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届会议 (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 日 ) 上通过。

关于新西兰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7月12日第1616次和第1617次会议(见CEDAW/C/SR.1616和1617)上审议了新西兰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NZL/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ZL/Q/8,新西兰的答复载于CEDAW/C/NZL/Q/8/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提交的后续报告(CEDAW/C/NZL/CO/7/Add.1)和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由司法部长议会副秘书长Jan Logie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部、司法部、毛利发展部和新西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自2012年审议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NZL/7)以来,该缔约国在实施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有害数字通信法案》(2015年),旨在预防和减轻使用数字通信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并为有害数字通信受害者提供救济手段;

(b)《弱势儿童法案》(2014年),旨在加强对弱势儿童及其母亲所享福祉的保护。

5.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其中包括:

(a)于2017年设立了司法部长议会副秘书长一职,以便设计顺应需求的打击家庭暴力综合体系;

(b)通过了《2014-2016年国家太平洋岛国裔残疾问题行动计划Faiva Ora(工作促进生活)》,以确保加强对太平洋岛国裔残疾妇女和女童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支助;

(c)通过了《婚姻(婚姻定义)法修正案》(2013年),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d)推出《2013-2017年毛利人教育战略Ka Hikitia: 加速取得成功》,旨在实现毛利人教育平等,助其走向卓越;

(e)通过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5-2019年);

(f)启动了新的综合性安全响应办法,旨在确保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的即时安全。

6.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在审议完上一次报告以后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实质性)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全部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敦促该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该国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推动力量,并通过相应政策和战略以明承认之意。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六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其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从现在起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可见性

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部、司法部以及外交和贸易部各自网站上均载有与《公约》有关的信息,包括该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司法研究所和新西兰法律协会均在向司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关于国内人权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文书的培训。但委员会也注意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该缔约国缺乏必要的可见性,这一点从没有任何判决直接提及《公约》和委员会未接到任何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投诉程序提交委员会的针对该缔约国的来文能体现出来。委员会不仅对该缔约国妇女对《公约》规定权利明显缺乏认识表示关切,还对与委员会互动协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未获得充分支助以及该国当前与民间妇女组织之间的互动协作减少感到关切。

1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权利和《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述程序的认识,要特别强调实质性平等这一概念。

(b)确保将《公约》、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列入针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强制性培训内容;

(c)加强合作与伙伴关系,特别是通过向为妇女提供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支助。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注意到,新西兰《民权法案》(1990年)(第19条第1款)和《人权法案》(1993年)(第21条第1款(a)项)禁止公共及私人领域内的性别歧视,包括间接歧视。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关于歧视妇女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该缔约国未明确禁止基于性别认同、性别表现和性特征的歧视;

(b) 按规定,仅提交内阁社会福利委员会的政策文件必须包含性别影响声明,而且就所有政府法案和实质性补充指令文件作出披露声明尚非强制性要求;

(c)该缔约国现已通过的法律法规普遍未作性别区分,可能会导致针对性别歧视的明确性缺失、无法充分保护妇女免遭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阻碍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12.委员会忆及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并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即在世界各地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1993年《人权法案》第21条第1款(a)项,以纳入明确禁止基于性别认同、性别表现和性特征的条款;

(b)颁布立法法案,以确保披露声明成为对所有政府法案和文书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并确保这些法案与文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c)根据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第5段,在法律法规、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有性别区分的方针而非不分性别的一刀切方针。

司法救助

13.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妇女和女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司法救助和有效补救方面依然面临多种障碍,农村妇女、毛利妇女、太平洋岛民妇女、亚裔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双性者更是如此。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由于2011年以来法律协助律师人数逐步减少,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降低;

(b)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和移民妇女法律知识有限,获得可用补救办法相关信息的渠道狭窄;

(c)司法机构,特别是家庭法院缺乏性别敏感度,其表现包括法官和执法人员对声称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持负面态度。

14.忆及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大对妇女,尤其是毛利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移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的法律援助力度,包括在民事和家庭法院中;

(b)向妇女,特别是向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宣传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诉诸的法律补救办法;

