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 (2021 年 2 月 15 日至 25 日和 3 月 4 日 ) 通过。

关于丹麦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2月22至24日举行的第1797次、1798次和1799次会议(见CEDAW/C/SR.1797、CEDAW/C/SR.1798和CEDAW/C/SR.1799)上审议了丹麦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DNK/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NK/Q/9,丹麦的答复载于CEDAW/C/DNK/RQ/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及其针对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DNK/CO/8/Add.1)。委员会还欢迎丹麦代表团和格陵兰和法罗群岛领土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考虑到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和危机后重建,为避免缔约国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出现差距,破例同意从哥本哈根、努克和托尔斯港远程参加与委员会的在线对话。委员会还赞扬由丹麦就业部性别平等司Mette Kaae Hansen率领的丹麦多部门代表团,成员包括丹麦外交部、就业部、司法部、社会事务和老年公民部、移民和融合部、卫生部、儿童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和科学部、国防部、内政和住房部、文化部、工业、商业和金融事务部和财政部的代表;格陵兰总理府、外交部、卫生和性别平等部、社会事务、家庭和司法部、教育、文化和教会部的代表;法罗群岛总理府、外交和文化部、社会事务部、卫生部、财政部、环境、工业和贸易部的代表;丹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推进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方面发挥的领导作用和作出的承诺,包括努力促进该议程的所有层面,这反映在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960(2010)号、第2106(2013)号、第2122(2013)号、第2242(2015)号、第2467(2019)号和第2493(2019)号决议中。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是在性别平等方面排名最高的国家之一。

5.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以下措施:

(a)2020年通过第2208(2020)号法律,该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修正了《刑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的强奸定义,使其基于未经同意,并于2016年通过了第635/2016号法律,该法律加重了对强奸的刑事处罚;

(b)2019年在《刑法》中纳入关于亲密关系中心理暴力的具体规定(见CEDAW/C/DNK/CO/8,第18(c)段);

(c)2019年通过立法禁止处女膜再造手术;

(d)2018年通过新的婚姻财产法,原则上离婚时在配偶之间平等分配所有资产,并规定向帮助保存或增加另一方财富的配偶提供补偿(第548/2018号法律);

(e)2018年通过与预防和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刑法条款修正案,除其他外,增加了对屡次家庭暴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的最高处罚(第358(2018)号法律和第718(2018)号法律);

(f)2018年通过关于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第688(2018)号法律;

(g)2017年通过与在线骚扰和工作场所骚扰有关的新立法(第977(2017)号法律);

(h)2016年通过《禁止令法》修正案,出台立即生效的临时禁止令(第1724(2016)号法),并于2017年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实行同等条例。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例如通过或制定了:

(a)2021年年度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21年2月25日;

(b)丹麦于2014年推出的针对自营职业者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的产假均等计划,旨在促进妇女创业(见CEDAW/C/DNK/CO/8,第6(b)段),以及将孕期产假从二周延长至四周,并将共享育儿假配额从17周延长至21周,这两项规定均于2021年1月1日在格陵兰生效;

(c)2021年法罗群岛反暴力行动计划“Sig Frá!”;

(d)防止亲密关系中身心暴力行动计划(2019-2022年);

(e)反贩运行动计划(2019-2021年);

(f)2019年设立法罗群岛促进性别平等办公室;

(g)2018年丹麦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安全、福祉和平等机会第一个行动计划。

7.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加入或宣布下列国际条约适用于自治领土:

(a)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2019年8月27日;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2018年12月10日,适用于格陵兰;

(b)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10月7日;

(c)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第29号),2017年6月14日。

C.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丹麦议会、格陵兰议会和法罗群岛议会根据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概况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坚持先进的社会模式,其特点是社会再分配、高失业补助和庞大的公共部门,同时维持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可靠的福利以及低失业率和贫困率,委员会还认为这是促进性别平等的COVID-19对策和恢复战略的坚实基础,包括在下一代欧盟恢复计划之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全境普遍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贫困妇女人数日增,这对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造成极大影响,她们面临多重交叉形式歧视。

11.依照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约》缔约国在COVID-19背景下的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巩固缔约国各地的丹麦社会模式,使之成为可持续变革的推动力,并将其作为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采取措施的催化剂,以根据《2030年议程》将妇女和女童置于恢复战略的中心,从而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特别关注失业妇女和生活贫困妇女、少数族裔或少数民族妇女、土著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

