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7/D/558/201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 June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558/2013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R.D.及其他人(由律师穆罕默德·查迈尔·塔昆·扎汗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3年8月23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5月13日

事由:

驱逐到白俄罗斯或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要求不符合《公约》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 申诉人R.D.,系车臣族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73年,他的妻子J.D.,生于1978年,白俄罗斯国民,他们有5个孩子,分别生于2004年至2010年。申诉人在瑞士寻求政治庇护,但他们的申请被驳回,他们被勒令于2013年8月28日前自愿离开。在提交申诉时,他们有被驱逐到白俄罗斯的危险。他们声称,如果瑞士继续强制遣返,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3年8月27日,委员会通过其新任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白俄罗斯。

背景事实

2.1 第一申诉人是车臣族俄罗斯联邦国民,直到2001年他一直住在车臣的乌拉斯马尔坦。1997年,他的兄弟加入车臣抵抗组织并在1999年被打死。在他的兄弟死后,某日称为“Kadyrovtsi”的亲俄国准军事组织的成员找到申诉人,据他称,该组织是俄罗斯军队的盟友。这些人头戴面具,气势嚣张。他们把他带到原为一所学校的宿舍,将他关在地下室。他在那里呆了两个星期,在那段时间里他每天遭到殴打,没有足够的水和食物。在被拘留结束时,他被迫签署一份认罪书,承认参与了一次恐怖袭击,使3人丧生。当他答应帮助暗中监视车臣抵抗组织后他被释放,但禁止他出国。由于恐惧再次被逮捕和遭受酷刑,他于2001年非法离开该国前往白俄罗斯。

2.2 2001年至2005年,第一申诉人在白俄罗斯住留。2001年初,他遇见了现在的妻子并结了婚。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在白俄罗斯。尽管他与一名白俄罗斯国民结了婚,但他仍不断受到当局的骚扰。他唯一的身份证件是一本过期的俄罗斯联邦护照,他经常被警察拦住,如果他不贿赂,就会被威胁将他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他还多次受到身体虐待。他被警察数次传唤,拿走他的护照,把他锁在牢房里,反复殴打他直到失去知觉。两三个星期后,警察叫他的妻子来支付“保释金”才释放。金额介于20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2005年夏季有一天,第一申诉人被抓并由一辆警车带走,在车里还有另外两个车臣人,他们的脸上都有被打的痕迹。过了一会儿,车停了,其中一个被捕者被带下车,被毒打一顿,然后丢弃在路边。又开了几公里之后,第一申诉人也被推下车,遭一顿毒打之后被仍在地上。一些人后来发现了他,帮助把他送进了医院。另有一次,他被传召到法庭为一名不会说俄语的车臣人当翻译。一到法庭,他立即遭到几名警察的殴打。后来他在医院里苏醒过来,但不记得是怎么到的医院。

2.3 申诉者们指出,即使在提交申诉时,警方的传票仍继续送到他们原先在白俄罗斯的住址。他们认为,如果他们被送回白俄罗斯,第一申诉人将被逮捕,遭受虐待,并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在那里他也可能遭受酷刑或被杀害。

2.4 第一申诉人提出,由于他受到酷刑,他在抵达瑞士后必须接受膝盖手术。他还提出,由于头部受伤,他患有神经和精神问题。

2.5 2005年,申诉人们决定离开白俄罗斯寻求庇护。他们于2005年11月抵达瑞士,申请难民地位。2007年3月6日,第一申诉人的申请被驳回。他提出上诉,但他的上诉于2010年4月14日被联邦行政法院驳回。随后要求重审他的案件的请求于2011年4月15日被驳回,对该决定的上诉也被联邦行政法院驳回。申诉人们被勒令于2013年2月7日之前离开瑞士。其后,他们的居留许可证只按月延长,在提交申诉时最后延长到2013年8月28日。申诉人坚称,他们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

