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都拉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举行的第1996次会议(见CRC/C/SR.1996)审议了洪都拉斯的初次报告(CRC/C/OPAC/HND/1),并在2015年6月5日举行的2024次会议(见CRC/C/SR.202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AC/HND/Q/1/Add.1)作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HND/CO/4-5)及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HND/CO/1)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4月;

《美洲国家禁止非法制造和贩运火器、弹药、爆炸物及其他有关材料公约》,2004年10月。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5. 委员会喜见包括本《任择议定书》在内的国际协定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于国内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的部分条款尚未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妨碍了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法,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完全纳入其国内法。

协调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4年设立了少年儿童和家庭部(少儿家庭部)以及防暴内阁,但是委员会十分遗憾,缔约国缺乏相关资料说明少儿家庭部如何协调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机构的工作。

8. 委员会提及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HND/CO/4-5,第13段),敦促缔约国使少儿家庭部能够在跨部门、国家、州和地方各级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儿童权利方面活动的监控和评估工作发挥领导和有效全面的监督作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综合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预防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在武装暴力预防以及相关公共机构、市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方面面临严重的局限性。

1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有效执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提供充分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具体着手整治涉及武装暴力的所有问题。

培训、宣传和提高认识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表示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提高认识活动不被视为优先事项,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在其国际人道主义法学术活动中就该问题向武装部队、警察和司法官员提供培训。

1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向广大公众,尤其向执法人员、军人、移徙主管机关、卫生专业人员、教师、新闻工作者、儿童及其家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数据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目前和规划的儿童问题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覆盖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所有事项的全面数据收集系统。

14. 委员会按照其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HDN/CO/4-5,第17段),建议缔约国开发和落实一个全面的系统,对《任择议定书》所涉一切领域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影响评估。数据应主要按照特别容易受到违反《任择议定书》的做法侵害的儿童的性别、年龄、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

四.预防

强制招募

15. 尽管缔约国报告没有发生强征儿童入伍的现象,但委员会对报告的2009年政变之后强征儿童入伍的案例感到关切。

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调查关于招募儿童入伍的任何案件,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此等调查的结果及其判决,包括对罪犯的制裁和对受害儿童的补偿。

军队院校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军事学校和军民混合学校运作的信息。但是,委员会对北方军校(Liceo Militar del Norte)作为后备军官征召的(六年级至九年级)中学生接受武器使用训练一事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学生据报缺乏诉诸独立申诉机制的可能。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儿童教育非军事化,确保不对儿童进行武器使用训练,并为军民混合军校的儿童设立一个独立申诉机制。

军事培训

19. 委员会仍非常关切洪都拉斯政府的“祖国卫士”方案,有数千儿童(有些年仅7岁)参与军事机构和武装部队内部开展的活动。委员会认为此方案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的宗旨和目标,只会导致少年儿童中暴力活动增加以及洪都拉斯社会的进一步军事化。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放弃“祖国卫士”方案,确保少年儿童不参与在军营和其他军事机构开展的活动,并促进社区和教育领域参与价值观的形成和预防暴力。缔约国还应设立后续机制,为参与方案的少年儿童提供支持。

武器管制

21. 委员会注意到洪都拉斯武器管制的法律草案,但对其迟迟不批准的行为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防止少年儿童接触枪械的具体措施,以及为回收目前缔约国少年儿童正在使用的枪械而采取的措施,缔约国缺乏这方面的资料。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批准对《枪支弹药携带、使用和持有法》的修订。而且,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关于预防少年儿童接触枪械并回收目前正在被使用的枪械的任何额外措施。

人权与和平教育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促进和平文化作为中小学课程和师资培训方案的必修部分的力度不足。

24.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特别是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内容)纳入所有学校的课程和师资培训方案。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条例

25.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军事和警察服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律并未将武装部队强制招募和利用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兵役法》(Ley del Servicio Militar)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征召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5岁。委员会又关切,缔约国的法律并未将招募15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战争罪。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不被征召加入武装部队。缔约国也应明确禁止武装部队招募和使用未满18岁儿童并将此等行为定为刑事罪,将招募15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战争罪并予惩处。

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

2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的行为仍没有明确禁止。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法律,将一切形式招募和使用未满18岁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罪。

引渡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义务,任何人,凡因危害儿童罪被传唤的,均须移送法院。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行动,促使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但在国际刑事法院授权之外的罪行进行引渡。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改革引渡法,允许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进行引渡。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争取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七.后续行动和宣传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尤其向议会、相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促进讨论并关注《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八.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

九.下次报告

3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以及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