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的请求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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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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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解释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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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修正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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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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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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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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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一.会议
第1条委员会会议
儿童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应举行必要的会议,以便按照《儿童权利公约》(下称“《公约》”)有效履行职能。
第2条常会
1.委员会通常每年应举行三届常会。
2.委员会常会的举行日期应由委员会与联合国秘书长(下称“秘书长”)协商,参照大会核准的会议日历决定。
第3条特别会议
1.委员会特别会议的举行应由委员会决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可与委员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商召开特别会议。主席也应在下列情况下召开特别会议:
(a)应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
(b)应《公约》某一缔约国的要求。
2.特别会议应尽快召开,会议日期应由主席与秘书长和委员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商,参照大会核准的会议日历决定。
第4条会议地点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另外的会议地点可由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参照联合国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规则指定。
第5条通知会议开幕日期
秘书长应将每届会议第1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委员会委员。如果是举行常会,此种通知应在第1次会议举行之前至少六个星期发出;如果是举行特别会议,则应在第1次会议举行之前至少三个星期发出。
二.议程
第6条常会临时议程
每届常会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委员会主席协商拟订,并应包括:
(a)委员会在前一届会议上决定列入的任何项目;
(b)委员会主席提议列入的任何项目;
(c)委员会委员提议列入的任何项目;
(d)《公约》缔约国提议列入的任何项目;
(e)秘书长提议列入的与秘书长根据《公约》或本议事规则所担负的职能有关的任何项目。
第7条特别会议临时议程
委员会特别会议临时议程应只包括提议该届特别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8条通过议程
除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7条的要求选举主席团成员以外,任何一届会议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均应为通过议程。
第9条修改议程
常会期间,委员会可修改议程,并可酌情决定增加、推迟审议或删去某些项目。只有紧急或重要的项目才可增列到议程上。
第10条发送临时议程和基本文件
秘书长应尽早向委员会委员发送临时议程以及与议程每一个项目有关的基本文件,只要有可能,应连同根据第5条拟定的开会通知同时发送给委员会委员。
三.委员会委员
第11条委员
委员会委员为按照《公约》第43条选出的18名独立专家。
第11条之二独立性和公正性
委员会委员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附件所列、作为其基本组成部分的《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能。
第12条任期
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如获重新提名,可连选连任。
第13条任期的开始
第一次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于1991年3月1日开始。此后选举产生的委员的任期自他们所替代的委员的任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
第14条填补临时空缺
1.如果委员会某一委员死亡或辞职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再能够履行其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则委员会主席应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委员职位出缺。
2.如果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委员会某一委员是由于临时缺席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停止履行其职责,则委员会主席应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委员职位出缺。
3.秘书长应依照本条第1和第2款,请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在两个月内从其国民中指派另一名专家完成其前任余下的任期。
4.通过这种方式指定的专家的姓名和简历应由秘书长转送给委员会,请它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核可。该专家一经委员会核可,秘书长便应将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姓名通知《公约》各缔约国。
5.除由于某一委员死亡或确实失去能力而出现空缺的情况以外,秘书长和委员会唯有在接到有关委员关于其决定不再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职能的书面通知以后,才应按照本条第1、第3和第4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第15条庄严宣誓
委员会每位委员在就职时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庄严宣誓如下:
“我庄严宣誓,作为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委员,我将正直、忠实、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和行使我的权力,并遵守委员会通过的人权条约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
四.主席团
第16条主席团
1.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组成。
2.主席团由主席领导。所有主席团成员拥有相同的权利。
3.主席团向委员会通报正在审议的事项及其结果。
第17条主席团成员
1.委员会应从其委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
2.为确保主席团成员的公平地域分配,主席和四名副主席应尽可能代表不同的地理区域和委员会三种不同的工作语文。
3.委员会应尽量确保主席的地域轮换。
第18条资格
所有委员都有资格竞选主席团的所有职位,但不能同时担任多个职位。
第19条选举
1.选举应每两年(奇数年)于5月/6月会议开幕之际,在委员会一次正式会议期间的非公开会议上举行。
