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平等地位委员会年度报告,1998年。
继1997年当地政府选举之后,平等地位委员会开展了一项关于当地政府中政治职务方面性别平衡情况调查。妇女在当选的地方市级成员中占27%。这与1993年妇女占27.9%的比例相比,略有减少。1997年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为28.5%,而1993年为29.6%。
虽然接近临界数量,但妇女在地方政府选举中的代表人数出现某种停滞的现象很普遍。人们注意到,在高级政治职务提名中,各市的女市长所占比例略有增加,而各郡的女郡长代表有所减少。
为了鼓励更多的妇女参加地方政府一级的选举,每年为每个孩子发给妇女1万丹麦克朗以抵消在参加会议期间支付看护孩子的费用。然而,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其中包括改变观念,改变政治气候和缩短较长的工作时间。
议会选举
妇女在议会的比例不断增加。现在妇女在丹麦议会内和内阁中所占比例均超过“临界数量”。
议会选举 |
1982-1987 年 |
1987-1988 年 |
1988-1990 年 |
1990-1993 年 |
1993-1994 年 |
1994-1998 年 |
1998 年 -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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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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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 |
26 |
29 |
31 |
33 |
33 |
33 |
37 |
内阁 |
19 |
14 |
19 |
21 |
33 |
35 |
45 |
资料来源:《平等地位委员会年度报告》,1998年,以及丹麦议会,1999年。
妇女在议会各委员会中所占比例超过33%,而且,自1990年以来她们的比例相当稳定。1997年,她们占议会各委员会的36%以上,与1996年相比略有下降。
议会委员会 |
1990 年 |
1994 年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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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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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6 |
36 |
37 |
36 |
37 |
37 |
资料来源:《平等地位委员会年度报告》,1998年,以及丹麦议会,2000年。
与欧洲其余国家相比,丹麦的女议员人数最多,而且,在1998年,政党成员有38%是妇女。
欧洲议会选举
在整个报告期间,丹麦妇女在欧洲议会的比例相当高。1994年妇女代表比例最高,达到44%。从1995至1999年,有一名丹麦妇女担任专员。1999年,妇女在欧洲议会的比例降至38%(16名成员中有6名妇女)。
欧洲议会选举 |
1979年 |
1984年 |
1989年 |
1994年 |
1999年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妇女 |
|
% |
% |
% |
% |
% |
|
欧洲议会专员 |
33 |
38 |
38 |
44 |
38 |
0 |
0 |
0 |
1 |
0 |
资料来源:《平等地位委员会年度报告》,1998年。
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
如前期报告所述,有两项现行法令(见第一章和附件)对任命妇女进入中央或地方一级所设的各种委员会产生影响,这些委员会的职责是向部长、市长及其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在提名候选人时,必须提出男女各一名候选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显然无法合理预期达到这些要求的情况下,可准许豁免此种规定。
与任命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及各种委员会等成员相关的《男女平等法令》自1985年7月生效。1984年,妇女所占比例是12.7%。1996年,妇女在向首相办公室汇报的新任命的委员会中的比例增至38.9%。1998年,妇女所占比例是38%,略低于1996年和1997年的数字(38.4%)
自1990年7月,关于在公共行政机构中的某些执行局担任领导职务的《男女平等机会法》生效。该法旨在确保执行局的男女构成达到均衡。在这个问题上,“均衡”表示代表不足的性别约占三分之一。尚未充分实现这一目标。1990年,妇女的份额是24.1%;1994年29.2%。1997年是26.5%。比1994年下降了近3%。
这个领域的丹麦立法对妇女的任命产生积极的影响,但统计数字表明,妇女仍然是少数。担任各种机构秘书处成员和担任主席的妇女,尤其是少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些部长拒绝从各组织任命成员,直到它们对男女的提名数字相等。其他部长缩短了任命期以对各组织施加压力。
政府为在政府各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构成中实现更好的性别平衡所作的部分努力是发表白皮书。这促成对讨论中的两项法令的修正。
开展运动和其他宣传活动
事实证明,立法是增加妇女代表数如在委员会任职的有效手段。持之以恒对于促进更大男女平等的工作至关重要。开展运动和传播信息对于妇女参政和改变人们的观念至关重要。
平等地位委员会特别尝试改变人们关于男女平等的观念。委员会利用公众辩论通过对性别问题方面的发展发表意见所创造的各种机会。
如前期报告所述,各政党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一领域传播的信息最多。特别是丹麦国家妇女委员会和丹麦妇女协会均积极参与促使任命妇女进入公共委员会,并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各种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帮助妇女为此做好准备。她们在每次选举时发起运动,邀请女政治家出席会议和研讨会以便让更多女政治家参政,并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影响公共政策。
参与公职部门工作
女性和男性一样拥有被任命公职的正式机会。公营部门的女性雇员明显占多数,但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却明显占少数。
国家和市
在公共行政系统,管理职位是以36级至42级的薪金组加以分类的。男性占据了大多数管理职位。当职位级别更高时,男性的主导地位也随之提高。自1983年至1996年以来,女性在中央政府拥有管理职位的份额从9%上升至20%。同期,女性在最高管理层就职的份额由3%上升至10%。1998年,各部19个常设秘书处中均无女性。但1998年,11%的部门首长是女性。
1983年至1996年间,女性担任城市管理职位的份额由12%上升至20%。同期,女性在最高管理层就职的份额由1%上升至8%。女性担任市主任职务的份额已从1990年的5%增加至1998年的约14%。
武装部队
在1997年,修订了征募自愿在武装部队服役人员的规定。随后的修正案使征募更多女性进行军事训练成为可能。实行个性化体育和培训的可能性提高了。这将能使更多的妇女以优异的成绩完成培训。
2000年,将修订体育训练要求。预计采用新的体育训练规定将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应征参加军训的妇女的人数,并使女性军事人员更易于达到执行公务的身体训练要求。
1998年2月,通过了一项法令,该法规定妇女可按与那些申请普通的义务兵役相类似的条件,自愿应征入伍,以便使其与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成为武装部队动员单位的组成部分。
当今约有5%的军事人员是妇女。这些女军事人员中大多数为列兵。由于女性人员较少和妇女最近才参加武装部队,所以在1999年之前,没有被提升到高级职务的女军官。1999年才有第一个晋升至高级指挥官的妇女。
武装部队正在努力提拔更多的妇女。女性军职人员与男性军职人员平等参加武装部队的管理发展方案。此外,女性军职人员被录取参加特殊方案,以使增加对高级女军官的任命。
第8条
代表政府
丹麦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在国际一级代表丹麦政府的权利。
外交部的工作人员总数近2500名。其中有953人在哥本哈根工作。1999年,妇女占雇员总数的45%,但担任高级职务的男子比例要高得多。在各种学术部门中,妇女占27%。在高级公务员一级(36至42薪金组),167人中的18人或11%是妇女。在40级至42级薪金组中的最高级管理部门一级,9人中只有1人是妇女。
1993年底,外交部发布了题为“外交部门在2000年实现平等”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已经修订并于2000年4月定稿。上述数字显示,至2000年距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还相差很远。
第9条
国籍
如前期报告所述,《丹麦国籍法》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
《外国人法》就外国人进入丹麦及其在丹麦的居住作出规定。该法没有性别区分。
难民和移民获得居留许可及获得国籍的权利历来是1990年代人们议论纷纷的问题。外国妇女来丹麦的理由各不相同(如作为难民、由于婚姻或家庭团聚等)。还有,她们来自各种有不同背景的国家。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确保男女平等是很重要的。
如前期报告所述,1993年,在内务部的主持下成立了一个“外国妇女融入丹麦及其法律地位委员会”。该委员会被委派审查发给居留许可证的规定和撤消居留许可证的规定。平等地位委员会在该委员会派有代表。委员会报告的第一部分于1995年发表。这导致1996年5月对《外国人法》的修正案。
由于通过了关于受到暴力的外国妇女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法》的修正案,这个群体的法律地位方面普遍有所改进。关于撤消居住许可的案例问题,移民局必须考虑到此种撤消是否会对有关妇女造成特别伤害。妇女受到暴力、虐待或使其离开与在丹麦长期居住的男子共享的居所的其他伤害可造成此种伤害的后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受到暴力的外国妇女在丹麦的居住时间不再是个决定因素。
1998年春,委员会提出其关于加强外国妇女融入丹麦及其法律地位报告的第二部分。委员会提出了一些旨在促进外国妇女融入丹麦的一些措施。目前正在审议该报告,以确定政府在此领域所采取的进一步的行动。至1999年底,尚未开始任何方案或采取任何措施。
第三章:教育
第10条
教育机会
如前期报告所述,在丹麦,几代人以来,男女儿童和男女公民均享有接受从学前班至高等教育的各级教育的同等权利,可以参加各种培训和职业辅导以及业余时间参加成人和终生教育。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自1994年以来,一直将两性平等纳入教育系统的主流。它被列入小学法的序言并融入构成该法的实质内容的执行命令及指导原则。在教育、职业和劳动力市场指导等必修课的教学大纲中还具体提及平等的概念。
平等概念也是高中教育目标和课程的组成部分及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原则。人们继续把职业培训视为男女平等的一种具体手段。现在,仍然为那些旨在通过此种教育改进女童和妇女状况的项目提供拨款。
人权教育不是国家教学大纲的必修部分,但在小学的各项目标均列入“人类的平等价值”问题,以作为小学开展教学的一项基本规范。
受教育程度
丹麦人口的总体受教育程度一直在稳步提高。同时受到高等院校教育的人口比例不断增加。
近些年来,妇女受教育的比例有所增加,而且在一些领域青年妇女居大多数。妇女在学生中所占份额日益增加。同时,在22—66多年龄组,只完成义务教育的妇女的百分比从1985年的55%降至1994年的44%和1997年的38%。
现在,女生占高中学生的大多数(1997年为60%)和占中等长度大学教育的大多数(1997年占66%)。然而,男生仍占职业教育的大多数(1996年为55%)。高等教育中的两性现在接近持平(1997年,女生占49.3%,男生占50.7%)。在一些科目中,女生数目多于男生,例如,在曾经是“男生的专业”的法律和医学专业中,便是女生居多。
尽管存在这些趋向,但男女生在选择专业和教育方面仍存在很大区别。例如,在高等院校教育中,就读科学和技术专业的学生仍以男生为主。然而,妇女较其以前的代表性已有所提高。例如,就读技术专业的妇女比例已从1981年的16%增至1997年的36%。同时,研读教育学和保教育课程及人文学的女生现在明显占多数,而且在近些年来这一比例有所增加。
男女参加成人教育和培训的比例都很高。参加普及成人教育课程的妇女多于男子,而参加成人劳动力市场教育课程的男子多于妇女。
为改变基于性别的教育选择仍需做许多工作。政府强调小学担负着培养男女学童适应更加广泛的教育和职业选择的具体责任。在这方面,重要的问题是:男女学童自觉选择从传统上来说他们不会选择的学习科目。
小学和初中
为了增强男女学童获得教育资格的平等机会,小学正在努力提高女童对技术学科和自然科学的兴趣,例如,通过对这些科目进行早期介绍。为此于1994年引进了一个新学科:自然/技术科学。从四年级开始教授该科目。对于自然/技术科学新学科的一份评估报告显示,在科目选择和男女教师的教学方法方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性别差距。从教于技术科目、数学、物理和化学的男性教师多于妇女,而从教于自然科学和生物学的女教师多于男教师。
高中教育和职业培训
升入高中的女生比例不断增加,1997年,升入高中的女生比例较小,而1997年,升入高中的女生占入学总人数的60%。
从总体水平看,职业培训方面的变化不甚突出。1998年,男生占学生总数的55%。不过,这些数字掩盖了不同课程与科目之间及内部的重大差异。女生占就读文员和文书教育课程学生的75%。在就读服务业科目的学生中以女生为主,占90%。相反,男生在就读钢铁和金属加工专业(这些科目的三分之一没有女生)以及建筑业和运输业的学生中占96%。不过,现在有更多学科的男女比例较以前更均衡,但仍需做很多工作才能实现职业培训方面的男女平等。
教育部一个重要的优先事项是确保男女学童有获得信息技术的平等机会。例如,1997年,就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信息技术科目设立了一个试验性开发项目,即其中也包括女童对于信息技术的态度问题。在高中,确定了面向全体学生的将信息技术纳入所有学科的各种试验。一般说来,男女学童对信息技术媒体的态度极其不同。人们利用了分组工作的机会。以此种方式,可针对不同情况的特殊的学生小组实施教育。
