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6年7月18日委员会第1421和第1422次会议(见CEDAW/C/SR.1421和1422)审议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TO/4-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TO/Q/4-7,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答复载于CEDAW/C/TTO/Q/4-7/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了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作了口头陈述和在回答委员会口头提问时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3.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财政拮据,缔约国代表团不能前往日内瓦出席审议报告的会议,并注意到对话不得不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总理办公室(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国务部长Ayanna Webster-Roy任团长,成员包括总理办公室(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总检察长和法律事务部、卫生部、教育部、劳动和小企业发展部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2年审议缔约国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TO/1-3)以来缔约国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通过以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

(a)《杂项规定法案(孕产妇保护和劳资关系法令)》(2012年),该法案将产假从13周延长至14周;

(b)《贩运人口法》(2011年),该法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规定了贩运人口罪;

(c)《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案》(2004年),该法案要求雇主向女雇员提供设施并保护孕妇和胎儿健康);

(d)《家庭诉讼法》(2004年),该法规定了处理家庭事务的法律程序,包括使用缓刑官和调解。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采用和制定了下列框架:

(a)《国家青年政策》,所涉期间为 2012-2017年;

(b)社区教育(技能培训)方案;

(c)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2011 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其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于2015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b)于2007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授权任务,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意见。

《公约》的法律地位、《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以及《公约》的执行情况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坚持国际法的二元论,因此必须将条约纳入国家法律才能予以适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包括通过媒体提高认识,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条款尚未充分纳入国家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信息表明,《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在缔约国没有充分为人知晓,包括没有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充分知晓,国家法院也没有提到《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A/57/38)提出的建议大多没有得到落实。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家法律;

(b)加紧努力,传播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施有关《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能力建设方案;

(c)通过一项关于落实本结论意见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载有明确的目标和指标。

歧视的定义以及立法和政策框架

10. 委员会注意到,诸如《平等机会法》(2000年)等若干法律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法律按照《公约》第一条作出“对妇女歧视“的全面的定义,包括对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

(b)《寡妇和孤儿养恤金法》(1934年)、《国家保险法》(1971年)和《劳资关系法》(1972年)中的歧视性条款,以及缔约国没有提供修订或废除这些法律的时限的事实;

(c)没有一份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清单;

(d)一再拖延正式通过关于性别平等与发展的国家政策草案,其原因包括历届政府旷日持久的协商进程,以及利益攸关方对“性别平等“一词的理解和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相关条款缺乏共识。

1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A/57/38,第一部分,第140和第142段),即缔约国应该:

(a)在国家法律中采用一项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确保保护妇女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免受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b)作为优先事项,修订或废除《寡妇和孤儿养恤金法》、《国家保险法》和《劳资关系法》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

(c)制订一份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清单,以期修订或废除这些法律;

(d)加快通过关于性别平等与发展的国家政策,确保对“性别平等”一词的定义符合《公约》,尤其是符合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并确保处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问题。

法律投诉机制和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平等机会法》设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警务申诉署以及监察员办公室提供法律补救措施,以增强妇女和女童举报侵犯其权利行为的权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少数妇女和女童利用了向委员会投诉的可能性,而且在任命警务申诉署成员时缺乏独立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机构向以前称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资格认证,监察员办公室本身也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应对现有的障碍确保妇女在缔约国所有地区拥有获得法律补救的有效手段,并确保平等机会委员会、警务申诉署以及监察员办公室独立和公正地运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充分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履行范围广泛的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注意到,负责协调提高妇女地位事项的机构再次从社会发展和家庭服务部移到总理办公室,该办公室的一名国务部长目前负责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的部长职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设立一个性别平等问题部际委员会、一个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问题全国委员会以及各部门的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委员会又注意到,自2002年审议缔约国上一次报告以来,分配用于性别平等相关活动的预算翻了两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明确说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各构成部分的结构和作用,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些构成部分在开始运作后相互协调的情况;

