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3/D/25/201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March 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5/2017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H.B.(由非政府组织拉伊塞斯基金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西班牙

来文日期:2017年7月12日

意见通过日期:2020年2月7日

事由:据称孤身未成年人的年龄鉴定程序

程序性问题:基于属人理由不可受理;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第2条、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7条和第29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6条

1.1来文提交人H.B.是几内亚公民,2001年12月20日出生。他称自己是违反《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7条和第29条行为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

1.22017年7月13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他遣返原籍国,并将其转送到儿童保护中心。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抵达西班牙以及为获得监护人而采取的步骤

2.1提交人以前住在几内亚。他于2016年11月离开自己的国家,后乘坐一艘小船从摩洛哥纳祖尔出发,于2017年6月3日抵达西班牙阿尔梅利亚。他在公海被海军发现,并被红十字会救起。当提交人抵达西班牙时,他被转送到阿尔梅里亚警察局,并直接被带到一间牢房,在那里他与成年人一起被关了三天。提交人旅行时没有成年人陪同,他告知警方和红十字会,他于2001年12月20日出生,因此是未成年人。在阿尔梅里亚警察局,他没有翻译,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援助,而警方对他进行了指纹采集,给他拍了照,并记下了他的信息。提交人在最初的接待阶段没有得到任何特别措施。

2.22017年6月4日,提交人被送往医院进行左手X光检查,根据Greulich-Pyle图谱法进行的评估显示,其年龄超过19岁。在医院,提交人没有被告知为什么要做这些测试,结果如何。陪同他的只有警察,没有人在场保护他的利益。

2.32017年6月5日,根据第1459/17号协议对提交人发出了遣送令,遣送令上显示,他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2月20日。

2.42017年6月6日,阿尔梅里亚省检察官办公室发布了一项法令,认定提交人为成年人,阿尔梅里亚第一调查法院发布了第1431/2017号命令,将他安置在位于马德里Aluche的成年移民收容中心。同日,一名法院指定的律师给提交人带来了一些文件,并告诉他需要在文件上签字才能去收容中心。提交人签署了文件,但没有被告知他的权利,也没有被告知前往马德里或留在阿尔梅里亚的后果。这是他与律师的唯一一次联系。提交人解释说,在被安置到移民收容中心后,他再次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但在收容中心没有人对此采取任何行动。

2.56月13日,一名来自拉伊塞斯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前往拘留中心与提交人见面,他是从非政府组织“立刻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一名同事处获悉他的案件的。提交人确认了自己的年龄,并说他的家人有他的出生证明。这名工作人员联系了他的家人,他们通过电子邮件向拉伊塞斯基金会发送了提交人出生证明的摘录和确认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明。这些文件的原件已邮寄到西班牙。

2.66月14日和15日,拉伊塞斯基金会代表提交人向阿尔梅里亚第一调查法院、马德里省检察官办公室、监察员、马德里社区家庭和未成年人事务总局以及几内亚驻西班牙大使馆发出信函,并附上了他的文件。拉伊塞斯基金会在信中敦促上述各机构对提交人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暂停将他安置在移民收容中心。

2.72017年6月20日,阿尔梅里亚省检察官办公室发布了一项日期为6月16日的法令,不允许对提交人的年龄进行复审。

2.86月21日,阿尔梅里亚第一调查法院要求拉伊塞斯基金会重新提交文件,理由是文件难以辨认。拉伊塞斯基金会同日重新发送了文件。

2.96月29日,阿尔梅里亚第一调查法院通知拉伊塞斯基金会,它不会暂停将提交人安置在移民收容中心,“因为在阿尔梅里亚Torrecárdenas医院进行的骨龄评估检测显示,他年龄超过18岁”。

2.107月3日,拉伊塞斯基金会将提交人的原始文件转给阿尔梅里亚省检察官办公室和第一调查法院。2017年7月25日,检察官办公室发布法令,拒绝复审,调查法院也驳回了复审申请,理由是这些文件只是复印件,与年龄鉴定测试不符。

2.11在上述整个过程中,提交人一直呆在Aluche移民收容中心。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由于缔约国不承认其原籍国签发的官方身份证件原件的效力,而且,鉴于医院进行的骨龄评估测试,他被误认为成年人,没有受到缔约国的保护,处于绝对无助的境地,在完全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地方被关押了一个多月。

