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3年7月12日第1136次和第1137次会议(见CEDAW/C/SR.1136和1137)审议了多明尼加共和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DOM/6-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OM/Q/6-7,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DOM/Q/6-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报告没有按时提交。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做了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部长Alejandrina Germán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妇女事务部、中央选举委员会、国民议会众议院以及经济、规划和发展部的代表。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与委员会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在2010年1月26日颁布的新宪法,其中昭示不歧视原则,并规定直接适用缔约国批准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而通过的法律框架,并为此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内设立贩运活动受害者单位,以及设立打击对男孩、女孩和青少年进行商业性性剥削的特别部门。

6.委员会欣见多米尼加共和国通过关于残疾问题的第5-13号法,其中承认残疾妇女为权利持有人。

7.委员会注意到2007至2017年全国性别平等和公平计划获得通过。

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条约: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2006年)和补充该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在2008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2006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2009年);

(d)国际劳工组织的《2011年家庭雇工公约》(第189号)(在2011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在全面实施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特别须为此接受问责 ,但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具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依照本身程序,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至缔约国根据《公约》提出下一个报告之间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新宪法载有不歧视原则,包括不得有基于性别的歧视(第39条),并规定防止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措施,但它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有多种形式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对源自海地的妇女的歧视。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说,除了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保护生命的新宪法第37条外,还修改了《刑法》,以保护妇女的生殖权利,允许在母亲健康受威胁的情况下进行堕胎。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适用宪法关于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b)在其立法中纳入多种歧视的概念,并确保为此种歧视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措施;

(c)确保目前修改关于生殖权的刑事立法过程将被批准,并且这个立法框架充分尊重《公约》,并在其实施时不出现倒退情况;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宪法》第74条),但它注意到没有出现过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在妇女中,特别是在那些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中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内容的具体措施。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权利,特别是《公约》的各项规定,成为法律教育的组成部分,使法官能够直接适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并参照《公约》来解释国家法律规定;

(b)制定向所有利益攸关者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内容的可持续战略,并提高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中妇女的认识,使其知道自己的公约权利及询问和沟通程序,包括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的审理规程。

法律投诉机制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72条规定了用以保护基本权利的“宪法权利保护” 补救办法,但它注意到没有关于妇女使用这一补救措施的信息。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监察员办公室在妇女就歧视案件进行投诉的程序上所起作用的信息。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提高妇女和一般民众的认识,使其知道可利用“宪法权利保护” 补救办法以保护其宪法权利免受侵害;

(b)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足够财力、技术和人力资源来审议妇女就基于性别的歧视和其他侵犯其《公约》权利的行为作出的投诉。

能够获得司法正义

16.委员会对最高法院设立妇女和家庭办公室表示称赞,但对缺少有关该处具体活动和成绩的资料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寻求司法保护方面仍面临重重障碍,如法律费用高、在刑事程序方面得到的法律援助有限,以及没有保护妇女受害人和证人的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有效补救措施让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的受害人提出控诉。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最高法院妇女和家庭办公室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其职能;

(b)拨出适当资源,帮助获得法律援助,使有困难的妇女能够在法律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民事和劳工法纠纷方面要求获得其权利;

(c)确保具备有效的补救措施,使妇女能够就基于性别的歧视提出控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设立一个部级国家机构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但同时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2007-2017年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计划》划拨的预算比例很低。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一套评估这项战略结果的监督制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事务部有可能与其他部合并,这将影响缔约国协调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的能力。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源促进妇女组织参与计划的执行。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领》中的指导原则,特别是为国家机构的有效运作创造必要条件的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事务部的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该部协调落实提高妇女地位公共政策的任务不会因为改组而削弱;

(b)确保定期、持续地增加用于落实有关两性平等的政策和法律的预算,包括用于地方性别平等委员会活动的预算;

(c)加强妇女事务部协调政府机构两性问题联络小组的作用,以便制定基于成果的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

(d)采取措施,促进公共部门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监测其影响方面的合作,包括在制定两性平等的战略时,采取参与性办法,并广泛征求妇女的意见。

临时特别措施

20.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方面所做的努力,如采用并强化法定配额,以确保妇女在政治生活中有为其发言的代表。委员会同时注意到,在其他方面,如就业或家庭关系等方面,没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使缔约国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在公共政策方面没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也没有评估性别主流化战略成果的指标。

21.依照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与男人在教育、就业和家庭关系等领域事实上平等,并将此种措施纳入《2010-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和《2008-2018年十年教育规划》;

(b)考虑授权妇女事务部和其他有关办事处对所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成见和歧视性做法

2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文化行为转变所开展的研究取得了结果,但也注意到,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所起不同作用的成见依然存在,并注意到媒体的态度强化了一种歧视性的信息――妇女只是性欲对象,男性更为优越。委员会尤其对继续以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方式招揽游客的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否认源自海地的妇女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在《2007-2017两性平等和公平国家计划》中纳入长期战略,以查明并打击强调妇女的作用为养儿育女、照顾家庭的传统成见;

