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活动通过婚姻进行,豪萨语称之为Wahaya。女童被抢走,永远离开亲人,并被迫嫁人,被用来传宗接代。陪嫁财产无一例外地被卖主占为己有,且这样的婚姻往往是独断专行的。这种方式在塔瓦(Tahoua)、伊莱拉(Illéla),凯塔(Keïta)和马杜阿(Madaoua)还在使用。

Boubé Saley Bali,《尼日尔的奴隶制》,Haské出版社,1998年3月20日,第5页。

贩卖平民妇女

目前,尼日利亚同我国之间可能存在贩卖平民妇女的现象。这似乎是为了满足一些男子履行宗教义务的需求:男子须同1名第4等级的奴隶结婚后,方可同其他妇女结婚。尼日利亚当局已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此类可耻交易。

Haské出版社,1998年4月16日,第3页。

尼日尔奴隶制的形式与体制

在现实中,尼日尔奴隶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为松加-扎尔马(songhay-zarma)人当中存在的被动奴隶制。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剥削,奴隶们在奴隶主的土地之外有权拥有私人地产。只是面对种种偏见和与更高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更好的人结婚的观念,他们成为受害者,因为奴隶的后代同自由身份妇女结婚尚未提上日程。他们承袭着祖先从事的织布工人、铁匠、乐师和陶器工人等行业。

在图阿雷格人(touareg)、图布人(toubous)和朴拉人(peulh)当中,古奴隶制依然存在。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前者对后者直接剥削的基础之上。奴隶忍受痛苦、折磨和歧视,被当作牲口使唤,没有报酬,被随意买卖,或作为结婚礼物出赠。

当奴隶离开奴隶主自由开采土地,经商,或进入政府部门工作时,就服从于susey(tamajaq)的管理。收获完毕,奴隶主在他们视为奴隶的人当中巡视以收回“直接监督下的空缺权”。如奴隶死亡,依然由奴隶主剥夺其一切财产,而不顾其遗孀和孤儿。

Boubé Saley Bali,《尼日尔的奴隶制》,Haské出版社,1998年3月20日,第5页。

总体而言,奴隶制关系到妇女、男子和儿童。这种野蛮行径在尼日尔也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布50年之后,在尼日尔依然大行其道。克洛德·塞吉(Claude Segui)认为:人口的买卖就“像买卖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奴隶制在阿扎瓦克(Azawak)、泰拉(Téra)区、塔格扎尔(Taggazar)、达梅尔古(Damergou)、塔瓦(Tahoua)和多索(Dosso)市依然存在。除豪萨(Hausa)族以外,“奴隶制在几乎所有其他种族都十分盛行,特别是图阿雷格族、阿拉伯族和游牧的朴拉族(Peulh)。

尽管尚未通过任何法律条款和规章制度对此加以制止,但非政府组织和各协会,如非政府组织反对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斗争、尼日尔女法官协会、尼日尔人权保障协会、农村一体化和传播法律网络都采取了宣传行动。

女法官协会在尼亚美(Niamey)拥有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尼日尔人权保障协会在多索(Dosso)、尼亚美(Niamey)、塔瓦(Tahoua)和蒂拉贝尔(Tillabéry)设立了四家法律咨询处。

农村一体化和传播法律网络也在马拉迪(Maradi)省的达科罗(Dakoro)、多索(Dosso)省的格亚(Gaya)和蒂拉贝尔(Tillabéry)省的泰拉(Téra)设立了三家法律咨询处。

这些机构的设立帮助妇女寻求援助和支持。

最后还要说明某些人为了获取微小的利益,特别是在结婚和受洗仪式时,而接受奴隶身份。

4 .2. 卖淫行为

卖淫行为在尼日尔不属违法行为,但立法者制定了法律机制,对任何鼓励卖淫,或从妇女卖淫中牟取利益者予以惩罚。

唆使、促成未满21岁的年轻人从事放荡行为,并为其提供便利者,同样受到惩罚。

同时,严禁聘用妇女出售伤风败俗的书籍、印刷品、招贴、雕刻、绘画、标志或图片。

严禁雇佣妇女在晚上8时以后在商店或店铺外面进行货架工作。

最后,严禁让未成年女学徒在男师傅配偶或其他成年女性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留宿(《劳动法典》的规定)。

第五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地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5 .1. 参与选举活动和妇女进入不同职位的被选资格

《宪法》第7.2条规定:“选举之日年满18周岁的尼日尔公民,不分性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者,都有选举权……”《宪法》第8条规定:“尼日尔共和国为法治国家,保障不分性别和社会、种族、宗教出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需要说明的是,就选举权而言,《尼日尔宪法》条款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此外,尼日尔所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

根据《选举法典》,符合选举和被选举条件的尼日尔公民,不分男女,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在现实中,该《法典》的实施由于对妇女的种种限制而受到制约。这并非由于缺乏平等的条款,而在于沉重的社会负担。事实上,在某些地区,幽禁妇女的现象成为妇女行使选举权的制约。此外,男子由于占有优势地位,常常迫使妇女签署选举委托书,影响妇女行使选举权。

在妇女进入不同政治岗位的被选举权方面,全国女部长和女国会议员网委员会制订了2000-2001年行动计划。该计划将动员妇女和各政党最大限度地增加妇女在议会选举候选人名单中的人数作为紧急行动内容。

该委员会在最近的一次选举运动(1999年)中,在全国范围开展动员工作。

诚然,目前的成绩尚未达到期望水平,但继续开展此类活动将真正提高妇女与男子们的觉悟。

5 . 2 . 参与国家政策的制订和执行

5.2.1. 妇女与政治

尼日尔妇女在政治舞台上并不活跃。独立时,成立于1961年的尼日尔妇女联盟的目标是团结广大妇女,使其认识到自身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并促使当局为其参与其中提供便利。

1975年,尼日尔妇女协会取代尼日尔妇女联盟。

表1: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席位

年度

议员人数

妇女议员人数

说明

1960-1974年

0

国民议会中无一名妇女议员

1974-1987年

-

5

国家发展协会(CND)在这一时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议会的作用

1987-1991年

83

5

第二共和国

1991-1993年

-

3

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在这一时期充当过渡时期的议会

1993-1996年

83

3

第三共和国

1996-1998年

83

1

第四共和国

1999年至今

83

1

第五共和国

表2:1958-2000年妇女在政府部门中的席位

年度/体制

政府人数

部长平均人数,包括总理职务

妇女人数

1958年

1

12

0

1960-1974年

第一共和国

7

14

0

1974-1987年

第一个军事体制时期

16

25

0

1987-1989年

第二个军事体制时期

3

25

1

1989-1990年

第二共和国

3

25

2

1990-1993年

第一个过渡时期(非军事)

3

22

2

1993-1996年

第三共和国

4

25

5

1996-1997年

第二个过渡时期(军事)

4

20

4

1997-1999年

第四共和国

3

25

4

1999年4月-12月

第三个过渡时期(军事)

1

24

2

2000年1月

第五共和国

1

24

2

资料来源:国家档案局。

1958-1986年,无一名尼日尔妇女担任过部长职务。

1987年第二个军事体制时期任命第一位女部长。

民主进程开始不久,妇女担任政治职务的情况稍有改善(政府和议会中各有5名妇女),后又逐步减少。1991-1993年,有2名妇女担任过部长职务,高等议会中每15名成员中有3名妇女,1名妇女担任过市长,还有1名被任命为凯塔(Keita)区区长,但由于传统酋长管辖区的否决而未能任职。自第三共和国第一届政府开始,政府中有5名妇女官员,国民议会中有3名女议员。1994年国民议会解散后的过渡政府中有3名妇女。1995年1月至1996年1月,2名妇女被任命为共治政府的部长,同一时期,3名妇女被选为国民议会的议员。1996-1997年,第四共和国第一届政府共有4名女部长,其中一名为国务部长。成立于1997年12月1日的第四共和国第三届政府中有3名妇女,其中一名为国务部长。同一时期,只有1名妇女被选入国民议会。