(b)采取行动,确保在限制行动自由、实行卫生措施和危机后恢复计划的背景下,妇女和女童不沦为歧视性的陈规定型性别角色;

(c)审查其战略,确保所有COVID-19危机对策和恢复努力,包括缔约国的紧急措施,旨在有效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保证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参与关于恢复努力、增强经济权能和提供服务的决策;旨在使妇女和女童平等受益于一揽子刺激计划,包括对无偿照顾角色的财政补助,以减轻这一大流行病的社会经济影响;

(d)确保为遏制这一大流行病而采取的措施不限制妇女和女童,包括处境不利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保护她们免受性别暴力、向她们提供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包括性和生殖保健在内的保健服务;

(e)确保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根据下一代欧盟恢复计划拨款方面发挥核心和战略作用。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2.委员会欢迎外交部将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翻译成丹麦文并分发给所有相关部委,明确说明后续落实和执行《公约》和委员会建议的责任。委员会还欢迎以丹麦文在线公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而且在难民申诉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中经常援引和考虑《公约》和委员会的判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援引《公约》的法庭判例很少,缔约国特别是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政府官员和妇女本身普遍缺乏对《公约》和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的认识,这可能会妨碍他们要求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利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或查询程序。

13.委员会忆及其此前的建议(CEDAW/C/DNK/CO/8,第10段),建议缔约国:

(a)传播和加大力度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及其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和查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b)考虑建立由丹麦、格陵兰和法罗群岛政府参与的本结论性意见的全面执行机制,并尊重自治领土的自治权和辅助性原则,让丹麦人权研究所、格陵兰人权理事会和相当于格陵兰人权理事会的法罗群岛机构以及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这一机制,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四个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c)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在实现这些权利时可利用的现有法律补救方法的认识,包括在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

(d)加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律师的相关能力建设方案。

立法框架、《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以来对120项法律草案进行了性别影响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目前没有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令的计划,而且缔约国不认为性别中性的立法和政策妨碍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EDAW/C/DNK/CO/8,第11和38段),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可能对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在内的缔约国各地妇女和女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妨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此专题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因为丹麦法院可能认为这种措施具有歧视性;

(b)缺乏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c)缔约国立法、政策和方案中增加使用性别中性语言,因此难以评价妇女,包括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状况,并可能导致不充分保护妇女免受直接和间接歧视,妨碍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第5和16段)。

15.委员会重申其此前的建议(CEDAW/C/DNK/CO/8,第12和40段),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不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令的决定;

(b)加快统一立法,同时尊重自治领土的自主权和辅助性原则,通过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并确保其在缔约国全境一致适用;

(c)根据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在其立法、政策和方案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而不是性别中立的语言,并全面评估立法和决策中的性别中性做法,强调性别中性政策对妇女公共资助方案的潜在不利影响。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

16.委员会欢迎根据欧洲联盟关于平等对待所有人而不以性别、种族或族裔为由进行歧视的指令,指定丹麦人权研究所为国家平权机构,并欢迎该研究所作为丹麦和格陵兰的国家人权机构发挥职能。委员会还欢迎该研究所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与格陵兰人权理事会密切合作,该理事会是2018年11月依法设立的政治独立理事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长期战略和行动计划;

(b)2019年性别平等法修正案将市级性别平等报告频率从二年改为三年,这可能对性别平等主流化产生负面影响;

(c)缺乏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全面综合战略;

(d)丹麦法罗群岛人权研究的任务范围不包括法罗群岛,而且法罗群岛没有相当于格陵兰人权理事会的机构;

(e)格陵兰人权理事会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执行任务,而且其成员无偿工作。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除年度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之外,通过一项长期战略和行动计划,旨在促进到2030年实现公共和私人领域性别均等;

(b)修订2013年公共部门未来性别平等主流化评估工作的国家战略,并采用性别平等主流化综合办法,以实现男女平等,并实行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通过继续系统地对立法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确保根据遵守相关目标和指标以及收集分类数据的情况,包括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数据,对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c)进行一项全面研究,评价关于将市级性别平等报告频率从二年改为三年的立法修正案的影响,必要时采取补救行动;

