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按摩店卖淫活动的人员数量

2002-2003 年

2003-2004 年

2004-2005 年

2005-2006 年

2006-2007 年

2408

2420

2690

3028

3220

19

22

17

21

18

异装癖者

26

17

27

25

40

共计

2453

2459

2734

3074

3278

涉足陪同卖淫活动的人员数量

2002-2003 年

2003-2004 年

2004-2005 年

2005-2006 年

2006-2007 年

385

295

343

371

442

79

55

33

7

14

异装癖者

2

2

3

3

4

共计

466

352

379

381

460

涉足家中卖淫活动的人员数量

2002-2003 年

2003-2004 年

2004-2005 年

2005-2006 年

2006-2007 年

57

81

125

144

128

0

3

14

8

1

异装癖者

1

4

13

9

5

共计

58

88

152

161

134

涉足按摩店和陪同卖淫活动的人员数量

2002-2003年

2003-2004年

2004-2005年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70

76

117

100

92

4

1

4

1

4

异装癖者

4

5

6

4

3

共计

78

82

127

105

99

涉足卖淫活动的最低人员数量

2002-2003年

2003-2004年

2004-2005年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街头卖淫

665

575

725

809

1415

按摩店卖淫

2453

2463

2731

3074

3278

陪同卖淫

466

352

379

381

460

在自己家里卖淫

58

87

152

161

134

酒吧卖淫

148

148

148

148

148

按摩店卖淫和陪同卖淫

78

82

127

105

99

自己家里卖淫和陪同卖淫

18

26

8

30

33

共计

3886

3733

4270

4708

5567

行为守则

2004年初,丹麦国防部实施了一个行为守则。该守则旨在指导参加国际行动的工作人员学会遵守并尊重其所在国家的特殊戒律和习俗。无论这些工作人员是在工作还是休假,该守则同样适用。

行为守则申明,不提倡/不允许与妓女发生性关系(取决于所在国家的立法),并向工作人员表明,与妓女发生性关系只会助长或进一步维持对妓女十分不利的条件。无论所在国家的立法允许还是禁止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不可否认。

另外,禁止在与当地人合作的领域进行私人交易——包括发生性关系。一般说来,违反这一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被辞退。

贩卖人口

《丹麦刑法典》包含一项特别规定(第262A条),将参与人口贩卖视为刑事犯罪,最多可判处8年监禁。

从2002年以来,丹麦打击贩卖妇女的努力已纳入国家行动计划。政府对人口贩卖受害者采取了综合救助办法。为了确保采取协调行动和开展跨部门合作,成立了一个部际间工作组。工作组执行政府倡议,负责监测该领域的事态发展。

2002年第一个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对预防贩卖妇女和支助受害者的各种方法和模式进行检验。行动计划的核心是在妇女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开展更广泛的工作,确保受害者尽可能做好归国准备。2002年行动计划主要针对那些被贩卖后遭到性剥削的妇女。

行动计划包含以下举措:

为贩卖妇女活动的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和安全住房,并由外展活动街头小组和文化服务人员为这些受害者提供帮助;

开展归国准备行动;

为专业人员(包括警察)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并组织各种会议;

发起以妓女的潜在客户和一般公众为目标的两个全国性宣传运动,为人口贩卖受害者开展宣传活动。

2005年发布了对2002年行动计划的补充文件。补充行动计划包含一些接收被贩卖到丹麦的儿童的倡议。这些倡议主要涉及制定有关方法和提高照顾可能被贩卖的儿童的专业人员的素质。

2006年10月对2002年行动计划进行了评估。这也是对行动计划倡议效果的全面评估。由于该计划从发布到评估不到一年,而且当时丹麦被贩卖的儿童人数并不多,因此对儿童问题补充行动计划的评估主要是对有关倡议包括程序和合作关系进行说明。

2002年行动计划评估得出的主要结论认为,执行了整体行动并获得了重要经验。由于该计划是一个试行项目,因此取得的结果令人满意。

2007年3月,政府开始实施一项新的行动计划,即2007-2010年打击人口贩卖活动行动计划。2007年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切实为所有被确认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女性、男性和儿童提供适合其具体情况的支助,并使他们掌握不被再次贩卖的方法。

2007年行动计划侧重以下四个行动领域:

加强调查工作,以确定并将人口贩卖者提交司法机关;

通过改善丹麦的社会服务支持受害者;

通过限制需求、扩展人们在这方面的知识,预防人口贩卖活动;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加强出口国的预防工作,预防人口贩卖活动。

2007年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包括:

在2007年建立一个人口贩卖知识和协调中心(人口贩卖中心);

2007年,三个正在运营的避难所随时准备接收人口贩卖受害者;

2007年,丹麦将把人口贩卖的社会结果列入国际舞台,例如欧盟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的议程;

2008年将制定一项计划,旨在为所有登记的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自愿返回援助;

截至2009年,至少使10%的人口了解人口贩卖情况,知道在遇到人口贩卖事件时如何做出反应;

截至2009年,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合作,为所有登记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儿童和至少40%的女性返回到本国提供社会援助和支持;

截至2009年,使至少50%自愿返回本国的受害者得到帮助。

为执行行动计划倡议划拨了总共8 000万丹麦克朗。

丹麦行动计划涉及五个部门:卫生和预防部,难民、移民和族裔融合事务部;司法部,社会福利部和男女平等事务部。作为打击妇女贩卖部际间工作组主席,男女平等委员会在执行行动计划方面担任指导角色。部际间工作组监督执行情况,发布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情况报告提交丹麦议会。

在继续实施前行动计划若干举措的同时,还在该计划中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行动计划涉及每一位被贩卖的人。政府成立了一个人口贩卖知识和协调中心,负责协调与妓女和被贩卖妇女有关的街头外展工作,延长了反省时间,开展了全国性的社会工作,加强了警方的力量并提升了该领域的国际工作。

人口贩卖问题中心

在对以前的行动计划进行评估的背景下,决定成立一个人口贩卖问题中心,以便“潜在的人口贩卖受害者在丹麦留住期间,统一对其进行有准备的治疗”。

人口贩卖问题中心的职能包括:协调并改善该领域的社会活动和跨部门努力;通过制定方法、起草年度情况报告和管理正在进行的对职员能力的提高,构成该领域知识收集的中枢力量。

中心成立了地区指导小组和国家指导小组,以确保该领域的参与方,例如警察、社会组织、机构等之间和全国各地方团队之间相互交流经验。

人口贩卖范围

2003年10月至2007年10月,开展外展工作、保健服务和住房服务等的社会组织与近1500名具有外国背景的卖淫女性进行了接触。有理由相信这些女性涉及人口贩卖或拉皮条活动。

仅在2007年,社会组织就与可能是人口贩卖受害者的约250名女性进行了接触。对人口贩卖活动的任何追查是该领域政府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有利于救助人口贩卖受害者。

最新发布的有关被贩卖到丹麦的未成年人的数据涉及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这段时间。当局登记的7名儿童据信就是在这期间被贩卖。

立法

2007年8月1日,丹麦出台了《外国人法》修正案,其中包括2007年3月8日根据丹麦政府2007-2010年打击人口贩卖活动行动计划——采取的一些举措。在通过该法案时,丹麦议会同意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行动公约议定书》。该法案通过后,丹麦议会批准了这项议定书。应注意的是,《行动计划》和《外国人法》都涉及一般的,而非出于特殊意图的人口贩卖活动。

上述《外国人法》修正案体现了《行动计划》中的如下举措:

将“反省期”延长至100天

除特殊情况外,被贩卖或未获准留在丹麦的外国人须在30天内离开丹麦。根据《外国人法》,其他所有非法移民都必须立即出境。

另外,如果被贩卖的外国人愿意与当局合作自愿返回本国,将被给予长达100天的“反省期”。给予反省期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返回本国做好准备和计划。

在丹麦警方将被贩卖人口转交丹麦移民局后,该局负责确定此人是否已被贩卖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正常情况下,转交工作由丹麦非政府组织负责确认。

协助自愿返回

丹麦将为自愿返回本国的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帮助。这种帮助与上述反省期的延长有关,它包括受害者在丹麦逗留期间的活动和回国后的活动。

丹麦在反省期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和心理援助、健康治疗、社会-教育支持、工作培训、小企业创办或对接受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援助。提供这些援助既是帮助上述人总结他们作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经历,也是提高他们的能力,使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易受到伤害,从而将他们在回国后再次被贩卖的危险降至最小。另外,人口贩卖受害者在丹麦逗留期间,还将在安全的避难所为他们提供膳宿。

遭到贩卖后得到丹麦移民局救助的非法移民也有权在膳宿、保健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享有和其他非法移民相同的待遇。

在受害者本国提供的援助将是在丹麦提供的心理–社会治疗的继续,包括被当地非政府组织或社会机构接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上述举措也适用于虽未被贩卖但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儿童。当他们在丹麦时,将向他们提供一名个人代表并尽力查找他们的父母。在帮助这些儿童返回本国时,将与他们的家人或其本国的社会组织取得联系。

协助返回的工作是为人口贩卖受害者进行的,因此,有关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帮助。为开展这项工作,丹麦当局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在受害者原籍国开展了一个试行项目。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国际移民组织也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对重新融入社会进程进行监测(成年人为3个月,儿童6个月)。作为监测活动的一部分,将向丹麦移民局提交关于各返回者重新融入社会进程情况的简短报告。丹麦移民当局将把来自这些报告的相关信息纳入作为未来决策基础的背景信息。

有关驱逐的特别规则

一般来说,在丹麦非法逗留将导致被驱逐和在一段特定时期禁止入境。为了让在丹麦非法逗留的人口贩卖受害者更加安全、更少受到伤害地返回本国,丹麦对《外国人法》中有关驱逐的规则作修改。在一般会导致被驱逐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确是人口贩卖受害者,则不会被驱逐,而只是被送出丹麦。

第2章:公共生活

第7条:政治权利与参与

在丹麦,女性和男性享有相同的政治权利,他们都有权参加投票以及地方议会、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的选举。

政坛女性:

地方政坛的女性

地方议会选举年度和候选人/性别情况

选举年

提名的男性

提名的女性

当选的男性

当选的女性

2001

12066

4848

3393

1254

2005

8033

3374

1833

689

在地方政坛,2001年至2005年从政女性的比例没有变化,仍然占27%。

随着2001年1月1日地方政府的改革,举行选举的市区和地方议会数量从2001年的275个减少到2005年的98个。另外,被提名和选举的候选人数量也有下降。在98名丹麦市长中,8名为女性,约为占这些市长总数的8%。2001年地方政府选举以后,女性担任市长职位的比例为9.2%。

2008年是女性在地方政府选举中拥有投票权100周年。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将通过发起提高认识运动来庆祝这一时刻。全国各政治党派都将收到一份宣传单,上面印有如何提名更多的女性参政的合理建议。宣传单在简易的表格中列出统计数据、个人履历,以及向那些对地方政坛感兴趣的女性提出的建议。另外,今年将与地方政府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多项活动。下一届地方政府选举计划于2009年举行。提高认识运动的目的在于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地方政坛女性占少数的问题,并提供如何改变这一状况的建议。

议会中的女性

2007年大选之后,女性在丹麦议会占据39%的席位(179个席位中占据70个席位)。在政府中,这个数据是37%,即19名大臣中有7名是女性。女性担任司法部、社会福利部和男女平等事务部、发展合作部、食品、农业和渔业部、气候和能源部、交通运输部、难民、移民和族裔融合事务部和教会事务部大臣。

欧洲议会中的女性

在1999年的选举中,共有14名丹麦人被选进欧洲议会:9名男性(64%)和5名女性(36%)。在2004年的选举中,共有16名丹麦人被选进欧洲议会:10名男性(62.5%)和6名女性(37.5%)。

丹麦选举体系

丹麦国家和地方一级的选举制度是按照比例选举,从而可能将选票集中在某一位特定的候选人身上。因此,选举人影响特定政党的选举以及党内特定候选人的选举。

《丹麦选举法》中没有旨在确保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上占有一定比例的具体规定,政党也没有关于男性和女性候选人分配的规定。

国家选举法委员会已经审议了采取基于性别的配额制问题,旨在保证一定人数的妇女参与到议会和地方及地区政府中。

委员会认为,采取这样的制度就是在议会和地方及地区政府中为妇女候选人预留一些职位,而不管实际的选举结果,但这与丹麦《宪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根据《丹麦选举法》,均需实际投票,才能确定当选的候选人。

但是,它没有规定禁止个别政党在提名该党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时采用基于性别的配额制。

丹麦政府认为,应该通过在地方层面开展男女平等对话和辩论增加女性代表。将通知和动员政党和女性参加。将向大家介绍好的事例,并将注意力从困难转向人人可以学到知识的良好事例上。

国家部门以及市区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女性代表

丹麦法律规定,由大臣成立的公共委员会和主管当局的男、女成员人数相同。

《两性平等法》第8-9条规定,由大臣成立的公共委员会、委员会和类似机构应该由数量相等的女性和男性组成。

女性在国家部门新成立的委员会中的比例为2005年39%,2006年41%,2007年42%。

向委员会推荐一名成员的机构或组织被要求同时推荐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如果有特殊原因,也可以不按原则,推荐两名同性的成员。但原因必须要得到大臣批准。

委员会由负责任的大臣组成。如果组织无法为空缺职位推荐一名女性和一名男性,则由大臣决定是否让空缺职位继续空缺。

要求负责任的大臣向男女平等事务大臣通报委员会的两性组成计划。如果两性组成不平等,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可以询问理由。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可以要求负责任的大臣改变委员会的两性组成。

相类似地,《两性平等法》第11条规定,国家部门主管当局应该由平等的男、女组成,而不属于公共行政部门的主管当局应该尽可能保持男、女数量平衡。

2007年,根据第11(1)条,女性的比例是35%(国家部门主管当局等,其企业属于国有)。2007年,根据第11(2)条,女性的比例是39%(不属于公共行政部门的主管当局,但与企业相关的开销主要由国家财政支付(60-70%),而国家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60-70%)。

2006年5月,丹麦议会通过了《两性平等法》修正案,要求市镇和地区为理事会、局和委员会等推荐相同数量的女性和男性。法案在通过后立刻生效。法案第10条适用于地方理事会和地区理事会成立的所有理事会、董事会和委员会,而其他机构、组织、协会或企业向其推荐成员。《两性平等法》既适用于根据地方理事会或地方委员会决定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和委员会,也适用于根据立法成立的理事会、董事会和委员会。

法案颁布以后,市镇和地区报告了参加委员会的女性和男性的组成等。

2007年,女性比例是:

在市区委员会占据34%;

在地区委员会占据28%。

丹麦法律确定了应用临时特别措施的可能性关于立法规定,见第4条(2007年9月19日第1095号《两性平等综合法》第3条)。

武装部队中的女性:

丹麦议会关于举行武装部队日活动的协议

2004年通过了一项有关防务问题的新的政治协议。协议内容之一是在称为武装部队日的一项新的活动中对应服兵役的年轻男性(每年约30000人)进行考查。

目前,武装部队日活动在全国五个不同的招募中心开展。每次参加者约为50人。这项新的活动为个人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和信息,帮助其了解服兵役的情况以及丹麦武装部队开展的各类教育和工作。第一个武装部队日活动是在2006年2月进行的。

除了武装部队日以外,另一项重要的新倡议是政治家们决定邀请当年年满18岁的所有年轻女性和年轻男性一起参加武装部队日活动。邀请参加武装部队日活动是吸引女性注意的唯一途径,即武装部队对女性来说也是一个令人激动、富有挑战的地方!这是丹麦武装部队首次有机会直接与年轻女性在她们对其职业选择充满迷茫的时候进行联系。

事实证明,邀请女性参加武装部队日活动的倡议是增加女性服兵役数量的成功途径。2007年,在6000名新征募士兵中,有419名女性,与2006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其中75%的女性仍在坚持,并有其中25%的女性与丹麦武装部队签署了合同。很难估计目前不断上涨的招募趋势是否会在未来几年继续下去,因为很多外来因素都影响着招募的范围,但是,大家纷纷相信并希望,邀请年轻女性参加武装部队日活动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将在未来几年继续下去。

第8条:代表政府。女大使

在国际事务中女性和男性一样享有代表丹麦政府的权利和机会。

外交部的工作人员总数为 2 256 名,其中有 725 人在哥本哈根工作。除了当地雇员以外,外交部的雇员人数为 1 138 名。 2007 年,妇女占雇员总数的 43% 。

2007 年,女性在有 学位 的雇员中占据 37% (不包括管理层)。 2007 年,新招募的有学 位 的雇员中有 56% 是女性。

在管理层 (高级公务员一级) ,女性的比例从 2004 年的 15% 上 升 到 2007 年的 19% 。 外交部 高级管理层有 2 9% 是女 性 。 在最近的一轮大使提名中, 43% 的新任命大使为女性。被任命为高层人员 的女 性数量稳步上升。

在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期间,委员会建议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女性在外交事务高层,尤其是大使一级的人数。为实现这个目标提出了大量倡议。其中一个倡议是对具有管理(高层)潜力的女性雇员开展的导师项目。

外交部于2005年采取了一项新的行动计划,题为“外交部门在2005-2009年实现平等”。其中一个优先领域是实现外交部门管理层的更突出的男女平等。该行动计划确定了目标,即高层提名比例为两名女性比三名男性。外交部男女平等委员会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目前的招聘基数显示,未来达到目标数字的能力是乐观的。

最近几年,外交部已经提出了一些旨在改善外交部门家庭和职业生活相结合的可能性的倡议,例如提高能力和寻找工作的专业指导,以便让雇员更加容易接受外交职位。

第9条:公民

如前几次报告所述,《丹麦国籍法》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

如果临时居住证的基本条件已经失效,丹麦移民局可以撤回或拒绝延长该居住证。这种情况可以是外国人因婚姻而获得了居住证,但其配偶现已不再与之生活在一起。

在决定收回居住证或拒绝延长居住证的期限时,必须考虑到该收回或拒绝是否会因为该外国人个人的状况而对其造成特别压力,或者该申请人是否会在他或她自己的国家中遭遇伤害。

在决定因配偶复婚而发放居住证时,要特别注意该外国人在丹麦是否因为遭遇暴行、虐待或其他折磨而停止同居,从而不存在在丹麦居住的条件。

丹麦移民局非常密切地关注这一特殊领域,目前的重点是进行调整的必要性。2002年以来的实践如下:

外国受到虐待须有证据。虐待是否被证实的评估要以特别的个别评估和权衡案件涉及各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可能提供的文件为基础。各种文件都可以被呈递并用于评估,例如警察报告、急诊室报告、医生证明、妇女安全避难所报告、有关虐待的法庭判决等。

如果丹麦移民局发现虐待案件得到被证实,当局则对虐待和停止同居之间的联系进行评估。

如果虐待案件得到证实,且被评估为停止同居的真正原因,丹麦当局则将考虑收回或拒绝是否会因为该外国人个人的状况而对其造成特别压力,或者该申请人是否会在他或她自己的国家中遭遇伤害。这一决定必须以特别的个别评估和权衡各个案件的情况为基础。

根据管理实践,外国人在获得永久居住证之前如果因遭遇如上述虐待而离开了配偶,只要他们在丹麦已经居住了2年左右,一般将依靠他们与丹麦的关系被允许在丹麦逗留。

第3章:教育

第10条:教育机会

在教育部门、所有立法和教育政策中,整个前提是不论男女和种族人人平等。所有受教育机会面向全体公民。

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以来,丹麦教育部一直关注以下领域的主流化:

有关青年教育的指导

高中教育(高级中学)

劳动力市场教育

卫生教育

农业教育

有关性别定型观念的行动

在丹麦,女孩和男孩、女性和男性都享有接受从学前班到高等教育各级教育的同等权利和相同机会,可以参加各种培训和职业指导以及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和终生教育。总体上,法律关注男女平等,因此少数民族女性也享有平等待遇。

初级教育和中级低等、高等教育

“ Folkeskole ”的目标

“第1项. Folkeskole将与家长合作,为学生提供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其后续教育做好准备,鼓励他们学习、让他们熟悉丹麦文化和历史,帮助他们了解其他的国家和文化,了解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关注每位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

第 2 项 . Folkeskole 将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为学生扩大视野、吸收知识和积极主动的学习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学生的认知力、想象力和对自身潜力的自信心,从而为学生形成独立的判断力和采取自主行动奠定基础。

第3项. 学校将帮助学生积极参与、共同承担责任,享有和履行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教育和学校的日常生活必须建立在知识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基础之上。”

这些目标的实施从幼儿开始,同时还开展其他特别行动,旨在减少或防止形成性别的定型观念。

Folkeskole的教学内容,特别是社会研究和卫生、性和家庭知识,旨在让学生们了解并探讨两性角色、性别定型和平等。

此外,丹麦教育部为加强初级和中级低等教育中男女平等的多个项目提供了或正在提供支助,包括:

教材内容涉及民族、性别和平等问题。这些材料通俗易懂,包含了学生个人的经验和思想,有助于消除妨碍少数民族女孩和男孩融入丹麦社会的特殊障碍。

实施一个调查项目,调查少数民族男孩为何在初级和中级低等教育阶段学习成绩不如少数民族女孩以及丹麦族裔女孩和男孩。

制定一项以女孩为主的家庭援助计划。

实施以帮助五至七年级女孩为目标的“樱桃俱乐部”计划,通过介绍健康的饮食和锻炼习惯发展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

进行科学的教学实验,将男女学生分开教学,以适应女孩和男孩各自的教育需求。

中级高等教育——“高中”

在中级高等教育阶段,较之自然科学,传统上女孩更倾向于人文学科。男孩则往往相反。

从2004年起,高中改革就集中于加强所有学生的自然科学学习。现在,数学和物理是所有高级阶段学生的必修课程。所有学生还必须完成生物、化学和自然地理课程中的至少两门课程。通过在自然科学方面开设多学科课程,使人们对这些学科有了更广泛的了解,如社会、历史和哲学学科与自然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相信这些变化有助于提高女孩对自然科学的兴趣,增加女孩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领域中立足的机会。

2000-2005年男女完成最高级别教育的实际数据: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基础教育

31 611

31 168

33 311

32 838

33 389

33 040

34 606

34 790

35 467

35 634

37 289

37 571

中等教育

13 210

7 719

12 697

7 256

12 900

7 474

12 533

7 004

13 021

7 081

13 208

7 782

职业教育

27 282

23 832

25 798

22 796

25 096

21 942

21 577

20 262

22 748

20 789

22 432

20 086

短期 高等 教育

2 387

3 979

2 472

4 135

2 976

3 957

2 884

4 015

2 460

3 187

2 594

3 370

中期 高等教育

15 226

8 438

15 590

8 132

16 334

8 570

16 861

8 423

17 176

8 933

17 568

9 119

长期高等教育

4 323

4 646

4 685

4 762

5 148

5 017

5 257

5 413

6 095

5 512

6 461

5 955

调查人数

388

641

351

537

386

605

416

666

355

519

439

622

共计

94 427

80 423

94 904

80 456

96 229

80 605

94 134

80 573

97 322

81 655

99 991

84 505

2000-2005年男女完成最高级别教育的比例: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基础教育

