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情况

1981/82

1991/92

1996/96

总人数

4,319,360

6,590,132

7,293,189

其中女生

1,789,333

2,947,776

3,417,879

女生%

41.43

44.73

48.15

小学(1-6年级)

3,178,912

4,357,352

4,674,947

其中女生

1,338,761

1,965,859

2,164,303

42.11

45.12

46.29

初中(7-9年级)

891,452

1,490,035

1,762,761

其中女生

355,543

629,824

804,070

39.88

42.27

45.61

高中

248,996

742,745

855,481

女生人数

95,029

352,093

449,506

38.16

47.40

52.54

从上表可看出:

— 在1981-1982学年,随着年级的升高女生的比例相对降低(由初中的39.88%下降到高中的38.16%)。相反,十年后,在1991-1992学年,上高中的女生人数增加了(47.40%),这一比例要高于同学年初中女生的比例,这一趋势在1996年继续得以维持,因为在校女生的比例从初中的45.61%上升到了高中的52.54%。

— 从总体上看,在校女生的人数十年间有了缓慢的增长(从1981年的占41.45%上升到1991年的占44.73%)。同时升入高中的女生人数从95,029人上升到352,093人,增长了270%,而同一期间男生的增长率仅为154%。

令人欣慰的是:由于升入高中的女生人数增加(比例高于男生)女孩子的受教育程度正在不断提高。

从上表可看出在过去的十年间,随着年级的升高女生的比例也在升高。从九十年代初开始,新入学的女生的比例经过九年的基础教育后显著上升(1991年从45%上升到45.27%,1996年达到50%(52.54%),48个省中的24个省都是如此。

升入高中的女生人数相对比男生要高。这是因为她们的学习成绩更好,而男生的流失率更高(开除、退学、留级……)

最近由国民教育部进行的一次统计调查(1996-97)结果显示在48个省中男孩在小学和初中的复读率都高于女生(见下表)。

小学和初中的复读率

年级

1

2

3

4

5

6

7

8

9

女孩

8.58

6.89

7.10

6.95

6.65

10.48

9

9.14

27.58

男孩

11.88

10.70

12.11

12.44

12.66

18.97

20.52

32.90

在高中,毕业班的情况是一个例外。被允许复读的女生人数更多,因为经过复读她们通过业士考试的成功率更大,另外她们的年纪也普遍比男生小。现在各省都存在这一情况,只有三个省例外(一个北方省:麦迪亚省和两个南方省:塔曼拉塞特和Illizi),在这些省份传统思想和社会偏见依然盛行(见下表):

高中复读率:

年级

1

2

3

女生

11.19

10.58

43.98

男生

18.28

15.01

39.62

退学和开除率

年级

1

2

3

女生

7.31

6.97

32.50

男生

15.05

15.38

38.63

1996年的业士考试成绩也证明女生的成绩更好,通过考试的考生中女生占55.33%(见下表)。

科目

考生人数

其中女生人数

被录取人数

其中女生人数

录取人数

其中女生%

文学和人文科学

总人数

女生人数

73,426

46,013

11,066

7,532

69%

文学和伊斯兰文化学

总人数

女生人数

15,337

8,951

3,359

1,987

59%

文学和外语

总人数

女生人数

68,300

7,048

1,995

1,391

70%

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

总人数

女生人数

125,772

36,260

20,475

56.5%

精确科学

总人数

女生人数

22,995

9,858

7,179

2,960

41.12%

管理、经济

总人数

女生人数

23,735

1,899

7,557

3,757

48%

土木工程

总人数

女生人数

5,177

1,435

482

86

18%

电子工程

总人数

女生人数

7,252

218

1,077

291

27%

机械工程

总人数

女生人数

5,760

857

682

74

11%

总计

总人数

女生人数

286,502

154,467

69,675

38,553

55.33%

2. 妇女任教情况:

妇女在教育部门的地位比较重要。国民教育部是提供公职最多的一个部门(477,214名公务员,占全部公务员的42.48%),并且同卫生部和管理部门一样是招收女性最多的部门。

不过,据国民教育部的统计全国女教师的人数少于男教师的人数,即使在基础教育的前两个阶段也是如此。在170,956名教师中女教师有75,515人,占44.7%。

在十一个省女教师的人数相对较多:卜利达(60%);提济乌祖(57%);阿尔及尔(83%);西迪贝勒阿巴斯(59%);安纳巴 (77%);君士坦丁(63%);奥兰(76.45%);Boumerdès(63%);El-Tarf(59.3%)和Aïn-Temouchent(62%)。

在基础教育的第三个阶段,女教师的人数占全部教师的47.52%。在十五个省她们的人数更多,除了上面提到的十一个省,还有斯基克达 (52%);盖勒马(51%);穆阿斯凯尔(51%)和苏格艾赫拉斯 (51%)。