2.主席的选举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委员会最资深(最年长)的委员主持。主席团其他成员的选举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当选的主席主持。
3.选举的法定人数是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如达不到法定人数,则选举将推迟至同一届会议期间内另一日举行,该日期向所有委员宣布。在进行选举的下一次会议上,简单多数即构成选举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法定人数。
4.如因任何原因推迟选举,即将卸任的主席若有可能,将主持委员会;若无可能,经即将卸任的各位副主席内部协商之后,其中一人将代行主席职责。
5.在选举会议结束时,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发布公报,供各国、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新闻媒体和公众使用。
第20条选举方法
1.委员会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主持选举的主席将拟定候选人名单。
3.主席团成员通过表决的简单多数选出。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
第21条只有一个待选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
1.在只需选举一名主席团成员且第一次投票中没有任何一名候选人获得所要求的多数票时,应进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应仅限于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
2.如果第二次投票没有结果,则应举行第三次投票,并且可对任何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投票。如果第三次投票仍没有结果,则下一次投票应仅限于在第三次投票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以此类推,无限制投票和有限制投票交替进行,直至选出一名成员为止。
第22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待选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
1.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一次选举填补两个或两个以上待选职位时,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所要求的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
2.如果获得此种多数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少于有待选出的人或委员的人数,则应再举行投票,以填补剩余的职位。投票应仅限于在前一次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几位候选人,其人数不应超过剩余待填补的职位数目的两倍。但在第三次没有结果的投票之后,即可投给任何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如果三次此种无限制投票均无结果,则下面三次投票应仅限于在第三次无限制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几位候选人,其人数不得超过剩余待填补的职位数目的两倍。再下面三次投票应为无限制投票,以此类推,直至所有职位均获填补为止。
第23条任期
1.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2.主席任期两年,不得连任。主席团其他成员可连选连任同一职务,原则上只能连任一次。
3.但若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则不得继续任职。
第24条主席在委员会的地位
1.主席应履行《公约》、本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附件所列的委员会委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授予主席的各项职能。
2.主席在行使其职能时,应始终处于委员会的权力之下。
第25条代理主席
如果主席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其一部分,则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如果没有指定,经各位副主席内部协商之后,其中一人将代行主席职责。
第26条代理主席的权力和职责
代行主席之职的副主席应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第27条委员会分两组开展工作
1.委员会分两组开展工作时,主席担任其中一组的主席,四名副主席中的一人担任另一组的主席。
2.主席将在与主席团协商后指定担任第二组主席的副主席人选。
第28条更换主席团成员
如果有任何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停止履行或宣布不能继续履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职能,则应在遵守选举规则的情况下,另选一名主席团成员完成其前任余下的任期。
五.秘书处
第29条秘书长的职责
1.委员会秘书处和委员会可能根据第67条设立的附属机构的秘书处应由秘书长提供。
2.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第30条发言
秘书长或其代表应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在遵守第46条的前提下,秘书长或其代表可在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发言。
第31条会议事务
秘书长应负责为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
第32条及时向委员通报
秘书长应负责向委员会委员及时通报可能提请委员会审议的任何问题或可能与委员会有关的任何其他动态。
第33条提案所涉经费问题
在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通过任何涉及经费问题的提案之前,秘书长应尽早编制并向其成员分发有关提案所涉费用的概算。主席有责任提请各成员注意这一概算,并请他们在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审议提案时对概算进行讨论。
六.语文
第34条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委员会的正式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委员会的工作语文。
第35条正式语文的口译
以任何正式语文所作的发言应译成其他正式语文。
第36条非正式语文的口译
任何发言者以正式语文以外的语文在委员会发言,应自行提供将所用语文译为一种工作语文和将该工作语文译为所用语文的口译。秘书处口译人员应根据最先译出的工作语文,将发言译成其他正式语文。
第37条记录所用的语文
关于简要记录所用的语文,适用第42条。
第38条决定和正式文件所用的语文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应以委员会的各种正式语文提供。委员会所有正式文件应以各种工作语文发布,其中任何文件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以其他正式语文发布。
七.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第39条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第40条就非公开会议发布公报
每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可通过秘书长发布公报,供新闻媒体和公众使用。
第41条参加会议
1.依照《公约》第45条(a)项,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应有权派代表出席对《公约》中属于它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会议。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代表在受到委员会邀请时可参加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非公开会议。
2.本条第1款未包括的其他有关主管机构的代表在受到委员会邀请时可参加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公开会议或非公开会议。
八.记录
第42条简要记录的更正
1.作为惯例,公开会议将被录音并上传至互联网。若因技术原因无法录音,或者应委员会某一委员或任何其他与会者的明确要求,将发布书面简要记录。对于非公开会议,只保留决定纪要,除非委员会某一委员或任何其他与会者明确要求提供简要记录。