33.48

38.76

35.10

40.81

34.70

40.99

36.76

43.18

36.44

43.64

37.29

44.46

中等教育

13.99

9.60

13.38

9.02

13.41

9.27

13.31

8.69

13.38

8.67

13.21

9.21

职业教育

28.89

29.63

27.18

28.33

26.08

27.22

22.92

25.15

23.37

25.46

22.43

23.77

短期 高等 教育

2.53

4.95

2.60

5.14

3.09

4.91

3.06

4.98

2.53

3.90

2.59

3.99

中期 高等教育

16.12

10.49

16.43

10.11

16.97

10.63

17.91

10.45

17.65

10.94

17.57

10.79

长期高等教育

4.58

5.78

4.94

5.92

5.35

6.22

5.58

6.72

6.26

6.75

6.46

7.05

调查人数

0.41

0.80

0.37

0.67

0.40

0.75

0.44

0.83

0.36

0.64

0.44

0.74

共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中级高等教育——职业培训

劳动力市场以存在典型的女性和男性工作为特点。一方面,男性在建筑、手工艺和工程行业中的数量过多。另一方面,女性在服务、社会和卫生行业中的数量过多。

劳动力市场的男女平衡与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VET体系)之间关系密切。男女平衡反映在不同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中。

学生人数

2002年

2005年

差别

基础课程1

商业、文书和财务

33.4%

66.6%

37.7%

62.3%

-4.3%

4.3%

技术和通讯

81.8%

18.2%

79.8%

20.2%

2.0%

-2.0%

房屋和建筑

90.7%

9.3%

90.0%

10.0%

0.7%

-0.7%

手工艺和工程行业

84.2%

15.8%

84.6%

15.4%

-0.4%

0.4%

食品生产和饮食业

48.3%

51.7%

48.5%

51.5%

-0.2%

0.2%

机械工程、运输和物流

93.4%

6.6%

93.5%

6.5%

-0.1%

0.1%

服务行业

7.1%

92.9%

9.2%

90.8%

-2.1%

2.1%

主要课程

商业、文书和财务

*

*

34.9%

65.1%

*

*

手工艺和工程行业

93.6%

6.4%

95.6%

4.4%

-2.0%

2.0%

房屋和建筑

91.3%

8.7%

91.0%

9.0%

0.3%

-0.3%

技术和通讯

85.8%

14.2%

88.3%

11.7%

-2.5%

2.5%

服务行业

7.7%

92.3%

8.8%

91.2%

-1.1%

1.1%

机械工程、运输和物流

95.7%

4.3%

95.9%

4.1%

-0.2%

0.2%

食品生产和饮食业

**

**

51.4%

48.6%

**

**

基础教育学教育等

14.3%

85.7%

18.9%

81.1%

-4.6%

4.6%

社会和保健工作者

5.3%

94.7%

7.4%

92.6%

-2.1%

2.1%

社会和保健工作助理

4.5%

95.5%

5.7%

94.3%

-1.2%

1.2%

* 2002年,商业和文书教育分开。商业=42.8/57.2。文书=24.1/75.9。

** 2002年,食品生产和饮食业分开。饮食业 = 49.1/50.9。食品生产= 51.6/48.4。

资料来源:丹麦教育和研究信息技术中心——按教育程度、年龄、性别和机构对学生进行的分类(1978-2005年)——1978-2005年的学生人数。

这些课程由很多基础课程和主要课程组成。基础课程是在学校教授的。主要课程由学校理论教育和实践培训组成。

选修职业教育和培训课程有两个途径:学校和公司。被培训者可以报名选修一门基础课程,或从一开始就与所在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大多数人通过培训协议选修主要课程,在这些协议中,男女平衡情况与劳动力市场的男女平衡情况相似。因此,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男女平衡情况。

有时,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也会改变,例如,在建筑物油漆工和摄影师行业,原来男性过多的情况就被几乎相等的男女平衡所替代。在小范围内,女性越来越多地进入劳动力市场中那些曾经以男性为主的行业。

学生人数

1996年

2002年

2005年

主要课程,住房和建筑。

专业:建筑油漆工。

61%

39%

46%

54%

51%

49%

主要课程,技术和通讯。

专业:摄影师。

66%

34%

57%

43%

48%

52%

资料来源:丹麦教育和研究信息技术中心——按教育程度、年龄、性别和机构对学生进行的分类(1978-2005年)——1978-2005年的学生数人。

《指导法》

主要的指导立法是与教育、培训和职业选择有关的《指导法》(2003年4月30日第298号法案)。该法于2004年8月1日生效,其中提出了所谓的指导改革,旨在在丹麦建立更加简单、透明的指导体系。因此,该法使指导体系从多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

指导改革的重点之一是男女平等。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指导改革必须……为增进男女平等做出贡献,因为不断加强的指导工作将减少传统的教育选择,从而缓和劳动力市场的两性分隔现象。”因此,可以推断,男女平等是来源于与教育、培训和职业选择有关的《指导法》的所有立法中的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性别是教育指导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指导改革的一部分,与教育、培训和职业选择有关的《指导法》对教育指导提出了更多要求,例如提高指导的专业性、准备对所有新职责的指导,同时更加关注有特殊指导需求的人群,包括少数民族女性。

在以性别和民族问题为重点制订指导方法的工作中,必须对两性的情况进行跟踪。在教育指导中,突出了强调指导不仅要以民族背景、个人能力和特殊需求为重点,还必须以性别方面为重点。必须努力帮助指导者消除存在于少数民族中的特殊的两性障碍。

另外,还建立了全国网络,用于交流性别和民族问题指导工作的经验、方法和最佳做法。

项目:“性别、民族和指导”

2005年5月-2007年4月发起了一项名为“性别、民族和指导”的项目。该项目由欧盟平等方案提供部分资助,旨在打击教育体系和劳动力市场内的各种形式的不平等现象。

该项目力求确定少数民族是否对与教育和职业选择有关的指导具有特殊需求,以及个人的性别或民族背景是否对其做出的选择或获得的指导类别有影响。因此,该项目的整体目标是尽可能避免在少数民族中出现一成不变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并提高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地位。该项目的基本理念是,教育和职业指导是促进两性平等和少数民族平等的重要工具。

增加学术界的女性人数

在对上一份(第六次)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定期报告进行审议时,女性教授、高级讲师和研究人员人数过少再次被视为委员会的关注重点。委员会建议丹麦政府采取政策措施,增加学术界的女性人数,鼓励和监督执行智囊团提出的以大学和政客为对象的“使用所有的能人——让更多的女性从事研究工作”的建议。

以下章节就是在提出批评的背景下撰写的,旨在提供丹麦学术体系中男女分布情况的更详细的证明。材料显示,女性在学术系统的各个层面所占的比例都在增加。2000-2005年期间,教授级别的妇女所占比例平均大约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但是,与前一份报告中提到的每年半个百分点的增长速度相比,实际数字较少,但增长速度加快了。

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大多数教授职位只有男性候选人。2004-2006年期间,专门考察了既有合格的男性候选人又有合格的女性候选人的教授职位,发现女性候选人比男性候选人更加成功。总而言之,女性目前在所有新入学的研究生中所占的比重超过了50%,在博士一级,这一比例约为47%,在教授一级,这一比例约为11.8%。

男女研究人员情况监测和文件编制

在丹麦,对男女研究人员的职业机会,包括对与应聘进入研究团体机会相关的许多情况进行了持续的详细统计。在整个调查期内,获得大学硕士学位的女性比例逐步上升:新硕士的比例从1994年的45%增加到2006年的52%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六门主要学科领域中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保健科学、人文科学以及农业和兽医学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仍然较高,而在下面两个表格显示的时期内,女性在其他三个科学领域中所占比例的波动很小。在整个时期内,技术科学依然是女性所占比例最低的领域。自然科学是1994-2006年女性学生人数增长最多的领域。1994年,三分之一的学生是女性。2006年,几乎一半的学生是女性。

1993-2006年获得硕士学位的女性学生比例

女性比例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文科和人文科学

65 . 4

67 . 9

68 . 5

71 . 3

67 . 2

71 . 0

68 . 3

69 . 5

69 . 2

65 . 8

66 . 9

67 . 7

67 . 7

自然科学

33 . 5

39 . 0

42 . 9

43 . 7

41 . 9

40 . 3

43 . 3

39 . 8

39 . 7

40 . 4

44 . 0

45 . 4

46 . 7

社会科学

45 . 4

44 . 1

42 . 9

43 . 7

41 . 9

40 . 3

43 . 3

39 . 8

39 . 7

46 . 0

49 . 1

46 . 1

48 . 3

技术科学

26 . 1

26 . 4

25 . 1

26 . 4

27 . 5

22 . 9

25 . 1

25 . 3

27 . 5

27 . 7

28 . 2

30 . 8

28 . 3

农业和兽医学

57 . 1

58 . 4

56 . 3

59 . 6

56 . 0

48 . 4

57 . 2

55 . 8

53 . 8

72 . 0

90 . 1

62 . 4

70 . 0

保健科学

63 . 4

64 . 1

62 . 1

69 . 0

62 . 8

63 . 6

60 . 2

60 . 9

61 . 9

61 . 0

64 . 2

66 . 1

62 . 4

共计

45 . 0

46 . 1

46 . 2

49 . 7

47 . 7

48 . 7

48 . 6

49 . 9

50 . 6

49 . 3

52 . 5

52 . 6

52 . 2

资料来源: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部以及丹麦统计局。

研究培训(博士)

在丹麦学术界,博士学位是在大学或政府研究机构中从事研究工作的必备条件。因此,对女博士人数的统计在进行未来预测时起着重要作用。在过去12年间,新入学的女博士生比例从1994年的36%增加到2006年的47%。丹麦政府已经宣布大幅提高对博士生的资助。因此,实际获得博士学位的女性人数将在今后大大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在六个学科领域,从硕士课程读到博士课程的人次有很大差异。在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每百名新硕士生中只有少数人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1994-2006年新入学博士生中的女性比例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文科和人文科学

46%

47%

49%

51%

53%

52%

52%

50%

49%

47%

52%

56%

49%

社会科学

38%

36%

31%

38%

32%

43%

46%

46%

45%

34%

51%

50%

49%

自然科学

31%

24%

34%

33%

35%

30%

31%

37%

33%

35%

35%

37%

41%

保健科学

46%

54%

49%

49%

50%

55%

55%

54%

59%

56%

60%

54%

59%

农业和兽医学

49%

46%

50%

53%

47%

64%

64%

60%

54%

54%

61%

54%

61%

技术科学

17%

24%

24%

20%

22%

22%

24%

26%

25%

24%

29%

24%

26%

共计

36%

37%

39%

38%

40%

43%

43%

44%

43%

41%

47%

45%

47%

资料来源: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部以及丹麦研究和研究政策调查中心。

在大学就业

1997-2006年期间,在六个主要领域的科研人员总数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

大学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总人数中的女性比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教授

8.2%

n/a*

10.4%

10.1%

10.9%

11.8%

副教授

21.6%

21.6%

22.8%

23.3%

24.4%

25.6%

助理教授

33.9%

36.3%

35.9%

36.1%

37.6%

38.7%

共计

22.0%

22.9%

23.3%

23.7%

25.1%

25.4%

*因一所大学的数据有误而不可使用。

资料来源:丹麦研究和研究政策调查中心。

2000-2005年,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中女性比例的平均增长速度每年约为一个百分点。

新增大学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总人数中的女性比例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1998-

2000 年

2001-

2003 年

2004-

2006 年

1998-

2000 年

2001-

2003 年

2004-

2006 年

1998-

2000 年

2001-

2003 年

2004-

2006 年

女性比例

34 . 1

36

36

27 . 1

29

31

9 . 9

15

18

资料来源:丹麦研究和研究政策调查中心。

统计包括丹麦各大学所有科学职位所有申请人的性别信息。调查包括每个宣布的空缺职位申请人的领域,这样就可以确定已经宣布的吸引男性或女性申请人的空缺职位数。另外,还可以确定每个空缺职位的合格申请人的性别。每个科学评估委员会的性别组成还要登记在案。

2004-2006年间,在有合格的男性和女性候选人参与职位竞争的情况下,被任命为副教授的人员中有46%为女性,被任命为助理教授的人员中42%为女性。对教授职位而言,都有合格的男性和女性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教授职位的人员中有39%为女性。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女性申请人的成功应被视为与男女申请人的人数不同有关。每个教授职位平均有3.0名合格的男性候选人,1.3名合格的女性候选人。女性获得教授职位的低比例应放在特定的背景中来看,对于72个同时有合格的男性和女性候选人的教授职位而言,共有95名合格的女性候选人,而合格的男性候选人总数则高达218人。总而言之,29%的合格的女性候选人获得了她们所申请的职位,而合格的男性候选人获得所申请职位的比例为20%。

最近一个时期(2004-2006年)进行的调查表明,女性候选人在获得任命时比男性候选人更为成功。但是,这一事实并没有引起全部科研人员性别构成的明显变化。2004-2006年提供的教授职位、副教授职位和助理教授职位中,只有31%的职位同时具有合格的男性和女性候选人。只有这些职位才可能在作最后决定时或任命一名男性或任命一名女性。

任命大学研究人员的科学评审委员会的构成

对评审委员会的分析显示,从上一次报告数据以来,女性在评审委员会中的人数不断增加。

2004-2006年按职位和性别任命的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评审委员会的构成

全部为男性成员

全部为女性成员

既有男性又有女性

评审委员会成员比例

评审委员会人数

委员会

52%

1.1%

47%

100%

1646

资料来源:UNI-C。

女性研究人员对研究委员会 所 分配的研究基金的使用情况

在补充大学科研职位时,除有关性别的情况外,对所有女性研究人员而言,获得研究委员会的资助也非常重要。从2000年起,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研究机构公布了一系列统计资料,涉及申请人的数量、申请的经费额度、津贴发放数量以及男女申请人分别获得的津贴数额。从这个角度可以了解到各科学领域和项目委员会的发展情况。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研究机构的统计资料包括一项对申请人的性别与成功获得研究委员会津贴的申请人性别之间的对比调查。正如下表所示,每名申请人的申请获准率可能是按申请内容和实际发给的津贴申请额比例确定。发放的津贴数额往往低于申请的数额。

2007年一般资助活动的申请、津贴和申请获准率。男女所占百分比

申请人数和获准率

获准额度

申请人数和获准率

获准额度

丹麦人文学科研究委员会

32.5%

14.8%

37.0%

16.0%

丹麦自然科学研究委员会

26.5%

18.6%

29.9%

25.4%

丹麦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

32.3%

23.8%

32.3%

18.3%

丹麦医学研究委员会

26.4%

13.8%

39.9%

16.7%

丹麦技术研究委员会

18.9%

12.7%

24.5%

16.3%

总计

26.4%

14.5%

33.1%

18.6%

资料来源: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研究机构。

总的结论是,2007年,男性申请人的申请获研究委员会批准的比率大大高于女性申请人。对于拨给的款额,男性申请人的获准率也较高。

推动研究和教育平等的政治倡议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在各级科研职位中都已经朝着接受更多女性的方向积极发展。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始终认为,需要继续通过按性别分列大部分与教育和研究有关的统计数据,监测这方面的发展情况。

此外,该部和其他相关参与者采取了几项可能有助于持续推动教育和研究领域男女平衡分布的倡议。最重要的倡议列举如下:

2005年,由科学、技术和创新事务大臣以及男女平等事务大臣领导的一个智囊团提交了一系列建议,旨在让更多的女性参与研究工作,确保女性研究人员有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和得到晋升的好机会。

这些建议针对不同级别的人员——政治家、大学管理人员和个体研究人员。

其中,智囊团建议大学在与科学、技术和创新部的发展合同中或其独立的招募和男女平等战略中详细说明其目标。目标应该是可以评估的,书面的,向公众公开的;而且应每年进行追踪。同时,智囊团还建议丹麦政府为一项新的倡议分配资源,促进有才能的年轻女性参与科学工作。

丹麦还没有确定女性从事科学工作的目标或员额,但《平等机会法》规定,“由大臣成立的以制定规则或对社会重要的计划为目的的公共委员会、委员会和类似机构应该由同等数量的女性和男性组成”。

2005年提倡更多女性从事研究工作的智囊团发表了其报告以后,一些大学制定了提高女性研究人员比例的具体目标。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一些大学决定增加女性研究人员的比例。

2006-2008年的发展合同现正被2008-2010年一套新的合同所替代,而且增加女性研究人员比例的承诺也体现在新的发展合同中。

另外,科学、技术和创新部为年轻的女性研究人员发起了一个研究项目。2006-2008年期间,将为自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项目拨款4500万丹麦克朗。男女科研人员都可以申请津贴,但是,在两名申请人资历相当的情况下,比例低的性别将获得津贴。

现在,丹麦研究委员会正在发起一个有利于培训年轻女性研究人员参与研究管理的项目。该项目资金约3500万丹麦克朗。

最后,同丹麦其他公共机构一样,大学将每两年向科学、技术和创新部报告它们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根据大学的反馈,科学、技术和创新部编写提交男女平等事务部的男女平等情况报告。

维持工作-生活平衡对女性研究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产假是18周,陪产假是2周,育儿假是32周(每个家庭),直到儿童年满48周。

青年教育——所有年轻人都需要接受的一种教育

丹麦政府的目标是到2015年,至少95%的各个年龄段的青年要完成青年教育。目前的数据显示,平均81%的丹麦青年完成了青年教育,而有除丹麦族裔以外的其他民族背景的青年(移民和后裔)完成青年教育的比率仅为64%。

目前开展的“我们需要所有年轻人”的运动是政府于2002年12月发起的。该运动以青年教育方案和非丹麦族裔青年为重点,其主要目标是使更多的年轻人报名和基本完成青年教育课程。

这个运动的作用是使非丹麦族裔年轻人及其父母切实更清楚地了解丹麦教育系统为年轻人提供的机会,并使他们与其他丹麦人一起在平等的条件下利用这些机会。

目前,该运动侧重开展如下几项主要活动:

在职业学院开设保留课程

成立帮带小组

开展招生工作

制定补课计划

在开展这些活动时,与有关的合作伙伴,包括教育部和选定的教育机构、志愿组织、劳动力市场的参与者以及各市区进行了密切合作。

目标群体和合作伙伴普遍支持这些活动。运动工作人员通过组组织各种活动提高了非丹麦族裔青年的教育水平,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另外,这些工作人员还在教育系统、劳动力市场合作伙伴和志愿协会中建立了一个广泛的合作伙伴网络。

每当一项活动即将取得成功时,运动工作人员都会与全国各市区和教育机构交流经验,以便在当地统一开展的活动中运用这些经验。

去年对“我们需要所有年轻人”运动进行了评估。评估表明,这个运动是有成效的,它所发起的此类活动在今后也是必要的。

若需要更多的信息,请网上联系:info@brugforalleunge.dk。

第11条: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A. 丹麦劳动力中的女性

女性在劳动力总量中占47.5%,

女性的参与率低于男性。1997-2006年,女性的参与率保持在72-74%。相比之下,男性的参与率为80%。2006年,男性的参与率为79.6%,女性的参与率为73.4%。

丹麦女性的就业率在欧洲女性中是最高的,为73.4%。

2006年,就业和失业的全职劳动力人数达到276万。其中,女性人数为131万,占劳动力总量的47.5%。2002年以来,男性劳动力人数稍有下降,而女性劳动力的人数比较稳定。见图1。

图1. 按性别分列的劳动力情况

1 000 人1 000 人女男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 —— www.statistikbanken.dk 。

按照欧洲的标准,丹麦的参与率和就业率很高,特别是女性。这几年,女性和男性的失业率相当低。女性和男性广泛参与劳动力市场仍然是政府就业政策的一个基本前提。

就业领域的男女平等政策以此事实为基础,而且特别针对消除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减少男女薪酬差距以及协调家庭生活与工作生活。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是促进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工具。对劳动力市场立法的性别影响评估对理解就业部核心服务中的两性视角、提供改进服务功能,包括促进男女平等的信息非常重要。

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防止出现瓶颈,这一点最好通过提高女性和男性的资格能力,使他们可以完成各种对其性别来说都属于超常的工作来实现。公共就业事务局对此非常关心,利用其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努力宣传其工作中的两性视角,以便大家有必要的工具开展主流化工作。

失业率

一般来说,女性的失业率比男性的失业率更高。男性和女性的失业率呈同样的发展趋势。从2003年以来,男性和女性的失业率都有所下降。2007年8月,女性的失业率为3.9%,而男性劳动力中有2.7%失业。

B. 禁止歧视

从2000年起禁止各个阶层的性别歧视;

从1978年起禁止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特别禁止怀孕和产假期间的歧视;

骚扰和性骚扰被视为性别歧视。

在解决劳资纠纷的系统、普通民事法庭和男女平等委员会,禁止歧视令也得到了执行。处理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孕产期解雇、性骚扰和平等薪酬诉讼。

C. 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和薪酬差距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分隔被认为是造成男女薪酬差距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要同时应对性别平等方面的两项挑战。

超过半数的女性雇员和大约21%的男性雇员受雇于公共部门。男性大多受雇于私营部门。在地方政府中,女性雇员人数是男性雇员的两倍多。相比之下,在国家部门,男性雇员人数略多于女性雇员。

一般来说,男性比女性的收入高。净薪酬差距反映出他们所处的行业、从事的工作和个人的特点,例如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的不同。如今,歧视已成为一个次要的问题。

劳动力市场性别分隔的几种表现

女性和男性在不同的部门:女性在地方政府部门占多数,而男性更多地受雇于私营和国家部门;

女性和男性在不同的部门:很少有女性受雇于建筑行业,而办公室的工作主要由女性承担;

在企业中女性和男性往往承担特定的工作:发展趋势是,很多企业都对女性和男性能够承担什么样的工作有着固定、先入为主的意见。女铁匠并不多见;

顾客对由男性还是女性提供服务有自己的要求:在儿童保育机构中,父母一般不太欢迎男性社会教育者;女电工也不总是被认为适合这一行。

女性和男性的薪酬发展

2005年,受雇于私营部门的男性和女性小时工资(除加班费)分别大约为236.7 丹麦克朗和202.8 丹麦克朗。见图2。这与16.7%的薪酬差距相符。

2005年,受雇于地方政府的男性小时工资为236.6丹麦克朗,见图2。女性小时工资为214.3丹麦克朗,比男性低14.3%。

2005年,受雇于国家部门的男性平均小时工资为248.6丹麦克朗,比女性的229.7丹麦克朗高出8.3%,见图2。

小时工资(除加班费)代表雇主支付给雇员的薪酬总额。因此,小时工资包括支付病假和与生产有关的假期以及其他缺勤、假期、公共假期的费用和雇员福利。

图 2. 2005年按性别分列的地方政府、国家和私营部门雇员的薪酬差距(除加班费以外的小时工资)

男女地方政府部门 国家部门 私营部门 丹麦克朗丹麦克朗

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www.statistikbanken.dk。

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2004年起草的报告分析了丹麦男性和女性的薪酬差距。男性和女性在私营、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不平等分布是造成薪酬差距的原因。与男性相比,更大比率的女性受雇于私营部门。另一方面,女性在公共部门得到的休假补助比男性高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薪酬差距(见社会研究中心,2004年)。

根据2006年以前的薪酬支付情况再次进行了分析。报告显示,约三分之一的薪酬差距是因为男性还从事另外一种工作。

在国家部门,2001年的薪酬差距是8.1%(1997年为7.8%)。因此,1997-2001年的薪酬差距没有太大变化。造成薪酬差距的原因是男性受到的教育更高,工作经历更多,与女性的工作职能不同。只有少量的薪酬差距是无法通过统计解释的。

在地方政府部门,2001年的薪酬差距是11.3%(1997年为6.9%)。因此,1997-2001年的薪酬差距有所扩大。尽管如此,也可以使用统计方法来说明整个差距。多达六分之五的薪酬差距可以说是工作职能上的区别造成的。

针对劳动力市场性别分隔和同酬问题采取的具体举措

自提交第六次报告以来,根据政府男女平等战略采取了如下具体举措:

政府为解决同酬和劳动力市场性别分隔问题开展了综合性的工作,这方面工作是在与公司和社会合作伙伴的对话中进行的,因为它认识到促进男女同酬需在工作场所和集体谈判的条件下进行。

