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T.S.(由Valentina Frolova和Sergey Golubok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4年5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于2014年7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2月28日

1.来文提交人T.S.系俄罗斯公民,生于1986年。她声称,俄罗斯联邦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b)、(c)、(d)、(e)、(f)和(g)项以及第五条(a)项,使之受害。提交人由Valentina Frolova和Sergey Golubok两位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04年10月28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一名教师,住在圣彼得堡市。据提交人解释称,她与V.S.于2012年6月10日在一次社交活动中相遇相识,之后又数度碰面。V.S.曾一再要求她与他进行性行为,但均遭她拒绝。

2.22012年7月4日,V.S.邀请提交人到他的公寓内用餐和看电影。当晚,二人于11时在圣彼得堡某地铁站会和,随后一并前往V.S.公寓。他们刚一达到V.S.公寓,他就坚持要和她进行性行为。在遭到她多次拒绝后,他变得咄咄逼人。当时,V.S.酩酊大醉。提交人非常害怕。她不想与V.S.进行性行为,并一再向他进行解释。但他违背她的意志,先是把她的衣服扒光,将她推到床上,并把她牢牢地压在身下,然后,强行与她进行性行为,时间持续了大约一个小时。事后,他几乎马上离开了公寓,并在大约一个小时后返回。提交人震惊不已,“无法镇定”,并在他的公寓里留宿一宿。她于第二天离开,之后再也没有见过他。随后,她联系到一个非政府组织“妇女危机中心”,并在那里接受了心理咨询。

2.32012年9月19日,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下属单位圣彼得堡调查局提起申诉,指称V.S.对她实施了性暴力。当天,申诉状即被送交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10月1日,该调查机构负责人将提交人的申诉状转交调查员K.,并指示K.对提交人和V.S.进行问话,以确定是否存在强奸行为。

2.4提交人于2012年10月4日接受调查员问话,其间,她除其他外作出了如下解释:(a)虽然被控施害者没有使用过暴力,也没有对她进行威胁,但他声音粗厉,行为带有攻击性,而且酩酊大醉,让她恐惧不堪;(b)被控施害者用身体的重量将她死死地钉在床上;(c)她知道被控施害者有暴力犯罪记录,因此,既不敢反抗,也不敢试图向当时就在隔壁房间的P.呼救,因为害怕遭到殴打;(d)她之所以没有在所指称的强奸结束后离开公寓,是因为她当时“神志恍惚”。

2.52012年11月1日,调查员写信给提交人,表示被控施害者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所指的犯罪,理由是V.S.既没有使用过任何暴力,也未曾威胁使用暴力,而且他并未限制她离开公寓的自由。随后,提交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加里宁斯基区法院提起申诉,指出调查员未能根据其申诉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员于2月19日启动了初步调查,但两日后出具了决定不予刑事立案的通知书。调查员在其决定中只是重述了其2012年11月1日所书信件中的内容,并指出“现有充分数据表明,《俄罗斯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所指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足。”调查员还表示,“V.S.对T.S.实施的行为不含《俄罗斯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所指的任何犯罪行为,因为后者是通过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进行威胁或者乘人之危利用受害人的无助处境实施的。”鉴于调查员已经进行了初步调查,区法院于2月27日决定停止对该申诉的审查,认为继续审查下去没有任何意义。

2.62013年3月28日,提交人就调查员2月21日的决定向区法院提起了第二次申诉。4月19日,调查机构负责人撤销了该决定,并指示调查员重新展开初步调查。因此,5月8日,鉴于受到质疑的决定已经被撤销,区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5月16日,调查员再次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且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步骤。调查员在其拒绝决定中只是重述了她2月21日决定的内容。

