,该规划符合(2009-2014年)总统规划第7点中主张的在发展中谋求性别平等的战略,即,团结一致,迎接挑战。该行动规划旨在保证以下几点:

妇女更加积极地参与并且更多的出现在各个领域;

加强女性对国家经济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使用潜力;

通过加强培训的方式进一步发展妇女的技能;

进一步简化妇女接触新科技的途径;

加强妇女的就业、独立工作的倾向性以及工作的完成;

加强妇女在决策制定部门以及责任部门的所占比重,最少达到30%;

进一步发展相关机制协调妇女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之间的关系;

改善城市妇女及农村妇女的卫生状况覆盖比例;

纳入当地和地区发展规划的社会体系;

进一步跟进反对农村女性/少女辍学的行动,并进一步降低其文盲率;

对有特殊需求的妇女给予更多的关注。

暴力侵害妇女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1段的答复

1.全国数据库和2007年预防家庭和社会中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

71.正如报告中指出的,预防家庭和社会中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实际上已经于2007年实施,并于2008年通过,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该策略的制定至今还遇到一定的困难,诸如,缺少相关数据交流及学习、研究结果,缺少相关组织和部门(警察局、国民自卫军、卫生部门、社会事务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等)出具的标准数据的采集。

72.如此一来,就不得不关注该策略的实际进展,事实上在2007年预防家庭和社会中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通过之前,出于对科学研究进展的尊重,并通过各级法院,突尼斯就已经着手对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事件进行研究和分析,该研究分析成为制定国家策略的基础,直至最终使用目前所预期的数据库。

73.在这种情况下,突尼斯对研究和数据的采集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因为,该研究和数据是保障宣传干预行动有效、保证对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心理、医疗和司法救助的坚实依据。

2.突尼斯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全国调查

7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某些地区性研究是对突尼斯人群中不具备代表性的群体进行的,因而这些研究仅仅是初步的。然而这些研究却对针对女性的暴力事件在心理、流行病学、司法以及社会分析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该研究结果为突尼斯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全国调查(ENVEFT)提供了方法论的信息准备,随后,突尼斯会采纳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相关策略。

75.突尼斯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全国调查(ENVEFT)是第一个全民性的调查,成为“促进两性平等,预防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第二阶段中最重要的事件,该行动是在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ONFP)、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西班牙国际发展合作署(AECID)以及阿拉伯妇女研究及培训中心的共同协作下进行的。

76.突尼斯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全国调查的目的如下所示:

评估一切形式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频率:妇女在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受到的语言、精神、身体、经济以及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分析暴力事件发生的决定性原因;

分析易遭受暴力行为的女性形象;

分析暴力事件对妇女身心健康的影响;

分析妇女在遭受暴力行为后的反应,分析其向相关机构求助的情况,评定妇女对求助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满意度调查;

研究家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两性暴力事件的环境。

77.该调查是面向所有突尼斯人的,涉及4 200个家庭中的5 600名女性。为此,还制作了调查问卷用以分析接受问卷调查的妇女,分析其社会经济情况,找出社会性决定因素。

78.另外,第二份调查问卷是单独进行的,它包含几个模式,用以理解和分析被调查妇女在职业生活、求学生活以及公共生活中各自的性格特征、身体状况、与两性暴力事件之间的关联性、精神及身体方面的生活质量、私密生活时的暴力行为等。

79.该调查结果成为“预防家庭和社会中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基础。

80.同时,还为此进行了其他调查和研究。

81.如下该表根据研究类型、出版年代以及研究机构对最为重要的调查研究进行了列举。

研究类型

出版年代

出版机构

研究机构

针对妇女暴力事件的研究

1991 年

突尼斯国家妇女联盟

针对妇女暴力事件的研究

2001 年

突尼斯民主妇女联合会

突尼斯民主妇女联合会

家庭内部暴力

2005 年

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

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

家庭内部暴力 / 家庭暴力

2005 年 2 月

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 ( ONFP ) 下属生殖卫生培训国际中心

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资料档案出版中心

学校暴力研究

2006 年

国家教育及培训部以及儿童基金

国家教育及培训部以及儿童基金

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于 2006 至 2009 年在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和西班牙国际发展合作署倡导的《两性平等及预防针对女性的暴力事件行动》中完成。

将由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与西班牙国际发展合作署共同合作出版。

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资料档案出版中心

82.此外,2006年,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ONFP)与西班牙国际发展合作署(AECID)共同倡导发起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合作行动,该行动旨在促进两性平等,预防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此次活动仅仅是为了引起重视,其主要目标是:

致力于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通过适合的服务改善其生活质量,对暴力事件受害女性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予以关注;

对性暴力案件进行检查和跟踪,发展和改善信息数据采集,并采集导致此现象的相关行为和信仰;

动员政府及协会等机构加强合作推动家庭非暴力性文化;

加强各部门跟进、负责及抵制性别暴力事件的权限。

3.拘留所及监狱中针对女性暴力事件的数据资料,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性暴力的相关数据

83.拘留所及监狱中针对女性暴力事件的数据资料,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性暴力的相关数据,如下所示:

检察院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笔录发展情况

案件

司法年份

2002-2003 年

2003-2004 年

2004-2005 年

2005-2006 年

2006-2007 年

法定占有

6 799

6 277

6 671

7 252

7 820

经审核的笔录

3 905

3 792

4 486

5 192

5 750

未结或撤回分类

1 558

1 857

1 652

2 021

2 204

区法官审查

353

243

284

504

318

轻罪法庭审查

1 589

1 972

2 091

1 710

2 217

预审开始

7

9

54

131

45

其他动机分类

398

500

405

826

966

84.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数据:

年份

监禁拘留人数

2008 年

56

2009 年

62

85.*对妇女施行奸淫罪的犯罪数据:

年份

监禁拘留人数

2008 年

233

2009 年

263

86.*暴力强奸犯罪数据:

年份

监禁拘留人数

2008 年

672

2009 年

710

87.经受害人撤回执行判决的夫妇间暴力犯罪数据:

年份

撤回执行判决的人数

2008 年

03

2009 年

08

88.对暴力肇事者的处罚:

犯罪性质

处罚类型

夫妇间暴力

被判入狱 2 个月至 1 年

对妇女施行奸淫罪

被判入狱 4 年至 20 年

暴力强奸

被判入狱 5 年至终身监禁

被判处性犯罪的人数 ( 按照入狱时间 )

( 女性受害者 )

司法年份 2008-2009 年

入狱时间

人数

不足一个月

4

一个月至一年

215

一年至五年

117

五年以上

43

总计

379

89.夫妇间暴力案件数量。司法年份2008-2009年:公众事务部

公众事务部

已加入案件

已审核的笔录 及诉讼

撤回分类

其他动机分类

区法院移转

轻罪法庭移转

预审开始

6 509

4 339

1 517

874

242

1 697

9

90.夫妇间暴力案件数量。司法年份2008-2009年:预审

预审

已审核案件

已加入案件

刑事庭移转

轻罪法庭移转

区法院移转

分类

4

0

2

0

4

91.夫妇间暴力案件数量。司法年份2008-2009年:上诉法院一审法院、区级法院

法院级别

已加入 案件

已审核案件

已执行 案件

撤回执行判决

撤回

无权能剥夺

不予诉讼

有罪

上诉法院

517

280

122

2

132

127

22

一审法院

3 360

1 802

344

41

882

70

区级法院

292

195

28

4

57

39

11

4.对暴力肇事者所采取的诉讼、判罪和惩罚的资料

92.《属人法》是于1956年颁布的,它主要用以保护妇女不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保障妇女拥有求助的权利,并提供多种赔偿方案。随后于1993年对《属人法》和《刑法典》予以修正性改革,从而在抵制暴力方面有了进一步实质性的进展。

93.原《属人法》第23条要求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同时,必须按照“风俗习惯履行夫妇义务”。1993年7月12日第93-74号改革条款中,(新)《属人法》第23条规定“夫妇双方应善待对方、与其友善生活,避免对其造成伤害”。为此,新《属人法》制定了建立在互补和独立基础上的新型的夫妇关系。妻子不是丈夫的财产,而且还获得了全部的司法人身地位,拥有和丈夫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94.《属人法》第31条给予妇女受害者(或儿童受害者)在受到其父亲或者丈夫的轻微粗暴行为后,诸如打伤或出现伤口的情况下,有权利以受到丈夫所致的精神损害以及身体损害为由提出离婚,获得食物、住所、庇护、赔偿等方面的补助金,且由现金支付。

95.另外,夫妇间暴力的刑罚最高可被判处入狱两年。1994年7月12日法令对《刑法典》第218条做出更正,认定夫妇关系导致罪行情节加重,因而需要加重刑罚。(新)《刑法典》第218条规定“任何主动对他人实施打伤、暴力行为或粗暴行为……的个体均会被判处入狱一年,并处罚金1 000突尼斯第纳尔”。如若受害者是其后代或配偶,那么该人会被判处入狱两年,并处罚金2 000突尼斯第纳尔。

96.对于惩罚类型,视事态严重程度而定,分别有处以罚金或剥夺自由权两种类型。承认索赔权。赔偿必须覆盖所受到的损害。因而涉及身体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物质损害赔偿。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2段的答复

97.婚内强奸同其他强奸一样,受到突尼斯法律的指责和控诉。按照《刑法典》第227条及227条之二的要求进行惩罚。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条款是针对夫妇而言,且这两条并不是对案件的跟进给予豁免,也不会对情节予以减轻。法律适用于任何人,包括未经女性同意而发生的强奸。

98.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婚内强奸的诉讼非常少。很多妇女权益保护协会都在提醒妇女注重其权利,并倾听妇女的受害遭遇,不论情节如何。一旦告发,法院对婚内强奸案进行跟进并做出可能的惩罚。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3段的答复

99.为保障妇女在被迫性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中,其自由不受到一切形式的损害,突尼斯法律机构于2004年通过一项修正法案,用以对《刑法典》做出补充,以制止对善良风俗造成损害并明确制止性骚扰。

100.新法案还终止对妇女尊严造成损害的行为,此外,还终止通过语言或动作当众对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

