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Anna Belousova⑶由律师Evgeny Tsepennikov及Anastasiya Miller代理)

声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1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已于2013年1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5年7月13日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第六十一届会议)

关于

第45/2012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Anna Belousova(由律师Evgeny Tsepennikov及Anastasiya Miller代理)

声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12日(首次提交)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于2015年7月13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意见

1.1来文提交人是Anna Belousova,哈萨克斯坦国民,生于1981年。她声称哈萨克斯坦侵犯了她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e)项、第五条(a)项、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四条应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98年8月26日和2001年8月24日对该缔约国生效。

1.22013年1月18日,缔约国递交照会,要求在审议来文的根据之外单独审议来文可否受理。7月3日,委员会通过根据《任择议定书》的来文工作组决定不接受缔约国的要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9年,生活在农村的来文提交人开始在哈萨克斯坦Pertsevka的一所小学担任衣帽间的技术人员。她在每个学年9月15日至5月15日工作,合同每年续签一次。2010年12月,A.担任学校的新校长,不久后开始要求提交人履行工作范围之外的各种职责。

2.22011年1月,A.与提交人进行了一次谈话,暗示提交人要想继续在学校工作,必须与他发生性关系。提交人断然拒绝。于是,A.要求提交人交给他10000坚戈才能继续在学校工作。

2.3A.不断骚扰提交人,要求与他发生性关系。提交人继续拒绝。2011年5月,A.要求提交人与他发生性关系,否则提交人将失去下一学年的工作。当提交人拒绝后,A.索要10000坚戈,而提交人每月的工资只有15000坚戈。由于提交人拒绝与A.发生性关系并拒绝交钱,提交人未能续签下一学年的合同。

2.4提交人在未指明的日期向鲁德内市教育局局长口头投诉了她的遭遇及受到雇主骚扰。一个三人委员会在未指明的日期在学校开展了调查并对A.进行了询问。得出的结论是提交人的指控没有根据。提交人既未得到接触也未被询问。

2.52011年6月,提交人向教育与科技部学前及中等教育局局长、鲁德内市教育局局长、库斯塔奈地区教育局局长以及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投诉她的遭遇及受到雇主骚扰,并要求得到保护。

2.62011年6月9日,由鲁德内市教育局成立的委员会开展了正式调查。提交人、A.及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被询问,A.否认了提交人的骚扰和敲诈指控。因此,提交人表示,她没有获得解释的足够机会。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提交人的指控没有根据。根据该委员会6月9日的结论,库斯塔奈地区教育局及教育与科技部分别于6月15日和6月29日驳回了提交人的投诉。

2.72011年6月13日,提交人向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调查处递交了有关雇主性骚扰及敲诈的投诉。提交人援用了《刑法》有关强奸的第120条以及有关敲诈的第181条。6月21日,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的一名调查人员决定不提起有关提交人投诉的刑事诉讼,尽管证人E. 和Sh.证明他们听到过提交人与 A.之间的对话,A.在对话中提到性关系并索要钱财。

2.82011年7月5日,提交人向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上诉,认为办公室拒绝提起刑事诉讼主要是基于调查委员会6月9日的结论。提交人表示,由于她在手机上录下了一段A.进行性骚扰及敲诈企图的录音,她可以向办公室提供录音。7月18日,办公室撤销了6月21日的否定决定并将提交人的案件转移至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进一步调查。8月16日,同一名调查人员决定根据《刑法》第120条和第181条以及强迫发生性关系的第123条不提起刑事诉讼,理由是缺乏有关A.的行为的犯罪事实。提交人当天向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上诉未果。提交人认为,证人E. 和Sh.的证词以及她录下了A.的要求的事实被忽视了。11月25日及30日,她向库斯塔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投诉,但12月8日,该办公室维持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2.9提交人在未指明的日期就她的遭遇和受到雇主性骚扰接受了当地报纸《Khoroshee Delo》的采访。采访内容于2011年6月8日和15日刊登。

