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867和1869次会议(见CEDAW/C/SR.1867和CEDAW/C/SR.1869)上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DOM/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DOM/QPR/8)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上一次定期报告的后续报告(CEDAW/C/DOM/CO/6-7/Add.1)。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以虚拟形式作了口头介绍并就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妇女事务部长Mayra Jimenez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中有下列机构的代表:外交部、总统事务部、公共卫生部、经济、规划和发展部、公共行政部、农业部、劳动部、教育部、工业和商务部、国防部、国家移民研究所、移民总局、中央选举委员会、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警察、全国残疾人理事会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DOM/6-7)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禁止童婚并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的第1-21号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和设立:

(a)第三个国家平等和公平计划(2020-2030年);

(b)无暴力生活战略计划;

(c)关于为消除童婚和早婚进行防止、援助、保护和政治宣传的国家计划。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并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E/CN.6/2010/CRP.2附件六)。委员会请多米尼加共和国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不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原则,载于《宪法》第39条。该条规定了防止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对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特别是海地裔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立法,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有效实施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c)设计一个全面的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关于歧视的数据和其他与妇女相关的指标;

(d)通过平等和不歧视法草案。

海地裔妇女

1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最近大规模驱逐海地人和海地后裔,特别是孕妇和产后妇女,以及关于对她们的性别暴力和歧视和关于她们与在缔约国出生和长大的子女分离的报告。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暂停驱逐怀孕或产后的海地妇女和海地裔妇女,确保保护她们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并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向那些有子女在缔约国出生和长大的海地妇女发放永久居留证,以维护她们的家庭生活权。

妇女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创建了各种机制,以增加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特别是年轻妇女、残疾妇女、海地裔妇女和老年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例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心理援助、手语和克里奥尔语翻译。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2020-2024年期间的司法机构战略体制计划,其中包括增加残疾妇女诉诸司法机会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诉诸司法方面残疾妇女面临身体和行为上障碍,并且由于她们对其权利和申求这些权利的途径了解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任务授权不包括向希望提起民事、劳工和行政诉讼的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14.委员会依循其先前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各项建议(CEDAW/C/DOM/CO/6-7,第17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残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包括在司法程序中使用手语和盲文;

(b)为促进获得法律援助和普及法律知识划拨充足的资源,使没有足够能力的妇女能够在所有法律领域,包括在民事、劳工和行政法律纠纷中申求其权利;

(c)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系统培训,确保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的判例,并确保这成为所有能力建设方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第三个国家平等和公平计划,并在国家预算中列入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预算项目。委员会欢迎增加对妇女事务部的预算拨款以及设立56个省市办事处。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了50个性别公平和发展办公室,并在中央选举委员会、最高法院、众议院、参议院和检察院家庭、青少年和性别事务局设立了性别平等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事务部可能与其他部委合并,以成立一个新的家庭事务部,这不利于显示妇女在国家治理中作用,并进而影响缔约国协调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公共政策的能力。

16.委员会依循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及其先前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各项建议(CEDAW/C/DOM/CO/6-7,第19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事务部,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其协调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公共政策的任务授权不因改组而被削弱;

(b)在编制所有涉及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方案时,系统地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依法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并注意到关于该办公室的规定载于《宪法》第190和191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监察员办公室缺乏独立性,且没有采取充分行动调查和报告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侵犯妇女权利的指控,也没有参与缔约国提交报告供委员会审查的进程。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确保监察员办公室的充分独立性,并加强其调查和报告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能力,并积极参与包括委员会在内的各联合国人权机制。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所开展的研究和宣传运动的成果,包括抵制媒体对妇女的陈规定型形象刻画,宣传积极和非暴力的男子气概,并承认妇女无报酬工作的价值及其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贡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和社会中(包括在教育中)男女角色的歧视性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对海地裔妇女受到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在2021年通过了一律禁止18岁以下女童和男孩结婚的第1-21号法律,并欢迎通过了关于为消除童婚和早婚进行防止、援助、保护和政治宣传的国家计划,并设立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内阁以协调这一国家计划的执行工作,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事实婚姻案例很多,危及女童和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限制她们的教育和职业机会,使她们面临遭受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风险。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通过修订教科书、教师培训和对媒体工作者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专业培训,打击包括教育和劳动部门在内的所有部门的歧视性定型观念以及媒体对妇女的物化和性别定型观念的形象刻画;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歧视性定型观念,包括对海地裔妇女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宣传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形象以及积极和非暴力的男子气概;

