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POL/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波兰

1. 2010年10月12日和13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746次和第2747次会议(CCPR/C/SR.2746和CCPR/C/SR.2747),审议了波兰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CPR/C/POL/6),并于2010年10月26日举行了第2766次会议(CCPR/C/SR. 2766),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波兰依据准则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了为解决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CCPR/CO/82/POL)表达的关注问题所采取的若干措施。委员会欢迎,委员会与高级代表团举行的对话在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POL/Q/6/Add.1),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所作的澄清。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在所审议的报告期间出现的如下一些积极发展动态:

2005年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法》和2006年批准了“2006-2016年全国防止家庭暴力方案”;

截止至2013年,继续推行“全国反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方案”;

减少预审拘留羁押的人数;

2010年9月修订了《刑法》,列入了贩运人口的定义;和

2005年通过了《关于少数民族和族裔及区域方言法》。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关切《刑法》第115条所立恐怖主义罪的定义偏泛,不足以界定恐怖主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后果(第二条)。

缔约国不仅应确保《刑法》名符其实地界定恐怖主义罪,而且还得狭义界定此类行为的性质。

5. 委员会关切《平等待遇法》尚未达到无漏可遗,未涵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和住房等领域,基于性取向、残疾、宗教或年龄原因的歧视(第二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修订《平等待遇法》,从而充分涵盖基于所有原因及所有领域的歧视。

6. 委员会关切向执法机构投告的种族仇恨案件大幅度上升,但遗憾地注意到,据报称调查和追究率低。委员会还关切,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屡屡发生各种反犹表现,包括人身攻击,毁坏犹太人墓地以及通过互联网和印刷传媒散布反犹宣传(第二条)。

缔约国应下力增强容忍和打击偏见,尤其按业已延续至2013年“全国反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方案”实施上述举措。缔约国应特别注意监察原先和当前各全国方案的影响力。缔约国还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情阐明对一些反犹事件和表现展开的调查,以及针对每起案件提出的起诉和下达的判决。

7. 委员会仍关切罗姆少数民族依然不断地遭受的社会排斥和歧视,尤其在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面临的歧视(第二、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通过落实并加强防止和纠正对罗姆人的歧视及其严峻的社会和经济境况的有效措施,确保罗姆人按《公约》规定切实享有其权利。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仇视言论和不容忍表现大为加剧,并且自2005年以来,监察署接报基于性取向原因的案件数量剧增。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刑法》尚未规定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可受惩治的罪行(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指控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针对个人实施的侵袭和威胁行为进行彻查。缔约国还应:从法律上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原因的歧视;修订《刑法》,将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原因的仇恨言论或仇恨罪行划入可予惩处的罪行类别;并加强旨在提高警察队伍和广大民众认识的运动。

9. 委员会欢迎力争扩大妇女在公共和民间部门上的比例,但仍关切公共和政治领域,具体在议会、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公务部门、学术界、警察和监狱部门中身居高级职位的女性比例仍然不足。委员会关切高级管理层职位男女之间的薪酬不平等。最后,委员会对2005年撤销政府促进男女平等事务全权办公厅感到遗憾(第三条)。

委员会应加强努力争取在具体且紧迫的时限框架内,实现女性在议会和政府、司法机构、公务部门、学术界、警察和监狱部门等各级最高职别上的平等比例。最后,缔约国应恢复政府促进男女平等事务全权办公厅,作为一个全国主管平等事务的独立机构。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a)屡禁不止的家庭暴力问题;(b)诉讼层面驳回家庭暴力案的比率高;(c)冗长的诉讼程序,阻碍了受害者投诉案情,加剧了受害者的易受害程度;和(d)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的专家支助中心数量不够(第三条)。

委员会应修订《禁止家庭暴力法》,授权警官当场下达即刻生效的限制令。缔约国应将家庭暴力问题列入为执法和司法人员举行的标准培训。缔约国应保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援助,包括法律和心理咨询、医疗帮助和庇护所。

11. 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3月21日,缔约国签署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但缔约国还尚未批准该文书(第六条)。

请缔约国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12. 委员会关切,许多妇女实际上被剥夺了生育保健服务,包括避孕问题咨询、产前检验和合法中止怀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往往未遵规守矩地适用1996年12月5日《医疗职业法》第39条(“良心条款”)所载的程序保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称非法堕胎实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估计每年非法堕胎达150,000例),不安全的堕胎有时造成了孕妇死亡,而那些协助或怂恿非法堕胎者(诸如丈夫或家长)则被判罪获刑。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30天的回复限期,医务委员会对堕胎所持不同医疗见解的裁定可能被耽搁(第六条)。

缔约国应紧急审查严格禁止堕胎法对妇女的影响。缔约国应对利用非法堕胎问题展开调研并拿出相关统计数。缔约国应出台禁止医务专业人员不适当援用和履行“良心条款”的管制条例。缔约国还应大幅度缩短医务委员会有关堕胎案的回复限期。最后缔约国应加强措施,尤其应按可承担得起的价格,广泛提供一系列综合避孕器具,并将之列入受补贴的医用品范畴,旨在防止意外的怀孕。

13. 委员会关切,关于执法官员使用过度武力和渎职行为调查数量日增的报告。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受害者本人担心遭到报复,并未全部投报警察暴力案。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被羁押在管教所和拘留所的人提出的申诉,交由监管局各主管单位受理,各受理单位按申诉是否有理的相关正式标准,以及与申诉所述事件相关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具体通过培训,和彻底且公正的调查和追究责任人的方式,铲除警察的渎职案。缔约国还应建议一个胜任、独立和公正的机构,调查警察的不规行为,可允许申诉方(或警方人员)对该机构直接提出不公开的申诉。