《平等薪酬法》禁止歧视,男女平等委员会和劳资仲裁部门都受理歧视案件。欧洲法院、丹麦法院、劳资仲裁部门和男女平等委员会所审理的案件概况登在网站(www.ligelon.dk)上。

社会合作伙伴认识到他们在这一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全面讨论了企业和雇员如何改变其态度的问题,以便接纳更多的女性从事以男性为主的高薪工作。这种方法有助于同时解决如下问题,如同工同酬、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和家庭生活与工作的协调等。

这种讨论是在就业部组织的同酬研讨会上进行的。会上,研究人员和专家讨论了涉及男女平等的各种问题,例如,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对男女薪酬差距的重要影响,以及休产假对女性个人的收入状况和公司性别分隔薪酬统计的重要影响。

有关男女薪酬差距的知识应适用于企业,并用来对劳资协议施加影响。还应尽可能利用数据库和工具箱收集经验,作为最佳实践,用于企业和社会合作伙伴开展具有启发性的经验交流。

举措之一是编写同酬指南,以促进企业的男女平等和同酬工作。同酬指南可以使人们深入了解造成男女不同酬的那些机制。同酬指南将汇集知识和观点,以及对企业、工会代表和雇员参与同酬工作提出的实际建议。

2008年,同酬指南补充了有关性别分隔劳动力市场的公司指南。公司指南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如何在尽量不同的工作职能中充分发挥女性和男性的才干。

根据要求,到2007年1月1日,所有大型企业都必须进行性别分隔薪酬统计。这意味着很多公司首次被要求开展同酬工作。企业的同酬合作成为优先关注事项。因此,由已经从联合咨询委员会收集经验的企业进行性别分隔薪酬统计。只有主要企业才被要求这样做。希望新的统计能说明,大型企业率先将促进男女同酬工作中获到的好经验介绍给了其他企业。

在网站(www.ligelon.dk)上可以查阅同酬指南和性别分隔薪酬统计指南。该网站收集了所有相关材料,可以帮助企业努力确保男女同酬。

另外,在网站上还有大量来自企业的对同酬和性别隔离劳动力市场有积极影响的例子。

2004年,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代表就业部提交了有关薪酬差距的报告。新的报告有望于2008年提交。

D. 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

2006年,女性一般都可以休27.2周的产假,男性平均可休3.7周的陪产假。男性的陪产假占整个休假时间的8%;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要向分娩的女雇员支付薪酬。对此,应为雇主提供补贴。

有关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的规定于2002年经过了修改并延长了有效期,以使与分娩有关的育儿假更合理。有关的规则条例在第六次报告中作了说明。

孕妇假和产假:女雇员有权在分娩前4周因怀孕和分娩而休假。

陪产假:父亲有权在孩子出生或收养后休假2周,或根据与雇主商定的协议,在孩子出生后的14周内休假。几乎所有的父亲都使用了这一假期。

育儿假:每位家长均有权享有32周的假期,可以在减少薪酬的情况下延长至46周。该育儿假计划是灵活的。育儿假不仅可以延长,而且还可以分开,部分假期可以推迟。如果雇主同意父母有权共同享有假期,父母双方都可以做兼职工作。

经济补偿为12个月的全部补贴,每年达183 000丹麦克朗。另外,越来越多的雇主支付分娩假期内的大部分费用。

父母对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的使用

2006年,共有148 073人获得了育儿补贴。在这些人中,女性占68.1%。2006年,女性平均获得27.2周的产假,而男性平均获得3.7周的陪产假。见表1。

这些数据并没有说明与分娩相关的休假时间总量,但说明了一年内获得的平均福利。对很多女性来说,总假期将延伸至第二年。

表1. 2002-2006年分娩补贴总数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总周数

1941735

2744945

2854566

2897338

2938458

女性所占百分比

94.5

94.9

94.5

94.1

94.0

人数

124094

138629

146906

148073

149256

女性所占百分比

63.8

68.3

68.4

68.2

68.1

平均周数:

- 女

23.2

27.5

26.9

27.0

27.2

- 男

2.4

3.2

3.7

3.6

3.7

- 共计

15.6

19.8

19.4

19.6

19.7

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和统计部。

按在每个儿童出生年和次年的休假计算,可以看出父亲在总的休假时间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扩大。2005年,父亲的休假比例为7.5%,母亲的比例为92.5%。见表2。

随着向父母双方支付育儿假期内薪酬的做法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多的父亲将使用他们的育儿假。在最近结束的公共部门的劳资谈判中,父母将他们的带薪休假延长了6周。

表2.每生一名子女的休假天数

每生一名子女的休假天数总天数百分比

父亲休假

母亲休假

父亲休假百分比

母亲休假百分比

2003年

19

278

6.40

93.60

2004年

18

272

6.21

93.79

2005年

22

271

7.51

92.49

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和统计部。

2006年发起了一项有关分娩的国家平等计划。无论雇主是否支付产假/陪产假期间的薪酬,也无论是否有雇员因为育儿而休假,所有的雇主都必须参与该计划。计划的目标是确保不仅仅是以女性为主的行业必须支付休假期间的薪水。

E. 兼职工作/减少的时间/工作时间

2007年,每周工作时间不足37小时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相比之下,每周工作37小时或更长时间的男性数量多于女性;

2006年,女性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32.2小时,而男性平均工作时间为38.3小时。

图3. 按性别和周工作时间统计的1 000人就业情况

女 男不足15小时 15-36 小时 37小时 38-48 小时 49 小时以上 不详 1 000 人1 000 人

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www.statistikbanken.dk。

从事兼职工作的女性比男性多。每周工作30-34小时的女性数量比男性多4倍多。每周工作20-29小时的女性数量几乎是男性的3倍。过去几年,兼职人数有所减少。

来自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2001年,16%的被雇用男性和19%的被雇用女性拥有正式的弹性工作时间。在拥有正式弹性工作时间的人中,十分之九的人使用了弹性工作时间。

2001年,大约三分之一的就业人口得到在家中工作的机会。在这些人中,大约五分之四的人选择在家中工作。见表4。

表3. 2001年使用正式弹性工作时间和在家工作的就业男性和女性百分比

使用正式弹性工作时间的比例

16.4

18.6

- 使用正式弹性工作时间的比例

89.1

92.1

可以在家工作的比例

31.2

31.4

- 在家工作的比例

82.1

81.6

资料来源: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2002年)。

2001-2006年,经常在家工作的男性和女性的比例比较稳定。见图 4。同一时期,偶尔在家工作的男性和女性的数量大幅提高。其中,男性人数从2001年的282 000人增加到2006年的368 000人,增长了将近30%。偶尔在家工作的女性人数从154 000人增加到236 000人,增加了将近 53 %。在整个时期内,在家工作的男性人数更多。偶尔在家工作的女性的比例从2001年的35%增加到2006年的39%。

2001年,数量较均等的男性和女性拥有正常的工作时间,大约十分之七的受雇男性和女性拥有正常的工作时间。对于非正常工作时间,男性和女性都普遍在晚上和周六工作。在周六工作的女性比男性多,而在夜晚工作的男性比女性多。请见表4。

表4. 2001年受雇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工作时间百分比

男女

正常工作时间

69.3

67.5

非正常工作时间:

- 傍晚工作

20.4

20.9

- 夜晚工作

10.8

7.1

- 周六工作

20.8

24.5

- 周日工作

15.9

16.8

资料来源: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2002年)。

1964年以来,男性的工作时间总量有所减少,而女性的工作时间总量有所增加。与1964年相比,男性的工作时间总量减少了1小时44分钟,在2001年达到每日平均工作5小时2分钟。同一时期内,女性的工作时间增加了大约1个半小时,在2001年达到每日平均工作3小时53分钟。

与1964年相比,2001年,男性消耗在家务事上的时间有所增加,而女性消耗在家务事上的时间有所减少。2001年,男性每天在家务事上花费将近2个半小时,与1964年相比增加了近2个小时。女性平均每天在家务事上消耗3个半小时,与1964年相比减少了近1个小时。请见表5。

表5.1964、1975、1987和2001年男性和女性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分布情况

1964 年

男女

1975 年

男女

1987 年

男女

2001 年

男女

工作时间总量

06:46

02:12

05:40

02:38

04:45

03:18

05:02

03:53

干家务的时间

00:29

04:29

01:07

03:50

01:38

03:03

02:26

03:30

资料来源: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2003年)。

女性和男性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也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由于有产假和其他休假,女性的工作时间比男性短,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也较短,因此女性的失业率较高。

男性对劳动力市场参与的平均时间比女性长。1998年,女性平均全职工作时间比男性短16%。

2002年,雇主和雇员有权同意雇员兼职的立法得以生效。这项权利的应用独立于与劳资协议和实践相应的规定。该立法为协调工作和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F.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战略的目标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战略旨在提高普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以这种方式满足男性和女性个人的更高要求。

促进平等政策目标的实现

就业部制定了该领域的两性政策。两性政策是对就业部议案进行两性评估的先决条件。

就业部的目标很明确:

取消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

实行平等待遇;

缩小男女薪酬差距;

防止更多的女性失业;

协调家庭生活和工作生活。

数据收集

实行共同监督,进一步提高对劳动力市场政策中两性观点重要性的认识;

对各个单位的性别分隔情况进行统计,以便监督有利于两性评估的主要服务,并确定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战略所必需的主要服务。

劳动部需要深入了解男女平等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这方面的知识每天都要更新,以利于该部开展劳动力市场的男女平等工作,并确保有关男女平等的辩论客观、可靠。

数据收集的主要作用是获取参与主流化活动的人的精确信息。必须仔细描述目标人群。除了性别和其他相关个人特点的说明以外,还需要关于活动范围的信息,而且活动质量应当提高。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前提条件是有可能对人员的条件进行评估。对数据的需要说明,个人应被归入与评估内容相关的群体。评估中始终不能忽略性别。通常,年龄、种族和教育背景也是必要的评估变数。

因此,某一社会领域的最重要指标的数量、性别分布和特点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工作的基本工具。

按照性别对数据进行分类必须首先消除性别定型。重要的是,数据需要展示社会中两种性别的真实情况。

部际各个单位有责任建立各自领域内的补充数据,使其能够对议案开展必要的分析,以便履行提交有关男女平等补充备忘录的义务。

备忘录的内容

议会提出议案的理由。必须解释为什么提出议案;

议案的目的。必须解释议案将如何改变劳动力市场的现况,即劳动力供应规模;

目标群体;

合计评估——说明并分析议案对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男女劳动力的就业条件是否十分重要。

自1995年以来,从性别角度对有关劳动力市场的积极举措和休假计划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评估。此后,这一安排被用于部际所有议案。从2005年起,所有议案都附有一份备忘录。

备忘录旨在揭示议案中与性别和平等有关的问题。这一点必须体现在备忘录中。有的时候,议会议案对一种性别的意义大于另一种性别。备忘录应有助于防止这方面产生意外的影响。

备忘录中包含议案的背景。议案应在何时提交?议案是议会协议的一部分还是政府政策框架的一部分?议案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改变现况?

议案的目标群体特别重要。有必要了解谁会受到议案的影响。受影响者的人数、性别、年龄、教育背景、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等,将为了解这类人的情况提供了清晰的线索。在就业部,人们收到公共补贴的情况很平常。

因此,有必要确定和分析目标群体。根据数据对目标群体进行分析具有决定性意义,有助于从决策的角度为制定具体的倡议奠定可靠基础。应明确倡议内容。同时,还应说明倡议对相关人员的影响,即在协调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是否会向相关人员提供资金?

备忘录必须说明是哪些政治利益在起作用。鉴于女性和男性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同地位,有必要了解他们是如何受到影响的。

另外,始终没有优先关注有多少人会受到议案的影响,这的确令人不解,因为这关系到议案能否发挥重大作用。不过,很明显,备忘录将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

负责议案工作的公务人员必须亲自撰写男女平等备忘录。诚然,他们有现成的指导原则指导他们从事这项工作。如上所述,性别分隔统计是现成的,但是他们必须了解有多少人受到了议案的影响。

G. 就业部内部核心服务的主流化

多年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努力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男女平等。新的就业体系和就业中心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启用。在建立该体系的过程中,重新组织了男女平等工作。指导新体系中男女平等工作的原则是主流化战略。这意味着,新结构下的所有就业中心都将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和取消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

为了协助开展这项工作,在开始进行改革的同时成立了一个促进男女平等特别职能机构。该机构负责向就业中心提供有关男女平等的工作建议并监督全国各个就业中心的工作,它为启动该领域的活动和支持各个就业中心促进男女平等的活动创造了必要条件。而且,所有就业中心都指派了一名关键人员作为这一特别机构和工作中心的联系人。

就业中心有可能向促进男女平等特别职能机构提出建议,获取信息,帮助和指导开展主流化工作。而且,特别职能机构还能发挥积极的外展作用,为就业中心举办各种课程和研讨会。为了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建立了一个易于获得男女平等信息的网站。

在采取主流化方法实现男女平等方面有一些良好的经验。这说明,各位工作人员都具备开展男女平等工作的条件。因此,只有少数顾问掌握该领域的知识是不够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有这方面的知识并共同采用最佳工具开展男女平等工作。

特别职能机构的任务

特别职能机构的活动和任务的出发点是就业部的男女平等政策。他们致力于:

增加男女的就业机会;

取消性别分隔劳动力市场,以便帮助消除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

消除女性和男性中过多的失业情况。

促进男女平等特别职能机构设想通过提供建议和信息,促进将性别问题和男女平等观点融入就业中心的核心任务(主流化战略),以便各级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将性别观点纳入自己的工作。

活动计划

特别职能机构每年都要起草一项活动计划,提出将在今后一年启动的倡议。2008年,该机构的行动领域是:

确保私营和公营企业的招募工作在缺乏劳动力的领域拥有平衡的性别分布;

支持就业中心的指导方针,重点是消除与选择教育和工作相关的性别障碍;

增加女性就业率,减少领取转让收入的女性比例,降低部分男性群体的失业率;

努力提高就业中心和其他就业政策参与者的主流化能力。

四个行动领域下的所有活动的目标是就业中心的主流化工作。部分战略包含了决策程序各个级别的男女平等观点。除在2008年开展这些活动外,特别职能机构还将支持就业中心发展必要的能力,帮助其他参与者在地区和当地开展就业工作。

国家工伤管理委员会内的性别观点主流化

迄今为止,国家工伤管理委员会一直在开展促进主流化的工作,它希望能了解性别问题对目前行业伤害赔偿的重要影响,以及今后需要采取哪些措施继续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相关倡议可以分为内部体系倡议和外部体系倡议:

职业卫生委员会的下一步工作包括“对一个案例的思考”调查的结果,这意味着将开展一项主题调查,即在不使用力量情况下的重复劳动是否会造成手臂受伤。目前,还没有医学证据说明手臂受伤可能因为在不使用力量情况下的重复劳动而引发。因此,没有理由在职业病类别中放松对力量使用的要求;

将开展一项主题调查,即压力、威吓和骚扰等典型的“女性紧张”可能导致实际的精神疾病。但是,在这个领域还没有对报告和公认模式的定性分析;

特别是在2005年1月1日开始采纳新的职业病理念以后,对男女职业病比例的确认趋势进行了密切监测。

H. 女性企业家

自2001年执政以来,丹麦政府非常关注企业家的发展。在五个行动计划中开展了50多项倡议。这些倡议侧重改善丹麦企业家的环境,既针对女性也针对男性,其优惠条件有利于每一个人。

重点在特殊群体中培养企业家并不是政府政治举措的重点。因此,丹麦并没有促进或支持女性企业家的公共计划。

在上一个欧洲社会基金方案期(2000-2006年),由基金支助的大量丹麦计划专门针对妇女。收集了这些计划中的经验,并将其用于未来的倡议和项目。在本方案期(2007-2011年),还优先制定了强调平等机会的计划。

从框架环境的改善到取得更好的实际成效,需要很长时间。因此还不能从统计学中看出倡议的效果。此外,对新企业和新企业家的统计还有3-4年的时间间隔。最新的数据是2004年的。

在丹麦,大约25%的企业家是女性。这个比例在2001年和2004年之间略有下降。数据包含所有的新企业,包括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74.6

74.7

75.4

75.9

25.4

25.3

24.6

24.1

共计

100

100

100

100

可利用全球创业监测网对丹麦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从对丹麦妇女的调查中可以看出,2006年,3.30%的丹麦女性参与了早期的企业家活动——而这个数据在瑞典是2.43%,挪威是5.87%,英国是3.61%,荷兰是3.60%。丹麦的比例略低于参加全球创业监测网分析的19个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

女性企业家人数较少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丹麦妇女大多选择参与导致在公共部门就业,而成为企业家的机会有限的教育。

I. 管理层中的女性

从2003年开始,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开始重视管理层中的女性。在私营部门,女性在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比例只有4%。在下级管理层女性的比例为7%。在私营部门中级管理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在15%-19%之间。在国家部门,女性在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比例为20%。在市镇一级,这个比例为22%。

女性在很多大企业的董事会中的代表额不足,仅仅11%的管理者由女性担任。相比之下,小型企业中的女性管理者比例接近24%,而中等规模企业中的女性管理者比例大约是18%。总共有62%的大型企业的董事会中没有女性成员。

大臣在该领域的行动战略是建立在与私营部门合作伙伴的合作、对话和知识分享的基础上的。必须向企业说明,优秀的经营战略是从整个人才库中招募人员,女性参与管理层意味着应对所有企业消费者的更好的执行团队和机会。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没有实行配额制,而是决定授权更多的女性参与管理。具体信息见下文。

2004-2008年,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发起了如下倡议:

2004年,男女平等委员会担任了欧洲女性和管理项目的主席。丹麦的合作伙伴包括:丹麦财政服务联盟、丹麦行业联合会、丹麦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和Nykredit。他们都在其组织中内部招募女性管理人员。男女平等委员会建立了网站www.towards-power.com,并在上面公布了收集到的信息。

2005年,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就私营部门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这对公司财政底线的意义的关系提交了一份经济分析。由奥尔胡斯商学校开展的调查说明了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和财政结果之间是正相关的。

报告已促使政府做出长期努力,增加私营部门管理层妇女人数。例如,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建立了一个私营企业网络,旨在提高女性管理人员的比例。该网络为企业间交流增加女性管理人数量的战略和方法的职业经验提供了可能性。

2006年6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与丹麦行业联合会合作为来自领先企业的决策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了TopLederCamp(高级管理人员营)。在这项活动中,给予了参与者30个小时的时间共同研究增加最高管理层女性人数的新倡议和战略。2007年,作为这项活动的跟进项目,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与丹麦行业联合会指派了公营和私营企业中的十名男性和女性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中包括武装部队司令、丹麦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执行总裁、LEGO和DONG、一名警察专员和经济及商业事务部的常务秘书。在一年的时间中,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将组成一个特使团,致力于增加公营和私营部门董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女性人数。特使们的任务主要是为公共辩论确定议程,继续有关女性和管理层的讨论。

2007年,男女平等委员会和国家雇主管理局为国家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发起了为期一年的指导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帮助已经成为管理人员的女性发展她们的事业,进一步成为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目的设计是由来自公营部门的顾问指导来自私营部门的受训者,反之亦然。该项目还为两个部门间的经验交流提供了机会。参与企业包括,Urban、Nykredit、Carlsberg、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丹麦法院管理局。共有27名受训者和27名顾问参加了该项目。

2008年3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授权更多的女性参与管理。授权书由来自五个公营和五个私营企业的经理组成的指导小组起草。授权书是推动女性管理人员工作的动力。男女平等事务大臣邀请公营和私营企业签署授权书。签署授权书的企业承诺为让更多的女性参与管理设定目标。各个企业被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例如行业、规模和女性雇员比例,决定目标数据、安排活动和倡议。指导小组起草了一份设想目录,包括最佳做法事例和人力资源工具等,作为逐步增加女性管理人员比例的一种促动手段。

第12条:卫生

如前几次报告所述,女性和男性有获得丹麦保健服务,包括那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保健服务的平等机会。丹麦政府继续评价与性别相关的卫生问题的优先次序和解决妇女的特殊卫生问题,如乳腺癌的预防方案。

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免费为12岁女孩接种子宫颈癌和人类乳头瘤病毒疫苗,并最迟于2008年10月1日为13-15岁的女孩接种这种疫苗。

女性健康状况调查在丹麦受到重视,在这方面女性与男性都要接受相同的调查。

生育率

女性生育率已经从1980年代中期的1.4%增加到2006年的1.9%。与此同时,生育女性的平均年龄有所增加,从1985年的27.7岁增加到2005年的30.2岁。2005年,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为28.9岁。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相对较高,是因为现在有较多的妇女故意推迟生育。

2005年,进行了9 652例“IVF-治疗”(试管婴儿技术),致使临床怀孕2 192人,1 792名出生婴儿中至少有1名活产婴儿。

堕胎权

丹麦女性于1973年获得合法的人工流产权利。根据法律,丹麦所有女性都有权在怀孕12周结束前进行人口流产。

尽管拥有堕胎权,但从1989年以来堕胎比例不断降低。堕胎率(每1000名女性中的人工流产数量)从每1000名女性中的16.5%降低至2006年的12.2%。人工流产的比例也相对降低。2005年,人工流产占活产儿出生人数的23.6%。

女性可以选择药物或手术进行人口流产。2006年,37.7%的人工流产是药物流产,58.6%是手术流产。剩下的3.7%是药物和手术相结合流产。

2002-2006年,15-19岁的年轻女性的堕胎率有少许、但稳定的上升。2006年,每1000名15-19岁女性中的堕胎率为16.3%。

1999-2003年,执行了一项行动计划以减少丹麦的人口流产数量。共有2 000万丹麦克朗被划拨到该计划。该行动计划在2004-2007年得以继续,并为继续开展减少人工流产的活动得到了1400万丹麦克朗。通过行动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得到支持的活动是以现有的在怀孕12周结束前可自由堕胎的规定为基础的。这些活动的重点是向公众提供信息,确认弱势群体,即年轻人和来自非西方国家的移民,培训卫生人员,开展模式计划。

作为上述计划的后续措施,共划拨了1920万丹麦克朗(2008-2011年)用于支持减少人工流产和性传播疾病感染数量的倡议。

公共卫生计划

2002年9月,政府公布了一项新的公共卫生计划——“终生健康”,确定了2002-2010年公共卫生政策的目标和策略。该计划包含消除若干危险因素的目标,其侧重点在于减少可预防的主要疾病,包括主要影响女性的疾病。

作为新政府2007年计划的一部分,丹麦政府将发起两项大型倡议,以根据“终生健康”计划采取行动。首先,政府刚刚指派了一个由来自卫生促进、疾病防控、卫生经济领域的专家和来自公营和私营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将于2009年初就如何改进丹麦的卫生促进和疾病防控提出建议。第二,政府将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于2009年发布一份新的包括未来工作目标的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计划。

平均寿命

2006-2007年,丹麦女性的平均寿命增加到80.5岁。2006-2007年,丹麦女性的平均寿命比丹麦男性长4.5岁,丹麦男性的寿命还不足76岁。1980年代,男女之间的寿命差是6年。性别差异的缩短是因为男性的平均寿命比女性的平均寿命有了更多的增长。1995-2005年,女性的平均寿命延长了2.4岁,而男性在同一个十年中的平均寿命延长了2.9岁。

丹麦女性平均寿命的增长超过了其他北欧国家和邻国,例如,德国和英国。不过,丹麦女性的平均寿命仍然低于其他欧盟和经合组织国家。

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男女最常见的死因是冠心病。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因为死于冠心病的人数正在减少。尽管癌症死亡率持续下降,但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癌症已经成为男女两性的最常见死因。

