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荷兰

1.2009年1月27日,委员会第916次和第917次会议上审议了荷兰和阿鲁巴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NLD/5和Add.1)以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CEDAW/C/NLD/4/Add.2和CEDAW/C/NLD/5/Add.2)(见CEDAW/C/SR.916和91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LD/Q/5,荷兰的答复载于CEDAW/C/NLD/Q/5/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阿鲁巴提交了一份单独报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提交了两份单独报告,其中包括委员会在上次2007年的结论意见(CEDAW/C/NLD/CO/4,第46段)中要求的补充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又赞赏在答复委员会的口头提问时做的口头陈述和说明,但是对委员会的某些问题未得到答复以及有些问题未得到清楚和准确的答复感到遗憾。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大臣、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公共卫生和社会发展部长和阿鲁巴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荷兰王国三个部分不同部委和部门的专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祝贺荷兰将资助妇女权利组织纳入其国际援助方案,并在其所有发展活动中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妇女赋权。委员会希望荷兰继续在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方面发挥这一领导作用。

5.委员会还欢迎在荷兰所有领土实施旨在打击家庭暴力的多项倡议和措施,包括2009年通过《临时居所禁制令法案》和2002年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成立家庭暴力问题部际工作组。

6.委员会欢迎荷兰拟订各项倡议和措施,防止和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名誉杀人行为,并采取措施,促使社会接受属于性别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承诺禁止对妇女进行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7.委员会欢迎荷兰在2008年成立人口贩运问题工作队,2006年修订阿鲁巴刑法,使关于人口贩运的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并于2004年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成立妇女贩运问题工作组。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转发各相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包括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确认政府对全面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承担问责责任,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荷兰、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鼓励其议会根据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结论意见,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履行荷兰的下一次报告程序。

先前的结论意见

10.委员会承认,上一次结论意见从通过到审议执行情况之间的时间相对较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在2007年审议荷兰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NLD/4)后表示的某些关切和通过的建议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例如,其中包括有关下列问题的关切和建议:《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某一政党歧视妇女,仍拒绝让妇女在党内任职;《姓名法》继续违反《公约》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关于家庭暴力的政策中使用性别中立语言;对外来移民妇女和移徙妇女及少数族裔妇女的角色存在定型观念;高级职位中妇女人数较少;以及男女工资差距。

11.委员会敦促荷兰竭尽全力处理尚未充分执行的前一次建议,以及本结论意见所载关切。

《公约》的法律地位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荷兰对《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持立场没有改变,《公约》各项规定的直接适用问题仍由国内法院决定,因此受到不同意见的左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荷兰在法庭上辩称,《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不具备直接适用性。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由于缔约国的立场认为确定《公约》的某项规定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是否可直接适用属于司法部门的责任,因此在解决对妇女的歧视和将《公约》的所有实质性条款纳入国内法律方面未采取足够措施。

13.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确保《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完全适用,并遵守缔约国的义务,采取措施禁止歧视(包括在政治改革党内的歧视),同时规定采用国内补救办法,纠正据称发生的侵犯《公约》保证个人享有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公约》的执行情况

14.虽然委员会认识到荷兰王国的宪法结构是目前三个实体具有相同的宪法地位,但是委员会对三个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参差不齐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充分的协调机制确保在缔约国的所有三个实体有效协调和监测《公约》的适用情况。

15.委员会强调,履行《公约》的首要责任在荷兰政府。委员会注意到,1954年的《王国宪章》规定,对一些事项需要通过王国机构进行共同管理,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即属此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通过有效的协调,确保各层面和在《公约》涵盖的各领域协调一致地适用《公约》。

《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整个荷兰王国,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宣传活动非常有限,这体现在报告中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资料。委员会特别注意到,阿鲁巴妇女很难获得有关其权利的任何信息。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荷兰对其在宣传《公约》方面的作用认识有限,在司法程序中极少援引《公约》,这表明法律界、司法机构和妇女本身对《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了解有限。委员会还对没有经常把《公约》作为促进两性平等措施的核心法律框架表示关切。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一般性建议的认识,并确保向妇女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部委、议员、司法机构、政党和民间社会进行广泛传播,以促进其有效实施。委员会还呼吁政府确保将《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司法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以便牢固建立一种有利于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国家机制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荷兰王国的不同地方没有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统一战略和政策。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存在此种国家机制,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机制在政府中所处的级别仍然太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各部委的政策和方案中更好地协调使用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对法律和政策的性别影响评估和预算的性别分析仍然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荷兰的公共采购合同安排中缺乏促进两性平等的一致政策。