(c)增强司法机构成员对性别和性别平等问题的敏感度,包括增加女法官人数,以及加强与《公约》有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系统化能力建设。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于2015年启动了《2015-2019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欣见新西兰警方和新西兰国防军业已出台积极方案,以扩大妇女在招募、留用和晋升至高级职位的人员中所占的比例,最终增加维和特派团可动用的妇女人数。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既未在该《国家行动计划》起草过程中与妇女人权组织进行磋商,也没有为该《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划拨充足资源。

1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继续致力于确保在受冲突影响国家切实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的有关规定,包括确保其《国家行动计划》有助于显著扩大妇女对和平进程的参与;

(b)划拨充足的资源,用以执行该《国家行动计划》,并加强与妇女人权组织的磋商,以确保促进妇女有效参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阶段。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尚未制定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或战略,其上份计划自2009年以来再未更新,而且根本未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

1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实施划拨充足经费,同时增强妇女部的作用、效率和实效,为之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授权;

(b)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政府机构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流程。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所开展的重要工作,然而,令之感到关切的是,新西兰人权委员会近年来受到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持续减少的困扰,而且其任务授权目前受到2009年《移民法案》第392条的限制,使委员会无法接收移民申诉。

2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EDAW/C/NZL/CO/7,第16(c)段),即该缔约国应为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供其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授权。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废止《移民法案》(2009年)第392条,以确保按照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2016年的建议,授予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接收和处理移民申诉的权限。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在推进落实国家各部门理事会和委员会性别均等这一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以及该缔约国代表团愿意考虑采取平等权利行动,以之作为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包括在私营部门)的一项工具。

22.忆及之前的建议(CEDAW/C/NZL/CO/7,第20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所有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劳动市场上以及私营部门内,通过并实施此类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同时特别加大努力,以实现政府部门委员会人员构成男女均等的目标以及建立一套私营部门委员会性别均等的既定目标。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及其对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性的认识。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消除影响妇女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所作的努力,但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高中校园里网络欺凌现象持续高发,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学生尤受其害;

(b)残割女性生殖器、早婚和强迫婚姻、嫁妆习俗和多配偶制以及以所谓荣誉之名实施的犯罪等根深蒂固的有害文化规范和习俗持续存在,但却未掌握相关可靠信息;

(c)双性婴儿和儿童达到自主作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即被实施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没有为双性儿童家庭提供适当的支助和咨询,针对受害者的补救办法不够充分。

2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团体、社区领袖、教师和媒体合作,通过一项全面战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的家庭和社会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营造有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有利环境。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

(a)系统地收集关于针对少女的网络欺凌等有害习俗的数据,并采取措施杜绝此类习俗,例如,在学校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b)继续打击有害习俗,特别是残割女性生殖器、早婚和强迫婚姻、嫁妆习俗和多配偶制以及以所谓荣誉之名实施的犯罪,并系统地收集按年龄和族裔分列的关于这些有害习俗的分类数据;

(c)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明文禁止在双性儿童达到法定承诺年龄之前对其进行不必要的外科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为育有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服务和支助,并为曾经接受不必要的手术或医学治疗的双性人提供补救。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反家庭和家族暴力法案》现已提交议会审议,而且《受害者工作场所保护法案》有望很快通过。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新设立了司法部长议会副秘书长一职(负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组建了预防家庭暴力投资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授权还包括审查现有方案),并于近期增加了对一线支助服务的供资。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缺乏旨在预防和消除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或全面战略,相关政府政策亦缺乏连贯性,致使性别暴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该缔约国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之高令人忧惧,每三名妇女中就有一人在其一生中曾遭遇过亲密伴侣施加的身体或心理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性别暴力又以毛利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变性妇女和残疾妇女受影响尤甚,而且她们更可能会因该缔约国现行制度受到二次伤害;

(b)报案率极低,惯犯率高,毛利社区尤是如此,家庭暴力事件和性暴力事件报警率分别只有20%和9%;

