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初次至第四次定期合并报告
乍得 *
[2010年8月31日]
乍得共和国
团结-劳动-进步
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
乍得关于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初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8月,恩贾梅纳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一览表5
表一览表.6
一.导言………..1–217
A.概况22–648
a)地理状况22–258
b)社会人口状况26–399
c)政治状况40–4412
d)行政状况45–4712
e)经济状况48–5514
f)社会状况56–6415
B.保护人权的体制和法律框架65–11416
a)体制框架65–9216
b)法律框架93–11419
一)在保护人权框架下制定的法律和法规93–10419
二)国内法和国际法律文书的统一105–10920
三)目前的救助途径110–11421
C.宣传和落实机制115–15421
a)公共和私营媒体115–12421
b)其他宣传机制125–13322
c)《国际人权公约》宣传、落实和评估机构134–15423
二.《公约》各条款155–54525
第二条:打击歧视的法律条款和其他措施155–23025
第三条:公民和政治权利231–25133
第四条:积极的歧视性措施和专门针对妇女的措施252–26335
第五条: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方案和模式264–28436
第六条:贩卖妇女和卖淫营利285–28938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290–30639
第八条:妇女及其在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307–30940
第九条:国籍权310–31341
第十条: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权314–34541
第十一条:妇女就业权346–37746
第十二条:健康和计划生育权378–43749
第十三条:妇女的经济权以及取得生产资料的权利438–46958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470–49062
第十五条:民事权利和法律面前平等491–52564
第十六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权利526–54568
三.总结.…………………………..546–55369
缩略语一览表
ACORD : 研究和发展合作协会
ADH : 人权协会
AFJT : 乍得 妇女法学家协会
APLFT : 乍得促进基本自由协会
ASTBEF : 乍得 家庭幸福协会
ATNV : 乍得非暴力协会
BM : 世界银行
CELIAF : 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
CEMAC : 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委员会
CILSS : 萨赫勒国家间抗旱常设委员会
DED : 德国合作处
DIU : 宫内装置
ECOSIT : 乍得消费和非正规经济部门调查
ECOSIT 1 : 乍得消费和非正规经济部门调查 1
ECOSIT 2 : 乍得消费和非正规经济部门调查 2
EDST : 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
EIMT : 乍得多指数调查
ETMS : 多部门技术工作队
FNUAP : 联合国人口基金
FONAP : 国家就业促进基金
GTZ : 德国技术合作
HCC : 高级传播委员会
IDH : 人类发展指数
IFD : 妇女参与发展
ONRTV : 国家广播和电视办公室
ONU : 联合国
PCPF : 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
PNUD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PPTE : 重债穷国
PRONAFET : 支持乍得儿童国家行动纲领
RGPHT : 乍得人口和生境普查
RNT : 乍得国家广播
SDEA : 水和卫生管理框架
SECADEV : 天主教发展援助
TVT : 乍得国家电视台
UNICEF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表一览表
表 1 : 按照 不同人口类型和性别 分列的 常住人口分布
表 2 : 不同性别各居住地的人口结构
表 3 : 不同年龄段的居住地和性别结构 ( % )
表 4 : 不同性别各年龄段的人口结构
表 5 : 国家财政支出的部门分配 ( 1)
表 6 : 决策职位中妇女的分布
表 7 : 粗入学率
表 8 : 净入学率
表 9 : 粗入学率和净入学率
表 10 : Mao 的学生实际数量的变化 ( 仅限于未 留级 学生数量 )
表 11 :目前使用避孕手段 ( 或其配偶使用 ) 的 15 至 49 岁已婚或有配偶妇女的比例,乍得, 2000 年
表 1 2 :知道做艾滋病 测试 地 点以 及做过 测试 的 15 至 49 岁 女性 比例,乍得, 2000 年
表 13 :乍得关于落实达喀尔平台的国家报告
表 14 :提供 贷款 的非政府组织状况
一.导言
1.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5国际妇女年以来,关于妇女生活条件及其地位的问题在世界上引起了特别关注。
2.事实上,1975年是联合国在这些问题方面经历的决定性阶段,在这一年宣布了联合国妇女十年,目的是认真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妇女对国家发展进程的参与很有限;
性别不平等关系以及贫困造成的恶劣生活条件;
妇女很难获得基础社会服务;
妇女为生产做出的贡献不为社会其他人所知;
两性之间的歧视性关系占主导。
3.自1975年在墨西哥召开第一次妇女地位世界会议并对国际妇女年达成一致之后,联合国与会员国合作解决歧视妇女以及轻视她们在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问题。
4.为此,一致同意在各个层面做出努力,以改善世界各国妇女的生活条件。
5.在此背景下,制定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文称为《公约》),联合国会员国于1979年12月18日通过了该公约,1981年9月3日生效,乍得于1990年7月20日加入该公约,1995年5月20日正式批准。
6.由于世界上存在很多对妇女的歧视的情况,联合国会员国制定了《公约》,并认为需要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在国家层面上落实该公约的实施情况。
7.乍得政府承诺遵守该公约,并表现出坚定意愿,按照《公约》条款采取适当措施打击对乍得妇女的歧视。
8.但应注意到,和大部分非洲国家一样,乍得承袭了殖民国家的法律,并尽最大努力通过一致同意的法律,与其他国家保持一致。
9.因此,在将不同习俗(约200种)编成法典之前,乍得遵循将习俗、宗教法和现代法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所以乍得妇女的法律和社会经济生活是由习惯法、宗教法和现代法进行规范的。实行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乍得社会是族长制社会,相对于从幼年开始就被边缘化的女孩和妇女来讲,更加重视男孩和男子。
10.总体来看,我们注意到,传统比男女平等和言论自由的原则更占优势。这种思维方式使妇女的作用局限于生育、子女教育以及为家庭做饭。
11.关于现代法,1958年版的《民法》是乍得通用的民事方面的法律。除了该法,乍得采取了建立两性平等的内部措施。
12.比如,1996年3月31日通过的乍得《宪法》第13条将乍得两性平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13.大部分的国内法律在不同的条款中都规定了这一点,比如1994年的《人民政策宣言》和1995年的《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宣言》。
14.在乍得通过的所有方案和项目中,我们注意到对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相关问题做出的评价。这是一个优先考虑的问题,因此与健康、教育、贫困以及妇女状况相关的问题得到强调,成为政府的优先重点。
15.对某些支持妇女的方案和政策相关法律文件的分析显示出政府落实《公约》的意愿。
16.对此,可以指出1995年政府通过了《妇女参与发展政策》。
17.乍得实施《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在妇女生活的某些领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但还需要覆盖其他领域。为弥补这一不足,为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制定了新的指导方针,即在发展方案和项目中考虑性别概念。因此,乍得打算转变社会经济关系并对两性公正平等地分配任务,以满足民众尤其是妇女的需求。
18.乍得在其发展方案和项目中纳入性别研究方法,还决定在与男性的关系中考虑妇女的战略利益。
19.只有对乍得目前妇女的地位进行审查之后,才能对乍得政治、经济和社会措施进行审查,以便对其在《公约》批准前后的真实情况进行研究。
20.介绍《公约》自批准以来执行情况的报告目的在于概述政府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公约》在国内得以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对国家在促进妇女权利并改善其生活条件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
21.按照200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订正准则,该报告围绕两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对乍得进行了介绍,包括自然状况和人口状况、政治组织方式以及保护人权总体框架的介绍;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乍得政府对《公约》每项条款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政府和其他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方面的有关人员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步。同时还要消除阻止乍得妇女充分行使权利的障碍。
A.概况
a)地理状况
22.乍得位于非洲大陆的中心,地处北纬8º至23º之间,东经14º至24º之间,是一个完全的内陆国,南北长1 500公里,东西长1 000公里。乍得总面积1 284 000平方公里,与六国毗邻:北接利比亚,东临苏丹,西连尼日尔、尼日利亚和喀麦隆,南靠中非共和国。乍得分为以下三个主要农业气候区。
23.北部是撒哈拉气候区,年降水量在0 毫米至250 毫米之间。该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0.8%(780 000平方公里),包括乍得北部所有领土。因降雨稀少,终年干旱。农牧活动就只能在干谷附近展开。
24.萨赫勒地区面积为374 000 平方公里,指撒哈拉地区以及恩贾梅纳和邦戈尔之间的洛贡沙里流域。年平均降水量在300毫米至650毫米之间。在气候方面,萨赫勒地区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沙漠草原气候。畜牧为主要活动。
25.苏丹地区面积为130 000平方公里,指的是乍得沙里流域及其主要支流洛贡。占领土面积的10.2%。年平均降水量在650毫米至1000毫米之间。该地区适合发展农业活动。
b)社会人口状况
人口数据
26.2009年乍得人口约为11 175 915人(人口和生境普查2, 2009年),其中有50.7%的女性和49.3%的男性,而2004年只有8 986 100人,2007年有9 858 500人。每个育龄妇女的生育综合指数为6.3个孩子,1996/1997年每个育龄女性生5.6个孩子(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 1)。每年以3.6%的比率增长。这一高比例解释了这一增长。生育水平(平均每个妇女生6.3个孩子)和儿童死亡率(191%)实际上在2006年维持不变,孕产妇死亡率严重恶化,从1997年每100 000个活胎中有827位产妇死亡(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1)上升至2004年每100 000个活胎中有1 099位产妇死亡(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2)。
27.根据1993年的人口和生境普查1,出生时预期寿命为50.3岁,其中男性为33.6岁,女性为38.6岁。根据《2003年的世界人类发展报告》,预期寿命得到提高,2001年为44.6岁,男性为43.5岁,女性为45.7岁。因此十年之后,男性的预期寿命增加了10.9岁,女性增加了9.1岁。
28.人口的总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25人,根据地区的不同,每平方公里1.5人至80人不等。
表 1 :
按照不同人口类型和性别分列的常住人口分布
根据普查区域按性别统计的人口总数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人口比 例 |
性别比 |
% 女性 |
巴塔 |
253 706 |
273 325 |
527 031 |
4.7 |
93 |
51.9 |
博尔库 |
51 892 |
45 359 |
97 251 |
0.9 |
114 |
46.6 |
沙里 - 巴吉尔米 |
309 019 |
312 766 |
621 785 |
5.6 |
99 |
50.3 |
盖拉 |
267 032 |
286 763 |
553 795 |
5.0 |
93 |
51.8 |
哈吉尔拉密 |
281 119 |
281 838 |
562 957 |
5.0 |
100 |
50.1 |
加涅姆 |
172 172 |
182 431 |
354 603 |
3.2 |
94 |
51.4 |
湖区 |
227 290 |
224 079 |
451 369 |
4.0 |
101 |
49.6 |
西洛贡区 |
331 545 |
351 748 |
683 293 |
6.1 |
94 |
51.5 |
东洛贡区 |
388 031 |
408 422 |
796 453 |
7.1 |
95 |
51.3 |
芒杜尔 |
308 671 |
328 415 |
637 086 |
5.7 |
94 |
51.5 |
东凯比河 |
367 655 |
401 523 |
769 178 |
6.9 |
92 |
52.2 |
西凯比河 |
273 300 |
291 787 |
565 087 |
5.1 |
94 |
51.6 |
中沙里 |
295 940 |
302 344 |
598 284 |
5.4 |
98 |
50.5 |
瓦达伊 |
353 168 |
378 511 |
731 679 |
6.5 |
93 |
51.7 |
萨拉马 |
149 885 |
158 720 |
308 605 |
2.8 |
94 |
51.4 |
坦吉莱 |
323 550 |
359 267 |
682 817 |
6.1 |
90 |
52.6 |
瓦迪菲拉 |
237 735 |
257 198 |
494 933 |
4.4 |
92 |
51.9 |
恩贾梅纳 |
527 415 |
466 077 |
993 492 |
8.9 |
113 |
46.9 |
加匝尔河 |
140 128 |
120 737 |
260 865 |
2.3 |
116 |
46.3 |
恩内迪 |
95 172 |
78 434 |
173 606 |
1.6 |
121 |
45.2 |
色拉 |
143 144 |
146 632 |
289 776 |
2.6 |
98 |
50.6 |
提贝斯提 |
11 953 |
10 017 |
21 970 |
0.2 |
119 |
45.6 |
乍得 |
5 509 522 |
5 666 393 |
11 175 915 |
100 |
97 |
50.7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 ,人口和生境普查 2, 2009 年。
主要语言族群
29.乍得混合使用多种语言。有5个大的语系:东撒哈拉语、乍得语、阿达马瓦语、沙里-尼罗语和阿拉伯语。
东撒哈拉语
30.长期以来,同时从事畜牧业和农业的人使用东撒哈拉语,甚至至今仍有些人专门从事游牧业。这涉及到使用以下语言的人:tedaga、dazaaga、beri、kanembou和kanouri。
31.如今使用这些语言的人很早就为人所知。他们住在提贝斯提及其周边地区,但撒哈拉的干旱迫使他们要么退居山区高地(提贝斯提、恩内迪),要么在绿洲避难(库夫拉、法雅),要么成为游牧民,要么远迁南方(加涅姆、博尔努)。
乍得语(或乍得-含米特)
32.乍得语似乎与石器时代末所谓的“水边”文化有关。这些语言的使用者有:Kotoko(分支为Boudouma和Kouri);中洛贡人(Massa、Marba、Moussey、Lélé、Zimé、Gabri、Soumraï、Ndam、Nantchéré、Mouloui、Kabalay、Toumak、Guidar等);盖拉山地人(Djongor、Dangleat、Bidio、Sokoro、Mogoum);Moubi和周边人口(Masmadje、Kadjaksé、Birguid、Toram);以及大部分生活在尼日尔和尼日利亚的豪萨语使用者。
33.乍得语是该区很古老的一种语言,萨奥人应该就是说这种语言。这些语言与北非的柏柏尔语、埃及的古老语言以及闪米特语言(希伯来语、阿拉米语、阿拉伯语)类似。
东阿达马瓦语
34.东阿达马瓦语言类似于乌班吉语。该语族语言最古老的使用者可能是在很久远的年代(2000多年)生活在乍得盆地南方的人口,之后被近期出现的移民潮(乍得人、萨拉人等)堙没。还剩下三个古老的族群存在:乍得西南族群(moundang、 toupouri、mboum、kim、kéra、mesmé);day族群以及布纳语族群(niellim、tounia、goula、famian)。
沙里-尼罗族群语(Sara-Bongo-Baguirmien)
35.这种语言是语族中最西部的语言,主要使用者位于苏丹。
36.乍得有两种语言子类:属于萨拉语的语言(madjingay、nar、ngama、goulaye、mbaye、ngambaye、mouroum、gor、laka、kabba等)和属于baguirmien语的语言(kenga、kouka、bilala、babalia、medogo等)。第二种语言包括mabang(kacheeré、massalit、massalat、koniéré、rounga、bakha)、Mimi、Tama(soungor、maranit、aboucharib、kibet)以及Dadjo。
阿拉伯族群语言
37.自十三世纪起阿拉伯人就出现在乍得盆地。他们出生于阿拉伯半岛,从苏丹、经由利比亚进入乍得;除了这些迁移人口之外,还有苏丹和利比亚的商人,他们横贯撒哈拉沙漠建立商行。乍得有好几种“阿拉伯方言”,但不同阿拉伯语言的使用者能相互理解;由于阿拉伯人通过游牧、经商和发展穆斯林所产生的流动性,一些非阿拉伯人口将对其语言进行改造。之后这种语言就作为贸易和文化语言发展起来,成为乍得使用最广的媒介语言。
38.由于在乍得使用语言的多样性,没有对所有语言进行编目。还有双语甚至多语现象存在。很多人使用他们的语言在族群内部交流,但使用媒介语言(阿拉伯语和萨拉语)和其他人交流。这种现象在城市中更常见。
宗教
39.在乍得,大部分人口都是教徒:90%的人信仰一神教。根据1993年人口普查,主要信仰的宗教是伊斯兰教和基督教:54%的人口是穆斯林,20%的人口是天主教徒,14%的人口是新教徒。7%的人口是泛灵论者,3%的人口无宗教信仰,2%的人宗教信仰不明确。根据该普查数据,穆斯林人数最多,主要分布在国家的北部和中部,而南部主要是基督教信徒。
c)政治状况
40.乍得于1960年8月11日取得独立。近三十年政治局势紧张(内战、精英们为取得统治权造成的政治军事紧张局势等),持续的独裁专制造成广泛贫困,缺乏政治自由、民主和对人权的尊重。
41.1990年12月1日政治制度变化为政治的民主化和多元化进程奠定了基础。该进程建立了共和国机构(高级法院、宪法委员会、高级传播委员会、最高法院、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等)以及举行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这还促使成立了很多政党、私营媒体组织和机构。
