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TGO/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多哥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1年3月14和15日举行的第2774和第2775次会议(CCPR/C/SR.2774和2775)上审议了多哥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TGO/4),并在2011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793次会议(CCPR/C/SR.2793)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多哥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是按委员会指导原则编写的,提交时间略迟。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前作出书面答复(CCPR/C/TGO/Q/4/Add.1),还感谢多哥代表团回答了口头提问,并在与委员会对话的过程中提供了其他资料。

3.委员会感谢多哥的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工作的贡献,并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并保护国内所有人权捍卫者的人权。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议所涉期间加入与《公约》所保障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特别是以下文书:

2010年7月20日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1年3月1日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5.委员会还感到高兴的是,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法律:

2009年6月23日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律;

通过了2005年2月9日第2005-04号法案,以修订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构成、组织和运行的1996年12月11日第96-12号框架法案,使之符合《巴黎原则》。

C.主要关切的问题及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肯定地称法律改革进展顺利,《刑法典》(CCPR/C/TGO/4,第98段)、《刑事诉讼法》和《个人及家庭法》(CCPR/C/TGO/4,第47段)即将通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改革仍处于计划阶段。委员会早前于2002年已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就改革的实施提出了一项建议(CCPR/CO/76/TGO)(《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修订本国法律,使之符合《公约》,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和《个人及家庭法》涵盖的领域尤为如此。

7.委员会早前在2002年的结论性意见(CCPR/CO/76/TGO)中表示遗憾的是,虽然根据缔约国《宪法》第50和第140条,《公约》的地位优先于本国法律,庭审程序中各方有时也援引《公约》的规定,但司法决定仍不考虑这些规定。它还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本国法律执行《公约》的有些规定(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执行《公约》的规定,并为法官、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举办有关《公约》内容适当指导和进一步培训,以确保《公约》在司法机关得到执行。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使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为此通过了2005年2月9日法案(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但指出,该委员会预算有限,无法完成所有任务。委员会关切的是,针对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缔约国缺少后续行动(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更多资金,使其能够有效完成任务,并在必要时将案件送交法院。

9.委员会关切的是,2005年选举期间,一些政界领导人和记者煽动种族歧视,导致了严重的侵犯人权,如侵犯生命权及大量人员流离失所,而缔约国对这些人未加惩处。委员会表示关切有罪不罚的现象持续存在,且这种现状下更易再度发生类似侵犯行为(第二和第二十条)。

缔约国应实行必要的法律改革,凡宣传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都应入刑;凡违反《公约》第二十条,发表言论造成煽动此类行为的都应予以刑事处罚。

10.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2005年4月24日总统选举期间和其后发生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六年之后,这些行为仍未得到调查,犯罪者仍未受到起诉或定罪,侵犯行为的受害者仍未得到赔偿(第二条)。

为在国内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尽快结束真相、司法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还应开展独立、公正的调查,以查明2005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并起诉责任人。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即使建立了过渡司法系统,也不能取消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刑事追诉。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障男女权利平等进行的法律改革,特别是通过新《刑法典》及《个人和家庭法》的工作至今仍未完成,尽管缔约国几年来一直宣称改革即将完成。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法案仍没有考虑有关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作为单独罪行列入《刑法典》以及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规定的建议,也未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一夫多妻制问题提出的建议。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未开发统计工具,统计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申诉(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快法律改革,使本国法律符合《公约》,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不受歧视。法律还应规定,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等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将按严重程度依《刑法典》受到惩处。缔约国还应协助法院开发统计工具,统计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

12.委员会注意到多哥在社会中宣传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仍关切歧视性法律仍具效力,公务员中及领导职位上很少有妇女。

缔约国应修订《个人和家庭法》中关于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如男性是“一家之主”的规定。缔约国应鼓励招录女性公务员,支持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13.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便消除女性外阴残割的传统,但这一做法仍十分普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多哥的刑事系统对这种做法不予处罚(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废除女性外阴残割等歧视性且有悖第七条的传统和习俗。缔约国应大力提高对女性外阴残割问题的认识,尤其是在这一做法盛行的社区。应对这一做法予以处罚,确保将实行这一做法的人员绳之以法。