(b)缺乏关于以下问题的信息:将该国家机制从一个独立的部移到总理办公室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司的做法,对监测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活动、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产生了什么影响;

(c)缺乏说明分配给性别平等事务司的预算的一致的信息。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清楚地说明在设立性别平等问题部际委员会、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问题全国委员会以及各部门的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后,在这些机制之间以及它们与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司之间的合作情况,并说明它们的任务规定,以确保有效协调;

(b)继续为性别相关活动提供充分的资源,并确保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司内的性别平等事务处有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据以切实开展活动,包括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c)评估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移到总理办公室的做法的影响,以期确保该机制能切实履行其任务,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准确的资料,说明用于性别平等事务处的预算拨款,包括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发展方案的拨款。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一项据以在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现行政策或立法框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缺乏理解。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这种措施、包括法定配额来应对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任职人数不足的情况,并继续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尽管缔约国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成就。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并充分执行关于加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条款,以此作为一项必要的战略,在《公约》所涉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劣势的所有领域中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着诸如童婚等有害习俗、以及关于男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态度。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

(a)缔约国没有全面的战略用以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

(b)《婚姻法》(1923年)、《穆斯林婚姻和离婚法》(1961年)、《印度教婚姻法》(1945年)以及《奥里萨人婚姻法》(1999年)允许女童在12、14 和 16 岁结婚,致使她们辍学,并使她们遭受健康风险,包括因早孕导致孕产妇死;

(c)《儿童法》(2012年)将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提高到 18 岁,并将违禁行为定为刑事罪,但同时根据《婚姻法》、《穆斯林婚姻和离婚法》、《印度教婚姻法》以及《奥里萨人婚姻法》规定了豁免,从而使童婚合法化;

(d)对诸如“界定男子气概卓越方案“等方案以及电视系列节目《你的性别平等议程:男性问题》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改变对男女社会作用的态度方面的影响评价尚未完成。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推广关于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权利不利影响的公众教育方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推广;

(b)与媒体合作教育公众,并提高公众对在社会各级持续存在的基于性别的既有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观念;

(c)作为优先事项,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修订使童婚这一有害习俗持续存在的《婚姻法》、《穆斯林婚姻和离婚法》、《印度教婚姻法》、《奥里萨人婚姻法》和《儿童法》,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使之符合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

(d)定期监测和评估诸如“界定男子气概卓越方案“和电视系列节目《你的性别平等议程:男性问题》等为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已于2016年4月启动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中央登记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普遍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例如亲密伙伴杀害妇女和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b)尽管持续努力开设更多的收容所,但收容所数量依然不足;

(c)迟迟未通过《性犯罪法》(1986年)的条例,这些条例的目的是设立一份将有助于对付累犯的性罪犯登记册;

(d)有信息表明,因违反保护令而被捕的人数很少;

(e)有信息表明,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带性别色彩,而且虽然内阁通过了一项供警员用的程序手册,但执法官员往往将家庭暴力视为私人问题。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彻底和切实调查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尤其是杀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案件,确保起诉和充分惩处犯罪人,并确保关于家庭暴力的中央登记处具有将重点放在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案件的最新统计数据,这种数据应按年龄、犯罪类型以及受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b)开展需求评估,确定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对收容所的需求量,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提供收容所和为收容所提供充分的资源;

(c)作为优先事项通过《性犯罪法》的条例,以设立性罪犯登记册,以期跟踪累犯,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d)确保有效执行保护令,并及时调查和惩处违反保护令的行为;

(e)确保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注重于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调查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并采用旨在消除将家庭暴力视为私人问题的传统态度的方案,包括开设必修课程。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 委员会欣见通过了《贩运人口法》(2011年)和设立了反贩运事务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普遍存在以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现象;

(b)有信息表明,政府官员、包括执法人员与人共谋从事贩运人口的罪行,委员会还对缺乏说明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数据感到关切;

(c)有信息表明,没有为贩运人口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专设的收容所,而是将她们送交为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设立的收容所;

