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RUS/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俄罗斯联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4年1月24日举行的第1865次会议(见CRC/C/SR.1865)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初次报告(CRC/C/OPAC/RUS/1),委员会在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CRC/C/OPAC/RUS/1),提供了其履行《公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RUS/Q/ 1/Add.1),委员会同时体谅其初次编写这些文件遇到的困难。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该与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CRC/C/ RUS/CO/4-5)。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5月;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1999),2003年1月;

1949年日内瓦公约,1954年5月,及其第一和第二项补充议定书,1989年9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内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特别是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最低应征和签署兵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三.一般执行措施

数据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足够的数据表示18岁以下在军事学校学习或者可能被招募或在其他国家军事冲突中被使用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的情况。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广泛收集所有领域有关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数据,并且按照性别、年龄、国籍、籍贯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特别要收集18岁以下在军事学校的儿童以及在缔约国管辖之下可能参与其他国家武装冲突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的数据。

四.预防

自愿服役

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所作的宣言以及缔约国1998年《征兵和兵役法》,年龄及16岁的儿童有资格入学专业的军事教育机构,由此获得履行强制性兵役的军事成员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宣布在达到18岁时可以签署兵役合同,但其必须在这些教育机构内完成第一年的教育。这样的宣言并不足以防止自愿将18岁以下的儿童征募进入武装部队。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法律与政策,确保在高等军事院校就学的18岁以下的儿童不得自愿服役,即使他们受到军事教育也是如此。

军事学校

10. 委员会关注:

在一般学校就学的15岁的男孩参加基本的军事训练,包括使用武器的培训;

10岁的儿童被收入军事学校进行基本军训;

在照料机构或处于脆弱状况下的12至15岁的男孩往往未经其同意被招入军事学校,或者在其父母的未被剥夺下权利时,未经其父母同意,或者往往在他们没有得到必要信息,作出不知情决定时被招入军事学校。此类儿童受到军事纪律和惩罚;

在军事学校和高等军事院校的儿童遭到军事纪律与惩罚,往往面临暴力和威胁;

军事学校和机构缺乏必要的方式方法向女孩提供必要的需求。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禁止在普通学校和军事学校内对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使用武器的军事训练和作战训练;

定期对军事学校进行监督,确保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职人员符合《任择议定书》;

向在照料机构的儿童和处于脆弱状况的儿童或者其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他们对入学军事学校采取知情决定,确保不招聘未明确表示同意的儿童;

确保18岁以下入学军事学校或高等军事学院的儿童不遭受军事纪律和惩罚,不成为暴力和恐吓的受害者;

制定特别的措施解决军事机构内女孩的特别需求。

人权与和平教育

1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士兵是否定期和强制性地得到人权和和平教育,包括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军事人员的强制性教学大纲内纳入人权与和平教育,以及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禁止征募

14. 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征兵和兵役法》允许征召18和27岁之间的男子和具有军事资格的妇女。《刑法典》的条款直接将非法征募武装力量作为罪行论处,其中包括《刑法典》第359条,该条禁止在敌对行动中征募和使用雇佣军,包括使用儿童,《刑法典》第208和第210条将建立非法武装团伙和参加犯罪组织以罪论处。然而,委员会关注,武装部队或者非国家的武装团体招募18岁以下的儿童,不仅仅是儿童雇佣军,并且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和让儿童参与,然而缔约国的《刑法典》内并没有明确禁止或将其以罪论处。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典》,增加一些条款,明确将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和让儿童参加的行为以罪论处。

有罪不罚

16.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调查指控儿童参加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案件,以及儿童在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的冲突期间成为敌对行动受害者的案件。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在车臣共和国冲突期间18岁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案件,追究对此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者,对其提出起诉和制裁,受害者获得赔偿。

域外管辖和引渡

18. 委员会指出,如果一名非缔约国常驻居民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犯下罪行,缔约国的立法对触犯缔约国利益的罪行具有域外管辖权,在国际协议规定的案件内除非该外国人或无国籍者在外国或缔约国内定罪也具有域外管辖权。然而,委员会关注,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的域外管辖。此外,委员会关注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引渡的一项要求是双重罪行。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步骤确保其国内立法明确使其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所有罪行确定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其中包括征募和在对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的儿童。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的引渡取消双重罪行的要求。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20. 委员会关注没有任何机制在早期确认可能在其他国家参与武装冲突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有关这些儿童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程序的信息。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早期确认来自存在武装冲突或者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或者曾经可能参与武装冲突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此类确认工作的人员得到有关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与儿童面谈的技术。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制定方案和专门服务确保向前儿童士兵提供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的充分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和加强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办事处、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合作,并在其实施《任择议定书》时进一步与其他相关的联合国实体进行合作。委员会还建议为了在所有缔约国内促进和实施《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利用其在安全理事会的永久地位采取更加持续一贯着重于儿童权利的方式。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23.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缔约国向无数国家出口武器,其中包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而在该国儿童被武装团体利用,成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有关缔约国与其他国家进行武器贸易和出口武器的立法和政策的资料,而人们都清楚在这些国家内儿童曾经或者正在参与武装冲突。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缔约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补充议定书》和《集束弹药公约》。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其有关向一些国家进行武器贸易和出口武器的政策,因为人们知道在这些国家内儿童曾经和正参与武装冲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补充议定书》和《集束弹药公约》。

八.后续行动和传播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将本建议转交给杜马,有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用俄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发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与监督的广泛辩论与认识。

九.下次报告

27. 根据第八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儿童权利公约》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及本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