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NPL/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尼泊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5月20日举行的第2112次会议(见CRC/C/SR.2112)上审议了尼泊尔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NPL/1),在2016年6月3日举行的第2132次会议(见CRC/C/SR.2132)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CRC/C/OPAC/NPL/Q/1/Add.1)。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由多部门组成的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6年6月3日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NPL/CO/3-5),以及2012年6月15日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NPL/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各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2015年《宪法》规定禁止武装部队招募儿童;

2015年成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

2011年全国学校与和平区框架及其执行准则;

2010年受冲突影响儿童重返社会国家行动计划。

三.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

5. 委员会欢迎2006年11月建立和平与重建部,以推动缔约国内所有建设和平进程,其中可包括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有关的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作为推动相关机构就儿童有关问题进行相互协调的主要机关,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因而导致缺乏一个有明确任务规定和充足授权的协调机制。

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按照《任择议定书》,该国有义务建立一个协调所有级别所有相关实体的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这类机制无论是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还是即将建立的另一机制,都获得充分能力和授权,以协调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活动的执行和评估,并为这一机制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供其在所有级别执行任务。

全面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欢迎2010年启动的受冲突影响儿童重返社会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欢迎招收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入学并为其提供奖学金的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受冲突影响儿童都能从这些举措中获益,尤其是儿童兵和冲突期间受到侵害的儿童。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其国家行动计划,以期将儿童兵或受害者等受冲突直接影响,或因失去父母一方或双方而受到间接影响的所有儿童纳入其中。在进行这项工作时,缔约国应特别关注弱势儿童的需要,包括达利特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或农村儿童。

资源分配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缺乏专项预算拨款。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足的专项资源,以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内容。

传播与提高认识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和平、人权和公民教育纳入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课程和课程材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并未得到普遍知晓。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相关专业领域的从业者没有获得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充分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媒体等途径,向公众尤其是针对儿童,广泛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此外,缔约国应就《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对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包括执法人员、法官、移民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开展系统的全面培训。

数据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对《任择议定书》覆盖的所有领域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监测的系统性机制。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用于《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涉及的所有领域,并以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制定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和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全面政策和方案。

四.预防

年龄核实程序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皇家军队招募规则》(1962)规定,不满18岁的儿童不能加入军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因为当前缺乏有效且普及的出生登记,所以对加入尼泊尔安全部队人员的年龄核实并不可靠。因此,安全部队有可能因出生登记违规或出生证伪造而招募不满18岁的人员。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持续、系统地核实每位新兵的年龄,以切实防止招募儿童进入武装部队。委员会还重申其在《公约》下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NPL/CO/3-5,第25段),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缔约国内所有儿童得到普遍出生登记并获得身份证件。

人权与和平教育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说明是否就《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向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士兵提供定期强制性教育。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军人的强制课程内纳入关于《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教育。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19. 委员会欢迎新《宪法》第39条第6款禁止武装部队招募儿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自愿加入国家安全部队(尼泊尔军队、尼泊尔警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最低年龄是18岁,且此类安全部队的招募应以自愿为基础,并通过公开竞争进行。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具体立法来处罚安全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的行为。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刑法》修订进程,以毫无例外地明文禁止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私人保安公司和国防承包商招募和使用不满18岁的儿童以及将其用于敌对行动,并将此种做法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还应将招募不满15岁儿童定为战争罪并予以惩罚,并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有罪不罚

21. 委员会欢迎2015年2月最高法院裁决关于强迫失踪调查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第2071(2014)号法令的一些规定无效。然而,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和平与重建部持续进行的工作,但是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来显示对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使用和招募儿童相关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字和结果。该法令未明确将国家或非国家武装部队招募儿童定为一项罪行,有导致这些行为不受惩罚的风险,委员会对该法深感关切。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尊重并执行最高法院2015年2月有关《强迫失踪调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的全部裁决;

确保迅速和公正地调查关于武装部队和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的报告,以及确保起诉被指控的肇事者并对被定罪者予以充分惩罚;

加强努力,调查和起诉在缔约国过去的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规定对没有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缔约国犯下的侵犯缔约国或其居民利益的罪行具有域外管辖权。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引渡需要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

24.委员会建议,若《任择议定书》禁止的行为,包括征募或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或利用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是由尼泊尔国民或与缔约国有密切联系的个人所为,或是针对尼泊尔国民或与缔约国有密切联系的个人而实施,缔约国应对其实施域外管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进行引渡的案件中不适用双重犯罪的要求。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机制在早期甄别可能曾在国外被招募入伍或被用于敌对行动后进入缔约国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儿童,包括无人陪伴儿童。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以早期甄别来自目前存在武装冲突或过去发生过武装冲突的国家、且可能曾经卷入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徙儿童,包括无人陪伴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此种甄别工作的人员受到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面谈技能方面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订方案并提供专项服务,确保向此类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促进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

对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援助

27. 委员会注意到,尼泊尔政府、尼泊尔联合共产党和联合国于2009年签署的退伍和转业专门进程框架最初包括了2,973名儿童兵。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那些儿童仅获得了教育措施的帮助,并没有获得心理社会治疗,其因直接卷入武装冲突而受到的精神创伤没有得到辅导,其作为冲突受害者也没有得到适当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多儿童兵未被纳入该方案,目前在被承认为受害者、获得适当援助和赔偿方面面对很多障碍。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被招募加入武装部队或团体或被用来参与敌对行动的所有儿童都得到身心康复,并能获得转业和重返社会方案。此类措施应包括,对这些儿童的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加强向他们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直接的、文化上有针对性的、对儿童和性别敏感的以及多学科的援助。缔约国应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并说明从此类措施中受益的儿童人数。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9. 委员欢迎2007年1月建立尼泊尔和平信托基金以支持执行《全面和平协议》和其他协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探索加大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实体的合作。

八.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途径包括除其他外,向议会、国防部等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主管机构转发这些建议,供其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十.下次报告

3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说明执行《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