(c)无视性别之分的术语“家庭伤害”使用面日广,该术语掩盖了妇女权利受到侵犯的家庭暴力问题,以及警察、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尽可能淡化家庭暴力基于性别特质的严重性两个层面的事实;

(d)所分配的资源大多用于治疗与复原,预防几乎不受重视;

(e)缺乏关于法官、执法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严格适用性别暴力相关法律规定和采用性别敏感调查方法的系统化专项能力建设方案;

(f)缺乏涵盖性别、民族、暴力类型以及施害者与受害者关系分列的所有家庭暴力相关数据、包括关于杀害女性的数据的统一综合数据来源,也没有给数据收集机构(包括非政府机构)提供充足经费;

(g)所用方法文化敏感度不足,不仅平添文化和语言障碍并引发对公共当局的不信任,还导致毛利妇女和女童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无法寻求免遭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保护以及补救;

(h)警方安全保护令与法院保护令之间缺乏联系与协调;

(i)尽管据报“无罪”卷宗数目下降,但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未见相应增加;

(j)残疾妇女遭受照顾者暴力侵害的脆弱性加剧。

26.考虑到经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而形成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并忆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了加强努力,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根本原因:

(a)根据第3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一项关于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跨党派综合战略,并确保该战略能得到持之以恒的实施,包括严格适用《反家庭和家族暴力法案》的各项条款以及除其他外,纳入专门针对受照顾者虐待的残疾妇女的保护措施;

(b)与教师以及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合作,开展提高公众认识方案,以促进公众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具刑事性质的认识,并鼓励受害者和证人举报此种暴力;

(c)就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和虐待行为以及移民妇女的具体保护需求,加强开展法官、执法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强制或迫使受害者放弃对施害人提起刑事诉讼,转而接受调解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d)划拨资源,用以制定一项全面预防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战略;

(e)就如何提供以受害者为中心且文化上合宜的法律、社会心理和经济援助确立标准和准则,承认毛利妇女和女童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要,并确保在兼顾文化敏感性的同时,努力确保不忽视该缔约国应尽的《公约》义务;

(f)收集并向委员会报送按年龄、暴力类别以及施害人与受害人关系分列的关于以下方面的分类数据:已调查完毕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数量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数量,包括施害者所受制裁的信息;已获法律援助和相关支持服务的受暴妇女人数以及已获补救包括资金补偿的受暴妇女人数;

(g)确保负责打击性别暴力的各个实体彼此有效协调与合作;

(h)考虑再次邀请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i)确保《反家庭和家族暴力法案》保护残疾妇女免遭照顾者暴力侵害。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于2014年通过了《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法案》,并通过了一项《犯罪法案》(1961年)修正案,将贩运人口的定义拓宽至包括境内贩运人口和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人口。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设立了一个跨机构工作组以打击贩运人口和制定联合战略。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2003年《卖淫问题改革法案》第19条可能会对移民妇女产生不利影响;

(b)从事卖淫的移民妇女可能会遭受剥削且有被贩运的风险,因为对移民实施的禁止卖淫的规定让受虐待的移民妇女因害怕被递解出境而选择不报案;

(c)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对人口贩运者的判刑处于最低水平,原因可能在于举证门槛高且诉讼程序繁复;

(d)尽管该缔约国代表团成员已就更新《2009年预防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作出声明,该缔约国并无应对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而且有关国家机构间欠缺协调;

(e)2015年《犯罪法案修正案》未针对贩运儿童情形就人口贩运须具备一项或多项胁迫或诱骗行为这一要件的要求作出例外规定;

(f)该缔约国在及早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相应服务部门方面存在不足,且无专门庇护所,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2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修正2003年《卖淫改革法案》第19条,以减少其对移民妇女的不利影响;

(b)修订移民法,废除仅对人口贩运者处以罚金这种可能性,并采取措施,防止缔约国内针对卖淫妇女的歧视,以期预防和应对导致移民妇女易遭受贩运的各种因素和结构;

(c)加强人口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识别、保护和援助机制,并为这些受害者提供法律支助,系统地收集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全面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送委员会;

