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荷兰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6年11月10日召开第1457和1458次会议(见CEDAW/C/SR.1457和1458),审议了荷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LD/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LD/Q/6,荷兰的答复载于CEDAW/C/NLD/Q/6/Add.1。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也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的口头说明和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由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长杰特·布塞梅克率领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阿鲁巴教育、家庭政策和终身学习部长,以及以下部委和组织的代表: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荷兰内政与王国关系部、荷兰安全和司法部、荷兰卫生、福利和体育部、阿鲁巴教育、家庭政策和终身学习部、阿鲁巴外交部、库拉索一般事务和外交关系部、库拉索教育、科学、文化和体育部、库拉索社会发展、劳动和福利部、圣马丁公共卫生、社会发展和劳动部、 圣马丁外交部、外交部、荷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常驻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NLD/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下述法规:

(a)2015年新的《圣马丁刑法典》,它扩大了“家庭虐待受害者”的定义,包括伴侣和同伴;

(b)2013年《强制举报守则(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法》;

(c)2012年新的《阿鲁巴刑法典》,特别对跟踪做出了规定;

(d)《一般平等待遇法修正案》,2011年生效;

(e)2010年《库拉索民法典》第1卷修正案,使父母可以决定其子女的姓氏。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政策框架,以便加速消除歧视妇女现象,促进性别平等,比如通过下述方案计划:

(a)2016年《国家消除歧视行动方案》;

(b)2014年《关于劳动力市场歧视的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在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的时期里,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下述国际和区域条约:

(a)201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b)2015年,《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c)2010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还欢迎,在第六次定期报告审议之后,政府计划与非政府组织协作,2017年2月组织一次会议,讨论落实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C. 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请构成荷兰王国的四个国家即荷兰、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的议会,根据其任务规定,从目前到《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法律地位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解释,虽然所有条约规定在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宪法》第93条规定,只有自动执行的条约条款才会发表后即具有约束力,从而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适用。此外,《宪法》第94条还规定,已在缔约国境内生效的法定条例,如果其适用与此类条约规定冲突,则不得适用。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93条规定被认为具有直接效力的条约规定可以由个人直接援引,但没有直接效力的规定则不可加以援引。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关切(CEDAW/C/NLD/CO/5,第12段),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某些被认为在缔约国不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尚未载入国内法。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LD/CO/5,第13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毫不迟延地将《公约》那些被认为不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载入国内法,并规定针对指控侵犯《公约》保障个人享有的任何权利的行为采取国内补救措施。

《公约》的执行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修正《王国宪章》之后着手宪法重组,根据新的结构,库拉索和圣巴丁在王国内获得了与阿鲁巴教类似的国家地位。因此,重组后,缔约国由四个国家组成:荷兰、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其他三个群岛博纳尔、圣俄斯塔休斯、萨巴,如今组成了“加勒比荷兰”,均享有市政地位。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LD/CO/5,第14段),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努力消除差距,但执行《公约》规定的差距在四个国家里仍然存在,因为缔约国的政策规定,执行《公约》乃是每个领土的责任。

12.忆及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LD/CO/5,第15段)和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尽管缔约国有其国内治理安排,但授权并不解除缔约国依《公约》承担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协调机制,以确保在其所有国家和公共实体中协调一致执行《公约》规定。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在第36/2012号来文中提出的建议,发现缔约国违犯了《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b)项。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人之一在缔约国启动诉讼,一家地方法院确定《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具有直接效力,缔约国违犯了《公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和雇员保障代理人已经就此项裁决提出上诉。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遵守委员会的决定严重妨碍了妇女获得司法救助,而且如此拒不执行迫使妇女除了要先满足用尽国内救济方法然后把案件提交给委员会,还得提起法律诉讼,以便强制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14.根据关于妇女司法救助的第 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在第36/2012号来文的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迟延地执行其中所载的建议,采取具体措施为所有相关妇女提供有效救济。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各个实体彼此协调,在妇女权利领域促进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采取执行《公约》规定的统一战略或政策,且多数政策都不带性别色彩;

