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KHM/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August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11年5月30日至6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柬埔寨

1.委员会在2011年6月3日举行的第1620和1621次会议(见CRC/C/SR.1620和1621)上审议了柬埔寨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KHM/2-3),在2011年6月17日举行的第1639次会议(见CRC/C/SR.163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KHM/Q/2/Add.1)。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跨部门高级代表团进行的积极对话。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文件:

《跨国收养法》(2009年12月);

《增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法》(2009年7月);

《禁止贩卖人口和性剥削法》(2008年2月);

《教育法》(2007年12月);

《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2005年10月);

《社会安全法》(2002年);和《社会保护战略》(2010年4月)。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的国际人权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7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10月);

《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2007年4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7年9月);

对《联合国反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公约》进行补充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议定书》(2007年7月);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2006年3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9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4月)。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于2009年设立了一个旨在打击贩运人口、走私、劳工剥削以及性剥削的全国委员会;

实施了《教育战略计划》(2009年至2013年);

实施了《关于采取行动保护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以及其他弱势儿童的国家计划》(2008年至2010年);

于2008年实施了《残疾儿童教育政策》;

实施了《关于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国家计划》(2008年至2012年)。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28)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然遗憾地注意到,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关切和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或者只是部分得到落实。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委员会在关于其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得到执行或充分执行的建议,特别是那些关于不歧视、残疾儿童、青少年健康以及少年司法等问题的建议。

立法

8.委员会欢迎宪法委员会第092/003/2007号决定,其中规定:法院在解释柬埔寨的法律和作出裁决时必须考虑到《公约》。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缔约国的法院、法庭和行政部门很少援引或者直接实施《公约》的条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许多与儿童问题有关的法律;而且在互动对话期间表示,它正在制定一项全面的保护儿童法律。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由于没有适当的机制,关于儿童问题的法律的实施仍然不力。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在其国内法制中充分实施《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其中包括设立适当的机制、框架以及体系;在中央以及省市各级实施有关儿童问题的法律。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报告在这一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关于国家法庭、法院或者行政机构为落实《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作出的决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快制定一项旨在实现《公约》所有原则和条款的全面的保护儿童法律;并且确保将目前正在起草的少年司法法律完全纳入这项法律。

协调

10.委员会注意到,国王的一项命令规定:柬埔寨国家青少年理事会(CNCC)拥有自己的预算并且可以设立地方机构,从而加强了CNCC的地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CNCC仍然缺乏为发挥在实施《公约》方面的协调作用而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任何政府部门都没有义务就有关儿童权利的问题咨询或者听取CNCC的意见。

11.委员会重申它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28,第11段):向CNCC提供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效协调《公约》的实施,以便澄清与政府各个政府部门的关系,并且迅速在省市和社区各级设立CNCC机构。

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各个部门已经制定关于儿童问题的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对于在实施《公约》方面没有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或者行动计划的情况感到关注。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一项关于儿童问题的全面政策和战略,并且为其实施采用一项全国行动计划或者其他类似框架。这项战略应当包括各个部门的行动计划,并且涉及《公约》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将这项战略与《国家战略发展计划(2009年至2013年)》和《社会保护战略》共同实施,并且为此提供足够的资源。委员会建议,在制定这种政策和计划时,适当考虑大会2002年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委员会2007年的中期审查及其关于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独立监督

14.缔约国在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机制,用于监测和评估在实施《公约》方面的进展并且接受和处理儿童关于其《公约》规定权利遭到侵犯的申诉方面进展不大。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15.委员会重申它向缔约国提出的呼吁(CRC/C/15/Add.128,第14段):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机制,或者将其作为国家人权机构下属的儿童事务部门,或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这种机制应当接近儿童;监测儿童权利的落实;以一种有利于儿童的方式迅速处理关于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申诉;以及为此提供补救办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独立人权机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资源分配