3.2提交人声称是违反《公约》第2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他因身为孤身外国未成年人而受到歧视。他补充说,如果他有家人陪同,或者如果他不是外国人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国民,他就不会成为不受保护的未成年人,因为如果他是成年人或是有家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则个人的年龄、另一个国家当局签发的文件或提交人原籍国其他公民的文件都不会受到质疑。

3.3提交人还声称,尽管他是寻求庇护的外国孤身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并没有考虑到《公约》第3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他认为,缔约国违反了这一原则,没有尊重他在出现怀疑或不清楚的情况下被推定为未成年人的权利,特别是在确实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风险的情况下。他表示,他拥有确认其未成年人身份的文件:他的出生证明摘录和所附的法律证明。提交人声称,住在成人收容中心给他造成伤害,因为那里完全不适合未成年人。此外,针对他的遣送令有可能得到执行,这会导致一名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被驱逐出西班牙领土。

3.4提交人指出,虽然西班牙法律纳入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由于每个自治社区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同,仍然没有统一的评估年龄的规程。

3.5提交人还声称自己是违反《公约》第3条(与《公约》第18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一并解读)行为的受害者,因为缔约国没有为他指派监护人或代表,而这一做法是确保尊重孤身儿童最大利益的关键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他认为,缔约国仅根据X光检测宣布他为成年人,而不接受其原籍国文件的效力,剥夺了《公约》规定的他作为未成年人的所有权利。

3.6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的维护自己身份的权利。他指出,年龄是个人身份的一个基本方面,缔约国有义务不损害其身份,并保留和恢复其身份的要素。

3.7提交人还声称,他发表意见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因此他是违反《公约》第12条行为的受害者。他指出,缔约国没有尊重这一原则,因为它不允许提交人就影响他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听取他的意见,因为在进行年龄鉴定测试之前,他没有机会得到律师的协助,而且,在他唯一一次与律师的接触中,律师从未向他说明他的权利。

3.8提交人还声称,《公约》第20条遭到违反,因为缔约国没有把他当作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向他提供应有的保护。他补充说,缔约国没有任何确凿证据即认为他是成年人。

3.9最后,提交人声称,他是侵犯他根据《公约》第27条和第29条应享权利行为的受害者,因为缔约国没有考虑到他的最大利益,阻碍了他在各方面的适当发展。提交人坚持认为,他不仅无法以适合其年龄的方式发展,因为他缺乏监护人的指导,而且还因为被安置在移民收容中心――那里的生活条件不适合未成年人――而无法正常发展。

3.10提交人提出了以下可能的解决办法:(a)缔约国承认他为未成年人,暂缓将他遣送回原籍国,并将他转送到保护机构;(b)承认他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定代表的权利、受教育权、居住权和工作许可,这些权利将使其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并融入社会;(c)缔约国承认不可能根据所进行的医学测试来确定提交人的年龄;(d)承认提交人有权就政府检察官办公室发布的确定个人年龄的法令向司法当局提出上诉;(e)承认未成年人有权通过专门研究儿童权利的个人或机构发表意见;(f)在当局考虑该未成年人的案件前,承认他有权获得其选择的律师或代表的协助;(g)将影响该未成年人的任何决定通知本人及其律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1月17日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中指出,提交人对事实的描述片面且不准确。缔约国称,2017年6月3日,包括提交人在内的33名男子和3名女子试图非法进入西班牙领土,从海路抵达阿尔梅里亚海岸。西班牙海岸警卫队救起了这艘船,乘客下船,西班牙红十字会照顾了他们。他们随后被拘留在阿尔梅里亚警察局,在那里,在一名翻译在场的情况下,他们被确认身份并被告知他们的权利。由于其中四名被拘留者声称是未成年人,他们接受了医学测试,以确定他们的年龄,但须事先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2017年6月4日,给提交人的左手拍了一张X光片;根据Greulich-Pyle图谱法,X光片表明提交人年龄超过19岁。