(d)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尽快通过一项新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e)修订《犯罪法案修正案》(2015年),将贩运儿童定为刑事犯罪,即便其中未涉及胁迫、诱骗或其他滥用权力行为也不例外;

(f)确保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助,包括通过单独建立设施齐全且配备训练有素工作人员的庇护所,以解决他们的具体需求和关切,并强化帮助人口贩运受害者重返社会的长期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女议员人数有所增加,并于2017年任命了第三位新西兰女总理。委员会还注意到,2017年大选之后,议会中女议员占比达到38%,其中不乏毛利妇女议员和少数民族妇女议员。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他层面和部门内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比例依然很低: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中,女董事仅占19%,56%的企业中根本没有女性担任高层职位。

3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设定有时限的目标、配额制或优惠待遇,以加快实现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决策领各级域决策职位男女任职人数均等。

教育

31.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为扩大妇女投身STEM(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行业的机会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尤其称赞该缔约国努力推动中学生,特别是在太平洋岛民中学生接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并在该领域就业,以及在2014年拨款2 860万美元用于在四年时间内实施“信通技术研究院”方案,以培养多样化的信通技术专业毕业生。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许多农村女童和妇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

(b)学校课程体系中未包括全面、具有文化敏感性且与学生年龄相适的性教育课程或关于有害习俗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教育课程,再为本已高发的性暴力和早孕现象推波助澜,而且也没有专门针对毛利青年和社群需求的性教育课程;

(c)因怀孕等原因而辍学的女童比率不断上升;

(d)缺乏关于各教育阶段,特别是高等教育阶段入学率与辍学率及辍学原因的按性别、民族和残疾状况分列的数据;

(e)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学习领域,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就业的人数不足;

(f)由于交通成本持续上涨、农村学校关闭、政府对社区教育服务的供资削减以及关于向学校支付所谓的“自愿捐款”义务的信息屏障,农村女童接受教育的障碍增多。

32.忆及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行动,并划拨充足的资源:

(a)促进农村女童和妇女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包括增加资源;

(b)确保在学校课程体系中纳入具有文化敏感性且与学生年龄相适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负责任性行为教育必修课程,重点介绍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后果及其预防方法;

(c)为女童提供没有歧视和性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并将非暴力教育纳入课程体系;

(d)加大努力确保怀孕少女不会面临任何迫其辍学或改变课程的压力,并制定少女母亲重返社会政策,同时防止她们将少女怀孕和成为母亲的风险视为一种常态;

(e)继续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学习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为女童提供职业咨询、奖学金和其他激励以引导她们学习科学和技术科目,包括气象研究、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并确保在教师培训课程中传授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

(f)解决农村女童接受教育的所有障碍,包括经济和交通障碍。

就业

33.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通过了《性别工资原则》。委员会还称赞该缔约国拨款20亿美元用作缔约国内老年人和残疾人寄宿式护理机构、疗养院和社区支助服务机构内共计55 000名护理人员和辅助性工作人员的同酬结算款,并重新召集同酬原则联合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劳动力市场上对毛利妇女、太平洋岛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歧视持续存在;

(b)25岁以下妇女失业率高;

(c)性别供资差异持续存在,从事低收入工作的妇女尤受其害,其中包括毛利妇女、太平洋岛民妇女以及在族裔和文化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

(d)存在职业隔离,并因此导致男女工资存在差距和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无报酬的或报酬较低的工作岗位上;

(e)对儿童保育设施和服务机构的供资减少,既有碍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也导致妇女失去工作。

3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并执行内载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的政策,以扩大妇女在正规部门的就业机会,消除职业隔离,实现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

(a)紧急设法改善毛利妇女、太平洋岛民妇女、残疾妇女和青年妇女在所有就业领域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

(b)考虑通过一项基于重新召集的同酬原则联合工作组所提建议的新法律,以期将之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

(c)在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场所的就业关系法修订本中采用并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包括通过分析性工作分类、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并定期审查妇女密集型行业的工资状况;

(d)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解决职业隔离问题,并确保男女晋升机会平等;