16.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在《国家战略发展计划(2009年至2013年)》中载有关于儿童问题的关键优先事项,但是为儿童保护和社会福利提供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十分有限;目前大部分服务是由发展伙伴提供经费的。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尽管缔约国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增长,但是从2007年以来,社会部门预算的增加比例只是其他领域的一半;教育部门的预算只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9%。委员会还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2010年3月通过了《反腐败法》,但是腐败仍然普遍存在于缔约国,并且继续盗用本来可以用于更好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4条分配适当的预算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特别是要增加用于社会部门(包括教育部门)的预算;

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途径是实施对整个预算中如何为儿童问题分配和使用资源的情况进行跟踪的制度,以此确保对儿童工作的投资受到关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利用这一追踪系统,对各个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确保对这种投资给男童和女童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衡量;

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的建议转向按成果编制预算,监测和评估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必要时在这一方面寻求国际合作;

对于那些逐步消除儿童权益指数方面差距的地区的预算需求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且明确为这些地区分配的拨款;

通过公众(尤其是儿童)对话以及地方当局的适当问责制,确保预算编制进程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为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制定战略预算项目,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下亦受到保护;

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并且加强关于有效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的体制能力;

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期间提出的建议。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发展数据库,特别是发展关于被贩卖的儿童受害者和替代性监护场所中儿童的数据库,作出了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公约》所涉的某些领域中(特别是在残疾儿童领域中)没有收集到足够的数据;各个数据收集机制仍然无法构成系统。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有关部委之间缺乏协调,以致无法确保设立一种涵盖《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的系统和全面的分列数据库。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分析所收集的数据,作为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进展的依据,并协助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方案。所收集的数据应按照年龄、性别、种族、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分门别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有关国际组织(包括儿童基金会)提供技术援助。

宣传和提高认识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宣传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信息采取了积极措施,其中包括为该国所有省份的校长和副校长组织了关于儿童权利的职业培训。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公约》,提高公众(包括儿童和家长)的认识,并且宣传有关《公约》各项原则和条款的信息。

培训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为某些类别的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这种培训仍然是不足的,没有包括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没有为对于《公约》认识不足的执法人员提供培训。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例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儿童拘留机构和场所的工作人员、教师、医疗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医生)以及社会工作者开展关于《公约》原则和条款的系统教育和培训方案活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除其他外,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家庭和儿童住房权利的维护者,往往遭到威胁、骚扰、人身袭击和逮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在儿童权利领域中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提高认识、增进儿童权利和向儿童提供照料和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们往往仍然无法参与制定有关儿童问题的政策、法律以及战略。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缔约国广泛使用关于惩治诽谤和造谣的法律对付持不同政见者;《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法》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大大限制缔约国人权维护者的工作。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给予人权维护者及其工作以法律承认;恢复一种信任民间社会并与其合作的气氛;同时有计划地动员社区、民间社会以及儿童组织参与关于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实施、监测以及评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迅速调查关于恐吓和骚扰事件的报告。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执行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这一方面提出的建议(A/HRC/15/46,第95段)。

儿童权利和商业部门

26.委员会注意到,在经济增长和国内与外国投资增加的情况下,缔约国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监管企业对于正规经济部门(例如:成衣行业)中儿童权利的影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对于国内和国际公司在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责任进行监管的框架,以便防止公司的活动可能对儿童产生负面影响。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监督在其领土上的本国和外国公司遵守该国法律的情况,并且制定和执行有关条例,以便确保商业部门根据人权理事会于2008年一致通过的《联合国企业与人权框架》,遵守国内和国际关于公司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标准,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的标准。《联合国企业与人权框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人权免遭企业侵犯方面的义务、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更加有效的补救办法的必要性。

B.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8.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农村地区的儿童在享有其权利方面遭到日益严重的不平等待遇。缔约国东北地区几个省份的少数民族儿童以及西南地区几个省份的儿童在获得医疗、教育和福利方面处于特别不利地位。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偏见,迫使妇女和女孩扮演传统角色。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Chbap Srey(妇女行为规范)将男尊女卑的做法合法化;而目前缔约国的学校仍然以此教导学生。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定期谨慎地评估目前儿童在享有其权利方面的差别,并且根据这种评估,采取必要措施打击歧视被边缘化的和处于不利地位群体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实制止对于女孩的歧视,并且消除长期普遍存在于社会的宣扬男尊女卑的态度、做法以及行为规范。

