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TCD/CO/1-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4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乍得

1.委员会在2011年10月12日举行的第1009次和1010次会议(见CEDAW/C/SR.1009和1010)上审议了乍得的初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CD/1-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CD/Q/4和CEDAW/C/TCD/Q/4/Add.2,乍得的答复载于CEDAW/C/TCD/Q/4/Add.1和3。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其初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早就逾期并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具体数据和没有参照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赞赏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成员的变化,并感到遗憾的是其中没有来自恩贾梅纳的部委和机构的代表,包括具备公约所覆盖的领域的专门知识的妇女代表。但是,委员会赞赏乍得共和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之间进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中所表示的增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已于2011年8月作为优先事项之一列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5.委员会赞扬通过了:

关于生殖健康的2002年4月15日第006/PR/02号法令,从而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有害的习俗,如女性生殖器割礼(FGM)和早婚(第9条);

2007年5月17日第414/PR/PM/MEN/2007号政令,从而在教育部内设立了促进女童教育司。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一些机构合作努力更积极地应对乍得东部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特别是向安全部队和国家警察提供关于预防和应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的培训、招聘女性警官和在难民营开设性别股职位。

7.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签署了乍得-苏丹关系正常化协定,其目标是,除其他外,解除乍得东部的乍得和苏丹叛乱团伙武装并设立边境联合监测机制。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公约于1995年对其生效以来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2年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6年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9年批准);

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2011年批准)。

C.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认识到,由于数十年的内乱、国际冲突和在乍得东部和东南部持久不息的武装冲突、一波又一波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以及人道主义危机,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曾面临并继续面临着困难。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要求缔约国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应给予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把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了何种行动和取得了哪些成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转达所有相关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全面实施。

国民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全面履行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和承担特别问责,与此同时,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分支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政府根据公约的下一次报告进程。

法律的协调一致

1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经第08/PR/2005号宪法法修改的1996年宪法第222条,本公约优先于国内法,而根据第158条,在两个或以上习惯法规定互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国家法律为准。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立法中普遍承认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尤其是宪法第14条、关于劳工法的第038/PR/96号法令第6条和关于公务员一般地位的第17/PR/01号法令第7条。但是,鉴于乍得社会强烈的教区特点以及宪法赋予传统领袖的国家传统习惯的保证人作用,委员会对习惯法和宗教法相对于国家法律的实际地位模糊不清及其对公约的有效融入国家立法及公约在缔约国的有效执行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表示关切:约200项习惯法规则编撰成法典尚未完成以及由此造成的现代法、习惯法和宗教规则/规定并存现象;在通过人和家庭法草案方面的长期拖延和其中一些拟议条款与公约不一致;在复审关于在乍得禁止歧视做法的1996年法案方面的明显不作为;以及缺乏制裁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规定。

1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

提高司法界、传统和宗教领袖对于国家法律优先于习惯法和宪法优先于国家法的认识;

对立法进行全面的审查,以便,除其他外,废除在习惯法、宗教法律和现代法律中对妇女歧视的现行规定并保证这些法律与宪法和公约接轨;并为完成这一审查进程确定明确的时间框架;

确保在法律秩序内妇女在所有部门享有与男子的正式和实质性的平等,包括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充分的制裁,禁止对妇女的直接或间接歧视,以及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补救;

作为优先事项审查人和家庭法草案,以确保其条款与公约保持一致并迅速着手将其通过;

采取必要步骤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前所建议(CERD/C/TCD/CO/15,第14段)的那样,颁布在乍得禁止歧视做法的法令;

与愿意参加国家立法审查进程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协作,以及向宗教和传统团体和领袖宣传这种审查的重要性并确保其参与其中。

法律投诉机制

14.委员会对有多种因素阻止妇女有效进行法律投诉表示严重关切,这些因素包括贫困、文盲和缔约国内脆弱和徒有其名的司法系统等。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做了努力改革司法,但法院和合格司法人员的数目仍不足;法官的独立性没有保障并且在法律的适用上普遍存在有罪不罚现象;以及对妇女歧视的传统司法机制,如diyy a, 仍被顽固地用于解决强奸案和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暴力案。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改革和强化司法系统,以便通过,例如,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根据公约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应用相关法律的培训,确保妇女能有效进行法律投诉;