相反,高中教师中大部分是男性,女教师的比例为40.85%,不过在北方的六个省女教师的人数超过了男教师:阿尔及尔(70%);安纳巴 (53%);君士坦丁(53%);Boumerdès(51%);苏格艾赫拉斯 (52%)和Tipaza(55%〕。

在教育系统女教师的人数占教师总数44.96%。

教师队伍中男性和女性人数差别不大,不过在教育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这个差距不小,下面的数据可以说明这点:

— 在初小、高小和初中的2,019名督学和教育顾向中有83人是女性;

— 负责学生的心理教育和对他们进行指导的599名学习和就业指导人员中有322名妇女(54%),其中担任高级职务的49名督学中有8名妇女;

— 在中学的390名负责教育、行政和管理的督学中有28名妇女;

— 在13,775名小学校长中有880名妇女;

— 在基础教育学校(招收七至九年级的学生并设小学部)的3,005名校长中有213名女校长;

— 至于中学,1,071名中学校长长中有93名女校长。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的妇女人数不少,但她们主要分布在小城市和农村。此外所有的领导职务,不管是教育的、管理的还是监督的职位大都由男性担任。

第11条:就业和工作权利的平等

1. 劳动法:

1990年4月21日的第90.11号法对向阿尔及利亚职业妇女提供特殊保护作出了规定。这一法律还对报酬方面的平等作出了规定,即资格和工作量相同的男人和妇女报酬相同。第90-11号法还重新确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他们可以行使的权利有集体谈判、社会保险、退休、卫生、劳动保护、医疗、休息、罢工……)。

该法还规定在就业方面不得以才能和成绩外的其它条件为衡量标准(第6条)。

第17条规定:“任何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若包含基于年龄、性别、社会地位、家庭关系、政治面貌、参加或未参加某工会的不平等待遇的条款将是无效的协议或合同”,该法的第142条和第143条规定了对这些歧视待遇的处罚措施。

1990年的劳工法在把属人法应用于工作中时似乎抛弃了双重看法。第90-11号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应享受的主要保护措施,这样就为劳资谈判提供了真实的法律依据。我们注意到非全日制工作是根据法律安排的。

2. 有关妇女就业的统计资料

这些年来劳动力市场越来越不景气,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越来越少,原因是投资减少以及就业人口持续上升。

在一个妇女几乎占了人口总数一半的国家,现在的就业压力非常大,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阿尔及利亚妇女的就业情况,通过介绍和分析来回答这些问题。

年份

就业人口总数

就业人口中妇女的人数

被雇用的妇女人数

在家里工作的妇女人数

失业妇女人数

1987

4,138,000

427,00

365,000

1991

5,958,000

629,000

365,000

158,000

106,000

1992

6,222,000

661,000

365,000

162,000

134,000

1995

7,500,000

776,000

356,000

170,000

250,000

从这些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1) 在1987年,在所有被雇用的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为8.8%。加上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她们的人数超过了427,000,占10.2%。妇女劳动力占就业人口的9.22%,被雇用人口的8.83%,失业人员的5.72%。

2) 在1991年的就业人口中,女性仅占10.3%,与现有的潜力相比这个比例是很低的。1992年这个比例迅速下降到8.75%。

3) 有工作的妇女人数很少。尽管增长迅速,但女性就以人口在总的就业人口中的比例在1992年以前低于10%,1995年迅速上升到16.5%。

4) 失业妇女的人数急剧上升。在1992至1995的三年间几乎增加了一倍。这一不寻常的变化其结果是导致了女性失业率的上升。1995年达到38.4%,而1992年仅为20.4%,这对总的失业率产生了很大影响并改变了就业人口的总趋势。失业率涉及9.03%的妇女,主要是20-24岁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她们的失业率为44.26%,大部分求职者是女大学生 (62.4%)和家庭妇女(22.7%)。

3. 妇女就业的特点:

妇女就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员年轻、受教育水平和地理分布不同。

a) 根据年龄的分布情况:

三分之一在职妇女的年龄在24岁以下,一半以上在职妇女的年龄不满30岁。这一情况使人想到,她们中的很多人在30岁以后因各种社会原因而辞去了工作。

妇女在职人口的结构显示,25—29岁的在职妇女人数最多,接着是20—24岁的妇女,然后是30—34岁的妇女,她们分别占在职妇女总数的31.5%、20.2%和17.7%。上述工作中的妇女半数以上是单身(占53.7%),已婚妇女占31%,占14%的妇女是寡妇或离婚者。

就人口结构而言,主要是25—29岁的妇女,她们的就业率最高,占在职人口比率的16.5%。35岁以上的妇女占在职人口的比率明显趋于下降,到55岁仅占4.3%。

b) 根据受教育水平的分布情况:

根据受教育水平的分布情况为,在所有在职妇女中,86%的人至少受过基础教育,41%的人受过中等教育,22%的人受过高等教育。

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的在职妇女的比率相对高于同类在职男人的比率(15.67%比25.87%)。因此,很大部分在职妇女均受过较高水平的教育。这种情况对使妇女参与职业生活会产生有益的影响。

(c) 地理分布:

只有在城市妇女才有加入到职业行列中来的更多可能性。阿尔及尔一省即占到全部妇女就业的21.7%(五分之一),然后是奥兰省和君士坦丁省。

4. 妇女的就业部门:

在职妇女按职业部门的分布情况表明,她们首先集中在第三产业部门。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因而,约三分之一(28%)的在职妇女从事基础教育工作,24%的人为办公室职员、秘书或售货员,12%的人从事无资格证明的工作如家务劳动,6%的人在当女工。

妇女从事的职业大部分是领取工资的职业(95%),且主要集中在公职部门(97%)。1992年,她们占执行人员的62.29%,管理人员的25.16%和干部的11.23%。

在家工作的妇女1991年占全体职业人口的2.6%。在家工作可以同时满足妇女既在家庭内部起作用又能增加家庭收入的愿望。这对于所有那些未能在外面找到工作,对那些不得不呆在家里的妇女(残疾人或其他原因),不失为是一种替代的解决办法。家庭工作(制衣、刺绣、针织业……)同样会得到报酬,但未登记申报,因而并未统计在内,却是一种经常性的经济活动。家庭劳动的经济性质只有在被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和服务(餐馆服务,照看孩子或大人的服务……)所替代时才会明显地表现出来。

5. 评论:

从上述关于妇女就业的材料可使我们得出如下的一般性结论:尽管在潜在的就业可行性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妇女的就业仍明显不足;缺乏利于妇女就业的具体措施;妇女培训有专业化的趋势;近年来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处于饱和状态及妇女就业呈下降趋势。

6. 援助易受伤害的社会阶层:

a) 保护残疾妇女:

旨在援助残疾妇女的行动是使她们能受到教育和培训,使她们能得到保健服务和装假肢,通过吸收她们参加工作而加强将她们纳入到社会中来的进程。

这样,她们可以获得多方面的物质和财政援助(发放补贴、交通免费或减少收费)。即使一名没有职业的残疾妇女,她的残疾状况也可以使她受到社会的保障。

b) 对《无收入者》的直接支持(社会网络):

随着经济改革的实施,为了减轻结构调整对生活无依无靠的居民所产生的影响,已建立了一项直接支援经济上收入微薄的家庭和个人的制度。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家长或独自生活无收入的人可以享受在社会网络框架内提供的服务。

已做出的规定优先照顾那些没有收入和居住在易受伤害的社会环境中的家庭和独自居住的个人。

无收入的作为家长的妇女获得该社会网络规定的津贴,得到两种援助:当她年老、致残或居住在家中时会领到一种互助补助金;给予参加由当地社团组织的具有普遍意义活动的无收入的家庭妇女及既无家人独居又无收入的妇女参与有意义活动的补贴。根据参与的天数相应地将每月给予的补贴提高到相当于最低保证工资的52.6%。这种在国家支援框架内提供的补贴不会导致工作关系的建立。参与这方面活动的妇女占到38.8%。

c) 向有困难的妇女提供帮助:

未来的单身母亲在其有身孕6个月后可以匿名接纳住院。孩子降生后,母亲有一段思考的时间,以便决定自己抚养孩子,或是将孩子送给一个家庭或一个机构去收养。

近几年在大城市中已设立了第一批有困难妇女及其子女的收养所。除了提供帮助外,收养所的主要任务是使这一类女公民重新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

d) 接待和照看幼儿:

接待和照看父母为双职工的六岁以下儿童的机构目前大约共收留了五万名儿童。直到八十年代末,只有公营部门和准公营部门才有可能建立和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1992年,这一活动领域已对私人和社会团体开放。这一举措将有利于迄今为止一直十分有限的网络的发展。

由于这一网络功能在减弱,现在主要优先接纳在公营部门工作的母亲的孩子。因而,80%被接纳的孩子的母亲均在职。

第12条:享受保健服务方面的平等

1. 概况:

享有保健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宪法第51条)。

居民保证能获得保健服务,而无性别歧视。据估计,全体居民有98%享有此种服务。由下述比率表明的保健覆盖面取得的进步有利于获得保健服务:每1262名居民中有一名医生;每5,000名居民有一个基本保健单位;每1,000名居民平均有2.03张病床床位;每1,000名育龄妇女平均有1.5张妇产科床位。

此外,阿尔及利亚政府努力加强保健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发展医生及护士培训工作。今天,国家已具备有相当数量的医疗基础设施:13所医疗教学中心,19个专科医疗单位,184所医院,56家诊所,455家综合性诊所(其中的186家有产科床位),1,123个保健中心和3,876家护理机构。私人开业医生占医务人员总数的25%。