过渡政府(1999年)中共有2名妇女官员,但妇女第一次担任重要的部长,即外交部长职务。

1999年选举之后,国民议会中只有1名妇女,2名妇女进入第五共和国第一届政府任职。

妇女在各政党中占有众多席位,但她们无法进入政党的领导层,也无权参与决策。妇女通常成为男人们追求权利的跳板。

5.2. 2 . 妇女与政府管理

在国家行政机关、私人机构或公共辅助性机构中占据战略性职位的妇女人数远远低于1995年9月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共同确定的30%的额度。约43名妇女担任中央领导职务,3名妇女管理国营公司。

表3:2000年10月31日国家公务人员按照类别和性别的分布情况

性别

Al

A2

A3

Bl

B2

Cl

C2

Dl

D2

AUXI

共计

女性

309

665

432

1387

1409

3024

193

1125

303

1519

10366

男性

2142

2455

1845

5039

2354

6089

377

2260

1028

5607

29196

共计

2451

3120

2277

6426

3763

9113

570

3385

1331

7126

39562

资料来源:MT/MA/DG/MA/DIS表。

5.2. 3 . 司法和自由职业中的妇女

在司法界,共任命过21名女法官、3名女律师、5名女公证员、1名外省女执法官和1名征收办公室的主管税制专家。还有多名妇女成为学校和药店的所有人。

5.2. 4 . 政党中的妇女

各政治党派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开展各项活动。任何公民,不分男女,有建立政党的自由。但尼日尔现有的24个政党中,没有一个政党由女性建立或管理。女性在大多数政党中担任负责妇女事务或组织工作的职务。

但需要注意到的是,妇女在物资的调动和组织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妇女在多党制的建立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她们将不同政党合并在一起,并积极为其服务。在基层活动分子中,男女比例平分天下。

总体而言,妇女在决策机构中的席位还十分有限,但执行法律规定的配额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善这一状况。

5.2. 5 . 妇女与非政府组织

在1984年3月1日颁布的第84-06号法律之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的数量不断增加,形式呈现多样化。该法令涉及协会制度,是关于该问题的一部内容自由宽松的法律文件。

但非政府组织和各协会中的绝大多数成立于1990年以后。在此之前,只有一个协会,即尼日尔妇女协会存在。此后出现了尼日尔妇女民主联盟,及众多其他协会和非政府组织。

很难提供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准确数字,甚至管理监督该计划的部长也无法提供这一数字。

非政府组织和各协会的涌现已促使妇女切实认识自身角色,成为社会动员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六章:妇女与国际参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在尼日尔,虽然在外交活动以及国际组织中妇女代表的人数有限,但是她们同男子一样享有担任代表职务的权利;如下列数字所示:

6.1. 外交事务中的妇女代表

妇女在外交事务中担任的领导岗位情况:9人中仅有3名为女性。

6 .2. 国际组织中的妇女参与

在尼日尔没有任何一条规定限制妇女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因此,尼日尔妇女积极参加各种不同的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议的工作,尤其是关于妇女问题的会议。

同时,尼日尔妇女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及联合国机构或非洲次区域性组织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国际会议和次区域性会议。这些会议主要有:

联合国大会,其中第四十三届关于北京十五会议的17名尼日尔代表中,大部分妇女代表国家或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社团组织)出席会议;

1990和1994年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CNUCED)关于提高不发达国家妇女地位问题的会议;

1992年关于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地位问题的日内瓦世界首脑会议;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问题会议;

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虽然妇女能够参与这些会议的工作,但她们很少能加入到国际组织内部。

事实上,即使妇女能够在这些组织中行使一定的职能,但是她们担任领导岗位的人数却非常少。我们可以举例说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中只有一名尼日尔妇女代表担任下属地区的领导职务。

限制妇女进入国际组织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教育程度低以及社会文化的压力(假如丈夫居住在尼日尔,他们常常会阻止妻子到国际组织中工作)。

第七章:国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9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7.1. 《尼日尔国籍法》概述

独立后的尼日尔应当有一部自己的国籍法。因此国家于1961年7月12日通过了一部关于尼日尔国籍的法律。1962年5月28日颁布的另一部执行法令使该法律趋于完善。

这两部法律文书的本质都体现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因此,取得尼日尔国籍的途径很方便:

妇女可以通过婚姻的形式自动加入尼日尔国籍,不用事先申请。至少在本国法律不允许因为婚姻保留原国籍的情况下,可以这样入籍。

通过归化入籍的方式取得尼日尔国籍的限制条件很少。但是这种自由政策只能在尼日尔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当本国利益得到满足时,这些法律条文才能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关于归化入籍的问题也是同样情况。当国家独立后,这种简便的入籍方式可以为促进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人道主义手段。但是在这种必要性还未完全体现出来时,通过归化方式取得尼日尔国籍的规定却遭到了限制。这就是1973年2月27日颁布的第73-10号法律规定的内容。

这次部分改革的措施随后就被1984年8月23日关于《尼日尔国籍法》的第84-33号法令所替代,后者则是全面的改革,是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该法律的特点就是男子或妇女传给子女国籍的问题上体现的不平等。例如法令第11条规定如果母亲具有尼日尔国籍,而子女出生在外国,则必须要证明其父亲具有尼日尔国籍。此外,第22条规定如果母亲具有尼日尔国籍,而父亲是外国国籍,则子女可以选择尼日尔国籍,但是如果父亲是尼日尔国籍,则子女自动加入尼日尔国籍。

这部歧视妇女的条文在1999年被修改(第11、20、21、23条)。由此,1999年6月14日颁布的法律第99-17号法令成为了今后关于尼日尔国籍问题的具有积极作用的法律条文。

7 .2. 尼日尔国籍的授予

7.2.1. 根据出生地原则

第99-17号法令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尼日尔国籍的授予制度要依据“属地原则”。

第8条第一行规定:“所有在尼日尔出生,并且其第一亲等直系尊亲属也在尼日尔出生的人具有尼日尔国籍”。

第10条第一行规定了“属地原则”中入籍的第二种情况:“父母身份不明,出生在尼日尔的孩子具有尼日尔国籍”。

要检验对尼日尔领土内因出生而加入尼日尔国籍的假设,可以参考第10条最后一行规定的与上述条款相似的条文:“在尼日尔发现的新生婴儿,在未取得相反的证据前,被视为在尼日尔出生”。

毫无疑问,因在尼日尔领土内出生而被授予尼日尔国籍的规定可避免在该国境内产生无国籍人的情况。

7.2.2. 根据血缘关系原则

第11条和第12条中对因血缘关系取得尼日尔国籍的情况做出了规定。

第99-17号法令第11条规定下述个人具有尼日尔国籍:

父亲或母亲为尼日尔公民的婚生子女具有尼日尔国籍;

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或母亲为尼日尔公民的非婚生子女具有尼日尔国籍;

这里对该条款做了新的诠释,此项改革的正确性在于它纠正了男子与妇女之间在传给后代国籍问题上的不平等。

旧的法律条款把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母亲为尼日尔公民的情况排除在外。新的改革措施则弥补了此项空白。

7 . 3 . 尼日尔国籍的取得

7.3.1. 婚姻关系

根据第99-17号法令,嫁给尼日尔男子的妇女被视为取得尼日尔国籍。

该项条文保障了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尼日尔国籍的外国妇女的地位。

该项条文对与外国男子通婚的尼日尔妇女的地位也做出了保障。如果尼日尔妇女不能取得丈夫的国籍,那么她可以保留自己的原国籍,即婚前的国籍。

7.3.2. 归化入籍

尼日尔对归化入籍条件的规定:

首先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其次需要对申请做出调查;

最后做出是否授予尼日尔国籍的决定。

7.3.3. 血缘关系

该种情况依据第20条和第22条的规定。

第20条(新)规定:“收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为尼日尔公民,被收养为合法子女的孩子则取得尼日尔国籍”。