吸烟

丹麦女性吸烟的人数非常多。男性的吸烟量依然超过女性,但是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丹麦的两性差异并不大。1994年,35%的女性和39%的男性每天都吸烟。这一数字仍在持续减少。2008年,23%的女性和24.5%的男性每天都吸烟。但是,女性大量吸烟者似乎有所减少。整个1990年代,大约14%的女性每天吸烟超过15支。2007年,该数字降低至11%。

由于女性吸烟者人数比例很大,所以女性人口死于肺癌以及慢性阻塞性疾病者人数增加。

肥胖

超重(BMI≥25)和肥胖(BMI≥30)的发病率增长迅速——丹麦的情况与其他西方国家类似。2005年,11%的丹麦女性和12%的丹麦男性过度肥胖。需要开发预防和治疗肥胖症的有效方法和工具。主要预防措施包括健康的饮食和体育锻炼。采取了许多倡议和计划以预防和治疗肥胖症,其中包括针对有发胖的特殊风险的特定少数民族群体的计划和肥胖的怀孕女性的计划。

外国女性的健康和疾病预防

丹麦人口中移民和移民后裔的比例越来越多。1980年,移民和他们的后裔构成了总人口的3.0%,2005年,该比例为8.4%。

过去几年,针对少数民族的疾病防控和卫生促进成为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的优先关注领域。很多地方市镇对少数民族的健康也非常关注。在开展的一些倡议中,一些以少数民族为重点,一些则以国家起源、性别或年龄划分的特定的小群体为重点。女性是一些倡议的直接对象。国家公共卫生协会最近的一项分析表明,以少数民族女性为目标的倡议比以男性为目标的倡议更加普遍。

在直接以女性为目标的倡议中,很多是以生殖卫生为重点的。在难民、移民及族裔融合事务部的支持下,国家卫生委员会开展了一项4年计划,旨在预防意外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这项计划与全国的地方合作伙伴,例如非政府组织和民族社团合作开展。这些活动涉及地方信息会议和非丹麦语报纸的有关生殖卫生事务的专刊。让这些目标群体尽量多地参与活动计划和开展也是一个重要事项。此外,采取了更多的中央性活动,例如,制作多语种的信息DVD和传单,举办疾病预防和促进移民健康的全国研讨会。

关于产前护理,一些少数民族孕妇比例较高的医院为不讲丹麦语的女性提供了群体咨询服务,或由受过为少数民族女性接生培训的助产士提供这类服务。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了社区产前护理计划。国家卫生委员会新发布的产前专业护理指南包含与移民母亲特别相关的信息。

另外一组以女性为目标的项目在更加普遍的层面处理健康问题,重点是为存在社会问题的社区的妇女建立增进健康网络。这些项目在大城市,例如哥本哈根、欧登塞和奥尔胡斯开展。在网络建设计划中,女性可以参加体育活动、健康烹饪班、儿童护理和营养班。

艾滋病毒/艾滋病

从1990年到2006年底,丹麦有1 317名女性被诊断为携带艾滋病毒,这在被诊断为携带艾滋病毒的所有人中占了近28%。女性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未被定为优先目标群体,但女性是危险群体的组成部分,例如静脉注射毒品滥用者和移民。此外,要优先重视的问题是向大众开展宣传。据报告2006年有70名妇女携带艾滋病毒,有20名妇女感染艾滋病。大多数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女性属于少数民族且在国外出生。

1990-2006年,丹麦4770名艾滋病毒携带者中,共有1 532名外国人,即719名男性和813名女性。一些人已经死亡,一些人离开了丹麦。

2006年,丹麦新报告了245起艾滋病毒感染病例,其中96人有移民背景。统计表明,最大的两个移民群体来自非洲和亚洲,这说明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流行艾滋病。大部分居住在丹麦的艾滋病毒呈阳性的移民是在其本国被感染的。

过去5年,丹麦加大了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工作。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将此作为工作重点,增加了宣传材料的制作、增加了对这一领域的财政支持,并强调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落实委员会四年期战略文件。国家卫生委员会将丹麦艾滋病基金会作为该领域的主要合作伙伴,包括一个咨询处和一个计划与信息处。

2004年,大约有6000人与咨询人员联系,寻求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和指导。与咨询人员联系的大部分人是女性,约有80%的咨询是通过电话完成的。

项目和知识股的任务是与不同的社区移民组织进行对话,在合作的基础上确定、开展和推进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活动。该处向合作伙伴提供专职卫生人员和财政支助,而CBO则贡献他们与各阶段活动有关的特定文化和语言知识。

对女性的暴力

对女性施加暴力违反丹麦《刑法》。此外,丹麦政府将暴力侵害妇女视为男女不平等和缺少尊重的反映。

预计每年约有70000名16-64岁的女性遭受身体暴力。在40%的暴力案件中,犯罪人是受害人现在或以前的伴侣,也就是说每年约有28 000名16-64岁的女性是伴侣施暴的受害者。2000-2005年,伴侣施暴女性受害者的数量估计降低了三分之一(详情见:“对女性的暴力指示数字”部分)。

预计每年约有29000名0-15岁的女性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每年都约有2000名女性和相近数量的儿童进入避难所。

2002年政府开始实施第一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动计划(2002-2004年)。第一个行动计划有利于打破对女性实行家庭暴力的禁忌,但仍然有必要重视这个问题。

因此,2005年4月20日,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提交了一项新的四年期行动计划,即“2005-2008年打击男性对女性和儿童实行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2005-2008年行动计划的活动有四个主要目标:

支持受害者;

针对犯罪人开展的活动;

针对职业人员开展的活动;

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

2005-2008年,共为行动计划划拨款6000万丹麦克朗。随后,又为“支助和治疗家庭暴力受害女性和儿童”计划拨款4800万丹麦克朗。2007-2010年,为加强对暴力男性的治疗提供了1500万丹麦克朗。这笔钱已经划拨给丹麦三家不同的治疗机构。

丹麦行动计划涉及五个部门:卫生和预防部;难民、移民和族裔融合事务部;司法部;社会福利部以及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作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部际工作组主席,男女平等委员会在执行行动计划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部际工作组监督行动计划的执行,并就执行情况发布年度情况报告。情况报告提交丹麦议会。

对2002-2004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一个政府行动计划进行了独立评估。另外,2008年期间将对最新行动计划进行独立评估。这次评估将构成制定未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动的背景。

另外,2007年8月,国家警察专员发布了一项打击因嫉妒而杀人和其他严重犯罪的强化的警察行动战略。这项战略的重点是:在各个警察部门建立特别行动处,以获取和发展高水平职业能力,加强警察、社会机构和卫生保健机构间的合作,有效使用控制、驱逐和限制指令。

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女性避难所

丹麦约有45个女性避难所,其中大部分由公共系统出资。每年都会对避难所内的妇女和儿童分别进行统计。年度统计资料用丹麦文和英文出版。2006年,共有36家避难所的1 699名妇女和1 634名儿童参加了国家受害妇女和儿童避难所组织进行的年度统计。

残疾女性——暴力受害者

丹麦政府为一个三年期项目(2005-2007年)共拨款900万丹麦克朗,目的在于采取各种办法救助避难所内身体残疾的女性。该项目将在2008年继续开展活动,并通过不断的努力,使轮椅使用者和其他身体严重残疾的受害妇女和儿童都能住进选定的避难所。全国有8个避难所参加了这个项目。

2006年,共有40名残疾女性暂时或长期住在避难所。受到暴力威胁的残疾女性面临各种特殊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是2008年全国职业人员教育日的一个部分。

移民女性

避难所还有在丹麦境外出生的女性,不过,她们的比例已从2005年的50%降低到2006年的43%。另外,与2005年相比,非丹麦籍女性的比例也有所下降。2006年,共有27%的女性没有丹麦国籍,而2005年的比例为32%。没有丹麦国籍的大部分女性(64%)出于家庭团聚的原因而居住在丹麦。一般说来,与家人团聚的女性在避难所呆的时间比其他女性长。与家人团聚的女性的平均时间为71天,而丹麦国民在避难所呆的时间平均为32天。

衡量暴力侵害妇女情况的指标

2004年和2007年,丹麦收集了男性对女性施暴的数据和信息。2004年的调查以2000年的数据为基础,说明每年有大约64 000名女性遭受身体暴力。在这些受害者中,大约有42 000名女性是以前或现在的暴力伴侣的受害者。2007年的调查以2005年的数据为基础,说明每年有大约70 000名女性遭受暴力。在这些人中,28000名女性是以前或现在的暴力伴侣的受害者。换句话说,2000-2005年,遭受伴侣施暴的女性受害者人数减少了约三分之一(14 000名)。在2002年丹麦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丹麦实际采用了7项欧盟共同指标,用于衡量女性遭受暴力的情况。这些指标是根据《北京行动纲要》确定的。以丹麦文和英文出版的这两份统计报告提供了有关这7项指标的信息。

调查

分别对年轻女性和男性中的伴侣暴力(青少年情侣间的暴力)行为以及受害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边缘化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应能使人们了解并深刻认识这些特殊问题,从而为加强这些领域未来行动的效力打下基础。调查结果将于2008年夏季公布。

2006年3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提交了有关同居丹麦男性和外国女性日常生活和暴力情况的调查结果。这次调查的出发点既包括对女性的暴力,又包括贩卖妇女活动。调查说明,男性寻找伴侣的目的是共同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和婚姻生活。在这些案例中,50%的男性寻找外国女性伴侣也是因为寻找丹麦女性伴侣有困难。

宣传工作

行动计划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向受害人介绍寻求救助的途径。同时,宣传工作有助于消除默许和助长家庭暴力的风气,这种风气往往不利于制止暴力行为。官方网站(www.voldmodkvinder.dk)仍然是了解暴力侵害妇女情况的主要信息来源。这个网站为受害女性提供救助和咨询机构、志愿组织以及丹麦避难所的地址。网站用丹麦语和其他八种语言提供信息。

用丹麦语和其他语言以信用卡的形式制作和散发了宣传卡片:“制止对女性的暴力——打破沉默”(2002年)。2006年,用丹麦语和其他八种语言(丹麦语、英语、阿拉伯语、波斯尼亚语、索马里语、土耳其语、俄语、泰语和波斯语)重印了宣传单。宣传卡片可以从全国的图书馆、全科医师、警察、医院、理发师等处索取,也可以在网站(www.voldmodkvinder.dk)上获得。宣传卡片上有避难所的信息和为遭受暴力的女性提供的特殊和实际建议。宣传卡片还为女性提供带有翻译服务的24小时热线电话:70 20 30 82。

针对少数民族女性开展了一项宣传运动(2005-2006年)。该运动的重点是少数民族女性在子女、离婚、暴力和经济方面的权利。宣传运动在全国的语言学校内开展。作为这一运动的补充,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于2006年1月发布了名为“丹麦的家庭、性别和权利”的宣传单。该宣传单被译成7种语言。

制作了宣传影片,向少数民族女性介绍她们在丹麦社会的权利和获得协助的机会。影片展示了受害女性如何面对警察、避难所、市镇、县郡和律师。影片有10种语言的版本(丹麦语、格陵兰语、英语、阿拉伯语、乌尔都语、索马里语、土耳其语、俄语、泰语和波斯语)。影片在各有关部门播放,如避难所、语言学校、民间女子中学、女性和少数民族咨询机构、居民顾问、市镇当局和相关教育单位的图书馆——例如,警察学院和社会工作学院。有5部影片在各种网站(包括www.lige.dk和www.voldmodkvinder.dk)上播放。通过影片进行信息交流意味着,不识字的女性也能获得各种信息。

针对儿童和年轻人的活动

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的中小学和青年教育机构发起了一项有关家庭暴力和青少年情侣间暴力的宣传运动。这一运动涉及来自当地避难所和警察部门的代表以及两名年轻女孩。其中一名女孩在成长的过程中遭遇到家庭暴力,另一名女孩遭遇到青少年情侣的暴力。参与者讲述了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母亲的暴力”案件以及青少年情侣间的暴力案件。一名说唱音乐家后来也参加了这些活动,并将家庭暴力和青少年情侣间的暴力演唱出来。此外,还有展示青少年情侣间暴力的电影,并发行了说唱音乐家的唱片。之后,还以全国教师培训学校为主协助开展了类似的宣传运动。

政府为名为“Børnelinket”(儿童网链)的数字化儿童网络划拨了资金。该网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和年轻人提供聊天室,通过使目标群体有机会与其他境况类似的儿童和年轻人进行交流,来加强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和年轻人的行动。

社会福利部与一些从事有关项目的市区合作发起了一个安置项目,帮助受害女性和儿童在女性避难所留住一段时间后恢复没有暴力的生活。在这个项目中,将设法为那些在家庭暴力中生长的儿童提供特别支助。

根据2008年比率调整联营方案协议,将划拨总额为3 000万丹麦克朗(2008-2011年)的款项,用于建立门诊治疗机构,为那些因各种原因没有进入避难所的受害女性和儿童进行治疗。这个项目的目标是减少暴力对母亲的影响,帮助母亲重新获得做父母的能力。对于儿童来说,这个项目旨在减少暴力对儿童的影响,扩大儿童的发展机会。根据该比率调整联营方案协议,已经为国内遭受暴力儿童非政府组织划拨了450万丹麦克朗,支持一项以预防家庭暴力和青少年情侣间暴力以及打破消极社会传统的恶性循环为目的的全面运动。将通过宣传运动,包括教育机构、咖啡馆、牙医和全科医师、医院儿科和购物中心宣传以及在因特网上做广告来实现目标。为拯救儿童项目划拨了600万丹麦克朗,以加强打击与IT相关的儿童性侵犯,包括网上儿童色情文学的行动。

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

根据2005-2008年打击对女性暴力的行动计划,已经为LOKK(国家受害女性和儿童避难所组织)拨款,为受害女性和职业人员提供法律支持。还向避难所、其他组织和机构提供了个人咨询和更加普遍的有关法律事务的指导。

2005-2008年,还为避难所的受害女性提供了紧急心理援助支持。全国的避难所都参加了该计划。

2006-2008年,丹麦红十字会接受了对发展和加强全国服务的支持,包括在受害女性离开避难所之后的后期保护/网络。该计划特别关注遭受暴力的少数民族女性。

男性在打击暴力行为中的作用

两项国家行动计划的重点都是男性在打击暴力侵害女性和儿童事件中的作用,主要包括明确说明男性对结束其破坏性行为应负的责任。

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为暴力男性建立了名为对话-暴力的治疗机构(www.dialogmodvold.dk)。该机构设在哥本哈根,但随后在两个大城市——奥尔胡斯和欧登塞开设了办事处。2007年,向与地方当局合作的对话–暴力前线紧急情况小组提供了支持。同时,还为以暴力男性为目标的由欧登塞女性避难所管理的治疗机构和由海宁市镇当局发起的以暴力男性为目标的咨询项目提供了资金。

2007年8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发起了一项全国运动,名为“男人——向对女性施暴说不”。该运动的主导思想是揭露施暴人掩盖其暴力行为、受害人身上的瘀伤和鼻梁断裂而使用的典型借口,例如:“我的妻子再次摔倒在浴室地板上”,“我的女朋友又撞到了门上”或者“我的妻子又摔下楼梯了”。在某些情况下,暴力受害者也会掩盖这一切。运动包括在公共汽车上张贴海报、广告和电视插播广告以及在网站(www.voldmodkvinder.dk)上树立好的行为榜样。随后进行的运动评估说明,受到宣传影响的男性改变了态度,更广泛地谴责对女性的暴力行为。

针对职业人员的活动

为了确保责任机构工作的持续性,行动计划中包含各种针对支持和劝告受害女性的一线职业人员的倡议。2005-2007年在避难所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开设了一些课程,教授他们应对和帮助少数民族受害女性的方法。另外,国家受害女性和儿童避难所组织(LOKK)发表了一系列宣传单和报告,介绍这个领域的经验。而且,丹麦国家警察局邀请国家受害女性和儿童避难所组织合作打击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

2008年将为该领域的职业人员组织一项全国性的教育运动。除了警察部门、社会机构和卫生机构的一线人员以外,该运动还针对地方当局的管理层。

刑事案件的举报

2005年,丹麦司法部发布了一项经修订的政府通告,要求举报那些与儿童一起工作或从事儿童看护工作的人对儿童犯下的性侵犯刑事案件。

根据政府通告,如果一个与儿童一起工作或与儿童直接接触的人被控告犯有儿童性侵犯或乱伦或露阴,且受害人不满15岁,警察则须向检察长报告该刑事案件。

根据警察报告,检察长可以通知此人的工作单位,其雇员被控犯有儿童性侵犯罪。

为了进一步打击互联网上的儿童性侵犯,丹麦国家警察局开发了一个过滤网,阻止登陆被认为包含儿童非法图片和视频的网站。试图登陆这些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将会看到一个官方网页,说明他们试图进入的网页因为包含非法资料而被阻止。

过滤网可以阻止境外网站登载非法内容,由于这些网站不在丹麦的掌控之中,因此要关闭它们并不容易,或者至少需要一些时间。

过滤网是由丹麦互联网服务器供应商和拯救儿童组织合作开发的。

切割女性生殖器

根据丹麦《刑法》第245条A,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或其父母的同意,切割女性生殖器都是犯罪行为。最高处罚为6年监禁,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判处10年监禁。

如果犯罪人是丹麦公民或丹麦居民,无论是在丹麦或国外切割女性生殖器,也无论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所在国刑法,切割女性生殖器都要受到丹麦法律制裁,并根据丹麦《刑法》第245条A被予以处罚。

2003-2006年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丹麦《刑法》第245条A的行为。

丹麦政府认为,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主要工作必须建立在改变态度的基础之上。而针对女性在传统上经常遭到切割生殖器的群体的宣传运动也已经开展。

社会福利和男女平等事务部(以前的社会福利部)于2003年出版了一个名为“我们都有责任”的宣传册。目标群体是卫生访视员、医生、教师和社会工作者。为如何处理有生殖器被切割危险或已经成为生殖器切割受害者的少女提供指导。

第13条:财政和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的男女平等

“享有家庭福利的权利”

丹麦立法没有对家庭政策做出正式定义,但这个词语经常用来表述支助有子女家庭的举措。

丹麦现行的家庭政策比以往涉及的范围更广,因此不仅解决了收入支持问题,而且还加强了预防和复原方面的干预行动。另外,为儿童和年轻人采取的福利措施也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

目前的事态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家庭政策目标。1990年代,增加家庭津贴的问题被列入政治议程。现今的关键问题不再是鼓励父母与子女在一起,比如允许他们休假照顾子女,而是为所有儿童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及增强父母积极就业的可能性。

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是对有不满18岁子女的人的财政援助。家庭津贴是免税的,其支付完全独立于父母或子女的个人收入。

一般说来,家庭津贴是支付给母亲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将家庭津贴支付给另外的人。决定的标准是看子女住在哪里。无论谁拥有子女监护权,如果子女与父亲居住,津贴的接受人可以是父亲。儿童收养者和儿童个人也可以领取家庭津贴。领取家庭津贴的儿童需要是居住的离家较远,且全部或部分支付自己生活费用的青少年。

领取家庭津贴的条件如下:子女不满18岁,且必须居住在丹麦。但是,对欧盟成员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特殊规定。子女不得已婚或加入已经注册的民间合作组织,或得到公共基金会的支助。例如,政府当局将儿童托付给家庭照顾。最后,在对儿童拥有监管权或收养儿童的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可靠的丹麦纳税人。

儿童津贴

单亲家庭或当双亲都领取养老金时可以领取普通和额外的儿童津贴。但是,额外儿童津贴是以已经支付了普通儿童津贴,且儿童与作为监护人的双亲之一一起居住为条件的。无论有多少子女,每户家庭都只能领取一份额外儿童津贴。而且,应该向失去了单亲或双亲的儿童支付特殊儿童津贴。可以为双胞胎分娩或收养发放多子女津贴或收养津贴。

属于非欧盟/EEA公民和某些协定国家公民的外国人领取特殊儿童津贴的条件是过去三年须在丹麦常住。要领取其他儿童津贴,外国人须在过去一年居住在丹麦。

第14条:农村妇女

在丹麦农村居住的绝大多数女性——全职或兼职——都在非农业部门工作。一些人可能与农民结婚或与农民生活在一起,但不一定在农业部门工作。她们的生活并非与城市妇女的生活具有明显区别。

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女性既不能被视为易受伤害的特定群体,也不能被视为具有成为暴力和歧视对象的高风险的特定人群。

丹麦农村地区家庭的生活标准与丹麦城市地区家庭的生活标准相似。丹麦农村地区的女性拥有与其他丹麦人完全同等的权利:免费上学和受教育,免费的医疗援助和免费的社会服务援助。

关于第14条a-h项所列举的各种问题,应该注意到,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丹麦女性与其他丹麦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因此,无需采取特别措施以消除不存在的歧视。

第4章:法定资格与婚姻和家庭

第15条:法定资格

男性和女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享有同等的财产权。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在法庭上待遇平等。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2003年,政府起草了一项行动计划,以预防强迫婚姻和类似强迫婚姻,打击包办婚姻。行动计划的目标是预防强迫婚姻,打击包办婚姻背景下的家庭重组,促进两性融合和平等。

行动计划所包括的行动有:

宣传、对话和合作、咨询、加强地方政府的努力、建立特殊女孩俱乐部和住所以及研究。行动计划的正式到期时间为2005年,但倡议和融资计划继续实施。

没有经过核实的有关丹麦强迫婚姻数量的官方统计数据。

丹麦社会研究中心于2004年进行了一项有关丹麦少数民族婚姻和夫妻的研究计划。结果显示,最具有强迫婚姻风险的少数民族是土耳其、巴基斯坦和黎巴嫩,但据研究计划的参与者反映,他们中还没有人被强迫结婚。总的研究结论是:很难统计丹麦少数民族中的强迫婚姻数量。

难民、移民和族裔融合事务部决定更新有关少数民族婚姻和夫妻的数据。研究项目的重点是从2002年起生效的家庭重组规定对少数民族婚姻模式和家庭重组的影响。研究将进一步探讨家庭重组规定对移民国外和丹麦国内外非注册婚姻的影响。目前,研究项目正在接受欧盟公共采购程序的检验。计划将于2008年6月启动,2009年9月结束。

根据委员会有关打击强迫婚姻的第30和31号一般评论,在过去几年采取了各种举措。

应该注意的是,丹麦的重点不仅仅在于取消强迫婚姻,还在于防止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包括强迫婚姻和其他形式的压迫和暴力。还应注意的是,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受害者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但女性人数更多。

丹麦采取的举措包括:

为处于强迫婚姻危险或逃离强迫婚姻的女性和女孩提供避难所;

为这些女性提供康复和保护措施,以支持她们回归正常生活;

通过热线服务向那些因暴力而尊严受到伤害的年轻人提供建议;

为从事青年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热线服务;

为与其青少年子女发生冲突的父母提供热线服务;

成立少数民族小组,在处理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案件方面向市区提供建议;

向市区提供信息和建议,例如制作网络工具箱和举办以与维护尊重有关的暴力为主题的研讨会;

为少数民族父母和子女举办讲座;

为阻止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开展纠正态度运动;

调解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

正在采取的举措还包括:

为处于强迫婚姻危险或逃离强迫婚姻的年轻情侣提供避难所;

为这些年轻情侣提供康复和保护措施,以支持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安置年轻情侣;

成立专职调解人小组,对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进行干预;

成立少数民族男性行为榜样小组,他们将到全国与其他的年轻男性进行有关男女平等和选择个人伴侣的权利的对话。

新资金:

政治层面刚刚议定增加拨款,打击有损尊严的暴力行为。这些资金用于实施上述举措和发展新倡议。

关于统计问题,应该注意的是,现已划拨一些新的资金用于制定有关方法,以评估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和强迫婚姻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调解、建议和热线等服务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报告的与损害尊严有关的暴力案件大量增加,从2005年的100起左右增加到2007年的340起。非政府组织不知道这类条件增加的确切原因。一种原因是与维护尊严有关的冲突越来越普遍,另一种原因是在当今社会,女孩对反抗压迫和对从社会得到帮助的可能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