关于按性别划分的享受保健服务情况,国家统计局在1995年底对生活水平进行的一项调查在其《享受保健服务》一栏中表明,病人前往就诊的情况,正如下面表1所显示的那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妇女均比男人多。但在居住地区方面仍存在微弱的不平等情况。

表1

有病居民就医的比率(%)

总计

城市

81.1

85.7

83.1

农村

72.4

73.5

72.9

总计

76.4

79.1

77.9

医疗职业的女性化是一个有利于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因素,尤其在生育方面。实际上在1996年,医疗职业女性化的比率估计为51.1%。就医生而言,在医疗教学中心里,妇女占36%,专科女医生占46%,内科女医生占48.6%。对于外科和牙医医生来说,妇女的比率上升到占64.4%,而在药剂师中妇女的比率则更上升至占65.4%。

尤其在享受计划生育服务方面,自六十年代末在基层保健单位开展这一活动以来已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步。在九十年代,由于实施了国家的人口政策,使这一进步更上一层楼。这样,对避孕的认识几乎已达到普遍程度(在1995年,99%的妇女已至少了解一种现代的避孕方法);如下面表2中指出的那样,采用避孕方法的人数正在不断增长。

表2

避孕措施普及率(在育龄已婚妇女中的百分比)

年份

1970

1984

1986

1990

1992

1995

避孕措施的普及率(%)

8

25

35.5

40.6

50.6

56.9

采用现代避孕方法的人也在明显增长,从1992年到1995年,所占的比率已从43%上升到49%。

最后,避孕方法的推广既表现在城市也表现在农村,正如下面表3所显示的那样,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已变得越来越小了。

表3

按不同住区划分的避孕措施普及率的变化情况

(在已婚育龄妇女中所占百分比)

1970

1986

1992

1995

城市

17.5

38.6

57.5

57.2

城市

4.0

29.6

44.1

56.6

计划生育已在1989年2月16日有关保护和促进健康的经修正和补充的第85—05号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法令文本特别规定了保护母亲和婴儿的范围,包括一系列医疗、社会及行政方面的措施,主要目的为:保护母亲的健康,在其妊娠前、妊娠期间及分娩后保证向其提供最好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寻求儿童保健和身心健康成长的最佳条件。

象《为从危险中挽救母亲生命或保持其心理平衡采取的不可缺少的措施》所规定的人工流产那样,还采用了保持生育间隔,“以求使母亲和孩子能维持协调的平衡,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990年对条文进行的修正使由助产士保证的计划生育方法合法化了。这些助产士目前约占计划生育人员的四分之三。

2. 1995年以来为促进计划生育所采取的措施:

扩大享受生育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是国家保健和人口政策的中心内容。1997年3月政府委员会通过的纲领特别确定从现在起10年后要达到的目标:采用现代避孕方法的比率要达到60%。

为便利计划生育的工作,在各公共保健机构内均保证免费提供有关避孕的材料和药具。在私营部门中分发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材料和药具,也将100%由社会保险基金中给予偿付。

行动纲领有以下三方面的中心内容:

a) 扩大保健基础设施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和改善这类服务的质量:目前已有1,960个保健站分布于全国各地(各省和保健地区),已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针对母亲和孩子的初级保健工作。自1995年始,已在全国各地360个产科诊所建立了咨询中心,以便通过产后计划生育的系统化工作来加强生育和避孕工作之间的联系。

b) 改善提供服务的质量,通过:在生育保健/计划生育方面对提供服务人员(医生和助产士)进行不断的培训,改进各保健单位的设备,实行避孕方法多样化——1997年特别引入了注射避孕方法和为了促进使用放环方法、加强产后的避孕工作、建立注射避孕设施、改进信息和评估系统来落实进行干预的议定书。

建立同时将开业医生和护士及民间社会代表包括在内的全国生育保健/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使之运转工作,可以建立有助于确立旨在改善生育保健和加强实行计划生育的战略和行动方针的协商空间;这个委员会已在避孕方面为改进进行干预的议定书做出了贡献。

c) 开展信息、教育和交流活动:为了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程度,在一般人口问题特别是计划生育问题上1996至1997两年均加强了有关的信息、教育和交流活动。已实施一项联系各部门(宣传、国民教育、宗教事务、青年……)及协作运动的计划了。

已进行的活动既包括通过媒体加强信息方面,又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学校、清真寺、保健单位、青年活动中心……)进行人员之间的宣传交流工作。

这些计划的制定、后续行动及评估均在国家人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中得以保证。该机构是1996年,卫生和人口部内建立的一个多部门单位,是一个负责协调与促进有关人口问题的活动,特别是负责落实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建议的机构。