儿童的最大利益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将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性原则纳入国内法律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如何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信息。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在本国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与儿童有关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予以连贯一致的使用。所有司法和行政部门的裁决和决定的法律依据应当基于这项原则。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2.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溺水是除车祸外儿童最主要的死因;车祸也是造成儿童永久性残疾的主要原因。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深切关注:虽然儿童仍然由于地雷和未爆炸的弹药而伤亡,但是提高对于地雷认识的教育活动的经费已经遭到大量削减。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开展运动提高儿童、家长、教师以及一般公众的安全意识,防止溺水和车祸。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继续执行和加强扫雷以及提高对地雷认识的方案,保护儿童免遭地雷的伤害。

尊重儿童的意见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期间组织了多次同儿童的协商;也注意到起草了《打击贩卖人口和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2005年至2013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缔约国仍然存在一些传统态度,限制了儿童在影响到他们的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缔约国没有一种推动儿童参与的政策和支持性机制。

3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充分落实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公共教育方案(其中包括同舆论领袖、家庭以及媒体一起组织的运动),积极反对在儿童问题上的负面态度和观念;因为这些态度和观念影响充分落实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关于儿童有权表达意见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12月通过了关于强制性出生登记的《第103号公民地位法》;并且欢迎缔约国在确保农村免费出生登记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非正规移民的子女没有资格接受出生登记;越南人后裔的家庭在为其子女申请出生登记时往往遭到拒绝。

37.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所有人提供免费的出生登记,无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和国籍。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38.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有报告称,染上毒瘾的儿童和青少年、患有精神病的儿童以及流浪儿童遭到了酷刑和虐待,其中包括在青少年戒毒所中普遍使用的毒打、鞭打和电刑。其中一些人被关入戒毒所强制戒毒。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立即释放遭到任何形式任意拘留的儿童,无论是戒毒所中的儿童、收容所中的儿童还是任何其他形式政府管理中心的儿童;

确保迅速调查关于儿童在这些场所中遭到虐待和酷刑的指控,并且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设立一种独立的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机制,接受针对执法人员的投诉,并且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CAT/C/KHM/CO/2,第20段)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体罚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通过了各种关于禁止体罚的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民法》第1045条规定:“家长有权对子女施以必要的处罚”;《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第8条隐含地授权对儿童进行体罚。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体罚往往被家长和教师视为一种文化上可以接受的处罚形式,并在缔约国普遍实施。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废除《民法》第1045条以及《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中关于授权对儿童进行体罚的条款;

制定法律,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包括家庭)中对儿童进行体罚;

确保禁止体罚的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虐待儿童行为负有责任的人有系统地提出法律诉讼;

开展关于体罚有害影响的公共教育、宣传和社会动员活动,改变对这一做法的普遍态度,并提倡采用正面的、非暴力形式的和参与式的儿童教养方法来取代体罚。

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享有保护不遭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将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行为列为重点工作,确保实施《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建议,要特别注意性别问题;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执行《研究报告》的建议,特别是执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所强调指出的建议的信息,也即:

制定一项关于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全面战略;

制定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

加强关于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的国家制度,并且制订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计划。

在这一方面向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以及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高专办、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等其他相关机构及非政府组织伙伴寻求技术合作。

D.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实施关于向贫困家庭提供服务的方案以及设立国家家庭政策咨询委员会将重点放在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称,大量儿童缺乏其父母的照料、关心和温暖。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同国内和国际的组织合作,加强现有的为家长提供的咨询服务;根据《公约》第18条,为父母提供关于幼儿照料、家长指导以及家长共同责任的培训,进一步发展家庭教育和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保护儿童制度,为需要扶持性措施的家庭采取后续行动,以便家长关心和照料其子女。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6年儿童替代照料政策》和《2008年儿童替代照料最低标准》,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没有通过用于执行这项政策的条例。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从2005年至2008年,缔约国孤儿院中的儿童人数增加了65%;机构照料仍然被视为最好的选择。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