经修正的《刑法》

2008年4月,议会通过了经修改的《刑法》议案。议案修改了对非法使用暴力的规定,对与结婚有关的非法使用暴力行为提出了最长4年的监禁处罚(对非法使用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处罚最长为2年监禁)。

抵制强迫婚姻的进一步行动是确保处理丹麦合同婚姻的机构了解强迫婚姻的风险,知道如何处理一方或双方被迫结婚的情况。目前正在准备相关的指导方针。

2007年10月1日,一项有关双亲责任的新法案开始生效。法案强调,在所有有关双亲责任的案件中,应该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主。法案还强调,在所有与子女相关的事务中,必须考虑子女的年龄、成熟情况以及个人意愿。

最后,法案突出了双亲合作抚养子女的重要性,即便双亲不居住在一起。因此,法案让未婚双亲更容易实施联合监管。如果有着联合监管义务的非同居双亲对监管意见不一致,法庭将决定是否继续联合监管还是由双亲中一方进行单独监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才能终止联合监管。

附录A

A1

格陵兰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导言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丹麦批准,于1983年5月21日生效。该公约是在没有涉及格陵兰的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批准的。

第1条

格陵兰立法没有对男女平等形成正式障碍。立法没有作男女之分,它确保格陵兰的所有公民不分男女均享有相同的权利。

男女在社会各个领域有相同的权利和相同的责任。

第2条

1978年11月29日第577号《格陵兰地方自治法》所提出的格陵兰地方自治是一种广泛的自治。根据1979年5月1日生效的《格陵兰地方自治法》,丹麦议会向地方自治政府委以立法和行政权力。地方自治政府由民众选举的立法机构格陵兰议会Landsting和格陵兰自治政府Landstyre组成。

1978年第577号地方自治法案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专门规定。

格陵兰议会通过了以下有关平等的法案:1998年5月20日议会第5号《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法》和2003年4月11日议会第7号《两性平等法》。

根据《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法》,通过为委员会建立秘书处和财政拨款来加强平等工作。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必须向政府和议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两性平等法》规定,公营和私营部门必须为实现平等而努力,必须将平等工作纳入其所有的计划和管理,在各种委员会和执行机构中必须有同等数量的女性和男性。

第3条

格陵兰的立法基础是男女平等。目前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立法包括以下方面:

根据1998年5月20日议会第5号《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法》,平等地位委员会的目标是促进格陵兰社会中的男女机会均等。平等地位委员会可以自发或应要求调查男女平等事务。平等地位委员会还负责监督社会发展,作为自治政府和地方当局有关个人机会均等事务的咨询机构。此外,委员会还负责保持与北欧国家的男女平等咨询机构的联系,促进和为向公民和政府提供男女平等信息贡献力量。

2003年4月11日议会第7号《两性平等法》规定,公营和私营部门必须为实现平等而努力,必须将平等工作纳入其所有的计划和管理,在各种委员会和执行机构中必须有同等数量的女性和男性。

而且,拥有10名以上雇员的公营和私营部门有义务向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提交有关其男女平等工作的年度报告。为2005年和2006年年度报告(问卷)中的信息建立了数据库(正在收集2007年的数据),部际可以从问卷中提取数据。从数据库中提取的数据将成为政府未来男女平等工作的工具。

根据该法案,必须在就业关系中平等对待男性和女性。不得出现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促进男女平等

委员会耗时耗财对委员会网站做出了修改,因此,有兴趣的人们可以阅读和下载有关平等地位委员会工作和计划的材料,例如《两性平等法》、针对女性的暴力、政治中的女性、高级职位中的女性、女性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性和男性集团等。你可以在 www.nali.gl 上找到 网址。

男女平等事务大臣要求委员会努力增加女性参与政治决策程序的人数。委员会发现,增加两性在民主决策程序中的参与人数非常重要。这项工作受到优先重视,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内部工作组负责规划和开办有关课程。名为“妇女参与政治”的课程首次在2003年举办。委员会和参与者都认为课程取得了成功。2005年,委员会又一次举办了“妇女参与政治”课程,也取得了巨大成功。

委员会还意识到与媒体保持联系的重要性。因此,无论何时有机会,主席都会向媒体投稿论述男女平等问题。

第4条

促进男女特定权利并不与当前的《两性平等法》相冲突,只要这些特定权利的目标是确保实现法律规定的内容。

怀孕妇女,有权在预产期之前 2 周和产后 2 1 周内休育儿假。如果根据 雇用 合同无权在休假期间享有全部薪酬,则应在育儿假期间享有福利。

第5条

当前,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的首要目标是努力改变人们的态度,以便格陵兰社会可以实际证明,女性和男性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借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之一就是举办公共论坛,提出和讨论男女平等问题。

另外,平等地位委员会正在准备出版教材,在现有的教材内回顾男女平等典范,例如通过小册子或通过主页,或通过加强地方当局大使团,并宣传有关《两性平等法》的知识。

第6条

贩卖妇女

由于人口有限(大约 57 000 名居民),而且社区规模小,所以人们认为很难在不被当局发现的情况下贩卖妇女或卖淫。格陵兰警察局长没有收到有关贩卖案件的报告。

虐待妇女

很多城镇都建立了能够为女性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帮助的避难所。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男性也被允许进入这些避难所。格陵兰的第一家危机中心于 1983 年在努克成立。该危机中心为受虐待的女性(和男性)提供避难所以及社会、法律和心理援助和指导。 2005 年, 17 个社区中有 7 个社区拥有避难所。 2007 年, 413 名女性、 95 名男性和 330 名儿童呆在避难所内。男性一般只被允许进入避难所进行危机对话,但一些男性被允许呆在避难所内。格陵兰自治政府和地方市镇为危机中心平等出资。

2001 年, 冰岛、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制定了关于女性和暴力问题的合作 研究 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分析这三个国家的暴力程度,特别是家庭暴力的程度。研究计划的结果还未公布。

第7条

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男女有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入市政议会、格陵兰议会、政府管理机构以及丹麦议会的权利。丹麦议会有两名来自格陵兰的代表。

下面是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概况。来自 2008 年市政选举的最新统计数据如下:

市政委员会

总数

女性

女性百分比

议员

72

24

33 . 33

市长

4

1

25 . 00

副市长

暂无

从2009年1月1日起,市区数量从18个降至4个,这意味着2008年市政选举的席位数量有所减少。

格陵兰议会议员。

选举年

总数

女性

女性百分比

2005年

31

12

38.71

一般情况下,议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有时,首相会召集新的选举,如2005年的选举就是如此。

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

目前,格陵兰共有七个部。其中一名部长为女性,占14.3%。

部级机构和组织的管理

格陵兰自治政府中央部门中共有7个部。在七名副部长(部门领导)中,有3名是女性,占42.85%。

归政府所有的公司共17家。这些公司的董事会共有87名成员,其中15名为女性,占17.24%。

第8条

在国际上,女性同男性一样,有权代表格陵兰自治政府参与国际事务。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11段和2005年6月24日有关格陵兰政府根据国际法缔结协议的第577号法案,格陵兰和丹麦在与格陵兰特别相关的国际事务中进行了合作。

格陵兰自治政府外交事务部共有14名雇员,包括7名女性和7名男性。该部在哥本哈根和布鲁塞尔设有常驻代表。高级职员的性别构成比例也是男性50%和女性50%。

第9条

公民权由丹麦王国授予。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丹麦的有关报告。

第10条

在格陵兰,女孩、男孩、女性和男性都有权在所有学校接受所有学科的教育,并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男女平等是一种设想,在现行的教育立法中还没有直接做出明确规定。

小学

在2007/2008学年就读八年级或以下年级以及未来的女孩和男孩的义务教育时间为10年。其他学生的义务教育时间仍为9年。

教育中不应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小学校的男女学生均可参加体育、家政、手工和工艺美术等课程的学习。

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教育和高等教育

在格陵兰,男女均有平等的权利接受职业学校和中学或学士学位教育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学生都出国接受高等教育。

2003-2007年间,平均每年有275名女性毕业于资格教育:167名毕业于基础培训,80名高于基础培训,28名毕业于高等教育。

同一时期,平均每年有190名男性毕业于资格教育:124名毕业于基础培训,43名高于基础培训,23名毕业于高等教育。

第11条

女性和男性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各种就业。

2005年的工作频率为78.7%。该数据是根据年初作为工薪族或购买力至少为40000丹麦克朗的有收入者人数除以15-62岁的人口人数得出的。根据格陵兰统计局,相应的数据为男性82.3%,女性74.4%。

薪酬和失业

根据格陵兰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的月平均失业率为5.4%(用每月中旬出生或居住在城镇的15-62岁的失业者人数除以出生或居住在城镇的15-62岁的人口总数得出)。其中,男性的失业率为6.4%,女性的失业率为4.8%。

格陵兰统计局没有关于一般薪酬水平和男女分别的平均薪酬的统计数据,但正在努力建立这样的数据。来自税收的统计数据说明,男性个人的薪酬高于女性。

在失业者中,平均58.3%为男性,82.3%为女性。

育儿假补贴计划

育儿假补贴计划首次是通过1996年10月格陵兰议会的一个法案(1996年10月30日第12号议会法案)得以制定,并于2006年3月(2006年3月27日第1号议会法案)得以修正。该法案对改善女性的工作条件起着重要作用,因为该法案使得女性有可能享有育儿补贴或根据其雇用合同带全薪待在家里与孩子在一起。父亲有权享有育儿补贴。

国家财政部承担育儿基金方案90%的费用,地方市镇承担10%的费用。

第12条

人口统计

截至 2008 年 1 月 1 日,格陵兰共有 56 462 名居民,其中有 26 577 名为女性(占 47% )。 2006 年,格陵兰所有男性的平均寿命为 65.8 岁,在格陵兰出生的男性平均寿命为 64.7 岁,所有女性的平均寿命为 71.2 岁,在格陵兰出生的女性平均寿命为 7 0.6 岁。

卫生保健系统

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包括市属医生服务和医院在内的格陵兰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免费向所有的公民和合法居民开放。

怀孕

女性怀孕后,她们可以选择到市里的医生和助产士那里接受免费检查。检查期间,对母亲和婴儿的健康进行监控。此外,女性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建议,例如营养和锻炼方面的建议。

第13条

女性和男性享有相同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女性和男性在参与体育和休闲活动以及文化活动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第14条

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女性和男性与其他格陵兰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农村社区与大型城镇的生活条件存在着巨大差异。

第15条

女性和男性在法律面前平等。女性和男性有相同的权利使用司法系统。女性和男性有相同的权利持有财产,而且女性和男性在法庭上接受平等待遇。司法改革委员会提议进行刑法和司法改革。提议以上述原则为基础。

第16条

女性和男性在缔结婚姻、选择配偶和提出离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女性和男性在注册合伙关系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女性和男性在选择其姓氏和职业时享有相同的权利。

附录A2

格陵兰地方自治情况

格陵兰位于北大西洋,在地理位置上与丹麦分离,但是丹麦领土的一部分。面积2 175 600平方公里,其中85%的区域被冰雪所覆盖。截至2008年1月1日,格陵兰总人口为56 462人,其中50 270人(89%)出生在格陵兰,6 192人(11%)出生在其他地方。

出生在格陵兰的人口构成了格陵兰的土著居民——因努伊特或Kalaallit人,他们的语言和文化与丹麦人的语言和文化截然不同。在丹麦对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6月28日第169号《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的批准文件中,丹麦政府和格陵兰自治政府宣布格陵兰的土著居民为丹麦唯一的土著居民。

《 丹麦宪法 》

1953年6月5日通过了修订的《丹麦宪法》。《宪法》第一条规定,《宪法》适用于丹麦领土的各个部分。格陵兰作为殖民地的地位随着格陵兰加入丹麦而结束。按照《丹麦宪法》,格陵兰在丹麦议会中占有两名议员席位。

《丹麦宪法》将格陵兰人作为丹麦公民置于与丹麦人和法罗群岛人相同的地位。

格陵兰地方自治

根据1978年11月29日第577号《格陵兰地方自治法》,格陵兰实现了地方自治。法案并没有改变格陵兰作为丹麦王国一部分的宪法地位。

《地方自治法》承认格陵兰在民族、文化和地理层面的不同立场。同时,法案以丹麦王国的统一为基础。

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由格陵兰议会(一个选举产生的议会)和格陵兰自治政府(一个负责管理的执行机构)组成。《地方自治法》没有对这些机构的构成做出规定,但格陵兰地方自治立法中对这些机构的构成做出了规定。据此,格陵兰议会目前有31名议员,格陵兰政府有7名成员(首相和其他6名成员)。

正如《丹麦宪法》第一条和《地方自治法》第一条中所述,王国的统一性为格陵兰地方自治的范围设置了限制:主权继续属于王国;格陵兰仍然是王国的一部分;只有绝对属于格陵兰的领域才能归于地方自治机构管辖;权力必须受限制,且必须按照议会法案明确定义;某些领域的权力不能移交,包括宪法、外交政策、国防政策、最高法院、公民、货币和兑换政策。

《地方自治法》承认格陵兰语为主要语言,但必须全面教授丹麦语。两种语言都可以在公共事务中使用。

1985年,议会法案承认了格陵兰旗。

将权力移交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

《地方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权和财政权归属于同一机构。因此,法案对权限的移交设置了两种模式:

根据该法第4条——不从国家得到补贴(赔偿);

根据该法第5条——从国家得到补贴。

当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接管了一个权力领域时,必须考虑随之而来的开销。相反,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是权力移交领域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唯一受益者。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5条,权限的移交承认格陵兰在为目标公共任务筹资方面的有限的经济能力。

根据第4条,不从国家得到补贴的权限领域包括:格陵兰渔业、税收体系的管理、格陵兰地方自治的组织和市镇。

如果在国家补贴的情况下接管权限(根据《地方自治法》第5条),补贴的数目通过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以国家为该领域任务支出的开销为基础进行商议决定。根据丹麦议会通过的法案正式履行接管程序。丹麦议会通过的法案确定了该领域的整体框架。然后,格陵兰政府在法案框架内计划这些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权力。

综合补贴以分类财政补贴或核心资金的形式提供。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每2-3年对分类财政补贴的数目进行协商,并作为法案在丹麦议会得到通过。2008年,分类财政补贴达到33亿丹麦克朗。

在从国家得到补贴的领域,相关的丹麦大臣有责任确保格陵兰政府遵守具体的《授权法》中所建立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大臣的职责仅限于此。在授权法的法律框架内,格陵兰政府有确定其优先关注领域的足够自由。

《地方自治法》第7条根据丹麦当局和格陵兰政府间的协议提出了不同于列入《地方自治法》时间表的其他领域的权力移交。

格陵兰政府没有接管的领域属于丹麦当局的权限范围(丹麦政府和丹麦议会)。

目前,随附于《地方自治法》的移交时间表几乎是空的。1992年的卫生服务移交是最后一项主要的职责移交。因此,格陵兰政府拥有影响格陵兰人日常生活的大部分领域的立法和行政权力。

附录列出了格陵兰政府接管的没有国家补贴(《地方自治法》第4条)、有国家补贴(《地方自治法》第5条)和《地方自治法》第7条中的权限领域。

对于属于王国当局职责领域的立法,法案包含了众多为维护格陵兰利益的听证机制和合作程序。在提交丹麦议会之前,可能影响格陵兰或在格陵兰执行的政府议案将首先提交格陵兰政府研究。

相应的听证程序应用于行政管理和条约起草。

格陵兰的矿产资源

《地方自治法》规定,格陵兰的居住人口有享有格陵兰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居住人口的权利和王国统一的利益,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联合做出有关在格陵兰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决议。各方都有否决有关许可证的特殊决议的可能性。决议的基础是来自由同等数量的丹麦和格陵兰议会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的建议。

1991年6月6日第335号法案对具体事宜做出规定,并在1998年6月6日第317号法案中得到修订。

根据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间的协议,矿产和石油管理权被移交格陵兰自治政府。因此,格陵兰政府负责就探矿、勘探或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进行谈判,而实际的许可证由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根据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发放。该领域的立法权仍然属于丹麦议会。

来自矿产资源开采的高达5亿丹麦克朗的收入由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平均分配。超过5亿丹麦克朗的收入必须由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协商分配。

外交事务

根据丹麦《宪法》,丹麦政府有权力履行国际职责,负责管理外交政策。

《地方自治法》中外交事务的内容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案中包含并在实践中深化了用于适应格陵兰利益、协调格陵兰和丹麦间立场和利益的合作程序。因此,建立了让格陵兰政府参与符合格陵兰特殊利益的外交事务的实践。

根据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作为平等方的协议,有关格陵兰政府根据国际法缔结协议的2005年6月24日第577号法案(《委托法》)于2005年6月26日生效。根据该法案,格陵兰政府有机会代表丹麦王国就格陵兰当局接管的权限领域与外国和国际组织谈判和缔结国际条约。

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受国际法影响的领域,如防务和安全政策协议或适用于丹麦的协议或丹麦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

《委托法》对《地方自治法》有关外交事务的部分做出补充,在很大程度上整理并确定了先于法案形成的习惯和实践。

格陵兰政府可以以丹麦代表团名义参加有关格陵兰特别利益的国际谈判。政府可以授权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与丹麦外交部合作,直接参加谈判。在有关格陵兰水域渔业的谈判和协议中,可以使用委托权。

格陵兰政府就权限移交所获得的立法权受到国际协议和其他国际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格陵兰政府还必须确保其立法机构履行了格陵兰义不容辞的国际义务,见《地方自治法》第10条。

除了特殊领域,如人权事务,一般情况下可以加入仅对丹麦有效的国际协议,这使得格陵兰有机会决定该协议在格陵兰的适用程度,见《地方自治法》第10条。

在采纳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和丹麦对其他国家立场的立法和行政规定之前,格陵兰政府必须与丹麦政府商议,见《地方自治法》第11(2)条。因此,《委托法》提出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要展开密切合作,保护王国的整体利益。

为了加强外交政策合作,在各方平等的基础上,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于2003年签署了一项有关格陵兰参与外交和安全政策的联合原则宣言(《Itilleq宣言》)。

《宣言》指出:“当需要就涉及格陵兰特殊利益的事务进行国际谈判时,格陵兰政府应该自然地与丹麦政府参与这些谈判,以便评估格陵兰的观点和利益。”

为了促进和推动丹麦外交部与格陵兰政府外交事务部的合作,双方负责外交事务的部长于2005年春天签署了一项管理合作协议。

指定格陵兰 - 丹麦自治委员会

2004年6月21日,丹麦政府和格陵兰政府确定了格陵兰-丹麦自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该职权范围,委员会将以格陵兰现有地位为基础,根据国际法规定的格陵兰人民自决权利,就如何进一步向格陵兰移交权力进行商议并提出建议。

委员会的工作基础是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格陵兰和丹麦经济关系的新发展提出建议。委员会将于2008年春季提交报告。格陵兰政府计划在2008年11月25日举行全民公投。新的自治法案有望于2009年6月21日生效。更多有关自治委员会工作的信息请登陆网站:www.nanoq.gl。

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接管的权限领域

一、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 4 条接管的权限领域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 4 条接管的权限领域

接管日期

格陵兰行政管理

1979 年 5 月 1 日

市区行政管理

1979 年 5 月 1 日

税收

1980 年 1 月 1 日

格陵兰人力供应管理

1980 年 1 月 1 日

格陵兰商业性捕鱼、捕鲸等管理

1980 年 11 月 1 日

保护

1981 年 1 月 1 日

根据记者集体协议,干预冲突的权力

1 982 年 10 月 1 日

为格陵兰私营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高额生活费提供薪酬补偿制定规则的权力,薪酬管理的依据是丹麦工资管理指标。

1983 年 12 月 1 日

贸易立法

1985 年 1 月 1 日

商业捕鱼其他事务的管理

1985 年 1 月 1 日

学生在基础职业教育中的合法地位

1 985 年 2 月 1 日

根据其他公营、非国有劳动力市场和私营劳动力市场(Thule空军基地部分除外)的劳资协议(职责重建,以保持和平)干预冲突的权力

1985 年 11 月 1 日

为格陵兰私营劳动力市场(Thule空军基地部分除外)的其他薪酬和就业条件制定规则的权力,包括为高额生活费提供以丹麦工资管理指标为依据的薪酬补偿规则

1985 年 11 月 1 日

竞争立法

1986 年 1 月 1 日

海员就业

1986 年 7 月 1 日

乡村会所

1987 年 1 月 1 日

干扰抑制和公用天线

1987 年 1 月 1 日

非商业打猎和渔业管理

1989 年 1 月 1 日

招标方面的立法权

1989 年 5 月 1 日

为受雇于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和市区的不属于格陵兰一般性公务员条款范围的人员制定劳资协议和其他协议缔结规则

1991 年 4 月 1 日

为格陵兰国内市场风干鱼的生产制定规则并进行监督

1993 年 11 月 1 日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 7 条接管的权限领域,见第 4 条

接管日期

格陵兰地名 - 第 555 号法案, 1983 年 11 月 30 日

1984 年 1 月 1 日

制定有关格陵兰旗帜的规定 - 第 222 号法案, 1985 年 6 月 6 日

1985 年 6 月 6 日

制定夏季时间规定 – 第 817 号法案, 1989 年 12 月 19 日

1990 年 1 月 1 日

制定有关接管职责让渡的规定 - 第 1012 号法案, 1992 年 12 月 19 日

1992 年 12 月 19 日

研究和开采水力资源 - 第 1075 号法案, 1993 年 12 月 22 日

1994 年 1 月 1 日

犬只和预防残害动物 - 第 906 号法案, 1998 年 12 月 16 日

1999 年 1 月 1 日

媒体的职责和义务 - 第 439 号法案,2000年5月31日

2001 年 1 月 1 日

二、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 5 条接管的辖区范围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 5 条接管的辖区范围

开始日期

负责部门

有关格陵兰市政小学和初中的第579号法案,1978年11月29日

1980 年 1 月 1 日

丹麦教育部

有关格陵兰劳动和社会机构的第580号法案,1978年11月29日

1980年 1 月 1 日1)

丹麦首相办公室

有关格陵兰市政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和有关社会教育培训的第581号法案 2)

1980 年 1 月 1 日

丹麦教育部

有关格陵兰广播和电视活动的第583号法案,1978年11月29日(被有关格陵兰广播和电视活动的第815号法案,1989年12月19日替代)

1980 年 1 月 1 日

丹麦文化部

有关格陵兰休闲活动的第584号法案,1978年11月29日

1980 年 1 月 1 日

丹麦文化部

有关格陵兰教堂的第587号法案,1978年11月29日(被有关格陵兰教堂的第264号法案,6/5/1993替代)

1980 年 1 月 1 日

丹麦教会事务部

有关格陵兰图书馆体系的第589号法案,1978年11月29日

1980 年 1 月 1 日

丹麦文化部

有关格陵兰职业培训的第582号法案,1978年11月29日

1981 年 1 月 1 日

丹麦教育部

有关格陵兰人民高中的第609号法案,1980年12月23日

1981 年 1 月 1 日

丹麦教育部

有关格陵兰博物馆体系的第610号法案,1980年12月23日

1981 年 1 月 1 日

丹麦文化部

有关格陵兰土地使用、城市发展和建筑的第612号法案,1980年12月23日

1981年 1 月 1 日

丹麦首相办公室

有关支持格陵兰贸易和工业的第134号法案,1984年3月28日

1985 年 1 月 1 日

丹麦经济和商务部

有关生产和销售格陵兰产品的第135号法案,1984年3月28日

1985 年 1 月 1 日

丹麦首相办公室

有关格陵兰住房供应、住房支持、住房租赁等的第944号法案,1986年12月23日

1987 年 1 月 1 日

丹麦经济和商务部

有关将格陵兰中央薪酬处理系统移交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的第848号法案,1988年12月12日