申诉

3. 申诉人坚称,强行遣返他们回白俄罗斯将构成瑞士违反按照《公约》第3条所承担义务。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4.1 2014年2月26日,缔约国提出,在庇护诉讼期间,第一申诉人表示将他遣送回白俄罗斯会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并会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缔约国指出,由于第二个申诉人及其子女没有声称如果返回白俄罗斯他们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提交的资料仅限于第一申诉人的情况。

4.2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要求与向国家当局提出的要求相同。由于他们没有提交任何新的内容,没有理由质疑联邦移民局于2007年3月6日、2010年12月17日和2011年4月15日或联邦行政法庭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决定。缔约国坚持认为,这些决定有充分的根据,因此将申诉人遣返回白俄罗斯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4.3 申诉人们于2005年11月21日提出第一次庇护申请。联邦移民局在听取了第一和第二申诉人本人的申诉之后,根据2007年3月6日的决定,拒绝了他们的庇护申请,认为缺乏可信度和申诉人缺乏相关的的理由。在2010年4月14日的一项决定中,联邦行政法庭驳回了申诉人对2007年3月6日决定提出的上诉。法庭决定,第一申诉人关于他将在俄罗斯联邦受到迫害的指控不可信。正如联邦移民局以前认定的那样,法庭认为第一申诉人提供的关于他在车臣被捕的日期的资料相互矛盾,此外,他无法提供关于拘留条件的任何细节。另外,这些指控涉及1999年发生的事件。申诉人据称遭受的虐待与他离开白俄罗斯之间没有联系。此外,与此同时,车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应该消除申诉人对他被俄罗斯当局通缉的恐惧。此外,第一申诉人不是武装人员或与马斯哈多夫或乌马罗夫政权有联系的人。法庭指出,在两次个人面谈中,申诉人没有提到据称他在抵达白俄罗斯后遭受的虐待;他在法庭的上诉中第一次提出这些指控,却没有对为什么以前没有提及上述指控提供任何解释。此外,法庭认为,申诉人提供的文件没有任何证据价值,因为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他的情况。特别是,法庭裁定,在布列斯特签发的医疗证明没有证明申诉人在他所述的情况下受伤。因此,法庭拒绝了申诉人关于如果返回该国他将面临被白俄罗斯当局通缉危险的说法。

4.4 2010年11月19日,申诉人们要求根据第一申诉人本人和其长子的健康状况重新审查该案。他们还称,第一申诉人于2010年1月15日和9月27日两次被白俄罗斯警察传唤。在2010年12月17日的决定中,联邦移民局指出,从提交的文件中不难看出,申诉人是作为证人被传唤的。文件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他被主管当局通缉或迫害。考虑到第一庇护程序的结论,这些文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驱逐,申诉人将面临《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待遇的实际危险。由于申诉人没有预先支付所需的费用,法庭没有涉及上诉的标的事项。

4.5 2011年4月1日,申诉人提出第二次重新审查请求,主要援引第一申诉人健康状况的恶化为由,并重申在白俄罗斯遭受虐待的指控,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在2011年4月15日的决定中,联邦移民局坚持认为,申诉人关于在白俄罗斯有受迫害风险的说法在上次审查其庇护申请时已经仔细审查过,而且白俄罗斯医疗保健系统可以确保他得到医疗。第二项请求被联邦行政法庭2013年7月3日的一项决定驳回,该决定指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内容证实他们的恐惧,第一申诉人的健康状况自第一次庇护程序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6 缔约国注意到《公约》第3条的要求,参照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1997)一般性意见,并提出将根据这些要素分析案件。缔约国认为,虽然白俄罗斯的人权情况令人担忧,但它并不构成足以证明申诉人在返回该国时将面临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缔约国坚持认为,第一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这种说法,即如果返回白俄罗斯,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并且没有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的危险。

4.7 关于第一申诉人所称他过去曾三次受到酷刑的指控,缔约国称,他没有提供受到国内当局审查的证据,而且2004年在布列斯特签发的医疗证明没有证实他所描述的受伤是由警方造成的。因此,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受到白俄罗斯当局的折磨。关于据称他在俄罗斯联邦受到的虐待,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独立来源的证据。

