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KHM/CO/4-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柬埔寨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2588次和第2589次会议上审议了柬埔寨的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项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少年司法法》、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的行动计划、改善儿童保育的行动计划以及学校儿童保护和全纳教育政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体罚(第26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8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2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42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6段)和儿童司法(第50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所有具体目标纳入其国家框架,并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一项涵盖《公约》所有原则和规定的全面儿童保护法;建立全面的法律框架,以便转介和提供儿童保护服务,确定每个政府实体的作用和责任,以及社工的作用;并为其执行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有效执行符合《公约》的现行立法;

(c)使司法机构、检察官和律师更加了解《公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适用性。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的充分参与下,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以取代2016-2018年儿童发展国家行动计划,同时制定全面的执行战略,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柬埔寨国家儿童理事会的权力,确保其拥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监测和协调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所有部门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执行各项儿童权利行动计划;

(b)加强妇女和儿童协商委员会以及妇女和儿童社区委员会的能力,包括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家以下各级的发展计划。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增加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分配,以执行所有关于儿童、合格社工和其他儿童保护专业人员的立法措施、政策、计划和方案,包括2019-2023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

(b)利用正在进行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建立跟踪和确保有效利用预算分配实现儿童权利的制度;

(c)定期评估政府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所作投资的分配影响,并采取措施消除女童和男童之间的任何差异,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贫困儿童;

(d)加强确保预算编制透明度和包容性的机制,让儿童、民间社会和公众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并在所有地区与儿童进行规划和预算编制协商;

(e)打击腐败并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侦查和调查腐败案件并起诉责任人。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建立儿童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并建议缔约国:

(a)为儿童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作制定一项长期战略,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资源;建立定期报告和监测框架;并将儿童权利指标纳入由国家统计局管理的国家信息系统;

(b)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在暴力、残疾儿童、健康、街头儿童、童工和儿童司法等领域;

(c)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d)加强国家统计局和相关专业人员收集儿童权利数据的能力。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迅速建立独立的儿童权利监测机制,该机制应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以适合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并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通过扩大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参与,加强提高认识方案,确保儿童、家长和公众广泛了解《公约》;

(b)鼓励媒体确保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并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以适合儿童的方式开展所有公共外联活动;

(c)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社工、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中纳入有关《公约》的必修模块。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结社和非政府组织法》,提醒缔约国注意独立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儿童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能够促进儿童权利,并在不受骚扰或与大流行病相关的过度限制的情况下,行使表达和意见自由权,包括为此修订《结社和非政府组织法》;

(b)迅速、彻底调查所有关于恐吓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的指控,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诉诸司法并受到保护,免遭骚扰、恐吓、报复和暴力侵害。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各项法规,确保商业部门,特别是制造业和旅游业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标准;

(b)为在缔约国经营的公司建立儿童保护框架,其中包括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机制以及报告、调查和处理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机制。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弱势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持续存在差距,并且妇女行为守则(Chbap Srey)所反映的歧视性性别成见依然存在。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消除女童、农村地区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无父母照料的儿童、贫困儿童、街头儿童、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越南裔儿童、南高棉儿童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在获得所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异,并定期评估此类儿童享有权利的情况;

(b)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性别成见和对女童的歧视;

(c)监测打击歧视的战略和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评估所取得的成果。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重视;

(b)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评估可能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儿童政策、做法和服务。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鉴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儿童死亡和受伤率很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b)开展公共运动以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公众的交通意识,并将道路安全和事故预防纳入所有学校课程。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障儿童有权在任何对其产生影响的决定中发表意见,包括在相关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

(b)加强措施,促进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为执行关于儿童参与的国家准则分配足够的资源,并开发工具包,就国家政策问题咨询儿童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实现普遍登记,包括在缔约国各地推广电子登记系统,对官员进行电子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能力建设,在农村地区设立流动登记站,并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b)禁止对生育证的发放收取非正式费用;

(c)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南高棉儿童、越南裔儿童和移民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

(d)制定无国籍状态的确定程序,以便适当识别和保护无国籍儿童;

(e)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代孕的犯罪化和污名化使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面临歧视风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代孕法草案,确保该法保护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的权利,包括保护他们免遭歧视和获得其出身信息的权利。

