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TGO/CO/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August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多哥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21年6月29日、6月30日和7月1日举行的第3780次、第3781次和第3782次会议上审议了多哥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会议均在线举行。委员会在2021年7月23日举行的第379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对话之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治和体制措施:

修订1992年10月14日《宪法》的2019年5月15日第2019-003号法,其中包括加强若干《公约》权利并将废除死刑和终身监禁纳入《宪法》的条款;

2018年6月20日第2018-006号组织法,确定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和职能,并将该委员会指定为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

2016年8月24日关于多哥难民地位的第2016-021号法;

2015年11月24日第2015-010号法(新《刑法》),经2016年10月11日第2016-027号法修正;

2013年5月27日关于多哥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

2012年7月6日第2012-014号法(《个人和家庭法》),经2014年11月17日第2014-019号法修正。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9月14日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任意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20年12月16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4年7月21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中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规定一旦获得批准,就可以根据国内法直接适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通过的一些法律和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并不总是与《公约》完全一致。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案例,说明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的情况(第二条)。

6.缔约国应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国内法律条款,使其与《公约》保障的权利更加一致,并确保国内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缔约国还应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加倍努力为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和国民议会议员提供关于《公约》的专门培训,并组织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习惯法和《公约》在国家层面的适用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实在法优先于习惯法的解释,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习惯法在实践中继续以不符合《公约》的方式适用(第二条)。

8.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缔约国应保障其领土内的所有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传统和习惯规范与《公约》相一致,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确保《公约》优先于习惯法。

国家人权委员会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是机密文件,除非该委员会决定予以公布,这种做法可能会影响其建议的落实。尽管第2018-006号法第40条授权向主管司法机关报告侵犯人权行为,但委员会对该条的执行情况表示担忧,并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对该委员会提交司法机构的申诉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据称政府成员干预了该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国家情报局设施内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调查报告,包括“Kpatcha Gnassingbé和共同被告”案中的指控,以及该委员会前主席受到威胁的指控,他出于对自己安全的担心而被迫离开该国(第二条)。

10.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地位,确保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缔约国应:

加强该委员会的独立性,结束政府机构对其活动的一切形式控制;

鼓励公布委员会的报告,并为所有利益攸关方获取这些报告提供便利;

保障委员会有充分的机会向司法系统提交关于侵犯人权的申诉;

由检察官办公室牵头,对“KpatchaGnassingbé和共同被告”案中涉及的七名受害者以及委员会报告中提到的其他受害者遭受酷刑的指控展开刑事调查;

调查关于委员会前主席受到威胁的指控。

反腐败工作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普遍存在腐败现象,特别是在司法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对腐败的调查、起诉和定罪很少(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2.缔约国应:

加强预防和打击腐败及相关犯罪高级管理局,并通过一项国家反腐战略;

为检察官办公室成员和执法官员提供更好的反腐败工具,例如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培训,并为他们分配足够的资源;

确保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腐败行为,并将行为人,包括国家最高官员和其他公众人物绳之以法,如被认定有罪,则给予适当的惩罚;

继续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让政界人士、国家官员、企业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并处理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

13.委员会欢迎为建立过渡期司法机制所采取的措施,但对没有将2005年总统选举中公然侵犯人权的嫌犯定罪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是,它优先考虑提供赔偿,而不是惩罚这些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犯罪人。委员会意识到在进行调查和查明犯罪方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但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委员会申明,缔约国必须确保将严重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因此,安全部队的赔偿措施、纪律措施和内部调查不足以使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4.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建立一个确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序,并确保其符合国际规范,包括在法官的独立性和专门知识以及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机会方面。缔约国特别应:

确保以公正的程序起诉所有涉嫌严重侵犯人权的人,如果被认定有罪,他们应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应]免除任何被认定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牵连者的公务;

落实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继续努力提供赔偿,包括通过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委员会提供赔偿。