42.由2005年7月15日第08 /PR/2005号法律修改的1996年3月31日《宪法》使乍得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保障人民及其财产的安全,正式让公民参与各种层面的决策,使其在社会凝聚与和平方面逐步掌握自己的命运。该宪法还规定了分权的原则。
43.自2001年举行过总统选举和2002年的议会选举之后,民主反对派政党不断要求改善乍得选举的组织条件。政治对话的不足导致政治行为者之间以及政治行为者与人民之间信任缺失。某些政治领导人和很大一部分民众抵制2005年的普选、2005年6月的立宪公民投票和2006年5月的总统选举。该政治危机导致议会选举未能举行。自2002年当选的议员任期延长了两期,使议员陷入合法性危机中。
44.在欧盟的支持下,总统多数党和民主反对党于2007年8月13日签署了政治协议强化民主进程。该协议特别强调了组织自由和透明选举来摆脱危机。
d)行政状况
45.国家的行政状况随不断发生的事件而发展。在1919年建立的市镇(恩贾梅纳)中,1962年5月22日第15号法律规定充分行使地方行政单位的职责,此时地方行政单位的数量达到7个。
46.1996年《宪法》(第2条,第12款)围绕4个层面的自治地区确定并公布了这一行政管理方式。这些团体的地位由2000年2月16日第2/PR/2000号规定了新的基本原则的组织法确定。
47.因此从乍得人民期待的广泛权力下放开始,便迅速开始进行领土划分。于是现在有22个地区、57个省和254个次级省。次级省的首府今后相当于镇。
乍得:行政划分
乍得:行政划分图例首都首府省会国境线地区公里
图例首都首府省会国境线地区公里
e)经济状况
48.直到最近,农牧活动和服务业仍在乍得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自2003年乍得成为石油输出国以来,乍得经济在2001-2005年间取得了快速增长,尤其是在乍得多巴石油项目下开展了大量活动,建成了输油管道。与输油管道建设相关部门的大量活动,尤其是运输和贸易也促进了经济增长。
49.因此,自2001年起,经济状况大大改善。2001-2005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达到两位数(15.32%)。这一增长主要是在第一产业的带动下实现的(26.1%),尤其是石油开采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贡献率在2004和2005年间增长了209.3%,并占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将近一半(46.6%)。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实现了从2001年的11.5%上升至2003年的14.3%,在2004年实现加速增长(33.7%)后,2005年尽管石油部门衰退(2.1%),但仍维持增长(7.9%)。相反,由于农业和棉花活动的复兴,非石油产业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达到11.6%(2004年为2.2%)。
50.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明显降低(0.2%),2007年又升至1.4%,这是石油生产逐步减少以及非石油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减缓(平均4%)综合作用的结果。事实上,非石油经济附加值比重自2002年起逐步降低;第一产业国内生产总值从37.9%降至2007年的20.9%,第二产业从14.2%降至7.4%,第三产业从2002年的43.9%降至2007年的27.9%。
51.在2004年达到30.2%的顶峰之后,人均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在2003-2005年期间为15.8%。由于上面提到的石油生产的逐步减少,该比率从2005年的5.1%逐步降低,一直降至2007年的-1.3%。与这些增长率对应的人均国民总收入2004年为176 800非洲法郎(250.200美元),2007年为210 700非洲法郎(383.800美元)。
52.因此,石油开采带来了生产结构的根本转变,石油时代的主要挑战是经济多样性和通过避免两极化的措施调动所有部门积极行动。用石油方面取得增长的收益向调动将近80%人口的农业等其他部门以及加工工业进行再投资,从而产生的多样性有利于通过改善部门的生产率并创造更多就业来减缓贫困。
53.价格的变化与2000-2007年期间粮食储备以及石油活动产生的需求密切相关。在此期间出现了两次高峰期:2001年两位数的通货膨胀(12.4%)和2007年的通货紧缩(2.0%)。在这期间,价格总水平的平均变动率为4%,这需要在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委员会(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汇合标准(通货膨胀率低于3%)框架下努力控制通货膨胀。
54.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总投资率为35.1%,至2005年明显降低,为21.6%。在2001-2005年期间平均比率为36.3%,非石油平均投资率约为8%。国民储蓄在2002和2003年为负值,2005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7%,2006年为正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
55.2000-2007年间,自2002年起,投资取得了快速增长(平均30.5%)。因此投资率在这期间保持较高的比率(平均28.4%)。这一时期的高投资率主要是石油开采工程产生的(非石油投资比率一般较低(平均低于10%))。同时,投资主要是由私营部门带动的,因为这一时期公共投资率仍很低(平均5%)。高投资率(这一时期平均28.4%)以及相对低于投资的经济增长率(平均9.6%)表明资本和所有因素生产率较低。总体来看,2000年以来投资率大幅增长是一个有利信号,表明从中期来看,投资获得了动力和信心。
f)社会状况
56.尽管石油开采可能会为民众减轻贫困,但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社会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借鉴国外结构调整方案造成的普遍贫困仍是社会状况的一大特征,这促使探求新的发展方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打算支持这一新型模式。
57.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减少贫穷促进增长贷款机制与世界银行重债穷国倡议以及《国别援助战略》联合将减贫战略作为基本框架,以动员合作伙伴提供支持,并促使国家努力使人民摆脱贫困。
58.在日内瓦第四次圆桌会议(1998年)之后,部门协商促使围绕重点部门(教育、医疗和社会事务、农村发展、基础设施)的贫困制定了一些方案,为制定国家减贫战略进程构建了牢固基础。
59.落实政府在重债穷国倡议框架下做出的承诺促使于2003年6月制定了《2015年期国家减贫战略文件》,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正。该战略文件包含以下5个战略重点:
促进善治;
确保持续快速增长;
发展人力资本;
改善弱势群体的条件;
修复并保护生态系统。
60.在2004年成为石油输出国之后,乍得仍是世界最贫困的国家之一。在2007/2008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中的177个国家中位列第171名。55%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中。这主要是农村的一种现象,87%的贫困人口生活在农村。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尤其是教育和医疗服务还未完全得到保障。事实上,文盲人口比例仍很高,文盲妇女的比例尤其高,健康指标(儿童和产妇死亡率)几乎没有取得进展。在就业方面,乍得消费和非正规经济部门调查2显示了地区间的不平等。总体失业率达到22.6%,这是人口贫困化的一个因素。
61.此外,通货膨胀对贫困人口非常不利;主要涉及到必需品和服务。人均每年平均食品支出提高至58 297非洲法郎,即占每个家庭平均预算的60%。正常每日人均支出应为5000非洲法郎左右,这远远超过了大部分家庭的能力,尤其是当户主没有固定收入或处于实际或隐性失业状态。
62.此外,乍得东部和东南部持续武装冲突造成了人道主义危机的状况,苏丹难民数量不断增加,估计东部有200 000多名难民,中非共和国估计乍得南部有30 000多名难民。此外还要加上国内不同社区之间冲突复发造成的流离失所者(乍得人)的数量。这一状况只会使本就不稳定的社会状况更加恶化。
63.这一社会状况因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而更加恶化,根据2005年的感染率调查,该流行病的普及率为3.3%。妇女和儿童感染率最高。
64.然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是政府持续关注的问题。共和国总统将其2006-2010年任期定位于“社会”方面,广泛开展行动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B.保护人权的体制和法律框架
a)体制框架
65.总体上,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时,确保遵守国际、地区和国家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人权方面国际准则的原则。
66.根据2005年7月15日立法法律修改过的1996年3月31日《宪法》,要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行使权力(第7条)。这部《宪法》促使各机构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保护人权。
共和国总统和部长作为保护人权的机构
67.根据《乍得共和国宪法》条款,行政权由作为国家元首的共和国总统和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理行使。为此,共和国总统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职能在于:确保遵守《宪法》、通过调解确保公共部门的日常运转以及国家的持续性,并保证司法独立、主权和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并遵守国际协定。
68.为要求共和国总统忠实地行使其职权,《宪法》规定总统要在宪法委员会上当着国民议会成员的面公开宣誓:保护、尊重、使人尊重并捍卫《宪法》和国家法律,忠实地履行国家赋予的高级职责、尊重并捍卫国家的共和政体、保护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将一切落到实处,保证所有乍得公民享有公平(《宪法》第70条)。
69.总理作为政府首脑,与作为国家元首的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行政权。其在乍得保护人权方面的职责在于确保在防卫、维护公共安全和维持秩序时尊重自由和人权。
70.共和国总统和总理通过其人权顾问每天落实人权状况。
国民议会
71.根据《宪法》第122条,国民议会通过法律以确定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则并赋予公民在行使公共自由时的基本保障。
72.国民议会在出现严重侵犯人权时可自发质询政府或展开调查。
负责人权和增进自由部
73.根据政府想要在行动中落实2005年通过《保护人权国际公约》所做承诺的意愿,建立了负责人权和增进自由部。
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
74.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是负责落实政府的社会政策的部门。其职责是保护弱势阶层:
保护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年人、灾民等);
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
75.该部门在2006年7月12日第541/PR/PM/MASF号关于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组织机构的法令框架下建立的规则和组织原则的基础上运行。
76.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的干预策略在于和不同行为者发展合作伙伴关系。
共同权利法院
77.共同权利法院通过对侵犯人权行为者提起民事和/或刑事诉讼审理有损人权的违法行为。
78.在目前的组织层面上,按照1998年8月28日第004 PR/98号法律,建立了唯一的法庭协会,其中最高机构是最高法院,该协会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刑事法院、初审法庭、劳工法院、商业法庭以及和平法院。除了该法庭协会之外,1996年《宪法》还建立了其他专门的司法机构,比如儿童法庭(1999年4月6日第07/PR/99号法律)和高级法院(2000年3月10日第005/PR/2000号法律)。
79.除这些司法机关外,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检查法律、国际条约和协议的合宪性,解决选举争端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职权冲突。
高级传播委员会
80.在尊重普遍媒体基本原则框架下,1996年《宪法》设立了高级传播委员会。
81.这是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职责是:确保信息和传播方面遵守道德操守规定、保证媒体自由和舆论表达的多样性、调节公共部门、媒体机构和公众之间的交流关系、保障各政党能够平等使用公共媒体。
82.高级传播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各协会能够公平使用公共媒体、提供专门知识并对信息和人权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
国家人权委员会
83.国家人权委员会由1994年9月9日第031/PR/94号法律设立,由总理掌管。1996年4月2日第163/PR/96号法令确定了其运行的条件,1996年12月31日第095/PM/96号决定确定了议事规则。
84.根据该决定,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为政府提出自由和人权方面的建议,包括妇女地位、儿童和残疾人权利,并协助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解决所有关于乍得人权方面的问题。
85.按照主权国家会议通过的《人权和自由宪章》以及地区和国际法律文件,该委员会参与现行法律的修改和新准则的制定,并因此参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民主的巩固。
86.该委员会对政治警察的存在和行动、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秘密拘留场所的存在、强迫失踪和秘密转移的情况提出建议。
87.该委员会可以自主选择无选择性审查问题。可以向政府自由表达意见,并负责舆论宣传。
88.在组织方面,国家人权委员会有31名成员,其中包括8名女性,3名办公室成员、13名正式成员、14名代理人员和1名行政秘书。根据关于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第7条,成员包括部委代表(6名)、民间社会代表(8名)和工会联合会代表。执行局成员由其同级人员选举产生。
89.目前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运行没有遵守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巴黎原则》。
共和国调解机构
90.1997年8月12日第340/PR/PM/97号关于设立国家调解员的法令设立了国家调解员,2009年12月11日关于设立共和国调解机构的第031/PR/2009号法律对上述法令做出了修改。
91.共和国调解员负责努力恢复并维护民事和政治和平,并面对公共行政部门捍卫公民权利。根据设立共和国调解员的法律第1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处理与其相关的事件时,如果认为第2条中涉及到的机构没有按照其公共服务职责运行,便可通过个人申诉,请求共和国调解机构处理此事”。
传统和习惯权力机构
92.1996年《宪法》赋予传统和习惯权力机构保护风俗习惯的作用。因此,这些机构帮助培训民众并支持自治地区的行动;这些机构与行政机构合作尊重自由和人权。
b)法律框架
一)在保护人权框架下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93.通过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乍得一直都表现出尊重人权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的意愿。
94.1996年3月31日《宪法》经过2005年7月15日第08/PR/2005号根本法修改,在《公约》批准后发挥作用,在其条款中考虑了联合国对人权方面的关切。在其序言中写道:“我们乍得人民通过这部宪法表明了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基于公共自由和基本人权、人类尊严基础上的统一民族的意愿”。需要指出的是,该宪法第13条中考虑了妇女的权利,规定“乍得人民不分性别,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95.在该序言中还郑重宣布:
“乍得人民有权抵制和不服从用武力夺取政权或违背该《宪法》行使职权的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
“乍得人民完全反对任何将其政策建立于专制、独裁、不公正、腐败、贪污、重用亲属、集团行为、部族制、教派主义和没收权利之上的政权”;
“乍得人民忠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81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基本原则”。
96.在《宪法》第二编第一章中规定了自由和基本权利。这属于两个层面,并且一方面包含民事和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些与公布的权利和自由相关的基准内容
1996年《宪法》中的民事和政治权利
97.生命权和安全权、禁止奴役、禁止酷刑、虐待、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纳入了《宪法》第17、18、19和20条。
98.还提到了公平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权利、无罪推定、刑法的不溯及既往、刑罚的个人性以及尊重隐私、家庭生活、住宅以及通信的权利。
99.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自由已被纳入乍得《宪法》中。包括信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信息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自由组织工会和罢工自由(《宪法》第27、28和29条)。
100.还规定了资产和人员自由流动的权利以及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不分血统、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观点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宪法》第27和44条)。
1996年《宪法》中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01.在满足每份工作自身条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歧视地获得公共就业、根据劳动者的服务和生产公平获取报酬的权利、禁止因其血统、观点、信仰、性别或婚姻状况伤害劳动者,这些都是《宪法》承认的基本权利。