4.8 缔约国坚持认为,从第一申诉人的叙述中难以发现他在俄罗斯联邦或白俄罗斯从事了政治活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被任何一个国家追究并受到起诉。缔约国还认为,虽然第一申诉人是1999年被打死的一名武装分子的兄弟,但他本人并不是武装分子,并且与马斯哈多夫或乌马罗夫政权没有联系。因此,他不是某一弱势群体的成员,不会因返回车臣而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由于他没有被俄罗斯联邦当局通缉,所以他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司法和警务协议的追踪对象。因此,与他的说法相反,没有将他从白俄罗斯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的危险。

4.9 关于在白俄罗斯遭受迫害的危险,缔约国回顾说,指称对车臣寻求庇护者歧视与申请人的案件无关,因为他从未向白俄罗斯提出过庇护请求。此外,他与妻子和长子在该国居住了4年。第一申诉人提交了两份传票,但根据2006年3月6日的陈述,白俄罗斯当局没有对他发出逮捕令,传票显示他只被当作证人受到传召。因此,缔约国的结论是,他未能证明在白俄罗斯受到迫害。

4.10 缔约国指出,诸申诉人从庇护程序一开始便声称,他们的处境很困难,他们的生命在白俄罗斯面临危险。然而,缔约国指出,第一申诉人在面谈期间从未提到他的生命面临危险。在2005年11月22日的面谈中,他没有暗指白俄罗斯当局的任何问题。相反,他离开白俄罗斯的唯一原因是,2004年俄罗斯联邦的大赦和卡德罗夫先生掌权之后,第一申诉人的一个表兄弟返回车臣后被害。在2006年3月6日的面谈中,第一申诉人还说,在他居住在布列斯特的那些年里,他从来没有在街上被拦住,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或被逮捕。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第一次在法庭上提到的逮捕、拘留和虐待的指控不可信,第一申诉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以前漏提它们。鉴于第一申诉人在两次面谈中报告没有任何问题,缔约国不认为心理障碍可能妨碍第一申诉人提及他最近在白俄罗斯可能遇到的迫害。

4.11 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如果第一申诉人被遣返到白俄罗斯,他本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他的指控不能使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驱逐出境会使他面临针对个人、真实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此外,不存在他被白俄罗斯当局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的可预见的风险。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将第一申诉人遣返到白俄罗斯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5. 2014年1月24日,申诉人们表示,他们正面临着与日内瓦州福利机构的麻烦。申诉人住在日内瓦寻求庇护者中心――软树叶中心近五年。2012年,福利部门通知他们,让他们搬到另一个中心――达特之家,据申诉人称,该中心被用来收容遭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然后将他们驱逐出该国。根据联邦移民局将他们驱逐到白俄罗斯的决定,他们要搬家。2014年1月,申诉人获口头通知,他们将于2014年2月17日至21日搬家。申诉人担心,尽管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 2014年3月7日,缔约国提出,申诉人的补充材料没有载入与如被驱逐出境将违反《公约》第3条的指控有关的任何新资料。缔约国证实,截至2014年2月21日,申诉人确实已被转移到达特之家,但指出,在等待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没有采取措施驱逐他们。

申诉人关于案情的评论和进一步陈述

7.1 2014年5月5日,申诉人提出,将他们驱逐到白俄罗斯对整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第一申诉人重申,在布列斯特居住期间,每次被传唤到警察局时,他都遭到殴打并被拘留了数天。他之所以受到这种虐待,就是因为他是车臣籍,而且被认为是卡德罗夫政权的反对派。他坚持认为,抵达白俄罗斯后,他将被警察局传唤,并要求他说明为什么没有回应过去9年中发出的传票。由于了解白俄罗斯警察的暴行、拘留和酷刑的做法,返回的后果对于第一申诉人将是“一场灾难”。他坚持认为,缔约国应分析白俄罗斯的腐败和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程度。

