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吉布提

1.2011年7月2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991次和第992次会议(CEDAW/C/SR.991和992)审议了吉布提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DJI/1-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JI/Q/1-3,吉布提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DJI/Q/1-3/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其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虽然这些报告缺乏一些按性别分列的具体数据并且已经逾期,但它们提供了详细情况并总体遵循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编写合并报告时,由部际委员会协调开展了参与性进程,参与者包括不同部委、国民议会议员、全国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团长所作的口头发言、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大部分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由吉布提共和国提高妇女地位和计划生育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多个政府部门和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同时指出,一些问题未获答复。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面临众多挑战的情况下仍承诺执行《公约》的规定。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1998年该《公约》在缔约国生效以来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a)2002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2002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2002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d)2011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e)2005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自《公约》生效以来已实行下列立法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a)《家庭法》(2002年),其中规定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尽管有例外),提高了妇女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经济地位,废除了休妻做法,并把离婚丈夫拒付赡养费定为刑事罪(“遗弃家庭罪”);

(b)2009年修订了《刑法典》第333条(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罪),对不报告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做法加以定义并把它定为刑事罪;修订了《刑事诉讼法》第7条,放宽妇女权利组织把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件提交法庭须满足的条件;

(c)《人口贩运法》(2007年),其中把参与或协助贩卖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罪,并规定向受害者提供协助;

(d)《教育制度法》(2000年),实行6至16岁女童和男童免费义务教育;

(e)《劳工法典》(2006年),其中除其他外规定14周带薪产假和3天父亲带薪育儿假。

7.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种体制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a)2008年成立负责与议会关系的提高妇女地位、家庭福利和社会事务部,后来更名为提高妇女地位和计划生育部;

(b)2008年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协调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部际委员会;

(c)妇女参与发展全国战略(2003-2010年)及其行动计划,该计划力求增强妇女对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以及增加妇女和女童受教育和扫盲的机会。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是需要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关注的问题。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把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向所有相关部委、国民议会、地区议会、司法机关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它们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结论性意见纳入整个权力下放过程。

国民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全面履行各项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尤其承担问责,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它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的步骤,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公约》展开缔约国下次报告过程。

《公约》的能见度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

1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构成其国家法律一个部分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宪法》第37条),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人认为国内法已充分反映《公约》的规定,法官、治安法官和执法官员不必要再适用《公约》。它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并没有被翻译成民族语言,即阿法尔语、索马里语和阿拉伯语,也没有得到广泛传播。它还感到关注的是,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并非所有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充分认识到妇女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实质性性别平等的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最近吉布提颁布了一项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虽然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妇女,但是它缓解了法律费用的影响,而法律费用是限制妇女诉诸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委员会欢迎吉布提的这种做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并不知道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而她们获得这些权利的能力受到以下方面的进一步限制:长期存在的文化定型观念、传统司法机制、文盲、不能获得信息以及向法院申诉时的其他实际困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所有民族语言翻译和广泛传播《公约》,并为此酌情寻求国际援助;

(b)采取措施,确保国家和地区两级所有政府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建议,把它们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

(c)确保《公约》成为对法官和治安法官,包括家事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法律教育及培训的组成部分,从而在该国牢固确立支持男女平等和无性别歧视的法律文化;

(d)通过法律扫盲方案等途径,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及其获取途径的认识,通过使用包括媒体在内的一切适当方式,确保缔约国各地妇女获得有关《公约》的信息;

(e)通过有效实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以使贫困妇女能够就《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提出申诉,以及通过宣传如何利用现有的反歧视法律补救办法,消除妇女在诉诸法律时可能面临的障碍。

法律的协调统一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基于习惯法、伊斯兰法和现代法律元素的《家庭法典》中增强妇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享有的权利。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家庭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如丈夫作为家长的作用和妇女不平等的继承份额,均植根于“较高的社会文化和宗教价值观”中,因而不能修改。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法典》内有些条款所规定的妇女和男子在婚姻中以及在离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与《公约》不符。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当初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涉及侵犯妇女权利的纠纷,尤其是性暴力案件常常通过传统司法机制解决,例如向受害者家人象征性地支付一点钱,而不与受害者协商或向其提供赔偿。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修订《家庭法典》的歧视性条款,以使这些条款与《公约》保持一致。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借鉴该区域其他缔约国的成功经验,即根据《公约》在逐步解释《古兰经》的基础上审查家事和家庭法律。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让公众认识通过司法机制、而不是习惯机制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权利案件的重要性,以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赔偿,并且培训法官、治安法官和执法人员根据《公约》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来适用有关法律。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欢迎吉布提建立由提高妇女地位部、性别平等问题地区办事处和各政府部门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组成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确保有效协调和实施妇女参与发展国家战略以及确保妇女权利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中获得优先安排方面,国家机制的能力和资源没有得到适当的加强,特别是在地区一级。