14. 委员会关切,《刑法》未载有保护贩运受害者的法律条款,阐明他们不会因身为遭贩运者的境况直接造成了非法入境、非法滞留或卷入非法行为的后果,而遭到起诉、拘留或惩罚(第八条)。

缔约国的《刑法》应列入一项保护贩运受害者的条款,列明他们不会因身为遭贩运者的境况直接造成了非法入境、非法滞留或卷入非法行为的后果,而遭到起诉、拘留或惩罚。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对遭贩运者的保护,不以该当事人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配合为条件。

15. 委员会关切,据称,2003至2005年间,Stare Kiejkuty即在Szymany 机场附近的一个军事基地曾设有一个秘密拘留所,据称嫌疑人就是通过该机场进行引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华沙上诉检察局主管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问题的第五司从事的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第二、九和七条) 。

缔约国应立即展开彻底、独立和有效的调查,凭借全面调查实权,查询出勤人员和出示的文件,调查参与引渡和秘密拘留的波兰官员,并追究那些被查证有罪者的责任,包括诉诸刑事司法体制进行追查。缔约国应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

16. 尽管遭预审拘留的人数减少了,但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按《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定,预审拘留期之长至少可羁押长达两年之久,加剧了过度拥挤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事实上,两年限期之后还会继续延长,2009年针对未按合理时限展开公平审理提出的申诉数量比2008年增多(第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追加的有效法律及其它措施,全面履行《公约》第九条第3和5款,缩短预审拘留期,并确保采用预审拘留只作为一项有时限的特殊措施。缔约国应考虑预审拘留不可再延续的最长时限,并加强替代预审拘留的其它措施。

17. 委员会关切拘留中心和监狱依旧拥挤不堪的问题。(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迫措施解决拘留中心和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包括扩大运用诸如电子监控和假释之类其它形式的惩处法,减少对预审拘留的运用。

18. 委员会关切,尚无关于羁押驱逐期限已过外籍人的具体法律,而且有些外籍人的驱逐限期虽已过,却未经法院下令被羁押在转送监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报告称,有些收押寻求庇护者的拘留中心的医务援助不足,以及那些收押等候遣送出境外籍人的转送监区和遣送拘留中心的条件差。最后,委员会关切有些报告称,被拘押的外籍人往往无法知道他们的权利,因为写明这类信息的招示牌往往只挂在办公室和讯问室里,而且只用波兰言撰写,再则,有些翻译不够格,无法转译(第十二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关押在转送监区的外籍人不会遭过度长期的羁押,而若要延长羁押,须经法院裁定。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遣送拘留中心的制度、服务和医疗条件都达到最起码的标准。最后,缔约国应确保被拘押的外籍人通过他们能读懂的语言文字,便于了解他们的权利,即使为此须提供够格的翻译。

19. 委员会关切有些报告称,法院制度的行政管理差人员配备不足,继续呈现积压案件现象,法律诉讼费高和大量赔偿案遭到不应有的拖延。委员会还关切法院下达的法令往往得不到或延滞执行,和敷衍了事(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紧急改善司法体制的运作,包括扩大够格和经专业培训的司法人员队伍,并对法官和法庭职员进行有效处置案件手法的培训。缔约国还应确保批准对长期拖延诉案的充分赔偿。

20.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那些从遭到羁押起即未享有法律援助权的被拘押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当嫌疑人与其律师会面时,检察官或经检察官授权的人可在场,而且检察官可下令检查嫌疑人与其律师之间的来往通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者与其律师的通信要经过预审拘留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结果造成有时期间的中转期长达四至六个星期(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被剥夺自由者:(a) 从被拘留即刻起即与律师接洽;(b) 可私下与其律师会晤,包括在庭审之前的会晤;和(c) 在任何情况下可与律师进行不受外部监查,而且迅捷保密的通信。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6年《拨乱反正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阶段,限制遭《拨乱反正法》起诉者查阅保密档案文献和案情宗卷(第十四和十七条)。

缔约国应修订2006年《拨乱反正法》,确保遭《拨乱反正法》起诉的人可完全不受阻碍地查阅所有的案情宗卷和保密档案文献。

22. 委员会关切,尽管2010年6月修订了《刑法》第8条,但按《刑法》第212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诽谤罪仍可被判处被剥夺自由一年的惩罚(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加快对《刑法》的修订工作,废除对新闻罪的监禁规定。

23. 委员会关切,根据1990年7月15日《集会法》,为了举行集会不受禁令管制须办理为期冗长的手续,可损害享有和平集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对《集会法》提出修订案,以确保为举行集会不受管制办理的申请手续期不超过必要的时限,并在计划集会日期之前办理完毕。

24. 委员会关切,据称从抚养照管中心出逃的儿童可被羁押在警方儿童监押中心(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制订新的立法,从细节上规定警方儿童监押中心的生活条件,并且列明向该设施送交和收押儿童的规则。缔约国还要确保不将未犯有可受惩罚行为的儿童送入该监押中心。

25. 缔约国应广泛为传发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案文。

2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补充资料,阐明对情势的评估和对第10、12和18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预定于2015年10月26日之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阐明对其它各项建议和对整体《公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