7.2 第一申诉人还认为,将他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将会是“一场灾难”。虽然车臣局势可能与1999年不一样,但逃离车臣的人们目前正在“被他们的国家召回”。他提到其表弟的情况,他在战争期间逃离,某天他“被当局打电话”召回,却被暗杀。车臣现政府的真实意图不是欢迎流散各地的人们回来,而是要消灭所有潜在的政权反对派。他提出,现政权正与俄罗斯警方紧密合作,他们需对1999年对他的逮捕、监禁和酷刑负责。他在10天后获释,是因为硬逼他签署与俄罗斯当局密切合作的文件并要他充当线人,“检举并从事非法或恐怖主义行为”。他声称,一旦回到村里,他的同胞就会检举他,一些人多次到他母亲的家询问他的下落,并劝说他应该回来为国家效力,而不是像他数年来所做的那样“背叛”国家。他担心被逼充当监视各抵抗组织的线人,被逼从事恐怖行为,最终会被杀害。

7.3 第二申诉人提出,她在结婚后转信伊斯兰教,白俄罗斯对居住在本国的各种穆斯林群体都抱有敌意。她担心,如果她被驱逐出境,她将面临种族歧视,在白俄罗斯只剩下5个孩子跟她在一起,她可能会被指控叛国,因为曾帮助她的丈夫在2005年从当局眼皮底下逃走。她担心会被关进监狱而她的丈夫将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她提出,在白俄罗斯,从监狱中释放的人不能重新融入社会。她不能像其他公民一样得到工作或过正常人的生活。她得不到任何支持,因为她自己的母亲从来没有接受她的婚姻,并且在过去曾多次打电话叫警察,指控第一申诉人为间谍。

7.4 关于申诉人的子女的情况,其中4人出生在瑞士,他们都不熟悉白俄罗斯或车臣社会的情况。他们完全融入了瑞士教育体系。在白俄罗斯,因为他们的车臣姓氏,他们将面临种族歧视。他们将与父母分离并被送入孤儿院。此外,申诉人的长子有心理问题,必须在瑞士继续治疗。

7.5 第一申诉人澄清说,1999年他在兄弟被打死两个星期后被捕,他在与移民局的两次面谈中都指出了这一事实。他对缔约国说他没有提供关于车臣拘留条件的详细情况的说法表示质疑,并认为他在2006年3月的面谈中回答了这方面的问题。他说,他不会忘记他在1999年被拘留时学校宿舍楼内的条件。警察向他展示了几个其他囚犯,其中有几个人的脚被泡在水里然后通电,对其他人身体的不同部位实施电击,包括“私密部位”,另一些人的指甲被拔掉。

7.6 第一申诉人提出,缔约国拒绝考虑由于他在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遭受的酷刑,他的健康状况在过去9年中恶化了。他不明白为什么缔约国拒绝他的医疗证明并提交了医疗证明供委员会审查。申诉人重申,他们试图提供尽量多的文件以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向当局提交了来自白俄罗斯和瑞士的医疗证明、曾目击第一申诉人受到迫害的布列斯特的个人的证词,警察的传票,以及第一申诉人母亲的来信。

7.7关于缔约国所称白俄罗斯警方的传票只传召第一申诉人作为证人的说法,第一申诉人提出,由于他9年没有在布列斯特居住,他不可能目睹任何事情,他认定传票的目的是拘留他,折磨他,并把他送回通缉他的车臣。他坚持认为,假如他被传唤作为证人,传票中应该有详细说明。