3. 改善孕产妇女的健康:

提高妊娠妇女的健康水平和改善分娩的条件均属于初级保健计划的内容。提高孕产保健工作的覆盖率可以扩大产前的保健工作并保证在能得到支援的环境下提高安全分娩的比率。

这样,产前保健的覆盖面已由八十年代初期只占30%的妊娠妇女扩大到1992年的占57.3%。一项1997年在三种区域(城市、半城市和农村)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仅有11%的妇女未得到妊娠后的保健工作的照顾,而约有34%的妊娠妇女得到的这种照顾也不足(在此期间仅就诊1—3次)。

虽然取得了进步,在城市和乡村间仍存在着差距。在产前保健方面,在大城市中,有96%的妇女会受到妊娠期的保健照顾,而在半城市地区这一比率则为75%,农村地区仅为46%。同样,在1992年,农村中每三次分娩中就有一次是在家里进行。

这样,产妇死亡率仍是公共卫生部门忧虑的一个问题;来自医院的估计数字表明,1996年产妇死亡率为67%。

自1994年始,同产妇及产前发病率及死亡率的斗争通过一项全国性计划得到了加强,该计划特别针对:提高产前监护水平,为妊娠妇女注射抗破伤风疫苗。在这方面应强调指出,接种抗破伤风疫苗的妊娠妇女已由1992年占21%的比例上升到了1996年的50%;产前的护理工作还要求以补铁的方式同贫血做斗争。应指出,1980年,占40%的妊娠妇女患有贫血症,1996年有这一病症的人仅占妊娠妇女的17%;增加在能获得帮助的环境中进行分娩的比例;对新生儿进行系统的护理和实施新生儿救生法;进行产后监护和实行计划生育。

该项计划特别依靠的是通过大的媒体增加宣传工作、对医务人员持续不断的培训和加强保健机构的活动。

一项通过基础保健计划从事的针对最贫困落后地区的行动已经启动。1995年,将生育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在一起的、建立了“地区保健观察站”的各保健区的设置,有利于符合当地实际的行动计划的实施。

还应指出,有关妊娠监护的服务是免费的;在分娩时,需交很少的住院费用。

最后,还要指出,自1995年以来,加强了有关生育保健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诊断和治疗性病/艾滋病,治疗不育症和诊断生殖系统癌症。

4. 同性病/艾滋病进行斗争的计划:

世界流行的艾滋病自1985年起也开始在阿尔及利亚发生,在那一年诊断出第一个艾滋病之例。到1997年3月31日,一共已诊断出309例艾滋病患者,其中有79人是妇女,约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一。

根据传染方式,记录在案的上述病例可分为下述几个种类:毒品注射和/或同性恋:105例,异性间性交:88例,输血:41例,由母亲传至孩子:4例,情况不明:60例。

通过性渠道感染艾滋病对妇女同样对儿童是一种增加的危险因素,这种危险已为1996年后记录下的首批母亲传染给孩子的病例所证实。

此外,70%的艾滋病例发生在20至49岁的妇女身上,恰如表4表明的那样,她们正处在育龄期。

表4

从1989年至1997年3月31日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艾滋病病例分布情况

总计

0—14岁

8

6

14

15—19岁

1

1

2

20—49岁

192

55

247

50及50岁以上

21

7

28

情况不明

8

10

18

总计

230

79

309

自1988年以来,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同艾滋病的传播做斗争:建立了一个咨询实验室和成立一个同艾滋病进行斗争的全国委员会;对血液及血液产品进行控制并成立一家国家血库;对可能感染艾滋病的群体设置监控点;建立地区性机构负责治疗艾滋病患者;尤其针对青年开展信息和宣传活动。

中期行动计划(1995—1999年)将预防人体免疫机能缺损病毒的性传播和进行部门间的动员作为优先进行的工作,在目标人口中,对妊娠妇女的重视尤为重要。

战略方针中包括特别在生育保健/计划生育活动的框架下对性病进行诊断和治疗,扩大对避孕套的发放,预防围产期疾病的传播和保证输血的安全。在这些方面,信息和宣传工作自然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关于性病,其在居民中的传播情况尚掌握得很少。实际上,尽管性病患者必须报告,但这一规定并未总能得到遵守。一项主要通过药房进行的调查可使我们估计出总人口中性病患者的比率为5%。

5. 不育症和治疗生殖系统癌证:

有关不育症的问题还难以很好地掌握。1995年,谈到不受孕的理由时,有4%的妇女提到了不育症。尽管如此,同不育症做斗争现在已纳入生育保健的工作之中。此外,一个负责在生育医疗方面进行支援工作的单位正在阿尔及尔医疗教学中心建立。