不歧视和在族裔和性别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15.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553条和2020年1月7日关于《多哥共和国新闻和通信法》的第2020-001号法第157条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的任何煽动民族仇恨行为。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没有根据当时生效的刑法对涉嫌在2005年选举期间煽动种族仇恨的政治领导人和记者进行任何调查或提起法律诉讼;

即使在通过了新的《刑法》及《新闻和通信法》之后,这些罪行仍然不受惩罚,这种情况为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打开了大门(第二和第二十条)。

16.缔约国应:

迅速对在2005年选举期间煽动种族仇恨导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政治领导人和记者启动调查和起诉程序;

通过公正的程序,起诉任何其公开言论具有煽动这种违反《公约》第二十条的罪行之效果的人,并确保这些人如果被认定有罪,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17.委员会注意到新《刑法》中关于将歧视定为犯罪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直接或间接歧视没有明确的、涵盖《公约》所列的所有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定义或刑事分类。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在实践中不适用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行为定为犯罪的刑法规定,以及关于在进行该领域的立法改革之前须首先改变观念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刑法》保留了这些规定,并加重了适用的处罚。委员会又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安全部队以实际或所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由,对人进行骚扰、攻击、虐待和任意拘留。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维护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成为目标者的协会受到限制(第二、第二十、第二十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8.缔约国应:

修订国家立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列入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私人领域歧视的定义,涵盖《公约》中提到的所有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修订《刑法》,取消对双方自愿的同性成年人之间性行为的定罪;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高审判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成员的认识,保证对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成为目标的人以及为保护这些人免受一切形式有针对性的骚扰、歧视和暴力而设立的组织予以保护。

性别平等和对妇女的歧视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条款承认性别平等,《刑法》的新条款第311至313条将歧视妇女定为犯罪,但一些国内法律仍包含歧视妇女的条款。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4年修订的《个人和家庭法》中仍有歧视性条款,包括要求妇女在解除前一段婚姻300天后才能再婚以及允许一夫多妻的条款。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打算采取措施终止一夫多妻制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13条规定,阻碍妇女获得土地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习惯法和习俗使性别不平等现象长期存在,特别是在继承法和财产权方面,强迫婚姻等文化习俗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

审查涉及妇女地位的国家法律,包括习惯法,废除或修改所有违反《公约》的歧视妇女规定,特别是关于婚姻、一夫多妻制、继承和财产的规定;

加紧努力,打击歧视性的习惯做法,包括强迫婚姻,确保除其他外,对继承问题作出公平裁决,并在农村地区宣传这些做法的有害影响;

加强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陈规定型观念,解决妇女的从属地位问题,并促进尊重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共同责任。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持续存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感到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符合《公约》要求的具体刑事规定。此外,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刑法》对婚内强奸的处罚比一般强奸的处罚要轻;

缺乏措施,特别是保护措施,确保强奸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而不必担心受到歧视、羞辱或报复;

尽管根据《刑法》第217至222条,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在逐步消除,但这种做法仍然存在;缺乏关于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这种做法伤害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第三和第七条)。

22.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

修订《刑法》,首先规定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其次,使对婚内强奸规定的处罚与对一般强奸的处罚相一致;

考虑与民间社会协商,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以防止、打击和惩处公共和私人领域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加紧努力,提高审判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广大公众对家庭暴力有害影响的认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保护措施,使强奸受害者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及以后能够诉诸司法;

继续开展提高认识工作并制定新的干预战略(包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以根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

自愿终止妊娠和妇女的性健康

23.委员会对大量的秘密堕胎和与此有关的高产妇死亡率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刑法》第829至832条规定自愿终止妊娠为刑事犯罪,但在实践中并未适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些规定已经生效,而且其存在本身是鼓励采用秘密堕胎方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尤其是青少年和弱势群体并非都有机会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

24.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通过调整关于怀孕和堕胎的法规,减少因秘密堕胎造成的产妇死亡率,使妇女能够适当获得合法和安全的堕胎服务;

