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7/D/593/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General

12August2016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593/2014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I.M.和V.Z.(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3月2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5月6日

事由:

引渡至罗马尼亚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所涉《公约》条款:

第三条

1.1申诉人I.M.和V.Z.,罗马尼亚国民,分别生于1967年和1968年。在提交本申诉时,两位申诉人都被关押在丹麦红十字会的耶林中心,正等待被驱逐回罗马尼亚。他们诉称,如果丹麦将他们驱逐,将侵犯他们依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尼尔斯-埃里克·汉森代理。

1.22014年3月28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罗马尼亚。

1.32014年9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并请委员会审查关于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决定。2014年11月6日,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解除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提交了评论。委员会审议了双方提交的材料,决定撤销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要求。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曾在罗马尼亚拥有一家私人企业。2001年,他们的企业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因此,申诉人作为企业所有者被债权人提起诉讼,主要是被一个名为M.C.的人提起诉讼。申诉人称M.C.很有影响力,与“政治反对党”有关系。申诉人声称,他们收到M.C.的威胁,2002年2月V.Z.因承受不住压力试图自杀。他在精神病院住院六个月,在此期间警察就其欠M.C.的债务对他进行了审问。

2.2申诉人还指出,他们的公司在2002年2月破产。由于公司破产以及M.C.的威胁,他们只能离开自己的家;I.M.和她的儿子住到了她母亲家里,V.Z.搬到了他姐妹家里。2002年3月对申诉人的欺诈指控启动了刑事调查,他们被拘留了五天。I.M.声称,拘留期间,她处于不人道的条件之下,拘留牢房过度拥挤,没有窗户,而且她无法与律师或家人联系。她还声称,她被迫代表丈夫签署供状,因为她的丈夫当时深受震惊,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申诉人还声称,他们的儿子被学校的校长欺凌,而这个校长恰巧是M.C.的同事。

2.3I.M.的母亲经营一家商店,I.M.在店里帮忙,2003年M.C.开始勒索I.M.的母亲。2003年10月某一天,她母亲的商店遭到袭击和破坏,I.M.身体受伤。她声称,这次袭击是M.C.策划的,他因无法从申诉人那里收回资金而心怀怨恨。申诉人向警察投诉,但警察并没有找到肇事者。

2.42004年,申诉人的儿子被不明身份的人带上一辆汽车,后来他哭着回家。当时,I.M.决定与母亲和儿子一起到加拿大寻求庇护。2004年他们抵达加拿大并申请保护。2005年5月,I.M.以及她的儿子和母亲在加拿大被授予庇护。V.Z.仍留在罗马尼亚,因为两位申诉人没有正式结婚,他无法获得签证。

2.5申诉人还指出,2006年,他们被加拉茨法庭(在罗马尼亚)判定犯有欺诈罪,被判处11年监禁。他们还声称,审判过程受到了M.C.的影响,因为M.C.与警察、检察机关和“政治界”都有关系。I.M.称法官腐败。2006年8月,因为V.Z.的健康出现问题,I.M.从加拿大返回罗马尼亚。两位申诉人在罗马尼亚结了婚,计划申请到加拿大家庭团聚。I.M.待在罗马尼亚期间没有受到骚扰,但活动范围仅限于家中。

2.62007年1月,I.M.返回加拿大并申请与丈夫家庭团聚。同年,加拉茨二审法院维持对申诉人的定罪和判刑。据申诉人称,M.C.对上诉法院也施加了影响。2007年8月,V.Z.的祖母病危,I.M.从加拿大返回罗马尼亚。2007年12月,祖母去世。I.M.声称,在此期间,她收到了通知,称她的丈夫可以与她居住在加拿大。然而,加拿大驻罗马尼亚大使馆拒绝向她丈夫发放加拿大签证。

2.7申诉人称,2008年,三审上诉法院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下令重审。这是有可能的,因为当时M.C.已辞去政党职务,无法对该法院施加政治影响。2010年,加拉茨市上诉法院宣布申诉人的所有指控全部无罪。当时M.C.没有担任任何政治职位,无法对法院施加影响。宣布无罪之后,申诉人想前往加拿大;但是,检方就无罪释放提起上诉,他们只能留在罗马尼亚。

2.82011年3月2日,罗马尼亚最高法院判定申诉人犯有欺诈罪,对他们分别判处7年和8年监禁。申诉人称,最高法院的几名法官都卷入了罗马尼亚的腐败丑闻。在定罪时,M.C.担任内政部秘书,所以可再次对法官施加压力。他们声称,这次定罪的依据正是当初提交法院并使法院宣告他们无罪的证据。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媒体对他们的案件进行了报道,据称M.C.参与其中。他们还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多项裁决,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罗马尼亚未能履行职责以确保公正审判权。