(b)阿鲁巴推行综合性别平等主流化没有最后期限;

(c)库拉索没有开展过性别影响评估或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分析;

(d)圣马丁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的协调、管理不够清楚、一致。

16.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LD/CO/5,第1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拟订并通过一项执行《公约》规定的综合统一的国家政策或战略,强化市政等级别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执行工作,确保所有相关政府机构的执行工作都得到适当的指导和支助,包括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继续加强有效协调,确保明确一致地管理各级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c)确保人权影响评估结果易于查阅,确保守约行为核查透明;

(d)确保阿鲁巴目前正在编制的国家综合性别平等政策包括性别平等主流化,对所有法律和政策进行全面性别影响评估;

(e)在库拉索开展性别影响评估,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并建立监测机构,以全面定期评估进度和评价此类工作的影响;

(f)确保圣马丁社会发展部和社区发展、家庭和人道主义事务部等有关机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的协调管理明确、一致。

17.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可能把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体制供资改为项目补贴的潜在消极影响,这削弱了妇女非政府组织,包括黑人和移民妇女的组织。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从事妇女权利领域工作的组织、包括黑人和移民妇女组织的供资保持不断,使它们能够以有效的方式协助继续执行《公约》。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13年通过了《民法典》第2卷修正案,其中规定大公司管理层和监理会的妇女占比30%的最低目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公约》所涵盖其他领域的男女事实平等,特别是教育和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平等。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不足的各个领域,如公共行政部门、私营部门、私营公司和学术机构等的决策职位,更多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法定配额。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此类措施应当包括具体的目标和时限,以便确保在妇女处于劣势或代表不足的所有《公约》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如残割女性生殖器和以所谓名誉之名实施的犯罪,通过《强制婚姻(反措施)法》,该法于2015年12月生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男女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在缔约国持续存在;

(b)媒体和广告部门继续传达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化的形象,媒体自我管理,包括广告守则基金会,都没有充分解决这个问题;

(c)在缔约国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仇恨言论直指穆斯林、移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d)妇女和女童依然有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强迫婚姻及以所谓名誉之名实施的犯罪的风险;

(e)对双性儿童实施医学上不可逆的性别派定手术及其治疗。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战略消除关于男女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应当包括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的监测机制,设计补救行动;

(b)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修正《媒体法》,以便把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视为歧视;

(c)加紧与有关行为体的接触,拨出资源资助开展有效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媒体和广告对妇女做非陈规定型的正面描述,研究媒体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主义描述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它们加剧缔约国中侵害妇女性别暴力行为的程度;

(d)加紧努力消除针对穆斯林妇女、移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她们在缔约国里是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的对象;

(e)继续消除有害做法,特别是强迫婚姻、名誉残割女性生殖器及以所谓名誉之名实施的犯罪,系统收集这些有害做法的分类数据;

(f)制订并实施一项基于权利的双性儿童保健协议,确保把所有备选方案都正确告诉儿童及其父母,让儿童最大程度地参与医疗干预决策,充分尊重他们的选择。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2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解决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努力,比如2015年通过了扩大社会支助概念以包括家庭环境中安全的《社会支助法》(2015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

(a)遭受家庭暴力,特别是伴侣暴力的妇女人数众多;

(b)遭受过家庭驱逐令驱逐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再犯率达到29%,其中24.6%的案件被认为很严重,5.8%的被认为极其严重;

(c)尽管通常与贫穷和住房问题相关的家庭暴力盛行,却缺乏关于博纳尔、圣俄斯塔休斯、萨巴各市镇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数据;

(d)缺乏关于扩大2015年《社会支助法》以包括家庭环境中安全的影响和把虐待儿童与家庭暴力服务合并的数据;