101.依据本法案,凡是当众通过语言或行为对善良风俗进行侮辱的人,将被判处入狱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第纳尔。该处罚同时适用于处于邪恶目的当众使用录音或短信息等手段侮辱善良风俗的人。

102.本法案的主要目标就是终止任何企图的性骚扰,因为性骚扰本身就是针对妇女实施暴力的一种形式。

103.很显然,任何通过语言、肢体语言或暗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对其造成侮辱的个人均会被判处入狱一年,并处罚金3 000第纳尔。如果受害人是儿童或者残疾人,则将加倍执行该处罚。

104.依据《刑法典》第226条及226条之三,判处性骚扰肇事者入狱一年并处罚金3 000第纳尔。借助语言、动作或肢体语言损害妇女尊严或者对妇女实施奸淫猥亵,以获得自身性欲或他人性欲的满足,或对其给予压力增强自身性欲的行为均被认定是性骚扰。

105.如若是对儿童或者具有精神障碍或肢体障碍、不能对性骚扰予以反抗的人实施性骚扰,那么将按照上述处罚的两倍执行。

106.因此,法官应当严格认真依据损害的严重程度决定处罚力度,尤其是涉及受害者尊严和对受害者进行侮辱时,法官需要明确受害者受到的损害是精神上的还是身体上的。

107.不论是侮辱还是恐吓,妇女实际上很少告发工作时发生的性骚扰。

108. 司法人权部出具的统计数据表明,在2008-2009年司法年份期间,仅有一起针对性骚扰的判决,当事人被判处以罚金1 000第纳尔。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4段的答复

1.突尼斯法律与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一致性

109.有很多抵制婚内暴力的法律和社会保护形式。突尼斯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最近一份即第四次报告中指出,突尼斯立法者关注婚内暴力问题,依据事态严重性且本着宽容的态度以及家庭至上的原则处理这一问题。

110.如果调解可行,允许当配偶,侵犯行为的受害者,撤回诉讼时立即结束任何法庭程序、审讯或停止实施惩罚;通常情况下,如果配偶要求其应得的权利,并证明其遭受的损害,那么夫妇关系会导致罪行情节加重。

111.突尼斯立法机构非常重视寻找在发生婚内暴力时,妇女权利和家庭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因此,立法机构一方面考虑事件的严重性,另一方面本着宽容的原则处理问题,保证两者之间的平衡。这种调解的方式旨在保证家庭内部调解大门的敞开,而不是不惜任何代价将这扇门关闭,并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的终结以及家庭的分散。

112.如强奸肇事者在犯罪时和一名20岁以下的受害者结婚可停止任何法庭程序或取消判罪。这一做法应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实际社会优先考虑的是家庭利益以及受害者自身的意愿,因而是出于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考虑,因而实际社会更加倾向于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利于强奸肇事者,也有利于突尼斯法律的执行。

113.因此突尼斯法律努力寻求与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精神相一致。解决措施越来越多的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所有突尼斯人感到有必要毫不迟疑的使突尼斯法律更好的适应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进一步实现妇女解放,且这种解放必须涉及各个阶层的妇女。

2.女性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114.依据突尼斯法律,任何针对公众生活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损害的,需对该损害进行赔偿。

115.突尼斯法律保障妇女享有申请合理求助的法律权利,并保证对其给予现代、公平、和男性一样的公正待遇。人权方面,妇女享有寻求司法援助的权利。

116.突尼斯法律充分保证暴力事件中女性受害者的赔偿要求。

117.因此,暴力事件中的女性受害者都会得到突尼斯法律对其给予的保障,其中,暴力肇事者将受到相应的判决,受害者本身也会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118.可由妇女自行求助或通过其选定的律师进行求助,以便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及其司法求助不受到一切形式的限制。

119.《刑事诉讼法》第2和第7条充分保证妇女享有此项权利,且依据本法律,法官及其他公务人员已着手落实公诉,因而在本法律的保障下,妇女可有充分行使公诉的权利。

120.任何人身直接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均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与公诉同时进行,也可依据民事法单独进行;若依据民事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公诉尚未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民事诉讼之判决需暂缓执行。在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不得在刑事法院再次提起,除非其已在公诉部门提起,且需在民事裁决之前提出。

121.突尼斯法律给予受害者就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提出赔偿的权利,赔偿可根据受害者的选择执行,或是执行刑事判决或是执行民事判决。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身直接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均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与公诉同时进行,也可依据民事法单独进行;若依据民事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公诉尚未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民事诉讼之判决需暂缓执行。”

122.因违法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依据《义务及合同法典》第82和第83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尽管如此,在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定时,上述条款并没有对精神损害的类型进行完整、限制的定义。但是,突尼斯的法律原则对此予以详细的解释,保证受害者在遭受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的时候,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赔偿涉及如下各个类型:

身体及精神上的疼痛和痛苦;

外貌损害;

烦恼、忧患;

青春损失;

性损伤。

123.一旦刑事判决或者民事判决具备执行力,赔偿获得者可通过公证执达员按照民事、商业诉讼法典规定的执行途径执行相关赔偿。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5段的答复

124.突尼斯在全国设立多个信息中心和援助中心,保证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害者获得相关的援助信息及资源。

125.除了各类官方网站及非官方网站对女性及女性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外,妇女、家庭、儿童及老人事务部还于2008年11月25日设立免费电话(80.100.707)倾听、引导女性受害者并对其事态予以跟进。

126.在法官对家庭暴力事件女性受害者颁布临时性保护裁定时,应当指出,突尼斯法律并没有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以对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提供临时性保护。但是,法官还是依据诉讼请求,并以确切的已核实的可信数据为基础,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女性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避免其受到可能的报复或恐吓,因为,通常是女性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对暴力行为提起诉讼并出庭作证。这些措施不会损害被告的权利,包括其诉诸司法程序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时根据受害者的需求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保障受害者不受袭击者的报复。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6段的答复

1.伊斯兰头巾

127.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佩戴伊斯兰头巾的妇女并没有受到骚扰或暴力侵犯。针对佩戴典型制服式伊斯兰头巾这一现象,近期还出现了不少批判,甚至受到突尼斯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知识分子阶层的指责。对此,正如突尼斯社会人文科学院伊斯兰文化观念学教授塔坞菲克-本-阿梅尔先生所言“即便是《古兰经》也没有对服装予以特殊要求,更不会要求身着制服……”。

128.“如果从批判的角度出发翻阅经文的话,是找不到任何关于制服的说法的。通常要求妇女有正常的行为举止。伊斯兰教不要求必须身着制服。但在某些经文中,的确要求妇女态度、举止不得挑逗。”

129.在伊斯兰教到来之前,阿拉伯妇女佩戴“头巾”。因此,这与穆斯林体制毫无关联。更多的是一种传统,因此有必要将宗教和社会区别开来。因而可以证明,并不是由经文决定是否需要身着特殊制服。《古兰经》的某些章节中还谈论“披巾”,这也是过去妇女的配饰之一。伊斯兰教不针对统一服装进行探讨,更不会讨论制服。

130.“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在关注行为举止的正当性、严肃性、正经性和不挑逗性。甚至其他更多方面。《古兰经》中明确写道“最好的着装就是虔诚”。

131.“在一个人人享有权利,人人遵守《宪法》,拥有自身制度的国家,不论何种借口,我们都不允许民族认同出现任何偏差”。

132.“为了对服装配饰这一现象进行解释,有必要重新审视民族认同及真实性问题,而这才是真正的价值观和信条。这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如果两者之间存在隔阂,那么就表明民族认同感和真实性之间出现偏差”。

133.对于“头巾”,应当指出的是,其间外来文化的影响。随后,由于缺乏意识和批判精神便开始对此现象进行模仿。实际上,这种服饰对于突尼斯而言,都源自外来文化传统。在突尼斯历史上,找不到任何与此传统相关的迹象。我们祖先,即便是农村妇女都是不佩戴盖头的。

134.民族认同感实际上是一种国家财富,而对民族认同感的保护则是一项公共责任。这并不像某些人宣扬的,涉及个人自由问题。制服的穿着更多的是一种宗派主义倾向,同时也会对国家团结带来损害。

135.突尼斯一向致力于宣扬真实而现代的价值观、自由观、包容心理以及团结感。

136.突尼斯的改革者,诸如塔海尔-埃戴德,都对突尼斯现实社会进行了分析。自十九世纪下半叶至今,改革者都非常理解真实性的确切含义。因为它并不是一件制成品,也不是一种最终形式。同时,也不仅仅局限于过去,而更多的是现在和未来……。

137.“真实性的理想表象应当是有意识的且是批判性的。我们不可能接受所有的传统,也不可能接受所有经文的阐释。而改革者正是领会了这一看待事物的方式,才最终得出四项基本原则”。

138.“突尼斯并没有停留在对经文进行文学性的研究而是直接达到目的。我们不能局限在已逝的历史中,否则会再次回到蒙昧主义”。

2.行政法院对待头巾的态度

139.在2008年1月24日第10629/1号案件的判决中,行政法院承认1986年10月29日第102号通报的合法性,在该通报中,国家教育部长劝告公立学校教师尊重国家的服装习俗,禁止穿着各类宗派主义式的服装,其中就包括女性的伊斯兰头巾。

140.行政法院规定公职人员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服装。尽管如此,自由选择的同时需要考虑其应尽的义务及其职位的特殊性。

141.该态度反映出教师选择服装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是个人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之一,及其作为公职人员应尽义务之间的微妙的平衡关系。而这种义务在学校显得尤为特殊,因为学校教育机制目的就是发展学生的人格,赋予其自由选择的能力,并向学生灌输包容心理和稳重的态度。

142.因此,鉴于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特殊性重要作用,以及教师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深刻影响,法院给予学校管理层关注教师着装的权利,用以抵制有可能导致猥亵或不合习俗的着装。

143.该做法符合判例逻辑,明确承认公职部门的妇女权利,特别是允许女教师佩戴传统突尼斯围巾“塔克丽塔”,但必须尊重其遮住脸和头发的做法,而并不因此怀疑其有可能损害正常的公职服务。