(e)确保儿童保育设施和服务机构供资充足。

工作场所性骚扰

35.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和其他形式的性侵犯,且这类事件的少报现象极其严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工作场所性骚扰和欺凌案件高发,尤其是在警察队伍、国防部队、法律职业界和卫生部门内。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期间,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共计收到1 577份声称受到非法歧视的申诉,其中123份声称遭遇性骚扰,与过去10年间相比,性骚扰申诉数量增加了43%。

36.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工作场所性骚扰属于刑事犯罪且具有歧视性影响,往往令受害者在工资、晋升或解雇方面受到影响,并导致工作环境不友好,进而阻碍受害者充分实现其职业潜能的能力。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审查工作场所组织文化,以便从根源上解决性骚扰和性侵犯问题;

(b)确保所有工作场所都有反性骚扰政策和明确的受害者申诉流程;

(c)传播关于可用举报程序的信息,并确保对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和欺凌的申诉展开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经济和社会利益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鉴于1964年《社会保障法案》采用的性别中立办法,有些条款可能会导致妇女遭受歧视。此外,还令之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未采取措施履行其禁止在第三方发展中国家避税、偷税漏税以及剥削弱势经济体的域外义务,以致这些国家可用于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资源进一步减少。

3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修正1964年《社会保障法案》,使之与该缔约国应尽的《公约》义务保持充分一致;

(b)加大收税力度并加强税收管理,以期增加社会支出;

(c)采取措施以减少贫困并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尤其是农村妇女、毛利妇女、太平洋岛民妇女、亚裔妇女、外来移民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经济权能;

(d)根据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就本国财政和公司税务政策对妇女权利和实质性平等的域外影响定期独立开展参与性影响评估,通过确保评估公平公正并向公众披露评估所用方法和评估结果。

卫生保健

39.委员会欣见司法部长要求法律委员会就将堕胎视作保健问题所需的必要立法修改提供咨询意见,而且法律委员会即将发布关于堕胎非刑罪化及将之纳入保健法律法规的报告。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当前,1961年《犯罪法案》载有就合法堕胎的限制性理由,其中不包括强奸或性侵犯,而且1977年《避孕、绝育和堕胎法案》规定,堕胎的实施须事先征得两名证明咨询人的核准,为妇女获得堕胎服务进一步设障,并造成不必要的拖延;

(b)在卫生部新的儿童保育警报系统下,未出生的胎儿被纳入“儿童”的定义,继而导致一系列胎儿保护措施出炉,如给予胎儿特殊保护的法院裁决,这些措施可能损害孕妇的身体自主权和生殖健康权利;

(c)合格助产士人数不断减少,主要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d)妇女精神保健服务供应不足,包括主要针对毛利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吸毒成瘾治疗。

40.忆及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声明,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删除《犯罪法案》(1961年)中关于堕胎的规定,并修正《避孕、绝育和堕胎法案》(1977年),以便将堕胎彻底非刑罪化,并将坠胎治疗纳入保健服务法律法规;

(b)至少确保将因强奸和乱伦导致怀孕、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或者胎儿存在严重缺陷这几种情况下进行堕胎合法化,并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服务以及堕胎后护理和服务;

(c)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助产士人数充足,可为孕期、分娩和产后妇女及其孩子提供适当保健服务,尤其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d)采取必要步骤提高精神保健护理服务的可获性和质量,包括主要针对毛利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吸毒成瘾治疗。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业已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妇女境况,并已制定《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

(a)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易陷入深度贫困且易遭受性别暴力;

(b)农村妇女背负着不平等的家庭责任重担,迫于传统观念从事无报酬工作并为家庭提供食物。

(c)农村地区宽带和网络服务不足,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再添重大障碍;

(d)在该缔约国,气候变化对妇女的影响异常严重,并且没有资料表明妇女参与相关政策和方案所含农村发展问题的决策。

42.委员会提及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生活条件,包括减轻贫困和消除性别暴力;

(b)确保向农村妇女提供从事无报酬工作的替代路径;

(c)确保扩大现代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并实现宽带互联网服务充分覆盖;

(d)在改善农村妇女境况进程各级决策中顾及农村妇女更易受到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