2. 如果要作简要记录,将以工作语文撰写。所有与会者可在收到简要记录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以发布简要记录所用的语文向秘书处提出更正。对简要记录的各项更正应合并为单一的更正文件,在该届会议结束之际发布。对此种更正的任何不同意见应由委员会主席予以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则由委员会作出决定予以处理。
第43条简要记录的分发
1.在会议期间以及会议之后,公开会议的录音应向公众开放。如果作书面简要记录,则简要记录应普遍分发。
2.非公开会议的简要记录应向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者分发。此种简要记录也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按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其他人员提供。
九.委员会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分发
第44条正式文件的分发
1.在不影响第43条的规定和遵守本条第2和第3款的前提下,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报告、决定和所有其他正式文件应为普遍分发的文件,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2.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联合国其他机关以及有关机构根据《公约》第45条(a)项和本议事规则第74条向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和资料应由秘书处向委员会所有委员分发,如经委员会决定,也可向附属机构成员、有关缔约国以及其他与会者分发。此种报告和资料通常应以提交时所用的语文向委员会提供,除非委员会或主席另有决定。
3.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和本议事规则第70和第73条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应为普遍分发的文件。
十.会议的掌握
第45条法定人数
委员会的十二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第46条主席的权力
l.主席除行使《公约》、本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以及委员会委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授予主席的各项权力之外,还应宣布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幕和闭幕,主持讨论,确保本议事规则得到遵守,授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
2.主席应在遵守本议事规则的情况下,掌控委员会会议的进行并维持会议秩序。
3.在讨论某一项目的过程中,主席可向委员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位发言者就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和停止发言报名。
4.主席应对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5.主席还可提议暂停或结束辩论、休会或暂停会议。辩论应限于委员会审议的问题,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可敦促其遵守规则。
第47条程序问题
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委员可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按照本议事规则立即对这一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对主席裁决提出的任何异议应立即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否决,否则将继续有效。委员在提出程序问题时不得谈论所讨论问题的实质内容。
第48条发言时间限制
委员会可限制每一位发言者就任何问题发言的时间。当辩论时间有限而某一发言者超过为之分配的时间时,主席应立即敦促其遵守规则。
第49条发言者名单
在辩论过程中,主席可宣布发言者名单,并经委员会同意后可宣布发言报名停止。但是,如果在主席宣布发言报名停止之后,某一发言者所作的发言使得他人有必要作出答复,则主席可授予任何发言者以答辩权。当对某一项目进行的辩论因没有其他发言者而停止时,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此种结束与委员会同意的结束具有同等效力。
第50条暂停会议或休会
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委员可提出动议,要求暂停会议或休会。不允许对此种动议进行讨论,应立即将其付诸表决。
第51条暂停辩论
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委员可提出动议,要求暂停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提出这一动议之后,还可以有一人发言表示赞成,一人发言表示反对,在此之后应立即将动议付诸表决。
第52条结束辩论
不论是否有任何其他委员或代表表示希望发言,委员均可随时提出动议,要求结束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只能允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委员就结束辩论问题发言,在此之后应立即将动议付诸表决。
第53条动议的顺序
在遵守第47条的前提下,下列动议应按下述顺序优先于提交会议的所有其他建议或动议:
(a)暂停会议;
(b)休会;
(c)暂停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
第54条提交提案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委员的实质性提案、修正案和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如果有任何委员提出要求审议,则审议应推迟到第二天的下一次会议上进行。
第55条关于权限的决定
在遵守第53条的前提下,如果有委员提出动议,要求就委员会是否有权通过它所收到的一项提案的问题作出决定,则委员会应在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之前,立即将此项动议付诸表决。
第56条撤回动议
在对一项动议没有作出修正的条件下,提出动议的委员可在进行表决之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动议。已经撤回的动议可由任何委员再次提出。
第57条提案的重新审议
一项提案被通过或否决之后,在同一届会议上不得重新审议,除非委员会以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重新审议。只能允许两名赞成重新审议的委员和两名反对重新审议的委员就要求重新审议的动议发言,在此之后应立即将此项动议付诸表决。
十一.表决
第58条表决权
委员会每一委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第59条通过决定
除《公约》和本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作出。
第60条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
在就选举以外的问题进行的表决中,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提案应视为被否决。
第61条表决方法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且须遵守第14和第20条的规定,否则委员会应实行举手表决。在有任何委员要求的情况下也可实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委员开始,按委员姓名的英文字母顺序进行。
第62条唱名表决
参加任何唱名表决的每一位委员的投票情况应载入记录。
第63条表决守则和对投票的解释
表决开始后不得打断,除非某一委员希望就与实际进行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发言。在表决开始之前或表决完成之后,主席可允许委员作简短发言,但发言只能解释他们的投票情况。
第64条提案分部分表决
如果某一委员要求将提案分为若干部分,则应对该提案各部分分别进行表决。提案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体再付诸表决。如果一项提案的所有执行部分均被否决,则该提案即被视为整个被否决。
第65条修正案的表决顺序