人口贩运和卖淫谋利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7段的答复

1.为性剥削和经济剥削贩运妇女与儿童的资料

144.关于贩运人口,根据《宪法》、《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的定义,不应认为突尼斯来源国或中转国或目的地国。

145.但就其他形式的人口贩运而言,我们不能将突尼斯归在以下名义下(来源国、中转国或目的地国),因为记录在案的此类违法行为均受到本国法律管辖,因而仅仅是个人犯罪行为,只在突尼斯本国或其周边地区实施。

146.尽管如此,考虑到突尼斯的特殊地理位置,突尼斯确实存在通过海路非法移民或偷渡至欧洲的问题。这一现象同时也波及到很多突尼斯及非洲国家侨民。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突尼斯会被认定为来源国及中转国。

147.对此,需要明确的是,非法移民与人口贩运具有根本性的不同。

148.实际上,非法移民是指对个人非法入境提供便利,且多是出于经济原因(求职或是寻求更高质量的生活),试图从原所在国非法进入另一个国家,然而人口贩运是指通过一个人或几个人对他人实施的交易(强迫工作、卖淫或其他形式的奴役),且通常受到威胁或是被迫、强制及非法性劳动。

149.因此,突尼斯的非法移民并不是犯罪组织、黑社会或犯罪集团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完全出自个人意图。事实上,非法移民本身也要缴纳路费,且不能由第三方进行支付,为的是在目的地国对其实施交易。此外,通常选择小艇作为交通工具,而小艇一般来说不具备人员运输的能力,且常会被渔民盗取。

2.在国家一级为防止和惩罚贩运妇女与儿童采取的各种措施

150.《突尼斯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强调应当赋予制宪会议成员“和所有人民相同的人权、尊严、公正及自由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都是人民的公共财产,且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和平、进步以及自由合作”。突尼斯是世界上最早禁止奴隶制的国家之一。早在十九世纪,突尼斯就规定禁止奴隶制,依据1846年1月23日法令,奴役他人的人将受到刑事处罚。

151.突尼斯批准了CCTO条款及其他反对人口拐骗和非法移民交易的公约;同时,突尼斯还禁止其他形式的人口贩卖。此外,突尼斯还积极参加其他组织的活动,相互探讨如何进一步反对人口贩卖的策略。

反对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

152.尽管相关部门对此类事件做出的统计数据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不能把此类事件看成是普遍现象,尽管如此,突尼斯依然将其视为重大问题,竭尽所能的根除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对此,应采取一切预防性、制止性、司法性以及体制性措施。

153.早在十九世纪,突尼斯就已经意识到人口贩卖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为该做法是对人类尊严的触犯。自1846年至今,突尼斯立法机构就不断采取措施用以预防和制止人口贩卖。

154.此外,突尼斯还加入多个与人口贩运有关的国际文书,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将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定罪,并切实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危险性及在反对该问题上所做的承诺。

155.为阻止人口贩运,突尼斯法律制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条款。有必要列举《刑法典》中如下的几条:

第226条(妨害风化罪);

第227条及下一条(猥亵奸淫罪);

第237条(诱拐和劫持);

《刑法典》第232条规定“如若涉及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是拉皮条之人,将被判处入狱一至三年,并处罚金100至500第纳尔:

以任一方式故意帮助、保护、或者协助他人卖淫或者以卖淫为目的进行拉客的行为;

以任一方式分享他人卖淫成果或者接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得到钱款;

故意与从事卖淫行为的人共同生活,且不能解释其经济生活来源;

甚至是在得到某成年人的许可后,招募、引诱或者供养其从事卖淫行为或者迫使其从事卖淫、放荡行为;

以任一方式作为从事卖淫或放荡行为的人和经营或支付他人从事卖淫及放荡行为这两者的中间人。

即便是未遂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涉及以下行为,将被判处入狱三至五年,并处罚金500至1 000第纳尔: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行为;

伴随强迫、滥用权力或诈骗同时发生的不法行为;

《刑法典》第233条规定若不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受害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或其权力高于受害者,或其是教师、公职人员及教育从业人员,或其是在受到一个或几个人的帮助下而实施的不法行为”。

156.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为了使国内相关立法更多的适应国际文书,突尼斯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其中包含通过一项旨在控告人口贩运的特殊法。此外,还涉及对人口贩运这一违法行为的定罪和预防。为此,司法人权部下属司法诉讼研究中心还筹备了专项法案。

给予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协助和保护

157.突尼斯法律给予人口贩运受害者广泛的权利,特别是接受医疗、社会、物质、司法援助的权利,赔偿权、精神损害赔偿权,以及依据《刑法》享有的受保护权利:即,司法部门应按照上级指定或应公共事务部的要求,下令禁止旁听,用以保护社会治安或善良风俗。

158.自2002年起,可对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给予司法援助,也可对判决执行以及救助权的行使提供司法援助。另外,外国人也可享受司法援助,因为突尼斯法律有权了解其诉讼,同时依据同该外国人所属国缔结的司法救助合作协议,并本着互惠原则对其给予司法援助。

反对以经济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

159.为反对强迫性劳动或奴役劳动,突尼斯保护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尊重公民享有自由、人权和尊严的权利。

160.突尼斯《劳动法》及其他专项条款通过一系列条令阻止针对妇女、儿童和外籍人员以经济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卖。

161.依据1993年7月5日第93-66号法令对《劳动法》第5条之三进行的补充:“在执行本劳动法时,不存在男女性别歧视”,这一原则既适用于私营部门也适用于公职部门。妇女不再是奴役性劳动的受害者,此外,还反对妇女、儿童从事过重体力劳动,诸如地下矿场和采石场的工作,或者废旧金属的回收、加工以及入库工作。

162.不得雇佣不满十六岁的儿童从事《劳动法》及其专项条款中规定的工作。此外,只有在经过深入性的医学体检对不满十八岁的儿童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之后,才能实施雇佣,且该劳动能力医学体检按照《劳动法》是免费执行的。

163.为反对经济剥削,根据专项条款的规定,《劳动法》禁止妇女及儿童从事夜间劳动,且其劳动时间视劳动性质(农业劳动或非农业劳动)或者儿童雇工的年纪而定。

164.此外,任何雇佣不满十八岁儿童行乞的人,都将被判处入狱一年。如果涉及组织性行乞行为,那么将双倍对此予以处罚。

165.1939年4月3日法令禁止对以获得施舍为目的进行的行乞行为,并对此行为予以处罚。

166.雇主只有在解雇通知中明确解雇理由后,才能对不论男性、女性、儿童、还是外籍人员劳动者予以解雇。如果解雇通知中没有写明确切理由或忽视相关法律、条款及协议的规定,那么则认定该解雇通知属滥用。

167. 若雇主任意中断劳动合同,那么雇员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168.为避免任何性质的强制性劳动,需对超出正常工作周期以外的劳动支付报酬。如出现例外情况,雇主必须对连续工作二十四小时的雇员给予每周休息。

169.在工作不被中断的情况下,所有雇员都享有节假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节假日工作的雇员,有权利在获得与实际劳动相符的报酬后,得到由雇主支付的与其工资相等金额的补助金。但该特例不适用于妇女和不满八岁的儿童。

170.劳动者有权利每年享受由雇主支付的带薪假期。

171.在遵照法令规定的最少工资保障的基础上,劳动者报酬可由双方直接协商确定,也可通过集体性协议确定。

172.检查工作的目的是核实相关法律、条款及协议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劳动关系,采取措施消除不健全机制或弊端。工作检查需引起权力部门的重视,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173.此外,所有雇主必须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对劳动者予以保护,避免遇到职业危险。为此,还设立了因工伤和职业病导致损害的赔偿机制,用以补偿受害者,享受其应有权利。

174.应当明确的是,劳动者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障,用以保护劳动者及其家人不受到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损害。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劳动者还可获得家庭补助金、治疗费,特别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利。

3.采取一系列措施,为警察、边防员、律师和司法机关成员提供关于人口贩运的专门培训,并提供关于这些措施的实效资料

175.对国家公职人员(国家高等法官学院、高等监狱管理学院、国家高等安全学院、高等律师学院)进行培训的特殊机构均对人权、基本自由以及反对各种形式犯罪等问题予以教育。

176.对于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国家高等法官学院组织专栏和研讨会对“受害者权利、人权、司法权、人权、突尼斯法制下的人权、制宪议会、刑法法官、突尼斯与人权、女性与法律、女性与现代社会、司法援助、突尼斯法制中的儿童保护机制、国际私法法典中的女性权利……”等议题进行探讨。

177.此外,在司法人权部与国际性地区人权问题研究所(DH阿拉伯研究所,《Wellenbourg人权》研究所,《联合国亚洲及远东地区犯罪预防和违法者处理研究所》(UNAFEI))开展的合作活动中,很多法官都参加了在突尼斯或其他国家(瑞典、黎巴嫩、约旦和日本)举办的实习和相关培训会议。因此,与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法官相比,三十多名突尼斯法官参加了三场国际主要人权条款的培训,另外还参加了对此问题进行的协议性机制和非协议性机制的培训。

178.另外,国家社会事务、团结及海外突尼斯人部发起了一项人力资源活动,旨在加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个人能力并改善其生活。

179.此时,还发起了社会劳动者(人数达1 400人)培训活动,共包含三十个培训模块,负责对身处困境的儿童和家庭给予救助。

180.为了更好的解决处境不稳的目标人群的心理问题,国家社会事务、团结及海外突尼斯人部就社会结构问题发起了一项心理培训活动。这项培训主要涉及萌芽问题,诸如家庭问题、少年犯罪问题以及无家庭赡养的儿童问题。

181.同时,还开展多项动员活动提醒社会关注针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用以培训专业人员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此外,还加强努力进一步扩大对保护机构和保护机制的宣传。

182.国家安全部门也就此开展了相关动员活动。

就待处理议题清单第18段的答复

1.在暗地里或在法律准许的妓院(“容忍院”)内从事卖淫的妇女与女孩的人数的资料

183.没有确切针对突尼斯卖淫妇女数量进行的数据统计。突尼斯是个开放的国家,同时也是旅游目的地国,因而很难控制地下卖淫活动。

184.尽管如此,在法律允许的卖淫场所(“容忍院”)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政策和行政政策最大限度并尽可能的对卖淫活动的合法场所予以限制。