14.委员会仍关切同性成人之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被定为犯罪,按现行《刑法典》可处以1至3年监禁及50万非洲法郎以内的罚款。委员会及其他国际人权机构指出,将这种关系定为犯罪侵犯了《公约》规定的隐私权及不受歧视权。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有关规定实际上未得到执行,还称对这一问题必须先转变观念再修订法律,这并未消除委员会的关切(第二、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不再将同性成人之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定为犯罪,以使本国法律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同性恋的偏见和社会鄙视,并明确表示不容忍基于性取向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歧视或暴力侵害行为。

15.委员会仍关切自委员会上次2002年提出结论性意见(CCPR/CO/76/TGO)以来,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对酷刑明确定义和定罪的刑法条款,实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仍不受处罚(第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通过刑事法律,根据国际标准定义酷刑,通过法律将酷刑入刑并按其严重程度予以处罚。缔约国应确保一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都按严重程度受到追究及处罚。

16.委员会仍表示关切据称拘留场所,特别是国家情报局拘留场所中发生酷刑和虐待行为,以及狱中一些虐待致死的案件。委员会还谴责,缔约国未开展调查,以查明狱中死亡的案件。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以及所有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应尽快开展调查,以便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有效赔偿受害者。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大量人员受到任意拘留,没有直接的补救方法以质疑拘留的合法性。委员会还对法官缺乏培训感到关切,法官显然不反对拘留欠债者(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障任何被剥夺自由者都有权获得直接的补救方法以质疑拘留的合法性,还应定期探访拘留场所,以查明并终止一切任意拘留的行为,包括拘留欠债者的行为。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缓解监狱满员问题所作的努力,尤其是新建了拘留场所,虽然仅这一措施本身远不足以解决监狱超员问题。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多哥的监狱状况之差,已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监狱超员的部分原因是任意拘留现象持续存在,导致审前拘留人员远多于获刑人员。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称,没有机制让被拘留者能够面见法官,就其拘留条件提出申诉(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a)所有受拘留人员都可诉诸有关机制,举报所遭受的侵犯,尤其是任意拘留或恶劣的拘留条件;(b)采取措施,恢复受拘留人员的自由权及尊重人的尊严的拘留条件。

19.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称,法官无视无罪推定原则,审前拘留已成常规做法,释放成为例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受拘留人员得不到咨询,法律援助法迟迟未通过。实际情况是,请不起律师的人员可获得公设律师服务,但直到刑事程序最后阶段才会为他们分配一位律师(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在法官培训中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和《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刑事法律,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自拘留之初即能获得律师服务,还请缔约国通过法律援助法。缔约国应通过必要的法律,以便在实际工作中使遭受误判者能实现获得补偿的权利。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言论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视听通信高级管理局对一些媒体的审查,该管理局的独立性和运作程序已受到质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和平示威自由权受到限制,且自由的程度各有不同,取决于示威计划在洛美进行还是在国内他处进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一些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受到了威胁(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保障示威自由的新法案符合《公约》。缔约国应审议视听通信高级管理局的章程和运作程序,以保障其独立和公正,并强化其权威。必须充分调查任何侵犯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或伤害其人格的行为。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必须追究并予以刑事处罚。

21.委员会表示关切,公务员中少数群体人数过少,军队中尤为如此。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多哥不承认本国存在土著人民,也不承认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第二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承认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还应确保土著人民能够行使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缔约国还必须想办法增加本国少数群体在公共生活和负责任职位中的代表性。

2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第四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以上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司法、立法及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在缔约国国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及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本报告及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2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按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形势评估结果及上述第10、第15和第16段中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提交的下次报告说明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建议的执行情况,及《公约》的整体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请民间社会和在其境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起草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