4.22017年6月6日,阿尔梅里亚省检察官颁布了一项法令,非常暂时地决定应将提交人视为已经成年。由于他非法进入西班牙领土,因此启动了将他送回原籍国的诉讼程序。

4.3提交人在一名律师和一名翻译的协助下,亲自获悉了遣送令。他还被告知,他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他于2017年6月6日被安置在移民收容中心。提交人委任拉伊塞斯基金会为他的法律代表,该组织向法院提供了他所称的出生登记文件的普通复印件,要求将他转出移民收容中心,转送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缔约国指出,提交的文件不包括生物识别信息,而只是一份私人的一面之词,其中记录了几个人据称于2017年6月6日在一名法官面前所作的陈述,而这几个人与提交人的关系并没有记录。

4.42017年6月14日,拉伊塞斯基金会提出了几项请求。2017年6月16日,检察官办公室重新审议了此案,并颁布了一项新法令,特别说明提交人已经成年,其提交的文件为另一种语言的复印件,没有翻译,真实性令人怀疑。阿尔梅里亚第一调查法院拒绝审查为暂时确定提交人的年龄而采取的措施。2017年7月3日,提交人提出了对该裁决的复议申请。

4.5缔约国声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和(f)项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6(e)和(h)条和第18条,基于属人理由,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已达到法定成年年龄。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a)提交人在抵达西班牙时没有出示带有可核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官方身份证件;(b)根据他非法进入西班牙时所拍摄的照片,他的外貌是成年人的外貌;(c)进行了客观的医学测试,显示他年龄为19岁;(d)提交人后来提交的文件不具备证实提交人身份的必要特征。缔约国认为,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35段第(一)分段明确指出,只有“如仍有不清楚的情况”,而不是此人显然是成年人时,此人才应被推定为未成年人。

4.6缔约国补充说,由于没有可靠证据表明提交人确实是未成年人,因此,宣布来文可受理“只会使贩运非法移民的黑手党受益,因为提交人向其支付了费用并使用了他们的服务”,而且,对社会服务专业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和国家安全部队进行毫无根据的怀疑是极其不公平的,并且会产生打击他们积极性的不良后果。

4.7缔约国还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提交人本可以:(a)要求检察院在已经进行的测试之外进行不同的医学测试;(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0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对他在保护儿童方面不被视为未成年人的任何自治社区的决定进行复审;(c)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反对遣送令和任何拒绝庇护的决定;(d)根据第15/2015号法,向民事法院提起确定年龄的非诉讼程序。

4.8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宪法法院2013年9月9日对第952/2013号宪法保护申请发布的第172/2013号命令,检察院进行的年龄评估是极为临时性的,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司法当局寻求关于无证人员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的最终鉴定,在本案中,这些渠道尚未用尽。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5.1缔约国在2017年1月17日的意见中,提及《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认为来文证据不足;申诉中没有一个字解释在此案件中指称的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

5.2至于提交人声称他的最大利益没有得到考虑,缔约国认为,当客观医学测试显示提交人是成年人时,“不可能忽视未成年人的利益”。缔约国补充说,这项申诉是一般性的,没有具体说明提交人试图归咎于缔约国的侵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行为的确切性质。此外,它似乎是基于这样的论点,即医学年龄鉴定测试的任何结果如果表明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都构成对《公约》的违反。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规定,如有不清楚的情况下,应将此人推定为未成年人,但如果此人显然是成年人,则不应推定此人为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当局可合法地将其视为成年人,而无需进行任何测试。然而,在本案中,当局让提交人有机会接受客观的医学测试,以评估他的年龄,而且事先征得了他的知情同意。

5.3在没有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提交人的陈述,缔约国不可能向提交人提供为保护未成年人保留的法律待遇。缔约国认为,将成年人安置在专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收容中心可能会使真正的未成年人遭受欺凌和虐待。

5.4缔约国还认为,没有违反与《公约》第18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有关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称提交人是在一艘非常破旧的船上被西班牙当局在公海救起的;他一抵达西班牙领土就得到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照顾,并免费得到一名律师和一名口译员;他的身份立即向主管司法当局报告,以确保他的权利得到尊重;而且,一旦他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就向负责维护儿童最大利益的机构即检察院报告了这一情况。因此,即使提交人是未成年人,也很难说他缺乏法律援助或保护,何况事实并非如此。