1989 年 1 月 1 日

丹麦财政部

有关环境等事务的第850号法案,1988年12月12日

1989 年 1 月 1 日

丹麦环境部

有关格陵兰卫生服务的第369号法案,1991年6月6日

1992 年 1 月 1 日

丹麦内务和卫生部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 7 条接管的辖 区 范围,见第 5 条

开始日期

负责部门

有关格陵兰供应、交通和邮电业等第469号法案,1985年11月6日

1986 年 1 月 1 日

丹麦首相办公室

有关格陵兰电力、水务、供暖、消防、港口、公路、电讯等第943号法案,1986年12月3日 3)

1987 年 1 月 1 日

丹麦首相办公室/丹麦科学、技术和研究部 3)

有关将格陵兰渔业研究所移交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的第847号法案,1988年12月21日

1989 年 1 月 1 日

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

1991年5月14日第305号法案确定了对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在Sdr.Strømfjord机场、Thule防务区域和Kulusuk机场的民事职责的国家补助。这些任务根据丹麦首相办公室和格陵兰地方自治办公室1991年2月21日签署的协议移交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该协议于1991年10月1日生效。

1991 年 10 月 1 日

丹麦首相办公室

1) 直到1981年1月1日,为丹麦的格陵兰人提供援助活动的规定才生效。

2) 1978年11月29日第581号法案随着有关格陵兰职业培训的1978年11月29日第582号法案的启用被废止,该领域目前受该法案管理。

3) 根据有关格陵兰电信的1997年12月29日第1089号法案,往来于格陵兰的电信服务于1998年1月1日移交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根据1997年10月27日的皇家法令,部门职责从丹麦首相办公室转移至丹麦科学、技术和研究部。

附录B

B1

法罗群岛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导言

丹麦批准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并于 1983 年 5 月 21 日开始执行。该公约是在没有涉及法罗群岛的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批准的。

根据 1987 年 3 月 31 日的议会决议,法罗群岛议会已批准《公约》在法罗群岛生效。因此,《公约》中明确规定的人权已经在法罗群岛适用了很多年。本报告记录法罗群岛政府确保社会各领域男女平等的努力的第二 次 报告。

上次报告提交以来的发展情况

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法罗群岛在改善男女平等的努力中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方法。主要的活动目标是提高法罗群岛人民对两性平等的认识。在两性平等事务上,法罗群岛努力提高对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部门两性平等重要性的认识。各种资源被用于通过法律措施确保人民权利,增加法罗群岛女性对政治的参与。

说明

就统计材料而言,我们必须遗憾地承认,人口少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央管理区的中等规模限制了数据收集的来源。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条

法罗群岛的立法没有对男女平等形成正式障碍。立法没有男女之分,而是确保法罗群岛所有公民不分男女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因此,男女在社会各个领域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

第2条

法罗群岛议会 1994 年通过了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 1994 年 5 月 3 日议会第 52 号《两性平等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

该法规定,男女平等委员会可以 1 )使用其起诉权对所称侵犯了受保护权利的案件进行调查; 2 )可以建议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寻求法律援助获得补偿;以及 3 )可以对违背法律意向的行为或做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 12 条)。

第3条

目前有关男女平等的立法包括以下方面:

就业惯例等,在这方面,雇主不得因性别而区分或歧视其雇员,雇主应为同种工作中男女雇员提供相同的薪酬。

育儿假,根据目前的法律和/或各工会/个人和雇主之间的协议,不论是怀孕、分娩还是产后,所有雇员均有权缺勤。

教材,儿童教育和培训材料应该与法律意向相一致。

委员会和理事会,由政府当局或机构指定的所有政府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代表等均要基本上保持男女人数持平。

男女平等委员会,男女平等委员会有监督权,以确保遵守《两性平等法》,男女平等委员会将充当政府当局、机构、组织和个人的男女平等问题的顾问和咨询机构。

第4条

促进男女特定权利并不与当前的《两性平等法》相冲突,只要这些特定权利的目标是确保实现法律规定的内容。

第5条

法罗群岛政府的 首要目标是努力改变态度,确保女性和男性在法罗群岛社会有权享受相同的可能性。借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之一就是举办公共论坛,提出和讨论男女平等问题。在这个方面, Demokratia 和男女平等委员会在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事务的意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另外,男女平等委员会正在安排出版教材,在现存的教材内评估最佳男女平等状况。

第6条

虐待妇女

托尔斯港的危机中心为受虐待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以及社会、法律和心理援助和指导。 2006 年,危 机 中心处理了 375 个申请援助的请求。 13 名女性在危机中心停留了 7 至 65 天。申请的原因包括家庭暴力、离婚、经济困难、乱伦和强奸。该危机中心的主要活动由政府出资。

贩卖

由于人口有限 (大约 48 000 名居民)而且社区规模小,所以很难在不被当局发现的情况下贩卖妇女或卖淫 。

第7条

政治权利

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即女性和男性有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入法罗群岛议会和丹麦议会的权利。丹麦议会有两名来自法罗群岛的代表。但是,女性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性并不像男性一样充分。

Demokratia 委员会

为了增加女性对政治的参与,法罗群岛政府于 2005 年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名为 Demokrati a 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明确职责是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政治。

Demokratia 委员会 希望通过组织公共活动和辩论提高公众的男女平等意识,并积极吸引媒体关注男女平等事务。而且, Demokratia 委员会 与男女平等委员会密切合作,积极开展与政治体系和普通大众的交流。

Demokratia 委员会 :努力和成就

2006 年和 2007 年, Demokratia 管理委员会在全国组织了一系列公共宣传活动和大众辩论,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公众对增加女性对法罗群岛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如何实现在这个目标。此外,在 2008 年 1 月大选前的几个月, Demokratia 委员会 发起了一项主要运动,鼓励女性积极参加政治辩论,增加女性竞选议员的数量。这项运动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宣传,并得到了广告运动、提高小学生男女平等意识的活动、男女平等互动网站、提高女性对政治和工会活动参与技巧的课程的补充。而且,由于 Demokratia 委员会 的积极努力,几乎所有的政党都明确将男女平等工作列入其政治议程。

政府、媒体和一般大众对这些倡议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是积极的。如上文所述,大多数政党将男女平等事务列入了他们的政治议程,并进一步在组织结构层面采取了措施改善内部结构,以鼓励更多的女性参加议会选举。换句话说,政治领域的男女平等事务已经成为公众辩论中被接受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男女平等委员会和 Demokratia 委员会 的可评估的工作成就可以从 2008 年 1 月的大选结果中看出来。

表 1 :法罗群岛议会

选举年

总数

女性百分比

2008

33

7

21.2%

2004

32

3

9.4%

2002

32

4

12.5%

1998

32

4

12.5%

2008 年 1 月大选以后, 女性在议会所占比率从 9.4% 增加到 21.2% 。这个提高很快,部分原因就是男女平等委员、 Demokratia 委员会 和法罗群岛政府在鼓励女性参与政治方面所做出的集体努力。

法罗群岛政府

另外, 2008 年大选之后,女性在法罗群岛行政机构,即政府的代表率大大提高,从 0 个到占据 8 个大臣席位中的 3 个。换句话说,代表率从 0% 提高到 37.5% 。

表 2 :法罗群岛行政部门

选举年

总数

女性百分比

2008

8

3

37.5%

2004

7

0

0%

2002

9

1

11%

1998

8

1

13%

公众辩论和大选结果表明,人们对政治和公共论坛中男女平等重要性的态度有所改变。

市政和地方政府委员会

市政选举于 2004 年举行,市政和地方政府委员会中的男女分布情况说明女性在多数市镇中未被充分代表。

表 3 :市政委员会

市区

委员会成员

女性成员

市长

行政长官

Vestmanna kommuna

7

1

Sunda kommuna

11

2

Sørvágs kommuna

7

2

Nes kommuna

7

2

Miðvágs kommuna

7

1

Gøtu kommuna

7

3

Sjóvar kommuna

7

1

Tórshavnar kommuna

13

6

Klaksvíkar kommuna

11

3

Runavíkar kommuna

11

0

Tvøroyrar kommuna

7

1

Fuglafjarðar kommuna

9

1

Vágs kommuna

9

2

共计

113

25 (22.1%)

18.2%

24.9%

注:只统计了居民数量超过1000人的市区。

地方政府委员会选举将于 2008 年秋天举行。从中可以看出,在 2008 年大选中表现出来的女性代表率的提高是否会在市政委员会选举中反映出来。

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

目前,法罗群岛 共有 8 个政府部门,有 7 位常 任秘书是男性,只有首相办公室的常任秘书为女性。但是,法罗群岛议会的常任秘书和法罗群岛议会的巡视员都是女性。

部级机构和组织的管理

共有 76 个政府(公共)机构。在其中 19 个机构中,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者,占总人数的 25% 。

政府委员会和理事会

《两性平等法》规定,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中男女人数应该相等。自该法生效后,男女平等委员会努力确保这些公共理事会的男女人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一致。 2000 年,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中的男女比率分别为 70% 和 30% 。 2007 年,男女比率 分 别为 65% 和 35% 。

表 4 :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

年份

2007

65%

35%

2000

70%

30%

另外,在由政府机构指派委员的 102 个委员会中, 63 个委员会实现了男女平等,占总数的 62% 。这种情况下,平等被定义为男女委员人数目相当,如果遇到委员人数为奇数时,不同性别的委员人数的差额只能为 1 。例如,在一个由 5 人组成的委员会中,如果男女委员的比例为 3 : 2 ,而不是 4 : 1 ,则可说其实现了平等。

第8条

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在国际上代表法罗群岛的权利。法罗群岛在哥本哈根、布鲁塞尔、雷克雅末和伦敦驻有外交使团,其中只有驻雷克雅末外交使团的团长是女性。

第9条

公民权受丹麦王国管辖,因此,对这个问题的了解可直接参阅丹麦报告 。

第10条

在法罗群岛,女孩、男孩、女性和男性不断享有平等的权利接受各个学科领域的学习,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表 5 :法罗群岛公立学校系统的两性分布情况

年级

男孩

女孩

女孩比率

387

356

48%

339

346

51%

363

319

47%

390

349

47%

363

375

51%

374

342

48%

356

333

48%

378

375

50%

395

391

50%

237

214

47%

共计

3582

3400

49%

表 6 :高等教育 —— 按性别和教育等级分类

教育等级

2004/2005年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女性比率%

女性比率%

女性比率%

高中

945

678

58%

947

754

56%

1000

779

56%

职业教育

48

42

53%

76

52

59%

101

33

75%

高等教育

303

273

53%

292

304

49%

320

278

54%

共计

1296

993

57%

1315

1110

54%

1421

1090

57%

表 7 :高等教育 —— 按性别和教育地点分类

2004/2005年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法罗群岛

国外

法罗群岛

国外

法罗群岛

国外

学生

%

学生

%

学生

%

学生

%

学生

%

学生

%

303

53%

538

60%

292

49%

523

57%

320

54%

563

61%

273

47%

363

40%

304

51%

390

43%

278

46%

359

39%

共计

576

100%

901

100%

596

100%

913

100%

598

100%

922

100%

研究和男女平等

公共出资的研究计划的预算被分为 6 个主要部分。法罗群岛研究委员会自 2003 年起对此予以关注。目前,共有 61 个研究计划,其中 21 个计划的主管为女性,即 34% 。在总共 3 700 万丹麦克朗的研究资金中,由女性主管的计划资金为 1 5 00 万美元,即 42% 。

第11条

男女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各种就业。

薪酬和失业

2007 年所付薪酬总数中,付给女性的部分占 36.1% 。自 2004 年以来薪酬的分配有所改变,但变化很小。

2007 年法罗群岛女性的平均收入从 2003 年的 170 000 丹麦克朗增加到 209 000 丹麦克朗,而 2007 年法罗群岛男子的平均收入从 2003 年的 310 000 丹麦克朗增加到 370 000 丹麦克朗。造成男女之间工资差距的一个原因是,在 16-66 岁年龄组中,女性工作的时间相对较少,而且男性的人数比女性的人数多。

表 8 :按行业和性别分类的 2007 年薪酬总量( 1 000 丹麦克朗):

公共行政和服务部门

868713

1410022

金融保险业

180548

160527

家政业

28968

23114

鱼类和海产品生产部门

193910

155820

酒店和餐馆

32786

53720

农业

9517

2954

渔业

937127

28698

共计

2251569

1834855

育儿假补贴计划

目前正在扩展父母从育儿假补贴计划中享受福利的权利。育儿假补贴计划( 2001 年 4 月 3 日第 48 号议案)修正提案将父母可以从该计划中享有福利的时间延长了 7 周,从目前的 26 周延长到 33 周。陪产假时间从 2 周延长到 5 周,共享假期从 10 周延长到 14 周。此外,现在,单亲家庭可以使用给其配偶的育儿假时间。

修正案的提出旨在改善有子女家庭的环境,包括平衡家庭和工作生活,加强劳动力市场中的男女平等。

修正案有望于 2008 年夏季在议会获得通过。

女性的能力培养

继续开展特别计划以加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能力和作为独立企业家的能力。例如,法罗群岛商学院和法罗群岛贸易理事会的成人教育计划专为有意开办私人企业或已经开办私人企业的女性授课。

第12条

人口统计

2007 年,法罗群岛共有 48 350 名居民,其中 48.0% 为女性。

表 9 :人口(截至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4345

24722

25023

25116

25031

25135

22616

22946

23155

23221

23152

23215

共计

46961

47668

48178

48337

48183

48350

女性百分比

48.2

48.1

48.1

48.0

48.1

48.0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法罗群岛男子的平均寿命为 76.5 岁,女性为 81.3 岁。

表 10 :平均寿命

1999-2003年

2000-2004年

2001-2005年

2002-2006年

76.5

77.0

76.9

76.5

81.1

81.3

81.4

81.3

平均率

78.8

79.1

79.1

78.9

第13条

男女享有相同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在这方面没有需要报告的实质性进展。女性和男性还继续在参与体育和休闲活动以及文化活动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第14条

居住在乡村和偏远岛屿上的女性和男性与法罗群岛所有其他人员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没有出现任何变化或实质性进展。

第15条

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有相同的权利使用司法系统。男女有相同的权利持有财产,而且男女在法庭上受到平等待遇。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没有出现任何变化或实质性进展。

第16条

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没有出现任何变化或实质性进展。

附录

B2

法罗群岛的地方自治情况

法罗群岛

法罗群岛位于北大西洋,在地理位置上与丹麦分离,但属于丹麦领土的一部分。面积 1 399 平方公里。截至 2008 年 1 月 1 日,人口为 48 439 人 。

《 丹麦宪法 》

1953年6月5日通过了修订的《丹麦宪法》。《宪法》第一条规定,《宪法》适用于丹麦领土的各个部分。按照《丹麦宪法》,法罗群岛在丹麦议会中占有两个议员席位。

法罗群岛的地方自治

根据1948年3月23日第137号《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法》,法罗群岛实现了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法》承认法罗群岛在民族、文化和地理层面的不同立场。同时,法案以丹麦王国的统一为基础。

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由法罗群岛议会(一个选举产生的议会)和法罗群岛自治政府,即法罗群岛政府(一个负责管理的执行机构)组成。《地方自治法》没有对这些机构的构成做出规定,但法罗群岛地方自治立法中对这些机构的构成做出了规定。

正如《丹麦宪法》第一条和《地方自治法》第一条中所述,王国的统一性为法罗群岛地方自治的范围设置了限制:主权继续属于王国;法罗群岛仍然是王国的一部分;只有绝对属于法罗群岛的领域才能归于地方自治机构管辖;权力必须受限制,且必须按照议会法案明确定义;某些领域的权力不能移交,包括宪法、外交政策、国防政策、最高法院、公民、货币和兑换政策。

《地方自治法》承认法罗群岛语为主要语言,但必须全面教授丹麦语。两种语言都可以在公共事务中使用。

《地方自治法》承认了法罗群岛旗。

将权力移交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

《地方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权和财政权归属于同一机构。

当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接管了一个权力领域时,必须考虑随之而来的开销。相反,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是权力移交领域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唯一受益者。

但是,根据与法罗群岛政府的协议和相关立法,国家为《地方自治法》第9条(即,在社会福利和卫生领域)中提到的权限接管领域提供补贴(赔偿)。

综合补贴以分类财政补贴或核心资金的形式提供。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政府每2-3年对分类财政补贴的数目进行协商,并作为法案在丹麦议会得到通过。2008年,分类财政补贴达到6.155亿丹麦克朗。

在从国家得到补贴的领域,相关的丹麦大臣有责任确保法罗群岛政府遵守具体的《授权法》中所建立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大臣的职责仅限于此。在授权法的法律框架内,法罗群岛政府有确定其优先关注领域的足够自由。

自1948年建立以来,地方自治政府接管了影响法罗人日常生活的大部分领域的立法和行政权力。

地方自治政府没有接管的权限包括:法律体系、警察、监狱部门、刑法、财产法、民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外侨、与财政相关的领域、知识产权法和航空。

根据2005年6月24日出台、7月29日生效的有关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接管事务和事务领域的第578号法案(《接管法》),权限接管领域大大扩展。

法罗群岛地方自治当局决定《接管法》规定的权限接管时间。列于法案时间表一中的某些权限领域(包括警察、法律体系、国教(丹麦福音-路德教会)、外侨)需要充分的准备。因此,这些领域的接管时间由地方自治政府与丹麦当局协商后决定。

法罗群岛政府没有接管的领域属于丹麦当局的权限范围(丹麦政府和丹麦议会)。

附录列出了法罗群岛政府接管的权限领域。

对于属于王国当局职责领域的立法,《地方自治法》包含了许多旨在维护法罗群岛利益的听证机制和合作程序。在提交丹麦议会之前,可能影响法罗群岛或在法罗群岛执行的政府议案将首先提交法罗群岛政府研究。

相应的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管理和条约起草。

法罗群岛的矿产资源

1992年,根据《地方自治法》,法罗群岛政府和丹麦政府同意将与法罗群岛矿产资源相关的权力移交法罗群岛政府。法罗群岛政府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并从中获取收入。

外交事务

根据《丹麦宪法》,丹麦政府有权履行国际职责,负责管理外交政策。

《地方自治法》中外交事务的内容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案中包含并在实践中深化了用于适应法罗群岛利益、协调法罗群岛和丹麦间立场和利益的合作程序。因此,建立了让法罗群岛政府参与符合法罗群岛特殊利益的外交事务的实践。

根据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政府作为平等方的协议,有关法罗群岛政府根据国际法缔结协议的第2005年6月24日第579号法案(《委托法》)于2005年7月29日生效。根据该法案,法罗群岛政府有机会代表丹麦王国就法罗群岛当局接管的权限领域与外国和国际组织谈判和缔结国际条约。

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受国际法影响的领域,如防务和安全政策协议或适用于丹麦的协议或丹麦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

《委托法》对《地方自治法》有关外交事务的部分做出补充,在很大程度上整理并确定了先于法案形成的习惯和实践。

法罗群岛政府可以以丹麦代表团名义参加有关法罗群岛特别利益的国际谈判。政府可以授权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与丹麦外交部合作,直接参加谈判。

法罗群岛政府就权限移交所获得的立法权受到国际协议和其他国际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法罗群岛政府还必须确保其立法机构履行了法罗群岛义不容辞的国际义务。

除了特殊领域,如人权事务,一般情况下可以加入仅对丹麦有效的国际协议,这使得法罗群岛有机会决定该协议在法罗群岛的适用程度。

在采纳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和丹麦对其他国家立场的立法和行政规定之前,法罗群岛政府必须与丹麦政府商议。因此,《委托法》提出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政府要展开密切合作,保护王国的整体利益。

为了加强外交政策合作,在各方平等的基础上,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政府于2005年春季签署了一项有关法罗群岛参与外交和安全政策的联合原则宣言(《Fámjin宣言》)。

《宣言》指出:“当需要就涉及法罗群岛特殊利益的事务进行国际谈判时,法罗群岛政府应该自然地与丹麦政府参与这些谈判,以便评估法罗群岛的观点和利益。”

法罗群岛政府除了要参与《Fámjin宣言》提出的领域以外,在与法罗群岛密切相关的国际协议被通过以前必须征求法罗群岛的意见。这些协议包括法罗群岛政府根据《Fámjin宣言》参与谈判的国际协议和其他与法罗群岛密切相关的国际协议。

法罗群岛特别事务

清单 A

法罗群岛特别事务应归属于以下权限领域,立即移交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或按照法罗群岛议会或丹麦政府的要求在以后移交[《地方自治法》第2条]。

项目

规定

移交情况

1.

新体系框架内的法罗群岛地方行政管理。

包括–框架内:管理法罗群岛议会的规定,法罗群岛议会选举,行政法规,起草、通过、批准和出版法罗群岛议会执行的立法,指派,免职,法罗群岛公务员的工作条件、薪酬和养老金。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2.

市政事务。

包括:地方政府管理、监督和税收。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3.

建筑、消防、城镇规划、住房、租赁、人口登记。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4.

卫生服务、医疗活动、助产、医院服务、药剂。

包括:公共医疗官员、有关无资格行医(庸医)的立法、肺结核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教育、照顾精神病患者、接种疫苗。

药剂(药房)和卫生规定(环境事务)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其余卫生事务仍然属于公共事务。但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根据符合丹麦议会通过的框架法案的《地方自治法》第9条已经接管了分类财政补贴领域的立法和管理权力。

5.

公共福利设施。

公共援助。

国家保险。

强制性事故保险。

劳工、学徒、助手、假期。

公共福利设施、强制性事故保险、劳工、学徒、助手和假期等事务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公共援助和国家保险仍然属于公共事务。但法罗群岛地方自治政府根据符合丹麦议会通过的框架法案的《地方自治法》第9条已经接管了分类财政补贴领域的立法和管理权力。

6.

直接和间接税。

包括:印花税、赌博税、法罗群岛特别彩票税。装卸费,诸如法律规定的费用和登陆更名费属于支付相关机构费用的当局。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7.

许可和支配个人收入和支出。

个人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管理、审计和占有。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8.

批准港口税。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9.

学校体系。

包括:小学、中学和课程;教师培训;人民高中、初中和职业学校,例如商业学校、技术学校、航海学校等。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10.

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

除了:国家档案馆。前往皇家图书馆必须提前预订。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11.

建筑物和自然保护。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12.

港口、海岸保护、液压设备、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电车轨道、轮渡服务、公共汽车和公路拖运。

汽车和交通。

地方邮政、电报和电话服务。

电力装置。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13.

农村和农业事务。

包括:一般性农村立法、不动产使用和占有、租赁、土地分配、征地交换、小型土地、植物种植、动物管理、园艺、农业副业、土地改善、林业。

兽医服务。

害虫防控。

家畜、仲裁、动物保护、犬类立法。

区域打猎和动物保护。

区域捕鱼和鱼类保护。

土地注册。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14.

剧院、电影院和娱乐场所许可。

收藏和彩票。

海难。

财产丢失和寻找。

有毒物质、炸药和武器。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15.

供应、生产和分配。

价格控制;限价。

配给、折扣和津贴。

奖金和红利限制。

商品买卖。

管理酒精饮料的规定。

商铺关闭规定。

公共饮食业。

贸易许可。

贸易和协会登记。

船只登记。

经纪人、国家认可的翻译;海损理算员、国家认可的测量员和过秤员。

审计员。

储存设备。

代办、代理、商业旅行者。

外国公司代理。

簿记。

抵押贷款机构等地方保险组织。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16.