三分之一接受机构照料的儿童仍有父亲或者母亲;

仍然没有对机构照料设施进行适当的登记和监测;

由于预算拨款不足和缺乏经过良好培训的保育员,因此缔约国的政策和准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通过关于实施《儿童替代照料政策》的条例,并且为充分实施这项政策以及《儿童替代照料最低标准》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咨询和基于社区的方案推动将家庭作为儿童生活的最好环境,并且授权家长照料其子女,防止将儿童送进福利院;

制定全面的收容标准和战略,以减少由照料机构收容的儿童,包括实行加强家庭结构的支持性政策,并确保机构安置儿童为万不得已的措施;

实施各种机制,促进和鼓励儿童重返家庭;

聘用更多的保育员,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培训和报酬,以便监测家庭式替代照料措施的实施;

考虑到《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

收养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通过了《跨国收养法》并且设立了跨国收养事务管理局。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尚未通过关于实施这项法律的条例。据报告,仍然发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非法收养事件。缔约国对于这些指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查。

48.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立即通过关于实施《跨国收养法》的条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将有关跨国收养的资料完全公诸于众,并且对其实行后续监控;同时对参与非法收养和为此目的贩卖儿童的人提出起诉。

虐待和忽视

4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针对妇女与儿童的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仍然是缔约国中的一个紧迫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10月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尚未公布关于授权基层官员采取行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条例;缔约国没有一种保护儿童的制度。委员会更为关注的是: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继续为社会所接受,并且普遍为执法机构所容忍。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家庭暴力,特别是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实施《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包括通过关于授权基层官员采取行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条例;

建立一种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具体责任的儿童保护制度,其中包括关于报告虐待儿童行为、处理这种报告以及为预防今后暴力行为而制定支持性和其他措施的制度;

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包括对儿童性虐待)的可靠数据,并且开展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根源和严重程度的研究;

协调全国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运动),以便改变阻扰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孩)报告的公众态度和传统;

通过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司法程序调查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同时确保在制裁有关肇事者时适当考虑到保障儿童权利(包括隐私权)。

E.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7月通过了《增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法》,并且通过了《2008年残疾儿童教育政策》。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

缺乏准确的关于残疾儿童和残疾类型的分类统计数据;

缔约国没有一种有关早期甄别、确认、干预以及预防残疾的制度;

残疾儿童,特别是居住在边远地区(例如:东北地区几个省份)的残疾儿童和具有精神疾患的儿童仍然遭到社会边缘化,被其家人排斥和严重歧视,在获得医疗和教育服务方面尤其如此;

大多数残疾儿童的服务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增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法》和《2008年残疾儿童教育政策》,特别是要为此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所在地区、种族以及社会和经济背景分类的关于残疾儿童的全面数据,并且制订旨在预防残疾和帮助残疾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通过一种有关早期甄别、确认、干预以及预防残疾的制度;

确保国家承担责任,为残疾儿童提供基本服务;

培训更多的卫生专业人员,并开展流动诊所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在媒体、民间社会组织以及社区领导人的帮助下,实施旨在提高对于残疾儿童权利认识的方案,并且打击对于残疾儿童的歧视;

提高主流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并进一步制定非正规教育方案以及针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的全面和正规的师资培训;

批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发展其卫生系统而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医疗服务(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医疗服务)数量有限、质量不高,而且求医十分困难;普遍缺乏有经验的医护人员;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一直是不平等的。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特别关注:

婴儿、5岁以下幼儿以及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

缔约国的5岁以下幼儿一半体重不足;

据估计,缔约国每天有100名儿童死于腹泻和肺炎等可以预防和治疗的疾病;

没有为贫困儿童(包括流浪儿童)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缔约国为儿童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务不足。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所有省份中提供更多的免费初级医疗服务,并且拨出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有利于城乡人民的方式提供这些服务;

加紧努力降低新生儿、幼儿以及产妇的死亡率,包括提供更好的产前和分娩医疗服务;

