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BIH/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委员会在2010年9月16日举行的第1552次会议(CRC/C/SR.1552)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初次报告(CRC/C/OPAC/BIH/1),并于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对其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AC/BIH/Q/Add.1)。委员会高度赞赏与缔约国的跨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坦率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首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0) 以及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BIH/CO/1)解读。

一.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在批准时宣布,不允许未满18岁的人员志愿应征入伍;

于2006年1月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防法》,该法律废除了征兵制,并规定征召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于2009年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军事专员法》;

制定了《过渡时期司法国家战略》,旨在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战争受害者并改善其境遇;

于2004年通过了《排雷行动战略》,缔约国还承诺在2019年前清除所有地雷;

于2005年设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协调委员会,并通过了《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战略和行动计划》(2008年至2012年),旨在加强规管能力并销毁过剩弹药。

5.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0月24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4月1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4月11日。

二.一般执行措施

传播和提高认识

6.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任择议定书》纳入数个教育方案中,但令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向大众、特别是儿童,以及相关国家机构宣传《任择议定书》。

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广大民众、儿童及政府官员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将《任择议定书》的内容纳入对新兵的培训中,且国际维和部队成员亦接受了保护儿童的培训,委员会对这些信息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将适当的人权培训,尤其是《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系统地提供给所有相关专业团体,特别是参与军队招募的军方官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议会军事专员及社会工作者。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强向军人提供的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包括被派往国际维和部队的军人;

制定面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团体的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特别是参与军队招募的军方官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议会军事专员及社会工作者。

独立监督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中指出,已经任命了议会军事专员,专员有义务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事务监察员报告在军队招募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且监察员在此情形中有依职权行事的权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议会军事专员在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任务不明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迟迟不能将实体一级的监察机构合并为单一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事务监察机构,以确保有效而独立地监督缔约国落实《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11.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议会军事专员承担以下任务: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事务监察员密切合作,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武装部队遵守《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巩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事务监察机构,确保用统一的方式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公约》,特别是其《任择议定书》。

三.预防

和平教育

12.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小学和中学课程中包括了人权教育,但仍对没有将和平教育系统地纳入学校课程的方案表示关切。联系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努力,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尤其要提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

四.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条例

1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162.a条禁止组织、培训、装备或动员武装团体(非军队),且该国《兵役法》间接禁止招募儿童入伍,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和实体两级立法并未明令禁止招募并在武装冲突中使用18岁以下人员,亦未将此定为一项罪行。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便在国家和实体两级确保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和致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在缔约国的刑法中被明确定为犯罪。

管辖

15.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规定,该国对于“根据国际法、国际或政府间协定的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义务进行惩罚的刑事罪行”有域外管辖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刑法》未明确规定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所提及的各种情形的域外管辖权。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国内立法使其能够确立并行使对征募和征召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同时考虑到其已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委员会还建议确立域外管辖权,以惩治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联系的人犯下的这些罪行,或对这两类人员犯下的这些罪行。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酷刑受害者和战争受害平民权利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依照缔约国有关规管社会福利的现行立法,与残疾退伍军人相比,包括儿童在内的受害平民可能在个人残疾福利方面受到歧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酷刑受害者和战争受害平民权利法》,确保武装冲突或其后果的受害儿童不在个人残疾福利分配等方面受到歧视,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充分康复并重返社会。

身心康复援助

19.委员会欢迎正在进行的防雷宣传运动和排雷活动,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武装部队所展开的行动以及将地雷受害者数据库更新换代的工作。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儿童继续受到地雷的影响,且受到地雷爆炸或武装冲突的其他后果影响的儿童未能获得充分的身心康复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社会工作中心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且从事战争受害者心理康复的机构仍遭到社会鄙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寻找资源以确定需要战后身心恢复和康复的儿童所做的努力,但也对缔约国仍尚未建立这样的机制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强防雷宣传运动和排雷活动,特别是加强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武装部队进行的排雷活动的资助;

考虑为受到地雷爆炸或武装冲突的其他后果影响的儿童建立特别康复方案,并通过向社会工作中心调拨更多资源、扩大个人残疾福利系统的覆盖面等方式,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儿童均可参与此方案;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的规定,建立程序以确定所有被卷入武装冲入的儿童,并安排其接受适当的援助服务。

六.国际援助及合作

国际合作

21.委员会欢迎《过渡时期司法国家战略》,该战略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助,旨在确保为战争导致的损害提供赔偿,并保障战争受害者获得某些社会福利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跨部门的办法以落实此战略,但仍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确定按照战略应由国家及实体来开展的各项具体活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与国际失踪人员委员会合作,确定包括儿童在内的在冲突中失踪的人员,但委员会仍对在识别失踪人员和查明其真实结局并确保其家人获得赔偿的工作中所存在的障碍表示关切。

22.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依照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初步建议: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通过确定一项行动计划,明确国家和实体部委及各机构的活动和相应职责,以及划拨充足资金等方式,落实《过渡时期司法国家战略》;

加强调查、起诉、发现地点、证人保护及司法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并公布《失踪人口中央记录》,以减少阻碍失踪人员的识别和失踪人员真实结局的查明的政治化现象;

确保遭受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儿童的家人可获得补救和赔偿,特别是通过建立《失踪人员法》中所计划的失踪者家属基金;

批准其已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武器出口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和开发计划署合作开展的有关小型武器和轻武器之危险性的宣传活动,以及国防部销毁武器的行动。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平民和武装部队仍拥有大量小武器和轻武器,这将继续对儿童的安全造成威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禁止向儿童被卷入或可能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销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的专门立法。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管制并清除多余小武器和轻武器方面的合作,包括那些平民所有的武器;

加强国家和实体一级执法部门开展的活动,确保收取平民拥有的所有小武器和轻武器;

确保明令禁止向已知儿童曾经或正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销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

确保将制造和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等非法活动定为刑事罪行、保存此记录并标记这些武器,同时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七.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贯彻本建议,尤其是向国家元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两个实体的最高法院、议会(民族院和代表院)、相关部委并酌情向国家、实体、州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26.委员会建议向广大民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传播,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讨论和认识。

八.下一次报告

2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