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土库曼斯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5年1月14日举行的第1939次会议(见CRC/C/SR.1939)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的初次报告(CRC/C/OPAC/TKM/1),并在2015年1月30日举行的第19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详细说明如何落实《任择议定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并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CRC/C/OPAC/TKM/Q/1和Add.1)。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TKM/CO/2-4)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 OPSC/TKM/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3月;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1992年4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3月。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作出了最低征兵年龄为18岁的声明。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征兵和兵役法》规定最低征兵年龄为18岁,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充分纳入《任择议定书》所列条款。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制定具体法律界定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概念。
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国内法律,以便将《任择议定书》条款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尤其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条纳入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定义。
协调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机构间委员会,负责履行土库曼斯坦的国际人权义务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义务,但是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各项义务仍然感到关切。
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级别较高的有效机构,赋予其充分权力和重要职权,负责协调各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独立监测
10.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缺乏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负责促进和监测《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奉命受理和调查儿童就《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出的申诉。
11. 参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CRC/C/TKM/CO/1,第12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监测《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奉命受理和调查儿童就《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出的申诉。
培训和宣传
12. 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缔约国已经努力通过演出、音乐会、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传单和宣传册等各种渠道,广泛提高对儿童权利的了解和认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努力,向广大民众、尤其是儿童宣传《任择议定书》。此外,委员会虽然对目前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方案和讲习班表示赞赏,但仍感关切的是,缺乏面向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军人、执法人员、边境和移民事务官员、社会工作者及医护人员的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方案。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尤其是面向儿童及其家人进行宣传,方法包括开设学校课程、开展长期宣传活动、就《议定书》所述罪行的预防措施以及这些罪行的有害影响进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军人、执法人员、边境和移民事务官员、社会工作者及医护人员制订培训方案。
四.预防
军事学校和军事学院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种军事学校或高等军事学院中未满18岁的学员可能受到军事纪律的约束和处罚,纪律手段不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关于缔约国特种军事学校和高等军事学院数量的数据,也没有(按照性别、年龄、区域、城/乡、社会出身和族裔划分的)分类数据,说明在军事院校就读的学生的情况;
未满18岁的学生无法使用独立的申诉和调查机制。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系统资料和数据,说明缔约国特种军事学校和高等军事学院的数量,以及在这些军事院校就读的学生的情况;
建立独立的申诉和调查机制。
五.禁止及有关事项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没有明确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的行为列为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也未将招募未满15岁儿童的行为列为战争罪。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中明令禁止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并将其列为罪行。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招募未满15岁儿童的行为列为战争罪并加以惩处,同时考虑批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2000年)。
域外管辖权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照《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就据称在海外犯下的违反《任择议定书》的罪行提起国内诉讼,需要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这项规定妨碍了对《任择议定书》第1条和第2条所列违法行为提出起诉。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在行使域外管辖权、起诉海外犯下的违反《任择议定书》的罪行时需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确保尽早甄别可能曾被征募或被利用参加境外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或移徙儿童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无法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帮助这些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及促进他们重返社会。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移民事务官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医护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学习如何尽早甄别可能曾被征募、卷入武装冲突的移徙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收集有关这些儿童的综合数据,按照年龄、性别和国籍分类;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这些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利用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方案。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促进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向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买卖、出口和/或过境转运武器,包括轻小武器,以及提供军事援助。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法律,禁止向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出售或走私、出口和/或过境转运武器,包括轻小武器,以及提供军事援助;
考虑批准《武器贸易条约》(2014年12月24日生效),该条约规范了常规武器的国际贸易,并禁止各国出口常规武器至已知这些武器将被用于实施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国家。
八.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特别要向总统、相关部委、议会、宪法法院和区域及地方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十.下次报告
2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1月28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