(d)有信息表明,执法人员与人共谋进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活动,包括经营妓院,尽管《性犯罪法》规定卖淫和买春为非法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的退出方案的信息。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应对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根源,并确保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包括向她们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并增加提高认识的方案,以鼓励举报贩运罪行和及早发现贩运人口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并将她们转介到适当的事务机构;

(b)为设在注重于特别为人口贩运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的现有收容所内的专门单位确定并提供充分的资源;

(c)彻底调查、起诉和惩处犯罪人,包括共谋从事此类罪行的政府官员以及协助和教唆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人,以此执行反贩运法律,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说明这些现象严重程度的数据;

(d)为妇女和女童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为被利用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实施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并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实施退出方案。

(e)加紧努力,开展防止贩运活动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流信息和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与邻国以及加勒比共同体内的其他国家开展此种合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15年举行的选举期间取得了使妇女在议会的代表人数增加了逾30%的成就。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成就的基础是各政党对提高妇女政治参与度的自愿承诺,而没有任何提议要求采取更多的规范性措施来加快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来说明妇女在司法机构的代表性、担任外交部门、学术机构和公务员体制高级职位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议员没有产假,致使渴望担任政治职务的青年妇女望而卻步。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5(2004)号和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诸如法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任职和通过任命任职的机构,包括参与司法机构以及担任外交部门和学术机构的高级职位。此外,缔约国还应该采取规范性措施,维持已经在妇女在议会的代表性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实施议员产假。

国籍

26.委员会注意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公民身份法(修正案)》(2000年)规定男女享有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平等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进行出生登记,包括取消获得出生证的费用,并在 2000 年推出了延迟出生登记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说明对出生登记现有障碍因素的资料,这可能导致妇女和女童成为无国籍人,并容易遭受贩运行为之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有大量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强制性出生登记,防止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女童成为无国籍人和容易遭受贩运行为之害。

教育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订正《教育法》(1966年)的《儿童法》,据此提高了免费义务教育年龄段。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1996 年推出了未成年母亲方案,该方案的目的包括支助少龄母亲,并协助她们在产后重返学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少女怀孕率高,致使女童辍学;对未成年母亲方案的评价有限,这意味着没有代表性的数据可据以确定该方案在防止青少年第二次怀孕方面的成效;

(b)缺乏按年龄和地区分列的关于中学阶段女童净入学率的数据;

(c)缺乏具体的资料来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应对教育的间接费用,这种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女童、尤其是来自女户主家庭的女童的高辍学率;

(d)有信息表明,尽管在消除学习领域的性别隔离现象方面取得了进展,以促进妇女选择非传统和高报酬的职业道路,但在工程领域,女孩依然落后于男孩;

(e)有信息表明,由于父母抵制,小学阶段的课程往往不包括卫生和家庭生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使妇女和女童能切实获得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包括使用现代避孕方法的信息,以便降低少女高怀孕率,并全面评价未成年母亲方案,以评估该方案的成效;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和地区分列的关于中学阶段女童净入学率的数据,并提供信息,说明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应对教育的间接费用,尤其是涉及女童的此种费用;

(c)加紧努力,促进年轻母亲产后重返学校,以此降低女童辍学率;

(d)继续努力,鼓励女童和青年妇女以及男童和青年男子选择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尤其是工程课程,并实施旨在向女童提供各类教育选择相关咨询意见的方案;

(e)加强提供卫生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并确保将适合学生年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为少男少女开展的涵盖负责任性行为的全面的性教育继续系统地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就业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成为最早颁布关于计算无偿工作的法律(1996年)的国家之一,并赞扬缔约国努力提高妇女的劳动参与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妇女拥有高学历,但她们的劳动参与率有限;

(b)性别工资差距很大,劳动力市场持续存在职业隔离现象,妇女往往从事临时工作,而且没有明确保障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规定;