经验还显示,有更多的妇女/女童将申请在信息技术部门接受培训,如果该行业的形象有所改变的话,例如,用诸如设计、通讯等词汇取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传统词汇。
进修和高等教育
妇女与男子的比例
1997年,参加短期高等教育课程的男子占学生的大多数,为52%,而参加中期高等教育的妇女占学生总数的64%。参加长期高等教育的妇女与男子几乎持平(1998年,妇女占49.3%,而男子占50.7%,相当于50%与50%)。如上所述,这方面的各种课程亦提示性别取向。
大学教学与研究
1998年,中小学校的《新教师培训法令》规定必须将信息技术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列入教育的所有科目。
1985年,妇女只占博士生的17%。1999年,该比例几乎增长到40%,而且,这里的研究领域的选择也是按性别划分的。对于此种增长的一种解释是,在传统上吸引许多女生的保健教育内部,博士生招收人数增加了。技术和自然科学专业仍然很难吸引女生。
丹麦专业协会联盟与财政部就带薪博士生奖学金达成的一项协议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该协议规定享有奖学金的博士生与雇员地位等同,以便将学生列入政府关于产假、收养和育儿假的协议。在该协议生效日之前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生,如果有子女,仍可选择享受长达12个月的普通学生的奖学金。
女博士生情况说明,参加大学教学和研究的女生数目增加了,但这点在征聘工作人员或从事大学教学和研究的妇女雇员的数目方面并未体现出来。1982年,妇女占大学教授人数的3%。1991年,该数字略有增加,增至4%,而1995年该数字增至6%。1997年,教育部对1994-1996年的数字进行了分析。妇女在讲师类任职者增加了约9%;在教授和助理教授类任职者增加了2%。
一项调查表明,从1995-1996年,申请教授职务者约有50%是妇女。妇女在经评定合格者中占39%。然而,如已说明的那样,教授中只有6%是妇女。
因此,在大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人员中,性别平等状况与人们的期望仍相距甚远。近些年来,丹麦政府采取若干措施改变此种状况,但迄今为止未取得任何重大成果:
于1996年开始的关于高等教育与研究方面的性别障碍的研究方案仍在运作之中。它将于2001年结束。其成果将转化为政治行动。
1997年开始了关于妇女研究员的特殊方案。政府为这个女研究员联合行动方案拨款7800万丹麦克朗,以用于由杰出女研究员领导的研究项目。1998年12月,16名研究员收到了女研究员联合行动方案的拨款。所有这些研究员均为女性。这些研究项目覆盖人文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范围内各种各样的学科领域。该方案运作期为4年。
1997年,研究与信息技术部发表了旨在增加担任研究职务的妇女人数的11点行动计划。这项使更多妇女参加研究的计划包括下述主要几点:1)平等机会:管理责任;2)更多的女教授;3)提高对工作机会广告的认识;4)不按性别选举委员会;5)辅导与指导;6)关于研究方面的平等机会的年度报告;7)性别研究方面的高度优先次序;8)政府关于平等机会研究所;9)青年男女的育儿补贴;10)家庭与职业平衡;11)各行各业的平等机会。
11点行动计划的一项成果是,研究和信息技术部所属的一个委员会(研究平等委员会)于1998年12月末发表了一个报告。该报告载有一系列关于在丹麦如何增加女研究员人数的建议。丹麦议会于1999年2月对这些建议进行辩论。根据这场辩论的结果和委员会的建议,研究与信息技术部长将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进一步促进研究方面的平等机会。
1999年,平等地位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关于大学中性别平等状况的报告并提出了一整套的综合建议。这些建议处理如何促进全体人员中的性别平衡,例如,大学可以聘用顾问,集中解决妇女面临的结构性障碍。而且,全体人员应直接向管理部门报告。最后,报告建议在各种机构和下一级单位成立平等委员会。
现在,在丹麦的大多数大学中,由现有中心为妇女研究或/和性别研究开设文学士课程和开放式大学课程。还有在全国范围内正在运作的博士方案,“以多学科观点理解性别”。性别研究还能满足多学科办法的需求。在国家和国际研究方案中均对这种办法给予高度重视。
由于认识到文件对于说明为什么研究界妇女人数较少极其重要,研究部发起了以性别观点对丹麦大学的三年聘用工作进行的一项分析。该报告于1999年底发表。一项结论表明,妇女对大学职务的申请程度确实不亚于其男同事。计划提出2000年后读行动报告。
在2000年初,研究部与丹麦各大学鉴署了一些大学业绩合约。这些合约为每个大学提供了今后几年的工作框架。所有大学在其合约中均承诺为实现性别平等更加而努力。
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
男女的终生教育是教育部的一个高度优先领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那些离校而未受到任何补充教育的人的资质。一些学校的类型与在受到短期教育之后离校的学生相关,如“非居住者民办中学”、“生产学校”以及成人教育中心。
民办中学和成人教育中心
开放式教育和多种成人教育方式所吸引的妇女多于男子,除了一些比较专业的职业课程。这些课程更多地在男子通常在青年男子中颇受欢迎。非居住者民办学校和成人教育中心更多地在妇女当中,特别是教育背景比男子差的老一代妇女当中特别受欢迎。
培训和入门课程
作为政府减少劳动力市场性别分隔程度的尝试的一个方面,为男女开设了各种培训和入门课程,使其受到从传统上来说由另一性别把持的专业的培训。向无技能的失业妇女提供特殊培训。此种主动行动须由平等地位委员批准不遵守《男女平等待遇法》。事实证明,这些培训和入门课程是使同一待业的性别分隔在劳动力市场上消失的一项重要的方法。
1998年,平等地位委员会几次批准不遵守《男女平等待遇法》,以帮助增加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妇女人数。人们利用一些开设妇女专门课程以及开展各种会议和媒体辩论的手段以实现这样的目标:使更多的妇女选择信息技术知识作为先决条件的职业。
第四章:劳动力市场
第11条
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如前期报告所述,丹麦男子和妇女有自由平等的机会从事任何职业或任何就业行业。而且,性别均衡的劳动力市场在丹麦被视为与性别平等相关的最重要目标之一。
就业率
丹麦妇女的就业率很高。1998年,妇女的就业率增至73.3%;而男子的就业率下降至81.6%。妇女的就业率在1981年至1989年间是上升的。1989年以后,妇女的就业率趋于稳定。男子的就业率在1981—1989年间几乎趋于稳定。此后降至目前的水平。
妇女的就业率高意味着妇女获得高度的经济独立性。妇女中从事经济活动者增多是在结构改革和失业率增加期间发生的。妇女仍未达到与男子同等的水平。但是,由于男子的就业率下降,妇女与男子的就业率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
失业率
1998年,妇女的失业率是7.9%,男子为5.5%。自1996年以来,妇女(及男子)的失业率一直在下降。1996年妇女的失业率是9.9%,而1997年是8.3%。然而,妇女的失业率仍然普遍高于男子的失业率。1998年,25—34岁和55—67岁年龄组的差异最大;24岁以下和40—49岁年龄组的差异最小。
妇女在长期失业和低收入工作者中的比例份额也很大。劳工部和妇女工作者联盟联合发起了一些旨在增强无技能失业劳动力的能力的项目。
妇女的职业和就业障碍
然而,妇女仍然面临重大的职业和就业障碍。在几乎所有行业和年龄组中,妇女仍然比男子受到更加严重的失业影响。劳动力市场仍然按照性别划分。因为大多数男子在以其为主的职业中从业;而妇女在其占大多数的行业从业。妇女与男子的薪资差别仍然约为20%,而且最近并未减少。妇女进入管理层仍然困难重重。此外,妇女仍然担负着照顾子女和家庭的主要责任,尽管其担任高级职务。利用带薪产假和父亲假权利的男子的百分比较低证实了这一趋向。
非全日性就业
一些年来,从事非全日性就业的雇员数目普遍下降。1999年,从事非全日性就业的妇女占就业人口的17.9%,而男子占10.8%。在过去的20年间,从事非全日性工作的妇女的比例从46%下降到18%。同时,从事非全日性工作的男子从约5%上升到10%。
非全日性就业通常与妇女相关。然而,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全日性就业的观念有所改变。如今,人们认为,非全日性工作为希望在其有生之年的特定时期内缩短工作日的男子和妇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从事非全日性工作的妇女和男子 |
1977年 |
1983年 |
1987年 |
1993年 |
1997年 |
1998年 |
妇女 |
46.1 |
35.2 |
30.2 |
24.2 |
18.5 |
17.9 |
男子 |
5.4 |
8.2 |
8.8 |
11.0 |
10.7 |
10.8 |
资料来源:统计十年审查,1993年和1998年,丹麦统计局。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分隔
在劳动力市场中,仍然以性别分隔为主,这表明男女的行为方面仍然存在基本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男女在不同的部门从业。1997年,半数的就业妇女从业于公共和私人服务业。男子在贸易、技能手工艺、运输、渔业、能源、水和工业的从业者中所占百分比高达68%至90%。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分隔有若干原因,如妇女和男子选择学习不同的科目。妇女主要就读人文学、保健和社会研究。这些科目为在公营部门就业提供极大的可能性。而男子主要研读面向技术的科目。另一种解释是男子与妇女为特殊类别的职业所吸引。
1998年,妇女在各郡和市的从业者中占75%。相反,男子在私营部门从业者约占66%。在国营部门,男子占从业者的58%。
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职务反映出劳动力市场的纵向性别分隔。合作企业主通常为妇女;而男子在自谋职业者和企业主中居大多数。在最高级雇员及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的最高级经理中也是以男子为主(见第二章)。
人们作出各种尝试以消除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的性别分离现象。例如,通过在聘用和提升方面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协调男子和妇女的家庭与工作责任及采取同等报酬的主动行动。
社会事务部及后来的部级儿童委员会重点解决如何使更多的男子成为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育者和教师的问题,因为许多这类机构传统上是以妇女为主的。男女儿童需要与妇女在一起,也需要与男子在一起。因此,这一主动行动应视为打破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分离的一种手段。1997年,出版了一部题为“在女性为主的环境中的男童”的出版物。1997年还成立了一个有平等地位委员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1998年10月,社会事务部发表了题为“更多的男子在幼儿园就业”的报告。
提供就业机会的措施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如第1章所述,丹麦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的基础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男女平等事务部部长对促进性别平等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其他各部部长负责在其职务范围内确保性别平等。在劳工部长的职务范围内,所有政治倡议均被评估以确保性别平等。
自1997年以来,丹麦一直参加由北欧部长理事会发起的一个北欧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项目。其目的是在北欧国家的12个次级项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北欧国家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样板。丹麦选择了一个市即Ringsted作为一个案例研究:“聘用方面的平等待遇”。该项目在一个拥有3600名雇员的与居住在该市的3万居民打交道的组织进行。现在,劳动力的77%为妇女,23%为男子。因此,目标群体由妇女和男子组成。其目的是测试和确立在聘用工作人员程序方面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主流的方法,并倡导在公共机构和公司展开关于性别平等的辩论。1998年,该市与平等地位委员会合作发表一本小册子,以在雇员中引发讨论,并作为所有任命委员会的一个指南。该项目将于2000年完成。
关注男子
由于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概念的变化的结果,工作重点已由作为有“特殊需求的”妇女群体转向性别之间和性别内部更复杂的关系格局。国际和国内方面都日益关注确定男子所面临的特殊问题以及使男子参加与平等机会相关的工作。现在,男子被视为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平等地位委员会选择男子作为工作重点并使他们参加性别平等辩论的原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丹麦参加了在北欧部长理事会主持下通过的男子与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并且投票赞成雇用一个人以协调深入研究和考察男子问题。这个职务是世界上这类职务的第一例,并且设在挪威奥斯陆的北欧妇女研究和性别研究所。
1997年5月,委员会安排了“男子的工作场所文化”的会议,以推动关于新的性别角色的辩论。1999年11月,委员会出版了“各行其是的男子”一书,以发起对男子作为父亲、配偶、离婚的父亲和有家庭责任的雇员的辩论,而且也讨论是否关于女性价值的主导观点使男子难以处在“社会的最底层”。
纠正歧视措施
采取有利于代表不足的性别的纠正歧视措施是丹麦关于性别平等辩论中最有争论的主题之一。它适用于妇女在传统上以男子为主的领域就业以及男子在社会支助部门就业。尽管人们认可纠正歧视措施为促进男女平等的一种手段,但许多妇女和男子不会立即认可它是促进更好的性别平衡的一种手段。一些妇女常称她们不愿因其性别得到优惠待遇。因此,纠正歧视性措施的行动只适合于有限的一些情况。