2.102011年7月7日,A.在鲁德内市法院向提交人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提交人提供信息损害他的名誉、尊严和职业声誉。7月26日,法院判决,提交人有关性骚扰和敲诈企图的指控没有根据,赔偿 A.非财产损失 1坚戈以及诉讼费用 51512坚戈。法院责令提交人撤回向鲁德内市教育局以及库斯塔奈地区教育局递交的投诉,并在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宣布法院判决。8月4日,提交人向库斯塔奈地区法院上诉,但地区法院于9月1日维持原判。她的撤销原判上诉于11月9日被库斯塔奈地区法院撤销原判委员会驳回。

2.11提交人在未指明的日期将案件投诉到哈萨克斯坦总统办公室。总统办公室将她的投诉转至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审查,其后又被转至库斯塔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2012年1月5日,库斯塔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通知提交人,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根据。

2.12 2012年3月,提交人被强制执行鲁德内市法院的判决,向A.支付赔偿金。此外,她还遵守在全校工作人员大会上向A.公开道歉的判决,这对她造成了心理打击并导致抑郁,为此她在一家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的危机中心寻求心理救助。3月29日,提交人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及创伤后心理压力紧张综合症。

2.132012年7月2日,提交人就库斯塔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1月5日的决定上诉总检察长办公室。她在上诉中声称,这些机构在审查她的投诉时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e)项、第五条(a)项、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四条应享有的权利。8月24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通知提交人,没有根据《刑法》第120、181和123条对A.提起刑事诉讼的原因是缺乏有关A.的行为的犯罪事实。总检察长办公室指出,鲁德内内部事务局2011年11月19日有关《刑法》第123条以及拒绝对A.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第33条和第123条,第123条项下的刑事诉讼应由受害者在法院提起。为此,提交人声称,她害怕在私人投诉程序中对A.提起刑事诉讼,因为在提交该类投诉后,她将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将为陈述错误或不正确的事实或指控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全国法院在A.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背景下已经确定她提出的有关性骚扰和敲诈企图的指控没有根据。此外,她认为提交投诉将没有用,因为法院还会参考之前有关她的指控没有根据的判决。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她根据《公约》第二条(e)项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缔约国的相关机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消除A.对她的歧视性对待。

3.2此外,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采取《公约》第五条(a)项规定的所有适当措施以修订或废除对妇女构成歧视的现有法律、法规、风俗和惯例,因为国家机构都没有认定 A.侵犯了她的权利。

3.3提交人主张,根据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在《公约》第十一条的背景下,工作中的平等在以下情况下将受到严重损害:妇女遭受性别特有的暴力,如在工作场所遭到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与两性关系相关的行为,如身体接触与求爱、性暗示的言辞、展示色情及性需求,不管是口头还是行动。该类行为具有羞辱性,并可能导致健康和安全问题;当妇女有合理理由认为她的拒绝将在工作中对其不利,包括招聘或升值,或当造成不友好的工作环境时,该类行为具有歧视性。

3.4提交人称,她生活在农村地区,她和农村地区的其他妇女属于特别容易遭到歧视的特定群体,因为农村地区的现行态度基于传统的家长制作风。提交人的主张提出了《公约》第十四条下的问题。

3.5鉴于她的主张,提交人要求委员会:

(a)查找对《公约》第二条(e)项、第五条(a)项、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所保证她的权利的侵犯;

(b)建议缔约国的机构根据《公约》原则审查A.对她提起的民事诉讼;

(c)建议缔约国的机构审查反对就她的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d)邀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自由实现以及增强对性别平等的知识;

(e)建议修改男性和女性的社会和文化模式的活动基于性别平等并在城市和农村同时开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2013年1月18日通过照会对来文的可否受理提出质疑。缔约国主张,提交人对于性骚扰、国家机构据称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以及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e)项、第五条(a)项、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指控不可受理。为此,缔约国提出,提交人尚未用完国内所有的补救措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及第33条第(1)款以及《刑法》第123条,她还可以在法院提起私人投诉,要求A.对性骚扰承担刑事责任。