(c)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执行关于为消除童婚和早婚进行防止、援助、保护和政治宣传的国家计划,包括提高公众对最低结婚年龄的认识。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增加受害者支助服务,如临时住所、医疗以及心理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2020年通过了第一个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因妇女被杀害而成为孤儿的女童和男孩的领养家庭经济赔偿方案以及《妇女无暴力生活战略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发生率很高,而且迟迟未能通过具体地将杀害妇女和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犯罪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下述问题,即缺乏记录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报告的统一制度和程序,起诉和定罪案件有限,以及对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犯罪人的判决很轻。

22.委员会依循其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及其先前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各项建议(CEDAW/C/DOM/CO/6-7,第25段),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问题的全面法律,其中就受害者风险评估、保护令和对违反行为的适当制裁、有效赔偿以及资金充足和可获得的受害人支助服务作出规定;

(b)就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及不同形式的此种暴力的犯罪性质提高认识,同时铭记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和边缘妇女群体在获得信息方面的特殊需要;

(c)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议定书,以统一报告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程序,并创建一个数据库,汇编和定期更新关于这种暴力行为的数据;

(d)确保遭受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妇女和间性者,能够充分获得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并享有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

(e)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为童婚和(或)强迫婚姻证婚的人和(或)煽动和促成强迫早婚的人。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设立了保护移民妇女机构间委员会和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打击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活动,并注意到对贩运犯罪人的定罪案例增加,以及为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进行能力建设。委员会还注意到打击贩运人口和非法偷运移民机构间委员会年度报告所载关于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2020年期间,在法院起诉的贩运案件只有22起。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色情旅游和贩运儿童的目的地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多米尼加少女受到性剥削,同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委员会非常关切的是,修订关于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的第137-03号法律的法律草案(旨在扩大贩运未成年人的定义)的通过被推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多米尼加妇女被贩运到国外受卖淫剥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更容易被贩运,特别是那些没有证件或身份不正规的妇女,其中大多数是海地裔妇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通过修订关于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的第137-03号法律的法律草案,使之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关于贩运未成年人的定义,在是否将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视为贩运方面,取消武力、欺诈和胁迫这项条件;

(b)提高公众,特别是妇女对在国外被剥削,主要是性目的剥削的危险的认识;

(c)解决助长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女童卖淫的脆弱处境问题,以消除她们容易遭受性剥削的脆弱性,提供退出方案,包括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其他收入机会,并确保她们的康复和促进她们重新融入社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对2020年选举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减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得不到身份证件使许多移民妇女无法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依序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持续推行旨在实现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在决策层)的政策;

(b)为政治家、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最高选举法庭法官、媒体成员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之进一步理解,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落实妇女人权并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c)修订关于政党、团体和政治运动的第33-18号法律和关于选举制度的第15-19号法律,从而将强制适用的性别配额扩大到选举职位,并向允许对女性候选人进行培训和竞选资金投资的政党提供财政奖励;

(d)采取有效机制,监测和控制选举中性别配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不遵守规定的政党和选举机构作出制裁;

(e)在公共职位任命,包括公共行政职位和高等法院的组成方面实现均等。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武装部队中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确保妇女参与所有业务结构的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行动计划尚未获得通过。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妇女组织合作,制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已最后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并确保该行动计划考虑到这些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全面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国籍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米尼加父亲与非国民、海地裔且无证件或处于非正常移民状况的妇女所生子女的出生登记面临障碍。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由于COVID-19大流行,登记的出生减少了62%,特别是非国民妇女或15岁以下女童所生婴儿。委员会还对2014年剥夺国籍所造成的影响感到关切,这一行动影响到数千名妇女和男子,包括通过特殊劳动合同和安排招聘的海地工人及其后代,其中的一些几代人都在缔约国生活和工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法院第168-13号裁决在这方面继续产生不利影响。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国籍法(特别是1948年《入籍法》第3和第4条)和2004年《一般移民法》,以消除歧视性规定,并确保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的多米尼加男子与非多米尼加国民妇女,包括海地裔妇女所生的每个子女都有权获得多米尼加国籍;

