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6/Rev.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31 Ma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对与其查访任务有关的报复行为的政策 *

一.一般原则

1.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在工作中频繁遇到报复的问题。就本政策而言,“报复”一词的含义包括缔约国公共机关或官员实施、准许或容忍因“任何人或组织向预防小组委员会或其成员提供任何资料,不论真实与否,对该人或该组织的任何惩处”所致的行为或不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5条)。

2. 小组委员会忆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3条和《任择议定书》第15条规定,保护酷刑行为的受害人、申诉人和证人不因寻求与或与小组委员会合作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3. 小组委员会对于确保其根据《任择议定书》履行职能时所接触人员的处境不受影响十分关心。若受影响,小组委员会的预防任务,包括“不造成伤害”的基本要务,便岌岌可危。正如秘书长在2011年于纽约举行的报复问题高级别小组讨论会上的发言中所说,“没有与我们合作的那些人,联合国就不可能为增进人权做出宝贵的工作”。

4. 小组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承担着确保《任择议定书》第15条得到恪守的首要责任。各国必须确保所有指称的报复和恐吓行为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确保将责任者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5. 小组委员会通过其积极主动的政策,明确表示对报复行为采取决不妥协的立场,而且坚定不移地致力于预防工作。这项工作包括探究报复行为的制度性原因。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考虑到这项政策,尤其是在筹备查访阶段、查访期间或查访之后。

6. 小组委员会的所有工作实践,尤其是访谈工作,都反映出依照本政策预防报复行为的必要性。

7. 在执行本政策时,小组委员会将考虑到《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并反映在《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HRI/MC/2015/6)中的保密原则。

8. 小组委员会将:

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报复问题报告员,负责依照“圣何塞准则”监督本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小组委员会在报复问题方面的各项活动,并酌情与相关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进行联络;

酌情与《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就报复问题展开集体讨论或双边会议;

参照国家的具体需求,商定国家预防机制为应对报复行为应遵循的程序;

对本政策不断进行审评。

9. “圣何塞准则”是本政策的组成部分。

二.业务惯例

10. 应尽快将所有关于恐吓或报复向小组委员会或国家预防机制寻求合作或进行合作的个人、团体或国家预防机制的指控知会小组委员会报复问题报告员。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预防机制应采取步骤,确保得到涉及这些指控的所有相关信息。报告员或国家查访联络员应尽早请秘书处将指控知会小组委员会主席。

11. 有关恐吓或报复行为的指控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提交,也可秘密提交。应保留收到的一切有关恐吓或报复指控的详细记录。

12. 报告员对指控应尽快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广泛利用各种信息源。信息源包括缔约国、有关个人、秘书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及其驻地人员、联合国其他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和民间社会。初步评估之前,所有事件均应称作指控的恐吓或报复。报告员在初步评估过程中可咨询和联络相关国别报告员,同时铭记保密原则。

13. 报告员应同指控遭到恐吓或报复的个人或群体或其代理人保持接触,并确定每个案件最妥善的行动方针。在此过程中,报告员应考虑与条约机构寻求合作与进行合作可能对指控遭到恐吓或报复的个人或群体或可能受此行动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的后果。

14. 报告员将把得出的结论通知主席。如果恐吓或报复看似发生或可能已发生,报告员将通知主席并向主席提议可采取的行动方针。如果有国别报告员,还应知会报告员并征求其意见。随后应按小组委员会的惯例和程序作出决定。

15. 小组委员会应将报复问题报告员和国别报告员就恐吓或报复问题的情况更新作为一个常设议程项目,每年审议。

特定措施

16. 凡有可能,小组委员会应采取步骤防止恐吓和报复。预防措施可包括:请个人或群体以保密方式提供资料,并提醒缔约国负有首要义务,必须防止和避免对与小组委员会寻求合作或进行合作的个人和群体实施任何恐吓或报复行为。

保护措施

17. 个人或群体据称因寻求联络或曾经联络小组委员会,包括因在人权条约机构个人来文程序框架内向小组委员会提出、考虑提出或尝试提出正式申诉而面临遭恐吓或报复风险的,相关委员会可请相关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所涉个人或群体。此种措施可包括要求避免实施任何恐吓或报复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面临风险的人员。可要求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向小组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要求采取的措施。