根据第21条(新)规定:“只要其血缘关系的建立符合法律或习俗,自然具有尼日尔国籍:

1. 父亲或母亲为尼日尔公民的婚生或被认为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2. 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或母亲为尼日尔公民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

血缘关系的性质,婚生或非婚生,对取得尼日尔国籍无影响,只要父亲或母亲加入尼日尔国籍即可。两种情况必须要符合下述要求:

父亲或母亲与子女的血缘关系。

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7 . 4 . 尼日尔国籍的丧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丧失尼日尔国籍: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尼日尔公民;

在外国公共机构工作或在外国军队服役,不顾尼日尔政府禁令未放弃或终止上述职位的尼日尔公民;

政府禁令下达6个月内,如果当事人不放弃或终止其职位,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无法做到,那么6个月后,政府则通过法令宣布当事人丧失尼日尔国籍。

7 . 5 . 尼日尔国籍的失效

国籍失效只是针对已经取得尼日尔国籍的人。

在取得尼日尔国籍后的10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国籍即为失效:

被判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因犯罪被判有五年以上徒刑的;

为了外国的利益做出与尼日尔公民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并且有损于尼日尔国家利益的。

第八章:教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0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种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尼日尔法律中体现了初等教育的必要性以及所有公民在享受教育方面的平等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某些父母和家庭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重男轻女,他们鼓励男孩子接受教育,而女孩子却享受不到这种权利。

根据1999年7月18日《宪法》第11条的规定:“所有人都能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接受教育和学习知识的权利”。

由于男女地位不平等的旧观念和劳动中的性别分工的影响,妇女们并不能完全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事实上,女孩的入学率(20.63%)与男孩的入学率(36.21%)存在着比例失调的问题,而妇女的文盲率因此更高(92%)。

8 . 1 . 在各种教育机构 、 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条件

尼日尔教育体制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随着理科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体能消耗的增长,女孩子的代表性逐渐减弱。

在法律或条例规定方面,1998年6月1日第98-12号法律阐明了教育制度方针,即形式教育是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个重要方式。该法律使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国家必须举办免费初等义务教育。因此,发展教育是国家的一项优先举措。

8.1.1.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不受任何建制文件的支配,只在某些城市的中心实行。学前教育机构是惟一一个入门收费的国营部门。

表4:学前教育情况

年份

1998年

1999年

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数目

123

班级数目/公立和私立学校

360

学生总人数

女生人数

11 764

11564

5919

5779

女教师/公立和私立学校

494

学校督学人数

2

教育顾问人数

3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1998-1999年《学校统计年鉴》。

表5:(学前教育)学生人数的变化

年份

男生

女生

女生(百分比)

总计

1994-1995年

5106

4833

48.63%

9939

1995-1996年

4736

4467

48.54%

9203

1996-1997年

5446

5192

48.81%

10636

1997-1998年

5845

5919

50.31%

11764

1998-1999年

5785

5779

11564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统计年鉴》。

从表上看,1994-1998年间学校中的学生人数呈增长趋势,在校女学生的人数也在增加。但是1998-1999年,学生人数却略有下降。

8.1.2. 初等教育

该阶段教育根据1945年8月22日第25-76/IP号政府决议(修改后的1988年3月17日第037/MEN/FP/SG号政府决议)来实行。该教育针对6到12岁的儿童,整个阶段为期6年。

表6:1998-1999年间的初等教育情况

年份

1998年

1999年

学校数目(公立和私立学校)

3 175

班级数目(公立和私立学校)

11 304

学生总人数(公立和私立学校)

女生人数

482 065

529 806

186 488

207 559

教师总人数

女教师人数

11 545

3 651

学校督学人数(包括法国和阿拉伯人)

50

教育顾问人数

65

不详

净入学率

女生

农村地区

30.35%

23.40%

22.85%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统计年鉴》。

8.1.3. 实验教育

实验教育应使用母语作为基本的实验教学工具。尽管1960年1月2日颁布的第005/MEN号政府决议规定了伊斯兰学校的特殊地位,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建制文件指定教学活动中不能使用母语。

8.1.4. 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分两个阶段,即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育要遵守1964年8月21日第64171/MEN号法令对学校地位的规定。

表7:1997-1998年中等教育

学校数目(公立和私立学校)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总计

171

34

205

班级数目(公立和私立学校)

1 772

448

2 220

学生总人数

女生人数

79 664

17 873

97 537

30 265

5 439

35 704

教师总人数

女教师人数

2 383

1 121

3 504

539

150

689

学校督学人数

12

教育顾问人数

110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

表8:1994-1998年在校学生人数的变化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整个中等教育阶段

年份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1994-1995年

48 156

26 199

9 478

3 208

57 634

29 407

1995-1996年

50 248

27 661

9 628

3 716

59 874

31 377

1996-1997年

51 499

29 877

10 704

4 255

62 203

34 132

1997-1998年

49 399

30 265

12 434

5 439

61 833

35 704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

1994-1998年两个阶段的在校女生人数虽然仍明显低于男生人数,但女生人数呈显著增长趋势。

8.1.5. 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要遵守以下规定:

1984年1月12日第84-003号法令关于创建国家公立高等学府“尼亚美大学”的规定;

1982年7月29日第82-142/PCMS/MES/R号政令关于尼亚美大学学院和系所工作任务的规定;

1985年1月7日第064/MES/R/UNI号决议关于尼亚美大学院系机构组织、功能以及责任分配的规定;

1992年6月19日第92-232/PM/MEN/R号政令关于该大学地位审批的规定。

表9:接受高等教育的男女比例

年龄段/岁

妇女(百分比)

男子(百分比)

15-19岁

0%

0%

20-24岁

0%

0.7%

25-29岁

0.5%

2.4%

30-34岁

0.4%

3.1%

35-39岁

0.4%

2.1%

40-44岁

0.3%

3.2%

45-49岁

0.2%

0.7%

资料来源:1998年人口与健康调查-Il。

从上面表中可以看出,随着年龄增长,总体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却更低,尤其是妇女受教育程度令人担忧。

8.1.6. 职业与技术教育

有关教育制度方针的法律未通过前,尼日尔的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受到众多机构的监管。

由于缺乏一个协调的结构,这个制度显得能力不足。

但是新的法律最终解决了该行业的监管问题。目前,职业教育由国民教育部来管理。

8 . 2 . 相同的课程选择、考试、基础建设和设备质量

在此方面,尼日尔不存在歧视妇女的政策。在国家领土范围内,所有人都享受相同的教学课程、考试及竞赛权利。

同样,学校设备面向所有男生和女生开放。以前设置的专门的男子学校或女子学校今后全部改为男女混合学校,甚至某些中学和师范学校也实行了男女同校制度。

8 . 3 . 消除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所有定型观念

基础教育对保证个人融入当前环境和整个社会非常必要。因此,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一个基本要素。

在尼日尔,家庭对幼年子女的教育由妇女来完成,但男孩的社会化过程则由男子来实现,而女孩的社会化过程则由妇女来实现。

子女从小就能够进入自己的性别角色。

日常习俗对女孩自身偏好的地位和角色起决定性作用。

因此,父母在女孩很小的时候就向她们反复灌输将来作为妻子和母亲的标准及态度。

而男孩却恰恰相反,他们刚出生就已经继承了家业。

这就是为什么父母喜欢让男孩上学,而牺牲女孩的这种权利。

然而,在尼日尔,女孩上学“有用论”的思想还是存在的。

8 . 4 . 奖学金和国家补助的发放

在奖学金和国家补助的发放问题上,女生和男生的档案都是在相同条件下,以相同的方式接受审查的。候选人的档案由国家奖学金指导和发放委员会(CNOAB)负责审查。

在奖学金和国家补助的发放中,只优先考虑科学培训问题,不存在性别歧视。

8 . 5 . 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

成人扫盲与培训管理局(DAFA)和国家技术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来自乡村的合作伙伴从70年代开始共同组织了每年一次的扫盲行动(使用5种本国语言:豪萨语、赞玛语、卡努里语、颇尔语和塔玛索克语)。