4.2缔约国进一步主张,提交人有关性骚扰、敲诈企图及履行工作范围外职责的要求的投诉经过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和检察官办公室等机构的调查。学校工作人员接受了询问,得出的结论是提交人的指控没有根据。2011年6月22日,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调查处根据《刑法》第120、181和123条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因为缺乏与A.的行为有关的犯罪事实。不起诉的决定被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及库斯塔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撤销,主要是为了调查提交人与A.之间的谈话录音。录音经过调查发现不能证实提交人的性骚扰指控。因此,11月19日,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最终决定拒绝提起刑事诉讼,因为缺乏与A.的行为有关的犯罪事实。缔约国还指出,库斯塔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及总检察长办公室随后维持这一决定。

4.3鲁德内市教育局及库斯塔奈地区教育局也对提交人的指控进行了调查,均认为指控没有根据。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遭到A.的性骚扰的事实还得到以下事实的支持:自从担任学校校长以来,A.从未以纪律原因惩罚提交人,提交人继续履行正常职责直到学校关门。此外,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向提交人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及第33条第(1)款以及《刑法》第123条,她被要求向法院提起私人投诉。

4.4关于A.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缔约国指出,2011年7月26日,鲁德内市法院认定,提交人向鲁德内市教育局和库斯塔奈地区教育局递交的投诉中对于A.性骚扰以及要求她付钱才能保住工作的指控没有根据。由于她提供了损害A.的声誉的信息,法院责令提交人撤回指控并支付非财产损害赔偿1坚戈以及成本和支出51512坚戈。此外,法院认定,提交人在任职时没有投诉据称的性骚扰,而仅在被解雇后才投诉。

4.5此外,根据国家法律及法院在涉及保护名誉、尊严或职业声誉案件中的惯例,主张所提供信息真实性的人士具有举证责任,而主张名誉、尊严或职业声誉被损害的人士只须证明提供了该类信息。缔约国提出,提交人并未履行该义务。为此,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到的证人接受了询问,但他们的证词并不相关,因为他们并没有目击到骚扰和敲诈企图,而仅仅重复从提交人处获得的信息。缔约国指出,鲁德内市法院的判决随后在上诉中由库斯塔奈地区法院维持原判,并由库斯塔奈地区法院撤销原判委员会维持原判。

4.6总之,缔约国指出,鲁德内市法院的判决已于2011年11月9日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8条,提交人可以在一年内或直到2012年11月9日在监督审核程序内提起上诉。缔约国表示,最高法院从未审核该判决。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看法

5.12013年5月6日,提交人重申,根据国家法律,若提起私人投诉,她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了解《刑法》第351条规定的对诬告的刑事责任。鉴于,当地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审查她的投诉后并没有确立A.的敲诈企图和性骚扰的事实并且该结论最有可能在私人投诉诉讼中被公诉人使用,因此她有理由害怕提起该类诉讼。此外,A.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通过的判决建立了先例,鉴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2)款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对审查相同案例和事实的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刑法》第123条提起私人投诉并不构成有效补救。因此,提交人指出,只有有效和可用补救才需使用。她重申提起私人投诉将使其处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危险中。

5.2关于国家机构开展的调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并未解释到底如何调查录音以及是否对录音资料开展司法鉴定。她进一步指出,根据缔约国的说法,有关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最终决定是于2011年11月19日通过的。提交人主张,该决定从未通知她,她是在A.对她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撤销原判诉讼阶段偶然得知的。

5.3提交人认为,鲁德内市教育局和库斯塔奈地区教育局开展的调查不全面,因为她没有机会充分、全面地介绍她的案情。她重申,根据调查委员会2011年6月9日的结论,库斯塔奈地区教育局和教育与科技部在未考察学校的情况下驳回了她的投诉。

5.4提交人指出,她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5月到期,当时A.通知她将不续签。学校维持运行直到2012年9月因条件不足而关闭。