102.该《宪法》还包含了文化、创造和享有知识和艺术作品的权利。国家有义务确保促进和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以及艺术和文学创作,并保证受教育权、基础教育的免费性和世俗性。由于其年龄、体力或精神方面的不适合而无法工作的公民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在乍得《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103.因此,为使所有这些权利有效并使乍得公民能充分行使这些权利,1996年《宪法》还规定:有自治地区的统一国家享有审议权。
104.为此制定了一些法律和规章条例并设立了一项法律框架和一个必要且不可或缺的工具,使执政者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行动。这些法律和其他法规用于在整个国土范围内在尊重法治的基础上保护人权。
二)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文件的统一
105.乍得批准了很多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和地区公约,其中包括:
a)一般文件:民事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与专门问题有关的文件:种族歧视、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国际人道主义法、酷刑、奴役、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c)分类保护不同群体的文件:外国人、难民、妇女、儿童、战士、战俘和文职人员(参看附件)。
106.在国际公约转移到国内法方面,提问要求了解在法庭和管理机关是否可以提及其条款。答案在《宪法》的第222条中。
107.事实上,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件在乍得的实施服从《宪法》第222条提出的条约实施条件,《宪法》规定条约的批准或核准自颁布和公布时起在国内生效。
108.但是当涉及到司法机关直接执行各种国际公约时,就出现一个问题,即这些公约直接以一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司法机关能够对其进行实施。司法机关的负责人经常表示没有意识到这些公约的权威,即高等法律的约束力。
109.这是讨论中总是提到的问题,仍未找到答案。总之,权力机关意识到必须努力使国内的法律条款与自由批准的国际公约相统一。
三)目前的救助途径
110.乍得《宪法》承认所有公民没有任何歧视地可以向法院申诉(第14条,第1款)。
111.在基本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申诉以获得公正对待。目前,乍得有20个初审法院、4个劳工法院、儿童法庭和3个商业法庭、33个和平行动法院和3个上诉法院。
112.此外,目前的司法系统包括:178名法官,其中有19名女性法官,4名和平法官,即约410 000居民有1名法官。需要指出的是恩贾梅纳的上诉法院和商业法庭由女性领导。这对11 175 915名居民来说是不够的,尤其我们知道女性占乍得人口的50.7%。
113.除了司法救助之外,公民可以根据机构权限的条款向国家人权委员会申诉(1996年第163号法令第11条),还可以向共和国调解员申诉。
114.根据2009年12月11日第031/PR/2009号法律,共和国调解机构为公民提供了一条救助的道路,以便恢复并维护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和平,对公民没有任何歧视。
C.宣传和落实机制
a)公共和私营媒体
115.在乍得,不存在严格意义上专门宣传乍得批准的人权国际公约的机制。政府使用传统宣传渠道传播法律文件,即政府公报、公共和私营媒体、教育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这些信息通过课程、研讨会、讲习班和公开讨论会进行传播。
公共媒体
116.在大部分情况下,政府通过公共媒体向公民传播关于批准国际公约的信息。
117.1955年设立于恩贾梅纳的乍得国家广播电台由4个省级电台(阿贝歇、法亚、蒙杜和萨尔)和在其领导下的一个农村电台进行支持。该电台没有覆盖国内所有地区,而1987年12月设立的乍得国家电视台只覆盖首都恩贾梅纳80公里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机构组建了目前在卫星上的乍得国家广播和电视办公室。
118.1965年成立的乍得通讯社理论上是官方消息来源,但该通讯社既没有任何地方机构,也没有任何相应的基础设施。自2010年8月起,该通讯社设立了一个网站(http://infotchad.com/)。
119.考虑到高文盲率以及不定期出版的状况,负责官方出版物的《政府公报》通常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阅读。
120.由当权者密切监视的公共媒体从1990年代初开始表现出更大的结构自主性。这一时期随着民主的降临带来了新的气息:私营媒体迅速发展起来。
私营媒体
121.至少十几家私营报纸(《乍得和文化》、《恩贾梅纳双周报》、《进步》、《观察家》、《时代》、《当今时代》、《镜报》、《人权专栏》、《谷仓》、《十字路口》、《十字报》等)向公众报道新闻以及经济和社会问题,尤其是与人权有关的问题。
122.一些私营电台接管了乍得国家电台负责信息传播。尤其是:自由调频(恩贾梅纳);农民之音(多巴),Lotikôh(萨尔),Brakoss(莫伊萨拉),Al Nasr(恩贾梅纳),恩贾调频(恩贾梅纳),Ngato调频(恩贾梅纳),新土地(邦戈尔)和希望之音(恩贾梅纳),其中有一家电台是由一名女性领导。这些私营电台用地方语言广泛传播与人权有关的信息。这些电台支持弱势群体的立场以及向民众报道事实真相的取向,使其更受欢迎。然而由于投入使用的物质设施有限,仅限于在接收范围内进行收听。
123.平面媒体未得到充分阅读的原因不仅在于高文盲率和高贫困率,空中和地面运输方式的不足也使报纸的发行很困难。这一状况也使经济可行化变得困难。
124.私营媒体还不时承受着公共权力的所有压力,可以是警告形式、各种诉讼形式以及临时关闭形式。
b)其他宣传机制
125.海报、广告、连环画被一些公共生活行为者用来作为教育的载体宣传国际公约。这些行为者包括:
1.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在乍得国家妇女周纪念仪式和国际妇女日(3月8日)、农村妇女日(10月15日)以及泛非妇女日(7月31日);非洲儿童日(6月16日)、儿童权利公约周年纪念日(11月20日)进行宣传;
2.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庆祝人权宣言周年纪念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时进行宣传;
3.联合国系统,尤其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在每个场合都向公众宣传联合国为在乍得促进和保护人权做出的承诺;
4.人权协会和妇女协会在其活动框架下广泛宣传人权基本原则,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和《公约》;
5.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共同资助下,乍得强化人权和治理项目(CHD/98/012)从2000年6月至2002年10月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增强了某些国家机构(议会、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电视台)的能力,民间社会的设备以及培训领域的能力,并用国内两种主要语言(阿拉伯语和萨拉语)翻译包括《公约》在内的保护人权的主要文件。
翻译
126.某些与人权有关的公约在乍得被译成当地阿拉伯语和萨拉语进行宣传。主要涉及到《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一般都被概括或压缩为当地语言,以便更好地为公众理解。
127.在国际法律文件的翻译和普及方面,民间社会,尤其是人权组织、妇女协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很有用武之地。这些机构利用国家广播电台的播放时间、通过社区广播电台和培训研讨会确保向民众宣传这些文件。
128.关于《公约》,除了翻译成文学阿拉伯语之外,还存在一种在强化人权和治理项目框架下完成的当地阿拉伯语的翻译,地方和社区广播电台对其进行宣传。
129.在翻译框架下,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将北京的12点建议翻译成3种语言:萨拉语、当地阿拉伯语、Ngambaye语以及1999年译成Moundang语。
公开辩论和培训
130.确实存在通过讨论会和乍得官方文件验证研讨会对人权文件进行公开辩论和培训。在儿基会的支持下,已经做出努力用法语和阿拉伯语向法官、警察、记者、社会工作者和协会等专门团体推广《儿童权利公约》。
131.在落实《公约》三项法律草案框架下展开了公开辩论。涉及到2000-2001年和2002年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配额法律草案和生殖健康法律草案。辩论仍会继续开展。
132.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开展推广行动并在社会中心和广播电台组织针对《公约》中包含的妇女权利展开辩论。
133.在妇女纪念日期间,特别是乍得国家妇女周(3月1日至8日)期间强调了该行动。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在国家广播和电视中策划每周四播出“乍得妇女之声”节目。
c)《国际人权公约》宣传、落实和评估机构
国家机构
134.目前对公约的宣传和跟踪评估通过以下机构开展:
部委;
国民议会中设立的常设人权委员会;
国家教育科学研究院;
国家行政和法官学院。
135.最后两个机构承担人权教育方面的工作。
136.对于《公约》,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通过第0013/MASF/DG/02号决定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实施《公约》的报告。
137.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于2002年通过1994年8月4日第192/BRSGP/94号法令设立了儿童状况后续工作委员会。《儿童权利公约》初次报告已经制定并提交给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138.2006年,在人权和自由部的支持下设立了部际委员会,在纳入民间社会组织之前正在复兴。在设立乍得批准的这些文件的后续行动委员会框架下也正在做出努力。
非政府组织
139.涉及到捍卫和促进人权协会、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等民间社会组织。
人权协会
140.为提高效率,5个人权协会(乍得促进基本自由协会、乍得非暴力协会、乍得非暴力、乍得人权联盟和乍得促进人权协会)决定构建一个协调行动网络:设立了联合广播(自由调频)进行“宣传、培训和教育”。
141.这些协会经常揭露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制定人权状况定期报告(非法逮捕、法外处决等)。
142.这些协会为建立法治国家、实现民主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通过各种行动促进和保护人权:培训;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无国界人权协会的“我们的尊严”、乍得促进人权协会的“增强宣传提高认识”、“律师你好”等无线电广播节目;戏剧作品;通过人权店和法律诊所进行法律咨询,热线(乍得促进人权协会、乍得促进基本自由协会、乍得妇女法学家协会);以及乍得促进基本自由协会的《人权专栏》和乍得人权联盟的《书信》等出版物。
143.物力和人力资源的不足导致这些行为者并不总是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发展非政府组织
144.乍得很多非政府组织在推广妇女权利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研究和发展合作协会、西班牙乐施会、国际世界宣明会、Assaild、天主教发展援助、非洲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所-培训等。
145.发展培训中心有一个法律数据库用于为民众提供信息;该中心发行简装法律普及宣传册。
妇女协会
146.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内部成立的妇女协会开展有利于妇女的活动,通过研讨会、技术委员会、有关《公约》的研究和无线电广播节目促进和捍卫妇女权利。
147.有关妇女权利的信息也是通过阿拉伯语妇女协会开展的活动进行宣传。
工会
148.有4个工会联合会:乍得工会联盟、乍得劳动者自由联合会、乍得教师工会联合会和乍得劳动者工会联合会。
149.工会通过推广劳动者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国家和国际文件,在巩固乍得人权和民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宗教组织
天主教会
150.主教会议在6个教区设立的天主教会正义与和平全国委员会,以及天主教妇女协调负责进行基本人权方面的动员、宣传和培训工作:教会社会教义的日常教育,该教会宣扬要尊重人类的尊严、公平和公正。
151.这项工作得到了彩虹电台和Lotikoh电台的支持,提供专门的广播时间用于宣传。
新教教会
152.乍得福音教会和代表团谅解以及谅解基督教妇女组织负责人权和青年公民教育领域的培训和“希望之音”广播中的宗教节目。
伊斯兰事务高级委员会
153.伊斯兰事务高级委员会通过宗教领袖和教徒之间的会面进行人权教育。
154.在核心小组内组织的乍得阿拉伯语妇女协会成员开展了就近宣传和动员行动。
二.《公约》各条款
第二条反对歧视的法律条款和其他措施
155.在实施《公约》框架下,乍得采取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打击歧视。
立法措施
一般条款
1996年3月31日《宪法》
156.1996年3月31日通过、2005年7月15日修改的乍得《宪法》在第14条中规定:
“国家确保不分血统、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或社会地位,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有义务确保消除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负责在私人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保护妇女权利”。
157.第14条明确提出了乍得两性关系中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该条款确保男性和女性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同样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158.根据该条款,乍得《宪法》禁止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
159.《宪法》第32条保障劳动权,规定:“国家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劳动权。
确保劳动者的服务或生产获得公平的回报。任何人都不能因其血统、观点、信仰、性别或婚姻状况在工作中遭到损害”。
160.此外,在满足每份工作自身条件的情况下,保障所有乍得人获得公共就业而不受任何歧视。
其他法律
161.基本上来说,乍得遵守两性在生活各领域中的机会平等原则。
162.2000年9月18日的《选举法》经2009年1月7日第003/PR/2009号法律修改,2010年2月8日第007/PR/2010号关于修改第003号法律某些条款的法律又对后者进行了修改,该选举法在第3条中提到了规定两性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宪法》条款,承认年满18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乍得人拥有选举权。
163.该《守则》第111条规定,所有乍得公民都可以成为候选人并当选。
164.2000年2月16日第003/PR/2000号关于自治地区选举制度的法律。该法第10条承认年满25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乍得人有权在市政、省或地区委员会当选。
165.1996年9月第031号关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也同样规定了进入委员会的非歧视原则。
166.1998年7月7日第005/PR/98号关于高级司法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法律也承认这一平等。
167.1996年开始制定个人与家庭法律草案。1995年8月18日第617/PR/MASF/95号关于设立个人与家庭法律草案起草委员会的法令决定制定该草案。2000年12月国家验证研讨会上通过了该法律草案。2009年8月和2010年2月进行了重新审查并等待政府以及国民议会的通过。
168.此项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是关于民众落实一些法律的不同实践之间进行妥协的开始。
169.该草案还将按照《公约》的意愿填补空白,要求各国努力“通过立法或其他适当途径确保有效实施两性平等的原则”。
专项条款
170.1995年9月4日第19/PR/95号关于《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宣言》的法律。自《公约》批准后,乍得致力于设立一项法律机制使其作为国内法得到有效实施。
171.该法在其序言中提到了《世界人权宣言》、乍得参与的国际和地区妇女会议决议和建议中关于人权的基本原则。
172.该法表明了乍得共和国政府将女性纳入公私生活各部门发展计划的意愿。
173.《妇女参与发展法》不仅规定了关于妇女权利各个领域的战略中心,还促使政府将女性纳入发展计划和各个领域中。该法还规定要设立融入机制。
174.第038/PR/96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废止了1967年的法律,该法包含关于妇女劳动的专门条款。
175.1999年制定的份额法律草案赋予女性在政治和行政决策职位方面以优势。但该法迟迟未得到政府通过。
176.2002年4月15日第006/ PR/02号关于促进生殖健康的法律强化了健康政策并完全融入《女性健康公约》的条款中。特别的是,该法承认夫妻有生育的自由和选择子女数量的自由(第4、5、6条)。生殖健康的责任今后便由夫妻共同承担,而不再像之前法律文件或乍得实际做法中由丈夫来承担。
行政措施
177.《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领域采取措施确保在尊重和享有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女性充分发展和进步。在第4条中还建议各国采取专门措施加快建立两性事实上的平等。
女性融入和促进机制
178.第一个妇女参与发展机构是劳动部1982年10月21日设立的提高妇女地位秘书处。1984年7月24日,该秘书处成为一个独立部门,名为“妇女发展和社会事务部”。
179.1990年设立了乍得国家妇女周,妇女参与发展委员会于1991年成立。
180.在1994年《人口政策声明》通过之后,1995年第19/PR/95号关于通过《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宣言》的法律赋予社会事务和妇女促进部概念化和监督的新作用。
181.这两份政策文件确定的目标明确表明促进妇女参与发展的意愿。
182.《人口政策声明》中确定了3个与妇女有关的专项目标,即:
提高乍得妇女的法律和社会经济地位;
增强其充分行使权利的能力,包括生殖权利;
增强对发展进程的参与,尤其是通过一项旨在促进两性教育和就业机会平等的教育来实现。
183.《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宣言》表明了“妇女与发展”这一主题的横向特点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必要性。该宣言提出了在两性机会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管理人口的战略。
184.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由以下方式构建:
由一位女性领导的秘书处;
部长办公室两名技术顾问,其中有一名女性;
6个技术管理处,其中有2个由女性领导。