采取紧急措施,全面解决关于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的问题;

采取紧急行动解决可以预防的儿童健康问题,例如:碘缺乏症、霍乱、腹泻、急性呼吸道疾病、麻疹以及脑膜炎;

拟定一项全面的国家儿童精神健康政策,其中应该根据卫生组织的建议包含所有义务性内容,例如:在初级医疗机构、学校、社区以及精神病院的门诊部和住院部为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开展推动精神健康、咨询、以及防止精神疾患的活动;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的技术合作。

青少年卫生

5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大量青少年滥用药物,例如:酗酒、吸烟和吸毒。其他一些关注涉及:青少年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受伤、艾滋病、性传染疾病以及生殖健康问题。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为解决这些问题和实施委员会以前的有关建议采取多少措施。委员会还对自杀成为2009年青少年主要死因深为关切。

56.委员会重申其以前对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28,第53段):开展一项全面的和多学科的研究,确定青少年健康问题(包括精神健康问题)的严重程度,根据研究结果推动实施青少年健康政策和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发展对青少年有利的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咨询服务,以及发展青少年照料和康复设施;

确保针对吸毒儿童的戒毒、治疗、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且为此目的,制定基于社区的戒毒和康复方案;

就青少年自杀及其原因开展深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同社会工作者、教师、医护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工作者合作,拟定和实施一项关于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接受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的指导。

艾滋病毒/艾滋病

5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缔约国中艾滋病感染率已经大大下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预防艾滋病的努力仍然不足,无法解决儿童在面临艾滋病危险方面的多重脆弱性问题。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拨给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资源数量一直在减少;缔约国只承担防治艾滋病年度开支的9%。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一些受到艾滋病毒感染的儿童遭到其家人的排斥。他们在继续接受教育、生存、咨询、寄养以及受到保护免遭虐待和剥削等方面没有获得足够的社会福利援助。

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便完全实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并且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通过公共教育运动,防止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遭到侮辱和歧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准则》。

生活水准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援助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国家战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在过去十年中取得了可观的和持续的经济增长,但是没有公平地分配增长的成果,因为缔约国三分之一的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农村地区只有五分之一的人口拥有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现有的社会安全网举措、奖学金、以工代赈以及其他一些项目在实施方面是无人协调的,而且适用范围也十分有限。

6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向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此类家庭)提供援助和资助,并且保障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

强迫驱逐儿童及其家人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2月通过了《土地征用法》;并在2010年5月通过了《关于临时安置的通知》,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由于有权势之人掠夺土地和强迫驱逐,数以千计的家庭及其儿童,特别是城市贫困家庭、小农户以及土著社区继续被剥夺土地。

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确定土地归属的合法性之前在全国暂停强迫驱逐。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有关家庭及其儿童不会因为私人的开发行动遭到强迫驱逐而无家可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实施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就获得土地和生计问题提出的建议(A/HRC/4/36和A/HRC/7/42)。

同母亲一起关押的儿童

6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一些儿童同其母亲一起关押在狱中,对其身心健康十分有害;在拥挤不堪的金边CC2监狱以及在Takmao、Kompong Cham以及 Kompong Chhnang等地的监狱中,尤其如此。委员会感到特别关注的是:监狱当局没有向这些儿童提供食物和安全饮用水,而是要求其母亲与其合用一份口粮和水。这些儿童所在牢房往往不通风,十分闷热;有时他们还被迫与传染病(例如:肺结核病)患者共居一室。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同其母亲一起关押的儿童很难获得医疗服务,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教育和娱乐活动。委员会还对关于这些儿童遭到监狱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囚犯虐待的案件感到严重关注。

6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尊重同其母亲一起关押的儿童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食物和医疗服务;向他们提供教育和娱乐活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这些儿童免遭任何形式虐待;调查所有关于他们遭受监狱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囚犯虐待的报告;以及对虐待儿童的肇事者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F.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中小学入学率、确保全国儿童平等获得教育机会以及缩小性别差距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诺实施《全民教育倡议》。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实行义务教育制;只有1.9%的国民生产总值用于教育;从2007年以来教育开支一直在减少。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残疾儿童、少数族裔儿童以及土著儿童仍然在获得教育方面遭到严重歧视;