(e)缺乏改变方法之后为拥有处理性别暴力的性别中立警察部门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的信息;

(f)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女双性人的仇恨罪的报告。

24.根据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打击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确保检察官和警方为了查明、调查、起诉性别暴力案件而受到适当培训;

(b)确保有效执行“家庭驱逐令”和监测,以便消除再犯现象,因为再犯常常导致严重的性别暴力;

(c)系统收集关于各种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数据,按年龄、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保护措施、起诉及对施暴者实施的制裁分类,特别是在博纳尔、圣俄斯塔休斯和萨巴的各市镇;

(d)评价市镇当局在把禁止虐待儿童与家庭暴力服务合并之后提供收容服务并对之进行管理的情况,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关于这些变革影响的材料;

(e)修订关于家庭暴力的政策,以便用性别敏感的办法取代性别中立的办法,重点查明家庭暴力的性别方面;

(f)加紧努力惩治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双性人的仇恨罪。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但受害者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不再迟延地确保为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贩卖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欣见,部分是因为起用了专业检察官和刑事侦察员,人口贩卖案件起诉剧增。委员会还欢迎这一事实,即缔约国自2013年1月以来,所有人口贩卖案件都有专业法官听审,以使他们能够积累其关于贩运的专门知识。不过,委员会关切为了性剥削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盛行,关切缔约国的重点是偷运人口而不是贩运人口。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现行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人,在早期阶段查明、保护和援助受害者。

29.委员会注意到卖淫在缔约国是合法的。但关切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现有支持希望弃淫从良妇女的方案和旨在起诉剥削卖淫妇女和女童的所谓“情哥”的具体政策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阿鲁巴原计划开展的卖淫妇女调查尚未进行。委员会注意到,卖淫管理和打击色情行业虐待行为的法案删除了关于卖淫妇女强制登记注册和客户核查登记的义务的规定,该法案已经由众议院通过,现在正等待参议院审批。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下次定期报告提供材料,介绍针对希望弃淫从良妇女的具体方案,包括提供其他创收机会;并采取适当步骤,包括起诉,惩治所谓“情哥”对妇女和女童的剥削;

(b)对阿鲁巴卖淫妇女进行研究,制订旨在打击剥削卖淫的适当对策和针对希望弃淫从良妇女的方案;

(c)确保在通过卖淫管理和打击色情行业虐待行为的法案之后,密切监测各市政当局,确保它们不从事卖淫妇女非法登记。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比如制订一项行动计划,力求实现妇女在高级公务员中的代表至少占30%。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已经实现妇女在参议两院和部委级别的代表占至少30%。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女市长、女教授、女高级外交官人数很少;

(b)库拉索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高级职的代表人数不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进一步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人数,尤其是地方政府、学术机构、外交部门的代表人数;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的第 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在库拉索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妇女充分、平等参与民选机构和指定机构,包括担任决策职位。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教育质量普遍很高,也欢迎缔约国为进一步改善妇女和女童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而采取的系列措施。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教育领域,特别是职业境况和高等教育领域仍然存在隔离,女童和妇女在高级中等通识教育和大学前教育层次攻读传统上男生主导的课目的人数仍然不足;

(b)缺乏针对中等应用型教育和高等教育怀孕学生的措施,2015年实施《工作和安全法》,对持有临时工作合同且怀孕或休育儿假的研究人员产生消极影响,造成教育中断,损害了女生的学习生涯前景,使学术研究领域损失了从事可能造福社会的人才;

(c)在阿鲁巴,每升级一次,15岁以上女童的在学人数都会减少;

(d)在库拉索,尽管库拉索大学妇女和女孩是男子和男孩的一倍,但妇女和女孩仍然集中在传统学习领域里。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化战略,消除可能妨碍女孩报名就读科学、技术、信息、数学等传统男性主导研究领域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b)探讨教育机构缺乏目标针对怀孕学生的政策问题,评估具体实施《2015年工作和安全法》之类的法规对持有临时工作合同、怀孕或休育儿假的研究人员的影响,以改善妇女完成学位课程、追求研究生涯的条件,确保大学把妇女留在研究领域;