5.5关于提交人基于维护其身份的权利提出的指控,缔约国认为,西班牙当局以他在非法进入西班牙领土时提供的名字对他进行了登记,由此产生的证件就是目前让他行使权利的证件。

5.6缔约国还坚持认为,即使提交人是未成年人,缔约国也没有违反《公约》第27条和第29条;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由国家直接照顾,在没有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他已被释放,并享受协调一致的协助措施和医疗保险。

5.7关于提交人在初次来文中提出的可能的解决办法,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既没有要求也没有提出任何可以确定其年龄的方法。关于提交人应该可以就政府检察官办公室发布的确定个人年龄的法令向司法当局提出上诉的请求,缔约国声称,这种决定具有高度的临时性,如果提出新的证据,发布这种决定的检察官可以对其进行复审,并且其他司法当局发布的最终决定可以取代这种决定。关于提交人的其余请求,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已经从法院指定的律师、法官和检察院获得了国家保护和协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和实质问题的评论

6.1提交人在2018年4月19日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评论中指出,各机构对西班牙在年龄鉴定过程中缺乏保障措施表示关切,因为这使未成年人无法切实捍卫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他们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提交人指出,年龄评估法令不能在法庭上直接提出质疑,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他被安置在移民收容中心,而且他有可能在没有对其最大利益或家庭团聚进行正式评估的情况下被遣送回国。

6.2关于提交人对认定他是成年人的法令的影响提出上诉的权利,他坚持认为,要求进行新的医学测试是没有用的,因为这种测试不会产生可靠的结果,也不是鉴定个人年龄的有效解决办法。其次,他无法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0条撤销监护权,因为没有作出任何决定,而提交人在移民收容中心等待被驱逐出境。第三,提交人认为,对遣送令提出上诉并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他作为未成年人未得到保护,被关在收容中心而没有监护人;这只会抵消他被驱逐出境的影响,而不会抵消由他不受保护的身份产生的影响。第四,提交人指出,拉伊塞斯基金会在其他情况下启动了确定一个人的年龄的非诉讼程序,但他的申请被驳回,理由是这些程序不适当。

6.3关于对他的年龄的评估,提交人认为,警方在他抵达西班牙时拍摄的照片是缔约国估计他的年龄的依据,而他本人无法看到这些照片。提交人强调,缔约国的评估完全是主观的,因为仅仅凭一个人的外貌不足以确定其年龄。

6.4提交人重申事实并指出,检察院声称他的文件与所进行的医学测试不符,没有对认定他是成年人的法令进行复审,尽管提交人在2017年8月初就已经提交了几内亚大使馆签发的确认其未成年人身份的文件。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根据收到的出生证明和法律证明的复印件或摘录采取任何步骤核实他的年龄。2017年7月28日,提交人在移民收容中心呆了52天后,在内政部资助的一个方案下被分配到西班牙和平运动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一个成人中心。几个月后,鉴于西班牙未能遵守临时措施,提交人决定前往法国。

6.5对于缔约国认为基于属人理由不可受理的意见,提交人认为,来文中提出的实质性问题恰恰是他的年龄问题;因此,不应将其视为不可受理的理由。提交人注意到:(a)在本案中,有文件证明他是未成年人;(b)所有这些论据均显示,应推定为未成年人的原则遭到了违反;(c)他没有带有生物识别信息的文件,因为他被关在移民收容中心,无法获得这些文件,而提交的出生证明没有这些数据,因为出生证明从来没有生物识别信息;(e)他没有提供医学证据,因为已证明现行方法不可靠;(f)不能说提交人同意接受医学测试,因为他甚至没有被告知这是什么;(g)缔约国对其外貌的主观评估表明,在鉴定年龄的过程中完全缺乏保障措施;(h) 即使提交的文件没有为缔约国提供足够的保障,也不意味着他是成年人。

6.6提交人说,他提交来文时为16岁,X光检查结果表明他超过19岁,但这“并不能准确地确定一个人的年龄,而只是提供一个估计年龄,根据专家的说法,误差幅度为正负两年”;此外,这样的检测是以高加索人口为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没有考虑到测试的误差幅度。提交人还坚持认为,他的出生证明应被认为是有效的,这是证明他是未成年人的“基本证据”。他补充说,其原籍国出具的出生证明是其未成年人身份的可靠证据,应予以评估并视为证据。