采取措施使公众了解通过司法而不是传统的司法机制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重要性,以便放弃使用diyya和强迫强奸受害人与强奸者结婚等歧视做法,并确保受害人能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

以持久的方式向人权受到侵犯的妇女和女童受害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法律扫盲计划和使人们更多地了解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手段对受到歧视的补救,并监测这些努力的结果;以及与民间社会组织,如乍得女律师协会等一起努力提供这类服务。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器

16.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器包括社会行动、民族团结和家庭部提高妇女地位和男女平等司,并还注意到为制定国家性别问题政策所做的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器的能力和经费没有得到充分强化,特别是在地区层面,从而无法确保与不同的部门,例如,人权和促进自由部、教育部、公共卫生部和农业部,以及各级其他机构的有效协调,以制定和实施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以及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中将妇女的权利问题置于优先地位。

17.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和北京行动纲要中特别是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方针,谨建议缔约国:

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和男女平等司的能力,在各级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提高其在制定、执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在性别平等领域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法律和政策的主流的效果;

向在社会行动、民族团结和家庭部工作的男女工作人员,包括该部在地区一级的代表以及在中央和地区一级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人们,提供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

优先重视妇女的权利、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包括在目前制定国家性别政策中考虑到本委员会的建议;

纳入着眼于成果的做法,包括在国家性别政策中纳入具体的指标和目标。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重申各条约机构对于被置于总理领导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及其缺乏人力和财政资源的关切(E/C.12/TCD/CO/3,第10段,CCPR/C/TCD/CO/1,第12段,CERD/C/TCD/CO/15,第12段和CAT/C/TCD/CO/1,第27段)。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基础广泛的民间社会代表协商,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根据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权力并与其合作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和争取这些权利的能力。

陈腐观念和有害风俗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对妇女的作用和责任的宗法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陈腐观念,歧视妇女,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永远处于从属地位。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歧视态度和陈腐观念构成对妇女享有人权和实现公约中规定的权利的严重障碍。因此,委员会对于在乍得缺乏政治意愿采取全面的行动改动或消除陈腐观念和消极的传统价值观和风俗习惯表示关切。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在乍得持续存在顽固的有害文化准则和做法,包括女性生殖器割礼、早婚、先后娶姐妹为妻(鳏夫娶已故配偶的姐妹为妻)、“继承妻子”(在婚姻中男子继承其去世的兄弟的妻子)和一夫多妻制。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2条、特别是第2(f)和第5(a)条,确立全面的战略以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做法和陈腐观念。其中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协作开展针对包括宗教和社区领袖在内的公众和媒体的提高认识工作;

利用针对青年和成年人的创新和有效的措施,加深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体制以及媒体合作,提高妇女正面的非陈腐的形象;

监测和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此问题的明确信息。

女性生殖器割礼和暴力侵害妇女

22.委员会对缔约国十分普遍的包括女性生殖器割礼在内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强奸和家庭暴力现象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通常伴随着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深表不安,这阻碍了对无论何种族群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肇事者在冲突期间和冲突后所犯下的行为的调查、起诉和惩罚。就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文化的禁忌和受害人害怕被其社区羞辱,绝大部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子仍然没有充分报告。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在乍得至少有45%的妇女遭受女性生殖器割礼并对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早婚、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生殖健康法(2002年)未付诸实施深表遗憾。同样,委员会对缺乏关于为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事件所制定的措施和方案的影响的信息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缺乏为受害人的包括住所在内的社会支助服务表示关切。

2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

修改相关立法或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全面法律,优先重视实施生殖健康法(2002年),并规定对包括女性生殖器割礼、早婚和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肇事者进行惩罚,确保对案子进行调查以及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确保充分的预算拨款和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在实地的合作,为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保护、救济和补救,例如,适当的赔偿和社会服务和支助;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合作,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最后确定关于预防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战略,并立即开始实施;