15.委员会回顾其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提出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建议缔约国:

(a)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加强现有的各级国家机制,以便在制定和实施关于性别平等和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法律和政策主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协调和监督其编制与实施方面提高其效用;

(b)向提高妇女地位部、包括其地区办事处的男女工作人员以及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

(c)优先重视妇女权利、不歧视和性别平等问题,包括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实施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建议;

(d)把注重成果的做法——包括具体指标和目标——纳入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e)按照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能力、独立性和资源,强化其实现妇女权利的任务。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6.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消除歧视性文化态度和把一些有害习俗定为刑事罪,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不良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的长期存在以及对妇女和男子在生活各方面角色、责任和身份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样的习俗和做法会造成对妇女的长期歧视并反映了妇女在公共生活、经济生活、决策以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方面处于不利和不平等的地位。它指出,这类定型观念也促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习俗的长期存在,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早婚;它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持续、有系统的行动,纠正或消除定型观念、歧视性文化价值观和有害习俗。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条(f)和第五条(a)的规定,制定全面战略以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和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努力与民间社会合作,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对传统和宗教领袖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并提高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b)建立公众教育计划并禁止和(或)有效禁止这些习俗,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习俗,取缔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早婚等有害习俗;

(c)采用创新措施,加强人们对男女平等的了解并继续与媒体合作,以增强妇女的积极和无陈规偏见形象;

(d)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以查明不足并加以相应改进。

切割女性生殖器

18.虽然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多项措施,以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所产生有害影响的认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依然非常普遍(高达93%),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一般不会报告、起诉及惩处此类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往往会造成产科并发症、剖腹产、失血过多、产程过长和孕产妇死亡,特别是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的阴部扣锁做法是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最极端形式,更容易造成以上问题。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14号(1990年)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1992年)一般性建议以及各方在关于吉布提的普遍定期审查期间提出的建议(A/HRC/11/16,第67.18、67.25、68.3和68.8段)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RC/C/DJI/CO/2,第56段),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人及合谋者或对这一罪行知情不报者,有效执行《刑法》中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333条的内容,其中规定对这一行为判处5年监禁,并向委员会通报相关报告、起诉和定罪的数目以及对切割女性生殖器施行人所作判决;

(b)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加强针对家庭、执行人员、社区、传统和宗教领导人、保健工作人员、法官和治安法官(其中包括家事法庭法官)、检察官及警官的提高认识活动及培训工作,以便解释切割女性生殖器是一种性别歧视和暴力行为,并杜绝此种行为及其文化根基;

(c)向家庭、社区、执行人员、教师以及保健工作人员解释切割女性生殖器对妇女和女孩生殖健康的有害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多项措施,对付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这些措施包括:缔约国向法官、律师及民间社会散发法律应答和受害者援助指南;主要妇女权利组织“吉布提全国妇女联盟”在Ali-Adeh难民营等地设立信息、指导和咨询中心,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审查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极少报告性别暴力行为,这些问题通常是在家庭内部解决,婚内强奸没有被定为犯罪行为,被强奸后进行人工流产属于非法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在Ali-Adeh难民营存在性暴力行为,但受害者无法获得司法救助。

21.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1992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在接获受害者或依职权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起诉所有侵害妇女和女孩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并适当惩处犯罪人;

(b)考虑订正刑法,以便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将强奸后人工流产非刑罪化;

(c)就严格适用《刑法》中相关条款的问题向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强制性培训;

(d)鼓励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向警察报告案件,采取的办法包括提高对此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消除对受害者的诋毁,培训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在对待受害者、有效调查申诉方面采用标准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

(e)确保提高妇女地位部编写的国家两性平等政策草案把取缔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列为优先事项;

(f)通过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所以及支持包括吉布提全国妇女联盟在内的多个妇女权利组织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力度,使她们恢复正常生活;

(g)在Ali-Adeh营地派驻更多执法人员,向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确保营地难民中妇女和女孩的人身安全;

(h)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申诉、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犯罪人判刑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贩运人口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应对入境和过境的难民和移民人数多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妇女和儿童往往遭到贩运人员的虐待并在目的地国被强迫劳动及遭到性剥削。这些措施包括与次区域其他国家达成多项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移民组织的合作——该组织最近在Obock开设了一个移徙事务中心——以及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行为。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执行禁止贩运人口法,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能力有限,被起诉和定罪的贩运者很少,而对容易成为贩运受害者的难民或移徒妇女及儿童的保护措施很缺乏。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采纳国家行动计划,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包括难民和移徒者在内的妇女和女孩的行为;