7.8 关于缔约国所称申诉人在面谈期间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申诉人表示,为了清楚表达,他们已尽了最大努力。他们还提出,面谈人员多次以不同的方式提出同样的问题,这造成了误解。此外,对他们的心理状态,特别是第一申诉人的心理状态,没有加以考虑。长期遭受创伤的人很难记住细节。他们还有这种感觉,特别是在日内瓦的第二次面谈期间,他们的回答没有被面谈人员完全理解。他们经常被面谈人员打断,导致获得的信息不完整。2006年3月9日在日内瓦进行的一次面谈中,面谈人员和口译员两次讥笑第一申诉人,“在那里监督面谈”的人不得不要求他们停止讥笑。在日内瓦的面谈持续了8.5小时,在那段时间里中间休息了几次。第一申诉人喘喘不安,他很难回忆起被羞辱的时刻和可怕的记忆。

7.9 申诉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对白俄罗斯的形势发表看法,但指控申诉人从一开始就撒谎,并坚持要他们证明如果第一申诉人被驱逐出境,他将遭受酷刑。申诉人坚持认为,他们的陈述是可信的,符合关于白俄罗斯警察暴力和腐败的报导,缔约国本身也承认白俄罗斯的人权情况令人震惊。

7.10 关于2004年由布列斯特签发的医疗证明,第一申诉人提出,当他去医院寻求疗伤时,医务人员打电话报告警方。警察赶到后,其中一人威胁申诉人并警告他,如果他指控警察造成他的伤势就打死他。第一申诉人还质疑缔约国的观点,即只有政党成员才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他坚持认为,既然缔约国承认白俄罗斯和车臣的人权情况令人震惊,司法系统已经腐败,就须承认警察使用的方法根本没有受到监督。

7.11 2014年8月19日,申诉人提交了其子女的心理医生出具的另外5份医务报告,证明了所有这5名儿童都有心理和/或发育方面的困难。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委员会在审议来文中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查明,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个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应审议其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并且做出结论认为,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审议本来文。

8.3 鉴于委员会未发现妨碍受理的其他障碍,它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请求,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返回白俄罗斯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风险上,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然而委员会回顾,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是否本人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酷刑危险。这就是说,在某国存在着这类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充分理由来确定某一具体个人将在返回该国后面临酷刑危险;必须有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本身会陷入危险。反之,缺乏严重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也并不意味着某人在其自己的具体情况下,不会面临酷刑危险。

9.3 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构的事实结论,同时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9.4 在本案中,第一申诉人声称,他的兄弟在1997年加入车臣抵抗运动之后于1999年被杀害。在其兄弟去世后,第一申诉人遭到一个亲俄罗斯准军事组织“Kadyrovtsi”成员的绑架,他被拘留和折磨达两个星期。第一申诉人还提出,如果他返回白俄罗斯,他将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并将面临酷刑,因为他被认为隶属于车臣抵抗运动,而且他逃离了该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驳回了第一申诉人关于在车臣受到酷刑的说法,指出它缺乏可信度,因为他提供的车臣被捕日期的信息相互矛盾,他不能提供关于拘留条件的任何细节。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向国家当局和向委员会提交了其所受酷刑的详细描述。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2007年3月31日和2011年1月14日的医疗证明,证明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并且接受了骨科治疗,证实申诉人在过去有可能遭受酷刑。关于缔约国的一般论点,即第一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叙述完全准确,并且申诉人在事实陈述中可能有的这类不一致情况并非是实质性的,不引起对他们申诉的一般真实性的怀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若将申诉人遣送回白俄罗斯,他没有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的危险。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对第一申诉人的唯一身份证件是已经过期的俄罗斯联邦护照,为了获得新的护照,他必须向俄罗斯联邦当局披露他的下落。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在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可能被白俄罗斯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并评估如果被驱逐出境,他将面临遭受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缔约国未能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适当核实申诉人的指控和证据。因此,委员会认为,将第一申诉人遣返白俄罗斯将违反《公约》第3条。

10. 因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白俄罗斯将违反《公约》第3条。

11. 恰如R.G.的妻子以及5名子女――他们在向瑞士提交庇护申请时尚未成年――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的案件,所以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另行考虑。

12.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到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或有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真正危险的任何其他国家。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发出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上述意见采取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