在某些拥有大量少数族裔人口的地区(例如:Ratanakiri省和Mondulkiri省),入学率特别低;

缔约国仍然缺乏学校基础设施,特别是缺乏厕所和饮水器等设备以及学生教材,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虽然缔约国在对话期间表示,已经处理关于向教师额外交费的问题,但是教师工资仍然偏低;由于在缔约国普遍存在腐败现象,因此教师有可能收钱让学生考试及格;

辍学率、逃学率和留级率仍然很高,而且有上升的趋势,女生更加容易受到影响;

越来越多的私立学校在教育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的情况下运营;

教育质量、课程的合理性以及为边远地区提供教育服务仍然是缔约国面临的挑战;

早期教育以及儿童早期发展机会对于大多数儿童而言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对于农村儿童来说更是如此;

在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职业教育的信息。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行义务性的基础教育;

增加拨给教育部门的资源,在全国扩大、建设和重建足够的学校设施以及建立真正包容性的教育制度,欢迎残疾儿童和所有少数族裔儿童入学;

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教育系统中一切形式的腐败行为;

作出更大努力降低辍学率和留级率,特别要注意拥有大量少数族裔人口的地区(例如:Ratanakiri省和Mondulkiri省);

采取积极措施,通过社会运动促进女孩的教育权利,增加经过适当培训的女教师以及确保她们的安全;

进一步扩大为不懂高棉语的国民提供的双语教育;

通过修订课程设置、利用互动式学习方法以及聘用经过培训的教师,提高教育质量;

进一步实施关于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的整体方案(包括基于社区的方案),并且确保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地区家庭的儿童从中受益;

为青少年和辍学者提供职业教育;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G.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至第40条、第37条(b)和(d)款、第30条、第32条以及第36条)

经济剥削,包括剥削童工

6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国家行动计划》;还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根据其《千年发展目标》在2015年之前将童工人数减至8%;在2016年之前消除所有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缔约国中有150多万儿童参加经济活动;其中大约250,000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数以千计的儿童在奴役条件下充当家庭佣工(主要在首都金边)。

6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完全实施童工法律,并且实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国家行动计划》,其办法包括:

加强其关于禁止童工的国家法律;

根据国际标准,在这一方面优先解决儿童家庭佣工的弱势地位问题;

增加劳工检查员的人数;确保对非法使用童工之人处以罚款和刑罚

为司法人员、检察官以及法官组织强制性的培训;

采取适当措施,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帮助前童工康复,并且向他们提供教育机会。

街头儿童

6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为解决街头儿童问题设立专门机制和拨出资源,也没有为这些儿童提供足够的援助。委员会感到特别关注的是:警方曾于2008年年初开展了“清洁街道行动”,在行动中将许多街头儿童送进社会事务部金边社会事务局所管理的两所康复中心(Koh Romduol和 Prey Speu)。在这种行动中,街头儿童遭到了警方非法禁锢以及各种虐待;在一些情况下儿童被虐待致死(包括自杀)。

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街头儿童,确保向他们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并且优先采取旨在帮助这些儿童与家庭团聚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干预措施;

不再开展“清洁街道行动”,也不再将街头儿童视为罪犯,而是以一种尊重其权利和尊严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有关在Koh Romduol和 Prey Speu中心儿童遭到拘留和虐待的指控开展独立调查,并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全面信息。

性剥削和虐待

7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缔约国数以千计的儿童被迫卖淫;强奸儿童的情况日益严重,大多数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罪行是缔约国的国民犯下的。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近年来狎童旅游现象有所增加;接触性暴力和色情制品(尤其是通过互联网)的儿童人数之多令人震惊。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特别是由于执法部门所鼓励的就性虐待案件作出庭外解决和赔偿的普遍做法,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责任人很少遭到起诉;

缔约国很少采取行动惩治性犯罪分子以及开办妓院或者其他卖淫场所的人,尽管在这些地方未成年少女受到性剥削;