19.委员会呼吁拟订和颁布一项统一、全面和综合性的国家战略和政策,以便在整个荷兰履行《公约》。委员会还呼吁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政府在改变其宪法地位之际,提升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级别,并自主拟订一项全面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委员会还鼓励荷兰继续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在各部委中系统性地进行立法和政策的性别影响评估和预算性别分析,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概述这方面的进展。委员会敦促荷兰在公共合同中引入促进两性平等的一致计划。

非政府组织

20.委员会严重关切在荷兰,对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供资从体制拨款转变为项目补贴所带来的影响,这一转变导致许多两性平等专家中心、妇女人权和妇女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在妇女卖淫和贩运妇女领域工作的专家组织被迫关闭。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荷兰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其他报告是由缔约国资助的,但在编写荷兰报告和拟订2007年《解放备忘录》期间,与妇女权利非政府组织的协商有限。委员会还关切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非政府组织未能提出“影子”报告,而且在编写阿鲁巴的报告时没有与非政府伙伴协商。

2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各方政府,与民间社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对切实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至关重要。委员会吁请这些政府确保在拟订和评价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各项政策时、包括起草给委员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应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系统性磋商。委员会坚决支持在互动对话期间,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表示打算资助非政府组织提交报告,并请阿鲁巴也考虑这种可能性。委员会敦促荷兰重新考虑为在妇女权利领域工作的机构提供资金,其中包括黑人妇女和移徙妇女组织,从而有效促进持续履行《公约》。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的报告中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荷兰对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的理解不符合委员会在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对此概念的解释,没有将这些措施作为必要战略加以适用,以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实质上的平等。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所有相关官员认识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适用不同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时增加拨款,以加速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政府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适用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2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有关男女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定型观念持续存在,但是向委员会提供的关于为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却非常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荷兰2007年通过的《解放备忘录》中几乎没有提到男子在妇女解放中的作用。委员会对于持续存在的,尤其是有关移民和移徙男女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仍然感到关切,他们被说成是落后的,对妇女持传统看法及剥夺她们全面发展的权利。委员会对缺乏分析上述有关性别和种族的陈规定型观念对有效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影响,也依然表示关切。

2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更努力地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的陈规定型形象和态度。这应包括拟定方案,消除与基于种族、年龄、性取向、残疾等其他理由的歧视有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监督政府的政策,特别是政府的移徙和融入政策,以及教育系统内的定向方案和师资培训方面的两性平等。委员会吁请各方政府定期审查已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和实效,并采取必要的后续行动或补救行动,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报告中通报这方面情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设置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数据收集系统并打算通过临时禁令法。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阿鲁巴警察尚未接受处理家庭暴力案的培训。委员会注意到荷兰在设立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框架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对所设框架性别中立仍表关切,这影响了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是歧视妇女的一种明显表现的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荷兰,家庭暴力施暴者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而家庭暴力受害者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利用。委员会对于自2009年3月起夫妇双方在开始诉讼程序之前有义务先拟定父母身份联合计划也表示关切,并认为这项义务可能使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受到限制。

27.委员会敦请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迅速颁布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实施的临时禁令法。委员会还呼吁阿鲁巴向警察、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培训,以适当调查和处理家庭暴力案。委员会敦请荷兰确保在2011年开始制定新的制止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时,充分考虑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特性。委员会还再次呼吁荷兰毫不拖延地确保向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在确认需要尊重儿童利益的同时,委员会也敦请缔约国不要利用父母身份联合计划作为开始离婚诉讼程序的法律先决条件,并无论如何不得将其适用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

贩运

28.委员会对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尚未颁布打击贩运立法表示关切。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荷兰打算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并作出其他努力,特别是2008年2月设立了打击贩运工作队,但是感到遗憾的是,工作队中没有打击贩运的非政府组织代表,非政府组织在查验贩运受害者身份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正式承认。委员会对在调查和起诉贩运者时不与警方合作的贩运受害者得不到所谓B-9法规保护的规定也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这项规定的实施严重损害荷兰政府联系和支援贩运受害者、向其提供适当帮助的能力。委员会也对贩运受害妇女继续被关押在外国人拘留中心表示严重关切。

29.委员会敦请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立即不拖延地通过一项对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进行刑事定罪的立法。委员会呼吁荷兰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纳入2008年设立的工作队,确保它们充分参与。委员会还呼吁荷兰让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加入进来,以改进对贩运受害者的身份查验工作,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将被贩运妇女关押在移民拘留所或进行其他形式拘留。委员会还敦请荷兰履行义务,向所有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而无论他们是否愿意或有能力在法律诉讼中提供合作。