传媒继续开展纠正歧视措施的讨论。为使这一辩论更严谨,平等地位委员会于1998年11月主办了一场听证会。辩论的主题是纠正歧视措施是否是歧视性的,它是否能为确保在性别平等领域取得进展作出实际贡献。这场辩论还在继续。
就业机会
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和公共就业事务处
如前期报告所述,14个区域公共就业事务处的29名平等问题顾问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顾问参加教育方案和方针的制定与规划,促进妇女与男子获得可以更好适应市场需求的资格。理论指导与在相关企业的训练相结合。顾问的工作由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协调。该局还收集成果和经验并向地方一级宣传这种知识。
近些年来,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和公共就业事务处为实现性别平等采取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办法。同时,各种项目提供一些发现促进性别平等的新的方式方法的机会。作为一种促进性别平等的战略,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在公共就业事务处越来越普遍。因此,这一趋向是日益使性别平等活动的确定和执行与公共就业事务处在区域一级的其他工作相联系。
由于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平等是劳动力市场总体政策努力的一部分,对其重视程度依区域不同和时期不同而异是很自然的。就目前的一般领域而言,性别平等被列入针对企业的工作并以各种方式列入预防出现所谓的瓶颈问题的工作。在这个问题上采用的一种手段是进行工作轮换。
为了使平等工作更有效,同时加强公共就业事务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有3个区域开办了一个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纳入性别平等问题使公共就业事务处的工作达标。该项目的总目标是通过下列办法使公共就业事务处的工作更加专业化:对工作人员的观念产生影响以及制定可在公共就业事务处加强性别认识的各种措施。如果项目在这些方面获得成功,那么,工作人员在提供信息和咨询时将会更加不分性别。通过重点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性别问题,人们打算给妇女以及男子提供更多的关于迄今某种性别一直代表比例不足的特殊领域的就业咨询。
而且,公共就业事务处在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内从事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这些活动针对各种企业以及针对有关使失业者胜任和促进其在劳动力市场的各种机会的工作。
由于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平等被列为总体就业政治活动的一部分,对这些活动的重视程度区域和时期而异是自然而然的。应该指出的是,妇女被越来越多地介绍到传统上以男子为主体的就业领域。
劳动力市场委员会
1995—1998年期间,在一个地方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创办的项目中,有100名失业男子完成了20个月的培训课程,以便成为合格的社会和保健工作者。这100人中,后来在这个领域从业的有70名。一项评价显示,失业者和以前未受任何教育的男子乐意投入一个新的部门(如果他们可以受到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教育的话),而且,男子乐意开始从事传统上被视为是典型的妇女职业。
郡和市
1997年11月和1999年12月,平等地位委员会发表了对地方当局根据《地方当局委员会法》编制的两年期性别平等报告的评估意见。这两份报告被广泛散发,并且被提交给议会的地方当局委员会。
从1997年至1999年,作出特别努力向市民和雇员宣传地方性别平等政策和性别平等的状况的市的数目增加了一倍。该项评估表明,一些地方当局采取了许多不同的主动行动。对以下方面给予特别重视:聘用代表不足的性别、女经理以及在家庭生活和工作之间更好地协调一致。一些最积极的地方当局指出,它们在现有的性别角色和家庭格局方面面临一种限制因素,迫使它们把重点放在下一代上面。
然而,在评价成果后必须指出的是,在打破各市的性别分化的劳动力市场方面一无进展。妇女占雇员人数的75%;而男子把持85%以上的高级领导职务。在丹麦最大的妇女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实际上取得的成果寥寥无几。地方当局对于性别平等仍需做很多工作。
1999年10月,平等地位委员会与丹麦的全国地方当局协会以及丹麦郡委员会协会联合安排了关于性别平等的课程。其目标群体是:政治家、经理以及在各市、郡人事管理部门工作的雇员。
女企业主
1997年9月,丹麦中小型企业联合会与平等地位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合作主办了一次关于“欧洲女性合作企业主、企业主和企业所有人”的欧盟会议。各种介绍和研究表明,女企业主比男企业主遇到的障碍更多。它最后向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采取产生更多的女企业家的主动行动。该联合会于1998年发表了一项关于女合作企业主的研究。
1997年12月,工业和商业部采取一些扶植女企业主的重点措施。它通过创办一个两年期项目来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分析女企业主所面临的障碍和为新的主动行动提出建议。为将题目列入政治议程,该部1998年9月在其题为“将来的企业需要更多的妇女”的年度业务报告列入分立的一章。此后,发表了丹麦文和英文的一个特殊出版物以传播信息和鼓励公众对该题目进行讨论。1999年,进行了补充分析,并于1999年11月安排了对今后政策的辩论会。分析报告将于2000年发表。分析结果将成为丹麦政府审议确保今后鼓励更多的妇女创办自己的企业的各项倡议的依据。
1998年,在丹麦贸易和工业局内设一个特别股。该股与致力于促进女企业主发展的有关各方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考虑到欧盟和经合组织的经验。今后,2000年首次发表的关于企业主的定期统计报告将按性别划分。今后几年,该股将收集关于女企业主从业的更多的资料,从而落实政府关于增加女企业主数目的目标。
管理
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培养更多女经理的工作只是实现了一部分。因为妇女仍然是代表名额不足,在私营部门尤其如此。
男子仍占丹麦最高级管理层的90%至95%。即使在公营部门担任高级女经理的比例略高于其在私营劳动力市场任高级职务的比例,但差别也不是很大。
然而,几乎得不到任何关于公营和私营公司领导人或私营部门经理的任何统计数字。丹麦统计研究所认真比较了国家、各市和私营部门各种不同的职务类别,并草拟了关于私营部门的经理的统计数据。
这些数字显示,丹麦妇女在私营部门参加经济决策的程度不如男子。妇女只占高级经理的5%,而且,在1983—1992年仅略有增长,即从3%增至5%。妇女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人数增加较多,从6%增至14%。
就公营部门而言,从1983至1996年,在国家部门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妇女的百分比从9%增至20%,约等于各市的百分比(见第2章)。在公营部门,妇女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在1983年至1996年期间增至约10%。
通过对国家行政机构、各市和私营部门的数字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国家担任中层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妇女的百分比最高;而在私营部门该比例最低。
1996年,北欧部长理事会发表了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的一项调查的结果,提供了在丹麦100家最大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性别分布数字。这些数字显示,董事长成员中只有1%(!)是妇女,执行委员会成员中只有10%是妇女,约半数公司的高层管理部门无妇女任职。
而且,在由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的在职经理组成的公司之间实权人士网络中,妇女只占5.5%的份额。不过近些年来,为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妇女经理以及担任管理职务前的妇女设立了更多的妇女网络。
丹麦政府通过各种调查、公共辩论、会议等继续解决女经理和女经济决策者人数少的问题,以便促进公司和各种机构的观念改变。公营部门采用了促进平等的行动计划(聘用更多的女经理和使愿意成为经理的人具有资格),而采用私营部门只在很小程度上采用这些行动计划。
1998年4月,劳工部与丹麦经理和执行官协会合作主办了2002年基于妇女与男子的不同管理价值观进行管理的质量问题的会议。
男女平等报酬
薪酬差距是男女平等领域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级采取了许多推动这方面进展的主动行动。3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41条,所有成员国的雇员均有权利获得平等报酬而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在丹麦,欧共体关于平等报酬的指令由《男女平等报酬法》落实(见附件)。
1996年,妇女的报酬约比男子报酬低10%–24%。
妇女的收入占男子收入的百分比 |
市各部门的 妇女 |
国家企业的 妇女 |
私营企业的 妇女 |
1996年 |
86.3 |
88.7 |
76.4 |
资料来源:1998年年度报告,丹麦平等地位委员会。
尽管有《男女平等报酬法》(其生效已达23年之久),有29起平等报酬案件提交给丹麦法院,多年来对平等报酬政策有明确承诺以及有许多平等报酬的项目,但在妇女和男子的工资和薪资方面仍存在重大的差异。
1999年秋,劳工部安排了关于平等报酬的三次会议,以便重点解决工资差别的原因,并且就有关消除工资差别需要采取的措施与社会合作伙伴展开对话。这三次会议的主题是:“性别分割的劳动力市场造成工资差距”,“报酬和专业声望”以及“不按性别付酬的系统”。这些会议使人们对制定工资所涉机制加深了认识,它们为劳工部今后缩小工资差距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劳工部创办了两个关于平等报酬的项目。
社会研究所将完成一个关于平等报酬的统计数据的项目。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该项目的成果将奠定统计基础,以便有可能对实际工资进行比较。在关于薪资和工资的统计数据改变之前是不可能这样做的。今后,将把可靠的数字列入统计数据,并按期进行比较。
新的报酬系统使监察其对报酬差距的影响变得十分重要。这就是必须控制这些系统、工资的级别以及工资的范围的原因,以查明如何影响报酬差距。
养恤金
自从上次报告以来,开展了不少关于养恤金方面的性别歧视的倡议和辩论。一般说来,很难改变计算养恤金的实际依据。一个主要问题是,两种性别在预期寿命和病残之间普遍存在某些基于性别的差异。这使我们难以为妇女和男子提出共同的养恤金方案。而且,妇女往往意识不到其权利,对其地位的了解也总是不太充分。
1998年春,劳工部发表了一份关于养恤金的报告。该报告审查了有关由性别决定的养恤金的覆盖面问题。该报告的一项结论是,妇女占集体养恤金安排的成员总数的一半,是当今养恤金覆盖面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前,男子既参加覆盖范围最大的养恤金,也参加覆盖范围最小的养恤金。而一般来说,妇女更悠久的传统是在集体养恤金安排中储蓄。然而,报告另一结论说,在改进男子的养恤金覆盖范围的同时,妇女和男子的养恤金存款额之间现有的不平等现象今后还将扩大。
1998年春,平等地位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关于妇女和男子的职业养恤金状况的白皮书。该报告在媒体和各种保险公司引起相当激烈的辩论。现在仍在继续审查这一题目。
1998年,经济事务部长就有关妇女和男子在职业养恤金方案中的平等待遇的立法征得了议会的同意。该提案采用“普通性别”作为计算1999年7月1日以后的新成员养恤金的精算依据。以前,向妇女支付的养恤金较低,因为她们的预期寿命较长。对于在新立法生效之后接纳养恤基金接纳的人来说,此种不平等现象得到了纠正。由于该法只涉及养恤金方案的一些新成员,因此,直至2040年它才能完全适作。
平等待遇
经修正的《男女平等待遇法》
《男女平等待遇法》载明,男女在聘用、调动和提升方面应享有平等待遇。男女有权获得平等的工作条件和获得职业培训和继续培训的平等机会。如果雇主不能履行提供平等待遇的义务,雇员则可得到补偿。
1989年,《产假法》等被列入《关于就业和产假等的平等待遇法》。1970年,议会通过了《在生病或怀孕期间领取每日现金津贴和男女在就业和产假等方面的平等待遇法》。此新法令对上述法令进行了修正。新法令从1998年4月1日生效,修正案将产假从24周延长到26周。
同时,在孩子出生或领养后,父亲获得在第25周和26周休两周父亲假的权利。只有父亲可享有此种权利。
应把新的父亲假视为第一步,它增加父亲参加育儿和休假的机会,而且也为父母亲与儿童的团聚创造了更好的条件。1999年第三季度中,有19%的男子在孩子出生或领养后的第25周和26周享受其休父亲假的新权利——自该法生效以来,这一数字有所增加。
不同的休假方式
1976年至1997年期间制定的立法使雇员有可能以不同的方式休假,并享有完全或部分领取每日现金津贴的权利。该法包括关于下述问题的条款:
怀孕和产假:女雇员在产前约4周之日起有权因怀孕或生产离岗。孩子出生后,父母亲可有权休假总计24周。其中,在孩子出生第14周后父亲可以休长达10周的假期。一次只准许父母亲中一人享受休假的权利。
陪产假:孩子的父亲应有权利在孩子出生或在家收养孩子之后休假两周或根据与雇主的协议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一个14周内休假两周。而且,父亲有权在孩子出生或收养的第25周和26周内休假两周。
父母亲假的展期:在职雇员有权在不间断的至少8周至多13周的时期内离岗去照顾其子女。不过,人们有权休假至少8周和至多26周,如果休假开始时,孩子尚不满1岁的话。
休假方案的享用因时间不同而差异很大,大多数取决于经济补偿数额的多少。假期补偿是最高失业救济金的80%。该比率后来改为70%。现在的比率是失业救济金的60%。对所有方式的休假方案的利用率在1995年达到最高峰;并自此以后下降。1998年,享用展期父母假的妇女人数只占1995年人数的一半。极少数男子休展期父母假。1998年,享用展期父母假的男子人数降至1995年使用此种假期的男子人数的半数以下。