185.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负责落实并跟踪实施政府制定的社会和家庭政策。因此,该部有责任:
在各个层面进行与女性有关的信息、教育和宣传;
执行政府制定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
参与信息的传播,对民众进行动员和教育,以改善其社会地位;
确保女性参与决策,尊重两性在教育、培训和就业等方面的平等。
186.通过其组织构成以及分配的任务,该部拥有一个主管融入性别研究方法的机构,即提高妇女地位局。该局负责:
确保落实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并确保跟踪实施;
促使在国家、部门政策和方案以及发展项目中考虑“性别”研究方法。
司法措施
187.乍得《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保障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88.建立在与男性平等基础上的妇女权利司法保护,通过国家法院、行政机构和其他共和国机构来实行。
平等获得司法救助
189.问题要求了解乍得法律是否在法律上追究和惩治侵犯妇女的所有暴力行为。
190.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乍得法律承认女性和男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比如《刑法》第252条承认所有人都有权用法律回答是否对他人身体和精神上的完整性造成了损害。
191.因此,所有遭受身体暴力(攻击与殴打)的女性或不照顾家庭、遗弃子女或抛弃家庭等不遵守婚姻义务导致的暴力行为受害女性可以诉诸法庭并要求获得抚养费或对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
192.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女性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她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或害怕遭到社会排斥或失去婚姻。
193.最常见的司法方面的措施包括:
随着司法改革方案的推行,女性的拘留条件将得到改善;
最近几年的司法决定足以说明法官考虑了《公约》中的条款。
194.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商法》和《劳动法》等都规定了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宗教或政治观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尽管普遍承认两性平等并反对歧视,但在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层面上仍存在与《宪法》和其他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这些原则相违背的事实和做法。
196.乍得不存在歧视妇女的刑法条款。但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强化某些有关家庭暴力、习惯性暴力、继承或性骚扰方面的条款。
国家的具体行动
197.主要涉及到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其中包括:
在《妇女参与发展法》框架下,考虑到妇女问题的横向性,在妇女参与发展进程中,政府通过了一项由不同部委负责的行动计划。这是政府按照上述《公约》采取的一种方式。
198.该行动计划确定了5个优先战略重点,所有发展方案和项目都应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即:
重点1: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
重点2:在各部门增加女性人力资源;
重点3: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重点4: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
重点5:改善妇女参与发展的体制框架。
199.政府的这5项优先重点很好地将改善乍得妇女的社会法律条件公约以及在公私生活各个层面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条款纳入其中。
200.1990年乍得国家妇女周的制度化使政府能够通过其他机构的强化以实施《公约》,这些机构包括:
1991年妇女参与发展国家委员会(部级层面上已经设立了妇女参与发展协调中心);
1995年泛非妇女日;
1999年农村妇女日。
201.这些行动都列入了1997年6月4日政府政治方案大纲中,该方案明确赋予社会行动、国家团结和家庭部继续实施妇女参与发展进程项目的职责。
202.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将注册费降低25%,鼓励女孩入学接受教育。
民间社会的具体措施
203.总体上,妇女协会和其他人权协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打击歧视妇女和女孩方面已发挥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宣传和培训活动
204.乍得妇女法学家协会、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乍得人权联盟、乍得促进基本自由协会和乍得促进人权协会等协会组织了宣传和培训会,向民众宣传包括《公约》在内的人权公约的重要性及其内容。
倡导活动
205.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成员协会和乍得家庭福利协会投身倡导活动中,引导决策者在生殖健康领域采取有利于妇女的歧视措施。
206. 正在进行的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也是人权协会和乍得 妇女法学家协会 倡导的活动。
研究
207.在儿基会的支持下,乍得妇女法学家协会在2000年对《公约》和国内法开展了一项比较性研究。
208.在人口基金的支持下,还于2001年进行了一项关于乍得妇女社会法律状况的研究。
通过和实施法律和其他措施的限制因素
209.乍得共和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修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歧视妇女的所有法律、法规或习惯条款。
210.然而,面对持续存在的社会文化压力以及国家难以根据人权领域的国际承诺迅速转变思想,在落实这些措施方面存在困难。
211.在乍得,民事方面国家立法的特点是习惯法、伊斯兰法和现代法共存。这是因为国家自独立以来,乍得政府没有真正成功地将当地的各种做法和从前殖民国家沿袭而来的现代法进行调和。由于缺乏具有民族特点的民法,国内的司法机关在民事方面继续使用非殖民化后一直沿用的1958年法国《拿破仑法典》。
212.按照《公约》对乍得妇女的社会法律状况进行分析表明了国内某些法律文件与关于修改相矛盾法律的条款以及协调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内法的条款不相符的情况。
213.现行的根本法建立了一种不公平待遇,因为该法遵从已将妇女置于次级地位并不承认两性在结婚、离婚、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习俗。第156、157和158条在这方面是很明确的。以第157条为例,该条规定:“管理婚姻制度和继承的习惯和传统规则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在无法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只能实施国家法。在两种或几种习惯法冲突的情况下,也实施国家法”。然而,民事方面真正的国家法是多重的(习惯法、伊斯兰法和民法)。除了1996年《宪法》的矛盾条款之外,还有1998年8月24日第04号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条款,该法律条款规定要为法庭配备陪审员。陪审员都是酋长代表,他们引导法官遵从习惯做法。
214.习俗带来的根深蒂固的影响目前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约》条款的全面实施。经验表明法官很难实施实证法。这也反映了社会更倾向于使用习惯做法而不使用现代法律。
215.实施《公约》的另一种限制在于《个人和家庭法》草案未能获得通过。
216.事实上,为遵守国际承诺,乍得政府于1996年采取措施开始制定个人和家庭法。为此已设立了一个负责制定该法案的国家委员会。经过4年的紧张工作,该委员会于2000年2月16日正式向政府提交草案进行审查,随后提交国民议会通过。
217.至今政府在通过该草案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因为有一小部分民众声称不承认该法的法律价值,因为该草案没有考虑他们的愿望。主要涉及到反对家庭法草案的乍得穆斯林领导联盟。该联盟希望制定一部借鉴古兰经的专门法,确定穆斯林儿童和妇女的地位。
218.需要注意的是,负责编辑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的国家委员会已经达成了共识。
219.2002年,在总理的指示下,2002年9月10日第0022/MASF/DG/02号法令设立了负责恢复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的委员会。
220.1958年关于婚姻的《民法》条款与《公约》第16条相违背,《公约》条款规定两性在婚姻关系中是平等的。而《民法》条款:
第213条规定:“丈夫为户主”;
第215条规定:“丈夫有权选择家庭的居住地,妻子必须随丈夫居住,丈夫应该接纳她。”
221.第006/PR/84号关于乍得商人地位的法令规定女商人的丈夫可以反对妻子的商业活动。该法令一直有效。这借用了1958年《民法》第223条的规定,即如果女商人的丈夫认为有必要,他有权终止妻子的活动。
222.2006年修订的第001/PR/99号关于石油收入管理的法律没有提及妇女和儿童的特殊利益。
司法方面的限制因素
223.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存在司法机构,但乍得的司法经受着严重的危机,原因如下:
由于行政权力对司法机构的运行介入很多,所以法官在决策时并不独立;
宪法和法律保障只对有权人和高收入人有效;
某些法官缺乏公正,工作的财政和物质条件恶劣;
司法机构中缺乏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层面上坚持实施对照审判;
由于违法行为猖獗,法治国家对大部分人来说是空想。
224.大部分司法决定通常都对妇女不利。
225.在继承方面的司法决定仍存在困难。主要涉及到乍得寡妇对不动产继承权的问题,在某些习俗准则维护者眼中,她只是权利的客体而非权利的主体。
226.在穆斯林世界中,不动产是继承资产的一部分,寡妇可以继承。但是我们注意到乍得法官并不总是关注寡妇的命运。
227.以下就是例子。
228.在1999年10月8日A.C.对O.C.的寡妇事件中(索引450/99),上诉法院不承认配偶间赠与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寡妇C.向法院起诉公婆要求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恩贾梅纳的上诉法院宣布,不动产包括在可继承的遗产之内,而且“在正式结婚后,配偶并没有因此放弃其习惯法地位……按照常规判例,只要不违背公共秩序,继承依照丈夫一方的惯例进行”。
229.在1998年4月24日H.L. 对 F.A.寡妇的事件中(索引209/98),恩贾梅纳的上诉法庭撤销了恩贾梅纳初审法院的审判,该审判按照已提交的文件,承认寡妇F.A.有权继承已故丈夫的不动产。而上诉法院认为,该财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因为家庭议会已经指定了继承人。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应以家庭议会的决定为准,决定将可继承的不动产分配给与寡妇竞争的继承人,其权利高于寡妇。
230.在1999年12月3日M.G.对A.A.的事件中(索引583/99):寡妇M.G.认为在40年的共同生活后,自己是丈夫提供的不动产的所有者。然而,在丈夫死后,丈夫的兄弟决定卖掉不动产,承认寡妇可以占有八分之一的不动产价值。寡妇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没有得到任何有利的回音。
第三条公民和政治权利
法律方面的条款
《宪法》
231.乍得《宪法》中考虑了《公约》中规定的妇女的民事和政治权利。
232.第12条中提到了所有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保证实施这些权利。
其他法律
233.2001年12月31日第17/PR/01号关于《公务员总章程》的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规定了男性和女性乍得人进入公共部门中的非歧视原则。
234.2009年8月4日第19/PR/2008号关于《政党章程》的法律。
235.政党建立和运行的第二篇在第11和12条中承认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建立政党或自由选择加入政党。
236.2008年修订的2000年9月18日第021/PR/2000号关于《选举法》的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237.该法在第3条中承认所有乍得人不分性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承担决策职位的权利。
238.1995年通过的第19/PR/95号关于通过《妇女参与发展政策》的法律打算开展促进乍得妇女承担公共管理责任的战略。
239.2000年2月16日第003/ PR/2000号关于自治地区选举制度的法律。
240.妇女充分发展、进步以及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首先要通过行使公民权来实现,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为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或决策性的职位。
241.妇女也可以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框架下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表达。这是上述《选举法》第3条做出的规定。
实现妇女充分发展面临的困难
242.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妇女没有权利。她们依赖于父亲或丈夫。家庭道义和物质上的管理由丈夫负责,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作为母亲或妻子,负责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和打水。
243.在出现冲突的关系中(离婚),妇女失去权利并且无法得到补偿。总是只有丈夫有权要求离婚或是单方面宣布离婚(休妻的情况下)。
244.在暴力或歧视方面,妇女和女孩每天忍受着与其社会法律地位有关的暴力。
245.作为正式公民决定或自由同意婚姻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实行。
246.食品禁忌、割阴、刺划、早婚、娶寡嫂制和续弦制等有害传统习俗是《公约》有效实施的障碍。在乍得大部分地区的妇女仍遵从这些做法。
247.在公共安全领域,乍得大部分人口的基本权利经常得到粗暴践踏和侵犯:侵犯民事和政治权利(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城市和农村发生的暗杀)是政府官员经常性的做法:
2001年6月11日妇女在法国大使馆前进行和平游行时国家安全人员侵犯她们权利;
任意拘留和恶劣的监狱条件;
市镇警察在市场上粗暴对待女商人。
248.以上列举的情况很能说明问题并表明了问题的严重性。这些做法的行为人完全不受处罚并继续使用非法的方式对待贫困和弱势人口。
249.在乍得几乎一直存在的不安全和不受惩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约》以及乍得批准的所有人权方面国际公约的实施。执法当局的暴力行为很发人深省。
250.事实上,乍得开始了艰难的民主化进程,并知道武装部队参与很多冲突中带来了破坏性影响:很多人丧生、大量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以及各种强奸和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
251.本应努力确保乍得人民集体安全的军队或被当权者用于打击其他族群,或为企图夺取政权的反对派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乍得军队不再是不同族群之间的混合军队,而是转变为几个单一种族组成的军事集团。
第四条积极的区分措施和专门针对妇女的措施
法律措施
252.除了《宪法》在各个领域反对歧视外,这方面不存在专门的法律。
253.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必须确保在公私生活的各个领域保护妇女权利。这意味着乍得政府必须采取有利于妇女充分发展的措施。
254.因此国家在以下领域通过了有利于妇女的政策和方案。
政治领域
255.1999年制定的赋予女性在政治和行政决策职位方面以优势。但该法迟迟未得到政府通过。
256.任命女性担任决策职位并进入以前专门由男性负责的部门,比如部委总秘书处,国民议会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副主席、省长和副省长或市长。
教育领域
257.国家做出的有利于女孩和妇女的特别承诺促使采取了有利于女孩的积极区分措施,尤其是对女孩在职业学校的招聘和培训方面设立积极的区分措施。
258.此外,为促进改善女孩的状况,1994年采取了附属措施。涉及到:
第300/MEN/DG/94号法令,目标是于1998年在乍得女孩入学率低于30%的所有地区将入学率从31%提高到36%;
2004年11月25日第290/MEN/SG/DGFA/2004号关于在国家教育部中设立女孩入学技术办公室的命令,2007年5月17日第414/PR/PM/MEN/07号法令将该办公室升级为女孩教育促进局。
健康领域
259.2002年4月15日第006/PR/02号关于生殖健康的法律承认男性和女性在生殖健康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该法律提出了所有人都可以过负责任的、满意的和安全的性生活的原则。夫妻各方以及单身个体有权经考虑后自由决定子女的数量、出生间隔,并获取这方面所需的信息(第3、4、6、7和8条)。
260.此后便允许堕胎,以保护孕妇的生命。如果有已婚妇女妊娠会危及生命,在她单方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使用不可逆避孕方法(第14和15条)。
落实积极区分措施的困难
261.乍得是父权制社会,非常轻视妇女的价值。社会象征性地实施聘礼习俗并由丈夫或其家庭来支付,这在某些情况下转变为一种购置成本,致使妇女服从其配偶及其家庭成员。在某些文化中,如果妇女婚后早故或留下幼子,由她妹妹来代替她,这就是续弦娶小姨的做法。
262.在生产活动领域中,妇女所做的工作大部分都是没有报酬的,尽管这些工作都耗费了她们的时间和精力。
263.约占妇女人数80%的农村妇女这方面的状况更加困难,很大一部分粮食都要靠她们生产。主要的劳动都要靠手工去完成,耗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打水、收集木材等多种活动促使女童很早就开始从事家务劳动。
第五条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方案和模式
法律措施
《宪法》
264.《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政府必须确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保证在公私生活的各个领域保护妇女权利。
其他法律措施
265.在《公约》批准前就存在反对某些有害社会文化习俗的法律条款。
266.比如1967年《刑法》有禁止针对女孩的社会文化歧视性做法的条款。
267.第273条禁止暴力或非暴力试图或实现对13岁以下的男女儿童的性骚扰。行为者将被处以2至10年监禁。
268.第274条禁止强奸13岁以下儿童。
269.女孩未达到13岁就完成世俗婚姻也被《刑法》第277条所禁止。