为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的心理康复服务主要集中在首都金边,而且是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

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紧努力实施其法律,将性虐待和性剥削定为罪行,以便确保将性侵犯儿童之人绳之以法并施以适当的处罚;

谴责组织、促成或者发展性旅游的个人和企业,并且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为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建立庇护所,并且向他们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买卖和贩运儿童

7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许多措施打击贩运儿童行为,其中包括在中央和各省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青少年局,并且建立了专门负责贩运人口案件的警方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缔约国中仍然有大量妇女与儿童继续因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之目的而遭到贩卖。委员会还同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9年表示的关注(E/C.12/KHM/CO/1,第26段):只有少数罪犯因为贩运人口而遭到起诉和定罪。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对犯罪分子提出起诉和定罪,支持旨在预防贩运人口的方案和宣传活动,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打击贩运人口法律的强制性培训等手段,打击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之目的买卖和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罪行;同时增加为受害者提供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75.委员会同意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09年就将20名维吾尔族寻求庇护者(包括两名儿童)强制遣返中国一事表示的关注(CAT/C/KHM/CO/2,第24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难民和人权法(包括《公约》)坚持不驱回的原则。

少年司法

7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7年刑事诉讼法》以及《2009年刑法》第一卷规定了对警方拘留儿童和审前拘留儿童的限制;还欢迎缔约国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为维护儿童的权利而设立儿童法院或者任命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往往将儿童与成年人一样判刑;儿童一般被关押在成年人的监狱中。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2001年重罪法》加重了对于团伙盗窃的刑罚,而且在判刑时对于成年人和儿童不加区别;

绝大多数儿童在审判前没有见过律师;

近年来被拘留儿童的人数增长之快令人震惊;尽管法律有所规定,但是极少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

将近一半的儿童囚犯属于审前拘留,拘留期往往超过为期两个月的法定时限;

关押儿童的拘留中心的条件十分之差,而且每况愈下;

被拘留的儿童几乎没有机会接受教育或者职业培训;很少获得咨询服务(包括关于戒毒和戒酒的咨询服务);也很少有娱乐活动;

对于被拘留儿童状况的监测遭到严重限制;

缺少康复方案,只有少数负责处理违法儿童问题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接受过专门培训。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本国的少年司法系统与《公约》规定保持充分的一致,尤其是《公约》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其它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程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在全国建立专门的儿童法院;

确保任何违法儿童不遭到虐待和酷刑,在被捕和调查阶段尤其如此;

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向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被指控者提供适当的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援助;

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以及在康复中心或者拘留设施中的儿童同成年囚犯关押在一起;确保这些儿童具有一个安全的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环境;确保他们同其家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且向他们提供食物、教育和职业培训;

向所有类型的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提供要求审查安置决定的权利;

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推动实施拘留替代措施,例如:分流、缓刑、咨询或者社区服务;

在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领域中,请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各非政府组织)进一步提供技术援助。

保护犯罪证人和受害者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规和条例,确保为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贩运等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提供《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越南人后裔儿童

7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不承认越南人后裔儿童为公民;由于没有身份证明文件,他们只能在贫困和隔绝的条件下生活,因此十分容易遭到贩卖和剥削。委员会感到特别关注的是:据报道,由于其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三分之一的越南人后裔女孩和年轻妇女被卖入妓院。

8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越南人后裔儿童遭到了歧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其问题,并且确保他们有效享有关于出生登记、身份文件、公立教育以及医疗服务等项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制止针对越南人后裔儿童的歧视以及为预防这个群体的妇女和女孩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提交其关于实施《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加入所有核心人权文书,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I.同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妇女与儿童委员会合作,以便在缔约国以及其他东盟成员国中实施《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J.后续行动和宣传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转交政府成员、议会、各省议会和其他地方政府予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84.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包括通过互联网宣传)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包括结论性意见),以便就《公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K.下次报告

8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5月13日之前提交其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今后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准则要求,报告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准则要求提交报告。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页数限制,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它未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的翻译不能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