怀孕和生产不得构成解雇或对妇女采取歧视待遇的合法理由。这对于享受陪产假的男子同样适用。如果雇员因怀孕或生产而被解雇,则可命令雇主恢复其雇佣关系。不过,作为一种备选办法,雇员可从雇主处获得最长达78周的补偿。在关于因怀孕和生产解雇的案例中,改变了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因此,正是雇主必须证明解雇雇员是出于怀孕及生产以外的理由。
《男女平等待遇法》的例外情况
根据《男妇平等待遇法》,平等地位委员会可准许一些例外情况,以便规定一些与平等待遇细则不符的特殊措施。如果此种措施的目标是促进男女间的平等机会(纠正歧视措施)的话,便可能这样做。
在1990—1999年期间,平等地位委员会准许的例外案例总计有61起。这些例外案例中有26起是针对男子的。例如,准许育儿机构和社会及保健部门登载招聘男子的广告,以及准许确定针对男子的特殊培训措施。有6起例外情况未明确针对男性或女性,而是提及针对任职代表不足的性别所采取的措施。29起例外情况涉及妇女的优惠待遇,如为招聘妇女担任博士特别职务和适合妇女的课程和研究职务登载广告。
关于性骚扰,妇女的提升、老年妇女以及工作环境诸问题见前期报告。
协调家庭生活与工作生活
工作生活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受到关注的领域:1998年,通常有子女的妇女的年龄组(20至45岁)的妇女就业率介于80%至88%之间。
法律规定提供公共日托育儿设施。这些机构由地方当局经管。现在育儿假的规定还有效,近些年来,参加日间托儿所、文娱小组以及学校关爱方案的儿童数目及有关设施的数目都有所增加。
近几年,财政部致力于确定改善工作生活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的手段。在公务员制度范围内存在一些易于使家庭生活和工作生活相结合的安排,诸如,在产假期间享受全薪,在孩子生病期的第一天呆在家里,享受“护理日”津贴,在家工作等。虽然上述安排对妇女和男子均有效,但主要为妇女所用。在私营部门,可通过集体谈判或个人与雇主签约获得这些权利。
近些年创办了一些关于如何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的项目。从1997年起,丹麦妇女工作者联盟利用社会事务部提供的财政支助在Union-Pak公司开展“更美好生活的时间”的项目。该项目为期4个月,准许10个有小孩子的女雇员每周工作30小时,并享有全薪、弹性时间和另外享有80%工资补偿的10天休假。在“更美好生活的时间”项目中,雇主估计在此期间生产力略有增加。雇主赞成让工作人员每周工作30小时,但不赞成全薪补偿。雇员发现工作同时间缩短大大改善了他们的生活。
平等地位委员会把重点放在男子的作用以及协调工作生活和家庭生活上。例如,委员会就男子享用休假方案、用于分担家务的时间以及男子有关离婚和监护的权利问题开展宣传运动并促进交流。
如前期报告所述,希望在工作生活中休息一段时间以照顾家庭的雇员有可能享有展期的育儿假。1995年,男子在获准享受展期育儿假者只占10%。为此,平等地位委员会在1995年开展一项运动。1997年,平等地位委员会出版了“休假的父亲”的小册子。该小册子评价了这一运动并介绍了所有北欧国家的休假方案。令人遗憾的是,人们几乎是无动于衷。对于为何只有极少数男子选择享用展期育儿假,据说有三大主要障碍:1)经济补偿不够多;2)假期不够灵活;3)观念与传统问题。委员会继续强调下述问题的重要性:采取更灵活的休假方案、改变观念以及在工作场所更加易于把工作与家庭生活结合起来。1999年11月,平等地位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各行其是的男子”一书,拟将用于辩论。
2000年1月通过了一项关于展期育儿假的新法令。其目标是更具灵活性。该法建议父母亲可享有为期8周(不是13周)的假期。最后两周应用于使孩子熟悉育儿机构的环境。有残疾儿童的父母应享有特殊条件。
社会支助服务
日托设施以及孩子生病情况在上期报告中介绍。
1997年1月,哥本哈根市设立了“孕期补助基金”,市机关每年支付占其工资预算0.7%的款额。对较小的机关来说,支付妇女产假期间离岗费用是一个相当重的经济负担。这一新的怀孕基金的宗旨是使得雇用和提拔女雇员更具吸引力。
1999年的《财政法》使国营机构有可能由于为人们休假、生育孩子和领养孩子期间的接替者支付的额外费用而获补偿。
根据欧盟的决定并经平等地位委员会申请,关于雇员的立法被修正并从1999年4月1日起生效。因此,由于怀孕致病而离岗的妇女不再只获得其工资一半,而是全额工资。现在,因怀孕所致疾病离岗的待遇与由于任何其他疾病的待遇相同。
如前期报告所述,人们越来越多地采纳雇主与雇员之间个别议定弹性工作时间的办法,以找到协调工作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最佳方式。1999年,财政部和雇主组织通过集体谈判过程议定在新协议中列入一项特别条款,其中规定,如果雇主和雇员组织代表同意,可以安排弹性工作时间。这意味着当今大多数部均采用弹性时间的办法,使雇员可以在其自己选择的某段时期内开始和终止工作。
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安排工作的新方式。现在基于信息技术的工作可在传统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通常是在雇员的家中完成。近些年来,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发起了关于远程工作的一些试验以推动采用弹性工作时间。
财政部和中央各组织达成在丹麦国家实行远程工作的框架协议。一个实验方案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其目标是促进工作方式的使用,使其作为加强工作安排的灵活性以及加强工作与家庭生活协调的一种手段。此时评价该项实验还为时过早,因为它在2001年3月之前不会结束。
暂时还得不到关于有多少妇女和男子利用新技术在工作地点以外工作的统计数据。
第五章:其他法律和社会努力
第12条
保健问题
如前期报告所述,妇女与男子有获得保健服务(包括那些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保健服务)的平等机会。丹麦政府继续评价与性别相关的保健问题的优先次序和解决妇女的特殊保健问题如乳腺癌的预防方案。关于妇女保健的研究在丹麦受到重视,妇女与男子在同等的基础上被列为研究课题。
生育率和收养
在1980年代中期,妇女的生育率达到最低点(1.4)。自那时起一直在提高。1997年为1.8。同时,随着每个妇女的生育数减少,妇女生育的平均年龄从1960年的27岁增至1997年的29.4岁。同期,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从22.5岁增至27岁。此种增加是当今更多的妇女故意推迟生育子女而造成的。
目前尚未得到关于生育治疗以及采用医学助产技术的统计数据,但在考虑对所有不孕症的治疗情况进行登记。现在登记的只有“IVF”治疗(试管婴儿技术)。1994/1995年(最近数据未得到),开始治疗9400例。由于这些治疗诞生了2200个婴儿。
1997年,经认可的领养儿童有579个,而1994年为495个。
流产
自从1988年以来,人工流产所占比例相对减少。1996年人工流产占活产儿出生人数的26.8%。
1998年初,丹麦引进RU—486药丸用于怀孕第8周和第9周之间的流产。现在尚不能在所有医院得到RU—486药丸,但预计在2000年间将会实现这一点。尚未取得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经验。
1999年10月通过了一个关于流产的新的行动计划以使人工流产的数目减至最少。国家拨款2000万丹麦法朗,卫生部长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以关注该行动计划的执行。该行动计划是根据现行的在怀孕12周结束之前可以自由流产的法律制定的。其目标是增加信息量、提供咨询、交流经验、培训顾问人员和开展研究。拟将采取的全动行动包括:示范项目、全国范围内的电话咨询以及为顾问人员编写的一本手册。将于2005年1月进行一次评价。
寿命
在1997—1998年间,妇女的平均寿命比男子长5岁。在1980年代,男女之间的寿命差是6年。男子寿命较短的原因是,在所有年龄组他们的死亡率都高于平均水平。以后一些年的发展缩短了性别差异,因为男子寿命的延长超过了妇女。1997—1998年,妇女的寿命延长至78.6岁,而男子则延长至73.7岁。
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男女的最常见死因是冠心病。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有改变。死于冠心病的人数正在减少,而死于癌症者持续增加。1997年,癌症已成为男女两性的最常见死因,因为所有死亡的25.6%是由癌症所致。
丹麦妇女吸烟者很众。自九十年代初期,男女吸烟者的比例几乎持平。1994年,35%的妇女和39%的男子每日吸烟。这个数字一向很稳定,但在九十年代期间开始稳定而缓慢地下降。1999年,27%的妇女和35%的男子声称他们每日吸烟,女性重度吸烟者的数字似乎有所下降。在整个九十年代,约有14%的妇女每日吸香烟达15支以上。1999年,该数字降至12%。然而,在男子中该数字仍然约为19%。由于妇女吸烟者人数比例很大,所以女性人口死于肺癌以及阻塞性疾病者人数增加。
为了减少预期的死于肺癌人数的增加,丹麦政府于1995年发动了戒烟运动,由丹麦吸烟与健康委员会主办(禁烟方案)。迄今为止戒烟运动的成果表明,必须同时实行三种不同的方法:1)严格吸烟管理条例;2)向那些希望戒烟者提供帮助和咨询;以及3)鼓励青年人避免首先吸烟。
艾滋病毒/艾滋病
至1998年底,在丹麦有641名妇女被诊断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这在被诊断出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所有人中占近25%。
妇女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未被定为优先的目标群体,但作为静脉注射毒品滥用者的妇女是危险群体的组成部分。此外,优先重视是向大众宣传。在1998年,报道有61名妇女感染艾滋病毒,有11名妇女感染艾滋病。大多数艾滋病毒阳性的妇女属于少数民族且在国外出生。
促进健康方案
1999年5月,政府宣布了跨部门的公共保健和促进健康方案。以下针对妇女的目标被列为方案的一部分:
在孕妇中大力限制吸烟和喝酒;
保护儿童和孕妇免受麻醉品毒害;
大力确保孕妇不从事可对胎儿造成伤害的工作;
加强对孕妇麻醉品滥用者的工作以及限制吸烟在这些妇女当中造成的伤害;
针对极其年轻、在社会上处境不利的母亲和家庭制定一些咨询方法。
第六条
暴力和强奸
按照《刑法典》第244—249条,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应受到惩处。这些规定覆盖了不论受害者为何性别的暴力行为。在量刑时,应根据《刑法典》第80条考虑到罪行的严重程度。此项评估载有关于受害人的资料,并载明这些规定对于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充分有效的。
如前期报告所述,在丹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被视为和作为人权问题处理,自上期报告以来,已大大加强对此问题的关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开展了一些活动,以消除任何针对特定性别的暴力行为。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由于一些人将妇女视为玩物所致。可将暴力视为男子统治妇女的一个复杂因素。经验表明,有必要采用一个多部门办法,有效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对受害者提供支助。加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及使男罪犯参与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979年,非政府组织设立了第一个危机中心,以便为作为暴力受害人的妇女或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帮助。1999年,全国设有约36个危机中心。这些中心仍然主要由志愿者经营。妇女在这些中心不必登记,匿名受到完全的尊重。18岁以下的子女可随妇女到危机中心。这些中心的经费部门由公共部门提供,部分由在此过夜的受害人的付款(付款范围从0至200丹麦克朗)提供。这些危机中心为暴力受害人提供综合支助。而且,现在所有的危机中心均有儿童顾问。现在,在丹麦有两个供男子使用的男性暴力受害人庇护所。
到危机中心求助的妇女日益增加。人们严密监测这种发展情况。还为处于易受伤害状况的妇女设立了以自助群体为基础的网络。例如,社会事务部正在支助为妓女和其他受到各种形式虐待的群体采取的主动行动。
1993年12月,丹麦内务部任命成立一个外国妇女的融入和法律权利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总体目标是审查获得或撤消居住许可证的各种规定。该委员会将特别关注在由于家庭暴力造成婚姻或同居关系解体的案例中必须修改这些条例的必要性。而且,委员会的目标是分析一些关于外国妇女融入丹麦的重要事项,以审查有多少外国妇女利用了为被殴打妇女设立的庇护所。
委员会报告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外国妇女根据《外国人法》所享有的法律地位。该部分于1995年9月提出。委员会建议除其他外,对《外国人法》提出一项修正案,修改在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同居关系解体的情况下撤消或拒绝给予居住许可的规定。因此《外国人法》自1996年6月1日起被修改了。
在撤消或拒绝居住许可之前,有关当局必须决定此种状况是否家庭暴力所致,以及撤消或拒绝会对有关个人产生何种影响。
1996年7月,丹麦移民局任命了一个工作组对上述委员会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1997年5月,该工作组发表了其第一个报告。该报告载有一些关于被殴打外国妇女的法律地位作出行政改进的思考与建议。作为这些建议的一个普遍的后续行动,丹麦移民局目前正与丹麦国家警察专员以及哥本哈根市合作审查监测同居关系程序和细则以及警察是否应得到社会工作者的援助。
而且,该移民局还任命了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目前正在为处理与被殴打外国妇女相关的事项制定指导原则。
1998年9月,外国妇女融入和法律权利问题委员会提交其第二份报告。该报告主要介绍了外国妇女在丹麦的融入情况并为改善少数民族妇女的融入前景提出一些提议和建议。
丹麦国家警察专员与丹麦统计局和哥本哈根大学合作,根据从1995年和1996年对受害者的研究结果编辑了一份报告。报告介绍了街头暴力行为,工作场所的暴力以及家庭暴力。1998年发表了这些结论。该报告显示在已审查的材料中有一种转变规范和观念的趋势,因而有助于减少妻子被殴打的情况。
“帮助暴力受害者国家联盟”是个私人团体。它对1995至1998年期间的家庭暴力进行一项研究。该项研究由司法部提供财政支助。该研究的目的是评估向受到暴力影响的家庭提供咨询的情况。参与各方对该项目表示关注。项目普遍提高了妇女的自尊。此外,妇女在该项目的保护环境内获得了对抗侵犯自己的男子/丈夫的正面经验。在离婚或家庭破裂的案例中,在父母探访权利、共同财产分割、子女的监护权以及子女的居所诸方面也取得一些积极的成果。