毛利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毛利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保健服务和保护自身土地所有权方面。委员会虽注意到该缔约国业已采取措施改善毛利妇女境况,但仍令之感到关切的是,毛利妇女监禁率依然高得不成比例,65%的女囚犯为毛利妇女。

4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所有必要的法律法规,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和提高认识措施,以打击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尤其是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和保护自身土地所有权方面遭遇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执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并出台拘留替代办法,以解决被拘留毛利妇女人数居高不下的问题。

移民妇女

45.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子女未获永久签证的一些移民妇女在与伴侣分居或离婚后便再无法获得对方资助;在某些情况下,她们被遣返原籍国,留下子女跟着有虐待倾向的父亲生活,甚至在有已知或报告的虐待行为的案件中也有这种情况。

(b)一些妇女可能为了保住依附于伴侣签证办理的有效签证,而不得不与有虐待倾向的伴侣维持关系;

(c)身处此等境地的妇女在寻求司法救助时会因各种原因(如知识和语言障碍以及缺乏法律援助)而面临特殊障碍。

4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修订移民法,方便子女持有新西兰国籍的妇女获得永久居住许可证;

(b)确保为遭受家庭暴力等暴力行为的移民妇女提供收容所,并为她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和心理咨询、复原和其他支助服务;

(c)为移民妇女提起申诉创造适当条件,包括确保充分知晓,包括以她们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移民妇女的应享权利和可用补救办法,包括如何就侵犯其权利行为提起申诉。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于2013年颁布《婚姻法修正案》(婚姻定义),允许任何性别的成年伴侣缔结婚姻,包括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家庭法院体系显然存在危机,具体表现为对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裁处不当。委员会欣见司法部部长和法院宣布即将对家庭法院进行审查,但令之感到关切的是,该项审查将仅侧重于2014年家庭法院改革,而不会探究导致整个家庭法院系统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缺乏信任和敏感度这个显然已经根深蒂固的问题根源何在。尤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2014年改革期间删除了布里斯托尔条款,仅在几个案件中对妇女举报的暴力侵害案件进行风险评估;

(b)不加区分地执行强制性调解和联合伴侣程序,即便是家庭暴力情形也不例外,包括已经下达保护令的情形,由此加剧了女性受害者所面临的风险;

(c)法院在裁定子女监护权时没有关于审理家庭暴力事件(针对母亲或子女)的专门规定,而且据称有些法官,甚至在父亲对子女或其母亲有虐待行为的案件中仍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监护;

(d)法院、当事儿童代理律师以及社会工作者通常会诉诸饱受国际社会诟病的亲子疏离综合征理论;

(e)16至18岁少女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婚。

48.委员会重申其之前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

(a)设立皇家调查委员会,独立负责广泛评估家庭法院体系中固有的妨害妇女的弊端、妨碍为妇女伸张正义和保障妇女人身安全的障碍,还建议开展必要的立法和结构改革,确保家庭法院对妇女和儿童安全和公平,尤其是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b)根据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和政策准则,恢复布里斯托尔条款并确保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不会被迫参与诸如强制性调解等庭外解决方案;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和政策准则,确保法院在审理子女监护权纠纷时,特别是在审议是否裁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监护权时,适当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不论是针对子女还是针对母亲的暴力行为,并调查共同监护权对子女的发展和福祉可能产生的影响;

(d)审查对亲子疏离综合征理论的依赖程度,以期限制其在子女监护权纠纷中的使用;

(e)加快通过《关于修订未成年人婚姻需经法院同意的法案》,以彻底禁止将父母同意作为不满18岁未成年人缔结婚姻的充要条件,并规定只有法院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批准16至18岁成年人缔结婚姻。

数据收集和分析

49.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在汇编、分析和处理关于《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妇女境况(包括多群体妇女交叉部分)的可靠统计数据方面存在缺陷。

5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化系统,以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所在地、性别认同、性取向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同时维护数据保密性,并使用可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境况发展趋势以及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5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自身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更好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26(a)、40(a)和48(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22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还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