当地公营信托受托管理人。

土地清册体系。

旅游业。

征用土地,以用于特殊用途。

管理印刷品生产的规定。

有关特定时间管理的规定。

市民职责。

男性和女性的平等权利。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清单B

以下的权限领域还需进一步协商,以便决定是否或在什么程度上承认其为特别的法罗群岛事务[《地方自治法》第3条]。

项目

规定

移交情况

1.

国教。

包括:教会组织的各个方面、宗教仪式、教会官员、教会官员的薪酬和养老金、教会建筑、墓地、加入和脱离国教、教区居民自愿协会组织的集会、免于教区居民使用指派牧师服务的义务、对信条提出异议,公共假期立法。

这个权限领域仍然属于联合事务。

2.

警察。

这个权限领域仍然属于联合事务。

3.

原料的地下存放。

广播。

航空。

原料的地下存放和广播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航空事务仍然属于联合事务。

4.

土地资金。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5.

进口和出口控制。

这些权限领域被作为特别事务接管。

根据《接管法》由法罗群岛当局接管的权限领域(2005年7月24日第578号法案)

权限领域

接管时间

媒体职责

2006年5月11日

民事紧急情况准备

2007年1月1日

国教(丹麦福音-路德教会)

2007年7月29日

与公司法、营业资金和协会以及年度账目有关的领域。

2008年1月1日

附录

B3

法罗群岛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法罗群岛政府宣言

“所有人都拥有自决权。因为拥有这种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这一条在 1966 年的盟约中有所提及,并作为一条普遍原则在 1993 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中再次被重申。这些规定和国家及国际组织的不断实践构成了法罗群岛人民拥有和保留的自决权利的法律基础,包括当人民决定独立时选择独立。

挪威维京人于 19 世纪初迁入法罗群岛。根据冰岛传说,这些挪威人从挪威直接或经过大不列颠群岛来到法罗群岛。考古和遗传发现也证明了这一点。

他们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北欧国家,拥有自己的完全以古挪威传统为基础的政治和法律组织,其中,议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几个世纪以来,直至今天,法罗群岛人民还保留着他们自己的民族、历史、语言和文化特点。

挪威王国和丹麦王国于 1380 年通过一桩北欧国家间的王室婚姻缔结了联盟,而这一联盟被正式记载于 1450 年的《卑尔根条约》中。 1814 年,该联盟被《基尔条约》废止,被挪威王国和瑞典王国间的新联盟所取代。根据《基尔条约》,条约规定的法罗群岛和挪威王国间的关系现在被法罗群岛和丹麦王国间的相同关系所取代。

1814 年以后,法罗群岛被作为丹麦王国的海外殖民地或保护国。他们并不被看作丹麦王国的组成部分。

在 19 世纪下半叶的丹麦王国民主化进程中,丹麦当局开始寻求让法罗群岛的政治和法律与丹麦王国逐渐融合。尽管如此,法罗群岛充分保留其作为独立领土和权力机构的地位。法罗人民不同意这种融合。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罗群岛和丹麦王国间所有的关系都被废止,而由英国军队保护的法罗群岛负责其所有的国内和国外事务。

1946 年,法罗群岛组织了一次全民公投,这是历史上法罗群岛人民第一次决定他们自己的未来。在这次全民公投中,法罗群岛人民决定——由丹麦当局正式批准——将法罗群岛建立成一个独立的国家。

当法罗群岛议会认可这一决定后,丹麦当局立刻解散了议会并安排了一次大选。新成立的议会接受了协商解决方案。这一方案是以 1948 年生效的地方自治机制为基础的。

2005 年,法罗群岛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达成了一项新的协商解决方案,方案由两部分组成,即一致同意建立充分的对内自治和一定程度的对外自治。这一解决方案并不被看作或理解为充分自治权利的实现或替代。

丹麦首相好几次且在最近宣称法罗群岛应该在法罗群岛人民做出决定后立刻建立独立国家。这些声明在 2001 年丹麦王国议会的相应决议中得到重申。

法罗群岛起草了新宪法,法罗群岛宪法委员会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提交了一份草案。新的宪法中包含有关就法罗群岛脱离丹麦王国在未来举行全民公投的规定。这一新宪法将在法罗群岛人民在全民公投中认可后生效。

总之,法罗群岛人民拥有和保留国际法规定下的不能剥夺、至高无上的自决权利。

丹麦妇女理事会 /Kvinderådet

Niels Hemmingsensgade 10, 2.

Postboks 1069, 1008 København K, Denmark

电话: +45 33 12 80 87 ,传真: +45 33 12 67 40

电子邮件: kvr@kvinderaad.dk - hjemmeside: www.kvinderaadet.dk

哥本哈根,2008年5月

丹麦妇女理事会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七次定期报告的评论

丹麦妇女理事会(以下称“WCD”)代表致力于男女平等不同领域的47个组织,希望有机会对丹麦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以下称“该报告”)做出评论。遗憾的是,我们对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男女平等情况的了解还不能使我们对该报告中的这些部分做出评论。

我们的评论将根据该报告的顺序逐条进行。接下来是对丹麦男女平等情况的一些总体反映。

一般评论:

丹麦妇女理事会赞赏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关于反对暴力侵害妇女和贩卖妇女的行动计划。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动计划导致了一系列运动,引发了人们对这种严重侵犯女性权利的行为的关注。而在贩卖妇女领域,反省期延长到了100天,并成立了人口贩卖中心。

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认可报告中对政府男女平等工作的描述:“……为了普及这项工作,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不仅仅有一名,而是共有19名”。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实质性的政治倡议或是足够的资金和人员方面,男女平等事务都并不是政府优先关注的核心。

我们希望特别关注:

不平等的薪酬。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丹麦的男女薪酬差距排名居后,且差距仍在不断扩大。

不平等的代表率。在市区,女性只占有27%的席位。98名市长中只有8名是女性。在私营部门的高级管理职位和研究领域(例如,教授),女性的人数很少。

无力的机构机制。丹麦没有独立的两性平等机构,因此无法监督和采取保护男女平等行动、提供有关性别歧视方面的文件资料和统计数据、支持公共辩论、鼓励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进程。

卖淫。报告指出,参与卖淫的最低人口数量从2002/2003年的3 886人增加到2006/2007年的5 567人。

缺乏资金。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为政府的男女平等工作分配更多的资金,包括为非政府组织分配资金。最近,政府取消了为非政府组织参加联合国大会活动提供的资助。导致丹麦妇女理事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不能参加大会活动。

逐条评论:

第2条:宪法和法律

正如丹麦妇女理事会对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评论所说明的,《丹麦宪法》没有规定男女平等的机会。丹麦妇女理事会建议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应纳入《宪法》,从而说明该领域是丹麦社会基本的原则之一。

丹麦妇女理事会非常遗憾的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未被纳入丹麦立法。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纳入丹麦立法是向全体社会,特别是女性表明对女性权利和男女平等的承诺。

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丹麦在独立的两性机构方面没有充分执行欧盟的男女待遇平等的方针。

第3条:国家政策。

男女平等委员会。我们支持为人们提供平等的申诉权,使人们都能就以性别、年龄、残疾、民族起源、宗教或信仰或性取向为由实行歧视的行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建立一个共同的申诉委员会就能有效解决性别歧视问题。拟建立的新的一般申诉委员会并不能保证自己是否能够独立采取行动,这是因为资金不足,难以吸收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充分发挥申诉委员会的影响力。

女性研究和两性研究。两性研究是一个动态研究学科,通常处于理论和方法论发展的前沿,可为制定男女平等政策提供重要的知识基础。但是,两性研究的机构框架非常薄弱。大多数丹麦大学都没有强大的两性研究中心。而且,在两性研究领域也没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项目,致使招募新的两性研究人员非常困难。以前由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出资的两性研究协调中心目前由哥本哈根大学开展和出资,这意味着其多数活动都以地方事务为中心。负责协调中心的是一名助理教授,除协调工作以外,他还承担研究和教学任务。因此,作为统一机构的角色很难实现。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指出以下干涉领域:首先,重建国家两性研究协调中心。第二,发展两性研究领域的硕士学位项目。第三,为国家男女平等研究项目分配资源。

非政府组织。从2005年以来就没有对丹麦妇女理事会的支持配置进行过调整,这意味着配置价值逐年减少。而且,外交部取消了对所有参加联合国大会官方代表团的组织的财政支助。因此,丹麦妇女理事会对国际事务的参与遭遇了严重的阻碍,而参加联合国大会的丹麦代表团中没有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两性事务专家。

第5条:优先事项。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报告说明,各部都执行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但是,市区还没有制定行动计划(第20页)。

正如报告中提到的,所有公共机构和市区都被要求每两年起草一份提交男女平等事务大臣的男女平等报告(第8页)。遗憾的是,在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市区的报告结果。丹麦妇女理事会从所报告的数字了解到,市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进展缓慢,令人十分不安。根据《两性平等法》第4条(引自第8页内第3条),我们提请委员会注意以下一些调查结果(Deloitte, “Ligestillingsredegørelser for kommuner, regioner og stat 2007”, 2008年):

关于市区一级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情况,只有6%的市区制定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统一战略,7%的市区正在制定,76%的市区没有制定,9%的市区称他们不知道。

当问及新举措(即,通信、政治决定、宣传运动)的主流化程度时,71个市区——共有98个市区——回答说他们没有进行这项工作。20个市区不回答或回答说他们不知道。7个市区正在实施部分这类举措,而没有一个市区说他们的大多数举措都纳入了将性别主流化的内容。

导致执行情况不好的原因是,只有2个市区主动向其雇员介绍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技巧和知识。其余96个市区都说它们没有开展培训或不作答复。

因为只有2个市区启动了发展员工在该领域能力的倡议,因此容易理解为什么市区的表现如此令人不满。报告称:“……市镇负责其各自领域的促进男女平等工作”(第18页)。问题似乎是他们是否有能力完成这个任务。市区提供的数据明显说明工作人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必须启动由男女平等事务大臣领导的联合努力,以便突出市区一级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

第6条:特别事务,人口贩卖和行为守则

卖淫。2005年,政府发布了干预卖淫业的“新生活”行动计划。计划概述了卖淫引发的多种负面的社会、心理和生理影响,以及从事卖淫的耻辱和原因。福利和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可利用该报告向嫖妓的丹麦男性宣传卖淫对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让他们了解他们给女性带来的伤害。

遗憾的是,在公共和政府部门,几乎只有当人口贩卖问题被列入议程时才会处理卖淫事务。对丹麦卖淫业女性的关注实在太少了。同样,对需求方面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讨论有消失的趋势。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丹麦仿效瑞典和挪威,将嫖妓作为一项犯罪行为。不用说,这样的法律应该与社会服务、债务免除、教育和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相结合。丹麦在该问题上的最实质性的研究——以采访妓女为基础——说明,大多数妓女来自下层社会,几乎没有受到过什么教育。债务和经济问题被看作是女性加入卖淫业的部分主要原因。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这些女性能够获得适当的支持,不被用于迎合他人的需求。

数据表明,提供给希望离开卖淫行业的女性的外延工作的人手不足和/或资金不够。正如报告所提到的,2007年,26名女性得到了心理援助,这个数字说明还有更多的女性可以得到心理援助。而且,对参与卖淫活动的最低人数的估计从2002/2003年的3 886人增加到仅仅四年后的5 567人。这些数据说明了打击卖淫活动中心需要投入更多精力,正如报告中所述,中心应该“在打击卖淫活动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第21页)。

遗憾的是,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并没有提及残疾人嫖妓团体的存在。这个团体让国家担当了拉皮条的奇怪角色,因为它赋予了与残疾人一起工作的人员呼召妓女并进一步提供后勤支持的权利。丹麦妇女理事会当然承认残疾人的性需求,但绝对不支持该团体。让处于不利地位的团体服务和迎合另一个处于不利地位的团体的需求是残忍的。而且,这也将残疾人的性需求置于男女平等工作之上。

贩卖妇女

据我们了解,以前的行动计划是针对潜在嫖娼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行动计划宣传活动(第25页,第3行)既没有减少嫖娼需求,也没有减少被贩卖到丹麦女性的人数。

新行动计划的一个行动领域是“通过限制嫖娼需求阻止人口贩卖”(第25页,倒数第3行)。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这项活动能够取得成功,但恐怕对被贩卖妇女的需求有所增加,因为正如瑞典已经禁止嫖妓一样,挪威正在逐步禁止嫖妓。与丹麦妓女人数的稳步增长一起,这将致使丹麦成为“斯堪地纳维亚妓院”。

关于延长反省期,丹麦妇女理事会感到遗憾的是,延长的反省期只适用于决定与当局合作,自愿返回本国的女性。害怕返回本国的女性不应被遣送出丹麦,不应被拒绝给予可以接受适当医疗和其他服务的100天的反省期。我们不应该忘记,是丹麦公民将这些女性买来用做性交易,从而首先提出导致女性被贩卖的需求。

无论她们是否敢于回国,我们的社会都有责任帮助被贩卖妇女。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看到贩卖受害者在贩卖地区获得居住许可。

丹麦行动计划没有涉及赔偿事宜。给予贩卖受害者的赔偿很少,或者几乎没有。

正如报告所称,通过加强警察行动的新战略,国家警察委员会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的关注。但是,在丹麦国家电视台最近的一部纪录片中(DR1, “Prostitutionens bagmænd”, 2008年5月19日),可以明显看出期望似乎并未变成现实。原本计划在每12个警区派驻5-15名警官处理贩卖事务,但实际上只兑现了2名。在同一部纪录片中,一位匿名警官的话被引,即警察基本上不再管那些来自东欧的人贩。

第7条:政治权利和参与

地方政坛的女性。报告称,在2001-2005年的选举中,地方政坛中的女性比率没有变化,仍然是27%。实际上,地方政坛中的女性比率自1989年的26%以来就几乎没有变化。1997年以来,女性市长的比率就在不断降低,如今只有8%。

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在女性获得地方政府投票权的100周年之际,男女平等事务大臣能够付出更多的努力。对在上一届女性参与地方政坛较少的地方政府的选举中散发的传单进行更新是正确的,但是,本应由大臣支持的更深层次的发展应该由地方会议和集会给予支持。应该保证划拨更多的资金,以便有可能庆祝100周年并为进一步发展付出巨大努力。

报告指出,“将注意力从困难转向人人可以学到知识的良好事例上”(第30页)。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是要提及,正是因为注意力的转移才使得困难仍然存在。了解和认识困难是重要的,这样才能解决他们,并同时关注良好事例。

女性的代表率较低,而且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战略的重视普遍不够(见第5条,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在这方面,市区应成为一个被关注的层面,并应高度重视这些领域的情况。

第8条:代表政府。女大使。

外交部的一些举措,如针对管理层(高层)的女性雇员制定培养计划似乎是个好主意(第33页)。但是,这些举措应与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措双管齐下,以便更好地发现和鼓励所有有才能的女性雇员。

第9条:公民

遭受丈夫暴力侵害的外国女性如果离开丈夫则有被从丹麦驱逐的风险。尽管《外国人法》中有关于暴力受害女性的内容(第19页第8条),但如果该女性拥有结婚地的居住许可,且在丹麦居住时间少于7年,则不能保证其居住许可能够被延长。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居住许可。她必须能够证明暴力事件确有发生,证明她与丹麦的联系,且必须证实其回国是危险的。对一些女性来说,这意味着面临暴力和驱逐的选择。丹麦大赦国际在一份报告中称(Vold eller Udvisning, 2006年),从1998年至2004年,253名女性中只有103名的居住许可得以延长。

我们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中没有包含这个事宜的统计数据。

丹麦妇女理事会强调,丹麦政府有责任保护所有遭受暴力的女性,包括居住在丹麦的外国女性。

第10条:教育机会。

各个教育领域都迫切需要性别主流化。我们希望男女平等事务大臣能够在这个问题上与教育大臣合作采取行动。这种行动应采取调查形式,涉及教育的各个方面,并确定将性别观点融入教育体系的最好途径和办法。我们需要的是知识,而不是一次短期的项目。

丹麦妇女理事会赞扬大学中有关性别的详细文件记录。遗憾的是,数据仍然反映出在男女平等问题上的发展过慢。丹麦妇女理事会将确定五个可能进行干预的领域。第一,增加由杰出的女性研究人员领导的研究项目的资金。必须注意在计划结束时把项目放在大学的背景下。第二,每个大学的合同中必须说明教授职位中女性所占的具体比例以及具体的指标和时限。第三,需要在女性占主导地位的领域设立更多的教授职位。第四,确保竞争性指派各个层面的教授职位。第五,为支持大学的地方男女平等倡议划拨资源。

杰出的女性研究人员没有获得应有的评价。最近,科技大臣将其“特殊科学奖“授予了7名研究精英,全部为男性。这与“去年的程序一样”,去年的5名获奖者也全是男性。

第11条:劳动市场的状况。

失业率。尽管经济急速发展,但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在没有技术的女性中,这种差别是100%(女性6%,男性3%)。这是必须解决的结构问题。

最近,政府通过了一项议案,限制失业津贴的领取。没有技术的女性成为主要的受影响人口。

只要雇主不提供全职工作,这就将导致女性雇员的低收入和低养老金。

性别分隔劳动力市场和薪酬差距。在男女薪酬差距问题上,丹麦在国际上和欧盟的排名都很靠后。而且,尽管就此开展了大量的研讨会、报告、调查、会议等,丹麦的男女薪酬差距仍在不断扩大。

的确,对以女性为主导的工作的评估低于对以男性为主导的工作的评估。这种不平等在跨行业和行业内都很明显。在卫生、社会服务和其他私营部门工作的女性的薪酬低于从事对教育和责任要求都更高的工作的男性。这说明,核心的问题是满足同工同酬的原则。

但是,不平等的薪酬并非局限于劳动力市场的某些方面。正如报告所述,性别分隔劳动力市场在这个问题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丹麦妇女理事会支持通过运动和学校指导打破性别分隔。然而,政府自己解除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具,这项工具可能在缩小男女薪酬的工作中非常有用;2003年,议会废除了一项有关性别分隔工资统计的前政府议案。这意味着,由于丹麦劳动力市场以中小企业为主,目前只有大公司必须开展性别分隔统计,统计范围只涉及只有很少的雇员。

政府和市区有作为雇主的重要职责。他们有机会跨入缩小男女薪酬差距努力的前沿。直到现在,我们还几乎没有看到在这一领域采取的行动。

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报告明确说明了育儿假的分配不均。这让雇主认为女性作为雇员不如男性有吸引力。2006年启动的有关分娩的平等计划是一个进步,但并没有解决问题。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仿效冰岛,以更加平等的分配假期,即父亲享有至少3个月陪产假的独立权利。

国家工伤委员会内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应该进一步研究对灵活工作反映的性别差距。

女性企业家。今天,女性在所有自营人口中占据25%。然而,如果特别关注30岁以下的自营女性,这个比率仅为1.5%。女性开始自己经营企业的时间比男性晚,仅占企业家人数的10%。

政府已经决定不为支持女性建立自己的企业采取特别的措施。大量针对女性企业家的课程被关闭或结束。

年轻女性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没有适当的针对自营女性的产假方案。她们可以从公共方案中享受全部或半产假,并得到与失业补助相当的津贴。自营女性需要特别的产假条款。在休产假期间她们是不可能完全关闭其公司的。因此,她们需要更加灵活的安排。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资源的使用。没有针对女性企业家的特别贷款。从2000年起开展的一项调查认为,女性的贷款请求比男性的贷款请求更多地被拒绝不属于歧视问题。男性得到贷款是因为他们以财产的形式为贷款提供更好的保障。换句话说,女性缺乏经济来源牵制了她们成立公司的机会。

有必要开展女性企业家和自营女性的动力和动机研究。丹麦非常强调增长和创新,奇怪的是,没有试图解释为什么女性不按照传统的增长理念工作的研究。

管理层中的女性。在努力推进对管理层女性的令人忧郁的统计工作中,每年都有新的长期的倡议,例如报告中提到的特许、建立网络、指派大使、导师项目等。但是,对管理层女性的统计工作仍然令人担忧,也远远低于期望。根据欧洲共同体统计处,在有关高管层女性的统计中,丹麦在欧盟国家中几乎排在最后。

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现在应该使用配额的方法来推动在使用女性和男性的技术和知识方面更进一步。上述提到的倡议是好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倡议并没有成功或收效甚缓。

配额并不是指给予女性优惠政策,而是指给予女性和男性以平等的机会。

丹麦女性的养老金权利。女性面临享有与类似教育背景的男性相当的养老金的困难。导致这一现象的因素不同,且非常清楚。其中包括:薪酬不平等反映在个人的养老金储蓄上;女性失业的几率高于男性,而且如果失业,个人的劳动力市场养老金计划中就没有资金;女性休了多数的产假/育儿假。

第12条:卫生。

对女性的暴力。两项打击针对女性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的确是一大进步。然而,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行动计划的目标太过狭隘。行动计划的重点是家庭暴力,但我们认为,针对女性的暴力包括各种形式,例如,家庭暴力、强奸、对妓女的暴力、工作场所的暴力等。

非常重要的是,行动计划所引发的很多倡议开始成为长期性的。为提高意识,寻找方法,国家运动和特别计划非常有用。但是,市镇是为包括儿童在内的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的社会服务的主要参与者,而更加全面的支持需要划拨额外的资金。

我们强调为女性和其子女免费提供长期心理治疗的必要性,无论他们是否联系了避难所。

我们呼吁开展更多的有关心理和精神暴力的长期影响的研究。

我们希望能做出更大的努力消除暴力根源。这一点需要在性别主流化、教育体系、卫生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背景下开展。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强迫婚姻严重侵犯了人权。强迫婚姻是非法的,我们支持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反对强迫婚姻。应加大警察调查强迫婚姻案件的力度,以便到法庭起诉这些案件,从而惩罚犯罪人;同样,还要增加对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支助。

对于包办婚姻,重要的是,只要不是强迫的就应该承认是合法的。包办婚姻是一种文化现象,与现代社会的性别角色和平等规范不相协调。针对包办婚姻的措施应该包括通过在学校、家庭和社会公务员中间传播信息而提高认识。少数民族人口与多数民族人口之间应更加频繁地进行对话,并加强努力促进社会各阶层而不仅仅停留在劳动力市场的少数民族之间的融合,是很有必要的。

为了保证丹麦所有居民的平等权,丹麦妇女理事会建议政府采取其他措施解决强迫婚姻和包办婚姻问题,而不是把与配偶重新团聚的年龄限制在24岁。

总之,我们支持旨在使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女性融合到丹麦社会的全面策略。丹麦劳动力市场,包括公共劳动力市场,还未能证明是足够全面的,从而导致来自非西方国家的女性的高失业率。

双亲责任法案。报告中提到的新的双亲责任法案旨在满足子女对双亲的需要。双亲责任法案的重点是双亲合作和双亲间无可争议的平等,因此,我们认为该法案是男女平等努力中的一大进步。但是,自从该法案实施以来,我们看到,对平等的关注阻碍了在父母实际上不平等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我们非常关切地看到,施暴者和其受害者被带到谈判桌上,研究共同的双亲责任协议。这些谈判的重点是合作,而女性作为受害者地位的平等问题被完全忽略了,也没有采取适当的警惕措施。因此,我们目前看到了越来越多的即便双亲一方(多数时候为父亲)侵犯了另一方,甚至子女本身时,双亲间分担双亲责任的例子。我们认为,这样既不利于子女也不利于母亲。必须首先将家庭暴力看作是特别关注谈判进程的强制性原因,然后再对双亲责任做出不同的决定。

女同性恋情侣的平等权利。当外国女性在丹麦生产时,如果子女的父亲是丹麦公民,子女则是丹麦公民。如果该女性的伴侣是丹麦女性,这一条则不成立。在受孕的情况下,母亲的伴侣——如果是男性——有权享有育儿假。另一方面,女性伴侣无权享有育儿假。