应纳入生育保健的另一项内容是诊断生殖系统的癌证。《健康》调查于1990年透露,癌症的发病率正在增高,尤其是宫颈癌和乳腺癌更为突出。这一标志着传染病减少、流行病发病率的变化要求必须重视对癌症病理学的研究。因此,一项诊断前期宫颈癌及癌症病变及诊断乳腺癌的计划目前正在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在提供生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中建立对这类疾病进行诊断的制度;对医务人员及护士进行培训和让他们去进修;建立医疗保健方面的信息和教育制度。

最后需指出,总的来说,年青一代人对计划生育的态度更为积极。1995年对300名15至25岁的人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100%的女青年和70%的男青年至少熟悉一种避孕方法:85.5的青年人赞成计划生育;94%的年轻人认为最好少要孩子;79%的男青年和91%的女青年表示,一旦结婚就准备采用一种避孕方法。

第13条:社会福利和娱乐活动

1. 社会保险: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存在任何在性别方面的歧视。而且,该制度除了疾病保险和对工伤事故提供保护外,还对妇女在孕产和退休时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这样,劳动妇女可享受以货币形式支付100%工资的14周产假。她们还享有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全部医药费用和分娩时的住院费用。

不工作的妇女,只要她们是享有社会保险者的配偶,她们也能享有孕产保险名义下给予她们的以实物支付的费用。

另外,妇女到55岁可以自愿退休,每有一个孩子可以提前退休一年,最高限额是3个孩子。妇女还能延长其工作直到法定的退休年龄(60岁)。

享有社会保险者的遗孀不论年纪大小均可享有可复归的养老金。享有社会保险者死后,其没有收入且未婚的女儿不论其年龄大小均可享有可复归的养老金。这些规定考虑到了阿尔及利亚社会的特殊性,保证了一位未从事任何有报酬工作的妇女能得到收入。

在家庭福利方面,工资劳动者可以领到给予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津贴,其数额最近已经增加。当一个家庭仅有一种收入时,也能获得一种特别补助费。

2. 参加体育活动的机会:

有关体育活动的基本文件在这方面给予男子和妇女平等的权利,并确认《体育活动无年龄和性别差异地向各阶层的居民开放》(1976年关于体育和运动的法令,1989年2月14日关于国家体育运动的组织及发展的89/03号法,后者又经1995年2月25日第95/09号法令的修订和修正)。

在教育机构内(小学和中学),体育是必修课,并与教学大纲中其他课程占有同样的地位,给予安排。在大学里,体育则是选修课,体育活动由社会组织来组织安排。

在中小学和大学参加体育活动的女子共有33,634人,占全部参加体育活动妇女人数的63%。在体育领域工作的妇女共有1,031人,占体育部门人员的6.04%。

限制妇女体育活动发展的主要因素主要是体育设施的不足,下面的数据对此做出了说明:每626,000个居民中仅有一座多项体育活动运动场;每365,000个居民中有一座多项体育活动的体育馆;每85,000居民中有一座专项体育馆。

第14条:农村妇女

1. 农村妇女概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就1996年第一季度经济活动公布的材料,妇女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1.9%,而农村的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7.5%。

对就业部门划分的研究表明,在生产性部门之外的妇女就业得到了发展。妇女差不多在就业的所有部门均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农业部门,下降了2.22%。

农村妇女在领取工薪的就业方面的参与程度丝毫不能反映她们对发展的实际参与作用。事实上,妇女们支援农业生产的活动并不被认为是一项生产活动,也不被列入统计的数字之中,同样,虽然非正规就业和在家劳动很普遍,但经常不申报。

由于妇女的工作常被视为是其家务劳动的延伸,虽然她们在农村十分积极活跃,但她们在某种程度上仍有些置身于进步和发展活动之外。

在农村,妇女经常参加中小经营活动的劳动。她们从事手工业劳动,却很少享有产品销售后带来的好处,也很少参与管理和她们劳动产品的销售活动。她们参加农业劳动,是增加家庭收入的一种手段。

此外,通过调查,通过与农村就业妇女的会晤和讨论,人们注意到她们与男性农民一样也须面对影响农业部门的普遍性问题:土地法,特别在一般农业经营者这一级;生产资料投入的费用太高;在省一级缺乏技术普及和培训的服务设施。

还有必要强调妇女会遇到的下述特殊问题:妇女从事外面的工作及家务劳动的时间每天多达12小时;无经营权;没有有关家庭农场妇女职工的法令;因为是文盲,她们不知道自己有何种权利。40岁以上妇女中文盲比率相当高,而30岁以下的妇女有时受过相当可以的最低教育水平(中学毕业);

针对很大部分农村妇女面对的这些问题,必须采取长期行动,首先应通过对妇女参加农业劳动情况的回顾和对其在国家经济中所占地位的了解,来进行社会经济方面的分析,以帮助制定计划。这一行动还要求研究机构为计划的构思做出努力,以利于将农村妇女纳入经济活动中去。在农村妇女特别集中的地区,有关的研究工作已经启动。最后,行动还要求应重新确定推广机制的方针,以使该机制能满足农村妇女在技术和其他知识方面的实际需要。