突尼斯公共卫生部是负责对卖淫机构的卫生状况实施跟踪的部门,根据该部门的报告显示,目前突尼斯合法妓女的人数不超过400人,分布在十几家卖淫机构中。

185.突尼斯公共卫生部对合法卖淫机构实施非常严格的医学监控和卫生监控,主要通过临床和生物周期卫生监控跟踪体系完成,用以保障妓女及其客户的卫生状况。每个妓院都设有社会保险事业特约医生,且每位妓女都持有卫生证。

186.因此,每位从业妓女都能从公共卫生中心领导的每周卫生监控活动中得益,该公共卫生中心是一个卫生组织,每个城市都有分布,从不间断的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控。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每个卖淫机构都有卫生监控结果统计表,由政府执行。此外,必须每星期将该统计表交至所在地的风化部门。风化部门的职责就是核查卖淫机构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至此,未经风化部门的批准,任何妓女都没有权利离开其所在城市。因此,所有信息数据显示,突尼斯的卖淫活动是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的。

2.防止和惩治剥削卖淫已采取的法律和措施

187.除相关条令外,还有制止机制和保护机制用以反对人口贩卖,突尼斯还非常关注经济和社会条件较差的区域,谋求解决导致人口贩卖的深层次原因。

188.事实上,突尼斯早已设置预防机制反对贫穷,并对欠发达地区以及缺少或没有家庭赡养的人予以关注。对此,突尼斯通过国家团结基金26-26或国家基金21-21大力推动青年人就业问题,实施永久性援助体系和特殊援助,为欠发达地区注入经济活力,还对因经济原因被辞退的劳动者给予保护。

189.同时,还开展了多项动员活动提醒社会关注性交易问题,用以培训专业人员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此外,还加强努力进一步扩大对相关保护机构和保护机制的宣传。

190.国家安全部门、审判官以及检察院法官都从此类动员活动中受益。

3.为不愿意再卖淫的妇女恢复正常生活和支持她们重返社会所采取的措施

191.如同报告中指出的,突尼斯发展出一系列机制用以帮助女性受害者重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上述机制旨在帮助不愿意再卖淫的妇女。

192.其中特别涉及:

于1992年实施的社会同化和社会防御国家策略,属于社会政策范畴,其宗旨是预防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社会异常、经济剥削、性剥削,并防止家庭解体。

为此,设立了十一个社会同化和社会防御中心,专门负责对被边缘化的人群及社会阶层予以辅导。采取多样的辅导方式,特别是心理辅导,对问题给予调停,还提供家庭调解。

国家以及非政府组织设立的妇女接待处,为身处困境的妇女提供帮助。事实上,协会组织在救助妇女问题上对其给予了极大帮助。非政府妇女组织在各地设立接待处、司法咨询中心,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帮助。

突尼斯国家妇女联盟(UNFT)接待困难妇女,并在困难妇女接待中心对其提供(临时的)司法、医疗以及心理救助。

突尼斯母亲联合会(OTM)在其总部设立困难妇女接待中心,拥有超过二十张床位,为困难妇女提供庇护。

突尼斯妇女民主联盟(ATFD)也对困难妇女予以接待,并对其提供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

4.对卖淫的法律禁止和法律准许的妓院的存在之间的明显矛盾的解释

193.首先应当回顾卖淫场所的来源。它开始于殖民时期,目前仍是合法的。需要明确的是,突尼斯独立前夕,全国共有卖淫场所50多处。

194.如果现在关闭这些卖淫场所的话,无法立即解决相当数量的妇女的生活来源问题。为此,各社会公共部门正在通力协作推广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活动。

195.的确,目前合法卖淫场所大约有10个,其中的从业妇女有权利休假、改变活动,受到医疗及安全保障。

196.实际上,自从加入《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后,突尼斯就一直在努力试图关闭这些卖淫场所。每个被关闭的场所至今都没有再次开业。采取更加自然的方式关闭这些场所,目的就是既不影响从业人员,也不影响常客。再者,突尼斯是包容性的社会,因此只能逐渐减少合法卖淫场所,以巩固社会平衡,维护男/女平等,特别是对于城乡地区的年轻人,这点尤为重要。

197.尽管如此,突尼斯坚信,随着妇女解放政策的发展,卖淫活动从业者的数量终将逐渐减少。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就待处理事项第19段的答复

198.依据突尼斯共和国总统为保障妇女、儿童利益而制定的目标,遵照2009-2014年主席规划第7点的要求――“团结一致,迎击挑战”,近期选举活动中妇女的参与率和席位占有率有了显著提高。

199.实际上,在2009年10月25日总统选举和司法选举时,众议院女性比例达到27.57%(214个席位中有59位女性),其中25%为反对党。

200.2009年10月25日的司法选举中,18%的候选者为女性;而2004年时,女性候选者仅占15%。在民主立宪联盟(RCD)和执政党的司法选举中,女性候选者的比例从2004年的25%增长至2009年的31%。

201.议会内部,女性比例从2004年的21.16%增长至2009年的26.17%;以下表展现出近两次司法选举中,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比例。

202. 参与司法选举的男女比例情况

年份

2004 年选举

2009 年选举

议员人数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执政党 ( 民主立宪联盟 )

116

7 7. 85

36

90

113

7 1. 51

48

8 5. 7 1

反对党

33

2 2. 15

4

10

45

2 8. 49

8

1 4. 29

总数 / 性别

149

7 8. 84

40

2 1. 16

158

7 3. 83

56

2 6. 17

议员总数

189

214

203.应当指出的是,突尼斯共和国总统在2009-2014年总统规划中规定:“团结一致,迎击挑战”,大力增加决策制定部门的女性比例,力争在2009-2014年总统任期内至少达到35%。

就待处理事项第20段的答复

204.不可否认的是,在《属人法》的颁布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推动下,突尼斯妇女的地位在各个领域都大为提高,特别是在决策部门和权力部门。

205.此外,还针对妇女的实际政治、社会、经济情况,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专项临时措施。这些专项措施唯一没有涉及政治领域,但却对此采取了其他类似措施。

206.作为范例,举例说明民主立宪联盟实施的相关措施(民主立宪联盟是执政党,其司法选举名单中,女性比例至少达到30%。当选众议院2009-2014年议员任期的女性议员比例为27.5%)。民主立宪联盟中央委员会女性成员比例为38%。

207.此外,还采取类似措施确保2010年5月9日民主立宪联盟市政选举名单中的女性比例为35%。

208.同时,妇女问题研究、学习、文献及信息中心(CREDIF)还组织针对女性的培训会议,探讨女性参与公共生活、参与决策制定的问题,锤炼其承担责任的问题。

209.另外,目前正在制定和规划性别政策,用以最大程度的缩小不同领域男女比例的差距。

210.目前,执行机关女性比例为14.9%。2009年众议院女性议员的比例为27.5%,然而2004年这一比例仅为22.5%。参议院女性比例为19%。众议院第二副主席为女性。且参议院第二副主席也由女性担任。市议会女性比例接近33%。2009年公职部门实用性职位中的女性比例为25%,然而2003年这一比例仅为22.1%。

国籍

就待处理事项第21段的答复

211.首先,应当指出的是,突尼斯从现在起实施国籍法改革投票,用以更好的适应相关国际条款。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212.突尼斯一如既往的努力并在适当的时候发起对国籍法的讨论,特别是针对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保留的讨论。为此特别成立了一个新的决策机构并隶属司法人权部的人权协调总署,该机构主要负责跟进国际组织对条约提出的建议。

213.正是因为该机构的成立,再次涉及国籍问题,也因此展开一项针对相关不同法律的比较研究。为此,国家各相关部门代表、司法人权部下属的司法及法律程序研究中心代表以及妇女问题研究、学习、文献及信息中心(CREDIF)进行了通力协作。

214.此外,阿拉伯妇女组织、其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诸如突尼斯国家妇女联盟和突尼斯妇女民主联盟,通过与司法、社会、理论及其他不同领域的研究者进行会面、会议等方式对此议题予以探讨。

教育和陈规

就待处理事项第22段的答复

215.自国家独立以来,突尼斯就设置了一套教育机制保障突尼斯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且不得歧视儿童的性别,也不得设置标准隔离、分划儿童。2002年7月23日第2002-80号教育及教学政策性法令第1条规定“……受教育权利是突尼斯人的基本权利,且不得歧视其性别、社会出身、肤色或宗教……”。

216.此外,突尼斯谋求的发展是包含经济、社会、人力资源不断增值、所有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一种整体的、互补的各方面不可或缺的发展。

217.为实现这一目标,寻求持续性发展,突尼斯已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因此,突尼斯不断发展教育机制,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特别是加强人力投入,提高个人的能力及素质,使其更好的完成任务。

218.鉴于教育机制不仅是实现人力资源增值的重要决定因素,也是有效保证社会团结、人民富裕,增强经济互补性的决定性因素,因而突尼斯对教育机制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

219.为落实男女同学间的平等关系,突尼斯实施男女生同校教育。这样以来,男女生在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学习。

220.已实施各项措施保证各阶层人民接受教育:不论是城市儿童还是农村儿童,残疾的还是有特殊需求的。

221.事实上,2002年7月23日第2002-80号教育及教学政策性法令规定“国家优先发展教育事业,6至16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是突尼斯人的基本权利,且不得歧视其性别、社会出身、肤色或宗教”。

222.该法令还规定“国家为所有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提供在公立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保证每个学生享有此权利的平等性,以及继续深造的权利”。

223.相对应的法律措施、对教育部门给予的投资(2009年该投资占到国家预算的19.9%,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及其他已经实施的专项规划,使得突尼斯自1997-1998年以来,实现了六岁儿童的入学普及,并使男女生入学比例达到99%。对于6-11岁年龄段的儿童,几年前男女入学比例就已达到97%的峰值。

1997-1998 年

2002-2003 年

2008-2009 年

6 岁儿童入学率 (%)