1997年,议会修正了加强对受害者支助的法律。结果,成立了一些为暴力受害者服务的地方咨询中心。地方警察局建立这些中心,由自愿者对其管理。打算让它们作为对警察已经提供服务的一种独立的辅助性服务。
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司法部正向所有警区提出了一份备忘录,说明有关警方对于罪行和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处理问题。该备忘录载有警方处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指示原则以及关于受害人权利的相关规定等概略介绍。
丹麦不仅向妇女提供援助。如上文提及的两个男性危机中心一样,已为男性罪犯设立了咨询服务。在某市的关于家庭暴力的试点项目表明,5个罪犯中有4个乐于接受改造。在发动暴力行为之前个人品行、社会和专业方面表现良好的男子参加这个项目的时间最长,收益最大。
1999年5月,一个男子小组发起类似加拿大模式的“白丝带”组织的主动行动。其重点目标是解决下列问题,即据认为,在丹麦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之普遍程度是每年向警方报告的1万案例的5至10倍。该组织谋求使其他男子了解这一问题并保请政治家采取主动行动。需要进行研究,并因此改变经常把此种问题缩小乃至作为与私人有关的问题处理的观念。
1999年11月,社会发展中心主办了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一个国际会议,以作为欧盟委员会关于暴力运动的一部分。其目标是提高人们的认识并制定也包括男子在内的新的战略。
1998年,卫生部长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以制定如何在地方一级和国家一级加强对性暴力受害人的政府支助。结果是于1999年10月向一个试点项目方案提供为期4年的2000万丹麦克朗的拨款。该项目方案向性暴力受害人提供全面的医疗和法律支助及咨询服务。该方案还将收集资料并最终向与处理性暴力受害人打交道的所有各方提交标准和指导原则。
一般性的罪行统计数字所提供的关于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程度的资料极少。不过,司法部已经同警方合作采取改变工作程序的主动行动,以便将来有可能保留受害人的性别和年龄的统计数字。而且,开始进行一些以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为重点的调查。这些调查中,除了对上述暴力进行调查以外,还应提及“丹麦的性骚扰程度和性质”的调查,该调查由国家警察专员于1998年公布。此项调查的目的旨在说明性骚扰不同方面的问题,诸如罪行本身、受害人和罪犯诸方面的问题。
1996年11月,社会事务部发起了一项关于“在危机中心的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调查。之所以进行这项调查是因为利用该中心的少数民族妇女的人数不断增加。该调查报告于1999年8月发表。其结果表明应采取更多的主动行动,并表明在由各政府机构供资的合作项目之间应开展更密切的合作。
将于2000年创办一个北欧国家关于性别与暴力的研究方案。2000年的储备款为3500万丹麦克朗,下一个4年期拨款额与此相等。
“Nor Vold”也是北欧国家1998年确定的一个研究项目。其目标是测定暴力对妇女造成的影响。该方案将重点了解性暴力对妇女健康产生何种影响以及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改进对受害人的支助,从而避免造成长期的后果(肉体疾病)。该方案得到北欧部长理事会的支助。
据报道,丹麦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创办了一系列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项目。近期尚未得到关于这些项目的成果的报告,然而,许多难民和危机中心的出现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早些时候打击各种不同类别的暴力的努力已产生重大影响。强奸案和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数目有所下降,对所有类别的暴力的受害人支助的质量均有所提高。据报道,近些年来人们关于暴力的观念有所改变。其意义是,现在不再像以前那样,把暴力作为一种家庭内部事务来容忍。更多的暴力受害人现在能够改变其状况,因为她们已有较高的在经济上独立于罪犯的能力。妇女运动进一步帮助许多妇女解放自己。
此外,男女平等事务部长设立了一个由各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的目标是加强暴力和贩运领域的努力,以对犯罪进行预防和对受害人进行保护。
乱伦
对儿童的性虐待是丹麦社会引起严重关注的事项。最近,政府的跨部门儿童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由5个不同的部包括社会事务部和司法部在内的代表参加,以制定一个行动计划提议,加强避免对儿童的性虐待的行动。
卖淫
自上次报告以来更加重视卖淫现象。主办了关于此题目的各种会议以及更广泛地公开这种辩论。
1999年初,议会对《刑法典》关于卖淫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以便改进这一易受伤害妇女群体的生活质量、健康状况和社会状况。虽然从本质上来说,卖淫在丹麦不合法,但此修正案有助于进一步使妓女合法化。为了改善妓女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对关于拉皮条的法律进行了修改。现在,妓女可以与男子合法居住在一起,如果该男子以妓女卖淫收入生活未达到剥削的程度的话。最后,顾客购买18岁以下妓女的性服务是非法的。
贩卖妇女
1999年初关于贩卖妇女的辩论导致一些主动倡议。其所涉范围从确定研讨会和各种会议的问题到强化警方拘捕贩运者的努力。依据《刑法典》,贩卖妇女在某些情况下要受到惩罚。该法典特别禁止以性剥削为目的将人口贩运出境,而且根据《移民法》禁止进口和偷运人口。
为确保关于“进口”妇女以从事走淫的刑法规定在实际中充分有效,司法部请检察长对在此领域进一步增加刑法规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检查长仍未确定其对该事项的答复。
近些年来,贩卖妇女一直是关于国际性别平等议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媒体报道揭示,在丹麦贩卖妇女的活动是由来已久,妇女的非政府组织也强调了这个问题。国际辩论和邻国的经验有助于使人们更加认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自上期报告以来,丹麦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了。
所采取的一些主动行动有:
1999年1月,平等地位委员会主办了关于制止和打击贩卖妇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国际公开听证会,并特别强调对东欧和亚洲国家妇女的贩卖问题。听证会之后媒体对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并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分析以便查明修改立法基础和范围的必要性,以帮助贩卖的受害人。
1999年12月,国际废娼者联合会(废娼联)主办了一个关于贩卖妇女问题的国际会议。会议目标是突出解决贩卖妇女问题,并特别关注波罗的海国家和东欧国家的贩卖妇女情况。会议的另一个目标是在出口国家和目的地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络。
司法部长发动了一项综合调查,以查明问题的程度和查明作出有目标的打击贩卖妇女的合适努力的必要性。司法部要求检察官进行调查,以弄清在何种程度上需要进一步对与贩卖妇女相关的卖淫行为采取立法主动行动。
男女平等事务部长设立了一个旨在特别加强在打击贩卖行为领域的工作的部间工作组。
而且,主办了若干研讨会。
丹麦在加强打击贩卖妇女的立法方面在国际上包括在欧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9年,丹麦积极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谈判工作。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自上期报告以来,切割妇女生殖器官问题在丹麦受到特别重视。在丹麦从事切割妇女生殖器官的活动是违法的。
全国保健委员会于1997年发起一场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宣传运动,拟于1997至1999年间开展这场运动。这场运动的目标是防止居住在丹麦的少女进行女性生殖器官切割。
这场运动特别针对生活在丹麦的难民家庭,主要是索马里人,但也针对医生、保健服务业人员、教师、翻译和社会工作者等等。这场运动强调此种做法对少女及成年妇女均是有害的。它由三部分要素组成:
向保健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等提供宣传材料;
为索马里人制作的索马里文音像带–以启发人们展开讨论。该音像带宣传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所涉健康风险以及丹麦儿童的权利;
关于索马里人和致力于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地方支助工作组的辩论。
1999年对此项运动、音像带和手册进行评价。将依据评价的成果开展这个领域的主动行动。所汲取的教训之一是把索马里人列入预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成立了丹麦人—索马里人联合工作组以及促进联合宣传和保健教育活动。预计在2000年此项主动行动将再展期一年。
第13–16条
消除性别歧视
如前期报告所述,丹麦遵守了公约的所有规定。就法律面前平等和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事项而言,妇女与男子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被给予平等的权利。
参见以往各期报告以及对1997年1月在纽约审查依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期间所提出问题的答复。
表
表1. 1970—1998年妇女在当选举机构中的代表情况
议会郡市欧盟议会表2. 1985-1998年妇女在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中的代表情况
从下述时期建立的委员会 |
妇女所占% |
5-31.12.86 |
30.7% |
7-31.12.87 |
38.0% |
1988 |
38.0% |
1989 |
31.2% |
1990 |
38.0% |
1991 |
34.9% |
1992 |
37.0% |
1993 |
37.8% |
1994 |
37.0% |
1995 |
32.6% |
1996 |
38.9% |
1997 |
38.4% |
1998 |
38.0% |
资料来源:首相府以及平等地位委员会,1999年。
表3. 1997年按完成最高教育程度开列的妇女和男子情况
妇女 数目 |
男子 数目 |
妇女 % |
男子 % |
总数 % |
|
基础教育 |
616 354 |
519 350 |
38.2 |
31.2 |
34.7 |
普通中学 |
65 593 |
51 966 |
4.1 |
3.1 |
3.6 |
职业中学 |
29 436 |
27 061 |
1.8 |
1.6 |
1.7 |
职业教育 |
508 265 |
669 961 |
31.5 |
40.3 |
36.0 |
短期高等课程 |
108 219 |
82 426 |
6.7 |
5.0 |
5.8 |
中期高等课程 |
151 794 |
123 052 |
9.4 |
7.4 |
8.4 |
长期高等课程 |
49 413 |
96 045 |
3.1 |
5.8 |
4.4 |
未按等级划分的教育 |
84 317 |
93 490 |
5.2 |
5.6 |
5.4 |
总计 |
1 613 391 |
1 663 351 |
100.0 |
100.0 |
100.0 |
本表显示在完成其最高教育程度课程之后未参加课程的介于15至69岁的人口的数目。此外,本表显示分别与所有男子和所有女子相比较的相对分布情况。没有接受基础学校以上教育的妇女多于男子;而参加职业和高等教育长期课程的男子所占比例较大。参加高等教育短期课程的妇女多于男子。
资料来源:统计数据:教育和文化,1998:12。
表4. 妇女和男子对高等教育的选择
高等教育短期课程 |
高等教育中期课程 |
|||||||
妇女 人数 |
男子 人数 |
妇女 % |
男子 % |
妇女 人数 |
男子 人数 |
妇女 % |
男子 % |
|
公共福利 |
271 |
635 |
30.0 |
70.0 |
10 |
513 |
1.9 |
98.1 |
技术 |
1 651 |
3203 |
34.0 |
66.0 |
1 101 |
5 376 |
17.0 |
83.0 |
运输 |
19 |
169 |
101 |
89.9 |
49 |
1 569 |
3.0 |
97.0 |
食品 |
1 943 |
426 |
82.0 |
18.0 |
115 |
34 |
77.2 |
22.8 |
社会 |
3 194 |
5 679 |
36.0 |
64.0 |
2 967 |
3 216 |
48.0 |
52.0 |
农业 |
.. |
.. |
.. |
.. |
27 |
152 |
15.1 |
84.9 |
音乐 |
515 |
242 |
68.0 |
32.0 |
349 |
196 |
64.0 |
36.0 |
艺术 |
1 113 |
123 |
90.0 |
10.0 |
3 725 |
1 590 |
70.1 |
29.9 |
教育 |
133 |
0 |
100.0 |
0.0 |
23 340 |
8 632 |
73.0 |
27.0 |
保健 |
950 |
83 |
92.0 |
8.0 |
11 633 |
1 151 |
91.0 |
9.0 |
总计 |
9 789 |
10 558 |
48.1 |
51.9 |
43 316 |
22 429 |
65.9 |
34.1 |
高等教育长期课程 |
高等教育课程总计 |
|||||||
妇女 人数 |
男子 人数 |
妇女 % |
男子 % |
妇女 人数 |
男子 人数 |
妇女 % |
男子 % |
|
公共福利 |
1 |
78 |
1.3 |
98.7 |
282 |
1 224 |
18.7 |
81.3 |
技术 |
4 829 |
8 526 |
36.0 |
64.0 |
7 581 |
17 165 |
30.6 |
69.4 |
运输 |
1 411 |
1 202 |