6.7关于缔约国声称,如果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将有利于黑手党贩运非法移民,提交人指出,在鉴定年龄的过程中,缔约国明确表示,它优先考虑“成人推定”,这违背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但有利于西班牙的其他利益,如控制西班牙境内的移民流动。

6.8关于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问题,提交人重申,缔约国没有尊重应将当事人人推定为未成年人的原则,特别是在面临诸如驱逐出境等迫在眉睫的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的情况下。提交人提到关于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规定,作为年龄鉴定过程的一部分提交的文件应被视为真实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考虑儿童的陈述,在个人年龄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到个人的陈述,其中规定,作为年龄鉴定过程的一部分提交的文件应被认为是真实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应考虑儿童的陈述,如果个人的年龄不确定,则应考虑到个人的陈述,其中规定,在年龄鉴定过程中提交的文件应被视为有效,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应考虑儿童的陈述;而且,如果不确定被评估个人的年龄,应避免对其作出不利判断。提交人声称,他应该立即被转送到未成年人收容中心,或者如果有疑问,西班牙当局应该联系几内亚领事当局确认他的身份。

6.9他补充说,他接受的医学测试不能被认为是客观的,也不能被认为可以准确地评估他的年龄;这样的测试必须依儿童的最大利益来解释。这意味着采用应按未成年人推定的原则,因为进行的测试的误差幅度为正负两年。提交人坚持认为,在本案中,没有考虑到误差幅度,他提供的证明其年龄的文件也没有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6.10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18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声称他的最大利益没有得到考虑,提交人认为,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不能肯定地说,检察院在评估他的年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足以替代当局在得知他可能是未成年人后立即为他指派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他补充说,《公约》第20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为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作出照顾和住宿安排。提交人重申,他没有得到任何此类安排。

6.11关于侵犯其身份权的问题,提交人声称,根据《公约》第8条,缔约国有维护儿童身份的消极义务,并且,如果他或她被剥夺了身份的任何要素,则有重新确立儿童身份的积极义务。他声称,一个人的年龄是其身份的一个要素,因此必须受到第8条的保护。他解释说,缔约国给了他一个与其原籍国当局签发的身份证件不符的出生日期,从而侵犯了他的身份权。提交人说,根据缔约国自己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原籍国当局签发的文件构成对外国国民身份的权威证明。

6.12提交人重申,他被剥夺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他抵达西班牙的那一刻就受到了侵犯,尽管他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但在登记时却被给出了错误的年龄。他还被关押在阿尔梅里亚警察局的一间牢房里,尽管他曾表示自己是未成年人。他重申,在鉴定年龄的过程中,他既没有得到法律援助,也没有翻译。

6.13提交人认为,移民收容中心的条件不利于他适当行使表达意见的权利,因为那里的环境恶劣,不适合未成年人。提交人提到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根据该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必须允许儿童决定如何直接或通过代表发表意见,最重要的是确保儿童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得到充分的信息,但有一项谅解,即允许其自由表达其观点也意味着不得操纵该儿童或使其受到不适当的影响或压力。委员会指出以下规定:

儿童无法在恐吓、敌意、对其年龄不敏感或不适当的环境下有效地表达意见。诉讼必须是可理解的,并且适合于儿童。

6.14关于违反《公约》第27条的问题,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确保他的生理、心理、精神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提交人补充说,即使在他被释放时,他仍然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具体而言,他没有被指派监护人,他没有被安置在儿童保护中心,他无法获得医疗保险,他在从原籍国长途跋涉到阿尔梅里亚海岸后没有得到所需的心理支持。

6.15关于第2条所载的不歧视原则,提交人重申,来自非非洲国家或由法律代表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从不受到质疑。

6.16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遵守委员会要求的临时措施,因为他从移民收容中心获释后,一直未被转送到儿童保护中心,也没有指派监护人。缔约国不遵守所要求的临时措施,构成对《任择议定书》第6条的违反。