(c)在阿鲁巴推出旨在确保学校留住女孩的议案,包括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

(d)在库拉索采取补救行动,鼓励妇女和女孩进入库拉索大学传统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奖学金和非陈规定型观念的职业咨询。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通过《弹性工作安排法》,该法于2016年1月生效,并欢迎通过一项《关于劳动力市场歧视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纵横职业隔离依然存在,妇女依然集中在非全时工作中,主要是因为育儿责任,它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生产了不利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部分是由于有较多的妇女从事非全时工作,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

(b)尽管男子享受育儿假的天数增加了,但妇女每周休育儿假的小时数仍然比男子多;

(c)尽管托儿服务的供资增加了,但托儿设施的使用却减少了;

(d)没有向委员会提供材料说明移民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情况,说明常常工作小时更多的少数民族妇女遭受劳动剥削的情况;

(e)据荷兰人权学会,因妊娠而遭受歧视的妇女人数众多,性骚扰案件举报不足;

(f)可能面临交叉歧视的少数民族妇女的处境和阿鲁巴、库拉索、圣马丁妇女的脆弱处境;

(g)由于目前生效的《家政服务条例》规定,家政女工仍然没有享受到充分的社会和劳动保护。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保障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机会,为妇女创造更多获得全时就业的机会,消除托儿服务使用下降的根本原因;

(b)增加激励男子行使育儿假权利的措施,制订旨在鼓励男女共同分担育儿责任的方案;

(c)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关于移民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情况的材料,定期监测、调查且适当惩治剥削劳工的做法;

(d)加紧努力调查、起诉、制裁涉及妊娠歧视的所报案件,包括性骚扰案件;

(e)推出政策和暂行特别措施,整治少数民族妇女和阿鲁巴、库拉索、圣马丁妇女面临的交叉歧视;

(f)修订《家政服务条例》,以确保家政女工充分得到社会、劳动保护,审议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卫生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医生、保险公司等利益攸关方以性别第三保健的必要性的认识;制订一项战略计划,以推出一项得到广泛支持的保健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材料,说明分配给这项方案的人力、技术、财力资源,交叉式歧视是否受到了特别注意。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米索前列醇之类的月经调节药物,按照全科医生的处方在药店仍然买不到;

(b)在圣马丁,堕胎是非法的,《刑法典》将任何提供堕胎相关信息或服务的人视为罪犯;

(c)在库拉索,避孕药具不在健康保险之列,虽然以可承受的价格可以从政府支持的非政府组织手中购买,但只有为数有限的妇女使用现代避孕药具;

(d)在库拉索的某些地方,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特殊护理的专家不足,尽管有抗逆病毒药品供应,却很难获得,且价格比国际推荐价格高16倍;

(e)阿鲁巴艾滋病毒发病率不断增加。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下次定期报告提供材料,介绍旨在推出一项得到广泛支持的保健方的战略计划,特别说明分配给这项方案的人力、技术、财力资源,交叉式歧视是否受到了特别注意;

(b)确保米索前列醇之类的月经调节药物在药店随时供应;

(c)修正《圣马丁刑法典》有关规定,以便把强奸、乱伦、孕妇身心健康或生命遭遇风险、胎儿严重受损等情况下终止妊娠合法化,也不把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定为犯罪;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因上述理由,确保公共卫生、社会发展和劳动部正在最终敲定的性和生殖健康新政策保证医学上安全的合法现代堕胎方法的可用性与可获得性;

(d)实施方案,包括提高认识方案,促进库拉索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包括妇女和少女使用,排除获取现代避孕药具的障碍;