· 男孩

9 9. 0

9 9. 0

9 9. 1

· 女孩

9 8. 9

9 9. 0

9 9. 1

· 共计

9 8. 9

9 9. 0

9 9. 1

6-11 岁儿童入学率 (%)

· 男生

9 7. 0

9 7. 0

9 7. 3

· 女生

9 6. 4

9 7. 5

9 7. 4

· 共计

9 6. 7

9 7. 2

9 7. 4

224.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中等教育中女生比例甚至超过男生:53.8%。

225.教育机构中男女生编制数量也非常平衡。下表从男女性别和年龄段两个角度对入学率进行描述:

年龄段

2007 / 2008 年

2008 / 2009 年

2009 / 2010 年

男生

女生

共计

男生

女生

共计

男生

女生

共计

6 岁

9 9. 1

9 9. 1

9 9. 1

9 9. 2

9 9. 2

9 9. 2

9 9. 3

9 9. 3

9 9. 3

6-11 岁

9 7. 3

9 7. 4

9 7. 4

9 7. 4

9 8. 0

9 7. 7

9 7. 9

9 8. 5

9 8. 2

6-16 岁

9 1. 1

9 2. 2

9 1. 6

9 0. 4

9 2. 4

9 1. 4

9 1. 3

9 2. 8

9 2. 1

12-18 岁

7 4. 4

7 9. 9

7 7. 1

7 2. 1

7 8. 9

7 5. 4

7 4. 7

8 1. 4

7 8. 0

226.需要明确的是,男女生入学率的平等性并不只出现在大城市,因为农村地区男女生编制及分布呈现出相同的特点。此外,下表按照学习阶段介绍了女生的入学比例,从而对上述特点予以证明。

2007 / 2008 年

2008 / 2009 年

2009 / 2010 年

基础教育第一阶段

农村地区

4 7. 3

4 7. 5

4 7. 6

城市地区

4 8. 1

4 8. 3

4 8. 2

共计

4 7. 8

48

48

基础教育第二阶段 以及中等教育

5 3. 2

5 3. 6

5 3. 8

227.依据法律规定,突尼斯政府密切关注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并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保证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还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援助。

228.随后,2005年8月15日第2005-83号关于加强残疾人保护的法令对上述法令予以进一步的补充,该法令规定应保证残疾人和其他人群在机会享有上的平等性,并进一步保护残疾人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同时,该法令还强调“对残疾人予以的名誉保护、教育、职业培训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229.因此,对于5至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以及实现城乡地区儿童机会享有的平衡性和平等性的问题,突尼斯政府致力于加强在农村创建公立小学学前教育班,因为考虑到对私营部门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

230.此外,国家特别关注资金实力薄弱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的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并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专项物质、教学规划项目,以及对学生学校生活条件的改善(增设多功能厅,餐厅等)。另外,国家还加强对基础硬件设备的投入,实施自来水、电力的普及性补给;比例分别是89.2%和99.8%:

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

总计

有自来水补给的学校 %

9 9. 5

8 2. 5

8 9. 2

接通电网的学校 %

100

9 9. 6

9 9. 8

231.此外,需要阐明的是,残疾女生拥有和其他学生相同的受教育的权利。实际上,除了隶属社会事务部的特殊学校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外,突尼斯政府还针对轻度残疾儿童(男生和女生)制定实施了一项完整教学规划,以保障其接受正常教育,更好的融入社会。

232.这项教学规划的重点在于成立完整教育培训班,达到根据学生的特点调整教学法的目的。该规划包括对教育机构进行场地整理,方便残疾学生进出学校、自由活动并享受各项服务。

233.以下表介绍了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实施的完整教学规划项目的情况及儿童的性别分布情况。

2007 / 2008 年

2008 / 2009 年

2009 / 2010 年

男生

女生

共计

男生

女生

共计

男生

女生

共计

基础教育第一阶段

1 547

1 069

2 616

1 592

1 061

2 653

1 688

1 114

2 802

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及中等教育

1 038

755

1 793

1 028

772

1 800

944

734

1 678

234.对于少数民族问题,应当指出的是,突尼斯自古就是包容之地,也是各文明交汇之地。因此,突尼斯非常重视文化多样性,尊重每个社会团体的不同构成,倡导多文化融合,将不同特性融入社会的包容和和谐。

235.因此,突尼斯不存在少数民族问题,更不存在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因为所有学生都讲同一种语言,有着相同的文化观念、公民责任感和文化传统,去相同的学校学习,接受相同教育大纲的教育。

就待处理事项第23段的答复

1.消除所有表现女性和男性相比以及女孩与男孩相比有损尊严和贬低人格的内容

236.教学各个阶段都存在男女生平等和同等的问题,这也对教学大纲以及教材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7.在对教材制定进行招标时,招标标准之一就是教材内容不得涉及歧视:“男女平等……不得对个人及社会特征进行僵化性的描述”。

238.深入落实两性之间的平等原则是突尼斯教育体制发展的目标。首要任务就是要确定学校应当给学生教授的内容:即,相互平等和尊重。

239.为此,学校教材部门建议使用凸显女性范例的教材,诸如阿拉伯基础教育第八年课本中介绍从奥姆·卡尔图姆到奥运会女冠军、外科女医生、或女木匠、女性诺贝尔奖获得者,像居里夫人等的文章。这些教材激励年轻女孩选择职业或活动,冲破传统的性别束缚,激发起年轻女孩子们的雄心和独立。

240.其他文章还提及男女在工作以及责任担当上的平等问题。

241.阿拉伯基础教育第九年教材的第二个主题就是“现代社会的妇女”,主要涉及现代社会的妇女地位问题,但同时对传媒业对妇女剥削持批判态度。

242.阿拉伯中等教育第三年(科学教育)教材的第三个主题就是“妇女眼中妇女从事的活动”,涉及妇女的自由、工作以及和男性关系的问题。

243.这些教材同样激励年轻女孩选择职业或活动,冲破传统的性别束缚,激发起年轻女孩子们的雄心和独立。比如,基础教育第二年课本中的文章“天才莫纳”,介绍了一个女孩子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修好了一台无线电接收器。

244.同样的,法语课本进一步凸显了女性的优势:在基础教育第九年课本镭的发现一文中描述了诺贝尔奖获得者玛丽·居里的创造性,同时还在居里学校一文中介绍了这位马拉松冠军。

245.中等教育第二年课本的第三个教学模块就是“妇女和社会”,通过漫画和讽刺:“这就是我的母亲”,“是女性抢走了工作吗?”以及对外科女医生或女木匠的介绍,发起对妇女偏见问题的讨论。

246.英语教材着重凸显了从事不同职业的优秀女性:计算机教师、数学教师、厨师长等。

247.英语教学第二年课本第六课课文题目就是男性和女性,此外,中等教育第三年课本还从工作和责任担当的角度提及男女平等的问题。

248.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新的课本和教学大纲还进一步涉及社会问题;描述女性的地位和权力,向学生教诲平等和包容的价值观。

2.职业培训

249.为了掌握最新科技并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突尼斯通过改革法律规章制度、重组培训机构、在公司内部引进新的培训机制并开展原创培训、交替培训、连续培训等方式着手完善国家职业培训系统。

250.国家职业培训系统的目标在于通过发展经济,带动社会以及人文的全面发展。而社会和人文的发展是对国家政策的回应,其中包含性别原则和发展原则。

251.实际上,在对培训系统实施改革的进程中,不论是在文本中还是在现实中都不存在任何男女歧视,此外,培训机构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还有些培训机构是专门针对女性开设的。

* 女性人力资源以及新的司法培训

252.2008年2月11日第2008-10号政策法令是涉及有关职业培训的(代替职业及工作培训政策法令),该法令不分性别对所有人力资源给予新的司法和体制结构服务。

253.该法令自2008年2月颁布实施以来(如同1993年2月法令),就为新国家职业培训系统设立了基础,注重对男女劳动者给予倾向性培训。

254.实际上,该法令第3条规定职业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是建立在所有培训申请者机会均等基础上的,同时还尊重现行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条款。

255.该法令第1条规定职业培训是国家人力资源储备机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发展的关键。职业培训的目的在于和教育部门、高等教育及就业部门相互协作为培训申请者提供有关职业、社会以及文化方面的培训;发展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养企业改善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能力。当然,此处的“劳动者”一词,既包含女性也包含男性。

256.本法令第2条规定培训有助于:

满足不同岗位对经济技能的需求;

推广劳动观;

发展企业文化、培养青年人的主观性和创造力;

在生产和劳动机制中,推广科学技术和工艺文化,用以提高创新、实现现代化;

为未来职业生涯以及新工作方式做准备。

257.因此,作为国家人力资源发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培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年轻人对国家的民族自豪感和忠诚度、加深其爱国热情和国家认同感、加强其对人类文明的开放程度。

* 培训及不同的培训实施主体

258.职业培训中涉及不同的培训实施主体。

259.公职部门:由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部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组织,对收益进行评估,制定实施培训推广政策,并与国家及私营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260.国家培训机制不存在任何男女歧视,整个培训机制包含超过1300家培训机构。

261.下表介绍了各培训主体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布情况:

部门

培训主体

2009 年培训机构数目

培训机构数目

其中女性培训机构数目

公职部门

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部 ( ATFP ) 1

135

14

国家农业、水利和渔业部 ( AVFA ) 2

39

-

国家旅游部 ( ONTT ) 3

7

-

国防部

13

-

国家公共卫生部

19

-

公职部门共计

213

14

私营部门

756

-

非政府组织 ( UNGT ) 4

200

200

1 ATFP : 突尼斯职业培训代表处。

2 AVFA : 相关农业培训代表处。

3 ONTT : 突尼斯国家旅游办公室。

4 UNFT : 突尼斯国家妇女联盟。

262.非政府组织(隶属突尼斯国家妇女联盟)非常重视妇女,关注妇女在其出生地的经济生活问题和技能问题。

263.私营部门:是100%融合的(职业培训中不存在男女差异)。

264.公职部门不仅为男女劳动者提供培训,同时还有少数的女性职业培训机构。

265.下表介绍了2002年和2009年公职部门和私营部门职业培训结业生的数量:

实施主体

公职部门职业培训结业生

2002 年

2009 年

共计

女生

女生 %

共计

女生

女生 %

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部

12 295

4 315

35

26 768

8 502

32

国家农业、水利和渔业部

477

78

16

644

128

20

国家旅游部

990

329

33

1. 020

199

20

国防部

246

0

0

460

60

13

国家公共卫生部

632

442

70

1. 097

785

72

共计

14 640

5 164

35

29 989

9 674

33

266.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结业生中女性人数在2002年至2009年翻了一番(从2002年的4000人增至2009年的8500人)。职业培训机构中的女性比例大大增加。公职部门(2009年)结业生中的33%都是女性,然而2002年这一数字仅为31%。

3.2009年职业培训机构中超过87%的结业女性都毕业于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部下属的突尼斯职业培训代表处。

突尼斯职业培训代表处(ATFP)提供的职业培训的特点

267.年轻女孩对职业培训持不同的态度,她们通常选择长期教育,并对职业培训给予更多的重视,以便获得更多的技能找到工作。

268.下表介绍了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部下属突尼斯职业培训代表处2002年至2009年间结业生编制的演变情况。按照性别和培训部门划定数据。

269.突尼斯职业培训代表处职业培训结业生情况表

培训部门

2002 年

2009 年

共计

其中的女性

%

共计

其中的女性

%

相关房建及公共工程部门

2 097

155

7

3 265

213

7

纺织和服装

2 586

2 041

79

4 075

3 692

91

皮革及制鞋业

512

193

38

684

287

42

机械及冶金

1. 188

99

8

3 177

92

3

电力及电子

2 841

436

15

8 550

1 417

17

农副产品加工业

93

46

49

127

101

80

公共工程及农用车辆的运输、驾驶和养护

1 097

13

1

2 833

170

6

旅游业 / 酒店业

279

91

33

1 230

312

26

艺术和手工加工业

195

64

33

600

371

62

行政职位

903

723

80

721

516

72

其他服务产业

490

450

85

1. 328

1. 153

87

农业

14

4

29

178

178

100

共计

12 295

4 315

35

26 768

8 502

32

270.通过此表,我们可以发现突尼斯职业培训代表处2002年至2009年间,女性结业生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增长。其编制由2002年的4 315增长至2009年的8 502人。

271.按照培训人数的部门分布情况来看,女性更多的集中在服务业(2009年达到87%),纺织服装业(2009年达到91%),第三产业(2009年达到72%)和农副产品加工业(2009年达到80%,而2002年仅有49%)。

272.其他传统“男性”部门也逐渐开始吸引女性,诸如皮革及制鞋业(2009年达到42%),电力部门(2009年达到17%,而2002年仅有15%),大型车辆的运输、驾驶及养护部门(2009年达到6%,而2002年仅有1%)和房建部门(2009年达到7%)。

273.此外,突尼斯政府还为女性提供涉及范围更广、专业性更强的培训,使其具有和男性相同的培训机会,进一步掌握最新工艺和科学技术。

* 农村妇女中心

274.在突尼斯职业培训代表处下设的职业培训中心,有(14个)农村妇女培训中心完全为女性提供培训服务。

275.农村妇女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或者未受过教育)对职业培训的特殊需求,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和经济发展。

276.该培训从家庭规划教育、卫生、环境、营养学、农业技术、专业手工技能等方面向妇女提供模块化培训,用以实现年轻女性的全面发展,培养其个人能力和责任心,更好的视自身条件参加就业。

就业

就待处理事项第24段的答复

277.突尼斯已经加入多个国际劳工公约,奉行不歧视原则。特此引用以下几条:

于1959年批准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于1968年批准的《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于1970年批准的《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7号公约);

于1966年批准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

278.上述国际条款是高于国内法令的,此外,根据突尼斯共和国《宪法》第32条,突尼斯法律体系奉行非歧视性劳动原则,特别是就业和劳动报酬方面。

279.其实,《突尼斯劳动法》本身就遵循平等原则。法律保障女性和男性在劳动期限、带薪休假、同工同酬等方面享有相同的社会权利,此外,还保障女性享有产假和母乳喂养假的特殊权利。

280.《劳动法》特别重视两性间的不歧视原则。依据第5条之三(1993年7月5日第93-66条补充法令),不得在《劳动法》(包括劳动雇佣、报酬、工作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合同中断等)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男女歧视。

281.于1973年3月20日签署的《集体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对男女劳动者一视同仁。年轻女性和成年妇女可以像年轻男性和成年男子一样,参加就业,且不得在工作分配和报酬上对其予以歧视。另外,集体行业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目前有51条),该规定主要涉及大量雇用女性的行业(制造、纺织、银行、保险和商业等)。

282.劳动雇佣或工作分配主要是根据受教育水平、文凭和工作经验。

283.为进一步落实各行各业男女非歧视原则,突尼斯立法者对违反法律、规范和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

284.依据《劳动法》第234条,对劳动者在违反法律、规范和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工作的,按照每个劳动者24至60第纳尔的标准处以罚金,罚金总额可超过5 000第纳尔(《劳动法》第236条),若累犯或重犯,还可加倍予以处罚(《劳动法》第237条)。

285.有必要指出的是,如果工资支付不足或者低于法律、规范和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也将按照相同的标准予以处罚。

286.另一方面,享受到就业援助计划的女性比例平均达到57%,女性实习生达到56%。就业援助计划还包括职业生涯实习(SIVP)体系,该体系主要针对高等教育毕业生,2009年已为超过62%的女性提供援助。

287.享受到岗位供给的女性平均达到44%,从2008年的43.7%增长至2009年的44.4%。

288.上述结果表示就业计划作为补充性体制,有助于实现机会平等和社会平衡。

289.总之,平等性的劳动法、多种就业计划以及针对妇女采取的各项其他措施,都有助于增加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比例,该比例从2001年的23%增长至2008年的25.4%。现阶段情况预示2011年该比例将达到29%,2014年将达到31.7%。

290.在该政策帮助下,参加就业的女性比例有了显著增长,从2001年的24.8%增长至2008年的27.3%。

就待处理事项第25段的答复

291.突尼斯法律保障妇女不论在公职部门还是私营部门都享有劳动权利。司法文件规定就业部门需明确保障男女在就业机会上的平等性。

292.公职部门:公职行政机构、当地机构以及公共部门必须奉行公职岗位的平等性原则。第11条规定:“在本法令实施过程中,除工作性质本身存在特殊性外,不得区别对待男女”。

293.平等性原则适用于工作招募、工作过程以及工作报酬等各个方面。

294.私营部门:同样奉行平等原则。《劳动法》以及《集体框架公约》禁止男女歧视,禁止女性从事夜间和地下劳动,禁止因怀孕终止劳动合同。

295.现行法律规定给予妇女享有带薪产假和母乳喂养假,假期期限视具体工作部门情况而定。

296.2000年2月17日第2000-17号法令废除了《合同义务法》的某些条款,对妇女必须事先得到配偶同意才能工作的过时条款予以终止,同时,赋予妇女终止其与老板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297.农业部门:对女性劳动者实行和男性劳动者一样的同工同酬的原则,终止削减女性农业劳动者报酬15%的体制,废除农业部门最低工资标准中涉及性别歧视的条款,特别是废除季节性农业劳动中有关女性报酬的特殊制度。

298.为保障妇女充分享有非歧视性的报酬,突尼斯法律规定必须检查各项法律、规范和协议规定的落实情况,以便协调劳动关系,进行相关研究,制止违法行为。任何违反法律、规范和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的行为,都将受到刑法或者行政制裁。

299.2002年3月12日第2002-32号法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司法空白,给予无家可归的其他劳动者特别是女性,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残疾补助和生活补助金。

300.2006年7月28日第2006-58号法令和2006年12月12日第3230-2006号命令制定实施了一项新的措施,给予从事兼职工作的女性劳动者,领取三分之二工资的权利,同时完全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和退休金。

301.对于抚恤金,依据妇女过去从事的职业活动(退休金)或者其配偶死亡时的负担体系(寡妇抚恤金)执行。妇女无一例外的享有此项抚恤金,同时还享有社会保险和其他补助。实际上,享受抚恤金的妇女比例为43%,妇女享受的抚恤金占到抚恤金总额的28.3%。

302.公职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国营公司)内部,这两项比例分别达到44.6%和30.7%。

条目

男性

女性

共计

退休人数

394 251

45 271

439 522

配偶健在者

4. 077

16 5. 802

169 879

孤儿

1 4. 100

9 9. 611

11 3. 711

共计

412 429

310 683

723 112

就待处理事项第26段的答复

303.1985年6月17日第85-839号命令制定了公职行政机构、当地机构以及公共部门的兼职工作体制。

304.兼职工作体制是指每周工作时间相当于公职人员每周全职工作规定时间的一半,但从事的工作内容必须相同。

305.兼职工作的公务员享有与全职工作的公务员相同的假期。

306.兼职工作的公务员的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与全职工作的公务员的执行标准一致。

307.下表从性别角度介绍了受益人的数量:

男性

女性

18

199

308.对于兼职工作但领取三分之二工资这一体制,2006年7月28日第2006-58号法令制定了一项有利于母亲的特殊体制,该体制规定若其有一个或几个年龄不到十六岁(16岁)的孩子,那么其可兼职工作,且领取三分之二工资。如果是残疾儿童,那么儿童年龄不受此条件限制。

309.2006年12月12日第2006-3230号命令和2006年12月29日第43号通告对该体制实施的条件、步骤和执行模式予以认定。

310.兼职工作周期确定为三(3)年,且可续约2次。

311.据此,母亲完全有权利享受假期和社会保险。

312.自本体制施行以来,享受兼职工作但领取三分之二工资的母亲人数已达2 328人,具体如下表所示:

年份

发出的申请数量

签署的申请数量 ( 通过的 )

2007 年

1 504

1 061

2008 年

545

388

2009 年

510

360

313.2010年,公职机构管理办公室收到1 071份申请,其中485份都是第一次申请,586份为续约申请。这些申请均提交至技术委员会申请通过。

就待处理事项第27段的答复

314.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相比,其统计数据虽不尽如人意。但在非正式部门从业的女性也都享受到社会保险。