2.72013年5月23日,提交人就调查员5月16日的决定向区法院提起第三次申诉。然而,7月11日,地方法院再次中止诉讼程序,理由是调查机构负责人已于7月3日撤销了调查员5月16日的决定。调查员再次奉命另行开展初步调查。8月1日,经听取被控施害者的陈述,调查员重新签发了一项决定,鉴于提交人既未遭受暴力也未受到暴力威胁,再次拒绝进行刑事立案。在接受问话期间,V.S.否认曾于2012年7月4日与提交人进行性行为,并表示她从未到过他的公寓。他还说,“[她]之所以向警方报案,是因为他[没有偿还][欠她]的债务,以及她因性欲没有得到满足而心理受到创伤。”

2.82013年10月14日,提交人就调查员8月1日的决定向区法院提起申诉。10月25日,调查机构负责人撤销了该决定,并责令调查员在30天内重新开展初步调查。10月29日,区法院中止了诉讼。11月6日,提交人就区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但圣彼得堡市法院于12月23日维持了区法院的裁决。市法院认为,调查机构负责人已经撤销了调查员的决定,并责令调查员重新开展调查,而且区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决定是正确的。

2.9提交人告知委员会称,截至当时,她发现调查机构既没有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来开展进一步的调查,也没有对V.S.提起任何刑事诉讼。她还澄清说,按照俄罗斯法律,她没有理由要求更换指定负责其案件的调查员。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b)、(c)、(d)、(e)、(f)和(g)项以及第五条(a)项,因为当局没有对她声称遭到强奸的说法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也没有对其申诉展开调查。

3.2提交人认为,她的申诉没能得到调查,被控施害者因缔约国没有按照国际标准将强奸的定义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而未受到制裁。《俄罗斯刑法》的这些系统性缺陷应结合《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进行解读。她特别认为,《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不允许起诉性暴力,除非施害者使用了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这与委员会的判例相反。她还认为,缔约国未能将所有情况下的非自愿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对被控施害者进行适当调查、起诉和制裁,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b)、(c)、(d)、(e)、(f)和(g)项。

3.3关于第五条(a)项,提交人声称,对性暴力的陈规定型认识导致调查机构没有对其刑事申诉及时展开有效调查。她还认为,调查员的做法是基于本人对强奸受害人在强奸犯罪发生之前、期间和之后的“正常”和“典型”行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先入为主的观点,而且调查员推定提交人同意进行性行为。例如,她解释说,调查员曾指责她不进行肢体反抗、不大声呼救和不在强奸结束后立即离开公寓。

3.4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剥夺了她可诉诸的有效补救办法以及获得赔偿和恢复的可能,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一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b)和(e)项。她强调,她曾多次试图寻求补救并针对不予调查的决定寻求司法审查,但均无果,因为中止诉讼程序的决定是由法院作出的。她还表示,无论如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审查调查员决定的法官既无权指示调查员采取何种行动,也无权撤销调查员的决定或者命令调查员这样做。在她看来,这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

3.5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认为,有鉴于她所经历的“有罪不罚的无尽循环”,其余任何可用的补救办法都将会被不合理地拖延,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她没有就市法院2013年12月23日的裁决提起上诉,上诉的结果只会是败诉,因为如果受到质疑的决定已经被调查机构负责人撤销,那么,法院就有义务中止诉讼程序。她还认为,此种上诉类似于监督审查,而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之前早有裁定,即在俄罗斯联邦,监督审查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1月21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出具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表示,2013年11月25日,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以犯罪事实不存在为由,拒绝就提交人的强奸指控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缔约国声称,在初步调查期间,调查员查实提交人和V.S.确系于2012年6月10日首次相遇,之后,二人开始在互联网上互动,继而发展到偶尔见面。 7月4日,提交人借给V.S.约2000卢布(33美元)。她应邀前往他的公寓,并与V.S.进行性行为,其间,V.S.没有使用任何肢体暴力或威胁。提交人称,V.S.当时已经酩酊大醉,她因害怕遭其攻击,而未作肢体反抗。事后,V.S.离开公寓,她一直待在他的房间。在那一刻,她完全可以向邻居寻求帮助,联系警察(她有一部能正常使用的手机)或离开公寓,因为V.S.把钥匙留给了她。在有关事件发生后,提交人就再也没有见到过V.S.,尽管她曾多次尝试收回借款,但她每次打电话给他,都是别人接听。而V.S.则否认提交人曾到过他的公寓,并否认曾与她进行性行为。