修订刑事立法,确保堕胎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她们的医生和其他保健人员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保证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子、妇女、女孩和男孩都能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全面的性教育。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5.委员会欢迎将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纳入国家人权委员会,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该机制访问不同剥夺自由场所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2020年4月发布的一项决定,以COVID-19大流行为由暂停了民间社会组织对拘留设施的访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酷刑罪列入新《刑法》,并且该罪行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刑法》第198条中的定义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

有指控称,执法官员和安全部队成员经常实施酷刑和虐待,以对被拘留和审前拘留者包括儿童进行逼供;

检察官办公室几乎完全没有对这些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这有助于创造和维持对犯罪人有罪不罚的风气(第二和第七条)。

26.缔约国应:

修订《刑法》中的酷刑定义,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

向高级安全官员发出关于绝对禁止酷刑、对酷刑的处罚和这类行为的实施者将受到起诉的明确指示,并明确指示检察官办公室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并提出必要的起诉;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尽快取消对民间社会组织访问拘留设施的限制。

暴民正义

27.委员会对暴民正义和私刑现象表示关切,并对检察官办公室很少进行调查或对实施者进行起诉和定罪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蔑视国家及其司法系统的行为表示关切,这种行为有时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暴民正义和私刑(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28.缔约国应:

调查和起诉所有涉嫌实施暴民正义和私刑者,如果他们被认定有罪,确保他们受到适当的惩罚;

采取实际措施,恢复公众对其司法机构的信心;

继续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消除暴民正义现象,并开展运动,提高人们对迅速实施的暴民正义的非法性质和实施者刑事责任的认识。

禁止奴隶制和奴役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对儿童的剥削和奴役。但委员会仍对这一现象的持续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以下事实感到遗憾:

劳动监察员没有足够的资源在童工现象普遍存在的所有部门有效和系统地履行职责;

自2008年以来,《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一直没有更新(第八、第十六和第二十四条)。

30.缔约国应:

保证严格执行《刑法》中关于禁止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的规定,以及2020年5月22日第1556/MPFTRAPS号法令中关于不得雇用多哥儿童从事危险工作的规定;

加强劳动监察员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童工现象普遍的所有部门有效和系统地履行职责;

尽快通过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组织和职能的法令草案,并更新《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采取必要措施,向人口贩运受害者发放居留许可,并为他们提供保护。

拘留和羁押期限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改革进程,包括通过《刑法》,但对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过长感到遗憾,改法对充分适用《公约》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缺乏使被逮捕或拘留的人能够在法庭上质疑逮捕或拘留合法性的明确法律依据;

一再有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不遵守法定羁押时限的指控;

不采用新《刑法》中规定的拘留替代办法(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32.缔约国应:

根据《公约》和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加快修订《刑事诉讼法》,使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裁定拘留的合法性,并在拘留被认定为非法时下令将其释放;

在实践中保证遵守法定的拘留时限,杜绝一切形式的任意或过度拘留,并对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予以赔偿;

确保对所有任意或过度拘留案件进行调查,对这些案件的犯罪人采取纪律措施和/或提起法律诉讼;

确保被拘留者根据《公约》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

确保在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后,国内法院能够利用拘留替代办法。

监狱条件和拘留期间的死亡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解决囚犯处境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监狱的拘留条件不合标准,特别是由于审前拘留的人数比例很高,导致监狱非常拥挤;

有指控称,拘留期间的死亡大多与不卫生的条件有关。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将被审前拘留者与已定罪囚犯分开关押的原则没有得到普遍遵守(第六、第九和第十条)。

34.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改善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和待遇,并确保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按照拘留制度将他们分开关押;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对拘留期间的所有死亡事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继续努力纠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包括制定一项有效的政策,采用其他措施和惩罚代替剥夺自由。