6.17最后,提交人重申,他要求承认其为未成年人的依据是他的文件,而不是评估年龄的医学测试。

第三方意见

7.2018年5月3日,法国维权者组织就年龄评估问题和将未成年人拘留在成人设施等待驱逐出境的问题提交了第三方意见。

提交人提供的补充信息

8.2018年7月20日,提交人报告说,他目前在法国里昂附近的一个村庄的未成年人接待中心。提交人已向拉伊塞斯基金会表示,他希望继续在委员会的诉讼程序。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权利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和(f)款,基于属人理由,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是成年人,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相反的“基本”或“可靠”证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在抵达西班牙时说自己是未成年人,然后他向西班牙检察院和调查法院提交了一份几内亚出生证明的影印件和摘录,证明自己是未成年人,并要求对年龄评估法令进行复审;检察院在没有进一步解释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这一请求。委员会还注意到,几内亚大使馆后来出具了证明提交人未成年人身份的文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由于提交的出生证明缺乏生物识别信息,不能对照有关提交人的信息进行核对。委员会认为,举证责任不应只落在来文提交人身上,尤其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相关信息。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如果缔约国对其出生证明的效力存有疑问,它本应联系几内亚领事当局核实提交人的身份,但它没有这样做。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并不妨碍受理该来文。

9.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a)他本可以要求检察院在已经进行的测试之外进行不同的医学测试;(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0条规定的程序,他本可以要求对任何不将他视为未成年人的自治社区决定进行复审;(c)他本可就遣送令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d)根据第15/2015号法,他本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确定年龄的非诉讼程序。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尽管他提供了几内亚大使馆签发的确认其未成年人身份的文件,但检察院拒绝了他对认定他是成年人的法令进行复审的请求,理由是这些文件与所进行的医学测试结果不符。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即将被驱逐出西班牙领土的情况下,任何过度拖延或不暂停执行现有驱逐令的补救措施都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表明,所用的补救办法会暂停将提交人驱逐出境。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e)款并不妨碍受理该来文。

9.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18条第2款、第27条和第29条提出的主张未为受理目的得到充分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款认定为不可受理。

9.5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2、第3、第8、第12条和第20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该部分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0.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参照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该来文。

10.2委员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人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并出示了其出生证明和几内亚大使馆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他所经历的年龄鉴定过程是否侵犯了他的《公约》权利。具体而言,提交人声称他是歧视的受害者,因为其原籍国国家机关签发的原始官方文件没有得到考虑;年龄鉴定程序自始至终从未顾及儿童的最大利益;他表达意见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他的个人身份也没有得到尊重。

10.3委员会认为,对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的年龄鉴定极其重要,因为由鉴定结果决定当事人是有权作为儿童获得国家保护,还是属于国家儿童保护范围之外。同样,这一点对委员会也极为重要,《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享有源自这一鉴定。因此,必须有正当程序来鉴定个人年龄,而且必须有机会通过上诉程序对结果提出质疑。在开展鉴定程序期间,应避免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判断,将其视为儿童。因此,委员会重申,在整个年龄鉴定过程中,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主要考虑。

10.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第6号一般性意见没有排除或禁止使用客观医学测试来鉴定看起来是成年人、没有证件并声称未成年的人的年龄(第6.3段)。然而,委员会指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现有的证件应被视为有效。此外,在没有身份证件或其他适当手段对年龄作出知情估计的情况下,各国应安排儿科专家或能够综合考虑儿童各方面发展情况的其他专业人员全面评估儿童的身心发展。这项评估应以关爱儿童、顾及性别问题和适合当地文化的方式及时进行,包括以儿童能听懂的语言与儿童进行面谈。应避免对被评估的个人作出不利判断。

10.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a)提交人无证抵达西班牙领土,为鉴定年龄,他接受了由手腕X光医学测试,但没有进行其他测试,特别是心理测试,也没有记录表明在这一过程中与提交人进行了面谈;(b)根据所进行的各项测试,所涉医院根据Greulich-Pyle图谱法鉴定提交人的骨龄为19岁,但未说明任何可能的误差幅度;(c)根据这一结果,检察院颁布了一项法令,认定提交人是成年人;(d) 检察院没有将几内亚大使馆出具的确认其未成年人身份的文件作为可能对认定他已成年的法令进行复审的依据。