(b)起诉和适当惩处贩运者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以有效执行禁止贩运人口法;

(c)就严格适用刑法中的相关条款问题继续提高认识及培训执法官员;

(d)建立适当机制,以尽早发现、移交处理并帮助贩运受害者,包括难民和移徒妇女和女孩;

(e)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和自主创业机会,向难民和移徒妇女提供创收途径,以减少她们为生计不得不卖淫及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风险;

(f)收集按性别分列的被起诉和定罪的贩运者人数数据,并将这一数据列入下一份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欢迎2002年法令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的政党必须在其名单中包含10%的女性比例,这使得国民议会、区议会和市议会中妇女人数增多。2009年,妇女占了国民议会65个议席中的9个。委员会还注意到,2008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女性在国家高级职务中的配额为20%,目前已有3个女部长,而且女法官包括个人身份法院中的女法官人数有了大幅增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依然不足,尤其是在决策职位、地方行政当局以及外交事务方面。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1997年)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2004年)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适当处罚等办法加强并有效执行现行配额以及为申请国家、区域及市一级公务职位的妇女增设配额,以便在当选和获任的政治机构,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和地方行政当局中加快实现男女平等代表权;

(b)在用于竞选的公共资金中为女候选人,包括为反对派候选人划拨适当资金;

(c)促进妇女参与民间社会组织、各政党、工会及其他协会,包括担任领导职务;

(d)确保妇女,包括残疾妇女拥有适当参与机会,并能投票参与规划、执行、监督及评价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

(e)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增加女外交官,特别是女大使人数;

(f)为政界人士、记者、教师以及传统和宗教领导人,特别是向男子提供性别平等培训,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和男子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面落实《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教育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增加女孩接受教育特别是初等教育的机会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使学校更靠近农村社区,成立一个新的学前教育部,增加幼儿园和托儿所数目,为女孩提供奖学金和口粮,通过奖励机制鼓励父母特别是农村地区父母送女儿上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女孩特别是农村地区女孩的初等教育入学率增长缓慢;

(b)女孩特别是农村地区女孩中等教育入学率低,中学教育女孩和男孩入学率差距很大;

(c)面向妇女和女孩的专业培训及技术和职业教育注重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领域,诸如缝纫、烹饪以及美发等,潜在地将她们今后的职业限制在低收入职业;

(d)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识字率低。

2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能够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包括:

(a)消除妇女和女孩在受教育方面遇到的障碍,如负面文化观念、早婚、过多家务劳动、女教师人数少、安全无保障以及与切割女性生殖器相关的保健问题;

(b)提高家长、社区、教师、传统领导人、公职人员,特别是男子对妇女和女孩受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c)采取平等权利行动,例如培训和征聘女教师;

(d)确保女孩的安全并满足她们的保健需求,包括在靠近农村社区地方开设更多学校,修建男女分开的功能型厕所,特别是在小学;

(e)为女孩提供公共奖学金及制定使父母愿意送女儿读书的奖励机制,包括提供补贴,减轻女孩家务劳动等;

(f)通过将残疾女孩和男孩纳入主流教育等办法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

(g)提供技术和职业培训,为辍学女孩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同时指导她们进入传统上男性占主导的职业领域,例如与吉布提港相关的服务、贸易和物流;

(h)实施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面向农村地区妇女实施此种方案。

就业

28.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为妇女提供了保护,而且缔约国努力为妇女创造创收机会,但委员会对劳动力市场中妇女遭受歧视的问题依然感到关切,这些问题包括:

(a)妇女失业率非常高;

(b)妇女集中从事非正规经济中的无薪或低薪工作,无法获得社会保护;

(c)据报告,载有同工同酬原则的《劳动法》第137条执行不严格;

(d)妇女创办小型企业获得信贷的途径有限;

(e)尽管有法律规定,但据报仍存在解雇妊娠妇女或产后妇女等歧视劳工做法;

(f)没有关于禁止工作单位性骚扰的立法;

(g)女孩在包括家庭务工在内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中受到剥削。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妇女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包括在传统的男性主导领域以及在农业部门;

(b)批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并将其扩大至包括妇女在内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或者请负责非正规经济部门正规化工作的部委为这些工人拟订单独的国家社会保护方案;

(c)通过提高认识、适当制裁和劳动检查来有效落实同工酬原则,并考虑修正《劳动法》第259条以使其与第137条保持一致;

(d)通过社会发展基金、社会发展署、信用合作社以及民众储蓄和信贷基金来扩大妇女获得低息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的机会,使其从事创收活动或创业;

(e)收集私营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男女境况的分列数据,以监测并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

(f)考虑修正《劳动法》,禁止并适当制裁工作单位里的性骚扰,加大对以妊娠为由终止雇佣的惩罚力度;

