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SRB/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塞尔维亚

1. 委员会在2010年5月26日举行的第1504次会议(见CRC/C/SR.1504)上审议了塞尔维亚的初次报告(CRC/C/OPAC/SRB/1),并且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根据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RC/C/OPAC/SRB/Q/1/Add.1)。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提交报告的准则拟定报告。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应该结合已通过的载于CRC/OPSC/SRB/CO/1内的关于缔约国《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委员会通过的载于CRC/C/SRB/CO/1内的缔约国2008年6月6日初次报告的前一次结论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兵役、劳动和物质责任法(2009年10月通过)内的条款,该法律条款规定不要求18岁以下者义务服兵役。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2年批准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一.一般执行措施

全国行动计划

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全国儿童行动计划》草案内没有任何具体涉及《任择议定书》的战略目标或条款,该计划也没有提到对《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进行和平教育或宣传。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行动计划》内纳入有关实施《任择议定书》的目标、规定、活动和资源。

协调和评估

8.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是为协调实施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搜集资料的机构。然而,委员会不清楚特别在国防部和外交部的职责领域内,在何种程度持续和有系统地行使这个职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全国和地方各级没有为评估实施《任择议定书》而设立的机制或程序。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包括民众社会的所有实施《任择议定书》行为者在内的有效的协调机构。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建立一个供有充分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定期评估机制以评估遵守《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传播和认识

1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提高广大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在对话期间所作的保证。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依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确保向广大公众,包括儿童与国家官员,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维和行动参与者受到了有关人权的培训,其中包括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并且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中所提供的关于军事人员中间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较高的口头信息。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某些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组没有充分得到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特别是警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教师、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制定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有系统地教育培训方案。

二.预防

强制征兵

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新招募的士兵只有其在日历年达到19岁时才送去服兵役,该国代表团在对话中表明,兵役、劳动和物质责任法明确禁止18岁以下者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战时和紧急状况下,参加武装部队。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修订在批准《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以反映新的立法。

军事学校

16.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所提供的关于在国防部和教育部之下有一个控诉机制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似乎没有为在初级军事学校就学的儿童提供适当公正的控诉机制。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初级军事学校就学的儿童提供可以充分获得的独立控诉机制。

和平教育

18. 尽管注意到已有一些举措,将和平教育纳入初级和中等学校的公民教育课程之内,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课程是任选课程。

19. 委员会建议根据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有系统地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的课程之内,尤其要提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

三.禁止及有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20. 委员会注意到在该国领土内没有武装集团,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关于将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集团征募儿童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的明确条例。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内纳入一条明确的规定,将儿童征募到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集团的行为定为罪行。

管辖与引渡

22. 委员会注意到在塞尔维亚公共检察官的核准之下可以行使域外管辖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不允许《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所提到的任何情况下的行使域外管辖。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域外管辖必须符合两国共认罪行的标准,而且引渡必须符合对等标准。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国内立法得以使其对征募和征招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并且行使域外管辖权。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没有两国共认罪行的标准之下,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四.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身心康复援助

2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待国外参加武装冲突后进入塞尔维亚的儿童的确认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极少。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儿童确认机制,其中包括可能在国外参与武装冲突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只身儿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帮助这些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向其提供适当的援助。

五.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持多边和双边活动以解决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权利问题,特别要增强预防性措施,并促进遭违背《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

武器出口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方彻底实施禁止武器买卖的国家立法,禁止武器买卖到最终的地点是一个以在敌对行动中征募和使用儿童出名的国家或者有可能在敌对行动中征募或使用儿童的国家。

六.后续行动和传播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措施确保全面执行这些建议,特别向国防部及有关的部委,国民大会、最高法院以及所有有关的国家和地方主管当局转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的审议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29.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民,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因特网、民众社会组织、青年群体、专业群体、包括社会工作者,媒体和儿童,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引发人们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与监督的广泛讨论和认识。

七.下一下报告

30. 根据第八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在2013年3月12日提交报告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按照《公约》第44条纳入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