315.尽管如此,除农业外的非结构性就业分析情况表明,就业形势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微型企业(雇员人数不超过6人)。男性就业形势类似,结构性部门就业形势也趋于类似。实际上,2007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微型企业中女性占据大约20.6%的职位。

316.女性在微型企业中的分布情况如下:微型企业所有职位中,制造产业部门(人口的13.1%),建筑部门(0.2%);经贸部门和垄断性服务部门分别是39.5%和47.2%。

317.此外,妇女主要还是在传统部门从业,诸如纺织工业、服装工业、皮革及制鞋业中妇女占到整个行业比例的52.7%;服务业,特别是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业中,妇女比例达到37.1%,通讯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妇女比例分别为44.1%和47.7%。

318.妇女在建筑业、木材加工业、冶金和其他金属加工行业所占比例较少(分别占到雇员人数的1.5%、1.8%、0.4%)。

319.2007年实施的国家总体就业情况调查进一步证实了上述比例,此外,该比例显示房建及公共工程部门(BTP)妇女就业比例为1.4%,制造业中妇女就业比例为43.9%,纺织、服装、皮革制鞋业中妇女就业比例为73.3%,服务业中妇女就业比例为24.4%(微型企业中妇女就业比例为23.6%)。

320.突尼斯团结信贷银行(BTS)中大约33%的贷款都是面向妇女发放的。43.3%的女性都集中在小手工业,35.2%集中在服务业,15.9%集中在农业,5.6%集中在手工业,另外还有38%的女性受益于小额信贷。

就待处理事项第28段的答复

321.尽管女性文盲或受过小学教育或中等教育的女性比例远远高于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比例,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女性文盲人数已经显著下降。首先,女性文盲比例有所下降,另外,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越来越多。

322.实际上,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鼓励缔约国关于进一步减少女性文盲特别是减少农村及老年女性文盲实施规划”(见2002年6月14日A/57/38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突尼斯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审查最终意见第203段)的框架下,国家为根除女性文盲,特别实施了一系列专项行动,因而,在本报告涵盖期限内,女性文盲人数呈现显著下降趋势。

323.国家成人教育规划(PNEA)于2000年实施,首要目的即在于消除农村地区的青年文盲和女性文盲。此外,国家成人教育规划近期还将活动扩展至公司和社会各个阶层的文盲工人,同时,还为学徒,特别是年轻女孩提供职业教育。

324.因此,从国家成人教育规划中受益的女性人数显著提高。在2006至2007年间,学徒总人数中女性比例为79.6%。因而使得女性文盲比例明显下降,从1999年的36%下降至2006年的28.7%。

325.2007年依据受教育水平的不同对女性活动参与率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活动参与率越高。2007年该参与率如下表所示:

2007年不同教育程度的女性活动参与率

2007 年

文盲

1 2. 6

小学文化程度

2 6. 0

中等文化程度

2 7. 7

高等文化程度

5 6. 3

卫生

就待处理事项第29段的答复

326.在发展政策上,突尼斯向来重视卫生问题,重视改善人民的卫生状况。因而,突尼斯特别关注针对妇女,特别是生育期妇女的卫生政策。

327.该政策是建立在计划生育基础上的,并逐渐转向关注产妇和婴儿的卫生问题,现阶段生殖卫生政策的方针是,推动、重视以及承担妇女,特别是产妇的卫生问题。

328.因而,在基础设施、尖端设备、医护人员和医疗辅助人员的强化配置下,国家进一步在基础卫生中心推广和普及完整的生殖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围产期规划项目,通过产妇死亡率监控系统。

329.在这项方针的指导下,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如下表所示的生殖卫生指标的发展情况,特举例如下: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1 年目标

每 100 000 新生儿分娩中产妇死亡率

4 1. 5

3 9. 8

3 5. 7

35 以下

辅助分娩率按 % 表示

9 4. 7

9 5. 4

96

100

婴儿死亡率按 ‰ 表示

1 8. 7

1 8. 4

18

15

妊娠期至少 4 次门诊检查覆盖率按 % 表示

7 0. 1

7 0. 3

7 0. 4

75

新生儿死亡率

1 4. 0

1 3. 8

1 3. 5

1 0. 0

医学检查频率

968

865

850

850

寿命 :

· 男性

7 2. 3

7 2. 4

7 2. 5

-

· 女性

7 6. 2

7 6. 3

7 6. 4

-

· 总体

7 4. 2

7 4. 3

7 4. 4

7 6. 5

330.突尼斯2009年全国人口中的95%都居住在距离卫生机构不到5公里的地方,这一人口比例在2006年为90%。该比例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国家加强设立一线卫生机构,包括设立行政辖区医院以及基础卫生中心,对卫生问题给予预防和治疗性服务,并提供卫生教育。

331.基础卫生中心在各地的分布情况主要取决于其所属区域是城市还是农村,同时,基础卫生中心的特点也因其所属区域是内陆还是沿海而不同。

332. 加强农村地区基础卫生中心网络建设,主要是为了向居住较为分散和偏远的人口提供医疗服务:

各地基础卫生中心分布情况

各地市

卫生中心的数目

平均每个中心的居民数

地市级别

沿海地市

突尼斯

49

20 265

24

阿丽亚纳

25

18 924

23

本阿鲁斯

49

11 340

22

玛弩巴

40

8 967

21

苏斯

97

6 086

20

比则而特

90

5 987

19

纳泊勒

125

5 868

18

思凡斯

156

5 800

17

莫纳斯提尔

101

4 900

16

格本斯

86

4 122

14

梅德尼讷

112

3 995

13

马蒂亚

113

3 450

8

内陆地市

凯热安

130

4 260

15

让杜巴

114

3 688

12

思迪布兹德

111

3 666

11

凯伏萨

92

3 653

10

凯思林

118

3 601

9

扎乌安

49

3 410

7

倍亚

94

3 237

6

托泽尔

32

3 165

5

勒凯夫

94

2 730

4

瑟里安纳

88

2 650

3

克比里

57

2 593

2

塔塔坞纳

62

2 334

1

333.公共卫生部门、总统发展方案及规划的首要任务就是推广妇女卫生特别是生殖卫生活动。

334. 2007-2011年五年规划的主要目标是:

将产妇死亡率降低至35/100000以下;

改善围产期服务,实现以下目标:

至少一次产前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至少四次产前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产后检查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辅助分娩率达到100%。

335.在2006年多指标类集调查(MICS)基础上,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特对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

至少一次产前检查覆盖率超过目标值达到96%。该比例在纳泊勒的99.6%和凯思林的84%之间徘徊;

至少四次产前检查覆盖率达到67.5%,该比例在1989年为28.30%;

产后检查覆盖率1989年为39.3%,如今已达到51.3%;

辅助分娩率增长了23%,由1989年的71.3%增长至如今的94.5%。

336.因此,特聘国际专家对产妇死亡问题进行研究,专家对全球181个国家进行了研究,并在英国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研究结论,提出突尼斯产妇死亡率为36:100 000,其结论与所得数据较为接近(2006年产妇死亡率为36.5:100 000)。

337.在生殖卫生推广活动中,有七个省份被划定为关键区域,享受特殊医疗服务,用以改善产妇及婴儿的卫生指标,降低产妇及婴儿的死亡率。

338.为此,特采取以下措施:

设立由国家公共卫生部主持的技术委员会,研究实际情况,通过采纳适当的建议和措施降低产妇及婴儿的死亡率;

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有可能导致产妇死亡的因素合作编写医生及一线女性顾问培训方案;

预防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贫血,提供药物补给及其他医学检出手段;

设立、整治并革新各地,特别是凯思林、凯热安、比则而特、勒凯夫、苏斯和塔塔坞纳等地市的产科医院和基础卫生中心;

加强卫生机构设备和设施(超声波检查仪、救护车……)补给,为产妇及婴儿的卫生提供服务,发起产科医院整治项目;

设置监督体系对既定目标的跟进、评估和进展情况予以督促;

加强对关键区域妇女产前检查、产后检查以及辅助分娩的动员和教育。事先重新部署和安排活动小组及组织者参加进修;

通过设立教育活动小组,和在凯热安、塔塔坞纳以及凯伏萨等地设置新的基础卫生中心以来,2009年产科服务覆盖率有了显著进步;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诊断服务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公共卫生机构,尤其是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ONFP)及其他一线医疗服务中心还提供必要的药品。

339.除此之外,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还就家庭计划生育和生殖卫生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生殖卫生是涉及两性和夫妇双方的共同问题,推广旨在改善妇女终身生活质量的活动,使其充分享有健康的寿命。

340.为此,除家庭计划生育政策(PF)外,还采取其他多项措施保障生殖卫生(SR),诸如性传播疾病、子宫颈癌、乳腺癌的检出和治疗,围产期、更年期跟踪服务以及公、私场合暴力行为的制止等。因此,育龄妇女避孕率维持在60.2%。

341.此外,近年来国家还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问题,以及暴力行为中女性受害者的卫生问题。目前,国家已经与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青少年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针对青少年的IEC专项规划、性卫生以及生殖卫生的策略和活动。

342.另外,在《突尼斯-西班牙推广男女平等和制止针对女性暴力行为》的合作项目中,特别针对医疗及护理人员、议员、心理学家、教育者、本地议员、传教者等诉讼者进行一系列研究、培训、动员和辩护活动。

就待处理事项第30段的答复

343.对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突尼斯早在1980年代中期出现第一起感染病例时,就迅速做出表态。随后便于1987年实施了抵制艾滋病的国家规划,该规划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对与艾滋病感染者共同生活的人,并对高感染人群不分性别、年龄、社会阶层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救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344.与此同时,还对不同阶层人群给予动员和教育,加大治疗的资金投入,并最终于2001年实现免费三药治疗的普及,特别是针对诸如女性移民和性工作者等高感染人群。

345.正是因为突尼斯对此给予了快速、预先和多学科的回应,所以能够更好的掌控疾病的流行趋势,因为,突尼斯的艾滋病呈现出稳定和低发病率的特点,即使是高危人群,其发病率也处于低水平。