4.22014年12月3日,调查员的决定被其上级撤销,案件被发回重新调查,截至缔约国提交本意见之时,案件仍在调查中。提交人代理律师就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2012年2月19日、2013年2月21日和2014年5月16日关于拒绝针对提交人的强奸指控启动行事诉讼程序的决定向区法院提起上诉。区法院分别于2月27日、5月8日和7日11日中止诉讼程序,因为区调查机构负责人已经撤销了相关决定,并责令调查员再次展开初步审查。2013-2014年期间,根据检察机关的行动结果,追究调查机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4.3缔约国质疑提交人的断言,即缔约国未充分执行《公约》规定,因为它没有在本国刑法中引入符合国际法的强奸定义,特别是鉴于《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没有将查实未经同意与起诉关联起来,因此有碍于对未使用肢体暴力的非自愿性行为案件进行起诉。据提交人称,正因如此,她遭强奸一案未能得到调查,被控施害者没有受到制裁,这相当于基于性别的歧视。在这方面,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在2014年4月首次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调查员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已经被撤销,案件已被发回重新调查。

4.4关于案情,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对《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解释是不正确的。缔约国提到了最高法院2004年6月15日关于缔约国法院适用这些条款的第11号决议。因此,在审理每一起强奸案(第131条)或暴力性侵犯案(第132条)时,法院必须查实施害者是否曾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乘机利用受害人的无助处境。按照该决议,必须查实施害者当时是否意识到受害人正处于任人摆布的无助处境。在评估受害人是否处于可不予考虑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的无助处境时,建议法院根据存档的证据,包括确定受害人的心理和身体状况所需的专家意见,作出结论。缔约国认为,第131条和第132条所使用的语言不带性别色彩,而且其中载有制裁措施。因此,这些规定既不带有歧视性,也非基于陈规定型观念或存在性别偏见,没有违反《公约》。

4.5缔约国表示,在特定情况下,不经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而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相当于《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犯罪。缔约国认为,鉴于既有判例法,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类情形确实存在,那么,第131条和第132条缺乏“未经受害人同意”这一要件并不妨碍将这类行为定性为强奸或性侵犯。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关于第131条和第132条不符合关于保护妇女不因性别遭受歧视的国际规范的说法毫无可取之处,因为她对这些规定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提交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5.12015年4月10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资料,声称她和她的家人受到当局的恐吓,主要是因为她向委员会提交了来文。她请求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她这名性暴力受害人免于二次受害和免遭当局报复。她指出,2月24日,之前没有对其强奸指控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那位调查员再次对她进行审问。同一天,提交人要求取消该名调查员调查其案件的资格,但被调查机构负责人驳回。

5.2提交人说,调查员对她的审问带有侮辱性且粗暴严厉,所提问的都是她在2012年第一次接受问话时已经回答的问题,而且调查员自始至终都在以不同方式提问相同的问题,其中几个问题还涉及到她的私生活。此外,调查员还多次要求提交人解释为什么向委员会提起申诉。当提交人回忆不起事件的具体细节时,调查员就会提高音量,同时明显地对提交人的心理健康和专业能力表示出怀疑,并多次表示她坚信在提交人的案子中找不到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最后,调查员要求提交人接受测谎仪检测,以确保其陈述的真实性,并明确表示不会要求被控施害者接受这种检测。调查员还向提交人的母亲发了电报,邀请她就她女儿指称的强奸一事提供细节。