(c)在修订《劳资关系法》、使工人的定义包括家庭佣工方面进展有限;

(d)尽管妇女主要是在私人家庭从事家庭佣工工作,但缔约国没有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佣工公约》(第189号);

(e)有信息表明,尽管为开展消除工作场所歧视和性骚扰的行动设立了指导委员会,但并没有就这一事项开展全国性研究,因此,在通过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规定补救办法的法律方面进展十分有限。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包括通过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逐步转变和缩小非正规就业部门,消除结构性不平等和职业隔离现象,并通过在所有部门保障和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缩小性别工资差距;

(b)作为优先事项修订《劳资关系法》,使工人的定义包括家庭佣工;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佣工公约》(第189号);

(d)通过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规定有效补救办法的法律,收集关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包括关于性骚扰案件的统计数据,并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强制遵守劳工法律。

保健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施旨在通过提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的成功方案。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在15 至 24 岁的妇女和女童中的流行率很高,新增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有50%发生在妇女和女童之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不安全堕胎的发生率及其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包括孕产妇死亡率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侵害人身罪法》(1925年),堕胎被定为刑事罪,不得以胎儿严重受损和因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等为由成为例外。

3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扩大向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男子以及向孕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范围,以防止母婴传播;

(b)通过实施预防战略防治艾滋病毒以及提供有关性和生殖服务和现代避孕药具的信息等途径,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在15 至 24 岁妇女和女童中流行率高的根源;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和区域分列的数据,说明不安全堕胎的发生率以及对妇女健康、包括对孕产妇死亡率的影响;

(d)修订《侵害人身罪法》,使在因强奸、乱伦怀孕和胎儿严重受损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使所有其它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经济和社会福利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实施旨在减贫的战略,例如有针对性的有条件现金转移方案和微型企业贷款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有关在减缓妇女和女童贫穷、特别是女户主家庭贫穷方面所作努力的成效的资料;

(b)有信息表明,虽然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获得贷款的机会,但有些私营银行的借贷政策歧视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

(c)有信息表明,向妇女提供的技能培训、包括手工艺培训方案侧重于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领域,而没有系统地提供在非传统领域的培训。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促进妇女获得金融信贷和贷款的机会,以此减缓贫穷;

(b)调查私营银行的借贷政策对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采用歧视性做法的程度;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女户主家庭的地位,并说明此种家庭如何受惠于缔约国的减贫方案,包括有针对性的有条件现金转移方案和微型企业贷款机制。

农村妇女和自然灾害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农村地区的贫穷,包括设立一项社区发展基金和实施一项农业奖励方案。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答复中指出,关于性别平等与发展的国家政策草案阐述了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来说明农村妇女的总体境况,并说明她们参与制订与影响其生活的所有事项相关的政策和战略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情况,这是因为考虑到缔约国处于飓风带上。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农村妇女的总体境况,并说明一项研究的结果,该研究的目的是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国家农业数据,据以查明在所有权、收入、销售和农业的其他方面存在的性别差异,并查明在获得教育、保健等其他服务和就业机会方面的性别差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制订和实施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相关的政策和方案时以全面的性别分析为依据,并确保此种政策和方案考虑到弱势但富有生产力的妇女群体如农村妇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参与决策层制订和实施政策和方案、包括与气候变化和灾害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工作。

弱势妇女群体

38.委员会对女户主、寡妇、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境况感到关切,因为她们往往遭受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就业、保健和社会服务的机会方面。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就此提供的资料有限。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载详尽的资料,包括关于具体的方案和成绩的分列数据和资料,据以说明女户主、寡妇、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境况。

婚姻和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离婚对妇女和女童的经济后果的资料。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就离婚对妇女和女童的经济后果进行一项全面的研究。

《公约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开展其落实《公约》条款的努力。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4.委员会呼吁依照《公约》条款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及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 (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这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并在制订和执行旨在履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时,利用这些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分别在两年内和一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9(c)、11(c)和19(c)段以及上文第11(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7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