(e)采取适当步骤,包括征聘和培训医务专业人员,以确保在库拉索各地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特殊保健服务,消除妨碍获取抗逆病毒药物的障碍,包括通过降低此类药物的价格;

(f)分析阿鲁巴艾滋病毒发病率增加的根本原因,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这些原因,包括实施预防、倡导妇女和女童使用现代避孕药具的提高认识方案。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儿童陷入贫穷的风险比男子大,妇女积累的养恤福利也少于男子,导致老年妇女贫穷率较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提供了多数非正式护理工作,这妨碍了她们的经济独立。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融合移民妇女的努力,但移民妇女在各个领域面临着其他障碍,包括交叉式歧视。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老年妇女贫穷的根本原因,包括让妇女积累的养恤福利较少的种种因素,如妇女集中从事报酬低的非全时工作;

(b)采取性别敏感措施,确保妇女和女童在提供非正式护理方面不致负担过重;

(c)通过现行和针对移民妇女和移民家庭的妇女方案加紧努力,以打击对移民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欢迎通过《2015-2019年遏制人口下降行动计划》,它阐明了处理城市化不足地区区域人口下降的影响的战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把性别平等视角纳入这项《行动计划》,伴随人口下降而来的是交通和社会服务的减少,对妇女影响特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库拉索妇女,特别是所挣工资不高的妇女,在获取公共交通和其他服务方面面临着重重困难。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把性别平等视角纳入《2015-2019年遏制人口下降行动计划》,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介绍农村妇女和生活在城市化不足地区的妇女的总体情况,重点介绍人口持续下降对妇女获得公共交通、就业、保健及其他基本服务的影响。缔约国还应当提供材料介绍为解决库拉索低工资妇女获得公共交通和其他服务机会有限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处理其婚姻囚禁现象的努力。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法官在裁决子女监护权之前是否系统评估了家庭暴力情况;

(b)没有资料介绍在离婚财产分配案中,法官是否考虑了配偶双方挣钱潜力和人力资本的不同,是否述及劳动力市场现存性别隔离、性别工资差异及妇女在托儿等无偿工作中所占份额特别大所致配偶双方性别经济差别问题;

(c)家庭团聚规定的公民融入考试更严格,结果受教育不多的妇女都无法通过;

(d)没有资料介绍为了强制执行禁止婚姻囚禁的法律,法官是否受过培训,如果一方配偶“在离婚时错误拒绝合作”就处以罚款。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法官培训等确保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裁决考虑到家庭环境中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提高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对儿童发展的消极影响的认识;

(b)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就离婚对配偶双方的经济影响展开研究,特别注意配偶双方挣钱潜力和人力资本的差异,劳动力市场现存性别隔离、性别工资差异及妇女的无偿工作所占份额特别大所致配偶双方性别经济差别问题,以及法官在裁决中是否考虑到了这些因素;

(c)修订公民融入考试,以确保它不妨碍受教育不多的妇女与家人重聚;

(d)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与培训,以消除这种现象。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4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妇女、和平与安全领域做了值得称道的努力:如通过了《2016-2019年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从事负责受冲突影响国家重建的任务,在预防和化解许多区域冲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批准武器出口许可证之前开展了人权影响评估,包括妇女权利影响评估,但关切地注意到此类评估没有容许公共仔细审查。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先全面而透明地评估武器出口对妇女权利的影响,然后再批准出口许可证,特别是出口给武器可能直接或间接用来侵犯妇女、女童权利的国家;

(b)确保经济复苏战略和方案促进性别平等,并让妇女参与设计这些战略与方案;

(c)支持妇女化解冲突的正式和非正式努力,为正在摆脱冲突的国家解决冲突的进程提供技术支持,以推动妇女有效参与。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落实《公约》的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8.委员会要求,根据《公约》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地方)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它们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会促进妇女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议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2(b)和(c)、24(c)、36(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52.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11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如有迟延,报告应当涵盖到其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