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荷兰有关卖淫的新法案对妓女登记作出强制性规定,这可能导致大多数妓女的营生成为非法。妓女中有来自第三国的移徙妇女,她们不可能参加登记。委员会由此而担心,此项法律非但不能改善妓女的境况,反而有损于打击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努力,并且由于如此而造成无法或不愿意登记的妓女工作条件恶化和更受社会排斥,而加重了她们的脆弱性。委员会对于此项新立法也可能严重损害已登记的妓女的隐私和人身安全表示关切。

31.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新法通过前,与有关团体和相关组织协商,从尊重隐私等观点出发,对新法进行一次认真的风险评估。委员会还呼吁荷兰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加全面和具体资料,说明为改善妓女的工作条件以及为加强她们的自主权、隐私和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维持对退出方案供资的同时,拨出充足资金用于妓女赋权。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2.委员会对于阿鲁巴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三分之一的部长由妇女担任,但是,对议会和岛务委员会妇女人数明显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荷兰议会和政府中拥有强大的代表权,但是对市议会、地方和省政府以及特别是外交事务和防务部门高级别职务中妇女任职人数极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仍未打算在政治生活中采用旨在实现性别均衡的配额感到遗憾。

33.委员会敦请阿鲁巴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政治代表性和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各方政府加紧努力,实现民选机构的平等代表权,并为此目的,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采用配额、制定数字目标和可衡量指标,旨在增加妇女对各级政治和公共决策的参与,包括增加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参与,以及扩大妇女在外交事务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权。

教育

34.尽管荷兰已采取措施,委员会仍注意到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方面的隔离现象和陈规定型的教育选择仍顽固存在。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大学持续存在有利于男子的任用做法,尽管不乏有合格和合适的妇女候选人,但是所制定的女教授任用指标远远低于欧洲联盟规定的25%的标准。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终身学习的概念狭窄,教育重点往往着眼于劳动力市场,从而将无工作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排除在外。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全面措施使妇女的学术及专业选择多元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监测妇女在教育系统的职业发展,以确保平等机会,并防止妇女受到隐性的或非直接歧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以欧洲联盟订立的目标为准则,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敦请荷兰在各级学校系统中,包括在终身学习政策中进一步纳入两性平等观点,并确保每个妇女在其整个人生中都享有平等机会。

就业和赋予经济权力

36.委员会注意到,荷兰为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和便利于兼顾家庭生活和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是,对在消除结构性不平等方面进展甚微及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继续处于严重劣势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经济上独立的妇女人数很少,而且政府已停止制定这方面的具体指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动力市场顽固存在纵横向隔离,妇女集中在低薪服务部门,而却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委员会还关切以下现象:妇女失业率较高(尤其是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消除公私营部门男女薪酬的重大差别(分别为12%和23%),以及非自愿性临时工和非全时工仍然是以妇女为主。在这方面,委员会对荷兰政府过于强调非全时工是妇女自己的选择表示关切。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确保妇女与男人在劳动力市场有平等机会,包括通过利用定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向劳动监察员提供在劳动力市场监督和实施反歧视立法所必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呼吁政府利用特别措施,贯彻为妇女制定的各项政策,以遏制妇女的失业率,为妇女延长工时创造更多机会,让妇女有机会获得全时工作,并加强政府为促进妇女进入经济增长部门而制定的措施。委员会还敦请荷兰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加速消除对妇女的薪酬歧视,包括进行职类评价、收集数据、组织全国同工同酬活动,更大力协助社会伙伴进行工资集体商议,特别是决定以妇女为主的部门的工资结构。委员会还建议荷兰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有关这些措施的结果的资料,以及有关妇女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包括在工资方面受到歧视的案例数据及劳动监察员处理性骚扰案的资料,并概要说明妇女从有酬就业、社会保障补贴和养恤金中所得收入的发展情况。

38.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荷兰有数十万在私人家庭中帮佣的家庭佣工,或得到公共家庭护理计划资助的家庭护工,其中95%是妇女,她们的社会权利有限,领取社会保障补贴、失业福利金、残疾福利金和养恤金的机会有限。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使家庭女佣充分享有全部社会权利,并确保她们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工福利不会遭剥夺。