54.0 |
46.0 |
1 479 |
2 940 |
33.5 |
66.5 |
食品 |
2 086 |
6 256 |
25.0 |
75.0 |
4 144 |
6 716 |
38.2 |
61.8 |
社会 |
12547 |
14730 |
46.0 |
54.0 |
18708 |
23625 |
44.2 |
55.8 |
农业 |
252 |
84 |
75.0 |
25.0 |
279 |
236 |
54.2 |
45.8 |
音乐 |
2 102 |
1 402 |
60.0 |
40.0 |
2 966 |
1 840 |
61.7 |
38.3 |
艺术 |
13 663 |
7 685 |
64.0 |
36.0 |
18 501 |
9 398 |
66.3 |
33.7 |
教育 |
960 |
412 |
70.0 |
30.0 |
24 433 |
9 044 |
73.0 |
27.0 |
保健 |
4 638 |
3 223 |
59.0 |
41.0 |
17 221 |
4 457 |
79.4 |
20.6 |
总计 |
42 489 |
43 658 |
49.3 |
50.7 |
95 594 |
76 645 |
55.5 |
44.5 |
本表显示1997年10月高等院校在校生的人数。高等教育短期课程为第13年和14年教育。中期课程为第15年和16年教育。长期课程为第17年和18年教育。妇女所占百分比最低的专业位于本表最高一栏。
资料来源:统计数据:教育与文化,1998:7,1998:11,1998:13。
表5. 1976–1997年劳动力和参加比率
1976 |
1981 |
1986 |
1991 |
1996 |
1997 |
1998 |
|
总人口 |
5 064 000 |
5 123 000 |
5 115 000 |
5 146 000 |
5 250 000 |
5 251 121 |
5 294 860 |
劳动力 |
2 494 000 |
2 673 000 |
2 872 000 |
2 903 000 |
2 871 000 |
2 863 330 |
2 868 307 |
总人数中劳动力所占百分比 |
49.2 |
52.2 |
56.1 |
56.4 |
54.7 |
54.5 |
54.2 |
妇女劳动力占妇女总数的百分比 |
39.6 |
45.8 |
50.4 |
51.6 |
49.7 |
49.4 |
49.5 |
男子劳动力占男子总数的百分比 |
59.1 |
58.7 |
62.0 |
61.4 |
59.8 |
59.3 |
58.9 |
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百分比 |
40.6 |
44.4 |
45.6 |
46.3 |
46.0 |
46.1 |
46.2 |
男子在劳动力中所占百分比 |
59.4 |
55.6 |
54.4 62.5 |
53.7 |
54.0 |
53.9 |
53.8 |
妇女参加比率 |
54.9 |
62.5 |
74.9 |
75.7 |
73.2 |
72.9 |
73.3 |
男子参加比率 |
81.2 |
78.9 |
85.9 |
84.0 |
82.2 |
81.7 |
81.6 |
总体参加比率 |
67.9 |
70.7 |
80.5 |
79.9 |
77.8 |
77.4 |
77.5 |
由于1984年劳动力统计数据的变化,在此前后的数字不可直接比较。“劳动力”包括:自谋职业者、雇员和失业人员。劳动力之外的人员有:儿童、学生、提前退休者和领取退休金人员。参加率显示年龄介于16至66岁之间的劳动力人数占年龄介于16至66岁的全体人口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十年统计审查,1986年,1996年和1998年。
表6. 1997年按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
在工业部门就业 人数 |
妇女在工业部门所占百分比 |
男子在工业部门所占百分比 |
妇女在总数中所占百分比 |
男子在总数中所占百分比 |
|
建筑 |
156 595 |
9.8 |
90.2 |
0.6 |
5.3 |
能源和水利 |
17 810 |
21.0 |
79.0 |
0.1 |
0.5 |
农业、渔业和采石 |
120 590 |
22.1 |
77.9 |
1.0 |
3.5 |
运输、邮政和电信 |
178 098 |
26.7 |
73.3 |
1.8 |
4.9 |
工业 |
476 052 |
31.6 |
68.4 |
5.6 |
12.2 |
零售业、旅馆和饭店 |
478 487 |
42.8 |
57.2 |
7.7 |
10.3 |
金融服务 |
296 343 |
46.0 |
54.0 |
5.1 |
6.0 |
未声明的活动 |
13 882 |
55.0 |
45.0 |
0.3 |
0.2 |
公共和个人服务 |
67.0 |
33.0 |
23.4 |
11.5 |
|
就业总人数 |
2 669 658 |
45.6 |
54.4 |
45.6 |
54.4 |
本表显示男女在特定行业从业人数中所占百分比以及在所有从业人数中所占百分比。妇女从业人数最少的行业被列于本表最高一栏。本表显示70.4%的劳动力在分别以妇女和男子为主的行业工作。9.1%的妇女和26.4%的男子在典型的男子专业领域从业;而23.4%的妇女和11.5%的男子在妇女占劳动力60%以上的行业工作。
资料来源:十年统计审查,1998年。
表7. 1993-1997年男女个人收入情况
年 |
城市 女 % |
城市 男 % |
州 女 % |
州 男 % |
私营 女 % |
私营 男 % |
1993 |
85.4 |
100 |
87.8 |
100 |
.. |
|
1994 |
86.6 |
100 |
88.3 |
100 |
73.6 |
100 |
1995 |
85.9 |
100 |
88.1 |
100 |
75.7 |
100 |
1996 |
86.3 |
100 |
89.7 |
100 |
76.4 |
100 |
1997 |
85 |
100 |
88.7 |
100 |
.. |
.. |
妇女收入占男子收主的百分比,不包括微额奖金的月收入。
资料来源:1993年数字来自丹麦统计数据:统计服务:收入、消费和物价,1994:18+20。其他数据来自工资和收入,1996:3,1996:5,1997:3A,1998:1,1998:2和1999:2。来自丹麦统计数据的新闻,1998年,第295期,第424期,第470期。
表8. 1994-1997年休假妇女和男子平均人数
年 |
1994 妇女 |
1994 男子 |
1994 妇女 % |
1995 妇女 |
1995 男子 |
1995 妇女 % |
育儿假 |
30 938 |
2 668 |
92.1 |
38 520 |
3 615 |
91.4 |
教育假 |
8 482 |
3 789 |
69.1 |
22 986 |
9 516 |
70.7 |
公休假 |
1 976 |
807 |
71.0 |
4 680 |
2 799 |
62.6 |
休假总计 |
41 396 |
7 264 |
85.1 |
66 187 |
15 930 |
80.6 |
年 |
1996 妇女 |
1996 男子 |
1996 妇女 % |
1997 妇女 |
1997 男子 |
1997 妇女 % |
育儿假 |
28 326 |
2 253 |
92.6 |
20 635 |
1 593 |
92.8 |
教育假 |
22 672 |
8 740 |
72.2 |
17 872 |
6 010 |
74.8 |
公休假 |
684 |
314 |
68.5 |
395 |
204 |
65.9 |
休假总计 |
51 682 |
11 308 |
82.1 |
38 902 |
7 806 |
83.3 |
资料来源:统计数据:劳动力市场, 1997:14 , 1996:33 和 1998:14 。
表9. 1980-1998年妇女和男子失业情况
年 |
妇女 % |
男子 % |
1980 |
7.6 |
6.5 |
1982 |
10.0 |
9.7 |
1984 |
11.7 |
8.8 |
1986 |
10.0 |
6.1 |
1988 |
10.3 |
7.3 |
1990 |
11.3 |
8.4 |
1992 |
12.9 |
10.0 |
1994 |
13.6 |
11.0 |
1996 |
9.9 |
7.8 |
1997 |
8.3 |
5.8 |
1998 |
7.9 |
5.5 |
登记在册的失业妇女和男子占劳动力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十年统计审查,1989,1996,统计数据:劳动力市场,1997:4,1998:2和1999:4。
表10. 1983-1996年的女性管理人员
政府 |
市 |
私营部门 |
||||
管理人员 |
最高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 |
最高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 |
最高管理人员 |
|
1983 |
9 |
3 |
12 |
1 |
6 |
3 |
1984 |
10 |
3 |
13 |
2 |
6 |
3 |
1985 |
11 |
3 |
13 |
2 |
8 |
3 |
1986 |
11 |
4 |
13 |
2 |
8 |
4 |
1987 |
1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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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包括按工资等级表分列的38级:部长、大使、大学校长(和副校长)、助理主任、工程管理人、小学校长、森林总管、海关验关员(和副验关员)。最高管理人员:常务秘书和副秘书。
资料来源:《1998年丹麦统计数据》。
丹麦非政府组织的评论
丹麦妇女委员会
丹麦妇女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对丹麦政府的第五次报告提出意见。该报告全面、如实介绍了丹麦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及尚末解决的问题等情况。然而,丹麦妇女委员会认为,在一些领域仍缺少将政策转化为行动的决心,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贩卖妇女便是这些领域的例子。
就一般意见而言,我们提及本委员会对第四次报告的意见。但是,有理由强调,失业率数字的下降并未造成就业率同等的增加。这表明很多人未作为失业人员登记,而是靠其他形式的转移收入生活。
第2条
男女之间机会平等不是通过《丹麦宪法》来保障,而是通过其他立法来保障。关于丹麦正在进行的修改《宪法》的辩论,丹麦妇女委员会建议将男女平等机会问题列入《宪法》,以便体现男女平等机会是丹麦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3条
各部在处理议会议案过程中并未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现在,它仍然是一个受到广泛讨论的战略。我们尚未看到此项战略在评价议会议案方面取得任何具体的成果。
第5条
青年妇女抱怨妇女受到压迫。近些年来,在丹麦,青年妇女在出版的书籍和公众会议上抨击目前我们社会中理想妇女的形象。妇女撰写个人文章抱怨她们感到自己未受到尊重和男女的平等和尊严来达到同等水平。她们强调妇女经济独立、政治、教育和家庭权利方面的重大进步,但批评我们社会中通过强化性别特征所建立的女性形象。电视频道的娱乐节目显现女性性特征,电台节目宣传硅胶乳房,色情文化日益充斥大众空间。电视色情节目表现妇女是男子暴行的心甘情愿的性玩物,而男子的形象同样具有攻击性。对妇女施加武力和暴力变成娱乐活动。传统的女性形象再度受到大力宣扬。青年妇女感到她们自我看法和男子对妇女的看法受到负面影响。由一项指标我们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饮食紊乱者增多即患厌食症或贪食症者增多。研究显示,年龄在14-24岁之间的少女存在与饮食紊乱相关的问题。
第6条
一般而言,在丹麦确实存在贩卖外国妇女从事卖淫和性行业的现象。而且,外国妓女的人数不断增加。丹麦仍然没有禁止从其他国家进口妇女在丹麦从事卖淫活动的法律。警方很少调查贩卖妇女卖淫的案例,而诉诸法院的案例极少。
我们认为,贩卖妇女卖淫是侵犯人权行为。这表明我们认为所涉妇女是受害人而非罪犯。不论妇女是否了解她们准备从事色情行业的工作,均适合这一点。被贩卖妇女是处于受到隐藏在她们后面的男子剥削的境况,因此,这种情况下区别自愿卖淫和强迫卖淫是无意义的。
这些妇女作为侵犯人权的受害者需要获得特别支助,如获得食物、住宿、心理咨询和心理保护方面的支助。而且,必须给予妇女保护以便在对其犯有剥削罪的男子的法律诉讼中使她们能作为证人提供证词。应向准备作证的妇女提供临时居住许可而不是将其驱逐出境。
关于卖淫,我们认为应制定一个贩卖人口的精确的定义。该定义应把贩卖人口定为一种罪行,即使受害人同意。确定卖淫案件需要进行有效调查,我们认为应设立一个由男女工作人员组成的特别警察股,以便提高调查的水平并确保罪犯受到指控。
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主要的任务是根除贩卖妇女行为日益增加的原因:贫穷和在其本国缺少机会。从短期观点来看,我们认为,通过与欧盟、欧洲理事会和联合国合作,丹麦应参与支助在妇女来源国开展的宣传运动,此种运动被证明为行之有效,并支助使遭受贩卖的妇女复原的方案。这些妇女本国的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7条
公营部门的高级职务任职者以男性为主。在市和郡只有13.3%的妇女担任高级行政官职务,尽管77%的工作人员是妇女。在中央政府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女性比例也极低,管理人员中只有10%是妇女,而且在部属部门没有女首长。在大学只有7%的教授是妇女。
第9条
应确保由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或卖淫而逃离自己祖国的妇女在丹麦的庇护权。丹麦处理庇护案例的做法不能确保充分审查特定性别的逃跑动机和应采取的关于处理庇护案例的针对特定性别的指导原则。
第11条
缺少平等报酬仍然是个严重的问题。尽管存在关于平等报酬的立法,但在男女之间仍有很大差异。需要制定一些方法以准确表示平等价值工作的含义,以便重新评价妇女的资格。劳动力市场负责制定集体协议的各方没有弥合工资差距的足够能力。集体协议须从性别角度证明合适。新的工资系统包括附加资格证明,确定的权力下放以及个人工资谈判。我们担心这一系统会进一步导致工资差异。在私人劳动力市场中,工资状况不够明朗。关于政府新的性别平等政策的问题,设立了主管性别歧视投诉的委员会,但尚未给予该委员会从雇主处获得必要的工资资料的权利。
关于妇女的工作环境问题,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的高比率对妇女的健康是个积极的因素。研究表明,参加全日制工作和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的死亡率低于在家工作的妇女的死亡率。妇女参加工作的高比率是导致妇女健康问题的说法是荒诞的。相反,问题在于在劳动力市场中缺少平等的机会和在工作环境中不能从性别观点解决问题。妇女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工作缺少安全感、工作压力大、体力和心理压力过强,如养育和护理部门。