5.5.提交人指出,她从未收到过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通知她可以提起私人投诉。2012年8月9日,她接到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通知,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于2011年11月19日做出的与《刑法》第123条有一定关系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根据《刑法》第123条,刑事诉讼应由受害人在法院提起。

5.6关于缔约国对于她在合同终止后才提出性骚扰指控的论据,提交人指出,她在学校工作期间没有投诉是因为她希望能继续在学校工作并且当时她是家里的唯一收入来源。

5.7关于缔约国对于她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提供支持指控的证据的说法,提交人指出,法院无视她的证人的证词,因为证人没有直接目击到她所声称的事件。然而,与此同时,法院接受了A.的证人的证词,尽管证人也没有直接目击到这些事件。此外,在案件听证中,她多次要求法官询问多名证人并将她与A.的谈话的录音加入证据中,但她的要求被拒绝。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2013年8月28日,在为提供进一步细节的情况下,缔约国表示,鉴于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建议,提交人的案件已经发往复查。2013年11月15日,缔约国提交了对于案件案情的意见,重申上文第4.1-4.6段中的论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看法

7.12014年2月11日,提交人递交了对于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看法,指出缔约国2013年11月15日的意见并不包含有关她的案件的新一轮调查的信息。她指出,并未接到新调查的通知,也没有人询问她或从她那里获取任何证词。她补充道,2013年10月,她接到曾处理她的案件的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的一名调查人员的电话,要求她去警察局签署一些文件。该调查人员拒绝解释这些文件的性质。

7.22013年10月的同一天,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调查人员打电话问她是否收到了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以及为何没有向法院提交投诉。提交人解释说,她没有收到文件,她已经要求提起将需要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的刑事诉讼,这将使她可以向法院提交由调查录音支持的投诉,但她的要求被驳回。

7.32013年10月的同一天,曾处理她的案件的调查人员将一些文件带到她家。该调查人员要求她签字,但提交人拒绝签字,因为她不清楚文件内容并且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希望签署任何文件。提交人表示将于次日和律师一起前往警察局签署文件。次日,她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警察局并得知文件有关拒绝就提交人指控A.性骚扰提起刑事诉讼。由于这些文件的印发日期和签署日期为2012年,律师建议她不签字,因为她应该在2012年而不是一年后接到通知。律师指出,文件应邮寄至提交人,但她从未收到过。

7.4关于缔约国提出的以下论点:她没有用完国内所有的补救措施因为她从未根据《刑法》第123条提起私人投诉,提交人重申她有合理理由害怕提起该类诉讼。此外,她表示,缔约国没有解释国家机构在没有开展司法鉴定调查的情况下如何调查她与A.的对话录音。同时,关于缔约国提出的她继续在学校工作直到学校关闭的说法,她重申,她在2011年5月被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学校继续运行直到2012年9月因不安全状况关闭。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8.2014年11月7日,缔约国重申了有关提交人并未用完所有可用的补救措施以及提交人的指控没有根据的论点。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按照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可否受理。按照第72条第 (4)款,委员会必须在审议来文案情之前作出决定。

9.2委员会忆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不得审议来文,除非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措施已经使用或该类补救措施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补救效果。鉴于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按照该条款,来文应被宣布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并未使用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措施。尤其是,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与第33条第(1)款以及《刑法》第123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私人投诉,要求认定A.对性骚扰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缔约国提出,最高法院没有收到采取监督审查诉讼针对2011年7月26日鲁德内市法院在A.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做出的判决的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意见:根据国家法律,若提起私人投诉,她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了解《刑法》第351条所规定的对诬告的刑事责任。鉴于,当地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审查她的投诉后并没有确立A.的敲诈企图和性骚扰的事实并且该结论最有可能在私人投诉诉讼中被公诉人使用,因此她有理由害怕提起该类诉讼。此外,A.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通过的判决建立了先例,鉴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2)款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对审查相同案例和事实的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刑法》第123条提起私人投诉不大可能为提交人带来有效补救。