2. 农村妇女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在阿尔及利亚,农村妇女占全部妇女人口的49%以上。她们从事着众多的农业活动,在以下方面的作用尤为活跃:

—小规模饲养业(家禽饲养,饲养火鸡、家兔、养蜂);

—生产奶制品;

—管理菜园;

—收获水果、蔬菜及装箱;

—收获、储存和销售橄榄油;

—园艺工作;

—制做手工艺品(织地毯、做被祷、编制藤柳制品、陶瓷……)

妇女是真正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她们保证了家庭的食物供应,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用于提高家庭福利的补充收入。

除去农业妇女和从事养牛、挤奶的妇女之外,还应提到那些由妇女管理的小农业企业的建立。

妇女们还投资渔业部门。一些人拥有渔船,并将她们的工作扩大到创办生产罐头的小企业,用以加工和销售海产品。

3. 农村妇女作用的增强:

农业渔业部在其短期就业行动计划中纳入对妇女提供支持和技术援助的内容,以求增强她们经营中的生产能力。这些行动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a) 为了查明妇女农业劳动者、她们的需要和愿望、她们的创收活动,为了制定和实施帮助农村妇女的具体计划和对从事的活动进行评估,应将一批妇女工作者纳入全国推广系统中去。

b) 在村镇一级建立由进行技术普及的妇女工作者领导的提高妇女地位工作小组。

c) 制订一项全面处理农村妇女要求的部门间战略。

4. 正在实施的方案:

在上述行动的范围内,已提出或正在实施一些项目。

(a) 在“阿拉伯农业发展组织”赞助下名为“将妇女纳入农村发展之中”的项目,期限为2年,资金为5万美元。其眼前的目标是建立帮助农村妇女在农业部门发展的、专门做推广工作的农村妇女干部队伍;

这支干部队伍接着会制定推广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帕扎省和提济乌祖省是实施这一项目的试验地区。已对24名妇女进行了技术培训(女工程师、高级技术员、技术员)。

(b) 题为“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的项目(吉杰勒省)。这一项目已被纳入与联合国粮农组织进行技术合作的方案之中。该方案已于1993年7月被阿尔及利亚政府批准,其财政预算共计25万美元,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负责管理。

吉杰勒省已被指定为是该项目实施的试点地区,这是因为该省农业人口众多,其中一半以上是妇女。

人们期待执行这一项目的结果会出现一个妇女积极参与的运动,可使她们广泛参与农村地区发展活动,并加强农村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在实施该项目的第一阶段已于1997年1月在“吉杰勒农会”中建立了一个“农村妇女”小组。

该项目因其在国家一级制定有利于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计划方面起到参考作用而具有重要的意义。

(c) 在世界银行提供总额8,900万美元贷款协议的范围内题为“农村就业”的该项目,预计将提供39,000个以上的新的长期就业机会。

第15条:在法律和公民事务方面的男女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宪法第29条)。

正如上面强调指出的,妇女充分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民法第40条的规定,自由地行使这一能力,该规定指出,任何人均具有认识自身行为性质的能力,只要未被剥夺权利,均可以充分行使其公民的权利。

因此,妇女在缔结合同方面,包括商业合同,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样,妇妇也拥有获取、管理、享有和处置自己财产的充分能力。

最后,在自由流动和自由选择住宅、住址方面,阿尔及利亚宪法在其第44条陈述了有关原则,该条规定,任何公民均享有其公民的和政治的权利,有权自由地选择居住地点和在本国的领土上流动。同样,宪法还规定,公民自由出入本国领土的权利也得到保证。这一条普遍适用于每个人,既适用于男子,也适用于妇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区别。

第16条:家庭中的权利平等

1. 缔结婚约:

夫妻双方同意是缔结婚约的基本条件之一(《家庭法》第9条、第10条)。

《家庭法》第9条规定:《婚姻需经未来配偶双方同意,在婚姻监护人及两位证婚人出席及拥有嫁妆的情况下方可缔结》。

该法第10条还规定:《同意需经婚姻双方一方提出并由另一方接受的方式来表示。》

此外,残疾人以一切书面或手势形式表达的婚姻要求及同意,属于有效。

《公约》中有关结婚最低年龄和必须进行登记的条文在国内方面的依据可在《家庭法》第7、第18和第21条中及《户籍法》第73条中找到。

《家庭法》第7条规定《男子的实足年龄须到21岁、女子的实足年龄须到18岁,双方缔结婚约的权利方能生效》。

而第18条则规定,户籍法的条文适用于结婚行为的登记程序。

户籍法的第73条规定,当婚礼在户籍官在场的情况下举行时,后者会当场将订约记录在案,并发给新婚夫妇家庭户口证书。如婚礼当着公证人举行时,后者会为之书写结婚证书,并交与双方一份证明书;证书的摘要将在三天内转给户籍官,后者将在户籍登记簿上负责为之登记。