第12条
我们认为,丹麦保健政策所忽视的一个领域是外部环境中有害物质的影响。一些以化学方法生产的激素类物质被生产和排放,这可能对妇女的健康以及男女的生育率产生有害影响。但尚未对其长期影响作研究。在另一些案例中,其影响已有案可稽。这也适用于强致癌物质二氧(杂)芑。食物中含有这种物质并且当其在脂肪组织积累时被人体所吸收。可在母乳中找到二氧(杂)芑,并通过喂乳传给下一代。农业杀虫剂、塑化剂和去活剂等均含有这些有害物质。人们担心这些物质对各种癌产生影响,如乳腺癌。乳腺癌是丹麦最常见的癌;而且死亡率极高。1987-1991年间被诊断患乳腺癌的妇女中,只有53%至1996年底仍然活着。此种疾病日益增多:1996年被诊断患乳腺癌的妇女有3480人,而15年前要少1000人。自然而然,确保患乳腺癌的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很重要。但同时也很重要的是深入研究乳腺癌的病因和发展情况。因此,丹麦妇女委员会要求在环境医学领域提供更多的研究资金。在丹麦,在出生率停滞的同时流产数目也减少了。这些情况表明生育率下降了,而这可能是由于环境中的激素类物质的有害影响所致。
由于尚不明确这些物质对我们产生的全部影响,我们要求标明含激素类物质的产品,至少消费者有避免此种产品的可能性。同时,我们要求政府高度重视消除有毒生产的工作。
2000年5月15日,哥本哈根。
办公室主任:签名 新闻干事:签名
Aase Rieck Sorensen Randi Theil Nielsen
丹麦妇女委员会(前丹麦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丹麦致力于争取妇女权利和影响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一个主要伞式组织。妇女委员会有49个附属组织,成员总数超过100万人。自1899年妇女委员会成立以来,妇女组织和其他致力于男女平等的组织通力合,作以便在国际和国内争取人权的共同斗争中力量更强大。如今该组织的成员包括工会、政党、性别问题研究人员、宗教和人道主义协会、难民妇女组织等等。
丹麦妇女协会
丹麦妇女协会很高兴有机会对丹麦政府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发表评论。我们认为,总的说来,国家报告全面、公平地介绍了丹麦妇女的地位以及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而执行的政策和措施。
因此,我们限于对我们认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丹麦妇女地位的下述问题提出意见。
现在,丹麦尚存的立法上的不平等问题极少,但丹麦妇女协会高兴地注意到,政府已作出承诺:通过通讯与宣传,强调观念转变以便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应赞扬从把妇女视为歧视的受害者到视其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过程中的重点改变。因为这突出了妇女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的作用。同样,加强男子在平等工作中的作用是另一种进步。在性别平等被视为妇女与男子双赢的状况之前,永远不会实现最终的目标。
第3条国家政策
关于将政府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治倡议的战略,丹麦妇女协会同意政府报告关于为实现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需要进一步实施和其他方法的说明。
然而,未提及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过程中,继续重视妇女关注的核心问题的重要性。如果纳入主流的努力变为非特定“性别问题的纳入”,特别是在没有妇女担任促进妇女关心的特定问题的有影响力的决策性职务的情况下这样做,丹麦妇女协会担心会忽视妇女所关注的问题。无论纳入主流如何值得称道,但不得成为停止解决妇女特别关切的问题的一种借口。今后一段时间内,应特别重视妇女关注的问题,可以采取研究、试点项目与妇女代表磋商和监测纳入主流努力的成果等形式。
第4条平等机构和临时办法
丹麦妇女协会特别高兴地注意到议会关于支持改善工作生活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协调的建议。丹麦妇女协会对丹麦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期报告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只在收入、法律和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方面看到为实现男女平等机会所作的努力。如果我们的担心没有根据,我们只能感到高兴。
关于设立一个关心男女平等的新的机制问题,使丹麦妇女协会同样高兴的是,性别平等事务部长可以期待一个司级单位的支助和援助和为平等工作增加预算。在调整国家机构的过程中丹麦妇女协会早就对情况未必如此表示关切。
非政府组织
丹麦妇女协会很高兴丹麦政府把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作为一个优点事项。本期报告认可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及其对妇女的平等权利领域的贡献。丹麦政府将由于使非政府组织参加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而受到赞扬。
然而,丹麦妇女协会想提请注意以下事实:非政府组织自愿承担专业性尽可能强以便产生影响的工作对当今的丹麦妇女来说正变得越来越困难。
大多数丹麦妇女参加全日制工作,更多妇女将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与家庭责任结合起来,妇女承担的家庭责任的份额仍然是最多的。她们几乎没有时间从事志愿者工作。必须承认这种状况,并向妇女组织提供适当的财政援助。此种援助不仅用于专门的活动,而且也用于日常的行政费用。如今,对于许多妇女组织来说,结成国际网络的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这些问题特别重要,因为今天需要在丹麦公民中普及对于下述问题的共同认识继续需要监测已赢得权利和(经常理所应当地)需要作出努力以确保进一步提高丹麦妇女及国际妇女的地位。
第6条特别问题
丹麦妇女协会同意丹麦政府为满足丹麦少数民族妇女的需要和解决对妇女暴力行为和贩卖妇女问题所选择的特别主动行动。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在丹麦需要特别关注这些问题并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以解决这些问题。
暴力和强奸
根据丹麦全国危机中心的年度报告,因受殴打而试图进入避难所的妇女不断增加。结果,由于避难所缺少房间而使三分之一的求救妇女被拒之门外。
地方警察局设立暴力受害人地方咨询中心,咨询对象大多数为受到街头暴力、武装抢劫和威胁等男女两种性别的人们。这些中心关于暴力的统计数字未具体说明暴力的类别。不过,依照我们的经验来看,向这些咨询中心申请救助的受妻子殴打的受害人为数极少。
丹麦妇女协会很高兴政府为一个为期4年的试点项目拨款2000万丹麦克朗,以设立强奸罪受害人接待中心。我们想说明,丹麦妇女协会打算密切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我们认为,有必要向各郡施加压力,以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我们的一个分部已着手进行这项工作。
贩卖妇女
丹麦妇女协会极其关注丹麦的贩卖妇女问题。
报告在其第一段述明:“根据《刑典》贩卖妇女要受到惩罚,并禁止以性剥削为目的将人口贩运出境,以及根据《移民法》禁止进口和偷运人口”。根据报告的案文,只有出口妇女和非法进口或偷运人口受到法律管辖。但看来法律并不包括贩运所涉人权各方面的问题:在境内外以威胁、暴力或欺骗方式招募和贩运的妇女、或工作和/或生活在奴隶般条件下的妇女。而且,在1995年关于贩卖妇女问题的一份备忘录(J.nr.1995-945-330)中,司法部特别声明丹麦没有足够的立法覆盖该国的贩卖妇女问题。
回顾1995年以及1998年,非政府组织已着手解决这个问题。1995年,在一个公众听证会上,包括议员在内的一个小组讨论了这个问题。这次听证会由非政府组织参与发展的妇女(KULU)主办。该组织还发表了一份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贩运问题网络于1997年成立,并于1998年11月主办了一个公众听证会(跨越国界的人),重点讨论关于在丹麦的泰国妇女问题。
丹麦政府在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的问题调查表的答复(1999年8月)中,提及在其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中介绍的倡议,即“司法部……关于贩卖妇女的问题”。迄今,我们不了解任何结果或任何进一步的立法。
我们想提及平等地位委员会采取的第一个倡议。我们认为讨论主要集中在东欧国家。可以说会议本身就是一个促进因素,因为传媒曾对此会议进行大力宣传,而且,几个与会方承诺在议会中提出这个事项。这些参与方正在大力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但似乎经过很长时期才能出现结果。令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某个警察单位对本题目的数据收集工作已经中断。该警察部门的发言人甚至说,他认为丹麦不存在什么贩卖问题。
据说该问题在丹麦议程上受到高度重视。我们认为这是不够的。鉴于现在自丹麦批准包括关于贩卖妇女的第6条在内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有17年,人们原本指望该问题会受到更多的优先重视。该报告提及丹麦在国际领域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当然,这是非常可嘉的。但这似乎对国内状况未产生足够的影响。
第7条政治权利与参与
第2段第1和2行:
“尽管性别失衡现象非常严重……但他们在议会中几乎是均衡的。”
丹麦妇女协会注意到,报告中的统计数据表明,议会中的妇女代表从1994年的33.3%增至37%。这是非常可观的。然而,我们认为这个差异为13%,在我们达到接近50/50的百分比之前,不能称为男女代表“几乎是均衡的”。我们还有一些差距,必须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加强努力,还应继续确保我们不落后。
第9条国籍
自从通过了《外国人法》的修正案,每年以暴力为由申请居住许可证的被殴打妇女减少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获得居住许可证的妇女极少。因为大多数妇女无法满足除证明遭受暴力以外的一些规定。如果她们无法从律师处获得可以获得居住许可证的保证,则不敢提出申请。因此,申请居住许可证的妇女人数极少并不反映未获得居住许可证的真实身份的被殴打妇女的真实数目。
第10条教育
总体上来说,从性别观点对教育系统的说明是如实和公正的。它指出一些尚未实现性别平等的领域。在男孩与女孩、妇女与男子选择科目和课程方面,教育系统仍然是男女分离的。这适用于所有等级的教育。担任领导职务的男子人数仍然多于妇女。即使在一些机构中女生和女博士的数字不断增加,但在大学教学和研究人员的招聘方面也体现不出来。在培养研究人员的过程中,大学不容许下述情况:正值结婚或已成家的年轻妇女想作为研究人员开始大学生涯是不准许的。
教育体制中性别平等工作的一个重大障碍是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政治意向。这在关于教育的政治辩论中已不再是个问题,因此,在教育机构中也不是个问题。相反,在女童或妇女占大多数或接近学生/小学生/工作人员(大学、高中、小学)的50%的机构中,人们把这个问题作为重大问题来考虑已是可以接受的。这是为防止学术标准下降而必须改变的事情。如果此种趋势继续下去或变得更加流行,则事情的发展很有可能与性别平等的所有良好的愿望相反。
第11条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总体而言,关于本条的报告是不错的。然而,在“协调家庭生活和工作生活”题目下关于儿童保育设施问题,丹麦妇女协会希望指出的是,这些设施仍很缺乏,特别是对于6个月至1岁的儿童来说尤其如此。这迫使一些妇女将产假延长,并且在有时违反其意愿的情况下,最少再休6个月的展期育儿假。
而且,儿童保育设施的不足导致儿童过分拥挤和生活条件令人不满。
第12条保健问题及规定
丹麦妇女协会想强调的是,把为母之道视作一种社会功能不得导致缩小妇女的个人自由。虽然关于流产的行动计划和保健促进方案均是针对妇女的,但它们往往涉及一些自愿性的强迫因素。因为受到照顾的是胎儿/儿童的利益而非妇女的利益。
近些年来,许多小型省级医院的产妇病房已关闭。产妇中心和专业人才在地方社区不断流失,这对经常在开始生产时须经历长途运输的妇女极为不利。在丹麦,人们有选择在家生产的法定权利,但并没有由全科医生提供有关此种可能性的信息,而且经常很难找到到家接生的助产士。如果要实现真正的选择,那么,伴随此种权利提供必要信息。
关于生育待遇问题,如同在1996年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及的那样,丹麦妇女协会反对将母亲职能分开的做法。这种情况由于新技术而成为可能(即由基因母亲捐献卵子,生物母亲怀孕,社会母亲抚养胎儿)。由于人工受精的后果根本不清楚,丹麦妇女协会希望禁止下述做法:
— 在实验室进行人卵授精以用于基本研究;
— 冰冻未受精的人卵;
— 对捐献未受精的卵不加限制。
如果允许采取这些措施,将无助于保护妇女对自己身体的自决权。
丹麦签署了《欧洲理事会生物伦理公约》。该公约规定医生如何处理捐献的卵子、胎儿以及如何进一步制定处理方法的一般准则。这意味着人们把生育作为一种抽象的现象但未涉及任何妇女自身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精心关注各种发展。
关于妇女的流产权利问题,丹麦妇女协会认为,采用所谓的“一般流产份额”较为妥当。1996年该数字为14.4%。1975年的一般流产最多,份额为23.7%。这清楚地表明在丹麦这一比率在不断下降。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按定义来说,必须把流产作为最后一种手段来接受。对流产别无选择,并且没有研究文件表明丹麦妇女在使用流产权利方面不能表现极大的责任感。因此,丹麦妇女协会希望对于现行有关流产的立法不作任何限制。然而,我们很遗憾责成各郡开办节育诊所的法律被废除了。
丹麦妇女协会 2000年5月
Karen Hallberg Padmini Christiansen(签字)
主席国际委员会
撰稿人有:Nina Ellinger,Leslie Larsen,Britta Mogensen,Bente Holm Nielsen 和Lene Pind.