270.第279条规定对作淫媒者处以6个月至2年的监禁并罚款5万至100万非洲法郎,没有更严厉的处罚。
行政措施
打击针对妇女的传统有害做法
政府的行动
271.2007年3月乍得正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非洲区域办事处区域行动计划,加快废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
272.2001年12月议员、健康专业人员、发展合作伙伴、民间社会团体召开了生殖健康法律草案建议讨论会。
273.2002年3月,在芒杜尔省和东洛贡省对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普及率进行了调查。
民间社会组织行动
274.打击传统有害做法、暴力侵害妇女、切割女性生殖器等也是人权协会和妇女协会重视的领域。
275.1997年,乍得家庭幸福协会在中沙里区进行了妇女行动研究。
276.1999年生殖健康共识讲习班讨论的传统有害做法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食品禁忌和暴力侵害妇女。此外还应加上早婚和强迫婚姻。
277.根据各种讨论得出切割女性生殖器在国内14个旧省中的9个地方实行。
278.在传统有害做法地区会议后,于1996年设立了打击该现象国家委员会。此后,在国家和地区层面通过分解开展了动员和宣传行动。1997年3月在科托努召开有关生殖健康法律障碍的会议之后,乍得家庭幸福协会在美国大使馆的支持下于1997年发起了一个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项目。该项目促使向行政、政治、传统和宗教权力者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运动。
279.在所有这些行动的共同作用下,最终于2002年通过并颁布了促进生殖健康的法律,其中某些条款禁止割阴礼(第9条)。
280.膀胱阴道瘘5年来也在救治瘘病项目中得到重视。2007年,乍得的瘘指数约为每年456例。
努力改变陈规定型所面临的困难
281.尽管政府、合作伙伴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了行动,但妇女地位的基本特点仍是不平等待遇。几乎所有习俗都宣扬女性在各个方面的地位都低于男性。
282.在乍得信仰的所有宗教都承认妇女权利,但由于忽视或是宗教狂热的原因,某些释义带有偏见。
283.因此,妇女的作用仅限于生育和维护家庭。女童的教育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而男童的教育是一种权利。
284.除了社会文化压力之外,还有女性的高文盲率以及极端贫困都使女性无法要求获得权利。习俗对劳动做出的性别区分事实上导致妇女过多地承担了家务劳动。
第六条贩卖妇女和卖淫营利
法律措施
《宪法》
285.《宪法》第18条规定:“禁止对任何人施暴、侮辱其人格以及施以酷刑”。
286.《宪法》第19条提到了良好道德,禁止对人实施有害做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尊重他人权利、良好道德以及公共秩序的基础上,有权获得自身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287.乍得通过国家和国际法律文件禁止贩卖妇女和卖淫营利,这些做法被视为暴力的形式。乍得还与合作伙伴合作打击该灾祸(1998年乍得与儿基会合作打击贩运儿童就是典范)。
其他法律措施
1967年《刑法》
288.《刑法》第279条规定“以下情况将被认为是做淫媒盈利,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以及50 000至1000 000非洲法郎罚款,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1)以某种形式故意帮助、协助或支持别人卖淫或招揽嫖客;
2)以某种形式分享别人卖淫得来的收益或收取经常卖淫者的金钱;
3)故意和经常卖淫者生活的、无法证明自己有足够维持生计的生活来源的人;
4)甚至在其同意下雇佣、训练或管理一个甚至已经成年的人卖淫或促使其卖淫;
5)以某种名义充当卖淫者和剥削或支付别人卖淫者的中间人”。
289.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合作伙伴的支持下,按照2006年《阿布贾协议》以及2009年8月10日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地区打击该行为的框架下,乍得已完全投身于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动中。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
法律措施
《宪法》
290.《宪法》第12条承认两性在行使民事和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291.第13条又强化了该条款,承认两性在法律面前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292.政治方面,在共和国高级部门中有女性代表,但其数量没有显示出其重要性。
293.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歧视表现在法律机构中妇女的数量较低(1996年为17%)。
294.在议会层面上,目前的立法机构中有155名国民议会成员,其中有9名女性代表(6%)。1997-2002年期的立法机构内120名代表中有2名女代表(2%)。
295.自2006年以来,政府中女性部长占10%以上。2000年时女性只占政府成员的 3.4%。2010年3月的政府有42位部长,其中有9名女性,占21%。这是乍得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比例。
296.在2010年的高级行政机构中,24名大使中有1名女性;222名省长中有2名女性;3名女副省长;3名女市长;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30名成员中有6名女性;2001年的选举委员会中有2名女性,2010年仍是2名。
297.妇女对政治和高级行政机构的参与仍很有限,但她们的作用增加了。
298.很多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或社会援助、教育、办公室职员等岗位或协会中表现突出。
具体行动
299.政府按照《公约》第2条制定了方案和项目:
妇女参与发展方案(1995年);
减轻妇女贫困项目(1999年);
性别项目(2001年);
性别平等和公平项目(2006年);
城市和农村妇女教育和培训项目,以促进女性知识分子的产生。
实施政治和经济权利的困难
300.困难在于很难看到《公约》对女性的法律、社会和经济状况产生的影响。
301.在乍得,女性占人口的50.7%(人口和生境普查2),其社会文化地位不明确、不受重视且经济权力低下;87%的妇女是文盲(《1998年联合国人口基金报告》)。因而她们在获取知识以及经济和政治机会方面面临重大困难。现有的数据资料通常没有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和精确的数据分析。这也是由于在国家层面上不存在对乍得批准的国际公约的实施进行协调和跟踪或评估的机构。
妇女在决策方面的代表性较差
302.在公共行政部门,习惯和传统方面的陈旧规定仍对妇女起着消极作用。不管其知识水平和社会等级,妇女首先是位女性,合作者们就是这样看待她们。由于其代表性弱,处于领导地位的女性通常很难对决策施加影响。女孩受教育水平和入学率低,从长远来看限制了她们取得领导职位。因此直到目前为止,在制定发展方案和项目框架下经常忽略女性。
303.除了对女性的这种认识之外,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女性自己都不了解国家和国际层面上通过的法律文件。
304.在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道路上还出现了其他障碍。包括:
在公民的责任化中,种族、地区性和宗教方面的思考成为黄金法则。这无法使所有公民,尤其是女性充分参与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面对她们遭受的各种暴力,妇女在要求获得权利方面保持沉默。
305.还要指出的是,政府没有围绕《公约》制定实施法令也没有进行广泛宣传,因而造成公共行政层面上对其了解不足。
306.宣传的不足导致《公约》主张的性别平等原则被坚持习惯做法的人所误解。
第八条妇女及其在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
法律措施
307.不存在专门促进妇女参与国际组织的政策。但根据两性权利平等的原则,存在这方面的政治意愿。
《宪法》
308.《宪法》第13条规定男女乍得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平等。在国际层面上取得决策职位与在国内遵循同样的条件。
具体行动
309.截止2007年,有2名乍得女性在国际组织中担任决策者:
在马里的粮农组织;
在布基纳法索的开发署。
第九条国籍权
法律措施
《宪法》
310.与《公约》相一致,乍得《宪法》在国籍权方面没有任何歧视性规定。第11条规定:“取得和失去乍得国籍的条件由法律来确定。”
其他法律
311.1962年8月14日第33/PG-INT号关于《乍得国籍法》的法令对国籍作了如下规定:“自1960年8月11日乍得获得国际主权以来,法律关系将个人和国家联系起来”。
312.《乍得国籍法》在第17条中规定男性和女性在国籍方面绝对平等。男性和女性通过婚姻取得乍得国籍完全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考虑,因为乍得女性的外国配偶与嫁给乍得男性的外国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成为乍得人。
313.在离婚的情况下,民事登记明确表明离婚对个人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可以自由地开始新的生活,应继续进行部分改变。这些影响与姓氏和国籍有关。在乍得现代法中,《国籍法》在此问题上并不明确。因此必须承认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国籍没有影响。无论如何,需要承认法律存在两重性。
第十条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权
法律措施
《宪法》
314.《宪法》在第35条中承认所有乍得人享有受教育权。该条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受教育权”(第35条第1款)。第35条第3款规定“基础教育是义务教育。”
315.还要求乍得政府和自治地区创造条件和机构确保和保障儿童接受教育(《宪法》第36条)。
其他法律措施
316.2006年3月13日第16/PR/06号关于乍得教育系统方针的法律在第4条中规定:“所有人不分年龄、性别、地区和社会出身、种族或信仰,都享有受教育权和培训权”。
317.普遍教育是有效改变妇女地位的手段。我们注意到入学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同时女孩可以更自由地进入学校。这表明政府努力建立女孩和男孩在入学方面的平等。
行政措施
318.总体上,乍得在教育方面做出了努力。乍得所有宪法都确认了全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这方面的关注还表现在乍得加入了各种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家各种计划都将重点放在教育和培训方案上,目的是确保两性在各个层面上享有平等。
319.事实上,受教育权是政府在两性之间建立公平和平等的基本因素。1997年男性扫盲率为45%,女性为23%。而在2001年,男性为53%,女性为35.8%。在3年后,男性扫盲率增加了8%,而女性扫盲率增加了12.8%。
320.女孩小学毛入学率从2005年的32%上升至2008年的78.8%。中学第一阶段的毛入学率从2004年的10.5%上升至2007年的17.7%,第二阶段的毛入学率从2004年的4.2%上升至2007年的9.9%。
初级教育
321.在教育领域,女孩和男孩之间不存在任何限制。女孩入学是政府的一项优先重点(参看EFE/1990战略)。1994年在国家教育部内设立促进女孩入学技术办公室证明了这一点。
322.如果我们参看阐述政府在教育-培训-就业方面政策的战略文件(EFE, 1990年),可以看出女孩的教育是乍得政府的一项优先重点。1994年,第300/MEN/DG/94号法令在国家教育部内设立了促进女孩入学技术办公室,目标是在1998年将女孩的入学率从31%提高到36%,在视察中有些地区该比率低于或等于30%。该办公室主要用于动员民众,使每个女童能够入学。
323.教育部建立了积极的区分措施。在中学和小学,女孩的注册费相对于男孩来说降低了。
324.在乔木提恩全民教育会议后(1989年),特别是1990年代初以来,乍得-儿基会合作方案也鼓励女孩入学并持续学习。
325.2002年乍得通过的目前至2015年《全民教育国家行动计划》也明确表达了对女孩教育的重视,该计划中两个基本目标是这样表述的:
1. “ 到 2015 年,努力使所有儿童,尤其是女孩、处于困境中的儿童以及少数民族儿童能够接受免费、高质量的小学义务教育,并持续学习直至完成该阶段教育 ” ;
2. “ 到 2005 年,在初级和中级教育中消除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并在 2015 年通过确保女孩公平、无限制地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拥有同样的成功机会,实现在该领域中的平等 ” 。
326.世界银行支持下的乍得2005-2006年支持教育体系改革方案也包含女孩入学方面的专门目标。
327.女孩入学方面实施的主要战略包括:
通过宣传运动向舆论领导者、学生家长以及女学生本人进行社会宣传和动员;
培训并增强教员在性别研究方法方面的能力,以及地方女性组织在创收活动管理方面的能力;
通过向妇女团体捐赠各种设备:磨机、脱壳机、手推车和支架、塑料桶,以减轻女孩和妇女的家务负担;
通过向注册入学的女孩捐赠学习用品和教材的方式对父母提供支持;
为学习困难的女孩设立补课制(监护制);
为使学校拥有供水点进行钻井;
实现女孩/男孩分厕,改善学校的接待质量;
促进女孩入学技术办公室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央一级进行跟踪和评估,在地方层面上由地方次级委员会完成该任务。这些委员会自1995年成立,目的是提高女孩入学率低于30%的地区的入学率。
限制因素
保持女孩持续接受学校教育
328.甚至在女孩入学项目参与地区让女孩持续接受学校教育也是一个问题。
329.因此在1999-2000年,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统计,在公立学校中,女孩占CP1(小学第一阶段)注册学生总数的44.9%,而只占CM2(小学最后阶段)学生总数的25.7%。下面Mao的例子是很明晰的。虽然在其他视察中女孩总数的减少不太明显,但不幸的是该例子并不是个例外。
330.下表中表明了随着女孩入学年级的增长,其数量在飞速降低。
表 10
Mao 的学生实际数量的变化 ( 仅限于未重复的学生数量 )
学年 |
19 95/ 19 96 年 CP1 |
19 96/ 19 97 年 CP2 |
19 97/ 19 98 年 CE1 |
19 98/ 19 99 年 CE2 |
19 99/ 20 00 年 CM1 |
20 00/ 20 01 年 CM2 |
总数 |
2 280 |
1 197 |
532 |
338 |
185 |
67 |
% 相对于 CP1 的百分比 |
100 % |
52.5 % |
23.33 % |
14.82 % |
8.11 % |
2.93 % |
331.女孩接受学校教育道路上的主要障碍,无论是在入学方面还是在持续学习方面,通常有以下几种:
受教育女孩需要承担的机会成本的压力(为家庭生存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和创收活动);
传统上鼓励的早婚、聘礼的好处以及父母为保持女孩的节操让她们免受学校中男孩的性骚扰;
某些父母对现代学校持有偏见,他们认为现代学校破坏了传统社会的文化基础和习俗;
年轻毕业生的失业破坏了父母和子女对学校的良好印象;
家庭贫困;
学校路途遥远或上学的路上不安全;
学校的物质环境(不合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缺乏女孩专用的厕所);
父母对老师不满意;
缺乏教材;
教材、教员以及男学生传达出的性别偏见。
普通中等教育
332.在中等教育中,1999-2000年第一阶段公立教育机构内女孩的比例为20.6%,私立机构中的比例为27.0%。2001/2002年,普通中等教育中,所有学科门类都包括在内,共有149 467名学生,其中有30 603名女孩,占21.43%。乍得只有一所女子高中,2000年在恩贾梅纳成立,其职责是促进女孩的中学入学率,女孩大约只占男孩入学人数的四分之一。
333.在国家教育部内设立了妇女教育司;由培训和教育行动司负责管理,并在12个妇女培训中心开设课程。
334.在职业培训者的培训领域,鼓励招收妇女进入国家社会和卫生职员学校,因为女性能更好地指导幼童。在教师师范学校,自采取份额措施以来,按规定要给女性30%的职位以重建男女之间的平衡,妇女得到了优先考虑。在公立学校注册方面,也对女孩采取了优待措施。女孩的学费比男孩的低。
技术和职业培训教育
335.以就业为目的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教育包含很多的组织、结构和单位,一方面负责确保教育系统和市场的结合,另一方面确保使处于就业条件下的青年和成年人有能力从事职业活动。一些部委参与到该机制中,主要包括国家教育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劳动公共服务和促进就业部,农业部以及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
336.在国家教育部内,有以下机构设置:
1个工业技术教育高中;
2个商业技术教育高中;
1个技术教育初中;
14个学习中心,其中有10个在运行中。
337.1999年技术教育高中和初中学生总数为2009人(技术高中有1 539人),其中有38.7%的女孩参加绝大部分的商业专业教育,即约占普通中等教育的66.6%。私立技术教育只占总数的4.8%。
338.在1999-2000年期间,技术和职业教育培养了国家教师学校中1.321名教师中31.0%的女教师,以及国家教育科学研究院160名学生中11.3%的女性。
339.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社会行动和家庭部于1997年在儿基会行动区域设立了城市和周边社区教育中心。这些中心的目标是将女童从照看弟/妹的活动中解放出来,让她们去学校学习,将母亲解放出来,使其能够从事日常活动并学习扫盲课程。
340.下表是技术院校中学生数量按性别的分配。
表 技术和职业高中内女孩数量:
学年 |
男 |
女 |
总数 |
2005-2006 年 |
1 902 |
1 353 |
3 255 |
2006-2007 年 |
2 059 |
1 345 |
3 404 |
2007-2008 年 |
2 057 |
1 395 |
3 452 |
2008 -2009 年 |
2 242 |
1 346 |
3 588 |
2009-2010 年 |
2 329 |
1 688 |
40 177 |
资料来源 : DAPRO/MEN 2010 年。
扫盲
341.在扫盲方面,国家目标明确表明,基础教育首先针对的是女性人口。政府倡导的一项行动是制定妇女扫盲专项方案,目的是到2010年时将扫盲率提高到60%。
342.2007年时,乍得已有2 697个扫盲中心。在2008-2009年,有133 485名成年学员,其中有69 520名女性。2000年时只有37 166名。
343.文盲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现象。妇女是主要受害者,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为控制国内长期存在的文盲状态而实施的扫盲方案遇到了以下方面的困难:一)成倍增加学员数量,女性占很大比例;二)扫盲教师能力不足以及方案不适当;三)缺乏基础设施和后勤资源。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
344.该次级部门包含5所大学、十几所大学研究所和一些私立机构,面临4个主要问题:
1.教育发展与国家能力以及就业市场不协调(总数从1996年的2356人发展为1999年的5280人,即增长了124%);
2.教员质量不高以及由于不存在相应的机构,很难在国内提高其资质;
3.文学、法律和经济专业学习者占很大比重(82%)而科学比重很低(14.2%);
4.确保高质量培训的相应教育的不足或缺乏。
345.在1999/2000学年,有6765人在高等教育机构中注册,其中女孩占14.2%。女性教员只占教师总数的3%。需要注意的是在高等教育中,没有针对女性的有利区分措施。
