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德国

1.2009年2月2日,委员会第879次和第880次会议审议了德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DEU/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EU/Q/6,德国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DEU/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遵循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委员会并对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对报告作出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表示赞赏。

3.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由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总干事率领,并包括各政府部门的代表,表示赞赏。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诚挚和公开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认识到非政府组织人权和妇女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但对缔约国编写报告时没有征询这些组织,表示遗憾。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2006年8月18日缔约国通过《全面平等待遇法》,该法旨在防止和消除歧视,并包括一个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骚扰和性骚扰的概念的新定义。

6.委员会欣见按收入给付的父母津贴制度2007年1月1日生效,给予父亲育儿假,但不可转让,同时开展提高意识运动,促使父亲积极参与育儿。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扩大托儿法》于2005年1月生效。该法要求州和地方政府采取行动,提高托儿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追上西欧的水平。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7年通过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二个《行动纲领》,以及2004年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有关禁止暴力侵害和贩运妇女行为的立法发展,包括:

(a)2006年6月14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获得通过的《居留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其中规定给予声称害怕在原籍国会受到针对不同性别群体的迫害的人难民地位;

(c)在《刑法典》中加入一项新犯罪行为(缠扰),从2007年3月31日起生效;

(d)2005年2月19日修正《刑法典》,对人口贩运作出更广泛和更统一的刑事规定,对为性剥削目的进行的贩运和为剥削劳力的目的进行的贩运作出区分;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经过议会讨论。

10.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将性别因素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和在该框架内促进妇女人权。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2.委员会虽然重申联邦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但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各州市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其联邦、州和市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以往的结论意见

13.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它审议缔约国第五次报告(CEDAW/C/DEU/5)之后表示的一些关切事项及作出的一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处理,例如: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妇女所面对的工资歧视;《公约》的能见度问题;妇女在几个公共生活部门的高层任职不足;对“临时特别措施”缺乏明确的了解。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尚未落实的以前建议,以及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

联邦政府的问责

15.委员会虽然认识到缔约国联邦、州和市有关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结构很复杂,但强调联邦政府负责确保各级执行《公约》并领导州和市政府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委员会注意到各州往往负责执行联邦一级通过的措施,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缺乏关于各州有效执行措施的资料。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领域有效协调各级的结构,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全境的一致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综合叙述联邦、州和市各级施行的政策和措施。

反歧视立法

17.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全面平等待遇法》较广泛的范围。该法涵盖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工作场所和某些商业交易的歧视,并且不再限于劳动法而关涉到其他法律领域。不过,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法没有涵盖国内和私营领域,也没有规定在歧视案件中倒置举证责任。

1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仔细监测2006年《全面平等待遇法》的执行情况和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法的广泛范围有效用于消除《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是否可以修正《全面平等待遇法》,以便适用于国内和私人领域的有关方面,以及倒置举证责任,以便较容易落实妇女的平等权利。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6年设立了联邦反歧视署,负责执行2006年《全面平等待遇法》并受权支助人们行使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虽然欢迎该署能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要求私营和公共机构提供关于歧视指控的资料,但遗憾地注意到该署没有受权提出反歧视诉讼,也没有权力进一步质询,并且在被拒绝提供必要资料时不能够施加制裁。此外,委员会对该署人力有限和财政拮据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任命的程序。在该程序中,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任命反歧视署署长,而署长任期同议会任期挂钩,因而可能会影响到该署的独立性。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给予联邦反歧视署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促进平等,包括两性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扩大该署的任务范围,授予更大的调查和制裁权力。为了加强该署的独立性和透明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为该署署长制订一个不同的任命程序,例如由议会或联邦总统任命,任期可以固定为若干年。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能见度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公约》的能见度,但仍然关注《公约》仍未获得与区域法律文书,尤其是欧洲联盟的指令同等程度的能见度和重要性,因此没有经常用作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缔约国的两性平等的措施的法律基础,包括立法基础。委员会还关注法院诉讼中没有使用《公约》的规定,也许显示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缺乏认识。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时进一步强调《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直接适用的人权文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主动积极措施,提高各级(联邦、州和市),尤其是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政党、议会和政府官员,包括执法官员,以及一般民众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便在拟订和执行所有目的在于在实际上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时加强使用《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其培训方案,系统地促进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两性平等的认识和了解。委员会并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就个人来文和询问提出的意见,成为教育课程,包括法律教育和司法培训的组成部分。