1.对某项提案提出一项修正案时,应首先对该修正案进行表决。对某项提案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修正案时,委员会应首先对实质内容距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将所有修正案均付诸表决为止。如果一项或多项修正案获得通过,则随后应将经修正的提案付诸表决。
2.仅对一项提案加以增删或部分修改的动议被视为该提案的修正案。
第66条提案的表决顺序
1.如果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提案与同一问题有关,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应按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表决。
2.在每次对一项提案进行表决之后,委员会可决定是否要对下一项提案进行表决。
3.但是,任何要求不要就这些提案的实质内容作出决定的动议应被视为先决问题,应在这些提案付诸表决之前先付诸表决。
十二.附属机构
第67条附属机构的设立
1.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的规定,并在只要适用本规则第33条便应遵守的前提下,设立它认为必要的小组委员会和其他特设附属机构,并规定其成员组成和职权范围。
2.每一附属机构应选出自己的主席团成员并可通过自已的议事规则。在未能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应比照适用本议事规则。
十三.委员会的报告
第68条提交大会的报告
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次关于其根据《公约》开展的活动的报告,还可提交它认为适当的其他报告。
第69条其他报告
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可发布介绍其活动情况的其他报告,供普遍分发。委员会还可发布重点介绍儿童权利领域具体问题的报告,供普遍分发。
第二部分委员会的职能
十四.根据《公约》第44和第45条提交的报告和资料
第70条缔约国提交报告
1.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44条通过秘书长提交报告。
2.缔约国应在《公约》对相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提交此种报告,并在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后续报告,还应提交委员会在两次提交报告的间隔期内可能要求提交的补充报告或资料。
3.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向缔约国说明它们应根据本条第1和第2款向委员会提供的报告或资料的形式和内容。
第71条未提交报告
1.秘书长应在每届会议上将没有根据《公约》第44条和本议事规则第70条提交报告或补充资料的所有情况通知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致函有关缔约国,提醒其提交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应本着在相关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开展对话的精神作出任何其他努力。
2.在发送本条第1款所指的提醒函及作出其他努力之后,如果有关缔约国仍不提交所要求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则委员会应酌情审议上述情况,并应在其提交大会的报告中提及此事。
第72条缔约国出席审查报告的会议
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尽早将拟对缔约国报告进行审查的会议的开幕日期、会期和地点通知各有关缔约国。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应邀请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也可告知委员会决定向其索要进一步资料的缔约国,该国可授权其代表出席某一指定的会议。这位代表应能回答委员会可能向其提出的问题,并能就其所代表的国家已经提交的报告发言,也可提交来自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补充资料。
第73条要求提供补充报告或资料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一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所载资料不足,委员会可要求该国提供补充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可同时说明提供补充报告或资料的期限。
第74条要求提供其他报告或意见
1.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第45条(a)项,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就《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各领域的实施情况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2.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第45条(a)项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构就《公约》在属于它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3.委员会可酌情说明应向委员会提供此种报告或意见的期限。
第75条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
1.委员会在审议了根据《公约》第44条和第45条(a)项收到的缔约国每一份报告和另外可能收到的任何报告、资料或意见之后,可就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提出它认为适当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
2.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将其决定提出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转交有关缔约国征求评论。委员会可视需要说明缔约国提出评论的期限。
3.委员会应将其提出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连同缔约国可能提出的任何评论列入其提交大会的报告。
第76条其他一般性建议
1.委员会可根据依《公约》第44和第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其他一般性建议。
2.委员会应将其提出的此种其他一般性建议连同缔约国可能提出的任何评论列入其提交大会的报告。
第77条关于《公约》的一般性评论
1.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的各项条款和规定拟定一般性评论,以促进《公约》的进一步实施并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
2.委员会应将此种一般性评论列入其提交给大会的报告中。
第78条转交缔约国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或援助或说明有此需要的报告
1.委员会在其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或援助或说明有此需要的报告和资料。
2.根据本条第1款从缔约国收到的报告和资料应连同委员会可能就这些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提议一并转交。
十五.一般性讨论
第79条一般性讨论
为促进更深刻地理解《公约》的内容和含义,委员会可将其常会期间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专门就《公约》的某一具体条款或有关问题开展一般性讨论。
十六.关于研究的请求
第80条研究
1.按照《公约》第45条(c)项的规定,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2.委员会还可邀请其他机构就与委员会有关的专题提交研究报告。
第三部分解释和修正
十七.解释和修正
第81条标题
本议事规则中的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规则时应不予考虑。
第82条修正
本议事规则和委员会委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可由委员会在不影响《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决定予以修正。
附件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A/67/222,附件一)是本议事规则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