10.6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有充分信息表明,骨龄评估缺乏精确度,误差幅度较大,因此不适合作为评估自称未成年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年轻人的实足年龄的唯一方法。

10.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结论,即提交人显然已达到成人年龄。但委员会指出,第6号一般性意见称,年龄评价不仅应考虑个人的外貌特征,也应考虑其心理成熟程度;应当以科学、安全、对儿童和性别敏感及公正的方式进行这种评价;如仍有不清楚的情况,应避免作出不利判断,如某人有可能是儿童,塔或她就应当得到这样的待遇。

10.8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而缔约国未予反驳――在导致颁布判定他为成年人的法令的年龄鉴定过程之前和期间,缔约国没有指派监护人或代表来维护他作为可能的孤身儿童移民的利益。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在所有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抵达时,尽快免费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法律代表,并在必要时指定一名口译员。委员会认为,在年龄鉴定程序中为这类人提供代表对于保障他们的最大利益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至关重要。不这样做就意味着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2条,因为年龄鉴定程序是适用《公约》的起点。如果不及时指派代表,则可能导致严重的不公正。

10.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自称未成年并提供证据支持这一说法――在接受年龄鉴定过程中未得到保护其《公约》权利所需的保障。在本案的情况下,尤其是鉴于用于评估提交人年龄的测试,他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代表协助,对于提交人提供的出生证明,缔约国甚至没有对其所包含的信息作出正式评估并向几内亚领事当局澄清任何疑虑,就几乎自动地不予理会其证据效力,因此,委员会认为,儿童的最大利益不是提交人年龄鉴定过程中的主要考虑因素,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

10.10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侵犯了他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更改了他个人身份的某些要素,给了他一个与其出生证明不符的年龄和出生日期,即使之前提交人已向西班牙当局提交了几内亚大使馆签发的确认其未成年人身份的文件。委员会认为,儿童的出生日期构成其个人身份的一部分,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儿童保留自己身份的权利,而不应剥夺其身份的任何要素。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向西班牙当局提供了其出生证明的影印件和摘录,但缔约国没有尊重提交人的个人身份,否认其出生证明的影印件具有证据效力,既没有事先寻求主管当局对证明所载信息作出正式评估,也没有向提交人原籍国国家机关核实证明所载信息。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8条。

10.11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实施将他转送到儿童保护中心的临时措施。委员会指出,各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即已承担了遵守《任择议定书》第6条所要求的临时措施的国际义务,这些措施防止在来文待决期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从而确保个人来文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如果将提交人转送到儿童保护中心,便可能对这些中心的儿童构成严重危险。但是,委员会指出,这一论点以提交人是成年人为前提。委员会认为,更大的危险是把可能是儿童的人送到专门针对成年人的中心。委员会还注意到将可能是儿童的人送到为已被承认为成年人的人保留的收容中心所涉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采取所要求的临时措施本身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6条。

10.12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行事,认定收到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3、第8、第12条和第20条第1款的情况。

10.13委员会已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3、第8、第12条和第20条第1款的情况,因此将不再单独审议提交人关于相同行为还构成违反第2条的行为的主张。

11.因此,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对侵犯行为的有效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的年龄鉴定程序都符合《公约》,尤其在此类程序中:(一)考虑到这些年轻人提交的文件,如果文件由有关国家机关或大使馆签发或认证,则将其视为有效文件;(二)为所涉的年轻人立即免费指派一名合资格的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承认任何受指派代表他们的私人律师,并准许所有法律代表及其他代表在鉴定年龄的程序中协助该等人士;

(b)确保尽快为声称未满18岁的孤身年轻寻求庇护者指派一名称职的监护人,使他们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申请庇护,即使年龄鉴定程序尚未完成;

(c)建立有效和方便的补救机制,在年龄鉴定过程中没有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所需的保障措施的案件中,允许声称未满18岁的孤身年轻移民申请由当局对认定他们是成年人的任何法令进行复审;

(d)就寻求庇护儿童和其他移民儿童的权利问题,特别是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和第22和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向移民官、警官、检察院成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步骤落实委员会本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任何此类措施的资料。最后,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