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其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方面所面对的困难,但遗憾地注意到,这些困难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因偏离其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而做成的。特别是,委员会关注到,协调跨部门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的执行的工作结构已经被撤销。委员会还关注到,尽管在2004年和2007年曾表示要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但联邦预算中没有采取步骤予以执行。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恢复采取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所赞赏地注意到的性别观点主流化统筹办法(A/59/38(Part I),第378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性别平等主流化系统范围内实施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并在这一机制中加上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其表示的意向,采取一个将性别平等纳入预算编制的方法,包含所有部委,要求每一个部委对其专门的预算领域的性别平等情况作出评估,并就其拟议预算作出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汲取一些州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政策的成功经验。

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意见所关注的事项(A/59/38(Part I),第398段),即缔约国报告提到“暂行特别措施”时显示对《公约》第4条第1段缺乏明确的了解。如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述,该段的目的是一个特定的时限内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

2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仅仅在形式上或在方案中规定平等不足以实现妇女在事实上与男子平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属于必要的战略部分,以便加速实现实质性的两性平等,其中暂行强调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领域以及公共生活的参与。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具体目标,例如配额和时间表,以加速实现《公约》有关领域中两性的实质性平等。

定型观念

27.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努力纠正歧视妇女和助长男女不平等的陈规定型态度和行为,但关注到对妇女的定型观念和传统态度由于深入普遍,威胁到妇女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这一持续情况反映出妇女在某些领域,包括下列等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劳动力市场、任职决策职位、学业和职业选择、男子育儿假利用率低。委员会关注到,陈规定型的态度在媒体中尤其普遍,媒体往往带着陈规定型的观点报道性别和移民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性别歧视的广告持久存在,德国广告业界设立的德国广告业理事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接受处理同性别歧视的广告有关的申诉。

2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采取主动积极和持续的措施,通过提高认识宣传和教育,消除人们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以及消除对移徙妇女的陈规定型看法,促进她们融入社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禁止联邦政府要求媒体传播正面妇女形象,但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鼓励媒体推动文化变革,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应承担何种角色和任务的观念。在这方面,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纳2008年10月第十八届州部长和议员关于平等和妇女问题的会议所作的建议,特别是采纳有关提议,确保负责方案规划的机构秉持男女平等的原则行事,并就这个题目安排一个星期的时间进行规划。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监测机构,负责预先审查广告,以及负责接受和调查有关性歧视广告的申诉。

家庭生活和工作的协调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立法和政策努力和采取其他措施以改进家庭生活和工作的协调。不过,委员会关注到,家务和家庭责任仍然主要由妇女担负,许多妇女为家庭责任中断事业或改做非全时工作。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缔约国于2009年1月修改了税制,减少了不利于已婚配偶的规定(“分税制”),希望这一修订会减轻以前税制不鼓励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托儿所(特别是0-3岁年龄组)、质量不一和灵活性不足,而缺乏课后活动方案也可能妨碍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协助男女在家庭和就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其中除其他外,通过进一步的宣传和教育举措,促进男女认识充分分担照料儿女和家务的责任,并确保非全职工作不一定非要由妇女一方承担不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在供应、费用和质量方面改善学龄儿童的托儿服务,以协助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目前关于已婚配偶纳税的法律规定(“分税制”)以及这种税收制度对延续有关已婚妇女的陈规定型期望的影响。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欢迎2005年9月选举了头一个女总理和联邦内阁任命了6名女部长。不过,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尽管《联邦平等法》规定联邦政府和联邦政府供资的研究所中男女有平等机会,但比起其他欧洲联盟国家,缔约国妇女担任公共机构领导职位方面的排名只是倒数第三名。委员会又关注妇女在外交部、司法系统和学术界任高职的百分比较低。在学术界,职位越高,妇女任职的比例越低,目前(2007年)她们任职教授职位的比例为16.2%。委员会还关注到,移民占缔约国人口的百分比虽然很高,但该国没有关于移民妇女任职决策职位的资料。

32.委员会建议采取主动积极措施,鼓励更多妇女申请担任高级职位,尤其是在学术界的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实现妇女在所有领域与男子的事实上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将关于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目标和配额)的规定纳入两性平等的立法中,并为此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行奖励制度。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妇女参与最高层管理职位的情况发展,以便通过立法和政策举措,进一步促进这种参与,并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的任职情况反映整个人口的多样性。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取得的成就的资料,包括有关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教育