(d)通过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以实现男女平等,并将丹麦人权研究所的任务扩大到法罗群岛,在法罗群岛设立一个相当于格陵兰人权理事会的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e)与丹麦人权研究所合作,为格陵兰人权理事会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示,在确保私营公司董事会性别均衡方面取得的进展不足,并计划将性别平等立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管理职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半以上丹麦最大的2 200家私营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女性,2016年修正了计算妇女在执行董事会中任职人数的公式,由2名妇女和5名男子组成的董事会将被视为反映出平等的性别代表性;缔约国,包括议会,不愿意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此推动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以及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级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是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19.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16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并提供诸如性别记分卡等激励措施,加强有针对性的征聘,并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以及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私营公司)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级别设定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大幅增加董事会中的女性成员和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弱势群体妇女的事实上平等,如移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等。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缺乏自由同意置于强奸新定义的核心;通过关于心理暴力和虐待的具体规定;为性暴力受害者设立热线,并为遭受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建立新的收容所;加强向受害者提供免费的心理社会咨询和协助,包括向提供流动咨询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资金。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考虑到新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在网络领域,并采取优先行动防止女青年遭受此种暴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尽管使用了不带性别色彩的语言,但其打击性别暴力的行动计划考虑到妇女受此种暴力的影响极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新的强奸定义中没有界定同意概念,据报关于新定义的宣传和教育不够,新定义既不适用于格陵兰,也不适用于法罗群岛;

(b)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称为“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包括在《刑法》第243条关于心理暴力的新刑事条款中,可能导致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暴力数据,并掩盖妇女是此种暴力的绝大多数受害者这一事实,还导致缺乏应对这些挑战的适当行动;

(c)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有所增加,特别是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以及缔约国为受害妇女提供的收容所数目;

(d)残疾妇女,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遭受性暴力的发生率很高;

(e)据报,尽管缔约国为打击这种现象采取了许多举措,但工作场所和教育系统中的性骚扰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f)在格陵兰,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十分严重,而且2014-2017年格陵兰反暴力战略和行动计划没有得到延续;

(g)总体上缺乏关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分类数据,特别是关于少数族裔或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的数据;

(h)缔约国在批准时声明,《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不适用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2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18段),并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关于强奸的新刑事条款中界定同意的定义,加强关于强奸新定义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针对青年妇女和男子,并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采用基于同意的强奸定义。

(b)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加强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政策框架,特别关注缔约国境内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避免使用不分性别的词语,并确保《刑法》中关于心理暴力和虐待的新的第243条适用于妇女、特别是某些族裔和宗教群体妇女违心结婚的情况,同时明确将这种强迫婚姻以及女童和男童宗教婚姻仪式定为犯罪;

(c)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提供足够数量而且必须无障碍的收容所,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要,包括需要在所指定收容所满员的情况下避免让她们搬迁;

(d)采取紧急措施,解决残疾妇女,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遭受性暴力比例高的问题;

(e)确保工作场所和教育系统中性骚扰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采取措施作出规定,即如果雇主未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则雇主应当对这种骚扰承担责任,鼓励雇主定期审查其公司文化,并加快设立举报人热线,举报包括性骚扰在内的非法行为;

(f)评价格陵兰反暴力战略和行动计划(2014-2017年),并通过新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并将其与预防自杀、药物滥用和关于父母疏于照管的行动计划联系起来,同时有明确的目标及预防、监测和后续机制,并继续根据针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Alliaq方案和过期战略采取措施;

(g)确保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残疾分列的关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

(h)将《伊斯坦布尔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贩卖人口和剥削卖淫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为此开展国际合作和采取若干提高认识举措,并通过其刑事伤害补偿委员会向贩运受害者,包括以卖淫为目的的贩运受害者提供补偿。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被确认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的综合资料和可理解的数据,特别是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b)对举报的贩运案件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数量较少,部分原因可能是无证或处境非正常的被贩运妇女有可能被递解出境,这使她们不愿寻求受害者援助服务;

(c)贩运者日益通过互联网瞄准受害者;

(d)哥本哈根警察暴力犯罪司内反人口贩运股可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限而且不足,因为其中一些资源已被重新分配,用于打击其他形式的严重犯罪。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新设一个国家调查单位。

2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20段)及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对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认识,系统地收集关于贩运受害者的全面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就业和经济状况分列,特别是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并就此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

(b)在努力打击贩运人口时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强调妇女作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状况,而不是将她们定罪;优先考虑防止贩运和再贩运,保护受害者和起诉施害者;修订移民政策,确保不以歧视方式适用关于将移民妇女递解出境的法律和政策,不阻止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举报贩运人口罪行,不破坏防止贩运人口、查明或保护受害者或起诉施害者的努力;

