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ESP/CO/18-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西班牙

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1年2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065次和2066次会议(CERD/C/SR.2065和2066)上审议了西班牙以一个文件(CERD/C/ESP/18-20)提交的第18至20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3月9日举行的第2085次会议(CERD/C/SR.2085)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合并成一个文件提交的定期报告以及该国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它赞赏缔约国派遣了一个高级代表团,该代表团努力回答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大多数问题。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监察专员对委员会的工作作出的贡献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落实2008-2012年《人权计划》,该计划列出了许多具体承诺,包括执行和评估《公民身份和融入的战略计划》以及通过一项关于防止种族主义和仇外的综合性国家战略。

5.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就部长理事会于2011年1月7日意图通过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综合性法案草案的问题提供资料,该法案草案列入了直接和间接歧视、连带歧视、错误歧视、多重歧视等的概念。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防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中引进了立法措施,其中包括:

关于促进教育以及和平文化的第27/2005号法;

关于教育的第2/2006号组织法,该法规定作为所有基础教育的一个指导原则来尊重多样性;

关于男女真正平等的第3/2007号组织法;

关于体育运动中的暴力、种族主义、仇外和不容忍的第19/2007号法。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促进改善吉普赛族社会、经济和文化情况的各种措施,其中包括:通过了《吉普赛人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于2006年创建了吉普赛协商委员会、2006年落实关于进入劳动市场的“便利”进入方案,设立了吉普赛文化研究所。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西班牙总人口和外国人口提供的统计数据。但是,委员会遗憾地说,缔约国没有就人口的族裔和种族组成提供统计数据,缔约国仍然坚持说收集这种统计数据助长歧视,而且还认为这种数据根据《第15/1999号组织法》第7条受到特殊保护(第1条)。

委员会重申它就收集其人口的族裔和种族组成方面的统计数据问题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以及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提交条约专门文件的指南(CERD/C/2007/1),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说,要确定和更多地了解缔约国境内的族裔和种族群体的情况,监测各种形式的歧视以及在歧视这些群体方面可能存在的趋势,并随后为解决这种歧视采取措施,就必须要具备这种资料。

9.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设立了关于不以种族或族裔出身作为歧视理由的促进人人平等待遇委员会,以便在缔约国防止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该委员会的框架内建立了一个支持歧视受害者中心的地区网络。但是,委员会对一些报告表示关注,这些报告说,该委员会在独立开展工作方面缺乏必要的自主和独立性,它没有充分的预算,公众很少知道有这个委员会的存在(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关于不以种族右族裔出身为由的歧视促进人人平等待遇委员会能够按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关于这类机构的第2和第7号一般性政策建议,获得必要的独立性。它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各种运动,使公众进一步了解该委员会的存在。

10. 委员会表示关注,收到的资料说,缔约国根据族裔和种族貌相在公共场所和外国人密集程度高的社区进行身份核查和警察突击检查,目的是逮捕身份不合法的任何人(第2、第5和第7条)。

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取消根据族裔或种族貌相进行身份核查的做法。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移民和边境总署第1/2010号通知的一些规定,因为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可能在实际上会在西班牙导致任意拘留和限制外国公民的权利。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说,根据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93),执法人员应该接受严格的人权培训,以保证他们在履行职责期间尊重并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族裔或民族出身而有歧视。

11. 委员会表示关注,在种族主义或仇外事件方面没有官方数字,在缔约国《刑法》第22条第4款界定的种族动机罪的申诉、起诉、定罪或判刑数量方面也没有官方数字,基于受害人的赔偿方面的官方数字也缺乏(第2条和第6条)。

根据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种族歧视行为方面的申诉、起诉或定罪的数字很小,这不一定可以看作是积极的,因为它也可能表明受害者害怕社会指责或报复,可能表明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甚至是当局对歧视行为的申诉没有足够的警觉或者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警察、司法当局部门定期公开收集关于种族歧视行为方面的资料,同时遵守保密、匿名和保护个人数据的标准;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申诉、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以及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情况列入全面的详细资料。