33.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学术和职业选择方面努力克服定型观念,但表示关注,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了许多行动,但这类定型选择仍普遍存在。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方案,使女孩和男孩在学术和职业选择方面多样化,以及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女孩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所有教育级别密切监测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孩,特别是无证难民女孩的情况,并继续克服她们在学校系统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35.委员会关注的是,2006年《全民平等待遇法案》并没有完全覆盖劳动力市场所有领域的歧视,例如,在终止雇用合同方面的歧视。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全民平等待遇法案》,使其充分遵守《公约》。

37.委员会虽然肯定了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就业所采取的举措以及由此导致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人数有所增长,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这种增长并没有因此增加妇女在整个有酬就业人数中所占的份额,而是增加了非全时就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多集中在非全时、定期和低薪的工作中,而且尽管签有促进私营部门男女平等的协议,但很少有妇女做到管理层、私营公司和工会的高级职位。委员会关注200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市场现代服务第四法》对妇女的某些负面影响,也就是:由于采用了“需要单位”的概念,导致失业妇女对丈夫或伴侣的财务依赖增加,以及妇女申请福利被拒的比例有所上升。委员会还关注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融入和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遇到的困难。虽然注意到采取了旨在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休育儿假的父亲还不到1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由于家庭原因中断自己职业生涯的妇女的不利处境,以及退休和养恤金方面的相关后果。委员会还对2007年《养恤金改革法》表示关切,该法案将退休年龄提高至67岁,结果导致只有2.48%的妇女符合养恤金缴款45年的要求而不会造成福利损失。

38.委员会强调,实现妇女与男子在劳动力市场,包括在私营部门中事实上的平等,以便遵守《公约》第11条的规定,这是缔约国根据《公约》应尽的义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政策,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采取《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消除职业上横向和纵向的隔离。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评估《劳动市场现代服务第四法》对妇女的影响并采取矫正措施,包括对“需要单位”的概念进行审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可能遭受多重歧视的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问题纳入其就业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职责,包括加强促进男性使用其育儿假权利的鼓励措施。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视以何种方式来审查目前的养恤金制度,从而提高可获得全部福利的妇女的比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暂行特别措施在私营部门的使用程度和影响,并说明为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薪资差距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自1949年以来宪法一直规定禁止薪资歧视,但男女之间长期存在薪资差距,妇女收入是男性收入的78%。委员会注意到,职务评价制度对男性和女性员工使用不同标准,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排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基本法(自主原则)保障工资协议不受政府的干预,以及妇女参与集体谈判的人数很少,可能会妨碍缔约国终止薪资歧视的努力,而且政府也没有一个解决这一问题的战略。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具体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特别吁请缔约国确保建立和实施无歧视的职务评价和工作分配制度。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制定一项私营部门平等法,对工资协议和公司薪资结构中的薪资作出基于性别的定义,或者为此修正《全民平等待遇法案》。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提交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作出各种努力,包括采取最近的立法举措,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包括移民妇女在内的德国妇女所受暴力侵害经历的一些研究证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普遍存在,这项研究表明,约有40%的妇女自16岁以来曾经遭受过身体暴力或性暴力侵害或两者兼有,具有土耳其和俄罗斯移民背景的妇女遭受身体和性暴力侵害的频率明显高于德国女性人口的平均水平,土耳其移民妇女则尤为严重。委员会还关注的是,2002年的《打击暴力行为法案》未对那些有极端暴力行为的惯犯和结婚不到两年的移民妇女产生足够的效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行为在子女监护和探视案件中也许得不到考虑。

42.委员会按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采取全面的措施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2007年关于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研究和分析各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那些造成妇女被杀害的案件,并继续执行政策以预防这类暴力,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并对罪犯进行惩处和改造。另外还敦促缔约国落实立法,规定必须在子女监护和探视案件的裁决中考虑家庭暴力的定罪情况。

43.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收容所和非常住咨询中心缺乏持续的资金,没有为各州的所有妇女儿童提供不论收入如何都可免费进入收容所的机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些州无法在收容所中为所有受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安全的住所,或者无法为有特殊需要的妇女,如残疾妇女,提供配有适当设施的住所。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联邦政府、各州和各市镇加强合作,监测社会服务的提供情况,以期确保在缔约国全境开设足够的设施齐全的收容所,收容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有特殊需要的妇女,并确保它们有足够的资金并对所有受害者开放,不论这些受害者财力如何。

45.委员会欣见德国做出更多努力,汇编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并显示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与女孩的数量及年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居住在德国的妇女和女孩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例、机构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妇女在家庭暴力中被杀情况的统计资料。

4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订一个方法,收集全面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暴力类型以及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分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居住在德国的妇女和女孩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案例的数量。