(b)采取步骤,确保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的非多米尼加国民妇女,包括海地裔妇女的任何子女不会成为无国籍人;

(c)解决登记积压问题,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得到免费登记,并确保他们获得国籍的权利;

(d)消除法律和实践中对多米尼加男子与非国民或受宪法法院第168-13号裁决影响的妇女所生后代在普通多米尼加人出生登记处进行登记的一切障碍,并确保他们有机会获得多米尼加国籍,而不论其母亲的国籍或移民身份如何;

(e)促进批准修正关于公民身份记录的第659号法律的法律草案,从而将及时出生登记的最后期限延长到180天,并包付中央选举委员会要求的DNA测试相关费用,以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都在普通多米尼加人出生登记册中登记。

教育

31.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文盲率比男子低13.5%。委员会还注意到实行了延长上学日的做法,涵盖了68%的儿童,大大提高了入学率和学习成绩。委员会还注意到免费膳食政策。委员会欢迎增加学前、小学和中学教师的工资、退休金和保健福利,以及批准全国全纳教育计划(2019年)。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教育做法——包括在教师中的这种观念和做法、教学资源方面和方法上存在的性别偏见以及学校文化,这些导致了女童在数学和其他一些科目成绩上存在性别差距。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计划采取的在学校进行适龄性教育的措施,例如制定从学前到初中的全面性教育课程,制定和执行关于发现和管理少女怀孕的规程,以及相关准则和对教师及心理学家进行培训,都没有得到落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对怀孕女童和少女、少女母亲和没有出生证的女童的歧视,以及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间性者学生的歧视。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建议缔约国:

(a)保证所有女童,包括移民女童实际接受教育的机会;

(b)制定政策,以终止学校对怀孕女童和少女、少女母亲和没有出生证的女童的歧视,以及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间性者学生的歧视,以确保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c)确保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妇女和女童在非传统学习和职业道路领域,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代表性;

(d)确保在各级教育中实施计划采取的措施,以落实适龄性教育课程,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主题的课程。

就业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劳动法为妇女提供的产假和其他福利,如医疗福利和工间母乳喂养时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异,并且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界定家政工人的最低工资、福利和适当条件方面,缔约国的立法与其在2015年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保持一致方面出现拖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失业率(9.3%)大大高于男子(3.9%),其部分原因是COVID-19大流行病对妇女就业产生了尤其大的影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分析式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并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b)依循《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在私营和公共就业部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

(c)统一现有立法,以确保遵守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医疗卫生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公立医院提供免费避孕方法,并将其列入基本药品表。委员会还欢迎就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通过了技术条例,其中载有国家卫生系统的准则和程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了关于从事高质量和富有同情心的产妇和新生儿护理专业人员认证准则。委员会还注意到,2015年至2019年期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了59%。然而,委员会对下述事实感到关切,即男女少年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其在这方面权利的信息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对下述事实感到关切,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有限,不安全堕胎是缔约国孕产妇死亡和发病的主要原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获取堕胎的妇女负有刑事责任并因而受监禁,并注意到这些妇女因堕胎后并发症就医时往往被保健提供者举报,并依据证词而被定罪。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身份不正规的移民妇女进入医院和保健中心的机会有限,甚至受到限制,包括在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COVID-19疫苗方面。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循关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加强执行保健方案,包括提高认识方案,以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少女能够获得和使用现代避孕药具;

(b)依循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承认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是一种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修订《刑法》以使堕胎合法化,至少使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和(或)健康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其非刑罪化;

(c)暂停执行现行法律,并审查因与堕胎有关的罪行而拘留妇女的案情,以确保立即释放她们,并向她们提供适当的赔偿;