(b)提高媒体和企业部门特别是旅游业的认识,让其知道必须停止使用歧视妇女的信息;和

(c)促进就居住在缔约国的源自海地的妇女的境况展开公开辩论,以期鼓励充分尊重其人权,增加人们对这些人为社会所作贡献的认识。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24.委员会铭记着年轻妇女和残疾妇女特别容易受到不同形式暴力伤害,并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做出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收集暴力侵害妇女的分类资料,但它关切的是,没有统一的制度和程序来记录检察长办公室收到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委员会欣见目前对《刑法》做出修订,将“杀害女性亲密伴侣”定为刑事罪,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其他严重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尚未明确列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施暴者很少受到起诉和定罪;受害人极易受到伤害;没有对性别敏感的程序和规定,用于帮助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

25.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A/59/38,第二部分第295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制定国家行动计划,防止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并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综合性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风险评估、提供预警机制和提高对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同时考虑到边缘妇女群体和残疾妇女在获得信息方面的特殊需要;

(b)加强司法系统,依法制裁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采取保护可能受害人的措施,包括对施害者下达限制令;

(c)通过具体协议,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统一报告程序,并建立数据库,汇集并定期更新这类暴力案件的最新数据;

(d)修订《刑法》,将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罪;

(e)确保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有适当途径获得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并可获得受害人和证人保护计划帮助。

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打击贩运和走私人口的法律框架已经制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贩运的人口,特别是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入境、出境和过境以及妇女和女童受性剥削的情况;

(b)源自海地的妇女成为人口贩运受害人的风险很高;

(c)缔约国尽管已努力提高对人口贩运和走私活动的认识,但没有采取阻止贩运人口的有效措施,如在离境前为移民妇女提供有关被贩运风险的咨询、调查并起诉与人口贩运和走私者勾结的执法官员以及加强识别和保护贩运活动受害人的转介机制;

(d)缺少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官方数据;

(e)尽管在检察长办公室设立了起诉贩运、走私、商业和性剥削及童工问题特别单位,受到起诉并被定罪的行为人很少;

(f)青少年卖淫在缔约国的普遍性。

2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大力度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合作,为贩运和性剥削行为受害妇女提供保护、补救和赔偿;

(b)在打击人口贩运的战略中,纳入为妇女包括源自海地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加强对参与人口贩运案件的执法官员进行监督和制裁的措施;

(c)制定一套综合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有关贩运和走私人口的数据;

(d)为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有关调查和审判人口贩运和走私案件的系统培训,以确保贩运和走私人口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增加收容被贩运妇女的场所;

(e)与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制定双边和多边合作协定;

(f)解决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根源问题,以免其遭到性剥削,并确保其得以康复和重返社会。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一些加强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法律措施,包括关于政党的法案和对选举法的修正案,以实现公职选举平等,但委员会仍关切是,妇女在国家级和市级立法机构、在内阁和文职机构决策职位以及在政党和国际事务上的代表人数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各政党和执行机构没有遵守规定的配额,妇女的参与仍有重重障碍,如盛行的大男子主义,妇女缺少资源、技术帮助和专门知识,无法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竞选。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法律框架和公共政策以有效实施配额制,包括在人员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中,以及包括在这些机构担任决策职能的职位中实现男女人数均等;

(b)为国家级和市级妇女候选人分配预算资源和提供技术咨询;

(c)采取措施,监督各政党适用配额的情况,对不遵守的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国籍

3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源自海地的妇女及其子女在获得承认和获得多米尼加国籍方面面临很大困难,使其可能长期处于无国籍或居留身份不明状态。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8条)和关于移民的第285-04号法关于国籍的定义,以及中央选举委员会第17号通知和/或第12号决议规定的做法,不能证明多米尼加国籍的源自海地的妇女及其子女将被排除在外。委员会关切的是,与“过境”外国人有关的出生地原则的例外情况,被过于广泛和有系统地适用于甚至是已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生活多年和一生都在该国生活的妇女,并被适用于无合法身份证明的移民妇女,致使其子女无法在出生时获得多米尼加国籍。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中央选举委员会实施的法律拒绝给予源自海地的妇女及其出生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子女公民身份。它还关切的是,妇女很难为其子女取得出生证,而这是行使许多权利所必需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设想的公民地位正常化计划。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关于源自海地的妇女及其子女的国籍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b)消除所有妨碍源自海地的妇女和无明确身份的妇女为其子女取得出生证明的障碍,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所有权利;

(c)考虑到源自海地的妇女及其子女在缔约国的生活时间,采取灵活程序使其身份正常化;

(d)确保中央选举委员会保证所有国籍和移民身份的审查程序均依循正当法律程序。

教育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进入各级教育的渠道增加,虽然认识到在教育领域依然存在歧视和性别歧视做法。委员会注意到在小学教科书中,歧视妇女和女童的传统定型形象依然存在,尽管已经作出努力重新审查教科书,使之符合不歧视原则。委员会对缺少以下方面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表示遗憾:女童所学的课程;难民妇女、源自海地的妇女及其子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缺少与女童辍学率和在校青少年女生怀孕等问题有关的研究和分类统计数据以及关于预防女童过早辍学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为残疾女童和妇女提供包容性教育,以及在妇女的职业选择上依然存在性别偏见。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改变在教育中滋生性别歧视的文化模式;