通过媒体和教育计划提高公众对以下事实的认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女性生殖器割礼,都是公约所界定的歧视形式,因此,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

拐卖和色情剥削

24.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打拐计划,同时对缺乏关于拐卖妇女现象的严重程度的信息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承认在其领土上发生这种现象。委员会还对关于儿童,尤其是女童被家长卖给亲戚或陌生人的案子以及女童被绑架并送到恩贾梅纳或其他地区的报道表示关切。就此,委员会对在刑法中未将拐卖人口界定为犯罪这一事实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在为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拐卖中沦为受害人的妇女和女童的统计数字。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与其他国家的有关拐卖人口的地区和双边谅解备忘录和(或)协定的存在和执行情况的详细资料,以及关于将人口贩子绳之以法的信息不足。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改刑法以将拐卖人口作为一种罪行纳入其中,并考虑通过一项符合巴勒莫议定书的禁止拐卖人口的全面法律,以便全面执行公约第6条并确保肇事者被绳之以法,受害人得到充分保护和援助;

切实执行国家打拐行动计划并考虑设立全国性机制,以协调各方努力,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和保护受害人;

就如何识别和处理拐卖受害人和关于国内法中的禁拐条款,向司法人员、执法官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信息和培训;

确保系统监测和定期评价,包括收集和分析关于拐卖的数据和剥削卖淫妇女的数据,并将这类数据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就拐卖和卖淫现象进行比较研究并处理其根源,包括贫困问题,以便消除妇女和女童沦为性剥削和拐卖受害人的风险,并努力使受害人得到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加强努力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地区和双边合作,通过交换情报制止拐卖并协调统一关于将人口贩子绳之以法的法律程序。

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妇女占公共部门官员总数的21%并在国民议会的188个席位中占了28个。委员会还注意到在2007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条没有任何歧视地赋予所有乍得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委员会对妇女参政和参加公共生活的程度低下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决策位子和地方政府以及外交服务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大幅度增加妇女参政和参加公共生活的人数的政治意愿,这体现在通过妇女配额法草案(1999年)被长期拖延和缺乏临时特别措施,以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加快缔约国妇女在参政和参加公共生活方面的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缺乏关于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担任各级职务的人数的准确数据,以及在其他公共生活和专业领域,包括工会和私营部门任职的准确数据。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优先通过妇女配额法草案(1999年)并奉行旨在促进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决策的持久政策,将其作为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所有领域的一项民主要求,利用本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必要时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对全社会的重要意义的宣传活动,并为妇女候选人和当选公职的妇女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监测方案以及为现任和未来的妇女领袖制定关于领导技能和谈判技能的方案;

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一次报告中通报本委员会。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大意是,冲突解决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妇女――虽然没有介绍该委员会目前的组成和男女在其中的比例的详细情况。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在目前冲突后重建阶段在负责决定缔约国国家稳定政策的机制中妇女在各级的实际参与情况的资料。

2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

制定和通过国家行动计划,以与公约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2000年),将性别观点纳入和平进程,以在国家层面就妇女、和平和安全问题启动战略行动,查明优先事项和资源并确定责任和时间框架;

使所有有关妇女全面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确保她们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决策进程,以便更好地纳入妇女和女童在冲突后重建进程中的需求,包括在遣返和安置以及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等领域的需求。

教育

30.委员会欢迎为解决男女学生在中小学教育方面的差距而采取的措施,例如,减少女孩相对于男孩的学费等。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女孩在中学和技术职业学校上学的比例极低,以及普遍存在阻碍她们上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家长对于现代学校的偏见和优先重视男孩的教育;早婚和怀孕女孩受到压力被迫离校;校园内的性骚扰;贫困和女孩参与创收活动;基础设施不足,包括水和女孩专用的卫生设施;以及离学校路程远和女孩在路上面临性骚扰和性暴力的风险。委员会深切关切,在缔约国识字率低并且成年妇女受到过度影响,女性文盲人数是男性的两倍。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步骤确保女孩和女青年能实施上平等地进入各级教育,使女孩继续上学,并加强实施返校读书政策,使全国的女青年能在怀孕后返回学校读书;