(d)向所有妇女提供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导致并发症的情况下;

(e)确保身份不正规的移民妇女能够进入医院和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COVID-19疫苗。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保健设施的各级定期产科和儿科护理中没有纳入减少艾滋病毒和先天性梅毒母婴传染的方案;

(b)国内艾滋病毒病房数量有限;

(c)艾滋病毒治疗的遵守度低,特别是孕妇;

(d)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高额自付费用;

(e)某些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未受过教育的多米尼加妇女和年轻妇女)以及孕妇的艾滋病毒流行率居高。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包括增加该国艾滋病毒病房数量,保持定期后续行动,以保证妇女坚持遵守艾滋病毒治疗,并向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期在某些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未受过教育的多米尼加妇女和年轻妇女)以及孕妇中预防艾滋病毒。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注意到贫困率下降以及缔约国为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促进和支持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全国理事会发放的贷款中65%发放给了妇女。委员会还注意到,女户主家庭是发给受多维贫困影响的人的团结扶助金和执行旨在促进获得适足住房的《幸福家庭国家住房计划》的主要受益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该区域其他国家相比,社会支出的百分比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非正规经济部门雇用的身份不正规的的移民女工无法利用银行系统,并且银行在批准贷款时优先考虑已婚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官方小额信贷方案未涵盖残疾妇女。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逐渐稳步提高社会支出百分比;

(b)无歧视地增加所有妇女,包括在非正规经济中就业的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

(c)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城乡地区许多从业和自营职业妇女的脆弱性。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根据农村妇女的需要制定农村发展计划,并向农村妇女提供自给自足农业方面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赋予土地所有权方案下发放了53 000份土地所有权证,50%以上的受益人是农村妇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城市地区的贫困率有所下降,但2019年和2020年农村地区的贫困率有所上升,并主要影响到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分类数据妨碍了将农村妇女的需要纳入公共政策设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卫生和司法部门在农村地区缺乏足够的覆盖面。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有针对性的计划和政策,以解决农村妇女的需要,包括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以及教育和保健等基本服务。

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在缔约国获得地位确定和纳入庇护申请程序的机会有限,使她们得不到国际保护,这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提出申请有15天的期限,寻求庇护的妇女在面谈期间往往没有与虐待她们的男性家庭成员分开,在收集原籍国资料时没有考虑到妇女的具体需要。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证按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有效获得国际保护;

(b)确保以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方式进行庇护和难民地位确定程序;

(c)废除不合理的15天内提出庇护申请的限制;

(d)确保在确定难民地位的过程中适当考虑妇女的具体需要;

(e)在入境点和官方过境点,提高对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的甄别能力,采取非拘留的办法,保障家庭团聚,在接待中心将妇女与男子分开,并为被拘留妇女提供获得保健服务的适足机会。

残疾妇女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的法律能力受到限制,这限制或阻止她们作出自己的决定、行使母亲权利和诉诸司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27.8%的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收容或拘留的残疾妇女没有得到适当的关注和根据其需要作出合理调整。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制定法律和政策、加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并克服阻碍残疾妇女行使其权利的障碍方面缺乏作为依据的关于残疾妇女状况的分类数据。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部分或完全剥夺残疾妇女法律能力的所有制度,从而使她们能够作出自己的决定,行使母亲权利,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司法;

(b)依循《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注重促进残疾妇女职业培训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暂行特别措施;

(c)确保收容机构中和拘留中的残疾妇女得到适当关注,并根据其需要作出合理调整;

(d)确保未经残疾妇女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不得将其安置在收容机构,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有残疾都不得成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e)创建一个综合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关于残疾妇女的数据,并为缔约国制定法律和政策提供依据,以加快实质性平等,克服阻碍残疾妇女行使权利的障碍。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禁止童婚并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的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关于消除童婚和早婚的国家预防、援助、保护和政治宣传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童婚习俗仍然以早婚的形式存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按年龄、性别和地区分列的数据,以评估早婚现象的各个方面;

(b)采取措施,在全国各地提高对童婚和早婚对女童健康、教育和生活选择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22(a)和(c)段和第30(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2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