5.3提交人还报告称,2015年4月7日,一个身份不明的人来到她的公寓,他自称是圣彼得堡瓦席雷欧史特洛斯基区第十六警区的一名警官,但未通报姓名。当提交人问他有何贵干时,他一开始拒绝回答,最后才粗暴地回答称“他需要就提交人的刑事申诉采取一些行动”。困惑和恐惧之下,提交人给她的律师打了电话,那名男子方才离开。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6.12015年6月5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并详细阐述了进一步的事态发展。据她介绍,2013年11月25日,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的同一名调查员拒绝就她的强奸指控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员介绍了她之前作出的但被上级撤销的各项决定,然后回顾了提交人关于所受性虐待的叙述和被控施害者所作的解释,最后得出结论称,双方各执一词,关于所涉事件的说法相互矛盾,遂以犯罪事实不存在为由拒绝进行刑事立案,就除此之外,调查员未给出作此决定的任何其他理由。提交人代理律师在2014年收到了调查人所作否定裁决的副本。

6.2提交人补充称,2015年2月24日,她再次被传唤在同一名调查员前作证。她要求调查员回避,但被调查员的上级驳回。在提交人代理律师提出申诉后,代理区检察官解释称,2015年1月12日,调查员再次拒绝进行刑事立案。1月22日,这一裁决被调查员的上级即被圣彼得堡调查局副局长撤销。

6.3提交人进一步解释称,2015年3月2日,同一名调查员再次拒绝进行刑事立案。有关命令的措词与2013年11月25日的裁决基本相同,其中还重述了提交人和被控施害者关于所涉事件的说法,但未见调查员的任何分析或结论。调查人在向提交人和被控施害者寄送3月2日的裁决书时使用了有其签名的同样的附信,由此向被控施害者披露了提交人在圣彼得堡的住址。3月13日,调查员的裁决再次被她的上级撤销。3月23日,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副主任告知提交人,她关于调查员回避的请求被驳回。4月13日,调查员再一次决定不予刑事立案。这次,除了像上次那样重述提交人和被控施害者关于所涉事件的说法外,调查员还将提交人的医疗状况列示于其决定的案文中,而她在向提交人和被控施害者寄送该决定的副本时又使用了同样的附信,不仅向被控施害者披露了提交人的地址,还向他披露了她的医疗资料。提交人认为,虽然尚不知晓国家一级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但她先后多次提起的申诉从未触发当局展开适当的刑事调查。

6.4提交人声称,2012至2015年期间,当局对其指控的反应如出一辙,即先是由调查员对提交人进行问话,然后签发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接下来是调查员的上级决定撤销调查人的裁决,但只允许同一名调查员发出措辞类似的拒绝决定。提交人多次试图向区法院寻求补救,并通过上诉向市法院寻求补救,但均未能成功打破这一恶性循环,因为受到质疑的调查员决定一经被上级撤销,法院随即中止诉讼程序。

6.5提交人认为,这些法律手续纯粹是为了遮人耳目,掩盖当局根本没有对她依据事实提起的性虐待指控展开任何有意义的调查这一事实。因此,提交人质疑缔约国关于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的论点,并声称这些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地拖延,而且不大可能带来《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有效救济。

6.6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法律中“强奸”的立法定义自1926年以来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在《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中,“强奸”和“性侵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把重点放在受害人有无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而非是否同意性交上不符合适用的国际法律标准。提交人强调了委员会的判例,即应对国家法律法规中“强奸”的定义进行审查,把“未经同意”列为核心构成要件。

6.7关于案情,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以最高法院2014年6月15日关于适用《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的第11号决议为论据,而这只会强化她的论点,即俄罗斯刑事立法(以及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据此采取的行动)侧重于有无对受害人使用暴力的证据,而非查实是否是“未经同意”。提交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对此,当局屡屡拒绝对她的说法展开进一步调查即是证据。提交人提到了2013年5月16日的决定,其中,调查员声称:“就根据《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提起指控的目的而言,按照立法规定,尚不足以认定受害人不同意进行性行为。犯罪事实的一个必要构成要件是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

6.8提交人表示,在缔约国,就非自愿性行为的情况而言,未经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而实施的性虐待根本得不到调查。她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建立并有效执行就惩治对妇女的性虐待行为作出规定的刑事制度的积极义务。提交人表示,缔约国的刑法以及调查员和法院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的标准。