提高认识

18. 小组委员会将实施举措,申明同所有利益攸关方合作应对恐吓或报复至关重要。这些举措可包括:将保护民间社会成员和其他各方列为同缔约国的非正式会议的常设议程项目,广泛传播本政策,并发表公开声明,或可同其他人权机制联合发表。

三.应实施的具体措施

以保密方式向缔约国主管部门提出关切

19. 收到有关恐吓或报复的指控时,经酌情征得有关个人或群体同意后,小组委员会将酌情联络缔约国,要求获取资料,表达关切,并要求开展调查和立即终止恐吓或报复行为。小组委员会还可通过保密信函或会见缔约国常驻代表团代表或任何其他适当方式,与国家主管部门悄然互动。

20. 条约机构会议期间如遇迫在眉睫的暴力威胁或危险,应请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采取适当保安措施。

21. 与缔约国接触时,小组委员会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恐吓或报复。

22. 小组委员会可酌情就恐吓或报复的具体事件或一般惯例发表公开声明,并向国际和国内媒体机构分发,或向媒体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评论。

23. 小组委员会可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协助,以期实现停止指控的恐吓或报复行为。

24. 收到恐吓或报复的指控后,除小组委员会自身采取的行动外,秘书处还可告知提出此种指控的个人或群体,他们可向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等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提交紧急来文。小组委员会也可酌情将此种指控转交其他机制和程序,包括国家预防机制在内,以促进高效、有效而协调的应对。

后续行动

25. 小组委员会可酌情请联合国驻地协调员、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联合国各机构、维持和平行动或任何其他适当机构或代表向人权理事会及联合国其他政治机构提出关于恐吓或报复的问题,请其采取步骤,支持因与小组委员会寻求合作或进行合作而遭恐吓或可能遭受报复的个人或群体。

四.与查访相关的业务惯例

信函、报告和后续行动请求

26. 小组委员会将酌情在信函、报告和后续行动请求中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恐吓或报复。

27. 进行查访前,小组委员会依照本政策贯彻以下措施:

小组委员会在将查访计划知会缔约国(见《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2)款)的同时,也应向其通报本政策文件,要求缔约国提醒小组委员会在查访期间或之后可能联络的所有人注意本政策。

在筹备查访或访问期间,小组委员会将审查有关方面提供的所有与受访国发生报复行为有关的资料;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将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报复问题联络员;

如果可能出现报复行为一事成为令人关切的问题,小组委员会可致函缔约国,或要求会晤缔约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或以其他任何适当方式与缔约国联络,提醒缔约国注意小组委员会关切的问题;

小组委员会将编写一份关于报复问题的简要说明,在查访期间分发。

28. 查访期间,如果小组委员得知某一个人或群体害怕恐吓或报复,或存在恐吓或报复的风险,或已经发生了恐吓或报复行为,小组委员会将采取其认为在当时情况下适当、有效的措施,其中可包括:

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关注该关切问题;

向被剥夺自由人员关押设施的负责人提出这一问题;

重返曾访问过的设施;

查访结束向主管部门做最后情况通报时再次提出其关切的问题;

要求国家预防机制对小组委员会查访过的场所进行后续查访;

要求相关机构,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和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对小组委员会查访过的场所进行后续查访;

通过外交渠道向《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提出关切的问题;

请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和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在它们能够提供协助的情况下,支持处理报复问题,包括审查它们可能掌握的与报复有关的资料;

通过地方媒体和国际媒体等适当渠道,强调有发生报复或制裁的风险;

如果缔约国没有给予充分合作,以至于小组委员会认为其查访有失败的危险,可依照小组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便利小组委员会查访的义务的声明(CAT/ OP/24/1),暂停查访或采取其他措施。

29. 查访之后:

报复问题联络员将确保所发现的任何与报复有关的额外资料均在访问报告中得到反映;

联络员将就可能需要进一步采取的任何措施向代表团团长和小组委员会主席团提出建议;

小组委员会可选择采取《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4)款针对缔约国不予合作问题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