通过共同化字母系统,成人识字教育才得以顺利开展。

男子扫盲率达到了19%,而妇女的扫盲率仅达到12.4%。

该项扫盲行动针对所有需要帮助的妇女和男子。

表10:扫盲统计情况

年份

87-88年

88-89年

89-90年

90-91年

91-92年

92-93年

93-94年

94-95年

95-96年

96-97年

97-99年

中心机构

1 030

1213

1 443

1 083

708

654

1 033

912

906

864

1 030

男子

6 701

7425

9 317

5 371

4 587

3 875

2 952

1996

4 580

2 930

5 846

妇女

523

330

437

343

392

680

556

725

1 925

3 997

2 420

总计

7224

7 755

9 754

5 714

4 979

4 555

3 508

2 721

6 505

6 927

8 260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统计年鉴》。

表11:扫盲行动取得的成果

扫盲中心机构数目

1 030

扫盲人数:总计

8 266

妇女人数

2 420

年底扫盲成功率

46.7%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

8 . 6 .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包括残疾人学校和被遗弃儿童接收组织,由社会发展、人口、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儿童部(MDS/P/PF/PE)负责管理其工作运行,由国民教育部(MEN)负责管理其人员编制。

主要教育机构:

尼亚美盲人学校;

尼亚美、马拉迪、津德尔的三所聋哑学校。

8 . 7 . 减少女生退学率

根据各种教育机构的内部统计,初等教育的退学率达到了30%,而中级班第二年(CM2)的留级率则达42%。

由于从入门班到中级班阶段实行自然升学制(除了特别情况,留级率非常低),因此这个阶段的学生入学率很高。

入门班到中级班阶段的退学率也很低。初级班结束后的中级班的第二学年就被视为本阶段的筛选班。

虽然初中毕业文凭和会考合格证书的通过率高于初等教育毕业证书和进入六年级的通过率,但是中等教育的划分仍不是很合理。

表12:1997-1999年初等教育内部统计

层次

入门班

预备班

初级班1

初级班2

中级班1

中级班2

女生

入学率

86.7%

80.9%

80.9%

79.31%

75.6%

-

退学率

11.4%

8.8%

8.5%

8.6%

10.1%

-

男生

入学率

86.1%

82.8%

80.6%

81.5%

76%

-

退学率

11.9%

9%

9.1%

6.5%

9%

-

总计

入学率

86.5%

82.7%

80.8%

80.2%

75.7%

-

退学率

11.6%

8.8%

8.8%

7.8%

9.7%

-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部。

通过对上表记录的1997-1999年间学生入退学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到中级班第二学年前,学生总体就学情况呈线性变化。女孩的就学情况与总体情况相同。此外,为改变妇女和少女无法继续学业的状况,国家创办了一些妇女培训中心(共有71个),在这里妇女们可以学习缝纫、针织和编制技术。

8 . 8 .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

在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方面,妇女不受任何限制(除非身体条件不允许或/和有违医嘱)。

以培养体育教师为目标的国家青年与体育学院(INJS)面向所有公民开放。该机构设有专门针对妇女的专业“家庭经济学”。

虽然有极少数的运动,如足球和拳击,是属于男子的领域,但是女子仍可以参加各种体育项目。

国家负责指派运动和体育教练,并对他们在学校中的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8 . 9 . 了解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以及计划生育知识的信息

尼日尔已废除了1920年7月31日颁布的关于避孕宣传的法律,并于1988年4月7日通过了第88/19号法令,规定了对节育的管理以及一些相关的长效预防手段,如对年满35岁已有至少4个孩子的妇女实施结扎手术等。

因此,妇产科医生以及接受过相关培训的普通科医生都可以为妇女做各种形式的节育手术。

此外,医生、专业接生员、医疗助手以及护士等人都可以为妇女开具口服避孕药物和注射避孕药物。

1992年2月,尼日尔通过了一项人口政策,主要包括:

提高公共卫生覆盖率;

减少死亡率,特别是母亲和婴儿死亡率;

提高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节育率。

在该项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一些项目得到了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人口基金)的资金支持。这些项目包括:

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旨在提高服务和培训质量,建立集体分类点以及实施医疗卫生措施);

青年/生殖健康项目(旨在通过动员大部分年轻人参与体育和社会教育活动来增强他们对生殖健康问题的认识);

生殖健康/伊斯兰文化项目(旨在鼓励宗教领袖对人口问题,尤其是生殖健康问题,做出积极的决策)。

这些项目的实施是为了达到下述目的:

计划生育工作与健康服务活动相结合;

提高产前健康;

提高节育水平。

根据人口与健康调查结果(EDS II,1998年)显示,男子的节育率(11%)比妇女的节育率(8%)要高。

这主要是因为男性使用安全套的比例(3%)高于女性使用比例(不到1%)。

总体来讲,节育(无论通过现代手段或传统手段)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与教育水平相关联的。

8 . 10 . 女孩就学的障碍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很多种。主要的障碍有:

认为学校与文化是两码事,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这种观点很多;

父系社会制度的影响:认为男孩上学比较有用;

学校没有考虑到家务负担繁重的女孩的情况;

学校往往离女孩的住所很远;

缺少教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第九章:妇女与就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函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9 . 1 . 在同等条件下,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9.1.1. 工作权利

《宪法》第25条,国家承认所有公民都享有工作的权利,并努力为劳动者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有效地享受这种权利,并且保证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尼日尔批准了一系列保障妇女工作权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关于同酬的第100号公约(1966年8月9日);

关于肩负家庭责任的劳动者的第156号公约(1985年6月5日);

尼日尔的所有公民,不分男女,都享有工作的权利。尼日尔的有关政府文件对所有公民的就业权利做出了保障,特别是《劳动法》和《公务员制总规章》。

9.1.2. 同等就业机会

一般来讲,所有尼日尔公民,只要文化水平相同,都有同等的就业机会。所有公民,不分男女,都可以进入公职部门或私人单位工作。

9.1.3. 自由选择职业和岗位的权利

总体来讲,尼日尔的各种法律对妇女职业和岗位的选择都没有歧视性的规定(见《宪法》第25条,《劳动法》第5条)。

9.1.4. 同工同酬、同等补助以及同等待遇的权利

无论男女,只要职业种类相同,就能享受同等报酬(1996年6月29日第96-039号法令第148条)。

在这方面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同工作享受同等待遇条件外,尼日尔还于1966年8月9日批准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同酬的第100号公约》。

9.1.5. 保护健康和保障工作条件,以及保障生育能力的权利

考虑到妇女的身体状况,尼日尔在劳动立法方面给予了妇女和儿童特别优待。

《劳动法》规定妇女和儿童至少要有连续1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因此劳动监察员被赋予一些权利,来要求指定的医生对妇女和儿童的状况做出检查,以便检验妇女和儿童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超出他们的体能限度。如果超出体能限度,则应当为妇女或儿童调换工作,否则应解除工作合同,并通知缴纳赔偿金。

依据《劳动法》规定,农业、商业、个体、国有或私有机构禁止妇女从事超出其体能限度或有损道德的工作。此外,不能强制妇女背扛或拖拉超过25千克的重物以及用独轮车运载40到130千克的重物。一般来说,凡是有损妇女生育能力的工作都是《劳动法》所禁止的。

我们可以看出尼日尔的立法处处体现出对保护妇女健康和工作条件的重视。但是只有当相应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时,才能真正有效地执行这些措施和规定。由于负责监督执行规定的劳动监察员的数量不断减少,所以整个局面不是很乐观。

9 . 2 . 对劳动妇女的法律保护

9.2.1. 禁止以怀孕为理由解雇妇女

根据1996年6月29日第96-039号法令关于尼日尔劳动法的规定,不能因为怀孕而解雇妇女。第102条规定所有已诊断怀孕或已具有明显怀孕症状的妇女可以不参加劳动,并且不用因此缴纳中断劳动合约的赔偿金。