寻求庇护和避难的妇女

40.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2000年《外国人法》规定的目前的48小时加速庇护程序以及8天延长期,使妇女处于高风险中,她们如果不立即报告所遭受的暴力或性迫害,就很可能被驱回。委员会更感到关切的是,加速程序下的呼吁没有暂停效力,申请人无权居留在接待点,必须离开该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荷兰司法部副部长以人道主义为由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发放临时居留证,但仍未承认家庭暴力是寻求庇护的一个正式理由。

41.委员会认为,即使按照荷兰的设想延长到8天,为时过短的加速庇护程序仍然不适于弱势群体,包括暴力的受害妇女和孤身儿童,因此敦促缔约国在程序中增加一种可能,就是让暴力的受害妇女和孤身未成年人充分解释她们的要求,并于其后提交关于其状况的证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对案件进行审核的整个期间、包括上诉阶段,为寻求庇护者提供适当的住所。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根据难民署关于与性别有关的迫害以及欧洲联盟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2004/83/EC号指示,承认家庭暴力和与性别有关的迫害是可以寻求庇护的理由。

移民、移徙者和少数群体妇女

42.委员会注意到荷兰已经采取措施,以便使移民、移徙者、黑人、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更好地融入荷兰社会,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群体在教育、保健、就业、以及社会和政治参与方面仍然面临着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对家庭在荷兰团聚的正式要求、即融合测试以及最低收入要求再次表示关切,这些要求仅针对特定国籍的人实行,不成比例地影响到移徙妇女。委员会还注意到,对组成家庭和没有在庇护获批后三个月内申请家庭团聚的难民的家庭成员提出了类似要求。

43.委员会敦促荷兰加紧努力,消除对移民、移徙者、黑人、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的歧视。它鼓励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进一步增强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提高她们对现有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的了解,确保得到保护不会受害。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就对移民、移徙者和少数群体妇女的歧视进行定期的全面研究,并收集其就业、教育和保健情况的统计数字,在下次报告中加以报告。委员会敦促荷兰撤销对组成家庭和家庭团聚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因为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

弱势的妇女群体

4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三个国家的报告中缺乏有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全面信息和统计数据。委员会对荷兰贫穷妇女人数日增、老年妇女和单身母亲贫困和孤立程度加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保障改革对生活条件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用于老年妇女的保健系统遭削减的后果。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各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族裔分列的有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数据和信息。委员会呼吁荷兰密切监测妇女的贫穷范围以及相关的风险,在减贫计划中纳入以妇女为对象的具体措施,并制订专门针对妇女、包括离婚妇女的预防贫穷方案。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荷兰对其社会部门的法律和政策以及保健预算的削减进行性别评估,同时特别注意老年妇女、单身母亲和残疾妇女。

健康

4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2009-2010年国家报告将专门说明有关少数族裔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健康情况,同时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在荷兰,寻求庇护的妇女的孕产妇死亡风险比荷兰本国妇女高四倍,而无证件的女移民在取得她们正式有权获得的保健服务方面面临很大困难,主要原因是缺乏应提供给她们的适当信息。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面临特殊的健康问题,尤其是变性的妇女必须接受强制性绝育手术,出生证才能改变,而且手术置入乳房不能从医疗保险公司得到报销。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在斯希普霍尔国家机场100%的毒品管制点被怀疑贩毒、但不能进行身体扫描的孕妇可能被拘留较长时间。

47.委员会敦促荷兰依照《公约》和第24号一般性建议规定的义务,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对少数族裔妇女健康状况的研究结果。同时,委员会敦促荷兰立即采取措施,降低寻求庇护妇女的孕产妇死亡率,向无证件妇女提供信息,说明她们的权利,并提供务实的信息,说明她们可如何获得保健服务。委员会大力支持荷兰打算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健康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并修订规定变性妇女必须绝育的法律。委员会请荷兰重新考虑变性妇女置入乳房不能报销的立场。委员会敦促荷兰对被怀疑贩毒的孕妇用超声波来替代身体扫描。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者强化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将有关信息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千年发展目标

49.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将有关信息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会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更易于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为此,委员会鼓励荷兰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并且重新考虑它不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的立场。

传播结论意见

51.委员会要求在荷兰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在这方面仍需采取哪些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的传播,尤其是对妇女和人权组织的传播。

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8段(关于贩运)和第37段(关于就业和赋予经济权力)所列建议而已经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日期

53.委员会请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中所述的关切事宜作出回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荷兰王国各地的情况以一份单一的合并报告形式提交其第六次报告。

声明

54.专家Gabr女士、Zerdani女士和Begum女士表示:明白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5号决议通过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仅承认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

55.结论意见中无论何时提到以性取向为由的歧视,这段话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