346.实际上,近十年以来,每年艾滋病新患病人数的数量都没有超过70人。

347.相对于全国总人口数目,艾滋病发病率预计为1:10 000。艾滋病性别分布情况表明患病者主要是男性(60%男性,40%女性)。

348.尽管这一情况还不足以敲响警钟,但是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GFATM)已对此展开呼吁。此外,突尼斯已与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基金和疟疾签订合作协议,发起“支持和加强突尼斯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扩散威胁”项目。

349.该项目自2007年起至2012年止,同时,国家2006-2010年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性病的战略规划也对此项目做出相关表述,并强调应以预防为主:包括疾病的检出、社会心理救助、防治药物滥用和避免无保护的性行为。

350.此外,应当改善与艾滋病感染者(PVVIH)共同生活的人群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加强合适救助,并实施对性病和艾滋病感染者的跟踪和评估,以便抗击疾病、监控疾病流行,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扩散和感染率。

351.该项目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

对高危人群提供适当救助和预防;

加强非政府组织(ONG)作为对高危人群实施预防的主体;

减少易感人群接触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比例;

加强对易感人群的救助;

提高救助质量;

通过实施最佳的心理救助,改善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艾滋病感染;

通过设立第二代监控体系,加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流行病学的监控;

提高国家跟踪和评估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能力;

通过运筹学,分析艾滋病传播的心理因素。

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活动第一阶段成果(2007-2009)

352.本着参与性方针,借助多学科优势,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项目旨在与各国政府和协会一道,密切关注易感人群中的学龄青年和非学龄青年、与艾滋病感染者共同生活的人群及家庭,以及诸如男同性恋者、犯人、注射型毒品使用者、性工作者、生殖期女性、频繁性流动人群等高危人群。

353.所有动员活动、心理救助以及辩护活动的规划都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和人权基础上的。主要涉及高危人群和易感人群。

354.在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项目的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期间:

在全国24个辖区开展教育活动,不分性别,面向所有人宣传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相关知识,树立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方面的预防性态度。

面向公职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医生、女性顾问、心理专家和活动组织者,举办培训会议,用以改善服务质量,反对歧视与艾滋病感染者共同生活的人群;

采取专项活动推广避孕套的使用,将由公共卫生部门免费发放,或在药房以象征性的价格售出;

自2009年1月起,允许在除了药店以外的地方出售避孕套;

为保护性工作者的利益,目前正在制定引入女性避孕套的方案;

2008至2009年间,共计设立19个咨询、自愿匿名免费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检出中心。

355. 在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项目的推广下,已经取得如下成果:

与艾滋病感染者共同生活,且享受12个月三方治疗的成年人和儿童比例达到93%;

716名与艾滋病感染者及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均获得适当的心理和医疗救助;

避孕套发放进一步扩大,已达13 562 110个;

(15至24岁)年轻人中避孕套的使用比例增加了28%;

41 373位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人获得相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预防的信息,并享受到相关服务;

明确掌握艾滋病预防信息和知识的年轻人比例达到40.3%;

享受匿名、免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检出服务的人数达到8 698人;

已对206 474名在校和非在校的年轻人发起动员活动;

国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战略(PTME)意识到孕期妇女是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人群。该战略从相关护理人群(女性顾问、儿科医生、妇科医生、临床医生)的利益出发,就国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战略展开培训,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数据,制定教育和培训资料。在产科医院以及某些基础卫生治疗中心(PMI)可进行艾滋病快速检出试验;

面向当地议员和宗教领袖开展培训、动员活动,树立其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反对歧视艾滋病的观念,推广普世人权观。

预防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

356.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项目的两大主线就是降低高危人群感染艾滋病和性病的风险,加强对易感人群的防护。为此,应当密切关注性工作者,在基础卫生治疗中心(DSSB)和突尼斯药物滥用防治委员会(ATUPRET)的政府、委员会合作体系框架下,对非法性工作者开展艾滋病血清检验调查。

357.该调查主要涉及艾滋病和性病的发病率、艾滋病相关知识、传播途径、预防方法、性行为、避孕套的使用以及性病既往史。

358.该调查结果显示这一人群中,血清检验呈阳性者比例为0.43%。

359.另外,突尼斯药物滥用防治委员会(ATUPRET)还在思凡斯、苏斯和突尼斯县针对非法性工作者进行了行为学调查,调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使得妇女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传染的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

调查非法性工作者可能寻求救助的主体,分析其真实和潜在的协同作用,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传播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360.由基础卫生治疗中心(DSSB)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突尼斯药物滥用防治委员会(ATUPRET)、突尼斯反对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委员会(ATLMSTSIDA)和突尼斯艾滋病政策信息委员会(ATIOS))发起的上述调查有史以来第一次触及到这些隐蔽人群,因而可以借此展开对性工作者的动员、救助活动,降低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使其获得更好的预防和治疗服务。

361.因而在本项目实施的第一阶段,几乎所有的女性性工作者都参加了预防艾滋病的动员和教育活动。

362.此外,还在性工作者中招募和培训女性教育者,用以接触和了解地下性活动场所的新非法性工作者。

363.同时,突尼斯艾滋病政策信息委员会和全国家庭与人口办公室(ONFP)还对突尼斯各地监狱和拘留所里的妇女进行了相关动员活动。

家庭关系

就待处理事项第31段的答复

364.由于设置了许多立法机制,妇女在继承权方面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还是与较为复杂的现实情况相冲突,因为伊斯兰古兰经对继承权相关条款有着明确的表述,且不得对此内容进行变更。

365.在落实继承权的男女平等问题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是由于以下几项立法机制的设立:

“回归”机制,给予家庭同辈子女中没有男子的女子享有完全继承权的权利;

强制遗赠机制,允许先死的儿子或者先死的女儿的孩子享有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对于父母死亡的,可继承不超过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孤儿同样可从该立法中受益,且不得歧视其已故的父母或祖父母。依据1998年11月9日第98-97号法令,第三项机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该机制明确了夫妻之间的固定关系,注重改善寡妇的物质生活条件;

1998年11月9日第98-91号法令制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机制进一步捍卫了已婚妇女在财产获得上的权利。此外,该法令完全是非强制和自愿性的:目的在于“保证以家庭使用为用途的一处或几处房产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第一条),同时,与《属人法》(新)第23条对夫妻关系和共同责任关系的表述相一致;

免除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以及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比例登记权。该机制是根据2006年10月28日第2006-69号法令制定的。其目的在于确保夫妻和夫妻间在世者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遗赠的执行遵循继承法的相关要求。

366.此外,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权其他方面的男女平等,诸如,嫁妆、婚姻、离异、儿童的监护和抚养,对此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嫁妆,《属人法》(CSP)在第3条中规定“婚姻的组成必须获得配偶双方的认可。必须有两名证人在场,确定嫁妆,而且这两项也是认定婚姻是否有效的关键。”嫁妆只是一个象征性数字(1第纳尔=0.7美金),不含歧视性质。

2.对于婚姻,《属人法》CSP对婚姻有严格的表述“婚姻的组成必须获得配偶双方的认可……”(第3条),父亲或者监护人不得干涉配偶的选择,此外,婚姻契约也是无效的,因为除非法律规定(《属人法》第9条)不得取代婚姻当事双方的自由和个人意愿。

3.男女结婚年龄确定在18岁,此外,依据《属人法》(第5条)“任何未达法定18岁结婚年龄的人,不得结婚。对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可依据法官的特殊批准结婚,但该批准必须是处于重大动机,且必须符合婚姻当事双方的利益”。

4.对于离异,这是给予配偶双方的权利,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进行宣告,“离异必须在法院进行”(第30条)。不得凭借丈夫或妻子单方面的意愿提出休妻或离异。

同时(第31条)还规定“只有征得配偶双方的同意,或是配偶一方,丈夫或妻子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提出离异申请的,法院才会宣告离异”。

5.对于监护,妇女在子女教育、旅行以及经济方面享有某些特权。《属人法》在第67条中规定“因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子女的监护交由健在的父亲及母亲一方。若婚姻关系解除时,配偶双方均健在,那么子女的监护交由其中一方或第三方。法官在最终判决时会考虑子女本身的利益。若由母亲实施监护,那么母亲在子女旅行、教育和经济方面享有特权。”

6.对于抚养,《属人法》第57条规定“婚姻中,父母应对子女予以抚养”。为保护离异但享有抚养权的妇女的利益,《属人法》承认母亲对子女的抚养权,鉴于法典强制父亲与子女共同生活,所以母亲还享有在其父亲,即房产所有者的住所继续居住的权利,(第56条)规定“抚养人有权利在其父亲,即房产所有者的住所继续居住,该权利将在诉讼案件撤销时终止。若强制父亲向子女抚养人提供住所,若为租屋,那么父亲必须承担租金直至撤销诉讼案件……。若情况发生变化,那么可以对相关抚养人住所的判决进行复审,法院将遵照快速简易程序要求的司法程序对复审申请做出决定,同时,法院在考虑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宣告复审动机”。

367.为保证子女抚养者即母亲的利益,应当指出的是,2008年3月4日2008-20号法令在第56条(之三)中规定“强制父亲为子女抚养人提供住所时,若其故意有偿或无偿不提供住所的,或者提出抵押或让与,蓄意剥夺子女抚养人享有住所的权利的人,将被处以入狱3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500至1 000第纳尔”。

368.对于剥夺子女和子女抚养人享有住所权利的父亲,将受到和上一段相同的处罚,此外,对于住所问题,鉴于判决父亲支付住所费用,所以法院规定子女和子女抚养人可以和住所出租人签订合同,也可以拒绝支付租金。

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就待处理事项第32段的答复

369.突尼斯同意委员会在第十四届会议中提出的第22号建议,这次会议主要涉及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以及委员会会议周期问题。鉴于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公约》,并将报告提交至委员会,同时,为了避免各会员国待审报告堆积而出现滞后现象,所以报告审查过程中存在工作进度问题。为此,突尼斯并不想在一天之内就对有关委员会会议周期的《公约》第20条进行修正,这样才能在每年例会上更有效的处理《公约》分配的各项任务,无需受到联合国大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