妇女在分娩期间可以连续14周(产后8周)不用工作。如果因怀孕或分娩而导致生病,休息时间可以再延长3周。

这种临时中断工作的行为只能被认为是中断合同(第103条)。

9.2.2. 产假

根据《劳动法》执行条令第112条关于公职部门运作规章的规定,妇女干部在出示医生开具的证明并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单位应当批准妇女休产假。

另外,如果产假到期后,身体状况不允许继续工作,妇女干部可以接着休病假,但必须要有医生的建议。

第115条还规定妇女在休假前的岗位不能被替换。

《劳动法》第103条规定怀孕妇女享有不工作的权利,但是休假误工不能作为被解雇的理由。

根据1986年10月23日第86-154/PCMS/SEM号政令第15条关于工业和商业,国有企业和合资企业等公共机构的人事规章的规定:“所有已诊断怀孕的妇女应当享受现行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产假。这些妇女在重新回到岗位后还应当享受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日常哺乳休假”。

9.2.3. 禁止有害性工作

《劳动法》中的部分法令规定了妇女的工作作息时间和劳动时间,并制订了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名单。这些工作主要涉及对妇女生育能力或怀孕妇女有害的岗位,即对妇女健康和婴儿健康有害的工作。

9 . 3 . 实际生活中妇女的权利

虽然尼日尔不存在歧视妇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权利还有受限制的现象。例如,一些企业的老板在某些岗位上偏好使用男性员工,同时也因为妇女休产假导致企业付出的成本较大。

因此,妇女很少在领导岗位上担任职务。

9 . 4 . 定期审查有关法律

虽然尼日尔目前从形式上还没有建立对模糊性和不适应性法律的定期审查制度,但司法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法律和法规文件的修改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对文件的编录以及适应性的改革。

第十章:妇女与保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0 . 1 . 卫生健康政策和健康发展计划

尼日尔政府于1994年通过了一项雄心勃勃的社会和经济改革规划,即《1994-2000年健康发展计划》(PDS),主要目标如下:

提高母婴健康和计划生育水平,减少母亲和婴幼儿死亡率;

提高饮食和营养状况;

增加对健康基础设施、物质条件、设备和人力资源的投入。

《1994年健康发展计划》(PDS)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如下:

220个农村医务所和31个郊区医疗站;

39个医疗中心(CM);

31个母婴保健中心(CSMI)和24个社区医务室;

14个社区妇产医院、4个妇产中心和3个特殊医疗中心(结核病防治中心、麻风病防治中心和尼亚美生殖健康中心);

5个省级医疗中心(CHD);

2个国家级医院和1个大学医疗中心。

私人部门主要有:

3个医院;

15个诊所;

2个精神病咨询工作室;

3个助产医务所;

48个卫生保健所;

7个国家社会保险储金会(CNSS)的医疗中心;

1个公共卫生研究处。

药品的发放工作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

24个大药房;

分布在尼亚美和全国各地的40多个药店;

245个药品储藏室,其中86个属于集体所有。

通过以上列举的机构,尼日尔平均可以为:

24 505名育龄妇女提供妇产医院;

34 732名育龄妇女和26 940名不满5岁的儿童提供母婴保健中心。

同时,健康发展计划也反映出尼日尔国内医疗健康覆盖率的不足(32%),即每75 000人才享有一名医生的服务,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OMS)的标准每1 000人应当享受一名医生的服务。此外,由于一系列相互影响因素的存在(连续生育、饮食不足、有害的传统习俗、繁重的农业劳动和家务)削弱了妇女的劳动能力并使妇女健康下降,尼日尔妇女的健康状况非常不稳定。

国家推出的一系列战略性措施有助于妇女健康和营养状况问题的解决。

此外,1995年出台的部门保健政策,提出了到2000年提高国民健康状况的目标。

为了使该选择更加具体化,政府决定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展开普及宣传活动,加强卫生工作,扩大接种覆盖率,对资金的投入重新定位等,为国内创造更好的健康条件而努力。

因此,国家将对母亲和孩子的保护予以特别重视,特别是在人口出生政策方面要采取适当的措施。

在药品政策方面,国家将为人民保障提供质优价廉的统一药剂,并将提高生产工具质量以及保证供应政策。

10 . 2 . 参与认同度

在尼日尔,无论是公共参与者还是私人参与者都对卫生健康问题积极响应。

10.2.1. 公共参与者

国家卫生部与其他有关部级单位共同负责公共卫生政策的实施。

国家卫生部

在该部委机构中,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参与者。在从事卫生健康职业的人员中,妇女在不同团体都占有一定比例。

表13:不同性别和专业的人员分配情况(2000年11月22日)

职业团体

男性

女性

总计

医师

196

67

263

药剂师

5

8

13

护士

1 117

1 031

2 148

助产医生

0

374

374

口腔科医生

19

2

21

资料来源:信息服务DFGP/MSP。

在所有从事卫生医疗类人员中,女性占48%,男性占52%。

国家保护儿童、促进妇女进步以及人口和社会发展部:干部配备和社会动员方面的参与;

国民教育部与国家卫生部合作共同协调学校的社会和健康保健活动;

国家计划部主要担负与妇女健康有关的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工作;

国家通信部通过信息、教育和交流等措施(IEC)来参与。

其他部委以及私人参与者的作用也是比较重要的。

10.2.2. 私人参与者

私人参与者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团体以及人道主义组织。民间医生在卫生健康问题的管理上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十一章: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3条:

“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11.1. 经济权利

11.1.1. 商业权利

新《商业法典》第一条规定“所有以自身名义、为自身利益从事商业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均为商人”。这部法典对于已婚妇女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因为根据旧法典,没有丈夫的许可已婚妇女是不能经商的。新法典规定“已婚妇女可以自由经商,只有当她从事的商业活动与其丈夫从事的商业活动相脱离时,她才可以被称为商人。”

因此,新《商业法典》完全符合1999年7月18日《宪法》宣告的男女平等原则。然而在现实中,传统性别分工仅把妇女绑定在她们的家庭角色上,妇女处在极端贫困状态,而且无法享受银行贷款,这种种现实使得妇女无法充分享有这一权利。但不管怎样,几乎在尼日尔的所有民族中,妇女都在从事能够获得收入的活动。

11.1.2. 获得信贷和银行贷款的权利

尽管尼日尔的现行法律并没表现出对妇女的歧视,但仍有很多因素阻碍着大多数妇女享受正式贷款。

事实上,近几十年来,尼日尔社会正在经历着一系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今后,妇女将负担传统上由男子负担的开销。

妇女的职业活动在维系社会的经济平衡方面日益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新形势充分说明了妇女对信贷的巨大需求。

然而,一般尼日尔妇女所能享受到的贷款通常都是微不足道的,并且其金额还因金融机构不同而有所变化。

提供给妇女的贷款额度是通过一系列旨在估算相关妇女有效贷款额度和偿还能力的社会经济调研而确定的。

为妇女提供的贷款通常仅能为妇女提供一个将收入维系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的可能,却无法帮助她们实现经济意义上的积累,因为无论如何那都只是些数额很小的贷款。从财政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贷款给妇女带来一定灵活性。

然而,绝大多数妇女都无法享受到银行贷款,因为她们没有足够的担保。

这种形式的贷款基本上只是少数妇女的特权,因为由金融机构制定的现行条件对于普通妇女而言是很难满足的,主要原因是:

缺乏管理和财会方面的基本培训;

对信贷收益性缺乏概念;

对银行和税务工作程序缺乏了解;

缺乏真正的担保。

为解决这些困难和障碍,当局制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如:1997年制定实施的关于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的框架纲领。在此范围内,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女企业家的行动,如1998年成立了以女职业培训者培训部,以此向妇女传授和有关部门(税务、银行、海关、保险……)打交道的基本技巧。此外,一项关于女企业家组织情况的调研使得建立共同利益集团对于妇女的必要性更加突显出来。