(c)包括在学校和家庭中提高对贩运风险的认识,包括通过互联网招募受害者的风险;

(d)向哥本哈根警察局暴力犯罪司反贩运股重新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侦查和调查贩运人口罪行的任务。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卖淫是社会问题,并注意到在一些最大城市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定了退出方案,在2020-2023年期间供资5 500万丹麦克朗,并为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方案提供了额外公共资金,以期防止新形式的性剥削,如年轻人之间类似卖淫的关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遭受卖淫剥削的妇女和女童的全面资料和分类数据,包括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和分析关于被剥削卖淫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无国籍者)的数据,包括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对卖淫妇女的生活状况进行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数据和研究结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欢迎议员、丹麦总理、欧洲议会14名丹麦议员中的7名、39%的格陵兰议会议员、格陵兰5名市长中的3名、格陵兰驻哥本哈根代表处负责人以及46.6%的格陵兰上市公司执行董事会成员是女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丹麦20位部长中只有7位是女性,13%的市长是女性,妇女的政治代表性停滞不前;格陵兰政府9名成员中只有3名是女性,法罗群岛并非所有政党都遵循了为鼓励更多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而设立的独立委员会(Demokratia)的建议,在议会和市议会选举的选举名单中列入相同人数的妇女和男子;

(b)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性别歧视和厌女症正在导致妇女不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在线公开辩论,2021年1月,在女性政治家和政党成员举报的一起涉及多项性骚扰的案件中,行为人被判处60天监禁。

27.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24段),并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或奖励措施,鼓励各政党将相同人数的妇女和男子列入其选举名单中,特别是在市一级,以及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以加快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并加强性别平等和参与治理,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性别均等;

(b)采取战略和方案,防止妇女在公共辩论中遭受线上和线下暴力;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非法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并加强格陵兰防止性骚扰措施,包括要求所有政党制订政策,促进性别平等和打击性骚扰;

国籍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修订立法,以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包括妇女和女童的无国籍状态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缔约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包括女童,必须在成年前申请公民身份;

(b)作为第二代和第三代移民的妇女和女童获得丹麦公民身份的途径有限。

29.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26段),并回顾其关于妇女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根据法律,在丹麦出生的儿童,包括女童,如果原本无国籍,则自动获得丹麦公民身份;

(b)简化第二代和第三代移民妇女和女童获得丹麦公民身份的程序。

教育方面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教育系统中对妇女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迄今取得的进展,包括向Inge Lehmann人才方案和女童日科学活动等其他此类举措提供大量公共资金;开展运动,旨在提高包括女童和女青年在内的年轻人对线上骚扰和数字素养的认识;对移民、难民、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学生进行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教育。委员会还欢迎格陵兰女童和妇女在高中和高等教育中表现出色。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各级教育中持续存在性别隔离现象,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很少;

(b)担任高级学术职位的妇女人数很少;

(c)对高中教师缺乏系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培训;

(d)包括女童在内的残疾儿童完成学校和职业教育或大学教育的人数相对较少,其辍学率高于平均水平,原因是改善其融入状况的努力不够,而且总体上缺乏按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相关数据。

3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28和32段),并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且:

(a)继续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b)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强制性法定配额,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在高级学术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性;

(c)迅速完成更新教学准则的工作,以确保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龄和可及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培养负责任的性行为,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包括为此向缔约国境内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师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

(d)加强措施,使残疾女童更好地纳入主流教育系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残疾儿童入学率、辍学率和接受职业教育和大学教育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就业

32.委员会欢迎格陵兰自营职业者产假均等计划生效,并延长产假期和扩大共享育儿假配额;丹麦妇女与男子几乎平等参加劳动力市场;法罗群岛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的比例为83%;旨在让移徙妇女融入劳动力市场和整个社会的方案和政策取得成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纵向和横向隔离的劳动力市场和学术界,调整后的性别工资差异停滞不前;由于缺乏法律定义,确定何为“同值工作”的方法缺乏透明度;限制获得使妇女能够检查其同值同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的相关数据;只有雇员至少35人的公司,其中至少10人为女性,10人为男性,才必须提交性别平等报告,包括其工资统计数据;

(b)母亲比父亲休更多的育儿假,女性平均每天比男性多做一小时家务;

(c)在劳动力市场的广告和招聘做法中存在算法驱动的性别歧视风险,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群体妇女的歧视;