丹麦妇女理事会支持女同性恋情侣的平等权利。

哥本哈根,2008年

丹麦妇女理事会主席

Randi Iversen女士

丹麦妇女协会对丹麦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

第七次定期报告的评论

丹麦妇女协会很高兴有机会对丹麦政府关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执行情况的报告发表评论。我们认为,总的说来,报告公正、全面地介绍了丹麦妇女的地位以及确保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因此,我们仅限于对以下几点进行评论。为了方便并经得我们的同意,这些评论被附加于政府报告之后。

第2条:宪法和立法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宪法》应该尽快更新并反映男女平等内容。

一些很有才能的律师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还没有全面、正式的两性司法平等。法律没有对男女平等事务中最多、最重要的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既没有正式的男女平等,也没有相反的情况。丹麦妇女协会希望就此采取措施,将这个问题列入政治议程。

第3条:国家政策。基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性别角色、儿童和青年

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在发展儿童和青年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辩论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我们对这项工作抱有很高期望。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女性和男性平等参与各级教育的规划和管理;

并非性别分隔的教育体系;

将男女平等作为教育内容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将两性教育、男女平等、性知识和冲突解决列入学校课程,在青年教育中得以强化,并添加至中等和高等教育;

改变工作价值等级,以便打破女性工作划分的低等地位。

丹麦妇女协会还希望大家关注文化部文学标准的不平衡性。我们建议对其进行修改,以便实现所选作者间的更好的男女平衡。

少数民族间的男女平等

多年来,少数民族的女性得到了大量的关注。这种关注必须继续,因为尽管付出了很多努力,但仍然有很多的少数民族女性和男性非常不了解责任和权利。需要立刻采取宣传行动的领域是婚姻,以及更深层次的离婚问题。在分居和离婚问题上,很多来自少数民族的女性受到了严重的折磨,其子女监管协议也没有得到尊重。

非政府组织

该报告承认丹麦官方的男女平等工作受益于以下事实:这些活动的广泛实施是在与该领域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密切合作和对话下进行的。政府使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其为提高女性地位而进行的工作,这些努力值得赞扬。

但是,正如我们在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所述,丹麦妇女协会希望注意到以下事实:丹麦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是在志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工作虽然是志愿工作,但是必须尽可能专业,才能产生效果。目前的妇女组织的困难越来越多。大多数丹麦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义务的组合中从事的是全职工作甚至更多。她们只有很少的时间从事志愿者工作。

此外,妇女组织的运作费用现在正在增加。例如,政府最近取消了对非政府组织的邮资支助,而且要为参与国际会议等国际网络联网筹措资金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些意见特别重要,因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女性已经永远地获取了国内外的权利。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要维护争取到的权利,对它们进行持续监督是必要的,——但我们仍然还未能确保所有的女性享有所有的权利。

因此,如果我们要继续努力确保丹麦和国际女性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承认这一状况,并向女性组织提供适当的财政援助,不仅要为特定的行动提供援助,而且要为日常的管理费用提供援助。

鉴于上述情况,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增加男女平等委员会目前的1440万丹麦克朗的预算,并将其中的50万丹麦克朗划拨给丹麦妇女协会是必要且合理的。

第5条:优先事项。对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当前各部的主流化工作和所取得的成果非常出色。

但是,我们希望大家注意,这种主流化工作对私营公司的影响非常缓慢。为了促进该领域的发展,丹麦妇女协会发现,女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率份额是令人满意的。男女不平等是灾难性的,这绝不能解释为缺乏具备适当资格和才能的女性,这只是性别角色传统和对其僵硬理解的反映。在挪威,女性的代表率份额为40%,男女平等目标基本实现。丹麦有理由效仿挪威的模式。政府的态度是,应该自愿性地增加女性的代表率。我们认为,这一点与第5.a条相悖。

同酬委员会

此外,丹麦妇女协会希望成立同酬委员会,以关注限制或促进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机会的机制。这些机会包括:招募和职业发展、产假和生活收入以及女性在董事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中的比率。

第6条:特别事务。卖淫、人口贩卖和行为守则

法律禁止购买性服务的效果

尽管政府出台了有关卖淫和人口贩卖的新举措和行动计划,但丹麦的性行业仍然不断扩大。目前约有6000人卖淫,估计其中一半来自外国。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以抵制卖淫需求,有理由相信这种扩大的趋势仍将继续。

1999年,瑞典出台了禁止购买性服务的法律。2008年夏季,类似的法律将在挪威生效。而且,芬兰法律中也已经有了禁止从被贩卖妇女处购买性服务的规定。这样一来,丹麦将成为唯一没有关注卖淫需求方——性服务买家的责任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对卖淫业,包括贩卖案件的刑事调查很少。因此,当挪威法律生效以后,丹麦将成为比现在更具吸引力的人口贩卖者目标。很明显,之前向挪威贩卖妇女的贩卖者将转向在丹麦开展活动,因为在丹麦被发现的风险很小,而且利润很高、消费者基础很大。

刑事调查

非政府组织和一些政治党派对缺少警方调查提出批评。而且,在2008年2月在越南举行的打击妇女贩卖行动的联合国会议上,联合国认为有必要对丹麦在打击丹麦妇女贩卖方面力度不够提出批评。缺乏行动是很明显的。因为到目前为止,只有8人由于在丹麦贩卖妇女而被判刑。

2007年的警察和法院改革意味着警察部门面临着巨大的重组,目前的人力太少。这一点可以作为在妇女贩卖和卖淫行动计划中缺少调查的理由之一。但是,忽视调查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在警察部门改革之前,这种不为的情况也很明显。因此,有必要探索阻碍打击丹麦贩卖活动的可能的障碍。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在警察部门、政治党派、广大人民和女性运动团体中都有人希望看到在牵制贩卖丹麦女性的奴役性条件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这只是还没有发生而已。

性服务买家

丹麦有关卖淫问题的政策更加重视有可能涉足性行业的年轻人和预防策略,它主张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运动,配合有关专家帮助那些易受伤害的青年的教育活动。丹麦妇女协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该政策并没有充分注意卖淫活动的最大集团——性服务买家。丹麦只开展了几项小型、无效的活动,以告知男性:女性受到卖淫活动的伤害,卖淫活动是一项社会和男女平等问题。性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说明,这些活动的效果甚微。性服务买家继续购买性服务。丹麦妇女协会在 2008 年开展了一项大型网站活动,鼓励就性需求和性服务买家的责任进行辩论。同样,哥本哈根市政府也开展了一项打击性服务购买的活动。但是,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反卖淫措施,以减少性服务买家的数量,预防年轻人在未来成为性服务买家。

丹麦应该通过出台类似瑞典和挪威的打击性服务购买的禁令,有效打击卖淫需求。瑞典的经验表明,瑞典的性行业从禁令生效以来变得萧条。这不仅仅是一个立竿见影的结果,而且具有长远的预防效果——更少的年轻人将参与性行业,更少的年轻 人 将成为性服务买家。

支助受害者

应该在出台禁止性服务购买的法律之后为前妓女提供长久的咨询服务,包括法律、心理、社会和经济咨询以及教育、就业咨询和就业机会。

此外,还应该为性服务前买家提供咨询。因为一些性服务买家已经对卖淫产生依赖,应该帮助他们改变这种行为模式。

临床医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常常讨论卖淫的有害影响,包括长期的影响。但是,还没有足够的有关卖淫后果建立在研究基础之上的知识。我们在丹麦开展全面的研究,了解卖淫生活以前、期间和之后的女性生活状况,以便为未来年轻女性和男性中的社会工作和预防工作建立良好的基础。

应该给予被贩卖妇女永久居留许可的可能性,以避免她们在反省期结束离开丹麦以后再次被贩卖。同时,应该促进一项发展援助政策,在财政上支持出口国为遣返的贩卖活动受害者开展康复项目。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被贩卖妇女再次被贩卖,丹麦为被贩卖妇女开展的社会计划应该包括发展跟进回家的受害者情况的方法。

最后,应该考虑让更多的外国女性在人力缺乏的丹麦劳动力市场就业。这将减少贫困女性数量,为女性提供为她们自己和家人创造经济稳定的生活的真正机会,就像今天她们通过卖淫的方式所做的一样。

第7条:政治权利和参与

妇女的代表性

不幸的是,最近几年,女性在选举机构中的比率没有太大提高。1989年以来,女性在地方委员会中所占的百分比仅仅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从26%提高到27%。仅仅在1993年,这个比率稍微高点,即28%。相比之下,2005年,其他北欧国家中超过40%的地方委员会的席位由女性占据。丹麦的98名市长中有8名女性,仅有4%的市政委员会委员为女性。从1998年以来,女性在议会中的比率一直不变,即38%-39%。

更加关注丹麦的男女平等领域将加强丹麦的民主。例如,议会中没有常设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这个领域属于政治-经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丹麦妇女协会还认为,响应欧盟号召成立男女平等委员会是一个好主意。

研究和信息

丹麦男女平等知识中心的关闭意味着从政治议程中取消了政治家的背景分析、从两性视角评估新立法、以及从世界其他地方收集新知识和经验。丹麦拥有欧洲男女分隔程度最高的劳动力市场。为改变这个情况,提供知识和工具是很重要的。

男女平等委员会

丹麦也是目前欧洲唯一没有男女平等委员会的国家。应该优先关注男女平等事务,因为这是民主的一部分,为所有人创造平等的机会。

第10条:教育机会

丹麦妇女协会认可在教育领域提出的很多可取的倡议。但是,我们发现,丹麦的教育体系仍然存在明显的男女差距,这导致劳动力市场的两性分隔,例如女性在大学高级职位中缺失。

职业培训

需要在职业培训这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对劳动力市场的两性分隔进行研究,并确定它的性质。同样,还需要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Folkeskole/Gymnasiet倡议

报告中提到了丹麦的“folkeskole”和“gymnasiet”倡议,即教授中性角色,鼓励女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而不是传统的“软”研究,例如人文科学。但是,由于丹麦社会的公共辩论普遍集中于男孩应该如何找到他们在教育体系中的位置,丹麦妇女协会只能断定,有关中性性别角色教授的倡议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需要提出更多的倡议。

大学

丹麦妇女协会发现,有关大学没有女性担任高级职位,这种情况令人难以接受。该报告给出了一个明显的两极分化的例子:52%的大学管理委员会完全由男性组成。这是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应采取配额办法确保大学高级职位的公平分配。

在大学永久性就业岗位上,男性人数也占据不可接受的绝大多数,而女性在这些职位上的百分比没有变化。很有必要制定一项解决这个问题的行动计划。这类措施还应该包括建立招聘体系,以确保女性申请者的人数有所增加。

而且,在资金和研究资源的分配上差距明显。这说明,男性更有机会获取上述资源。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目前采取的措施还不够充分,还需要在这些领域采取更全面的措施。

第11条: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薪酬差距

作为其优先关注的内容之一,丹麦妇女协会将经济独立视为实现男女平等的先决条件。因此,我们对丹麦女性在欧盟国家女性中就业率最高而感到高兴。

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女性和男性的薪酬平等,情况则不容乐观。目前的差距为18%(欧盟平均水平为15%)。在推行《平等薪酬法》30年后,薪酬差距仍没有缩小。从2007年的世界经济论坛指数来看,丹麦的排名降至39。

为了全面分析造成女性薪酬增长迟缓的根本原因,需要进行准确的薪酬统计。2007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薪酬统计法》要求雇员人数达到35人以上,且至少10名男性和10名女性从事同类型工作的雇主提供薪酬数据。然而,严格的标准说明,法律仅仅涉及私营雇主的20%(私营部门大约有300 000名雇员)。因此,该法律既不能成为缩小薪酬差距的工具,也不能成为真正实现平等薪酬的杠杆。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应该要求所有的公司提供按照性别区分的薪酬统计。造成薪酬差距的原因可能是教育、经验、是否有子女以及两性分隔劳动力市场。

法律对同工同酬的定义很难,因此被使用的不是太多。取而代之,重点是教育时间、责任,目前也关注的市场价值。对工作的评估也属于考虑范围之内,例如,对照看和看护工组的评估较高。

管理层中的女性

女性和男性的不平等不仅是横向的,也是纵向的。即使女性受到与男性相同的教育,即使在几乎全为女性的部门,男性也有更大的机会成为经理和主管人员。拥有子女对职业发展的影响也不一样——对女性产生消极影响,对男性产生积极影响。关于女性的职位等级,丹麦在欧洲国家中位居第23名,因为很少有女性位居高级管理层。在2007年世界经济论坛指标中,我们仅仅位居第63名。大型私营公司中仅有四分之一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女性,而这个比例在国营公司中仅为20%。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这个比例仅为6%。根据2007年春天商业周期分析协会的一项调查,只有8%的私营公司努力招募女性领导人。在公共机构,这个比例为12%。

丹麦妇女协会并不认为战略性的“以合作、对话和知识共享为基础”足以增加女性在管理层中的代表率。与丹麦从同一起跑线出发,挪威在2年时间中将女性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率增加到40%。普遍提高公司男女平等的倡议可以强迫雇主为实现男女平等而努力,并报告其公司账目。

产假

产假是另外一项重要事务。当产假延长到某一段时间时,则将对女性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每次休产假一年,受雇于私营部门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则将为每个孩子每年损失5%的薪酬。在丹麦,新生儿的父亲仅休总假期的8%。2005年,超过一半(53%)的新生儿父亲没有在其子女出生时休假。丹麦男性是在斯堪的纳维亚男性中休假最少的。

丹麦也是唯一的父亲没有享有部分新生儿育儿假的北欧国家。丹麦妇女协会发现,这是导致在劳动力市场,包括职业发展和在家里持续不平等的原因。当到了组建家庭的时间时,丹麦女性通常会放弃薪酬丰厚的私营部门,而选择公营部门。这种在即将成为父亲的男性中不曾见到的机动性导致女性处于职位分级更少、薪酬结构更单调的薪酬相对较少的工作。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唯一实现真正平等、更好地发掘女性在未来劳动力市场中能力的途径是“冰岛模式”:新生儿育儿假共有9个月,其中,女性享有3个月,男性享有3个月,剩下的3个月可以按要求共享。

第12条:卫生

堕胎

2004 年,丹麦妇女协会强调指出, 把生育看作是社会职能不应导致限制妇女个人的自由。虽然关于堕胎的计划和其他卫生促进计划是特别针对女性的,但这些计划往往是自愿强迫性的,仿佛关注的是胎儿 / 儿童的利益而非女性的利益。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每位怀孕女性都应该对终止早期怀孕做出她个人的决定。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必须被作为最后一种手段被接受,就像报告定义的那样。没有替换堕胎的选择,也没有研究证明丹麦女性在使用其堕胎的法定权利时没有显示出巨大的责任感。

生育

对于生育治疗,如1996年、2000年和2004年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所提及,丹麦妇女协会反对使用新技术分割育儿过程(比如,基因母亲捐出卵子,生理母亲分娩,而社会母亲抚养),而这种做法目前已有可能。由于人工授精和分割育儿的后果还完全不清楚,丹麦妇女协会希望禁止下列做法:

冷冻人类的未受精卵

未受精卵的无限制捐赠

这些措施不会起到保护女性个人自由的作用,也不利于促进男女平等。

丹麦已经签署了《欧洲理事会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该公约为医生如何处理捐赠卵子、胚胎和治疗方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般的指导方针,对于怀孕妇女和分娩妇女本身并未提及任何事情,尽管该公约要求把人放在科学或社会利益之上。生育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对生育的治疗和基础研究的发展状况进行密切关注。

对产妇的照顾

正如丹麦妇女协会2004年所指出的,最近几年,关闭了许多省级小型医院的产科病房。这种趋势仍在继续。事实上,地方社区越来越缺乏产科中心、助产技术和生产知识,这对女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不利之处,她们在分娩时往往需要被送到很远的地方。丹麦有法律规定,即可以选择在家中分娩,但普通从业者缺乏这方面的资料,所以助产士往往很难到家中出诊。如果确实可以选择在家中分娩,应该为此权利提供信息。

对妇女的暴力

在针对妇女的暴力的部分,报告对丹麦政府正在开展的作为《2005-2008年行动计划》一部分的倡议的描述是令人满意的。

但是,其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被忽略了。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如果要保证离开暴力伴侣的女性更有机会维持全新的、没有暴力的独立生活,这一点必须包含在努力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在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女性往往在抵达避难所时会失去/已经失去与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网络的联系。

同样,丹麦最近的研究(2006年)表明,遭受伴侣暴力的女性更具社会边缘化的风险。暴力行为给女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后果说明,因遭受暴力而病倒的女性,其工作缺勤率是没有遭受暴力的女性的两倍。国家受害女性和儿童避难所组织2006年的统计说明,住在避难所的女性一般比其他丹麦女性更不容易参与劳动力市场,避难所中有工作的女性只占五分之一。

当一个人心里受挫,且被社会边缘化时,很难找到改变其生活状况的动力。一个良好的社会网络、就业和经济独立将让女性更加容易开始并维持没有暴力的新生活。

因此,支持女性维持和创建新网络,包括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对于帮助其在避难所生活一段时间以后重新开始没有暴力的新生活非常重要。特别需要在这个领域做出特别的努力。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包办和强迫婚姻

最近几年,对包办和强迫婚姻的宣传活动对少数民族家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结果是包办和强迫婚姻数量有所减少、年轻人结婚的年龄有所增长,父母和子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提高。

年轻人能够非常容易的获取有效的帮助,而他们正在利用这种可能性。年轻人不愿再让家庭为他们寻找配偶,他们开始到避难所寻求建议和援助。由于对这个方面的高度重视,社会十分愿意帮助年轻人。例如,很多学校的学生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都就这个问题撰写论文或开展项目。这也有助于使人们进一步了解打击这种现象如此重要的原因。

丹麦妇女协会强调,在宣传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对解决包办和强迫婚姻的问题采取人权方法而非文化性方法非常重要,这可以避免整个国家和所有民众都背上“这种罪名”。

在与尊重有关的谋杀案件中,有可能证明帮凶或同谋煽动犯罪并对其宣判。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对包办和强迫婚姻适用同样的方法是可行的。

丹麦妇女协会2008年5月

主席协调员

Karen Hallberg Leslie Larsen

参加编写人员: Esma Birdi、Katie Davie Dalsgaard、Hansina Djurhuus、Lisa Holmfjord、Karen Hallberg、Hanne Helth、Joan Bach Ludvigsen、Nina Bach Ludvigsen、Lene Pind、Bente Holm Nielsen、Lea Simonsen、Neel Sylvest。

妇女与发展组织

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对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七次定期报告的评论。

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是维护妇女发展权利的一个组织,是有24个妇女与发展非政府组织、一个地区组织和个别成员参加的综合性组织。该组织很高兴能有机会对丹麦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发表评论。鉴于妇女与发展组织将促进国际妇女发展权利的工作同实现国家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我们的评论将只限于与之最为相关的几个领域。

第3条:国家政策。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其他参与者:国际男女平等事务委员会

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珍视其在国际男女平等事务委员会中的成员资格。我们认为,国际男女平等事务委员会是丹麦的一个重要论坛,负责监测并促进全球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以及在这个广泛领域开展的合作,它还负责将这方面工作与丹麦的男女平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将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与议会各政党代表以及男女平等事务部、外交部和发展部及其他各部的代表组织在一起,共同交换信息,开展协调和监测工作,并重点开展需要完成的工作(第14页)。

非政府组织

报告认为,与非政府组织及其专家间的密切合作和对话是丹麦官方男女平等工作的动力之一。我们对此表示赞同,同时还支持政府努力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学习非政府组织的经验。也许是因为对报告的全国性关注,与发展部和外交部密切合作开展的发展政策和发展援助中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力的大量合作和努力,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如贸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突出。应该注意,非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量工作是以专业,但主要以自愿为基础完成的。自从1976年成立以来,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就一直扮演着特别的角色,成为连接丹麦妇女组织和发展与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唯一非政府发展组织(第16-17页)。

我们还注意到,尽管妇女权利维护者的专业知识和辩论可能有助于不断解决大量的国际性问题,但以资源为基础开展专业工作的条件对妇女权利组织来说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组织活动经费不断增加,而全国范围的国际发展合作资金重组不仅减少了划拨非政府组织的资金,还使妇女与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筹资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尽管丹麦和世界在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权利的工作中取得了进展,但要实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公约、行动计划和协议中的承诺和目标还需要做出长期努力,并要求妇女权利维护组织继续从国际角度发挥监测事态发展、防止倒退的作用,例如在生殖和性权利以及保健康方面,并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和制定发展战略。丹麦这一领域的工作已得到广泛的政治支持并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它虽然很重要,却不符合妇女权利组织的现实情况,因此需要为这些组织的项目和核心成本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以确保其发挥作用。考虑到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情况、未来的任务、以及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在不同的非政府组织领域中的角色和作用,如果能确保向KULU提供50万丹麦克朗的经济资助,以便其在妇女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环境非政府组织以及丹麦决策者间开展跨领域工作,则将是一次有利的、有价值的投资。

第5条:优先事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KULU强调应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认为这是男女平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具。这一点在《两性平等法》中得到了法律的认可。KULU赞赏为执行该法第4条所做的工作,要求公共机构在所有规划和管理工作中列入男女平等这一项。为了更好地评估行动结果,准备加强确定指标和改进文件编制的工作,这一点十分重要。这是改进工具和方法的一种途径,最终能提高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工作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外交部和发展部/Danida开发了男女平等工具箱,帮助官员和负责发展的工作人员将对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的承诺变成实际成果。应促进对如何使用这种工具箱的教育,并应密切监测使用该工具箱是否已成为所有人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在丹麦所有的政策、战略和计划工作及管理中,都应充分采用丹麦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伙伴合作发展的战略、方法和工具。

这一点也适合国家部门正在发展的性别主流化电子学习工具。确保能够获取该工具是一个很好的倡议。但确保其能够被目标群体获取与随后使用和开发该工具同样重要。

性别响应预算是这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但困难的工具。如果报告能够更好地反映各部、市区和其他公共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和所取得的进展将会很有利。分享从其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和其他丹麦参与者的反应和教训中学到的经验教训将会非常有益。

第6条:特别事务。卖淫、人口贩卖和行为守则

人口贩卖

自2002年以来取得的并在新的2007-2010年打击人口贩卖行动计划中反映出来的进展十分重要。然而,在很多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提供社会、法律、卫生、心理和职业援助,帮助受害者自愿返回本国,100天的反省期对于做好遣返准备和在受害者本国建立康复援助是否足够,在合理、有保障的情况下建立庇护所的可能性,将把该工作扩展到人口贩卖过境国作为预防和恢复举措。

与南部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的贩卖受害者女性监督警示网络非政府组织将大力加强这一工作,进行有价值的对话并建立战略行动网络。该非政府组织能够确保有关被贩卖受害者的背景资料和联系方式、警察报告的质量监测、并将发展中的原籍国和过境国的妇女与发展非政府组织同丹麦的援助和康复准备工作联系起来。如果能够为这种合作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供资金,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可以利用其与南部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合作伙伴的长期合作和广泛联系为这一网络活动和服务做出重大贡献。

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

主席

Janice Goodson Foerde

成立于1976年的KULU-妇女与发展组织(KULU)是有24个妇女与发展组织、一个地区组织和个别成员参加的综合性组织。KULU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妇女发展权利、加强妇女对资源的利用和对社会的影响,提高她们主宰自身和生活的权利。这项工作是通过与南部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对话与合作,鼓励、宣传、发展教育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的。KULU是参加联合国会议和世界贸易组织会议的官方代表团在两性发展问题上的顾问,也是丹麦发展、环境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促进两性发展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