2. 解除婚约:

关于婚姻期间及婚姻解体时的权利和责任问题,应当指出,《离婚可因丈夫的意愿、双方同意或在妻子的要求下而出现》(《家庭法》第48条)。离婚只有在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努力后做出判决才能生效(《家庭法》第49条)。

如审判人员发现丈夫的离婚要求不正当,他将判定给予妻子一方损害赔偿,以补偿女方因离婚而受到的损害(《家庭法》第52条)。

根据《家庭法》第53条,妻子一方有权可因下述理由提出离婚要求:

a) 不能满足妻子对食物的需求,除非后者在结婚时了解丈夫的贫困状况,本法律的第78条、79条和第80条不在此限;

b) 有病,不能达到结婚应达到的目的;

c) 丈夫拒绝同妻子同床超过4个月以上;

d) 丈夫被判 处监禁剥夺自由一年以上、损害了家庭名誉并造成不可能共同生活和重新过夫妻生活;

e) 无有效理由离家或不提供赡养费达一年以上;

f) 尤其受到象违反第8条和第37条规定那样的被法律确认的任何损害;

g) 犯有被确认为属极应受到谴责的不道德错误。

除了上述条文列举的允许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之外,法律另外还允许女方与丈夫离异而无须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从而结束将其与配偶联系在一起的夫妻关系。

为已婚妇女提供这样一种可能性的《家庭法》第54条因此规定,《妻子可以利用达成协议后的损害赔偿与其丈夫离婚。如不能达成协议,审判员可判定须支付一笔金额,其金额不应超过结婚裁决时嫁妆的价值。》这样,这一条文可允许妻子利用其支付给对方因离异而受到的损害的一笔赔偿金而与丈夫离婚。

3. 夫妻生育自由和计划生育:

阿尔及利亚立法中无任何条文限制妇女生育的数量,也不规定必须保持生育之间的间隔。

不过,政府认为,一名受过教育的妇女是负有责任的妇女,因而一直主张采取一项教育妇女的政策,并采取行动,鼓励妇女应保持生育间隔。

人们有获得信息和得到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这一权利已无性别歧视地载入立法之中。在法律及条例方面无任何阻碍人们获取有关服务的限制。

不过,尚存在社会及文化方面的习惯势力,限制人们实行计划生育。事实上,关于家庭规模的传统思想直到不久前仍对阿尔及利亚的家庭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

自1997年实施的信息、教育和交流的战略主要是针对男子的战略。提高认识的行动已通过媒体定期在清真寺、人们的工作场所进行。

而在对待生育的态度方面,人们则比较接近。也就是说在对待后代的问题上,希望生男孩的倾向如下面所示,已不那么强烈了。这一变化主要来自妇女受教育的情况大增及她们进入劳动市场所带来的影响。

不赞成计划生育的人1995年占9.7%(1986年为23%)。拒绝使用避孕手段的理由,主要是丈夫持反对态度。下表是按照不同程度的情况显示的人们不愿采取避孕措施的演变情况。

1970年

1986年

1992年

1995年

希望要孩子

1

1

1

健康问题

2

担心产生副作用

2

3

3

丈夫反对

4

2

5

宗教教规不允许

1

6

4

6

缺乏信息

5

5

不孕症

3

4

按照想要的孩子的性别划分的妇女所占的比例(%)

1968年

1992年

男孩

65.5

32.6

女孩

16

23.6

对性别无所谓

18.5

43.5

《刑法》的第314条到320条禁止遗弃孩子的违法行为。遗弃家庭和孩子的案情由第330条确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属此种行为:家庭的父亲或母亲《无重要理由遗弃家庭住宅两个月以上或逃避履行来自家长权或合法监护权的精神或物质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两个月的期限可以因仅回家表示一下重新永久回归家庭生活的意愿而中止。《丈夫无重要理由,在知道妻子怀孕的情况下自愿离开她两个月以上》。

此外,《家庭法》允许妇女在丈夫去世后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这在那些守旧的人和保守的人的眼里可是件不得了的事情,他们根据传统认为,监护权应是父系成员的特权(《家庭法》第87条)。

夫妻的个人权利是平等的,这一点得到法律的保证,包括在选择姓氏、职业和工作上。不存在限制妇女行使这些权利的任何条款。对于夫妻承袭的财产也一样,《家庭法》第38条规定《妻子有权完全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

《商法》对于男商人和女商人未做任何歧视性的规定。

这两项法律条文规定,妻子完全享有其遗产,可以不经丈夫同意自由处置自己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