9.3鉴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e)项、第五条(a)项以及第十一条做出的指控以及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6月13日,提交人向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调查处递交了有关雇主性骚扰及敲诈企图的投诉。但内部事务局的一名调查人员于2011年6月21日决定不提起有关提交人投诉的刑事诉讼,尽管两名证人证明他们听到过提交人与A.之间的对话,A.在对话中提到性关系并索要钱财。此外,在审查提交人对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上诉之后,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将提交人的案件转交给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进一步调查。随后2011年8月16日,同一名调查人员再次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此后多次就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上诉,但均以失败告终。同时,在A.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鲁德内市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断定,提交人有关性骚扰及敲诈企图的指控没有根据并与事实不符。库斯塔奈地区法院随后在上诉和撤销原判诉讼中维持原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意见:A.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通过的判决建立了先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2)款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对审查相同案例和事实的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与第33条第(1)款以及《刑法》第123条提起私人投诉并不太可能带来有效补救。委员会还充分审议了提交人的论点:由于国家法院在A.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判定她提出的有关性骚扰的指控没有根据,因此她害怕提起有关性骚扰的私人投诉,因为根据《刑法》第351条,她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认了解对诬告的刑事责任。

9.4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为此,委员会忆及,2014年已经在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达了对于国家法律中缺少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的关切,并建议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紧急通过全面立法打击该类骚扰。

9.5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既没有表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33条以及《刑法》第123条可用的补救措施是否在涉及雇主性骚扰的案件中为受害者的利益而成功使用,也没有说明该类案件的数量。此外,缔约国未能表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8条规定的监督审查诉讼(旨在让起诉人可以寻求审查已经取得已决案件地位的法院判决)将在本案中构成有效补救。

9.6鉴于以上情况,并考虑到以下事实:提交人向教育系统的多个行政机构投诉在工作场所遭到A.的性骚扰及敲诈企图但都被驳回,并且缔约国没有对国内补救措施如何有效保障提交人的权利进行解释,委员会断定,在本案中,国内补救措施将不太可能为提交人带来有效补救。因此,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中的要求,委员会并不被阻止审议本来文。

9.7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主张,并考虑到她生活在农村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基于此前的资料,提交人没有提供有关她根据第十四条应享有的权利如何遭到侵犯的进一步信息或论点。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其主张可以受理并断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其主张不可受理。

9.8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充分证明了她的剩余主张可以受理,根据《公约》第二条(e)项、第五条(a)项与第十一条以及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提出问题。因此,委员会进入审议案情程序。

审计案情

10.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已经按照提交人和缔约国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审议了本来文。

10.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自1999年起在Pertsevka的一所小学担任技术人员,她的劳动合同每学年续签一次,无一例外直到2011年。2010年12月上任的新校长A.于2011年1月向提交人提出发生性关系并暗示提交人能否留在学校工作将取决于是否答应他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陈述A.不断进行性骚扰,2011年5月,当她再次断然拒绝与A.发生性关系,A.还向提交人敲诈10000坚戈,当提交人拒绝交钱后,她的劳动合同没有续约。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或提交人递交投诉的任何机构都没有对提交人的合同突然不续约的原因做出解释。委员会充分考虑了缔约国提出的提交人的合同因为学校关闭而不续约的论点,但注意到,据提交人所说,学校在2011年5月之后继续运行,至少直到2012年9月,缔约国并没有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

10.3鉴于以上情况,委员会在本案中需处理的问题是缔约国是否已经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确保有效保护提交人的权利不受到任何人员、组织或企业的歧视以及是否已经采取及时、适当措施应对及终止据称A.以性骚扰的形式所施加的歧视待遇(违反《公约》第二条(e)项、第五条(a)项与第十一条以及第19号一般性建议)。