12. 委员会表示关注,《第2/2009号组织法(外国人法)》第31条之二关于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外国妇女的规定可能会使身份不规则的外国妇女不敢就基于性别的暴力提出申诉,因为它们担心,如果法院不判处被告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罪,他们会被驱逐出缔约国(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审查《第2/2009号组织法(外国人法)》关于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外国妇女的立法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对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但身份不正规的外国妇女有歧视。

13. 委员会表示关注有些移民的情况,因为他们依法在移民收容中心呆满了60天后,在进入驱逐程序之前被释放,这使他们更容易受到虐待和歧视。委员会还对一些报告关注,这些报告说,在移民收容中心的运作方式方面没有规章制度。因此,生活条件、获得信息、法律援助和医疗保健、以及向居住在里面的人提供支持的非政府组织进入这类中心的情况,各个中心都不一样(第2、第5和第6条)。

忆及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委员会重申自己的意见,缔约国应确保移民政策不产生因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而歧视人的效果。它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离开移民收容中心等待驱逐程序的移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并确保他们的司法保护和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对驱逐令提起上诉的权利;

为移民收容中心制定规章制度,以便统一经营管理这些中心的方式,从而确保被关押在这类中心的人能够有适当的居住条件,能够获得信息、法律援助和医疗保健,并确保提供支持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进入这类中心。

14. 委员会对当前媒体的一些报道表示关注,因为这种报道对某些移民群体,例如在缔约国的北非人、拉丁美洲人和穆斯林等传播不利于他们的种族成见和偏见(第4和第7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执行综合性国家战略,防止种族主义和仇外,密切监测可能助长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任何趋势,防止这种趋势的消极影响。根据《西班牙关于人民联盟的国家计划》以及《公约》第四和第七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对媒体的负责任使用,以防止仇恨言论和种族歧视,并在各教育层次促进对多样性的普遍认识。

15. 委员会对一些报告表示关注,这些报告说,尽管关于教育的《第2/2006组织法》规定了便利于适当和平均分配学生的机制,但仍然还有移民的吉普赛儿童的“贫民”学校(第4和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公立和私立学校采用的入学标准和方法,并采取措施有效确保学生有各学校的平均分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入学的移民、吉普赛和西班牙儿童的数量提供分类统计数据。

1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继续采取措施改善吉普赛人的总体情况。但是它表示关注,仍然有许多吉普赛人,特别是吉普赛妇女和儿童在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遇到困难。它还表示关注在日常生活中对吉普赛族的歧视一直存在(第5和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吉普赛人的情况,将他们融入西班牙社会;特别是建议它采取措施,改善吉普赛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第2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容忍,克服偏见和消极成见,以避免对吉普赛族成员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罗马尼亚和塞内加尔签署的关于协助和遣返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协议。但是,委员会对使用放射检验检查骨骼成长作为确定西班牙境内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年龄的一种手段表示关注,因为这样做误差范围广,可能导致有些儿童被列为成年人应有的保护(第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而得不到未成年人考虑确定儿童年龄的不同方法,并对采纳无害于未成年人身体健全的可靠的最新检验法进行投资,以确保不将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列为成人,并使他们受到儿童应该受到的保护。

18. 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中有些规定对种族歧视问题产生直接影响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 根据关于德班审议会议后续活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牢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议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在国家一级落实《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提供具体资料。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包括通过提供充分的媒体报道来制定和执行一项活动方案,按照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所宣布的将2011年纪念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年(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从事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的同时也向公众提交这些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3.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以及议事规则修订本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对上文第9、14和17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24. 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载于第8、12和13段的建议尤为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有效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适当措施的情况。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4年1月4日之前合并成一份文件提交第21至第23次定期报告,并指出缔约国在编写这些报告时应该遵循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专门文件的指南(CERD/C/2007/1),并应该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门报告41页的篇幅限制,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篇幅限制(见HRI/GEN.2/Rev.6文件第19段所载的统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