(g)依照《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增加对雇主的检查和罚金,以此保护女孩和男孩免于剥削性童工劳动;监管和监测家庭雇工尤其是女孩的工作条件以及考虑批准《2011年家庭佣工公约》(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

卫生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重要措施,以使基本保健服务延伸到农村社区,降低孕产妇死亡,增加妇女和女孩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审查关于堕胎的立法。但是,委员会对以下各项表示关注:

(a)产科并发症、切割女性生殖器、早孕、不安全人工流产和其他因素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很高,包括孕产妇医院内死亡率;

(b)缺少产科急诊和产后保健,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避孕药具使用率低(22.5%),致使妇女和女孩面临艾滋病毒/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和早孕风险;

(d)缺乏关于早孕和不安全人工流产的分列数据;

(e)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妇女中的流行率很高;预防母婴传播的工作效力有限;以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为耻的心态阻碍其获得支助服务、自愿心理咨询和筛查以及妇女和女孩缺少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法的知识。

31.依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2条(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进一步分散设立医疗机构,就妇女转诊到孕产妇保健服务机构事宜培训社区保健员和流动健康工作队,解决农村地区缺乏产科急诊服务的问题;

(b)通过提高认识,在强奸案中以及怀孕妇女和女孩生命或健康有危险时使堕胎行为免于刑事处罚,以及提供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来收集关于早孕和不安全堕胎流行率的分列数据并解决这些问题;

(c)提高对可采用的避孕方法的认识,特别是将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尤其是中学学校课程;鼓励使用男用安全套作为安全且较经济的方法;

(d)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免费抗逆病毒治疗,继续使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尤其是父亲注意预防母婴传播的重要性;

(e)提高认识,解除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及包括性工作者在内的高危群体所遭受的污名,使其获得支助服务和自愿心理咨询及筛查。

农村妇女

32.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80%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地区,同时对农村妇女尤其受到贫困、粮食无保障、缺少安全饮用水以及干旱等不利气候条件的影响表示关切。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以便:

(a)为农村地区妇女开展创收活动;

(b)为因干旱或贫困而几乎全部丧失其牲畜的放牧男女提供替代生计;

(c)修建新水井、龙头和环卫设施,以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和女孩获得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备的机会;

(d)鼓励农牧民社区在新建水源附近定居以加强粮食保障,更便利地获得个人消费用水和灌溉用水。

弱势妇女群体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相关分列数据,无法了解老年妇女、孤女和弱势女孩、残疾妇女以及难民和移徙妇女等通常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境况。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有关老年妇女、孤女和弱势女孩、残疾妇女以及难民和移徙妇女等通常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境况的分列数据,并将其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b)按照《公约》第4条第一段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消除歧视,包括酌情消除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的歧视,保护弱势妇女免遭暴力、虐待和剥削,并将有关这些措施的资料列入下次报告。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2年《家庭法》中规定:

(a)妇女只有在取得监护人同意后才可结婚(第7条)以及不可与非穆斯林男子结婚,除非其皈依伊斯兰教(第23条);

(b)须向新娘支付财礼(mahr)以使婚姻有效(第7、20和21条);

(c)在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或法官授权的情况下,允许豁免最低结婚年龄(18岁)限制(第14条);

(d)保留一夫多妻制,条件是多妻男性的第一个妻子获得一定经济保障(第22条);

(e)丈夫是一家之长,妻子必须尊重其特权(第31条);

(f)只有丈夫可无正当理由提出离婚,而妻子提出离婚必须证明所受伤害(第39条第2段)或放弃作为离婚妇女的权利,并可被勒令向丈夫提供赔偿;

(g)妇女的继承份额不足男性的一半,女儿的继承比例是儿子的一半(第101条及后续条款)。

37.委员会回顾《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公约》第16条以及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并呼吁缔约国废除或修正《家庭法》中的上述歧视性规定,以消除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一切相关事务中存在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从而在明确的时限内使相关规定与《公约》相一致。

任择议定书

3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缔约国已启动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因而呼吁缔约国加快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工作。

《公约》第20条第1段的修正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者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此外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1.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所有谋求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传播

42.委员会请吉布提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本结论意见的传播范围应包括地方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落实本结论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在所有各方面生活中进一步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9段和第21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更多国际协助并借助各种技术协助来拟订和执行一项综合性方案,以实施上述各项建议及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妇女署、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卫组织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编写下一次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起草工作,同时与各妇女和人权组织进行协商。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5年7月提出下次定期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 和 Corr.1)。委员会在其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与《公约》具体相关的报告导则(见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导则一并适用。这两个导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报告的统一导则。与《公约》具体相关的文件的页数应限制在40页,修订后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