第十一条妇女就业权
法律措施
《宪法》
346.关于就业方面的歧视,乍得《宪法》第31条规定:“在满足每份工作自身条件的情况下,保障所有乍得人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公共就业”。
347.此外,第32条规定:“国家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劳动权”。
348.第3款中专门提到了歧视:“任何人都不能因其血统、观点、信仰、性别或婚姻状况在工作中遭到损害”。
其他法律
349.其他法律条款也从总体上阐述了《公约》中规定的非歧视原则。1996年的《劳动法》和《公务员总章程》就是这样。
1996年的《劳动法》
350.第038/PR/96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废止了1967年的法律。该法包含与妇女劳动相关的专门条款。
351.该法第6条禁止任何雇主在招聘、职业培训、晋升、薪酬、社会福利发放、合同规定或解除方面考虑性别标准。
352.该条款提醒雇主在做与劳动者有关的决定时注意性别因素。涉及到招聘、晋升、薪酬、福利发放、劳动合同规定或合同的解除。该法在第109条中对妇女做了积极区分对待:“在怀孕或分娩导致的医学上证明非正常状态下,产前和产后假期可以分别增加3个星期”。
353.在现有的集体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只要不包括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内,在上一条中规定的时期内,妇女有权接受免费医疗,由雇主承担费用,《劳动法》第110条。
354.自孩子出生起15个月内,妇女有休息喂奶权。每个工作日总休息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小时,这段时间被视为劳动时间,需要支付报酬(第111条)。
355.1996年12月11日第038/PR/96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第3条规定:“在雇主的领导和支配下,从事职业活动获取报酬的所有自然人,不分性别和国籍,都被视为劳动者或雇员”。
356.第6条补充规定:“在该法或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其他法律或法规文件以及与外国人条件有关的条款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雇主在招聘、劳动指挥或分配、职业培训、晋级、升职、薪酬、社会福利发放、劳动合同规定或解除方面不得考虑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或国籍。”
357.第7条规定“任何雇主在做出第6条规定的决定方面,不得考虑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会、参与工会活动、其血统或观点,尤其是宗教和政治观点”。
358.2001年12月31日第17/PR/01号关于公务员总章程的法律在第5条中规定:“获得公共就业遵循权利平等的原则,不分性别、宗教、血统、种族、政治观点和社会地位”。
359.此外,该法第10条规定“工作人员享有言论自由。不得根据性别,政治、工会、哲学和宗教观点对工作人员进行区分”。
360.在就业领域,不存在专门关于妇女的条款。所有这些法律和法规条款都是针对总体而言的,承认两性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就业权。在薪酬方面也是一样的。
361.公务员按类别和性别的分配表明在2004年,女性只占公务员总数的12%,在A类中占6%,B类中占9.7%,C类中占19.7%,D类中占11.9%。在知识和科学行业中,女性占8%。
专项条款
362.《劳动法》第6条中禁止任何雇主在招聘、职业培训、晋升、薪酬、社会福利发放、合同规定或解除方面考虑性别标准。
363.该法在第109条中规定对妇女进行积极区分对待“在怀孕或分娩导致的医学上证明非正常状态下,产前和产后假期可以分别增加3个星期”。
364.该法强调了对孕妇的支持,在第110条中要求雇主“在现有的集体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只要不包括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内,在上一条中规定的时期内,妇女有权接受免费医疗,由雇主承担费用”。
365.特别是,我们可以注意到1996年《劳动法》的变化,该法在某些条款中保护妇女权利。
生育
366.《劳动法》保护孕妇。因为在第12条中,“禁止任何雇主让孕妇在预产期前4个星期以及产后6个星期内工作”。该法还赋予妇女在预产期前6个星期至产后8个星期的时间内中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在预产期前分娩,妇女可以将中止合同期限延长至产后直至达到规定的14个周。如果在预产期后分娩,妇女应在分娩8周后开始工作。
367.如果医学上证明怀孕或分娩导致患病,产前和产后假期时间可以分别增加3个星期。在这个时期内,妇女有权获得免费医疗。这些医疗如果不包括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内,其费用由雇主承担,且要在现有的集体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承担。
368.第111条规定,自孩子出生起15个月内,妇女有权休息哺乳。每个工作日总休息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小时,这段时间被视为劳动时间,需要支付报酬。
369.在妇女怀孕期间,任何雇主不得解雇妇女,除非出现严重错误或不可能继续合同的情况。在产前和产后假期期间,无论妇女是否行使休假权,都不能解雇她们。在违反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妇女有权一次性取得相当于12个月的工资。此外还可以获得其他解雇赔偿。
370.妇女在怀孕或产后15个月期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也不需支付赔偿金。让孕妇或产假期间分娩的妇女工作或解雇她们的雇主被处以147 000至294 000非洲法郎的罚款,在屡犯的情况下罚款588 000至882 000非洲法郎。
371.妇女有权至少连续休息12小时。除产假之外,妇女有权每年休假4个星期。还可以通过支持母亲的集体公约的途径增加该休假时间。
妇女夜间工作
372.《劳动法》保护夜间工作的妇女。夜间工作时间指的是22时至凌晨5时的时间段。在工业企业中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工作,除非妇女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或不参与体力劳动,或者是在其家庭成员负责的机构中工作。
373.男女工人或雇员的劳动时长每周不能超过39小时。在农业和类似部门中,每年劳动时长不能超过2 400小时。
374.事实上,法律没有对妇女进行任何限制,但有3个因素导致了员工数量低。包括社会文化、生育以及教育因素。
375.在薪酬方面,没有任何数据资料表明妇女受到歧视,虽然雇主通常认为她们生产率低下。
376.《劳动法》第246条规定“不分血统、国籍、性别和年龄,所有雇主有责任确保从事同样劳动或同等价值劳动的雇员在薪酬方面平等”。
377.该法第247条规定,薪酬的不同组成因素应根据男女相同的标准制定,从而遵守非歧视原则。这些条款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通过的《同工同酬公约》,乍得于1966年6月29日批准该公约。
第十二条健康和计划生育权
378.在健康保健和获取医疗服务,包括计划生育领域,存在一种反对歧视的形式。乍得加入了一些关于健康问题,特别是初级保健的宣言、宪章或国际公约,加入了巴马科倡议和非洲健康发展战略。
379.在1998至2010年间,根据第12条建议,在落实健康领域《公约》方面取得了进步。
法律措施
《宪法》
380.乍得《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拥有健康权:“政府和自治地区有义务确保家庭福利。”
其他措施
381.2002年4月15日第006/PR/2002号关于促进生殖健康的法律强化了健康权并完全融入了《妇女健康公约》条款中。该法还特别赋予夫妻生育自由和选择子女数量的自由(第4、5和6条)。这意味着生殖健康的责任今后便由夫妻共同承担,而不再像集体思想中那样由丈夫来承担。
382.该法在其条款中规定了几个重要的人权基本原则。在第3条中规定:“所有个人在生殖健康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没有基于年龄、性别、财富、宗教、种族、婚姻状况或其他状况基础上的歧视”。
383.该法还承认所有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与生殖健康有关的问题、自由选择不结婚或结婚并建立家庭(第5条)。
384.该法在第9条中明确禁止切割生殖器官:“任何人有权使身体,尤其是生殖器官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早婚、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等任何形式的暴力”。
385.因此,今后任何违反该法的个人将受到第18条中规定的惩罚:“将被处以5个月至5年的监禁和10万至50万非洲法郎的罚款,或是出现在实际中通过书面形式、演讲、广告或宣传违反该法时,将被处以这些惩罚中的一项”。
386.2007年11月15日第019/PR/2007号关于防治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并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关注了因该传染病而变得脆弱的男女群体。
387.第19/PR/95号法律通过了《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宣言》。
具体行动
在生殖健康领域取得的进步
388.如前所述,和其他国家一样,乍得接受了国际会议提出的所有建议,并将其转变为政策和方案,尤其是在性别平等和生殖健康权利领域。在《公约》批准前需要指出该领域的2个主要事实:
1.1993年1月颁布第008/PR/93号法令,对乍得实施避孕进行管理;
2.乍得参加1994年9月开罗人口和发展国际会议。
389.此外还有:
1995年:参加北京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1996年:乍得参加中非和西非医学院举办的生殖健康教育论坛;
1997年:在南非太阳城通过了生殖健康地区战略;
1997年:发起加快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地区行动计划,作为减少发病率和产妇死亡率的战略;
1998年:发起1998-2007年生殖健康地区十年;
1999年:乍得国家生殖健康共识讲习班并通过了生殖健康的概念及其主要组成部分;
1999年:制定生殖健康国家方案;
2003年:开始制定国家生殖健康政策以及程序标准和议定书。
国家健康政策
390.公共健康部与其合作伙伴合作制定并于2007年5月4日通过了2007-2015年新的国家健康政策,以考虑2004年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2认为不断恶化的孕产妇健康状况。
391.新的国家健康政策总体目标是“确保民众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基础服务,以加快减少死亡率和发病率,从而促进于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正如我们注意到的,该政策是在国家经济增长和减贫总体战略的基础上制定的,与乍得做出的其他健康方面的承诺相一致,尤其是截止2015年应达到的千年发展目标,其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减贫战略构成了落实计划。
392.此项国家健康新政策包括6个战略方向,其中第4个是专门针对母婴健康的:“为妇女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护理”。为落实此项战略,制定了一个路线图加快降低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总体目标如下:
将产妇死亡率降低四分之三,即到2015年,平均每100 000个活胎,死亡案例从1099人降至275人;
将婴儿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二,即平均每1000个活胎,死亡案例从194人降至64人。
393.已经确定了以下战略重点:
改善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健康服务在地理上的可达性;
改善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健康服务的可用性及其质量;
促进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健康服务的使用;
改善战略信息的可用性和健康服务的管理;
对于这些重点,国家最高机关已采取了专门措施,包括:
设立免费产科紧急治疗;
免费发放长效杀虫剂蚊帐,并为孕妇进行间歇性推定治疗;
在公共医疗机构中,免费提供避孕用品。
394.政府在这些行动中得到了合作伙伴的支持,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人口基金、宗教健康培训和民间社会组织。
395.从该项国家健康政策中引出了以下部门政策文件或方案及计划:
2008年:通过了国家生殖健康政策;
2009年:通过了加快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的国家路线图;
2008年:制定了医疗发展国家计划;
2008年:设立了国家生殖健康和瘘治疗参考中心;
2006年:在公共健康部设立了生殖健康司;
2009年:设立了妇幼医院。
396.人口的贫困很危险地阻碍了他们获得医疗服务。除贫困之外,社区和医疗中心之间距离遥远也是主要障碍。
397.1995年12月在恩贾梅纳召开了撒哈拉沙漠以南干旱地区人口状况次地区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让所有夫妻取得必要的方式或信息,使其能够自由选择和决定生育间隔和子女数量。
398.由世界银行资助的该项目围绕三个方向进行,即在中央层面上增强公共健康部的能力;医疗服务援助;盖拉和坦吉莱省家庭营养和福利;支持医药部门。
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399.15至49岁年龄段女性避孕普及率的可用信息。根据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普及率在两项调查中(1996年和2004年)分别是1.2%和 3%,但该普及率表明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差异。因为城市地区的普及率为10%(其中恩贾梅纳为14%,其他城市为7%),而农村地区的普及率为1%。最常用的避孕措施为避孕套(36%)、避孕药(35%)和注射(32%)。
400.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私人诊所在计划生育领域非常活跃。其中包括乍得家庭幸福协会,一个公益性国家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和乍得家庭幸福协会共同实施的SR/BEF/SS项目框架下,设立了乍得家庭幸福协会模范诊所。目前,恩贾梅纳和蒙杜设有该诊所。这些诊所提供避孕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各种服务。
401.推荐4种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注射(Dépo-provera® 和 Noristérat ®)、避孕套和男用避孕药。
402.去乍得家庭幸福协会诊所的主要障碍是文盲状态以及宗教限制。由于是文盲,妇女通常不能遵守严格的服药时间。
403.因此,通常都要求使用注射避孕方法。宗教限制方面,主要是由于缺乏信息。
404.中等以上的受教育水平才对避孕的使用产生影响。未受过教育或只受过小学教育(2.7%和7.5%,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的女性中,使用避孕措施的比例为7.0%,接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24.3%,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的女性中,该比例为18.6%。
405.联合国人口基金/政府/乍得家庭幸福协会项目的目标是在保健中心、医院和乍得家庭幸福协会诊所发展生殖健康/家庭福利。该目标将在2015年使避孕普及率从现在的3%上升至15%。
406.目前只有7.9%的已婚或同居的妇女表示使用避孕措施。根据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1997年时该比率只有4.1%。传统方法(5.8%)特别是MAL(2.6%,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是乍得使用最普遍的。使用宫内装置、注射或避孕套的妇女比例几乎为零(0.3%)。只有2.0%的已婚女性或与男性同居的女性使用现代避孕方法(1.2%,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特别是避孕药。远未达到支持乍得儿童国家行动纲领确定的一个目标,即2002年现代避孕普及率达到10.0%(MPC, 1994年,第6页)。
407.乍得人口生来有种心理,认为子孙众多能够带来荣誉和满足。因此,计划生育相关问题被视为禁忌以及败坏风俗的代名词。
切割女性生殖器
408.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委员会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于1991年开展的割阴行为国家调查表明,几乎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割阴礼,除了贝特、加涅姆-湖、东凯比河区和西凯比河区以及西洛贡区。
409.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最常见的割阴礼形式为I和II类,即I-需要或不需要部分或全部切除阴蒂的包皮切除;II-包皮和阴蒂切除以及部分或全部切除小阴唇。
410.2004年乍得人口和健康调查 2的结果表明国内普及率为45%,各族群间有很大的不同(贝特和凯比河区为0至5%,萨拉地区为38%,瓦达伊区为95%)。
411.在健康方面,同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将近四分之三的被切割的妇女有至少一种并发症(65%的妇女失血过多,57%的妇女排尿困难,27%的妇女生殖区肿胀,14%出现感染,13%的有愈合方面的问题)。
反对割阴礼的主要行为者
412.在该领域采取行动的机构和组织有:
联合国人口基金。该基金支持乍得家庭幸福协会生殖健康国家方案并支持农村妇女团体通过宣传落实预防方案;
乍得家庭幸福协会向行政和立法机关开展宣传行动,以改善法律状况,并在其所在区域开展动员行动;
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与塞内加尔家庭幸福协会在同样的领域内通过其地方机构开展行动;
德国技术合作。该组织通过生殖健康项目支持萨尔的妇女组织。
获得医疗服务
413.总体来看,在乍得,医疗服务的获取因人口数量大而出现问题。
414.乍得医疗系统的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并且分3级组成(周边地区、过渡地区和中心地区),以实际运作的卫生区为基础。在2008年,在1051个责任区中,有326个已不运行。几乎全部都位于农村地区。
415.医疗数据如下:
每1万居民4个医院病床。
平均每27 471名居民1名医生;每10 534名育龄女性1个SFDE。
416.在城市大型中心的人力和物力集中程度值得注意:在2007年,63%的医生和64%的护士和助产士在恩贾梅纳工作,而此处人口只占9%。在2002年,在55个地区医院中,只有24个提供紧急完整产科护理。
417.我们注意到国内公共医疗资源的使用非常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农村人口。这涉及到该部门应面对的一个重要的治理问题。
418.城市中,尤其是在恩贾梅纳公共资源的集中是与农村地区医疗供应的严重不足同时存在的。由于私立医疗部门对农村地区完全没有兴趣,特别是由于缺乏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该现象更加严重了。
