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7/D/709/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August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09/2015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C.N.(由律师TageGoettsch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5年10月28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4月29日

事由:

驱逐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虐待风险

程序性问题:

申诉的佐证

《公约》条款:

第3条

1.1来文提交人C.N.,尼日利亚国民,生于1977年。他声称,丹麦将他驱逐至尼日利亚将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10月28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决定不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临时措施请求,并决定,无需缔约国提出任何意见即可确定本来文可否受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2014年6月在丹麦申请庇护,他声称,他在尼日利亚被国家服务局和一名叫“A.U.”的可疑恐怖分子迫害,此人认为,申诉人向当局举报了他。2014年4月3日,申诉人被国家服务局逮捕,因为他的电话号码在2014年3月30日从监狱逃出的一名恐怖分子的电话联系人中被发现。申诉人解释说,在阿布贾汽车总站(他在那里工作),一名陌生人两次接近他,给他钱让他保存两个袋子,等另一个人来取。两天后,在阿索科罗的国家服务局总部,申诉人被释放。2014年4月14日,在汽车总站发生一次爆炸后,他在电视新闻上看到了A.U.并认出他就是接近他的陌生人。不久之后,A.U.用电话联系了申诉人,声称他告发了A.U.。国家服务局也联系了申诉人,让他前来作更多讯问。然而,该局的一名官员警告他说,如果他来,会被逮捕。2014年5月19日,申诉人离开尼日利亚。

2.2申诉人在2014年6月到达丹麦,没有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2015年9月1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2015年10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他的上诉并维持了丹麦移民局的决定,认为他的陈述不可信。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申诉人于2014年8月18日被捕,当时在他身上发现两份文件:从尼日利亚到丹麦桑德霍尔姆庇护中心的手写指示图和用计算机输入的用来向庇护服务局转述的情况叙述,这份情况叙述并留下了空白处,由他填写。难民上诉委员会依据这些文件,以及他的叙述中的某些有争议的陈述,作出了多数裁决。

申诉

3.申诉人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任意的,因为它对他的故事的每个细节都提出了怀疑,而没有考虑到他的压力和精神状况;委员会未进行调查,以弄清如果他被遣返尼日利亚他所面临的危险程度。他声称,如果他被递解出境,他将面临被国家服务局或博科圣地杀害的真正危险之中。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未曾且并未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4.2委员会注意到,就案件的事实而言,申诉人提到难民委员会2014年10月14日决定的简短翻译节录,而未提供关于他被国家服务局或被尼日利亚的A.U.据称迫害的任何补充详细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未提出充分理由说明,在他看来,为何国内当局的决定是任意的,但他辩称,他的陈述不一致,是因为在申请庇护过程中无数次面试带来了压力。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国内当局的负面庇护决定并非完全基于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性,也是基于其他考虑,特别是在2014年8月在被捕时在他身上发现的两份文件(见上文第2.2段)。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来文中未提及这一事实。

4.3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特别情形下,申诉人提出的信息有限,不足以使委员会确定他在尼日利亚被国家服务局或A.U.施加酷刑的风险,或证实国内移民和其他主管当局在他的庇护案件中所作决定的武断性。在这些情形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未能充分佐证其诉求。

5.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不可受理。

本决定将通知缔约国和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