(d)移民妇女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持续偏低,缺乏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数据,据报根据现有最新数据,以及与公共卫生体系和社会服务登记中心交叉检查的调查,2016年残疾妇女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为50.2%。

3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30和51段),建议缔约国:

(a)为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修订《同酬法》,按照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界定“同值同工”概念;确保女雇员及其工会代表能够充分获得工资信息和统计数据,使妇女能够检查其同值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确保更多雇主和公司承担报告义务,从而改进性别工资差异统计数据;

(b)采取措施,确保父母双方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包括在共享育儿假配额方面;

(c)根据2019年人工智能国家战略,采取措施防止算法设计中的性别歧视;

(d)收集关于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综合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e)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医疗卫生

34.委员会欢迎经常使用电子医疗,使妇女和女童受益,特别是在这一流行病期间,并欢迎关于心理健康的立法和2020年行动计划规定在法罗群岛为妇女和女童等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一流行病期间,早产率急剧下降。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据报道,缔约国是欧洲各类癌症发病率最高的国家,参加全国免费宫颈癌或乳腺癌筛查的残疾妇女,特别是在有特殊需要的居民区,比例非常低。

(b)在格陵兰,自杀和自杀未遂的发生率很高,包括在女童中;

(c)格陵兰妇女和女童的高堕胎率和性传播感染的高发率;

(d)法罗群岛妇女寻求堕胎,但不能像丹麦和格陵兰妇女一样享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这有可能被定为刑事犯罪,导致法罗群岛的一些妇女前往丹麦堕胎,或声称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从而无法照顾孩子;

3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DNK/CO/8,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收集和分析关于妇女癌症高发原因的信息和数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予以报告,并制订具体目标,增加残疾妇女参与国家免费癌症筛查;

(b)收集关于格陵兰自杀率(包括女童自杀率)高的原因的综合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情况,包括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c)收集关于格陵兰高堕胎率原因的综合数据;确保各级教育中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龄而且可及,并提倡负责任的性行为,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确保所有女童和女青年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现代避孕药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向格陵兰的孕期、产期和产后妇女及其子女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

(d)取消对寻求堕胎妇女的惩罚措施,并考虑修订可追溯到1956年的法罗群岛堕胎法,并通过堕胎法,使法罗群岛妇女与丹麦和格陵兰妇女一样,有机会平等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导致并发症的情况下。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增加女企业家人数,包括在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先进领域等最具创新性的部门,并赞扬其国际合作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勘探和采矿作业的现行细则和条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领域的男女差距有碍增强妇女权能,并构成结构性歧视的新源头;

(b)在格陵兰,碳和矿产资源的持续和扩大开采以及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可能会使妇女离开自己的土地,并剥夺她们的生计;

(c)只有5%的农田为妇女所有。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2019年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确保数字经济中男女性别平等,并防止歧视,以利于妇女和可持续变革;

(b)审查其能源和采矿政策,特别是其关于在格陵兰开采碳和矿产资源的政策,以确保这些政策不会对妇女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并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有关这类政策的决策过程,包括参与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c)审查可能阻碍农村妇女拥有土地的做法,并通过立法保护她们拥有土地的权利。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应对气候危机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气候危机对格陵兰土著居民包括妇女的潜在影响的数据和研究。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向丹麦人权研究所提供必要的资源,以完成对缔约国防止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国际人权义务的审查;缔约国就气候变化对格陵兰妇女,特别是依赖传统的因努伊特人生计的妇女造成的性别影响进行研究;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研究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涉及气候危机的决策进程,并考虑参加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设立的适应基金,包括通过提供财政捐助,旨在将性别问题纳入气候融资的主流。

婚姻和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欢迎最近修订关于禁止童婚的婚姻成立和解除的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最近的立法修正案要求拥有临时保护身份的妇女等待三年后才能与家人团聚,除非有特殊情况;

(b)根据家庭团聚程序获得居留身份的妇女,在离婚时可能会——根据个人评估——丧失这一身份。

41.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撤消受国际保护的妇女与家人团聚的立法和行政障碍;

(b)对所有移民和难民妇女适用关于基于家庭团聚的居留身份的法律规定,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传播

4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向丹麦政府、丹麦议会、格陵兰议会和法罗群岛议会以及丹麦、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司法机构传播,以便充分落实这些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2015年10月7日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适用领土扩大到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a)、15(b)、21(a)和35(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5年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