表达自由

21.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对诽谤的犯罪化可能会限制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包括在社交媒体上的表达自由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宪法》和《公约》的规定,保障所有儿童的表达自由。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2.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众集会的限制,并且立法不允许儿童成立自己的协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结社和非政府组织法》,通过关于设立儿童主导的协会的法规,并确保此类法规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b)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成立自己的协会,提出自己的倡议,并参加公共集会。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3.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的权利、隐私和安全,包括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

(b)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草案保护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络风险的影响,并规定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c)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社工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4.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儿童和被拘留儿童,包括在戒毒所和青少年中心的儿童受到包括“戴镣铐”在内的侵害和虐待。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在押儿童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犯罪人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且儿童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补救;

(b)确保儿童能够在拘留设施、监狱、戒毒所和青少年中心或警察拘留所中,使用适合儿童的保密申诉机制报告案件。

体罚

25.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体罚在缔约国的法律上和社会上都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很普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称,《民法》第1045条不能作为在家庭中实施虐待或暴力的理由,但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该法律规定可能被家长和教师曲解为实施体罚的理由。

2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废除或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条款,包括《民法》第1045条和第1079条以及《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第8条,因为这些条款可被解释为实施体罚的理由;

(b)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实施体罚,包括在家庭和儿童保育机构中;

(c)加强针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关于正面管教和有效课堂管理的在职教师培训教材,以促进家庭内和社区层面对体罚的态度转变,并鼓励使用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方式。

性剥削和性虐待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支助,但仍对以下情况深为关切:

(a)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现象严重,包括通过网上性虐待材料以及在卖淫和所谓的“买卖童贞”的背景下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

(b)由于污名化、腐败、缔约国立法框架的执行力度有限等多种原因,对此类案件的报告和调查严重不足,并且犯罪行为不受惩罚;

(c)立法中没有禁止诱骗、乱伦和非身体性虐待;

(d)向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不足。

2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明确将诱骗、乱伦和非身体性虐待定为刑事罪,并给出明确定义;

(b)确保有效调查和干预在家庭内外和数字环境中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所有案件,包括涉及诱骗的案件;

(c)为执行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的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期减少对捐助资源的依赖,并落实和加强负责确保执行此行动计划的部际指导委员会的权力;

(d)加强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机制和服务(包括社区委员会)的能力并增加其资金,以有效处理暴力侵害儿童案件;

(e)确保及时报告和调查所有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的案件,采用适合儿童的多部门方法防止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全面支助和赔偿,并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和适当制裁;

(f)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查明并妥善应对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

(g)提高公众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认识,并打击对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包括强迫婚姻在内的童婚,包括确保在腊塔尼基里有效执行2017-2021年防止童婚和少女怀孕的行动计划,并在蒙多基里等其他省份通过类似的行动计划;

(b)提高公众对童婚和强迫婚姻对儿童有害影响的认识,特别是在土著群体、少数群体和农村社区。

求助热线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现有的多条儿童求助热线统一为一条三位数的24小时免费求助热线,供所有儿童使用并为其所知,用于报告针对儿童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b)确保对求助热线工作人员在处理申诉和提供适合儿童的援助方面进行能力建设。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家庭看护取代机构看护,并监测寄宿环境中的看护质量,但委员会仍对大量儿童生活在寄宿式看护机构深为关切。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看护,尽可能支持并优先考虑家庭看护,包括对残疾儿童的看护,并加强针对无法与家人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的寄养制度;

(b)通过制定有效的个案管理程序,转介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并确保定期审查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儿童,从而保证协调、高质量的替代性照料;

(c)通过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社会保护政策和服务,向弱势家庭提供充分支助,从而防止在没有父母监护的情况下对儿童,特别是父母已移民的儿童进行家庭外安置;

(d)确保按照最低照料标准,对所有替代性照料设施进行登记和定期监测,包括集体之家、宗教建筑(特别是佛塔)和其他以社区为基础的照料设施;确保这些设施只作临时使用,并在适当情况下转变为尽可能接近家庭氛围的小群体环境;为所有照料人员提供培训;并为报告和应对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e)在缔约国各省增加社工人数,并持续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适当移交儿童保护案件;

(f)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旨在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支助的现有措施具有可持续性,包括定期监测替代性照料设施,定期审查儿童重返社会方案的进展情况,维护数据库,以及执行家庭支助、寄养和国内领养方面的能力发展计划;