10.4委员会忆及,根据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第6段,“歧视”按照《公约》第一条中的定义涵盖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造成心理或性侵害或痛苦的行为以及该类行为或压力的威胁。此外,根据建议第17段,当妇女遭受性别特有的暴力,如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该类歧视不限于由政府采取或代表政府采取的行动,工作中的平等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而根据《公约》第二条(e)项,若缔约国未能尽职采取行动防止侵犯权利或对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和惩罚,则缔约国也可能对个人行为负责,并负责提供赔偿(如建议中第9段所述)。

10.5鉴于此,委员会承认,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应由缔约国的机构和法院审查。但在本案中,为确定提交人是否实际上享有男性与女性平等原则的落实,她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需处理的两个问题是缔约国的机构在调查提交人的指控时是否尽职以及缔约国是否违反了有效保护提交人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义务。

10.6委员会注意到,审查提交人针对A.的性骚扰的指控的第一个机构是鲁德内市教育局成立的一个三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调查中并没有要求提交人对案情进行陈述。第二次调查于2011年6月9日由鲁德内市教育局成立的另一个委员会开展,得出的结论是提交人的指控没有根据。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意见:她没有获得说明她的指控的充分机会。此外,对于提交人2011年6月13日递交的投诉,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的一名调查人员于2011年6月21日决定不提起有关提交人投诉的刑事诉讼,尽管两名证人证明他们听到过提交人与A.之间的对话,A.在对话中提到性关系并索要钱财。

10.7委员会注意到,在审查提交人对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上诉之后,鲁德内市检察官办公室将提交人的案件转交给鲁德内市内部事务局进一步调查。随后2011年8月16日,同一名调查人员再次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提交人此后多次就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上诉,但均以失败告终。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两名证人的证词及A.的诉求的录音被国家机构忽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国家法院在A.针对提交人的民事诉讼中没有理由地拒绝询问可以为提交人作证的多名证人或将A.提出要求的录音列为证据。鉴于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录音已经审查的陈述,但缔约国没有提供录音究竟如何审查以及真实性是否经过核实的信息。

10.8鉴于以上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机构和法院没有充分考虑提交人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形式)的投诉以及支持该投诉的证据,因此没有履行在审查投诉中使用性别敏感性的职责。此外,鉴于本案的背景,国家机构和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违反工作领域中平等待遇义务的明显初步证据。作为A.的下属,提交人处于弱势,并且提交人的劳动合同续约完全取决于A.的决定。鉴于此,委员会忆及,根据第二条(e)项下第28号一般性建议中第36段规定:

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际落实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男女平等。这包括以下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就违反她们根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进行投诉以及采取有效补救……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要求它们制定与男性平等的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有权限的国家法院和其他公共机构确保有效保护妇女免受任何歧视行为并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人员针对妇女的歧视。

10.9鉴于以上情况,以及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e)项连同第一条中规定的义务。

10.10关于提交人提出的违反《公约》第五条(a)项的指控,委员会强调,《公约》的全面实施不仅需要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改善妇女的实际地位,而且需要修改和转变性别成见并消除错误的性别成见(对妇女歧视的根源和后果)。性别成见通过各种方式和体制延续,包括法律和法律体系,并可能由各级政府的国家行为人和个人行为人延续。当局在本案中没有探究提交人在工作10多年后劳动合同未续约的原因。此外,鲁德内市法院提到提交人并没有在任期内而是在被解聘后才投诉据称的性骚扰,这种情况使得指控的可信度下降。在揭示缺乏对提交人作为A.下属的唯一女性员工的弱势地位的敏感性的情况下,以及鉴于以上结论,委员会重申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e)项连同第一条中规定的义务,缔约国的机构没有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充分考虑提交人关于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投诉以及支持该投诉的证据,因此这些机构没有充分考虑违反工作领域中平等待遇义务的明显初步证据。委员会认为,由于未能及时、充分及有效调查提交人对于性骚扰的投诉,尽管A.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不到三周内处理完,以及由于未能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处理提交人的案件,国家机构让推理受到了成见的影响。因此委员会断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五条 (a)项的规定。