2.9申诉人还指出,2011年3月3日,即宣布判决之后一天,他们逃到了丹麦。他们前往丹麦时没有携带有效护照。他们当即开始寻求从那里前往加拿大的可选方案,并联系了加拿大驻哥本哈根大使馆,大使馆邀请他们前往领事馆,但拒绝发放签证。为了基于V.Z.在2007年收到的居留许可而获得旅行证件,他们前往柏林,见到了加拿大领事馆的官员。

2.10 然而,加拿大驻柏林领事馆也拒绝发放签证,要求他们携带有效护照再来。申诉人无法通过罗马尼亚大使馆获得护照,如果他们前往大使馆,肯定会被逮捕。鉴于M.C.仍担任内政部秘书,他们决定以不同的非法身份躲在丹麦。这一躲就躲了两年。

2.11申诉人称,2013年1月2日,警察依据罗马尼亚对他们发出的国际逮捕令将他们逮捕。他们告知警方,他们在罗马尼亚受到不公正审判,所以才逃避罗马尼亚当局。在被逮捕过程中,他们寻求警方保护,并表示希望被带到加拿大,而不是留在丹麦。2013年1月30日和31日移民局官员对他们单独约谈,2013年2月再次与他们面谈。

2.12 当时,丹麦拒绝了罗马尼亚的引渡请求。丹麦给出的理由是,罗马尼亚当局在引渡请求中未能表明,申诉人出席了导致他们于2011年3月2日被定罪的所有司法程序,也不可能从法院掌握的证据来确定他们参与审判的确切程度。

2.13 2013年10月1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移民局并不认为,若返回罗马尼亚,申诉人会遭受迫害、死刑、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移民局得出结论认为,并不能因为害怕M.C.而依据《公约》获得保护;而且涉及该个人的冲突已经发生很久了。

2.14 丹麦移民局还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或其家人在2003年和2004年遭到攻击或威胁,也不能表明M.C.参与了指称的攻击或威胁。至于他们的定罪和判决,移民局认为在这一特定案件中,判决并非不公正。移民局指出,申诉人由律师代理,有机会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在审判过程中提供证词。关于罗马尼亚的一般拘留条件,移民局认为该申诉本身不能作为依据《公约》获得保护的理由。它还考虑到,申诉人于2011年3月抵达丹麦,而保护申请是在2013年1月才提交的。

2.15 2014年2月2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丹麦移民局作出的决定。它还要求申诉人在上述决定后15天内离开该国。委员会并未质疑关于申诉人与前商业伙伴存在冲突的申诉,但它认为,根据《外国人法》第7段的规定,该冲突的性质或强度不足以作为颁发居留证的理由。委员会还指出,申诉人提交的关于威胁的陈述较为含糊笼统。虽然是从2001年开始受到威胁,但申诉人是在得知2011年3月2日的刑事判决之后才选择离开罗马尼亚的。

2.16 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指出,尽管申诉人早在2011年3月就进入了丹麦,但却是在依据国际逮捕令被逮捕之后于2013年1月才首次提交了庇护申请。自2001年公司破产之后,他们在罗马尼亚待了很长时间。此外,委员会发现I.M的申诉有一些矛盾之处。关于申诉人在罗马尼亚遭到不公正审判的申诉,据指出,对他们提起的刑事诉讼由罗马尼亚的多个法庭进行了审议。他们曾出席刑事诉讼程序,由一名律师代理,并有机会在辩护中提交证据和出庭作证。他们称全部或部分刑事诉讼结果是腐败造成的,这只不过是他们的推定。

2.17 虽然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多个案件中罗马尼亚被认为违反了第6条,但这并不导致不同的评估。最后,申诉人指出,他们担心将要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监狱条件下服刑。他们提到关于罗马尼亚监狱的一般背景资料,以及罗马尼亚因拘留条件差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多个案件中被认为违反规定。

2.18 最后,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一般背景资料和所引用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据此相信申诉人如果在罗马尼亚服刑,就会面临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3月13日,申诉人见了警察以安排他们自愿返回罗马尼亚的事宜,警方告知他们,截至2014年3月11日他们一直非法居住在丹麦,因此应立即将他们强制驱逐回罗马尼亚。

申诉

3.1 申诉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忽视了他们在加拿大的政治避难身份,以及丹麦不将他们引渡到罗马尼亚的决定。他们声称,若被驱逐回罗马尼亚,他们可能会面临迫害以及遭受酷刑。