11.2. 社会权利

11.2.1. 领取家庭补助的权利

根据1965年8月18日颁布的关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确立家庭补助制度管理规定的第65-116号政令,家庭补助包括以下内容:

产前补助;生育补助;劳动者家属补助;家庭补助;职业女性产假;职业女性分娩费用报销。

该法令第16条规定家庭补助是发放给母亲的。

从怀孕状态申报日起,所有职业女性或职业男性配偶都可以享受产前补助。

此外,法令还规定对于职业女性或职业男性配偶在医护人员监护下分娩下来的存活婴儿,如果该新生儿按规定被登记在家庭津贴补助证上,则该职业女性或职业男性配偶可分三次获得生育补助(第29条)。

对于劳动者在户籍部门登记注册的婚姻内或配偶正常申报死亡后的后续婚姻内出生的头三个孩子,其在每个孩子出生时都可以享受劳动者家庭补助(第37条)。

另外,劳动者抚养每个孩子都可以申领家庭补助(第38条)。

11.2.2. 工作权利

在就业方面,总的来讲,尼日尔基本法律保证同等学历人士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从1990年1月1日起妇女在担任公职方面不会受到任何歧视。但是,有关公务员待遇的第89-18号法令第2条指出“对于某些公务员,根据其职务的技术性或其本身特有的职权和需要,针对他们的一些特殊待遇可能会与某些旨在保障上述公务员团体正常运转的规定不符”。

在私营部门,同样也不存在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现实中,企业领导出于自身的原因(比如妇女产前、产后休假成本较高)偏爱男士。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十分罕见。

11.2.3. 保健权利

《尼日尔宪法》第11条规定“人人享有保健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尽管有宪法保障,妇女在卫生方面仍是一个脆弱的群体。每一千位妇女中就有七名死于妊娠或分娩,而平均每名助产士要接生1 857名新生儿。妇女在保健方面的脆弱性源于保健条件的不稳定性以及国家的经济困难和传统习俗,特别是早婚、早育及拒绝到医疗保健部门就诊的习俗。传统习俗特别是早婚的后果是产瘘症。

从上述发展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尼日尔,妇女所受到的歧视,特别是在家庭权利方面的歧视,是坚持不适合法律和违背积极司法秩序的结果。1962年制定的法律助长了在社会文化陋习基础上产生的社会流弊。

尼日尔的某些政策制定者(大多数情况下为男性)身上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性别歧视传统观念,或者还没打算制定和实施必要的措施。

11.3. 文化权利

11.3.1. 参与娱乐活动、体育运动和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

在尼尔日,国家保障妇女和男子平等享有参与运动和娱乐的机会。

11.3.2. 体育活动

以前,尼日尔妇女只从事有限的几种体育运动;今后,她们几乎可以从事所有的体育项目。

然而,她们的参与水平总体上还很低。例如,在尼日尔仅有一支女子足球队。对体育事业的无知极大地影响了妇女在体育方面的参与性。

此外还存在着其他障碍:

早婚、早育使得年轻女运动员的体育生涯过早地结束;

体育设施普遍匮乏;

年轻女孩子过于腼腆;

家里负担不了相应的费用。

11.3.3. 其他文化活动

妇女在某些领域表现突出:

手工业;

歌曲;

戏剧;

舞蹈。

应当感到遗憾的是妇女除在结婚和洗礼仪式中扮演比较重要的角色外,对于一般的文化活动涉猎甚少。这是因为:

社会文化陋习;

妇女缺乏经济手段;

妇女干部不足。

第十二章:农村妇女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4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植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尼日尔约有82%的妇女生活在农村(根据1998年妇女儿童状况分析报告)。农村妇女除了负担家务,还参与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农业、饲养业、手工业、小商品业)。她们每天花在家务和社会经济活动上的时间达到16至18小时。

12.1. 农村妇女在决策参与方面的状况

尼日尔社会是男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大多数情况下,男人是一家之主。在农村,当涉猎到某些家庭内部事务的决策时会征求妇女的意见。但是农村妇女如此参与决策的情况并不总是能够见到。

根据传统习俗,某些上了年纪的妇女具有特殊的地位。她们在家庭内部拥有决策权,特别是关于结婚事宜及所有家庭问题。

于是,由于妇女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妇女在集体生活中既没有决策权也不能同男子共同分享决策权。

不论在家庭还是社会中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都很低,主要是因为:

社会文化传统和约束;

公民教育和经济教育不足;

财力缺乏;

妇女的性格被动腼腆;

妇女因身兼数职(母亲、妻子、经济活动参与者)而工作负担过重;

12.2. 农村妇女在享受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状况

根据人口与健康调查(EDS/1998),五分之二以上(42%)的尼日尔妇女住在医疗保健单位附近,五分之一(20%)的妇女住的很远,超过15公里。

在城市里,所有妇女的住所离医疗保健单位不超过5公里。相反,农村的医疗设施很不健全,除28%的妇女的住处距医疗保健单位不超过5公里以外,29%的妇女住的离医疗保健单位比较远,24%住的非常远。

表14: 不同地域妇女相对于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布状况

距离(公里)

城市

农村

整体

毗邻

77.3%

14.7%

27.4%

1-4 公里

21.9%

12.9%

14.7%

5-9公里

0.8%

14.9%

12%

10-14 公里

0.0%

13.8%

11%

非常远

15-29公里

0.0%

20.5%

16.3%

30 公里以上

0.0%

3.9%

3.1%

资料来源:1998年人口与健康调查-Il-尼日尔。

12.3. 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障状况

农村妇女未被纳入尼日尔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由于缺乏资讯和资金,农村人口不能充分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公共安全。

12.4. 农村妇女在享受各种教育与培训方面的状况

法律上男女在享受教育和培训方面不存在不平等。

总体上,农村妇女在教育和培训方面面临的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带有性别歧视的选择;

工作负担过重;

长久以来的社会文化约束;

早婚。

12.5. 农村妇女的组织结构状况

过去,每逢喜庆活动尼日尔妇女就会按时聚集在一起。这些聚会的惟一目的就是共同经历重要事件。

只有联合储金会的成立旨在解决社会开销问题。

目前,全国成立了数千个妇女团体,它们的成立符合发展署组织收回以连带担保方式发放给妇女的贷款的愿望。

这些妇女团体的成立使妇女能够展现她们的活力、严谨态度、创业能力和一定规模经济社会成果的获取能力。

在1996年11月9日颁布的第96‑067/PNR/MAG/EL号法令的支配下,这些妇女团体:

使妇女得以获得集体财产,享受服务和资源;

成为能够提高妇女能力的思考和交流的场所;

提高妇女的负责意识,帮助她们意识到她们具有参与决策、管理和发展活动的能力。

12.6. 农村妇女在取得信贷、家禽饲养贷款和利用销售设施方面的状况 :

尽管农村妇女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她们能够占有的生产资源却非常有限。

农村妇女拥有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小买卖、小规模饲养业和农业。妇女通过联合储金会和其他储金形式组织筹措启动资金。

同时,她们还通过妇女团体筹措资金,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共有约四千个妇女团体。

因此,尽管妇女从事的活动能够带来经济收益,但是她们所能支配的资金却不足以使她们从事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另外还有产品销售和原料供给方面的困难。

妇女很少能够享受到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方面的现代化设施和手段,她们因而无法充分利用该领域的技术进步。

12.7. 妇女在获得土地产权方面的状况

从理论上讲,根据新的《农村法典》妇女可以成为土地所有者,并可以买卖和转让土地。但实际上尼日尔妇女不能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她们很少能够拥有她们所耕种的土地。