丹麦男性论坛
丹麦男性组织的伞式组织
对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意见及对于丹麦执行该公约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意见
丹麦男性论坛很高兴有机会就丹麦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五次报告提出意见。这是众多尝试之一,以使男性成为就性别平等和反歧视问题进行的丹麦和国际辩论及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和主体。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意见
公约的目标
丹麦男性论坛对《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诸多方面提出了质疑。首先,我们发现《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仅旨在消除妇女的歧视。该公约对任何可能出现的对男性歧视问题视而不见,即使这是有助于实现本公约的宗旨(第4条)的反歧视计划的间接结果出现的。
其次,公约为歧视下了十分广泛和独立于背景的定义。如果世界某地区某一性别在特定时间感到受歧视,不应使世界另一地区另一性别在另一个历史时期受到歧视自动合法化。
性别平等的定义
虽然丹麦的男性和女性之间及其内部就许多性别问题都未达成一致,但双方一致认为无法界定性别平等。看起来,很难确定特定论坛中性别不均衡是否由歧视引起还是由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同的优先事项这一事实引起的。
从来没能确定上述对女性的歧视问题是由于某些女性脆弱论还是“仅仅”由遗留的对男性有利的结构机制造成的。因此,很难说清,像《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样的反歧视努力的真正目的是保护女性不受男性侵害及补偿女性相对的弱势,还是确保男性和女性得到平等对待和机会。
丹麦男性论坛不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弱。而且,取消导致对女性歧视的结构机制将不仅能使女性彻底解放,也应让男性从其特定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
实际上,平等是可用数字衡量的。男性和女性在生活中不同领域的比例被作为反映平等程度的一种指标。但是如果发现存在某种不均衡现象,没必要将它说成是歧视的迹象。因为起因可能只是男女自由选择的普遍差异。
因此,在实行性别平等–纠正歧视措施–的过程中,有必要采取例如分析男性和女性在特定领域代表性的统计学差异是由歧视引起还是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临时特别措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4条)中提到的临时特别措施之所以是暂时的,是因为在平等目标实现后这些措施应予取消。但是由于无法界定性别平等,也不可能对其加以衡量,从而界定其存在的环境。即使可视为目标已经实现,取消那些措施将可能被认为是再歧视的导火索。因此取消措施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丹麦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意见
宪法和立法
如丹麦第五次报告所述,丹麦宪法载有关于男女平等待遇(关于第2条的意见)的原则,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仅着眼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给人留下的印象是,联合国要么否认存在着对男性的歧视,要么对它不关心。
丹麦男性论坛更赞成丹麦无性别区分的阐述。在追求两性平等的过程中,只关注一个性别是不妥当的。这样做甚至会扩大差距。
平等和民主
丹麦男性论坛认为在下述两个方面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是两性平等参与社会决策过程的目标;另一方面是民主,在民主体制中,议会的组成是自由选举的结果。我们建议议会的组成反映选民的意志。
家庭生活中的机会
丹麦男性论坛对丹麦第五次报告把家庭生活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附属题目而未列为单独章节表示遗憾。在实现性别平等进程中所需的男女观念、规范和价值标准的大多数变化都发生在家庭。
丹麦第五次报告指出:“(在丹麦)男女在社会所有领域有着同样的权利、义务和机会。”(见第五次报告,关于第1条的评论)。
但这并不完全正确。丹麦男子和妇女在涉及其子女时并不享有平等的权利。大约46%的丹麦儿童是非婚生子。未婚父亲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除非母亲签署允许其享有共同监护权的文件(《丹麦监护权法》,第5款)。
《丹麦监护权法》于1995年修改。为了响应政府提议修改的报告,丹麦平等地位委员会建议,如果孩子的父母居住在一起,父母双方应自动分享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法律却并没有执行这项建议。
近来,在2000年春季,丹麦议会再次提出关于未婚父亲自动享有监护权的问题。现在,委员会在一份官方声明中改变了其1995年的观点,建议不对当前有关监护权的立法进行修改。换句话说,委员会认为,未婚妈妈的唯一监护权符合其子女的最大利益。如果丹麦议会原封不动地通过该法案,未婚妈妈将可以不容质疑地选择唯一监护权。
丹麦男性论坛同意孩子的利益应该是所有情况中最重要的利益。但我们并未发现孩子的利益和共享监护权之间存在矛盾。实际上,我们的确发现孩子的利益和其母亲目前享有的唯一监护权是相互冲突的。非婚生子女应该和婚姻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与父母双方都有监护关系。一旦共同监护不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该共同监护权状况将考虑使其父母在审判中得到平等对待。因此,将根据对父母能力的评估决定子女的未来。
丹麦男性论坛对平等地位委员会改变其观点表示遗憾。我们发现维持这种不平等标准违背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5b条。
监护权问题不仅仅是在享有监护关系方面对儿童和男子歧视的问题。法庭关于监护权的判决对母亲的有利程度到了无法反映子女利益的地步。37%的丹麦儿童在18岁以前只与单亲——多数是和母亲——一起生活。丹麦社会研究所发现,相对少数由父亲带大的孩子比由母亲带大的孩子的经济状况要好得多(社会研究所,1996年)。
在涉及其子女时男子和妇女的机会上的差异对于男女民事生活的大多数领域都有影响。照顾孩子的确影响生活质量、工作机会以及个人经济状况(见下文)。
劳动力市场
确实,所有人都应该同工同酬。但对许多丹麦人,特别是女性,正常工资只是其收入的一部分。丹麦国民生产总值的相当一部分包括其他收入,例如失业救济、社会援助、租金补助以及儿童补贴。这些收入中的一些和由男子转移给妇女的赡养费以及子女补助均不在收入统计之列。增加以上几项收入使丹麦男性和女性收入分配情况更加一目了然。
丹麦所有的母亲都能得到子女补贴。而父亲只有在享有唯一监护权时才能得到子女补贴。在母亲自动放弃监护权或死亡时父亲获得监护权,但这种情况极少。
图1:有两个孩子的单亲的净收入
30 00025 00020 00015 00010 000$5 000$0
工资净额税后净收入
失业救济金社会补助金
日托补贴
单身补贴由另一方提供的儿童生活费租金补助
儿童补贴
$17 000 $20 000 $23 000 $26 000 $29 000 $32 000 $35 000
税前就业收入或失业救济金
图1:除了儿童补贴和由双亲的另一方提供的儿童生活费以及可能的赡养费以外,丹麦的单亲从一些不同的社会方案领取补助金。收入总额取决于下述诸因素:个人收入、子女数目、子女年龄、租金多少,房间大小、日托方式以及双亲中另一方的收入。该图显示有两个年龄有2岁至5岁的单亲的累积净收入。租金定为每月500美元,该数额为平常数。儿童补贴为最低水平—如果其父收入增加,则儿童补贴也将增加。所有比率均按2000年比率计算。美元与丹麦克朗的汇率定为1:800。
仅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单身母亲从一些不同的方案领取社会补助金。除了儿童补贴以及父亲提供的儿童生活费以外,她可以领取单亲补助金、租金补贴和日托补贴。有两个子女的单亲的补助金和各类补贴每年累积总额可达15000美元以上(见图1)。
与平均工资相比,单身母亲的净收入水平也比较高。有两个子女的单身母亲每年的税后收入约为27000美元,相当于该数额大约两倍的毛收入。这意味着分居以后母亲和子女在经济上较以前整个家庭经济状况更好,除非父亲的工资接近平均工资的两倍。
丹麦许多人在形式上离婚,以便获得专门用于单亲的社会补助金。市和议会试图阻止这种做法,但均未成功。
其中一些向单亲提供的社会补助金、租金补贴和日托补贴是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补助金的数额按工资净额增长的同一比率下降。如果单身母亲从事非全日性工作,其所得净收入与失业津贴水平相比甚至会减少(见图1)。
这意味着单身母亲不能提高其净收入。她们没有参加工作的经济动力。无疑,这是造成单身失业率极高的主要原因,其失业率达35%(社会研究所,1996年)。
丹麦男性论坛希望看到补助政策的改革,以使单身母亲可以通过参加全日或非全日性工作增加收入。这不仅对不再作被动贡献的母亲有好处。对儿童来说,工作的父母亲所起的示范作用要优于失业的父母亲。而且,如果单身母亲的失业率下降,妇女的工资总额将会提高并且使男女之间的工资分配趋于均衡。
最后的意见
丹麦男性论坛认为,严格的性别特定角色和社会的结构力量不仅歧视妇女,而且也歧视男子。我们认为,许多法律、社会和保健统计文件证明了这种观点。
在以性别特定办法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歧视机制显得很明显。我们建议在丹麦和国际一级,以女性观点开展的反歧视工作应加入男性观点。
我们认为,必须在所有政治机构中将这种双重观点纳入主流化,以便履行联合国宣布的各项人权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