法律援助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执行法令,关于多哥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没有得到实施,这种情况可能会削弱穷人或弱势群体诉诸司法的能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们对依职权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认识或使用仍然不足(第二、第九、第十和第二十四条)。

36.缔约国应迅速采取行动,修订第2013-010号法,并公布执行该法的法令和命令,以期在实践中保证所有被带上法庭的没有经济能力的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确保民众了解依职权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存在,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利用。

司法

37.尽管缔约国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和私人方面经常试图干涉司法系统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委员会还对检察官办公室缺乏独立性感到关切,该办公室在法律上和等级上都要向司法部报告。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委员会申明,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不能明确区分,以及后者能够控制和管理前者的情况不符合独立法庭的原则(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38.缔约国应迅速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保护法官、治安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自主、独立、公正和安全。缔约国还应确保这些人士不会受到其他实体,包括行政和立法机构任何形式的不当压力或干预。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

39.委员会欢迎关于多哥难民地位的第2016-021号法生效,并设立了国家难民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该法执行情况和根据该法设立的两个机构如何运作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证实,寻求庇护者可以向法院请愿,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具体数据或资料可以评估他们有效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况,以及这种请愿是否具有暂停效力(第七、第九、第十二和第十三条)。

40.缔约国应提供更多信息,说明第2016-021号法的执行情况和影响,以及根据该法设立的两个机构的运作情况,具体说明有哪些程序和方式允许寻求庇护者诉诸法院,以及这种诉诸是否具有暂停效力。

宗教和结社自由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有报告称,社团特别是宗教社团在注册时面临重大障碍,而且据称一些宗教组织被拒绝注册;

没有关于社团获得注册收据的时限的规则,这一事项由行政当局自行决定;

用于评估宗教组织注册申请的标准不明确(第十八、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42.缔约国应保障宗教和结社自由,除了《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允许的限制外,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遏制行使这些自由的行动。缔约国应在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完全按照《公约》的规定,加快通过关于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新法案以及关于结社自由的法案。

表达自由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存在一些过度限制言论内容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关于国内安全的法律、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以及《新闻和通信法》中,这些规范的模糊性与《公约》第十九条的内容非常不符;

《刑法》的一些条款将与行使表达自由有关的活动定为犯罪,如在公共场所或集会上高喊煽动口号、发布虚假新闻和诽谤;

据称利用这些刑事条款阻碍记者、工会成员、舆论领袖和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并遏制他们的表达自由;

据报告,发生了许多关于威胁、恐吓、骚扰和任意逮捕人权维护者的事件;

有报告称报纸被停刊或电台被禁播,视听和通信高级管理局缺乏独立性的问题引起疑问,据称这种独立性的缺乏使该局受到不当干预,包括行政部门的干预,而且无法为记者和媒体提供充分保护(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4.缔约国应:

修订上文第43段所述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

避免以定义模糊的罪名恐吓、骚扰、逮捕、拘留或起诉行使表达自由权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确保毫不拖延地对所有侵犯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行为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以便对行为人进行审判,按罪行轻重论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视听和通信高级管理局完全独立。

和平集会自由和国家行为体过度使用武力

4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2019年8月12日第2019-010号法,该法修订了2011年5月16日关于行使公共和平集会和抗议自由的条件的第2011-010号法,其中包含对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施加无端和不相称限制的条款;

有指控称,执法人员或包括武装人员在内的安全部队成员经常使用过度武力驱散抗议活动,造成多人伤亡;

缺乏关于检察官办公室对这些指控进行的调查的资料,以及关于起诉、定罪和处罚的资料(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6.根据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缔约国应:

修订第2019-010号法,使之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确保检察院毫不拖延地对所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抗议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或法外处决的指控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确保起诉行为人,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立法规定和规则符合国际规范,并确保安全部队在控制抗议活动时,在诉诸任何武力之前先采用非暴力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武装人员不参与旨在维持秩序的行动。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3年7月2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反腐败工作)、第26段(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第44段(表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7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9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