在农村,土地是最有价值的遗产,但是土地交易是有限制的。

妇女与土地的关系建立在关于土地家庭所有权的传统社会标准上,通常她们对土地只有用益权。

12.8. 农村妇女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的状况

12.8.1. 住房

根据《1998年度尼日尔妇女与儿童状况分析》,77%以上尼日尔人所住房屋的墙壁是用黏土砌成的。

农村盖房砌墙时通常使用麦秸。

12.8.2. 卫生与饮用水

居民饮水困难,水价昂贵,储存和运输条件很差。

目前,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环境卫生系统不过是各种固体和液体垃圾的排放系统。

12.8.3. 传媒

掌握妇女使用传媒情况的数据对于在各个领域制定教育和信息传播计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1998年人口与健康调查Il, 54%的妇女至少每天听一次广播,25%至少每周看一次电视,5%有读报的习惯。

虽然在农村创建集体广播越来越普遍,但是大部分的私人广播和电视仅在尼亚美这一座城市有市场。

12.8.4. 用电

尼日尔农村普遍没有电力设施。因此,农村妇女无法享受这一能源。尼日尔惟一一家经营和配送电力的公司只能保证大城市用电。

第十三章: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5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13.1.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13. 1 .1. 原则

尼日尔共和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根据《宪法》(第8条),国家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分性别、出身和宗教一律平等。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任何低于《宪法》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即使这个原则在法律上被遵守,但现实中却并不总是这种情况。

13. 1 .2. 实践

在尼日尔,《家庭法》的某些方面会受到现代法、习俗和伊斯兰教的制约。这种现状使得对妇女的歧视变得根深蒂固,因为传统习俗本身对妇女就具有歧视性。

例如,在某些宗教中,习惯法剥夺了妇女对土地的所有权。这和传统以及土地的分配有关,因为根据这种土地分配方式,人们总是想赋予“一家之长”以特权,而家长总是由男子或丈夫来担任。

而尼日尔存在着多种传统习俗,它们的存在损害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些习俗中就包括:

强制婚姻:这是一种受各种因素特别是物质因素影响而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做法。年轻女孩通常被迫嫁给比她们年长的男子;

家庭暴力:这不仅包括丈夫对妻子施加的精神暴力,例如休妻,还包括身体暴力,例如殴打和其他身体伤害。因为很多伊斯兰教的传统习俗(如豪萨人、赞马人、卡努里人等民族的风俗)允许丈夫殴打妻子;

幽禁:这是对已婚妇女出门自由的侵犯行为。这种行为常常致使妇女无法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出于自尊心等世俗方面的考虑,很少有受害者出来揭发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13.2. 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个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

13.2.1. 原则

在尼日尔法律中,男子和妇女都享有法律行为能力。《民法》第216条规定:“已婚妇女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这种能力的行使只受婚约和法律的制约。”

因此,根据各种法律条款,她们可以:

进行诉讼;

签约;

以和男子同等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从事她们自己选择的职业;

选举和被选举。

然而,在现实中,妇女并不能真正享有这些法定权利。

13.2.2. 实践

尽管在法律上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权利,但实际实施中,妇女的个人权利不是无法行使,就是行使受限。

实际上,尼日尔社会还带有深深的传统和习俗的烙印。而传统习俗没有赋予妇女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只是赋予他们在各自领域的一些特权,特别是在严格遵守复杂的规定、职责和等级制度方面。上述种种因素共同导致尼日尔妇女在司法上不能真正享有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

13.3. 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合同和文件无效

原则上,当妇女认为某项行政文件对她们具有歧视性时,可以向行政法官申请宣布该文件无效。

如果是关于一份带有歧视性的私人合同,她们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请取消该合同。然而实际上,妇女很少采取司法手段,不是因为不懂法律,就是因为社会文化传统不提倡把自己的家人告上法庭。

1-4保留条款

尼日尔政府宣布,只有所涉及对象为未婚妇女时,才对第15条第4款的规定负责,特别是有关妇女住所选择方面。

上述这一条款的有关规定与现行的传统习俗背道而驰。但是传统习俗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是无法通过法令对其加以改变的。

尼日尔政府还针对《公约》第29条第1款制定了保留条款。在尼日尔,只有在所有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这种纠纷才会被送交仲裁。

第十四章:妇女与家庭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的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14.1. 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

在尼日尔,尽管实际上针对妇女的歧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还被《宪法》明令禁止,但是由于民事权利的主要来源是习惯法、伊斯兰法和民法,而且其中民法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少,致使歧视妇女得到认可并得以延续。

14.1.1. 习俗的范畴: 1962 年 3 月颁布的第 63 ‑11 号法令

在尼日尔,根据1962年3月16日颁布的关于司法机关组织和权限的第62‑11号法律,个人和家庭的权利主要受传统习俗制约。

1962年颁布的第62‑11号法律解决了有关个人身份的问题。根据该项法律的第51和52条,“在不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个人自由的法律条款及基本惯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下列方面会尊重各当事人的传统习俗:

一)缔约和进行诉讼的法定权力、个人身份、家庭、结婚、离婚、亲子关系、遗产、赠与、遗嘱;

二)房产或不动产的相关权利,除非纠纷是关于已注册的土地或获得财产的权利,或者是相关转让通过法律规定的证明手段得到确认;

三)根据第52条,在处理结婚、离婚或离婚时子女归属及妻子处置、夫妻一方离弃另一方等问题时,夫妻双方一旦发生习俗纠纷,则如果妻子为尼日尔人,就按照妻子的习俗裁定,反之,则按丈夫的习俗裁定;

四)有关财产继承和遗嘱事宜遵照死者的习俗。

由此可见,1962年颁布的法律以关于妇女的习俗为依据对尼日尔个人和家庭的权利做出了规定。由于不同民族间的习俗不同,该法令就导致了不同个体之间的不平等。一方面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因为根据传统习俗男性地位要高于女性,任何情况下男女都不可能平等;另一方面是妇女之间的不平等,因为不同民族的习俗从差别性和严格性来讲通常存在很大的差异。这项已被废除的不合时宜的法律,是违背《宪法》的,是无效的。(《宪法》第130条)。尽管《宪法》作了相反的规定,但是尼日尔妇女还是作为二等公民,被迫受制于具有风险性和不公正性的传统习俗。使这一情况更加复杂的是,组成习俗法庭的陪审员更趋向于参考穆斯林法,而穆斯林法受到了习惯做法和不同阐释的歪曲。

例如,伊斯兰教对于休妻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当丈夫想休妻时,会不加警告而要求妻子立刻离开他们的住所。

14.1.2. 习俗实践方面的限制

即使上述法律条文没有明确参考受审人的性别,但实际上,这部法律还是规定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因民族而异的传统习俗规定了个体之间的不平等,一方面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是妇女之间的不平等。

各种习俗均认为男性高于女性。另外,由于习俗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在不同的习俗中妇女的地位也不同,导致了妇女之间的不平等。

例如:

遗产继承:虽然普遍认为妇女享有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事实上,特别是在某些地区,妇女永远也都不能继承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土地。

子女监护权:根据大多数习俗,子女的监护权都属于母亲(男孩到初情期,女孩到出嫁),但是通常在最好的情况下,妇女只能监护她的子女到七岁,而最坏的情况,她的孩子不论多大都会从她身边夺走。

14.1.3. 已采取的行动

为了应对法律上的模糊及其导致的歧视,1975年起尼日尔当局就决定制定一部家庭法。最新的一份草案是1993年1月制定的。由于下列因素,该草案还未被通过。但是家庭法的潜在效力主要体现在确立目标人群法律地位这一方面,它应该可以调和《尼日尔宪法》和应当保证《宪法》实施的诸项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可注意到该《法典》:

充分承认妇女的民事行为能力;

基于妇女有参与赡养家庭的法律义务这一事实,承认妇女在一定情况下的家长身份;

规定离婚时,妻子和丈夫根据子女的利益和领取家庭补助的可能性等因素平等享有子女的监护权;

禁止休妻。

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还未被通过,原因是宗教领袖内部存在意见分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鉴于妇女在尼日尔这样一个法制国家所处的真实地位,通过一部家庭法具有十分迫切的必要性。