6.9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提到了将通过勒索、以破坏、损害或占取财产相威胁或者利用受害人的物质或任何其他依赖强迫他人实施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第133条,并认为,鉴于她所遭受的性虐待的情形,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她的案件。但是,如果当局选择适用该条款,他们理应根据该条规定提起指控。

6.10提交人重申,调查员的作为令她二度受害。诸如她有多少个性伴侣和几岁时第一次发生性行为等问题与案件毫不相关。提交人强调,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后,同一名调查员以严厉和不恰当的方式再次对她进行问话,曾有一名警察人员到访她的公寓,有关其家庭住址和医疗状况的资料被披露给了被控施害者。这些作为和不作为证明,当局既不了解性虐待受害人的脆弱性,也不采取措施避免让她们进一步受害。提交人指称,当局处理案件的方式不当,让她蒙受了额外的痛苦和心理创伤。

6.11提交人认为,当局没有对她理由充分且证据确凿的指控展开有效的调查。特别是调查员未能在至关重要的诉讼初始阶段下令对她进行法证检验,从未对可能目击了整个事件的被控施害者的室友进行问话,也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公正的背景敏感性评估。提交人在接受问话时,曾告知调查员,她曾作为强奸受害人在圣彼得堡一家非政府组织“妇女危机咨询中心”接受心理咨询,但调查员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始终都是以一种特别让人害怕的方式对提交人反复进行问话。调查当局从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调查工作自始至终仅限于调查前询问。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并强调指出,该法院“认为这样一个法律框架不适当,因为它削弱了所收集证据的质量和申请人在‘受害人’程序地位缺失的情况下有效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在当局采取的调查前询问程序中,被控施害者或潜在证人所提供的解释不像在刑事诉讼中那样具有约束力,也不需要当局像在有效的刑事调查中那样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6.12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当局:(a)适当调查她遭性虐待一案,并有效调查、指控和起诉被控施害者;(b)修正《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将所有性虐待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重点强调未经受害人同意这一要件;(c)就她所蒙受的无形损害赔偿以及她因国内诉讼程序和向委员会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诉讼费用和开支进行赔偿;(d)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认识强奸犯罪和其他性犯罪的适当培训,以避免让举报强奸案的妇女二度受害。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缔约国通过2015年11月23日的一份普通照会表示,按照其《刑法》,性别暴力的实施定然违背受害人的意愿。虽然《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没有明确地列出“未经受害人同意”这一要件,但实践中却是在这种意义上加以适用的。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只是证明受害人的意愿被压服,受害人被迫进行性行为。然而,法律并未要求受害人作出反抗。

7.2缔约国提到了最高法院2004年6月15日关于缔约国法院适用这些条款的第11号决议,以此重申其先前关于第131条和第132条作何解释的意见。

7.3提交人就调查员2013年11月25日和2015年3月2日拒绝对被控施害者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提出动机不足的指控,缔约国对此提出异议。缔约国指出,医学专家的意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缔约国表示,根本没有让调查员回避的理由。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67条,在刑事诉讼阶段,或可要求作此回避,但在调查前阶段,不可以这样做。

7.4缔约国还对提交人关于调查员行为不当且有辱人格的指控提出异议。缔约国表示,提交人代理律师于2015年3月31日就这个问题提起了申诉,但于4月29日被驳回,且不得上诉。关于对提交人的额外问话,缔约国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调查员有权自行引导调查进程,并选择提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情况的问题。缔约国声称,调查员询问提交人的性伴侣人数以及她性活跃的初始年龄是合理正当之举,因为这些情况“极其重要,在性犯罪的调查前询问中必须要查实这些情况。”本案中,提交人在V.S.之前有多名性伴侣;二人于2012年6月10日相识,后于2012年7月4日发生性行为;她的所作所为鼓励他主动挑起性行为(例如,二人在发生性行为之前长时间保持联系;他们在深夜以亲密方式共度休闲时光;并且亲吻),再加上她拒绝接受测谎仪检测,使人有充分理由怀疑性行为的强迫性。

