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纳米比亚

1.2007年1月17日,委员会第759次和第760次会议(见CEDAW/C/SR.759和760)审议了纳米比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AM/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NAM/Q/3号文件,纳米比亚的答复见CEDAW/ C/NAM/Q/3/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按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编写并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感谢,但对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该国所做的口头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纳米比亚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但对这些答复没有充分解答委员会的问题表示遗憾。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遣由该国两性平等和儿童福利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并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展开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提及了《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工作。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早在2000年5月就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近期开展了广泛的法律改革,制订各项政策,以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并推动两性平等。委员会尤其欢迎《婚姻双方平等法》(1996年第1号法)、《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法)、《打击强奸法》(2000年第8号法)、《公用土地改革法》(2002年第5号法)、《抚养法》(2003年第9号法)以及《家庭暴力法》(2004年第4号法)。《婚姻双方平等法》废除了以往公证婚姻中丈夫的婚姻特权;《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鼓励妇女加入正规劳动群体;《打击强奸法》保护强奸和性凌虐行为受害者并对犯罪者实施更严厉的刑罚;《公用土地改革法》规定男女在申请和获得公用地区土地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机会;《抚养法》规定男女在抚养子女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保护措施。委员会还对1997年国家两性平等政策表示欢迎。该政策提出了开展和协调两性平等活动的框架与原则。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0年,妇女事务局升格成为机构完善的两性平等和儿童福利部。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缔约国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有关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落实。

10.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信息,介绍已建立哪些机制,监测旨在加强妇女权力和两性平等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委员会又遗憾地注意到,按性别、族裔、年龄和城乡地区分列的统计资料非常有限,因此难以评估妇女实际状况以及妇女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享受人权方面的长期进展和趋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说明为落实2001年开展的优点、弱点、机会和威胁分析结果而采取了哪些措施,开展这项分析是为了确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的现有能力的性质和程度。

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改进《公约》所述各领域的数据收集工作,按性别、族裔、年龄以及酌情按城乡地区分列,以评价妇女现况及其享有人权的实际情况,并跟踪长期趋势。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来监测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力,并评价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的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定有效执行《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使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委员会请缔约国将这类统计数据和分析纳入下次报告。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采取步骤,落实优点、弱点、机会和威胁分析的结果,以确保在缔约国各项方案和政策中有效和系统地实施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不广为人知,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没有任何法院裁决提及《公约》,便是一个例证。

1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为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实施涉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各有关方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以妇女为对象,包括农村妇女以及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长期开展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运动,鼓励妇女利用《公约》规定的程序和侵权补救办法,并增强她们在这方面的能力。

14.委员会欢迎颁布了鼓励妇女加入劳动群体的《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法)以及确保更多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的《地方权力法》(1992年第23号法),但是关切地注意到,这些临时特别措施只限于就业和妇女在地方上的政治代表权问题。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在所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相关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事实上平等。

16.委员会对在男女的家庭和社会作用和责任问题上仍然存在顽固的父权态度和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传统权力法》(2000年第25号法)表示关切。该法规定传统权力当局有权监督和确保习俗法得以遵守,这可能给妇女带来消极影响,因为此类法律可能助长那些有害于妇女、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文化及传统做法得以继续沿用。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推动改变广泛存在的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这方面的努力应包括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以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为对象,全面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消除关于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角色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认真监督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研究《传统权力法》(2000年第25号法)和《社区法院法》(2003年10月)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以确保废止有害于并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文化与传统做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其他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的暴力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因此,无法衡量缔约国旨在防止和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影响和成效。

1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步骤,充分执行和实施关于制止针对妇女暴力的法律,并确保女性暴力受害者能够受益于现有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有效起诉和恰当惩罚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设立有效收集关于各种针对妇女暴力的资料的系统,在下次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说明向警方及其他相关当局举报的暴力案件数以及定罪案件数。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以便定期评估相关法律及其实施工作以及旨在防止和处理针对妇女暴力的方案的影响和成效。

20.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报告未充分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问题的信息。

2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开展研究,以评估该国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严重程度,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综合评估贩运的严重程度及其根源,以及为消除妇女和女孩易遭贩运的弱点而采取的措施。此类信息应按年龄和地区分列,还应包括关于已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的信息。

22.委员会对正规教育女孩辍学率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学生妊娠政策中规定,怀孕学生生产后至少须育儿一年才能恢复正常上学,这可能妨碍女孩在生育后重续学业。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关于女孩教育的统计资料和信息不足。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女孩留在学校,并监测学生妊娠政策对女孩生育后重返学校率的影响。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人口和家庭生活教育方案的执行工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族裔和区域分列统计资料,并提供有关女孩教育的信息,分析实现目标方面的长期趋势和进展情况。

24.委员会对妇女缺乏充足的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表示关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危害妇女生命和健康的不安全非法堕胎现象非常普遍。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逐步上升,占报告的所有新发艾滋病毒病例的53%。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孕妇死亡率上升,并且在此方面没有可靠的资料。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妇女保健服务,特别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对可负担的避孕方法的认识,增加这些方法的使用,这样妇女和男子能够就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做出知情选择,并能够按照本国立法安全堕胎。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应针对男女青少年,广泛开展性教育,特别是要重视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其2004-2009年国家战略计划(第三个中期计划),有效监督执行工作的成果,并且妥善处理造成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善孕妇保健服务,包括产前、产后、产科和分娩服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准确记录孕妇死亡数目,并就此方面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寻求帮助。

26.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妇女状况、特别是少数族裔妇女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妇女经常缺乏保健和教育服务,无法参与决策进程,缺少经济生存的手段和机会。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地区议会中代表比例不足感到关切。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别重视所有族裔农村妇女的状况,以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以及信贷和土地,并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进程,特别是地区议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宣传《公用土地改革法》(2002年第5号法),并确保设立监测该法执行工作的机制。

28.委员会欢迎颁布《婚姻双方平等法》(1996年第1号法)。该法赋予公证婚姻和习俗婚姻中的夫妻平等的子女监护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没有处理习俗婚姻中两性在财产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纳米比亚法律不要求习俗婚姻登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婚姻双方平等法》规定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18岁,但仍然有早婚现象。

2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婚姻双方平等法》(1996年第1号法),以期消除习俗婚姻在两性的财产权利方面歧视妇女的问题,使习俗婚姻财产权利与公证婚姻财产权利相同。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与传统领袖、妇女和民间社会组织协商,以便起草关于习俗婚姻登记的法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得到遵守。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过程中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因为这项文书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此方面的情况。

32.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融入两性平等观念,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此方面的情况。

33.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这有助于增进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纳米比亚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4.委员会请纳米比亚在国内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帮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这些文书。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问题作出答复。鉴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5年12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2009年12月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提交这两份报告的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