419.考虑到不利于农村地区的不平等,公共部门的管理不能确保资源的分配。由于高技术人员强烈抵制被分配到大城市以外的地区,导致这种状况更加严重。
420.人口的贫困很危险地阻碍了他们获得医疗服务。除贫困之外,社区和医疗中心之间距离遥远也是主要障碍。
获取饮用水
421.特许和非特许部门数据综合结果得出的获取水总体比例表明,2008年约有40%的乍得人能够取得清洁的水源,而2004年为29%,2005年为31%,2006年为34%,2007年为35%。覆盖整个国土范围的工程清点还未启动。而只有对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进行清点才能对该部门有全面的了解。
422.2000年城市和半城市区域饮用水获取比例为26%。此后变化不大,2010年达到28%。这些居民区水利设备和基础设施发展很缓慢。
423.1998年,状况大有改观。表1显示贫困家庭实际上无法获取饮用水(仅有0.12%)。他们几乎只能使用存在各种污染物的传统井水,以及和牲畜共同饮用洼地和池沼中的水。相反,62%以上的非贫困家庭可以获取饮用水。然而,如果考虑这些饮用水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被污染的情况,获取安全饮用水的非贫困家庭比例变得很低。农村和城市饮用水的运输是妇女的一项繁重劳动。她们被迫走数千米的路到某些地区寻找池水与河水。
424.大部分的传染性疾病,比如伤寒或霍乱的病原都出现在劣质的饮水中。因此,贫困家庭很容易染上这些疾病,而他们却没有足够的财力获得相应的治疗。
艾滋病毒/艾滋病
425.2005年的血清阳性反应率调查表明感染率为3.3%。2006年15至49岁孕妇的感染率为4%,进一步确认了2005年的调查结果。
426.血清阳性反应率调查表明,感染率在民众间有很大的差异。城市中该疾病的感染率最高:城市中的感染率为7%,而农村为2.3%。恩贾梅纳是感染率最高的城市:8.3%。从地区来看,东洛贡地区感染率最高(9.8%),瓦达伊区最低(1.2%)。
427.2003至2009年在乍得湖附近的博尔所做的分析表明该现象发展很快:此处孕妇的感染率从5%上升至9.5%。
428.最后,还有关于高风险人群的令人担忧的信息:2009年对妇女所做的调查表明她们总体血清阳性反应率达到20%(恩贾梅纳为25.5%,Kélo为27.5%)。
429.根据国家行为和艾滋病毒感染率调查报告,下表的数据表明女性艾滋病毒感染率(4.0%)高于男性(2.6%)。女性感染该疾病的几率是男性的1.5倍。换言之,每5个血清阳性反应的人中,有3名女性。无论其居住环境如何,女性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一直居高不下。该状况的部分原因在于妇女比男性更容易受到艾滋病的感染。因为,一些社会做法(强迫性关系、女性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传统有害做法继续存在)是使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毒的主要因素。
430. 下面是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分布情况。
表
根据居住地按性别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率
居住地 |
性别 |
|||||
男性 |
女性 |
总数 |
||||
血清阳性 反应者 % |
总人数 |
血清阳性 反映者 % |
总人数 |
血清阳性 反应者 % |
总人数 |
|
城市 |
5.8 |
788 |
8.0 |
892 |
7.0 |
1 680 |
农村 |
1.8 |
2 800 |
2.8 |
2 982 |
2.3 |
5 782 |
整体 |
2.6 |
3 588 |
4.0 |
3 874 |
3.3 |
7 462 |
431.想要有效防止该病毒的传播,让民众了解避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当被问到怎样可以避免感染该病毒时,被调查者中只有55%的女性(表X)回答可以通过使用避孕套降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此外,78%的女性还提到只把性关系的对象限制在唯一一个忠实的、未受感染的伴侣,以此作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总体上,46%的妇女同时提到了这两种预防措施。不管有什么变量,除了年龄和居住城市之外,没有发现存在差异。根据年龄,我们发现15至19岁(48%)的年轻女性通常对这两种预防措施了解最少(34%),而更年长的女性,尤其是40至44岁的女性了解更多(56%)。根据婚姻状况的不同也存在一些差异。因为知道这两种预防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法的单身女性比例(38%)要低于有伴侣的女性(48%)。而住在阿贝歇的女性中知道这两种方法的相对较多(56%)。考虑到受教育水平,只受过小学教育的女性知道这两种预防方法的比例最低(45%)。至少受过中等教育的女性中,该比例为50%。
432.对于第三种方式,即避免发生性关系,至少80%的女性同意这种方式。知道这种方式的15到19岁年轻女性(84%)比例最高。单身女性中比例为85%。从居住城市来看,阿贝歇的女性提到该方式的比例最高(98%)。
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框架
433.政府和赞助集团设立了一些机构克服该现象。在发展合作伙伴,尤其是世界银行、欧盟、联合国系统机构和某些非政府执行组织的支持下开展了一些国家方案,有力促进了打击患病率和死亡率。
434.这些方案包括:
设立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负责在政治层面进行协调的部际机构;
防治艾滋病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预防和抗击艾滋病战略的技术机构;
设立跟踪评估协调机构(多部门机构);
国家艾滋病方案,职司委员会执行机构;
艾滋病署,帮助制定《1999-2003年战略计划》;
以国家行动方案为例,其目标是降低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普及率,这要通过增加宣传运动,改变民众的行为,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进修,使其通过推广男女避孕套来正确防治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
在所有部委中设立艾滋病中心。
435.以下是动员女性防治艾滋病的成果按地区和年龄的分布。
表 12
知道艾滋病测试 地点以及做过测试的 15 至 49 岁女性比例,乍得, 2000 年
地区 |
知道艾滋病测试地点的女性比例 |
做过测试的女性比例 |
测试后,被通知测试结果的比例 |
女性总人数 |
恩贾梅纳 |
26.1 |
3.1 |
82.4 |
676 |
其他城市 |
16.2 |
1.5 |
66.7 |
775 |
城市总体 |
20.8 |
2.2 |
76.9 |
1 451 |
农村 |
5.0 |
0.4 |
18.2 |
4 453 |
15-19 岁 |
8.2 |
0.2 |
70.6 |
1 156 |
20-24 岁 |
10.4 |
1.5 |
64.7 |
979 |
25-29 岁 |
9.0 |
0.9 |
32.4 |
1 124 |
30-34 岁 |
10.6 |
1.1 |
80.0 |
824 |
35-39 岁 |
8.5 |
1.1 |
47.8 |
748 |
40-44 岁 |
6.7 |
0.4 |
34.4 |
534 |
45-49 岁 |
7.2 |
1.1 |
42.0 |
539 |
未做过测试 |
5.5 |
0.6 |
19.0 |
4 470 |
第一次 |
15.7 |
0.9 |
80.2 |
953 |
两次及以上 |
34.3 |
5.7 |
90.9 |
305 |
总计 |
8.9 |
0.9 |
54.9 |
5 905 |
资料来源 :乍得多指数调查, 2001 年 1 月。
436.已经做过艾滋病检出测试的女性很少(0.9%)。也就是说,在检测率低的情况下,支持乍得儿童国家行动纲领在2002年订立的在所有血清阳性女性中将孕育传播风险降低80.0%的目标(MPC, 1994年,第4页)将无法实现。在所有居住环境下该比例都很低。甚至是在恩贾梅纳,也只有3.1%。测试过的农村女性比例几乎为零(0.4%)。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中,做过艾滋病检测的女性比例很低,这表明根据可用统计数据公布的艾滋病毒普及率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而在已经做过检出测试的女性中,得到测试结果的占54.9%。在这方面,不同居住地和年龄段之间存在差异。在年龄方面,30至34岁女性比例相对较高,受教育水平也有一定影响。事实上,30至34岁女性与其他年龄段的女性相比,知道测试结果的比例较高,然后是青少年(15至19岁)以及20至24岁的女性。最后,未受过任何教育的女性比受过更多教育的女性接受测试以及得到测试结果的机会都要少。
主要限制
437.尽管做出了努力,但我们注意到:
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足;
医疗服务在地理上的覆盖率低(在1051个责任区中,有326个已不再运行);
工作人员不愿意到农村地区服务;
传统和贫困的压力持续存在。
第十三条妇女的经济权以及取得生产资料的权利
法律措施
《宪法》
438.《宪法》第12条保障妇女从事经济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下,承认公民享有自由和基本权利并保障其行使”。
439《宪法》第58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有创办企业的自由。该条强化了前面一条的立场。
440.乍得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牧部门的劳动力中占很大比例,这些部门约占劳动人口的86%。她们不公平地忍受着贫困。特别是领导一个家庭的妇女中有22%生活在贫困中。
441.这一状况反映了世界范围内对女性的陈述:“贫困和女性结合在一起”或“贫困属于女性”。
442.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0年4月在乍得开展的福利和贫困理解研究,贫困表现在缺乏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和生产资料、健康状况不佳、由于疾病和社会歧视导致患病率和死亡率增加等。这表明女性不能或很少能控制决定和生产资料。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这方面的权利很有限。为弥补这一不足,政府和发展合作伙伴制定了项目和方案以减少这方面的差距。在乍得,没有任何关于女性取得贷款和生产资料权利的专门法律文件。在法律方面,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权利。
取得贷款
443.需要注意的是,女性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因此,意识到女性所承受的社会不平等,国家、基金赞助集团和某些非政府组织都对女性实施了积极的区分措施,给她们提供贷款。
444.需要指出的是,1984年4月12日第006/PR/84号关于商人地位的法令设立的商业行为行政许可是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发给所有想在乍得共和国从事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一份行政文件。
445.有必要确定与男性相比,正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女性比例。
446.从下表可以看出女性状况的变化。
表 1 3
乍得实施达喀尔平台国家报告
年份 |
男性 |
% |
女性 |
% |
总计 |
% |
2000 年 |
661 |
90.18 % |
72 |
9.82 % |
733 |
100 % |
2001 年 |
874 |
93.08 % |
65 |
6.92 % |
939 |
100 % |
2002 年 |
992 |
92.20 % |
84 |
7.8 % |
1 076 |
100 % |
2003 年 |
478 |
90.02 % |
53 |
9.98 % |
531 |
100 % |
资料来源 :乍得关于实施达喀尔和北京平台的国家报告文件: 2004 年 1 月。
447.各种数据充分表明,两性在商业领域的不平衡是很显著的。
448.这种不平衡有2个主要原因:
1.缺乏信息;
2.财源不足。
449.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操作空间很有限(缺乏资金、流动性很少、很难获取信息、管理能力不足),获得授权的女性中97%被列入E类和F类,即零售商和小零售商。
政府和财政合作伙伴的专项行动
450.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以及非洲发展银行合作策划并在社会行动部中设立了减轻妇女贫困和性别项目,目的是为女性团体提供贷款。
451.在地区层面上乍得政府/欧盟合作伙伴框架下,计划部设立了同样类型的项目。涉及到微型成果项目,也涉及到女性。
452.支持人口活动基金是人口和防治艾滋病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第2692 CD号贷款享有美国国际开发署的财政援助。该贷款用于促进小型创收活动的发展。涉及到为那些因缺乏担保无法获得正式银行贷款的贫困阶层和妇女提供小额贷款。
提高妇女地位司在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下实施的项目
453.改善妇女条件是人口问题和方案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没有妇女的完整和平等参与,可持续发展将无法实现。
454.在乍得,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78%),女性占52%。这代表着一股强大的劳动力量,但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压力依然存在,经常使妇女被边缘化,其权利遭到践踏,因此这股力量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妇女没能享受她们的劳动成果,社会赋予她们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使其无法得到充分发展,也无法作为积极的合作伙伴和受益人参与发展。人民的健康状况很不稳定,妇女和儿童受到的影响最严重。
455.作为致力于解决人口问题的机构,联合国人口基金在援助乍得的方案中,宣布支持改善妇女的条件,并资助了第CHD/97/P02号项目的活动“支持人口和发展战略部门”,这是“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的组成部分,第CHD/98/P04号“支持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第CHD/00/P07号“性别”项目。
456.通过该项目,联合国人口基金在社会经济综合、和谐发展框架下继续实现改善所有阶层生活质量的目标,尤其是促进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457.社会行动和家庭部提高妇女地位司与人力资源司,即现在的农业部农业教育、农村培训和方案司合作执行了这些项目。
458.第CHD/94/P04号项目于1994年12月启动,并于1997年2月结束。该项目的活动由1997年3月实施的第CHD 98/P02号项目以及1998年11月启动其活动并于2000年12月结束的第CHD/9/P04号项目继续开展。
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性别项目的情况
459.目前正在实施的第CHD/00/P07号“性别”项目,包括3年:2001-2003年。
460.联合国人口基金与乍得合作,支持社会行动和家庭部增强妇女的经济力量。此项支持旨在增强妇女的行动手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和地位。
461.在该项目框架下,发展了两种战略,即:
对妇女进行家庭福利、妇女在社区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女孩入学的宣传和持续教育;
通过发放贷款对农村妇女团体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使其开展创收活动增强购买力。
462.该项目覆盖400多个村庄的500多个团体。据项目协调员的消息,农村中的213个妇女团体获得了贷款。
463.事实上,使家庭陷入悲哀的内战导致男性大批离去,要么被迫迁居,要么去他乡寻找工作。某些工业集团的关闭导致民事和军事公职人员的不稳定以及寡妇和孤儿需要确保维持其生存,这逐步促使妇女成为家庭的支柱,从而完全投身其中以更好的担负重任。
私营机构的专门行动
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的情况
464.金融银行是唯一一家尝试为众多妇女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但该行动一直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开展。此项努力应得到政府行动更多的支持,因为需要注意的是妇女对国家经济活动的贡献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需要提高妇女地位的政治意愿,还需要向乍得引进能够减轻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的材料和工具(供水点、磨机等)。于是妇女便可以节约时间,投身于创收活动中。
465.在乍得,不管数额大小,妇女获得现代贷款是一种很新的现象。妇女还没明白贷款的机制。她们仍钟情于维护社会价值的传统养老储金系统。妇女可以随意管理数额,而这些机制或机构发放的贷款有非常明确的用途。
非政府组织的情况
466.涉及到技术援助志愿人员/方案执行计划、天主教发展援助、乐施会/西班牙乐施会、非洲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所-培训、ACCORD和其他致力于减缓妇女贫困的非政府组织。
467.下表表明了非政府组织发放的总额。
表 14
提供贷款的非政府组织状况
技术援助志愿人员/方案执行计划 |
|||||
年份 |
|||||
1991 年 |
1995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
每年发放的贷款总额 妇女在贷款中所占的份额 |
241 694 991 12 % |
1 060 829 495 43 % |
599 303 999 47 % |
398 777 000 36 % |
233 209 001 38 % |
天主教发展援助 |
|||||
年份 |
|||||
1991 年 |
1995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
45 725 575 (+/-) 35 % |
18 324 990 (+/-) 35 % |
14 639 715 (+/-) 35 % |
468.技术援助志愿人员/方案执行计划是第一个在乍得设立的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对其发展统计数据的研究表明,1991至1999年该机构在发放信贷的数量和总额上、在受益妇女的比例上都有进展;随后这些指数出现持续下降。相反,天主教发展援助从1999年才开始提供贷款。妇女获得贷款的份额在三年内保持稳定。
妇女行使经济权利的限制
469.尤其是在妇女获得土地、信贷和其他生产资料方面的限制是很明显的。妇女经济力量弱导致她们无法获得这些资料,因为比如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持有担保(抵押)。目前乍得只有十几个女性企业家。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470.根据该条款规定,国家应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发展,并在土地和农业改革以及农村发展项目中保证其优势并获得平等对待。
471.然而,我们注意到社会文化压力从根本上限制了妇女取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等国家资源的机会。除了这一障碍之外,妇女通常没有能使其获取大量贷款的动产或可持续资产。
法律措施
《宪法》
472.《宪法》中关于平等的第14条也考虑了农村妇女的状况。
政府行动
473.一段时间以来,农业部和社会行动与家庭部更加关注农村妇女的状况。