7.5缔约国辩称,调查员完全是按照《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步骤,而且,由于提交人及其家人不予配合,某些调查步骤无法展开。例如,提交人的母亲没有现身接受问话,也没有就此作出解释,提交人不同意接受测谎仪检测,她和她的代理律师坚持要核查那项对提交人进行心理和生理检查的裁决,而这在审前阶段是不允许的。

7.6缔约国认为,对提交人所作申诉的调查耗时久要归咎于她本人,她的行为对当局有效、迅速和客观地调查其案件带来了切实障碍。缔约国提请注意两个事实,一是提交人仅在2012年8月14日进行了一次身体检查,其时距离指称事件已经一月有余,二是提交人9月19日才与执法当局联系,其时距离指称事件发生已经两个多月,这导致包括生物证据在内的证据丢失。此外,提交人还因慢性泌尿生殖器感染而联系了医疗机构。

7.7提交人拒绝参加旨在确定所涉事件确切发生地点的核查活动,并隐瞒确切地址,这有碍查找可能的目击证人(室友),因为她所登记的住址并非该公寓。关于向被控施害者披露提交人的家庭地址,缔约国指出,后者在二人保持联系期间完全有其他机会获取这些数据,或是通过电话,或是通过互联网或共同的朋友。

关于可否受理,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8.1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必须决定按照《任择议定书》可否受理来文。根据第72条第4款,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案情之前,必须先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8.2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回顾,提交人必须使用本国法律制度中既已规定的、其可诉诸的且能够使之就指称的侵害权力行为获得矫正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鉴于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该来文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在该来文于2014年4月提交委员会之前,调查员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已被撤销,案件又被发回重新调查。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就圣彼得堡市法院2013年12月23日的裁决提出上诉,并声称上诉的结果只会是败诉,因为如果调查员的决定已经被调查机构负责人撤销,那么,该法院就有义务中止诉讼程序。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曾多次试图寻求补救并针对不予调查的决定寻求司法审查,但均无果,因为中止诉讼程序的决定是由法院作出的,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审查调查员决定的法官无权指示调查员采取何种行动,也无权撤销调查员的决定或者命令调查员这样做。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的另一观点,即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地拖延,且不大可能带来《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有效救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对调查员最近一次即2015年4月13日拒绝进行刑事立案的决定提出质疑。委员会还注意到她的论点,即她“先后多次提起的申诉从未触发俄罗斯当局展开适当的刑事调查”。

8.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初步调查的有效性,调查机构负责人每次撤销调查员的否定决定之后,都会继以后续调查行动,将案件卷宗材料发回,并责令另行开展调查。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从案件卷宗材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2013年4月19日,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负责人下令将案件材料发回重作调查,以确定V.S.的具体下落,并听取他对提交人说法的解释。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13年7月3日,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负责人下令将案件材料发回,以便另行开展初步审查,特别是确定所称性暴力案发公寓的确切门牌号和V.S.的下落,并听取他关于所涉事件的说法。2013年10月25日,加里宁斯基区调查机构负责人下令再次展开初步调查,目的有两个,一是确定事件发生之日V.S.是否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以及提交人是否一直威胁V.S.称,如果他不偿还她借给他的钱,她就报警,二是查明V.S.室友P.的身份和她的下落,并对提交人进行妇科检查。委员会注意到调查员已经开展的和试图开展的调查,并且注意到提交人拒绝参加核查活动(例如,她拒绝参加旨在确定指称事件案发公寓确切位置的核查活动,这项动作有助于确认潜在证人P.的身份)。考虑到这些因素,委员会经审查整个案情认为,本案中,缔约国的调查工作不能被归为不正当或者无效。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不得审议本来文。

8.4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不会以任何其他理由审议可否受理。

9. 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