(g)审查关于儿童替代性照料的政策和儿童寄宿式看护的最低标准,使其符合《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

收养

33.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处理2000年以来发生的大量非法跨国收养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调查并起诉参与非法收养和买卖儿童送养的人;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以往收养的儿童,能够获得充分支助以了解其身世;

(c)促进和鼓励国内收养,包括实施提高认识方案;

(d)建立一个国家数据库,收集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和经宣布适合收养的家庭,并向养父母提供教育和支助;

(e)对参与收养程序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在评估和审查所有收养程序时及时做出决定并保持透明度,如果继续进行跨国收养,需确保严格遵守《跨国收养法》并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核心进行处理。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与母亲一起被关押的儿童的生活条件足以满足其身心、道德和社会发展需要,包括保障他们获得教育、保健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保护他们免受狱警和其他囚犯的虐待,并修订量刑政策,以确保在量刑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G.残疾儿童(第23条)

35.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面临的歧视和暴力,以及立法草案对其权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参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回顾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

(a)确保对残疾儿童产生影响的立法草案,包括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草案和公共秩序法草案,以《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载原则为基础,并禁止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侵害残疾儿童行为;

(b)建立监测机制,执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包括不受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c)在各省建立有效的系统,对包括社会心理残疾儿童和移民儿童在内的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发现、干预和支助;

(d)加强针对政府官员、家庭和公众的宣传运动,以打击对包括女童在内的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积极形象;

(e)尽快建立全国残疾儿童数据库。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对儿童死亡率和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异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采取措施改善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向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移民儿童提供服务,并确保所有保健设施都配备充足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

(b)强化措施以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查明并有效处理儿童营养不良的原因和影响,包括体重过轻、发育迟缓和贫血,并提高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精神健康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对缔约国缺乏关于儿童精神健康状况的资料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方案,其中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健康服务以及在学校、家庭和替代性照料设施中开展咨询和预防工作;

(b)开展儿童精神障碍问题研究,包括对现有设施进行研究,同时与民间社会合作并参考儿童的意见,制定一项解决自杀问题的国家战略。

青少年健康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怀孕率不断上升,为防止儿童怀孕开展的教育侧重于禁欲,并且青少年滥用药物的现象十分普遍。委员会回顾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在学校提供全面的性教育,提供免费、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以防止早孕、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并确保农村地区儿童、移民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能够获得此类服务和信息;

(b)确保女孩能够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可负担的避孕药具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

(c)尽快通过关于酒精的法律草案,以确定最低饮酒年龄,并采取立法措施,禁止销售烟草和毒品;

(d)向儿童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说明如何预防包括烟草和酒精在内的药物滥用,并为青少年提供方便和适合儿童的戒毒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和3.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有关气候变化和灾难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以及决策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意见;

(b)通过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认识。

生活水准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土地掠夺和强迫儿童及其家人迁离的报告,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a)防止包括土著儿童和贫困儿童在内的儿童及其家人被迫迁离并流离失所;确保关于土地开发和治理的政策和做法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向被逐出家园的家庭和儿童提供补救;

(b)进一步加强政策,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包括向孕妇和2岁以下儿童提供社会福利;

(c)将获得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作为优先事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为2019-2023年农村供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国家行动计划增加资源;

(d)加强包括总秘书处在内的社会援助部门专业人员的能力,以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估2016-2025年国家社会保护政策框架。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为关切:

(a)初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

(b)教育质量差,辍学率高,特别是女童和少数群体儿童;

(c)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草案提议为某些残疾儿童群体单独开设班级;

(d)弱势儿童接受教育面临欺凌和障碍,包括与学校教育和活动相关的各种形式的财务费用;

(e)民办学校迅速增加。

4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和4.2,并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初级教育是义务教育,并向所有儿童提供至少九年的免费教育;

(b)加强措施,保障所有儿童获得全纳教育,提高入学率和学业完成率,特别是在儿童早期和中学阶段,包括扩大多语种教育和流动幼儿园方案,解决女童和少数群体儿童的辍学问题,并确保学业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中断的儿童能够受益于干预措施,以补回学习损失并完成学业;

(c)提高各级教育的质量,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包括降低师生比率,确保对教师进行适当水平的培训,并为学校配备足够的教育基础设施、技术和卫生设施;