(b)在教育领域开展研究,建立一套收集分类资料的系统,收集有关源自海地的妇女、难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和女童教育状况的资料;

(c)在学术机构层面采取措施,收集有关少女因怀孕而辍学的资料,并采取措施保护女童不因其国籍受到歧视;

(d)在学校课程纳入以青春期男女孩为对象的性和生殖权利教育,包括性别关系和负责任性行为等问题的教育,以防范早孕;

(e)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促进和便利妇女进入非传统领域的教育和职业。

就业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

(a)尽管妇女接受教育的情况日益改善,但妇女失业率仍然很高,在工资上仍存在很大的性别差距;

(b)在工作场所妇女受到性骚扰,而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补救;

(c)对怀孕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的歧视做法,使她们无法找到工作;

(d)家庭雇工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面临困难;

(e)包括在提供儿童照料设施方面,妇女和男人缺乏机会使其能够兼顾家庭和工作;和

(f)甘蔗种植园对源自海地的妇女的剥削,她们在那里有可能沦为当代形式的奴隶。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时限目标和和指标的具体措施,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

(b)采取措施,鼓励妇女进入非传统的职业领域,如妇女的技术专业;

(c)为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受害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通过必要的立法;

(d)禁止必须进行怀孕检查和爱滋病/病毒检查作为就业条件,并对这种做法提出起诉,并建立机制,监测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妇女的工作条件;

(e)建立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的怀孕妇女的投诉和补救机制;

(f)确保劳工法修正案中包括防止家庭佣工作受到虐待和监测家庭佣工作条件的措施;

(g)扩大缔约国各地的儿童照料设施,为其拨出适当资源,并在公营和私营部门实行男女灵活工作时间制;

(h)提高男女家庭责任平等意识,鼓励男人同等参与儿童抚养和家务;

(i)监测农业部门的工作条件,特别是甘蔗种植园的工作条件,以防止强迫妇女在这个部门工作,并保护妇女权利。

健康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卫生部门作出努力,通过2006-2015十年健康规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孕产妇死亡率高;

(b)妨碍妇女获得避孕药具的经济问题,这类药具没有列入基本药物方案/后勤支助中心(PROMESECAL)的廉价药品清单;

(c)采用自愿绝育作为避孕方法的人极多;

(d)《刑法》修正案草案已不再将威胁到怀孕妇女生命情况下的人工流产视为刑事罪,但仍将其他情况下,如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畸形情况下的人工流产视为刑事罪;

(e)缔约国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妇女,包括年轻妇女数目很高;

(f)卫生系统对源自海地的妇女的歧视,以及医务人员有责任将她们的移民身份向移民当局报告的做法;

(g)委员会被告知的女同性恋者遭到歧视,这可能使她们无法得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计划,将注意力特别放在年轻妇女;

(b)为所有妇女提供免费或廉价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药具,以减少将自愿绝育作为避孕方法的做法;

(c)依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确保迅速通过关于在威胁到怀孕妇女生命情况下的人工流产不被视为刑事罪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并将其扩大到其他情况,如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畸形的情况;

(d)采取预防妇女感染爱滋病/爱滋病毒的措施,特别是在国家和地方上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包括促进有关男人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作用的宣传运动;

(e)确保移民妇女和女童切实能够获得医疗保健,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和

(f)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女同性恋者能够不受歧视地得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污名化。

农村妇女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农村地区为妇女采取的措施,但关切的是,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的途径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农业部门工作的农村妇女和女童遭受剥削,并且没有保护她们的法律框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减贫战略和鼓励创业的政策未能惠及大多数农村妇女。委员会对妨碍农村妇女获得教育和技术的各种障碍感到关切。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促使农村妇女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并确保其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得到承认;

(b)确保减贫和创收战略包含与农村妇女有关的具体规定和目标;

(c)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教育和享受技术进步及其应用的惠益。

源自海地的妇女

40.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源自海地的妇女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深感关切,这些歧视限制其享有国籍、教育、就业和保健的权利。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生活在该国境内的海地妇女境况的分类资料,也没有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权利。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展开调研,确定缔约国境内源自海地的妇女享有人权的情况;

(b)就源自海地的妇女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的情况,收集分类资料;

(c)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确定良好做法,以期消除源自海地的妇女所面临的多种形式的歧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注意到《民法》的修订加强了一些与解除婚姻有关的妇女权利,但关切的是,《民法》规定,离婚女性与离婚男性不同,前者在9个月内不得再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民法》规定,女孩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仍是15岁,而男性是18岁。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和关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解除这些关系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修改其《民法》,以消除目前男女再婚等待期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女性结婚最低法定年龄提高至18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早婚。

修正《公约》第20条(1)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1)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规定时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6.委员会呼吁按照《公约》规定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以及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和实施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将注意力优先放在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地方)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机关传播结论性意见,使其能够得到全面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者,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进行合作。它还建议将其结论性意见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使其能够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者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审判规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为实施上面第25段(a)、(b)、(e)及第35段(b)、(c)、(d)、(g)和(h)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书面资料。

编写下一份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17年7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