贩运

47.委员会欣见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报告数量有所减少,但关切地注意到,德国有越来越多的妇女遭受以劳役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并且缺乏关于性剥削以外其他目的的贩运活动的数据。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一切形式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全面资料和数据,以及关于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所取得的成果的资料。

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49.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对2002年《卖淫法》的效果进行评估的结果,并对该法仅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成功实现了预定目标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该法未能改善妓女的社会保障和健康、卫生方面的工作条件,也未能减少与卖淫有关的犯罪。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对《卖淫法》评估结果采取的后续措施,并提供关于剥削妇女和包括秘密卖淫在内的卖淫活动的数据。鼓励缔约国继续制定有关战略和方案,以防止妇女卖淫,并为那些希望摆脱卖淫生活的妇女和女孩制定康复和支助方案,包括在其他谋生手段方面为其提供信息和予以支持。

51.2004年曝光的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科索沃部队服役的德国士兵参与强迫卖淫这一丑闻事件既没有对犯罪行为人提出起诉或采取制裁,也没有由此加强对德国军队两性平等意识的培训,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定于2009年实施一个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项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承诺,即在本国准备部署的军事人员和民警人员训练方案中提供有关妇女的保护、权利和特殊需要的资料。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迅速解决其海外驻军所受到的投诉,以免人们可能由此得出任何有罪不罚的结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军队和民警人员提供对强迫卖淫问题提高认识的培训,并制订严格的行为守则及严格的监测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发起一项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卫生

53.委员会欣见存在若干以妇女为对象的措施和信息材料,但感到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方案、政策和活动都把推动将性别和多样性观点纳入健康报告作为目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卫生保健各领域中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很低。尽管委员会对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动计划表示欢迎,但对2004年以来新感染人数不断增加还是表示了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并不能获得所有生殖健康治疗,这可能会导致妇女去没有达到卫生标准的国家寻求这样的治疗。缔约国报告没有按年龄和族裔分列,提供关于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情况的数据,也没有提供堕胎发生率数据,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5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按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改善医疗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卫生部门的所有方案、服务和改革中,以便使全国各地的所有妇女和男子能够平等享受适当和充分的医疗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占有适当的比例,以便更好地考虑妇女的需求和观点。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行动计划,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的详细的统计和分析资料。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民间社会所提出的有关生殖治疗的担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数据,说明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以及德国的堕胎发生率。

离婚的经济后果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和扶养的现行立法没有充分解决配偶间因劳动力市场现有的性别隔离和妇女在无报酬劳动中占较大比例而导致的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扶养法中有一项基本的自力更生政策,规定父母中负责监护的一方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在孩子年满3岁时终止。委员会还注意到,新的扶养法没有为妇女提供足够的补偿。

5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特别注意男性配偶由于全职无间断的职业模式而具有的更强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这一研究的成果审查其现行立法,并将这些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鉴于缔约国提供的儿童保育设施仍然不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新制订的扶养法,以便考虑有孩子的离婚妇女的困难情况。

弱势妇女群体

57.委员会收到报告,说明缺乏专门的女孩刑罚机构,并且尽管她们造成的安全风险往往较低却被关押在戒备极为森严的女子监狱中,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在常常位于偏远地区的成人监狱中羁押未成年人,可能会损害其教育权及其家属的探视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用于促进女孩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设施和方案不足。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各项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和《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包括女孩在内的18岁以下者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被剥夺自由,在羁押时无论如何要将其与成年人分开。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为监狱中的女孩提供包括体育在内的全面的教育活动方案,并确保采取对性别和儿童问题具有足够敏感认识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

59.委员会注意到,德国已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让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融入德国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她们可能会在教育、卫生、就业以及社会和政治参与方面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关于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已经认识到,移民妇女或来自外国的妇女是特别脆弱的群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但委员会对这些妇女在自己的社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的情形仍然感到关切。

6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妇女在其社区内以及在整个社会里遭受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增进她们对可资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方法的了解,并让她们熟悉自己享有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她们融入德国劳动力市场。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定期全面研究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所遭受的歧视,收集她们的就业、教育和保健情况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6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合作,其中大部分是通过政府与这些组织在具体方案和项目上进行合作来实现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是,缔约国尚未积极考虑双性人和变性人非政府组织要求对话的呼吁。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与双性人和变性人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权利主张,采取有效行动,保护他们的人权。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

6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64.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65.委员会指出,各国能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德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66.委员会请德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和男子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40和第62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9月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