制定措施减少和预防女孩辍学,并考虑为辍学女孩制定注册的非正规教育方案;

加强努力,采用全面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提高妇女的识字率。

就业

3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所提供的关于就业的资料,与此同时,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充分介绍采取了何种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消除在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报告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例如,全国职业培训基金提供的现有的技能培训情况和妇女可利用的资源情况,或男女实际上的薪酬差别以及非正规部门的妇女的处境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允许丈夫反对妻子的贸易活动的第006/PR/84号法规现在仍然有效,并谨提请缔约国注意这种规定是与公约背道而驰的,因为它阻碍妇女自由选择专业和就业。委员会还对缺乏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定表示关切。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机会。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正规劳动力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消除横向的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并确保同工同酬和同价值工作同酬的原则得到实行,以及工作上机会平等;

审查相关的与劳工有关的立法,以废除一切歧视妇女的规定,特别是第006/PR/84号法规;

颁布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

拟定保护非正规部门妇女――包括妇女获得社保和其他福利――的行动计划;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为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资料。

卫生

34.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国家卫生保健政策(2007-2015年),即,减少产妇死亡率路线图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与此同时,对于缔约国卫生指标恶化表示关切,其中包括产妇死亡率(2008年为1,200比100,000活产儿,而2004年为1,099比100,000活产儿)。委员会还关切社会文化因素、文盲和贫困、以及地域制约因素(人力和物力资源集中在城市地区)仍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妇女获得卫生服务的主要障碍。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避孕方法使用率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1%,而在城市地区是10%)。此外,委员会对有报道显示妇女过度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影响――包括孕妇(4%)和性工作者(20%)――表示关切。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国家卫生保健政策(2007-2015)的实施;

解决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的障碍问题,包括对妇女构成风险的社会文化准则和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的脆弱的经济地位问题;

采取行动使男子参与使用避孕方法,以培养负责人的父母观念,并为计划生育服务和医疗保健中心提供充足的资金,以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就诊渠道;

加强努力扩大抗逆转录治疗的覆盖面和预防母亲到孩子的传染服务—如缔约国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所表示的那样;

制定政策,根据暴力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相互交叉的特点,解决对妇女的多种歧视和暴力侵害问题。

经济增权

3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的经济发展而开展的特殊项目,向妇女团体提供信贷和向无法获得银行正规信贷的妇女提供微型信贷。委员会对微型财政和减贫部于2006年启动的由支持减贫和粮食安全努力委员会提供的微型信贷的首要受益者是妇女这一事实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经济增权方面仍然面临歧视,因为她们经受着普遍的社会经济恶劣条件和对她们的陈腐观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乍得的环境下,妇女获得现代信贷设施是一种新现象,因此,这对妇女仍是一种挑战,因为她们缺乏担保品并且不懂信贷所附带的条件。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国家、省和地方发展计划和方案中将促进男女平等列为明确内容,特别是那些旨在减少贫困和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方案,以便使平等成为所有公共政策中的关注焦点。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在考虑到妇女的社会现实的情况下,使其更容易获得就业、信贷、土地和其他资源,从而促进妇女的经济增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提供培训和信贷,鼓励和支持妇女创业,尤其是农村妇女创业。

农村妇女

38.委员会注意到自2006年以来关于增强农村妇女权能的CHD5G104项目的运转情况,以及在互动对话期间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农村妇女在政府议程中的重要性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的弱势地位,这些妇女占乍得妇女总数近80%,她们所面临的状况往往是贫困、受武装冲突的影响、难以获得卫生和社会服务和在社区层面缺乏对决策进程的参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风俗和传统习惯阻碍了妇女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委员会特别关切自缔约国于2003年进入石油出口国的圈子以来,石油繁荣对农村妇女生活状况造成的冲击,并对报告中缺乏这方面的资料表示遗憾。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地方发展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包括那些由于石油繁荣而带来的旨在改革经济结构和使其多样化的计划;