14.1.4. 《民法》

尼日尔拥有一部前殖民统治者留下来的民法:《1804年民法》。

虽然这部法典目前在尼日尔仍具有效力,但是实施程度却非常有限。

在尼日尔,很少有人依据该法典结婚。但是每个公民在缔结婚约前,可以和配偶共同选择公证结婚或习俗结婚。

14.2. 童婚

传统习俗对结婚年龄没有规定,这就意味着经常会出现早婚及早婚带来的必然后果。

但是,《民法》第144条规定,女子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5岁。

所以,女子未满15周岁不能缔结婚约。

另外,《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取得直系尊亲属的同意。根据大多数传统习俗,结婚作为家庭事务,当事人是否同意只有相对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在《民法》里,当事人同意是婚姻有效的先决条件,但是在传统习俗里这一点并不是必须的。

14.3. 婚姻登记

根据1985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户籍编制和作用的第85-05号法令,在主要户籍部门由户籍官主持的婚礼,会被自动登记注册。按照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应十日内立即申报(第34条)。

婚姻登记是强制性的,违背这项规定将被处以规定金额的罚款(第85条)。

但是,相当多的公民,特别是在农村,并不知道婚姻登记是强制性的。

1-5保留条款

尼日尔针对《公约》第16条第1c、1e、1g款制定了保留条款,特别是有关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相同的选择姓氏的权利。

第十五章 : 新事物

尼日尔于1999年8月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诚然,我们并不能肯定地说从那时起到现在,尼日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状况因此得到了改善,但是我们所采取的行动还是值得受到特别重视的。

因此,政府制定了旨在增强妇女在决策机构中影响力的《配额法》。同时,为了更好的协调有助于提高尼日尔妇女地位的行动,成立了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

15.1. 《配额法》

根据尼日尔政府的倡议,国民议会于2000年6月7日通过了第2000-008号法律,确立了关于选举职能履行及政府和国家行政部门组成的配额制度。

15.1.1. 配额的概念

根据第2000-008号法律第3条,配额制是针对每个公民的一项积极行动措施,有了它公民可以平等地:

直接或通过被选举代表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享有担任公职的机会。

该法律第一条规定配额制是一项暂行措施。

15.1.2. 妇女享有的配额

15.1.2.1. 选举职能的履行

根据该法律第三条,在地方议会选举时,每个政党或政党团体或独立候选人集团提交的名单,应同时包括男女候选人。

当选候选人男女比例不得低于10%。

15.1.2.2. 政府和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

该法律第4条规定,在政府和国家高级职位的就职人员男女比例不应低于25%。

15.2.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的创建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根据1999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99‑545/PCRNIMDS/PPF/PE号政令建立,是一个旨在落实提高妇女地位这项国策的商议性和援助性机构。

15.2.1.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的使命与职责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的使命是组织和协调旨在共同促进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全国行动计划实施的各种活动。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致力于行动计划实施;

致力于行动计划各组成部分的协调发展;

跟踪评价提高妇女地位计划和方案的实施。

15.2.2.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的组成与下属机构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构成如下:

全体技术性部委、一名共和国总统代表、一名总理内阁代表、一个国民议会的议会党团代表、每项发展计划的协调员、非政府组织代表、协会与工会、双边和多边合作伙伴代表、地区代表。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设有一个办公室和一个常任秘书处。

办公室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长主管。

常任秘书处由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处领导。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的下属机构还包括一些地方性机构,即“地方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

15.2.3.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的运转与运转资金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每年必须提交一份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状况的报告书。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日常办公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和发展合作者以及境内外各种自然人和法人的馈赠。

15.3. 共和国总统和总理内阁性别顾问职务

2000年12月7日设立了共和国总统和总理的性别与发展顾问这一职务。该顾问的使命是为使性别因素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计划和方案时受到关注而提供相关的意见和技术支持。此外,他还应该为将性别因素纳入所有发展问题、促进享受生产要素方面的更好平衡而制定信息、教育、交流、院外活动和辩护等方面的战略。

参考文献

国际公约

1952年12月20日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尼日尔于1964年12月7日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于1962年11月7日通过的《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结婚登记的公约》,尼日尔于1965年3月1日批准了该公约;

1966年8月9日通过的《关于同酬的第100号公约》;

非洲统一组织于1981年6月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尼日尔于1986年7月15日批准加入该宪章;

1985年6月5日通过的关于肩负家庭责任的劳动者的《第156号公约》;

国际人权条约,尼日尔于1986年3月7日加入;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尼日尔于1986年3月7日加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尼日尔于1986年3月7日加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各业联合公约。

《宪法》

1999年8月9日第99/PCRN号政令颁布的1999年7月18日《宪法》

法典

《1804民法典》;

《刑法典》;

《劳动法典》;

《公务员制总规章》;

《选举法典》和《政党宪章》;

《农村法典》;

《商法典》;

《国际法典》。

法律

1961年7月15日通过的关于《刑法典》的第61-27号法律;

1962年3月16日通过的第6-11号法律;

1998年6月1日通过的关于教育体制方针的第98-12号法律 ;

1990年6月29日通过的关于《劳动法典》的第90-039号法律;

1998年6月1日通过的关于教育体制方针的第98-12号法律;

2000年6月7日通过第2000-0008号法律,该法律确立了关于选举职能履行及政府和行政部门组成的配额制度。

法令

1962年3月16日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权限和组织的第62-011号法令;

1984年3月1日通过的关于协会制度的第84-06号法令;

1984年1月12日通过的关于成立国家级院校尼亚美大学的第84-003号法令;

1984年8月23日通过的关于《尼日尔国际法典》的第84-33号法令;

1985年3月29日通过的关于户籍编制和作用的第85-05号法令;

1992年10月7日通过的关于《商业法典》的第92-48号法令;

1993年3月2日通过的关于《农村法典》的第93-015号法令;

1993年3月30日通过的关于传统酋长管辖区规章的第93-28号法令;

1996年6月29日通过的关于《尼日尔劳动法典》的第96-039号法令;

1996年11月3日通过的关于合作社制度的第96-067号法令;

1999年6月4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尼日尔国籍法典》的第99-17号法令;

1999年8月13日通过的关于准许尼日尔共和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99-30号法令。

行业集体公约

政令

1964年8月21日颁布的关于确立普通中学章程的第64-171/MEN号政令;

关于劳动法典之规章制度的第67-126/MFP/T号政令;

1982年7月29日颁布的关于尼亚美大学下属学院和研究院之使命的第82-142/PCMS/MES/R号政令;

1986年10月23日颁布的关于工业和商业、国有企业和合资企业等公共机构的人事规章的第86-154/PCMS/SEM号政令;

关于颁布《宪法》的1999年8月9日第99-320/PCRN号政令;

关于创立尼日尔妇女日的第92-370/PRN/MDS/P/PF/PE号政令;

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成立《北京行动纲要》实施监督委员会的第95-214/PM/MDS/P/PF/PE号政令;

1999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观察局创建、组成和运转的第99-545/PCRN/MDS/P/PF/PE号政令;

其他资料来源:

1998年度人口与健康调查;

1984-1999年学校统计年鉴;

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2000年1月发表的《尼日尔妇女与儿童状况分析》;《性别与发展——走进尼日尔》,Coopération Suisse出版社, 2000第2版;

《伊斯兰教在尼日尔发展计划中对妇女的影响》,加拿大国际发展署Yolande Geadah著;

尼日尔社会发展国策,MDS/P/PF/PE;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1996年制定;

国家人口政策,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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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建议框架内实施活动评估,MDS/P/PF/PE,1999年制定;

《妇女–环境–发展问题研究》,国家可持续性发展环境委员会,1998年;

尼日尔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原始报告;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报告,北京, 1995年;

卫生部资料中心;

公职和行政现代化部资料中心;

职业培训工者培训部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MDS/P/PF/PE,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