10.11关于提交人对缔约国侵犯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应享有的权利的指控,鉴于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涉及《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a)项和(f)项下的事宜。委员会注意到,鉴于违反《公约》第二条(e)项连同第一条规定的结论,提交人声称2011年1月学校校长A.找她谈话。A.在谈话中暗示提交人要想继续在学校工作,必须与他发生性关系。提交人断然拒绝。之后,A.继续骚扰提交人,要求发生性关系,由于她继续拒绝,A.提出如果提交人希望继续在学校工作,需要付给他10000坚戈。由于提交人拒绝答应这些要求,2011年5月她被通知下一学年她的劳动合同将不续约。学校继续运行直到2012年9月。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陈述:由于合同被终止以及A.在她投诉骚扰后对她提起民事诉讼导致鲁德内市法院判决向A.做出赔偿并在学校全体员工大会上道歉,她感到抑郁并需要在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的危机中心寻求心理援助。为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2年3月29日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和创伤后精神紧张性精神障碍。

10.12委员会忆及,根据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第17段和第18段,工作中的平等在以下情况下将受到严重损害:妇女遭受性别特有的暴力,如在工作场所遭到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与两性关系相关的行为,如身体接触与求爱、直接或暗示的性言辞及性需求,不管是口头还是行动。该类行为具有羞辱性,并可能导致健康和安全问题。当妇女有合理理由认为她的拒绝将在工作中对其不利,包括招聘或升值,或当造成不友好的工作环境时,该类行为具有歧视性。

10.13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施加的压力、威胁和骚扰的性质以及敲诈企图均根源于她是一名处于下属和无权地位的女性并且构成违反平等待遇原则。委员会认为,雇主避免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骚扰)的义务并没有以提交人的劳动合同终止而结束。委员会注意到, A.以诽谤罪向提交人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导致法院判决提交人支付精神损失费并向A.公开道歉。提交人因此患上抑郁症和创伤后心理压力紧张综合症。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A.要求提交人若想继续在学校工作必须与他(上司)发生性关系以及拒绝续签她下个学年的劳动合同,如此对待提交人侵犯了提交人的工作和平等待遇的权利并且构成《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a)项和(f)项规定的基于性别的歧视。提交人根据这些条款应享有的权利因此遭到侵犯,对此,缔约国的机构并没有及时、充分及有效处理。

1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并且鉴于以上考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二条(e)项连同第一条、第五条(a)项、第十一条第1款(a)项和(f)项规定的义务,建议缔约国:

(a)关于来文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包括因侵犯《公约》规定的权利而对提交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失提供足够的经济赔偿,包括以下赔偿:

㈠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Pertsevka的小学关闭时)的收入损失;

㈡因提交人多次投诉A.而产生的法律成本和支出以及因A.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产生的所有成本;

㈢性骚扰、敲诈企图以及提交人被责令向A.公开道歉所造成的痛苦(导致提交人患上抑郁症和创伤后心理压力紧张综合症);

(b)一般事宜:

㈠立即采取符合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全面立法,特别是在劳动领域,以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包括制定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的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全面定义、建立有效的投诉程序、补救和处罚措施;

㈡确保在实施《刑法》第351条的过程中,受害人不被要求签署任何声明,前提是声明可能有效构成受害人诉诸司法的障碍;

㈢采取必要措施和行动向公众(包括农村地区)宣传工作场所性骚扰属于应受惩处的罪行,并推广打击该类骚扰的政策,涵盖公共与私人就业领域;

㈣提供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针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法学体系和一般建议的定期、性别敏感培训,以确保陈规偏见不影响决策;

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约》在所有国家法院及其他公共机构实际落实,以有效保护女性不受工作中的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

㈥在考虑缔约国与欧洲理事会合作的基础上批准《防范打击针对妇女暴力及家庭暴力公约》。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并应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回复,包括有关针对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所采取行动的信息。提请缔约国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翻译成哈萨克语和俄语后出版并广泛传播,以让社会各界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