474.在全国农村发展办公室以及培训和农业生产中心等机构框架下启动了培训和增强妇女能力方案,负责进行扫盲和管理培训。在发展合作伙伴的帮助下,政府向农村地区引入相应的技术(稻米磨机、脱壳机、花生酱磨机等)以减轻妇女的劳动并减少妇女的学费。政府将乍得国家妇女周和农村妇女日制度化促使农村妇女能参与有关妇女专门问题的辩论和讨论:这是承认并重视农村妇女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一种方式。
475.乍得妇女充分参与国家经济生活,虽然她们的努力经常被轻视。她们在农业部门劳动者中占45.9%。然而,该部门需要有合适的运输工具。此外,根据活动的不同(找水和木柴、农田劳动、市场、社会医疗中心等),农村地区的活动需要每天走2到5千米的路。
476.每周动身去市场约占活动的10%。使用的运输工具是手推车或畜力车(约占30%),随后才是动力机车(11%)。此外,2%的男性和1%的女性使用自行车和独木船。对80%的人口来说,农产品的运输是头等大事,因为这是农民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在其中发挥动力作用。
477.不幸的是,不管家庭拥有如何简陋的运输工具,该工具专门由男性使用,因为妇女的劳动被错误地认为是次要的,而不是最重要的。
478.通过世界银行资助的农村地区运输方案努力减轻目前在妇女很少能使用运输工具方面存在的不公平。
非政府组织支持发展
479.目前,关心非洲社、研究和发展合作协会、APICA等非政府组织以及某些个人在国家不同地区设立了农业设备生产单位。此外,通过设立用于购买畜力车和板车的贷款开展直接财政支持。某些非政府组织还投资建设农村道路,将几个村庄联结在一起。
480.同样,技术援助志愿人员/方案执行计划、西班牙乐施会/乐施会和天主教发展援助等非政府组织在其活动框架下努力在该领域提供大力支持,以促进行为的改变。这些支持方式的影响表现在妇女在其家庭和社区关系中行为发生变化。
481.非洲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所-培训、西班牙乐施会、ACCORD 和天主教发展援助等非政府组织在其行动领域中突出了妇女权利。这些组织很早就将性别方面纳入其活动。
482.其支持倾向于增强农村人口的组织、物质和财政能力:
向农村妇女进行性别问题方面的培训和宣传;
对农村活动的组织者进行培训;
产品的加工及销售;
妇女储蓄并在创收活动框架下向妇女发放贷款。
483.比如在非洲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所-培训中,最近两年和未来3年的方案将重点放在公民权以及支持在以下4个层面的3个方面(乳油木、花生以及易腐产品干燥)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
农业生产;
农产品加工;
产品的商业化;
小企业的财务和财政管理。
484.非洲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所与社会行动和家庭部纪念了国际妇女日和农村妇女日。
485.非政府组织西班牙乐施会/乐施会支持乍得混合和妇女协会与团体。在其活动中,该组织使用性别分析方法促使妇女组织努力控制之前被认为是男性领域的社会经济领域。
486.该组织特别强调增强妇女的法律和经济能力,以对其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487.ACCORD和天主教发展援助也使用了同样的方法,重点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增强农民组织的社会经济能力。为此还组织了宣传会和社区辩论会,以鼓励进行对话。
488.发展非政府组织按照《公约》条款开展工作,其行动在农村地区产生了显著影响。在农民团体和组织中,妇女在谈话和行动中一般都没有自卑感。
所有权
489.仍在生效的1967年7月22日第24号关于土地所有制和习惯法的法律。在该文件中提到了解决注册所有权纠纷的方法。地产保有者只能对地产和房产进行登记。根据法律第4条,只有所有者和共同所有者才能被颁发地产凭证。该文件没有做性别上的区分。不存在确切意义上关于妇女及其取得所有权的文件。
490.在实际中,情况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发生了变化。城市中的妇女比农村妇女更容易达到重要领域。然而,状况依妇女财力的不同而不同,在农村中也是一样。所以,妇女为能够取得不动产组成团体。
第十五条民事权利和法律面前平等
491.乍得加入了《公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与男性在法律面前的关系方面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
法律措施
《宪法》
492.乍得1996年《宪法》规定了两性在法律面前平等(第13和14条)。
493.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乍得个人和家庭法还未通过时,妇女的民事权利在实际中不是统一的。
公平和平等领域
494.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存在公平和平等方面的问题。
495.妇女对资源和收入的控制方面问题很严重。在农业和经济活动框架下,妇女不是其收入的唯一负责人。丈夫有权对妻子的收入进行监视和管理,该收入将被用于维持家庭或丈夫娶新妻,很少被用于家庭主妇的发展。
496.对其作用的轻视以及劳动的不平等分配使农村妇女处于被支配地位。所以,在农田劳动后,妇女要做饭、打水、照顾儿童和丈夫。乍得很多社区的谚语说“对妇女的评价是根据劳动的时间及其手的粗糙程度决定的”。
497.1967年《刑法》条款禁止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498.《刑法》条款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精神和身体上的暴力将受到制裁,该法制止侵犯身体和精神的健全、败坏风俗、公共道德以及破坏家庭的完整和团结。因此,根据《刑法》第277条,在女孩达到13岁之前让其结婚与强奸类似,将得到同等制裁。
499.《刑法》第253条将女性割阴和切割女性生殖器与其他导致20天以上无法劳动的暴力行为视为等同,并对这些违法行为处以1至5年的监禁和10万非洲法郎的罚款。
民间社会
500.联合行动的发展及其活力显示了民间社会组成机构在向乍得民众宣传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领域的成熟程度。
501.总体上,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框架下做着重要工作。涉及到通常被称为ADH的人权协会、非政府组织、工会、非国家行为体组织、宗教和行业组织、妇女组织等。
502.这些组织在网络或平台上的单独或集体行动对行为的改变是决定性的,虽然没有官方统计能够使我们了解对民众行为和思想的改变产生的实际影响:比如,人们对强迫婚姻的立场、与殴打和继承有关的家庭暴力,总之是关于妇女在风云变幻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
捍卫人权的协会
503.随着1990年启动的民主程序,成立了乍得捍卫和促进人权协会:乍得人权联盟、乍得促进人权协会、乍得非暴力协会、乍得非暴力、乍得促进和捍卫基本自由协会、人权协会网、CIVITAS-乍得等。
504.这些协会在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框架下做了大量工作。它们揭露对人权的侵犯并起草关于逮捕、监禁、法外处决、政治犯的状况、流落街头儿童的状况以及妇女状况的定期报告。
505.除了游说工作之外,这些协会意识到需要动员民众使其学会保护和捍卫自身权利和自由。为此,它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人权、民主、选举、和平解决冲突(耕种者-畜牧者)、调解等培训和宣传会。其工作的品质使其成为捐助者在结构调整方案或石油问题等所有敏感问题方面不可避免的谈话对象。
506.特别是,我们将指出以下培训:
1996年人权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在9个省对民众进行公民培训;
对人权活动分子进行培训,以便对1996和2001年总统和议会选举进行观察;
乍得人权联盟在1997和2000年组织了8次妇女权利培训和宣传会;
同样,乍得促进人权协会也为民众组织了十几次动员、培训和宣传会。
507.在这些组织中,有一个是专门从事公民教育的,即CIVITAS-乍得。该组织刚为初级和中级教育阶段制定了公民和道德教育方案项目。现在正与国家教育部合作执行该方案,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乍得在这方面的第一份方案。
508.出于效率的原因,这些人权组织组建了行动协调网:它们倡议创立私营自由电台,名为“自由调频电台”。该联合电台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信息、培训、文化和教育。
工会
509.自1991年以来,劳动者工会在巩固乍得的人权和民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有好几个工会联合会,其中3个最重要的是:乍得工会联盟、乍得劳动者自由联合会和乍得教员工会。保证定期在恩贾梅纳和国内其他地方通过研讨会、讲习班或培训会对其成员进行公民教育。
510.其主要主题涉及捍卫劳动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主、选举、妇女和儿童劳动、退休者命运等国内和国际文件。
511.一些因素削弱了乍得工会,尤其是:遇到的行政或政治困难、往往笨拙的修复尝试、资源不足和不稳定、失业上升或生产工具的破坏(经常性的抢劫和侵占)、缺乏公职人员的任命(自从国家努力定期支付薪酬,至少是为首都人员支付)、劳动者的不信任,他们有理或无理地认为工会没有按要求为其服务等。
妇女协会
512.乍得人口中,妇女占50.7%。很多妇女都参加了经济、社会和文化协会。在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513.但很高的文盲率大大限制了其行动。为建立民主和妇女权利而奋斗的妇女比例很小。真正投身该活动的妇女主要都在知识分子组织中。主要有乍得妇女法学家协会,该协会通过组织研讨会和辩论会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从事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的系统工作。乍得妇女法学家协会投身妇女权利的研究、培训和教育行动。为妇女提供理想的法律咨询框架、组织“妇女和选举职务”、“暴力侵害妇女”等关于善治主题的研讨会。1999至2002年,该协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法律和司法援助。75份案卷已经提交给了当地法院。涉及到与扶养费、利益损害、攻击与殴打以及继承有关的问题。
514.妇女协会主要根据其能动性和投入的活动有所不同。比如,可以列举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团体联合会、妇女和平联合会、妇女教育与和平理事会、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互助会、国家妇女劳动者委员会和FORET-FAWE协会,以及负责女孩教育的乍得女性教育论坛。
515.目前,乍得大约共有1007个妇女协会和集团,其中一百多个已加入了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为提高效率,很多已经组成了网络。
保护和捍卫妇女权利协会网络
516.意识到可以在改善妇女生活条件并更好地确保捍卫其成员的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大部分妇女组织结成网络工作。主要的网络中有1996年成立的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其目标包括:
为妇女协会创造交流和思考空间;
负责收集和推广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重要国内和国际文件;
帮助思考妇女发展战略;
为妇女协会创建可以自由使用的数据库。
517.目前,该小组共有400个妇女协会和集团以及13000个女性成员。组成了9个地区分部,直接与基础组织一起工作。
518.为达到其目标,妇女协会联络和信息小组为妇女组织了信息和宣传行动,并努力增强妇女组织的技术和组织能力,倾听妇女并为其提供帮助,宣传推广与妇女有关的法律文件,并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的方案和政策。
519.13个阿拉伯语妇女协会组成了“阿拉伯语妇女协会联盟”。该联盟的目标是协调其成员组织的行动。该协会做出特别的努力要求将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文件翻译成阿拉伯语。
520.谅解基督教妇女组织通过实用培训开展支持妇女的发展行动,比如生产果酱、番茄酱等本地产品。
521.非洲传媒职业者协会乍得分部尝试通过发挥媒体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作用来落实北京决议。该协会旨在:
促进妇女获取与其权利有关的信息;
制止媒体传播关于妇女的消极和陈规定型的形象;
利用所有传播方式促进妇女机会和权利的公平和平等。
522.总体来讲,所有这些妇女协会都有一个同样的目标,即捍卫妇女权利、其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妇女的发展。
523.乍得民间社会协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集中组成网络。所以有撒哈拉沙漠以南干旱地区妇女网络、妇女和平网络、中非妇女网络、非洲交流协会网络、女性部长和议员网络、人口与发展议员网络、或民间社会宣传网络,从该网络的协会数量上来看,这是乍得民间社会中最大的网络。
524.确切地说,宣传网络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石油项目的谈判有关。因为在这些谈判框架下,为更好地宣传其关注的焦点并捍卫与石油开发挑战和风险有关的观点,民间社会协会倡议建立一个宣传网络。
525.主要目的是促进执行,宣传者首先要获得其他人的支持,并使其同意既定政策。为此,51名来自民间社会不同组织(非政府组织、人权协会、工会、农民组织、妇女协会以及主席为一名女性的OANET等)的代表于1999年6月3日和4日在恩贾梅纳召开了乍得民间社会宣传网络建设性大会。
第十六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权利
《宪法》
526.乍得《宪法》在第13和14条中声明两性在法律上平等,该法想要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确保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责任。
其他措施
1958年《民法》
527.在乍得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编成法典之前,妇女在婚姻中的权利由殖民时期沿袭至今的现行《1958年法国民法典》以及乍得1961年6月2日第03/INJ号管理民事登记的法令决定。
1961年6月2日03 / INJ号民事登记法令
528该法令第11条规定办理民事登记的官员在登记婚姻申报前,要确保遵守关于最低年龄以及双方都同意的规定。
529.关于结婚的基本条件,《民法》第144条规定“男性在年满18周岁前,女性在年满15周岁前不能结婚”。
530.关于婚姻形式的条件,现代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乍得实施的1958年《民法》不承认一夫多妻制。
531.因为《民法》第147条规定:“在不解除第一次婚姻的情况下,不能结第二次婚姻”。
532.1961年法令第11条第6款承认,如果配偶在婚礼时已经放弃了一夫多妻制,妇女有权要求解除婚姻。
533.第11条第6款规定“夫妻可以宣布丈夫放弃一夫多妻,在违背该条款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妻子的要求结束婚姻,可以偿还也可不偿还嫁妆”。
534.第11条第6款规定在一夫一妻制下,妇女有选择权。
535.在解除婚姻方面,1958年《民法》规定由于过错或共同意愿可以判决离婚,该法还包含保护妇女在分享资产和监护子女方面权利的条款。
536.《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是按照《公约》制定的法律文件,旨在在民事、政治和经济领域增强对妇女的保护。该草案将女孩结婚的年龄调整至17岁。
537.《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在家庭管理方面提高了妇女的作用,规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夫妻共同承担相同的责任”。
538.《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承认已婚妇女完全有能力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以捍卫其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该草案还在制定中。
妇女的继承权
539.泛灵论习惯继承权不承认寡妇有继承权。在某些地方,妇女不但被排除在继承之外,她还要参与债务继承。当与其他人共同继承时,伊斯兰法赋予其八分之一的继承权,当她是唯一继承人时,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540.相反,男性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情况享有四分之一或一半的继承权。
541.在妇女的继承权方面,《公约》第十六条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从整体上阐述了家庭关系。一项条款与CPPF中第743条一致,该条款规定“即使在第738条规定条件下有父母存在,当不存在有既判力分离判决时,尚存配偶有权继承”。
542.《个人和家庭守则草案》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因为它使已婚妇女在已故者有合法子女和父母存在时享有继承权。
543.《刑法》还制止抛弃家庭的不法行为。当丈夫拒绝履行承诺时,将被判决向其妻子支付抚养费。
冲突关系
544.《关于解除婚姻,家庭法草案》第289条规定:“夫妻共同要求离婚或一方的离婚要求被另一方接受的情况下,可以宣布离婚”。在继承方面,1958年《民法典》确定了男孩和女孩之间的平等,女性的利益受到了保护。根据社会调查并考虑子女的最高利益,由夫妻中的一方负责监护子女。
545.民事和军事抚恤法也对寡妇有利,该法禁止娶寡嫂制。
三.总结
546.乍得已批准了多种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甚至还对法律进行了调整,使其与相关国际公约相一致。采取的行政和法律措施尽管还很不够,但为妇女专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开端。确实已经表现出了意愿,但由于缺乏在公约实施框架下对国内支持妇女方面取得的进步进行跟踪和协调的机构,目前还很难提供1995年至2010年的比较数据。此外,这一时期不同参与者采取的行动也各不相同。这些差异不利于对其影响进行评估。
547.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国内现有的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新的法律和法规文件,使其与《公约》相一致方面还需做出努力。这一行动将使政府按照《公约》条款,排除法律和实际状况中存在的某些矛盾。
548.近几年,在女孩的教育和入学方面也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了有说服力的结果。
549.还需注意的是,在1997年以及2002年各种选举中,大量女性作为候选人参与竞选。
550.习惯做法更加向着两性自由和平等方向变化。但需要注意的是,现代法和《公约》深入风俗的速度很缓慢。
551.执行《公约》方面的问题主要在于:
不存在《公约》跟踪和评估国家委员会;
很大一部分民众以及政治、行政和司法机构对乍得政府做出的各种承诺了解很少;
与《公约》条款相违背的法律依然存在;
很难从整体上协调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内文件。
552.以下几点仍很复杂。涉及到已婚妇女的个人依赖性、对其角色的自我感知、对女孩和妇女在继承方面的歧视以及被视为正常做法不应公之于众的暴力行为。
553.除此状况之外,还有妇女很少使用其权利的状况(那些知道这些权利的妇女):如果政府想要履行对《公约》的承诺,需要认真对待很多的问题。在政府、民间社会和妇女的共同努力下,或许将为各种障碍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