(d)修订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草案,以期保障所有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并确保他们在主流学校获得高质量的全纳教育,由专门工作人员提供个别支助,并为其教育需求提供合理便利;

(e)打击学校中的欺凌行为,包括网络欺凌,特别是针对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欺凌行为,并确保此类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为儿童赋权和干预规程;

(f)确保与学校教育和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包括自愿捐款,不会成为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的障碍;

(g)确保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辍学儿童能够获得教育,包括职业培训;

(h)为执行多语言国家教育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

(i)投资于公共教育系统并对私营教育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儿童在所有教育环境中的权利。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保障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参加适龄、无障碍的娱乐活动、体育、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以及使用安全、无障碍的操场;

(b)确保女童不会因家务职责而无法参加娱乐活动。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4.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所面临的歧视,这使他们的处境尤为弱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打击针对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的歧视,包括越南裔儿童和南高棉儿童,并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平等地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医疗保健、适当住房、教育和所有其他服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6-2025年减少童工和消除最严重形式童工的行动计划,但仍深为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从事童工劳动,包括从事危险性工作、在类似奴隶制的条件下从事家政工作以及从事所谓的“债役”,例如在建筑业、制砖业、农业和纺织业。

4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明确禁止雇用儿童从事有害或危险性工作,并制定一份禁止儿童从事的危险性工作清单;

(b)大幅增加分配给劳动监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和政策,起诉任何与童工相关的犯罪人并加大制裁力度;

(c)为执法人员、劳动监察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持续提供能力建设;

(d)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47.委员会回顾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法当局充分尊重街头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免遭任意拘留和虐待;

(b)制定方案,在可能的情况下促成街头儿童与家人团聚,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为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提供支助,包括提供心理支助。

贩运

4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评估两项关于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均涵盖2014-2018年)的有效性,并制定一项后续战略,弥补之前计划的不足之处;

(b)确保查明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爱幼服务机构;

(c)使用适合儿童的部门间程序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d)为父母、社区和儿童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贩运人口的危害。

儿童司法

49.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未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法》,缺乏专门法院或法官以及适合儿童的法院程序;

(b)大量儿童被审前拘留超过法定时限,有报告称儿童与成年人被关押在一起,以及因轻微毒品罪而被拘留,包括拘留在戒毒所或青少年中心;

(c)非司法措施的使用有限,包括转送;

(d)被拘留儿童获得教育、心理和其他支助服务的机会有限,包括重返社会服务。

50.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重申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并:

(a)颁布关于执行《少年司法法》的二级法令,通过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取代于2020年结束的计划,并为其执行分配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b)加快设立专门法院;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指定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法官和检察官,在所有法院为他们提供专门培训;并制定适合儿童的法院程序和设施;

(c)积极推广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采取诸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监禁措施,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专业人员开展关于《少年司法法》、儿童权利、《公约》和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的培训;

(d)避免使用审前拘留并限制审前拘留的时长,为此应确保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能立即被带见主管当局,以审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并确保对审前拘留定期进行司法审查;

(e)向所有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免费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包括为此目的增加律师数量;

(f)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审查,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g)在拘留无法避免的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并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适当的监督和申诉机制下获得食物、教育、保健服务和心理咨询;

(h)为离开拘留所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参照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回顾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修订《制止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法》,明确将第2条所定义的一切形式买卖儿童行为,包括《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所列的所有行为定为刑事罪;并废除该法第12条关于在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中必须涉及武力或其他形式胁迫的要求;

(b)确保在相关立法中,对儿童性虐待材料的定义明确包含虽未明确描述但暗示儿童从事性活动的材料,并将拥有或故意获取或观看此类材料的行为也定为刑事罪;

(c)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打击《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包括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以及在卖淫活动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起诉并消除在网上以及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剥削,包括通过以下方式:(一)与旅游业共同制定行为守则;(二)在旅游业和广大公众中开展预防宣传运动;(三)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控制、屏蔽并及时删除网络性虐待材料;

(e)确保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明确将皇家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私营安保机构或公司招募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定为刑事罪;

(b)建立机制,及早查明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

(c)向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以及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使其身心得到全面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儿童易读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种国家条约义务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并确保这些机制拥有授权和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并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些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1月13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