3.2 他们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他们在罗马尼亚的媒体上公布了他们的遭遇,并揭露了M.C.的腐败行径。由于在媒体上的披露,再加上丹麦拒绝引渡他们,他们确信,如果回到罗马尼亚,他们将在监狱中遭受酷刑、殴打、惩罚,甚至被杀害。他们还提到了在罗马尼亚监狱中很多囚犯在关押期间死亡的案例。他们进一步声称,他们在罗马尼亚被起诉就是腐败造成的。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4年9月29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回顾了本案的事实,并提供了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摘录。缔约国提出,根据2011年9月16日发布的欧洲逮捕令,申诉人于2013年1月2日被逮捕。

4.2 2013年1月17日、2013年1月25日和2013年2月1日的信中,丹麦司法部根据《引渡罪犯法》(丹麦)的要求询问罗马尼亚当局,申诉人是否亲自出席了在罗马尼亚的法院诉讼程序。根据罗马尼亚当局的答复,司法部决定不引渡申诉人,因为"无法确定申诉人参与法院诉讼的程度"。缔约国指出,丹麦司法部没有得出任何其他调查结果,包括可能遭受与庇护法相关的酷刑或迫害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4.3 2013年1月24日,申诉人在丹麦申请庇护。2013年10月1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然后,案件被提交至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委员会决定维持移民局的决定。

4.4 2014年2月25日,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的关于在罗马尼亚遭受迫害威胁的说法"含糊又笼统"。它还指出,申诉人提供的关于I.M.的儿子遭绑架、他们受到威胁的持续时间、他们离开之后的威胁和其他详情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4.5 难民上诉委员会特别指出,虽然申诉人2001年就开始受到威胁,但他们直到2011年3月2日罗马尼亚对他们实施刑事判决之时才离开。委员会还在其决定中表示,申诉人是在2013年1月2日被逮捕后才申请庇护的。此外,委员会强调,自2001年最初报告他们的问题之后,申诉人还在罗马尼亚待了很长时间。

4.6 提交的材料中指出,针对申诉人的刑事案件由罗马尼亚的多个司法机构裁决。申诉人出席了这些审讯,且有律师代理。他们认为全部或部分刑事案件的结果受到腐败的影响,这只是基于申诉人的假设得出的观点。

4.7 因此,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提出有表面证据的理由。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如将申诉人遣返罗马尼亚,他们就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8 缔约国完全依据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的决定,委员会在其中对事实作了详尽阐述,并评估了提交的证据。在律师的援助下,申诉人也有机会就其案件向难民委员会进行书面和口头辩护。缔约国还指出,I.M.在加拿大获得庇护这一事实并不导致对重要事实进行不同的评估。

4.9 缔约国指出,申请人没有为了可受理之目的,确立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因此来文明显缺乏根据,应宣布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4年12月30日,申诉人在对缔约国的意见所作的答复中指出,若返回罗马尼亚,他们仍有遭受酷刑的危险。鉴于I.M.已在加拿大获得受保护地位,他们害怕遭到迫害是有充分依据的。I.M.返回罗马尼亚,是为了将V.Z.从罗马尼亚的迫害中“拯救出来”,然后一起去加拿大。

5.2 申诉人进一步提出,2013年2月14日丹麦司法部拒绝了罗马尼亚当局最初提出的引渡该夫妇的要求。尽管如此,申诉人仍被逮捕并不得不寻求庇护,以避免被引渡回罗马尼亚。申诉人并不寻求在丹麦居留;他们的计划是尽快前往加拿大。

5.3 丹麦移民局认为,他们的庇护申请明显缺乏依据而予以拒绝。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并指出,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可能影响了针对申诉人的刑事案件的结果。

5.4 I.M.已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得到国际保护,这一事实就意味着加拿大当局已作出裁决确定有理由担心遭受迫害。毫无疑问,一旦返回罗马尼亚,申诉人将被拘留。如前文所述,那里的拘留条件违反《公约》第3条的要求。

5.5 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的要求作出风险评估。罗马尼亚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特别是罗马尼亚的监狱条件,仍存在严重问题。因为之前申诉人已经在罗马尼亚有过类似的经历,所以这一说法并非简单的理论或怀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可以审议来文。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明显缺乏根据,应宣布不予受理。委员会指出,2013年1月2日,申诉人根据欧洲逮捕令被逮捕。根据该项逮捕令以及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的决定,两名申诉人被引渡回罗马尼亚并根据法院判决服刑。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提出的所有论点并没有具体提及违反《公约》的指控,申诉人仅提及关于拘留条件的申诉,而没有对这些条件进行具体说明。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依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任何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不予受理。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不予受理;

(d)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并报送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