确保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性户主参与决策进程和能更好地获得卫生、教育、清洁水和环卫服务、肥沃的土地和创收项目;

在分享和继承土地所有权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提出措施,处理影响到妇女全面享有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利的消极的风俗和传统习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增强农村妇女权能的CHD5G104项目的成果和石油出口时代对农村妇女生活状况的影响的详细资料。

弱势妇女群体

40.委员会注意到乍得东部安全形势有所改善,缔约国做出努力保护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但同时对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面临包括在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外沦为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高度风险表示特别关切。委员会还对该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南部地区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面临的类似风险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有报告显示相当数量的受害者是儿童(包括女童),其中有的仅5岁,深表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大多数案子没有报告,而即使报告的案子――到2011年年中约430个――是通过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因为对于受害人没有替代的法律保护办法并且司法制度脆弱,使肇事者得以逍遥法外。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努力改善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以确保妇女和女孩受到有效的保护;

就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预防和有效应对的方法,向负责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保安的安全部队官员和其他执法官员,包括女性官员,进行系统的宣教活动和培训;

加紧努力招聘更多的女性官员并部署在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以便利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的报告和对受害人的法律后续工作;

向这些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并确保这类案子得到及时全面的调查,肇事者――无论其为国家行为者或非国家行为者――都被绳之以法,以及确保在适当的地方给予充分的赔偿;

加强与在实地的联合国机构及国际和地方人道主义组织的合作,向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幸存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支助。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对习惯法、宗教和现代婚姻法混合并存,其中包含对妇女的歧视因素的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配偶双方在签署结婚契约时不明确表示放弃一夫多妻的话就有一夫多妻的可能性(第03/INT/SURof1961号法规第11条);不承认已婚妇女有完全的法律能力执行法律契据;在妇女的遗产权和继承权方面存在歧视性法律规定;以及尽管生殖健康法(2002)第9条明确禁止,仍然继续存在早婚现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最低适婚年龄规定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民法第144条,最低年龄定为15岁,而根据刑法第277条,女孩的习惯法结婚只要超过13岁就是合法的。委员会进一步关切这两种规定都不符合国际标准,因为这种规定尤其歧视13至15岁和15至18岁的女孩。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人和家庭法草案建议将女孩的最低适婚年龄仅提高到17岁。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公约第16条及其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并呼吁缔约国通过以下措施消除在所有与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有关的事务中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

审查人和家庭法草案,确保,除其他外,禁止一夫多妻,将妇女的最低适婚年龄提高到18岁,保证妇女的平等遗产权和继承权并承认妇女的完全法律能力,以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

采取必要措施将通过人和家庭法草案置于优先地位;

在全国开展关于女孩早婚的消极影响的提高认识活动,尤其要突出在妇女享有健康和教育权利方面对妇女的长期影响,以落实生殖健康法。

数据收集

44.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在公约所覆盖的所有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数量有限并且过时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更新的数据是必要的,它可用于准确评估妇女的处境、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的监测和评价在实现妇女在公约所覆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的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全面数据和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处境的趋势和在实现妇女实质性的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就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有关妇女处境的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并鼓励缔约国从相关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和加强与在实地开展工作的、有助于确保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团体协作。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的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了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此方面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8.委员会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实现其千年发展目标2015年具体目标方面尚未走上正轨,因此要求缔约国与相关合作伙伴协商在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内将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确定轻重缓急次序。委员会还要求在所有旨在实现其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此方面的资料。

传播

49.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性意见在乍得广泛传播,以便使人民、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会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以及媒体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和在这方面所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利用适应国内高度文盲率的创新和有创意的通信手段,以确保本结论性意见在地方社区一级得到广泛传播。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的会议讨论在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本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主题为“2000年妇女: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二十一世纪”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并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全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循九大国际人权文书就能加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乍得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就落实上文第13和29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提交书面资料。

下一次报告的准备工作

5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准备工作,并在准备阶段与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协商。

5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加以应用。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篇幅应以40页为限,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则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